阎崇年将清朝国祚绵延归结为:清朝定都北京后,经过“康乾之治”的文化统合,即以森林文化为纽带,统合农耕文化、草原文化、高原文化及海洋文化,建立多元一统的中华文明帝国。满洲从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占据主导或主流地位,清帝成为中华共主,取得了巩固的地位。他着重讲解地方行政管理体制的历史。
清朝在中央皇权体制下,以森林文化形态为主导统合其他文化形态,采用传统和创新结合的区域行政管理制度,即在各个地区,依据当地传统的治理方式、经济形态、文化习俗,施行相应的管理体制。在东北林区,先后设置盛京、吉林、黑龙江三将军,实行军府制、府县制、部落制,进行有效管辖。“中原汉族地区社会安定,森林文化同农耕文化统合取得成效”,继续明朝传统,实行行省制,以州县官牧民。在牧区,匈奴—蒙古是历代帝制社会难解的问题。清执政者经过“三祖三宗”六代一个半世纪,把蒙古问题解决。在亚洲地区的蒙古全部归属清朝,实现了对草原文化的统合。在高原区,通过册封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章嘉呼图克图、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等,重教尊俗、在藏驻军、设驻藏大臣,并依法执行《西藏善后章程》等,对高原文化统合,亦有明显之成效。在海洋区,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统一台湾,设府置县,科举取士,
后设立台湾省。清盛时从黑龙江入海口、库页岛(萨哈林岛),沿渤海、黄海、东海、南海,直到曾母暗沙,实现海洋文化统合。书中所述五个文化圈,占当时全国人口的90%、土地的90%以上。总之,清廷依靠“文化统合”而得以国祚绵延268年。(第196—198页)(www.xing528.com)
对于清朝的行政管理体制,笔者与阎崇年有相同的见解,不妨补充他的观点。笔者在2010年发表的《清代的历史特点》一文中认为,清朝“在民族地区实行多种体制”:
在蒙古地区实行旗盟制,清朝考虑到蒙古族领主社会具体情况,实行旗盟制度,由中央任命盟长、旗札萨克,使之按照中央法规行政,直属于中央理藩院。这一制度同满蒙联姻一起,成功地处理与蒙古人的关系,使历史上长期不能解决的“北患”问题消失了,不仅如此,清朝形成以满蒙为基干的统治集团,令蒙古始终是满洲的助力,军事方面,从入关时的从征,到镇压太平军、捻军,均起重要作用。在西藏实行驻藏大臣与达赖、班禅共治,尊重喇嘛教及其领袖,实行中央政府代表与民族地方首领共同治理的原则,由驻藏大臣与达赖、班禅共同管理西藏,此种制度在清朝灭亡之后仍有所延续。在东北满人故乡实行驻防将军制,设置奉天将军、吉林将军、黑龙江将军,实行旗民分治办法,由副都统管理旗人,府州县辖治汉民。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改土归流方针,由元代的改土酋为土司制,到清代的改土司为流官,中央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直接治理得以实现。在新疆维族地区,实行领主制的伯克制度,但不得世袭。在中原大地,设立行省,中央政府直接治理。总之,清朝实行多种体制的行政管理制度——郡县制、盟旗制、驻藏大臣制、驻防将军制、伯克制、驻防都统制,多种体制,均受中央政府管理,特别是在主权方面,如在西藏驻军,对外事务由驻藏大臣与达赖商定。造成多民族国家长期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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