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浩旭
【摘要】唐《令》是唐朝四大法典——律、令、格、式之一。自宋以后,除唐律尚存外,令、格、式均已散佚,仅在史籍中存有片断。唐《令》对日本古代法典——“养老令”有重大影响,后者基本上取自前者。现存日本《令》也残缺最后数卷。宋《令》也在后世失传。天一阁藏《官品令》,虽仅存十卷,却是两令中的最重要部分,有关经济方面的法规都在这十卷中,其中许多条文是过去没有见过的。这个抄本无论对唐宋历史的研究,对我国古代法制历史的研究,或是对日本古代律令制度的研究,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官品令 法律史 研究价值
公元618年,李渊在长安称帝,建立唐朝。此后几年间,李渊父子打败了地方割据势力,镇压了各地的农民起义军,统一了全国,恢复了地主阶级在全国的统治。武德九年(626),李世民在长安宫城的玄武门发动政变,杀掉了他的兄弟太子李建成和齐王李元吉。不久,李渊退位,李世民继立为帝,是为唐太宗。李世民继位以后,他和手下的大臣们认真吸取了隋朝灭亡和农民起义的教训,采取了一系列的减轻人民负担、缓和阶级矛盾、安定社会秩序、发展经济生产、加强国家综合国力的措施。同时,唐太宗还整顿吏治,大力改革唐朝的政治机构,注重发展同边疆少数民族及其周边邻国的关系,使社会很快走向了安定和繁荣。从贞观到开元的一百多年中,国家政治、经济达到了空前繁荣昌盛的局面。这种局面使大唐帝国成为当时世界上最为强盛的国家。而当时世界上的其他国家,无论是政治上、经济上,还是在文化上,都与唐王朝存在着巨大的差距,根本无法与之相媲美。
由于大唐帝国政治、经济、文化的高度发达,因而唐朝成了当时世界上一些国家向往的地方,学习唐朝的先进政治制度和文化,更是成为了一些留学生来华的目的。公元6— 8世纪的长安,是一个开放的世界性都市。长安的鸿胪寺接待了70多个国家的外交使节,他们多率领颇具规模的使团,形成了“万国衣冠拜冕旒”的盛大景象。唐朝的国子学和太学,接纳了多达3万余人的外国留学生。
唐朝与当时世界上各国的广泛交流,使得唐代文化进一步走向了世界,唐朝文化已发展成为世界性的文化。由于这种文化在当时世界上是较为先进发达的文化,并独具中国特色,所以才吸引了世界各地学者、商人等来到长安。据统计,“在长安城一百万总人口中,各国侨民和外籍居民约占到了总数的百分之二左右,加上突厥后裔,其数当在百分之五左右”。外国人在都城人口所占比例之高为历朝所少见。“万邦来朝”的景象出现,足以证明了盛唐在当时世界各国人民心目中的神圣地位以及唐朝在各个方面所具备的巨大实力。
唐朝初期,统治阶级十分重视兄弟民族之间的和睦相处及与邻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当时的邻近诸国,对唐朝也莫不仰慕,其中尤为突出者为日本。当时的日本知识界直接探取中国文化的源泉。日本政府派遣大批学生到中国留学,留学生中较多的人是为“求佛教”而来的“学问僧”,但入学于唐国子监的一般日本“学生”,其学习范围之广,留学年限之长(最长时间达30余年),使他们有可能不仅研究中国的传统文化,而且精研中国文学或法律、医药、天文等专门学问。这是两国文化史上一段十分重要的事情,由是揭开了日本历时1000年学习中国的序幕。
古代东亚国家之所以向中国朝贡,以各种不同的形式和中国发生关系,是因为各民族的国家形成比中国迟,所以有必要向中国学习其国家机构的建制及其运作。在这个时代,东亚各国与中国的交往,是以此为中心展开,并因此获得各种文化的。中国的国家机构建制及其运作,规定于律令之中。因此,对于各国而言,重要的是学习律令,引入律令所规定的各项制度。就中国而言,臣服于中国的国家,原则上必须遵从中国法(律令)。然而,后进的国家与中国国情不同,所以必须根据各国的实际情况,对中国律令进行修改。而且,律令体系也不是一次就能吸收得了的,律令所规定的各种制度只能逐渐地、一部分一部分地吸取。接受律令体系,并编纂独自的律令法典的是日本。日本最初是逐步采用部分制度,而后对整个律令体系进行修改、采纳。
学习任何一个事物,必先经过一个感性的模仿阶段。
日本仿效唐朝的律令制。律就是刑法,令包括民法、行政法、诉讼法。日本最早的律令,是在高向玄南理渊请安东等老留学生指导下由中臣镰足等按照唐朝的律令而起草的《近江朝廷令》。
文武天皇四年(700),命刑部亲王、藤原不比、粟田真人、下毛野古麻吕等19人撰定律令。奉命编撰律令的19人中又有659年随遣唐使入唐的伊岐连博德,唐人萨弘恪以及白猪史骨、黄文连备、田边史百枝、田边史首名、山口伊美伎大麻吕、调伊美伎老人等中国大陆移民的后裔。这些人是当时一流的法律学家和汉学家。大宝元年(701)律令基本修成,随之部分实施。第二年开始全面施行。该法典因制定于大宝年间,故称《大宝律令》。从天武天皇之子刑部亲王和镰足之子藤原不比等领导制定的情况看,《大宝律令》与《净御原令》不无关系,大概是修改《净御原令》并增补新的条款而成。《大宝律令》由律6卷、令11卷组成。律,相当于刑法,虽大抵模仿唐律,但吸收了日本固有维持秩序的制度;令,相当于行政法、民法、诉讼法,统治阶级作为国家的基本法予以重视,这从官撰注释书《令义解》中看得清楚。令是根据日本社会经济的实际,参照唐令制定。律和令已散失,仅从《令集解》和《续日本纪》的引文中略见其逸文。制定《大宝律令》17年后,养老二年(718),藤原不比等奉元正天皇(715—724在位)之命,修成《养老律令》。它是略加修改《大宝律令》而成,包括律10卷13篇、令10卷30篇。现从《令义解》和《令集解》中可见令的大部分;律,则留下一部分。《养老律令》修成后没有立即施行,而放置39年后,于757年(天平宝字元年)实施。因《大宝律令》与《养老律令》的内容大同小异,所以日本律令法典的形成,是以《大宝律令》的制定为标志的。现代,人们把《养老律令》称为《大宝律令》,把《大宝律令》称为《令》。这些律令就是以唐朝的律令(624年)和律令格式(637年)为样板的。
《官品令》,内容系唐《令》、宋《令》,原为30卷,分别为官品令、职员令、后宫职员令、东宫职员令、家令职员令、神祇令、僧尼令、户令、田令、赋役令、学令、选叙令、继嗣令、考课令、禄令、宫卫令、军防令、仪制令、衣服令、营缮令、公式令、仓库令、厩牧令、医疾令、假宁令、丧葬令、关市令、捕亡令、狱令、杂令。
为什么叫做《官品令》呢?隋、唐令的开头部分是《官品令》。“官品”是指官的品阶。从《官品令》可以得知,相当于正一品的有哪些官职,从一品的又有哪些官职,执中国国家政治权柄的所有官职,都可以按官品进行分类,不仅表现其官职的上下关系,而且也表示担任以上官职的官僚们的身份上的高低之别。古代的官僚是一种身份,因此,表明身份对于官僚制度至关重要,所以要将《官品令》置于令的开头。以首卷来命名一部书,这在书籍整理中应该是允许的,虽然显得不太贴切。
天一阁藏《官品令》为明乌格抄本,存十卷(卷二十一至三十),一册。分别为田令、赋令、仓库令、厩牧令、关市令附捕亡令、医疾令、狱官令、营缮令、丧葬令、杂令。其中田令56条,赋令50条,仓库令46条,厩牧令50条,关市令、捕亡令28加17条,医疾令、假宁令36加29条,狱官令70条,营缮令32条,丧葬令42条,杂令9条。(www.xing528.com)
《官品令》至少有以下几大价值:
1.此明抄残本,确系唐《令》、宋《令》虽仅存十卷,却是失传的唐末法令,十分珍贵。
2.有许多法律条文是现存史籍中未见记载的,有不少条文比现存史籍所记更完整。
3.唐《令》是唐朝四大法律之一。后世除唐律尚存外,令、格、式均散失。此唐《令》残本的出现,可说是我国古代法律文书的一重要发现,它对唐朝历史和中国古代法律史的研究,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4.日本古代的《养老令》袭自唐《令》。现存日本《令》也残缺最后数卷。残本对曰本《令》的研究,特别是日本《令》的复原研究、日本《令》与唐《令》的比较研究,也具有重大价值。
值得指出的是,天一阁藏《官品令》,虽仅存十卷,却是两令中的最重要部分,有关经济方面的法规都在这十卷中。如唐朝的土地法(均田令)、赋役法(租席调制)等,其中许多条文是过去没有见过的。这个抄本无论对唐宋历史的研究,对我国古代法制历史的研究,或是对日本古代律令制度的研究,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自1999年戴建国在《历史研究》上发表《天一阁藏明抄本〈官品令〉考》以来,引起国内外学者的广泛重视。日本著名学者池田温认为,天一阁抄本的发现,标志着“唐令复原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学界更期望能将《官品令》全数公开,以作进一步探讨。为满足学术界要求,我馆已于2005年上半年与中国社科院历史研究所签订《合作研究出版〈官品令〉协议书》,计划在2006年11月天一阁举行范钦诞辰500周年、天一阁建阁440周年之际向社会公开出版发行,以实现服务社会、繁荣学术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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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工作单位:天一阁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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