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元、白诗派
诗歌史上的元、白诗派,其说有狭义、广义之分。广义而言,指的是贞元后期兴起、大成于元和、长庆年间,而以写实、尚俗为创作特点的诗歌流派。诗人应包括张籍、王建、元稹、白居易、李绅、唐衢、刘猛、李馀、马逢等。甚至张为《诗人主客图》列入“广大教化主”白居易之下的杨乘、羊士谔、殷尧藩等十六人,也可算作该派中人。狭义而言,指的是元和年间提倡写实、尚俗的诗风和主张用诗反映社会问题,同时为诗穷极声韵、相互唱酬的诗歌流派。诗人只有元、白及其追随者。当时影响很大的诗作有二类:一是新乐府,一是被元、白称为“元和体”的二人次韵相酬的长篇排律和元稹作于“杯酒光景”间的“小碎篇章”。
元稹、白居易并非中唐最早有写实、尚俗倾向的诗人,也不是元和年间最早出现的乐府诗人。元和四年(809)前后,李绅就写有《新题乐府》二十首,接着元稹作《和李校书新题乐府》十二首,又从刘猛、李馀几十首古乐府中选十九首以和。继李、元之后,白居易作《新乐府》五十首、《秦中吟》十首,才将元和年间的乐府诗写作推向高峰。元、白的杰出贡献,不单是写出了数量可观、艺术特色显著的新乐府,还在于从理论上确定了新乐府的艺术精神、艺术风格和社会功用。其主张,一方面顺应贞元后期以来流行的写实、尚俗的创作倾向,同时特别强调诗歌反映社会问题以“救济人病,裨补时阙”(白居易《与元九书》)的功能,要求作诗做到“辞质而径”、“言直而切”、“事核而实”、“体顺而肆”(白居易《新乐府序》),为的是便于传播和发挥讽谕、警诫作用。拿张、王乐府和元、白新乐府比较,两者有明显的不同。虽然四人都有写实、尚俗的创作倾向,但张、王以俗言、俗事、俗意、俗情入诗,主要是“就世俗俚浅事做题目,不敢及其他”(胡震亨《唐音癸签》卷九),而元、白写实,选择性强,是专挑社会问题写,有时甚至是从与社会问题相关的概念出发,编造故事。张、王以俗事入诗,重在用细腻手法实写其事,注情于描叙中,特别是张诗,意味含藏较深,似无明确的讽谕动机,而元、白是叙说其事,议论其事,且叙事务求其尽,明义务求其露,讽谕动机,显而易见。张、王以俗言入诗,实是“大费铸合在”(胡震亨语),“看是寻常最奇崛,成如容易却艰卒”(王安石《题张司业集》)。特别是张籍,有化俗为雅倾向,显得出语古淡,所作乐府有古歌谣风味。元、白,特别是白居易语求通俗,是要诗句易道易晓,故其诗往往出语直白而少有余味。这些差异处,表明张、王虽然和元、白一样都写新乐府,却很难算作狭义而言的元、白诗派中人。
作为彰显元、白诗派特征的另一项活动,是元、白对元和体诗的创作。前人所说的“元和体”,也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而言,或谓“元和中,公(指张籍)及元丞相、白乐天、孟东野歌词,天下宗匠,谓之元和体”(张洎《张司业诗集序》),或谓“当时轻薄之徒,章绘句,聱牙崛奇,讥讽时事,尔后鼓扇名声,谓之元和体”(王谠《唐语林》卷二引李珏奏语),或谓“元和以后,为文笔,则学奇诡于韩愈,学苦涩于樊宗师。歌行则学流荡于张籍,诗章则学矫激于孟郊,学浅切于白居易,学淫靡于元稹,俱名为元和体”(李肇《唐国史补》卷下《叙时文所尚》),其言小至于用元和体概括元、白、张、孟等人的乐府诗体和诗风,或用于概括韩、孟诗派与元、白诗派的诗风,大至于用以概括元和年间所有诗风和文风,实是对狭义而言的元和体内涵的扩展。
狭义的元和体,实是元、白对他俩所喜好、所擅长的次韵唱酬的长篇排律和在杯酒光景间所作小碎篇章的诗体、诗风的概括。白居易《馀思未尽,加为六韵,重寄微之》说:“制从长庆辞高古,诗到元和体变新。”其自注前句谓“微之长庆初知制诰,文格高古,始变俗体,继者效之也”,注后句谓“众称元、白为千字律诗,或号元和格(即元和体。体、格同义)。元稹《白氏长庆集序》则说:
予始与乐天同校秘书之名,多以诗章相赠答。会予谴掾江陵,乐天犹在翰林,寄余百韵律诗及杂体,前后数十章。是后各佐江、通,复相酬寄。巴蜀江楚间洎长安中少年,递相仿效,竟作新词,自谓为元和诗。
其《上令狐相公诗启》还说:
某始自御史府谪官于外……有诗向千余首。其间感物寓意,可备矇瞽之讽达者有之,词直气粗,罪戾是惧,固不敢陈露于人。唯杯酒光景问,屡为小碎篇章,以自吟畅。……江、湘间多有新近小生,不知天下文有宗主,妄相仿效,而又从而失之,遂至于支离褊浅之词,皆目为元和诗体。某又与同门生白居易友善,居易雅能为诗,就中爱驱驾文字,穷尽声韵,或为千言,或为五百言律诗,以相投寄。小生自审不能过之,往往戏排旧韵,别创新词,名为次韵相酬,盖欲以难相挑耳。江、湘间为诗者复相仿效,力或不足,则至于颠倒语言、重复首尾,韵同意等,不异前篇,亦目为元和诗体。
从元、白所述可知,他们对彼此次韵相酬的长篇排律以及于杯酒光景间所作“小碎篇章”被时人称为元和体,是颇为自得的,而对力或不足的效仿者亦称其所作为“元和新体”甚不满意。白居易实际上是将二人所作的元和体诗,作为元和年间诗歌革新的一个标志性成果看待的,故说“诗到元和体变新”即以此为例。当然,元和体诗的写作,也是元、白诗派独立存在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
二、白居易和他的诗歌主张
白居易(772—846),字乐天,下邽(今陕西渭南)人,出生于新郑(今属河南)。在他出生的第二年,祖父去世,而父亲尚未得到功名。十一岁时,由于藩镇作乱,加上连年灾荒,他只好随着父母避难徐州,又辗转逃到苏州、杭州,直到十六岁才北上长安。白居易自幼勤学苦练,发愤读书,练习写作。自言:
及五六岁,便学为诗,九岁谙识声韵,十五六始知有进士,苦节读书。二十已来,昼课赋,夜课书,间又课诗,不遑寝息矣。以至于口舌成疮,手肘成胝。
——《与元九书》)
他十六岁以前写出的《赋得古原草送别》,曾受到顾况的称赞。“野火”二句实脱胎于鲍照《行路难》中的“君不见河边草,冬时枯死春满道”,白居易把鲍诗中的形象加以扩展,生动地写出了野草顽强的生命力。由此可见少年白居易诗歌创作中的创造性。青年时代的白居易长期处于羁旅漂泊之中,所谓“孤舟三入楚,羸马四经秦。昼行有饥色,夜寝无安魂。东西不暂住,来往若浮云”(《朱陈村诗》)。二十九岁时,白居易中进士第,三十二岁又登“拔萃”科,为校书郎。三十五岁时与元稹在华阳观,闭户累月,揣摩时事,作《策林》七十五篇。提出皇帝要戒奢侈,想到民众饥寒;国家要减轻赋税,铲除贪官污吏;要求废止肉刑,放出宫女,还希望建立采诗制度。这年他又中“才识兼茂明于体用科”,官授周至县尉。继而补集贤院校理,授翰林学士,接着拜左拾遗。在作左拾遗期间,白居易鲠直敢言,表现出极高的政治热情。这时也是他讽谕诗创作达到高潮的时候,他写了新乐府五十首、《秦中吟》十首和其他讽谕诗。作者把写诗作为进谏的补充手段,说是“启奏之外,有可以救济人病、裨补时阙,而难于指言者,辄咏歌之”(《与元九书》),因此这些诗大都抨击、揭发当政要人的倒行逆施和种种卑劣行为,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白居易后来对元稹说:(www.xing528.com)
凡闻仆《贺雨》诗,而众口籍籍,已谓非宜矣。闻仆《哭孔戡》诗,众面脉脉,尽不悦矣。闻《秦中吟》,则权豪贵近者相目而变色矣。闻《乐游园》寄足下诗,则执政柄者扼腕矣。闻《宿紫阁村》诗,则握军要者切齿矣。
——《与元九书》
作者用诗为政治斗争服务,它们所表现出来的战斗性和他作为政治家的勇敢精神是一致的。
公元815年,地方军阀、平卢节度使李师道遣人杀死主张削藩的当朝宰相武元衡,刺伤刑部侍郎裴度。出事当天,百官不敢言,白居易却上书“急请捕贼,以雪国耻”。当局认为他越职言事,一些人又造谣,说他母亲看花堕井而死,而他却写《看花》、《新井》诗,于是他被贬到江州作司马。
这次被贬对白居易是个沉重打击。此后,他再也不像从前那样锋芒毕露,消极情绪日渐上升,成天寄情于诗酒之中。在九江闲散无事,索性在庐山东林寺旁构筑草堂来念佛。就这样他在江州过了五年,元和十四年(819)春,才来到忠州做刺史。忠州属于山区小邑,白居易在这里仍有天涯沦落之感。次年,穆宗李恒即位,他被召回长安。在长安,他曾上疏论河北用兵事,未被采纳。加之朝内朋党之争剧烈,于是请求外任,相继担任杭州刺史、苏州刺史。在做地方官时,他兴修水利,为百姓做过不少好事。晚年为官洛阳,长住履道里,自号醉吟先生,又称香山居士,最后以刑部尚书致仕。
以贬往江州为界,白居易前后处世态度判若两人。前期志在兼济,政治上勇于斗争,故其诗以讽谕为主,“唯歌生民病,愿得天子知”;后期行在独善,政治上锋芒锐减,知足保和以求远祸全身,故其诗多闲适、感伤之作,“苦词无一字,忧叹无一声”。
白居易的诗歌理论集中反映在《与元九书》中,一些诗、序也偶有论及。《与元九书》是他谪居江州写给好友元稹的一封信。当时新乐府运动的创作高潮(元和四五年前后)已过,这封信所提出的理论主张,实可看做他对自己和其他乐府诗人创作经验的总结。在信中,他用比喻说明诗的特征:“诗者,根情、苗言、华声、实义。”他把感情、语言、声韵、意义作为诗的四大要素,把抒情作为根本特征,是说得比较全面而又主次分明的。认为“感人心者,莫先乎情,莫始乎言,莫切乎声,莫深乎义”,诗具有情、言、声、义四因素,因此诗能打动人,甚至“微及豚鱼,幽及鬼神”。他还提出“文章合为时而著,歌诗合为事而作”(《与元九书》),具体说就是“为君、为臣、为民、为物、为事而作,不为文而作也”(《新乐府序》),目的是“救济人病,裨补时阙”,“上以广宸聪,副忧勤,次以酬恩宠,塞言责(《与元九书》)。他还认为诗歌是现实生活的反映。说:“大凡人之感于事,则必动于情,然后兴于嗟叹,发于吟咏,而形于诗歌矣。”(《策林》六十九)他的《秦中吟》就是在现实中发现了“有足悲者”的事物才写的,新乐府也是因为现实感触很深,“不能发声哭,转作乐府诗”。他还强调诗的形式要为表现内容服务。要求“篇篇无空文,句句必尽规……非求宫律高,不务文字奇”(《寄唐生》)。“其辞质而径,欲见之者易谕也;其言直而切,欲闻之者深诫也;其事核而实,使采之者传信也;其体顺而肆,可以播于乐章歌曲也”(《新乐府序》)。在语言方面,白居易主张通俗易懂。他的这些主张对于横扫“大历十才子”以来的靡弱诗风起了积极作用,但也有明显的局限性。
白居易诗论的核心观点是以诗“补察时政”,以诗“泄导人情”,其源盖出于《诗大序》所说的“上以风化下,下以风刺上”。白居易诗论本身就是为巩固封建统治服务的,它以寻求政治改革为归宿,带有强烈的功利色彩。这是他诗论的局限性之其一。
其二,他的诗论过分夸大诗的作用,以至认为鬼、神都可受到诗的感化,以为国家有了采诗制度,就会出现三皇五帝在位时那样的“盛世”。这种看法显然有很大的片面性。
其三,过于强调诗歌创作为政治服务,忽略了诗歌本身的艺术规律和其他功用。他把诗看做仅仅是为政治服务的工具,甚至用谏官的眼光来衡量一切诗。说屈骚不过“归于怨思,彷徨抑郁,不暇及他”,只不过“得风人之什二三”;至于六朝陶潜、谢灵运、江淹、鲍照、谢朓的作品,皆不值一提;唐诗中值得肯定的有陈子昂的《感遇》、鲍防的《感兴》,李白则风雅比兴“十无一焉”,杜甫可取者“亦不过三四十首”(《与元九书》)。这种估价正反映了他批评标准的狭隘。
其四,他为了有效地为政治服务,把“质而径”、“直而切”、“覈而实”、“顺而肆”作为对诗歌表现形式的要求,也是和中国古代诗论重比兴、重意境,讲究含蓄宛转的观点背道而驰的。
白居易的创作也反映出他理论上的局限性,他大量的诗都不合他的标准。奇怪的是,就是这些不合标准的诗却受到当时和后来读者的热烈欢迎,连他自己也说:“今仆之诗,人之所爱,悉不过杂律诗与《长恨歌》已下耳。”“时之所重,仆之所轻”(《与元九书》)。白居易诗论虽有偏颇之处和明显的局恨性,但它作为古代诗史上的写实理论,却有独立存在的价值,而它作为诗歌革新理论,出现在大历年间之后,对推动唐诗的持续发展,更有不可低估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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