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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逃亡后,重新融入农民社会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唐诗中农民逃亡做商人的描写,明显具有夸张成分。2.有的农民逃亡以后进入了佛门,或者其他众多的行业。[21]中唐以前,从土地制度而言主要是均田制,土地由国家无偿配给。陆贽的奏疏客观上告诉我们,那些失地的农民,失地之后在有地的富豪家继续当农民。实际上也是认为农民逃亡以后,主要是做农民。

农民逃亡后,重新融入农民社会

二、农民逃亡以后,主要是做农民

1.农民逃亡后,确有部分去从商。

安史之乱后,唐朝的人口再也没有达到开元天宝年间的水平。国家的户口数量,元和年间只相当于开元年间的百分之三十一。其中河南道只相当于约百分之十一;河北道只约相当于百分之十七,剑南道不到开元时期的百分之二十二,均说明人口锐减之事实。但是,离动乱比较远的地方,情况相对好一些,湖南道、江南道均接近开元时期人口的百分之六十,岭南道达到了开元时期人口的百分之五十二强。[8]这些地方离政治斗争的中心比较远,死伤的人口相对较少。江南的部分城市,在战乱以后,人口并没有按照比例减少,甚至有几个城市的人口比战乱前还有增多。江南道的城市比较多,苏州是其中比较典型的商业城市之一。开元二十八年(740),苏州是七万六千四百二十一户。到元和年间(806—820年),达到十万零八百零八户。[9]说明部分商业城市的人口实际上是有增长的。对于城市人口的不断增长,工商业就业人员增多是合理的解释。没有出路而逃亡的农民进城市经商是一种自然选择。郑学檬先生认为:“在籍户口减少,还包含着更隐蔽的一种现象即人口的转移。这一点在史学界在讨论江南经济时未及时注意……首先是大运河及联结城乡的河浦湖塘的运输业发展,使大批户口从农业转移到运输业……第二,手工业的发展,是中世纪社会分工扩大的重要表现。”[10]从郑先生的论述来看,逃亡的农民不少成了商业从业人员。如果按照郑学檬先生的说法即史学界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未及时注意,而文学界则刚好相反,基本上认同“农民逃亡从商”的观点。但是,古人关于农民弃耕从商的说法多有夸张,上文张泽咸先生引用了汉朝宋朝的例子,可以说明一些问题。笔者选取中唐例证,补充说明诗歌作者的同时代人,或者诗人本身,其所言不可尽信。如:“编版之户,三耗其二;归耕之人,百无其一。”[11]“十天下之人,九为游食,蠢朴愚谨不能自迁者,而后依于农。此又非他,彼逸而易安,此劳而难处也。”[12]李德裕的奏章中说道,农民而去做和尚的人“十固八九”[13]。即使是农业人口的锐减,也不可能减少到如李翰、元稹、李德裕所说的规模。我们在把文学作为历史资料研究的时候,同时要承认文学的典型性,承认文学具有夸张功能。唐诗中农民逃亡做商人的描写,明显具有夸张成分。我们对于诗歌中表达的类似含义,要历史地、具体地、辩证地分析,不能随着诗人的笔锋转。

2.有的农民逃亡以后进入了佛门,或者其他众多的行业。

德裕劾奏:“智兴为坛泗州,募愿度者,人输钱二千,则不复勘诘,普加髡落。自淮而右,户三丁男,必一男剔发,规影傜赋,所度无算。臣阅度江者日数百,苏、常齐民,十固八九。”[14]

方今置吏不精,流品庞杂。存无事之官,食至重之税。故生人日困,冗食日滋。又国家自天宝以来,宿兵常八十余万。其去为商贩,度为佛老,杂入科役者,率十五以上。[15]

唐武宗灭佛的重要原因,就是佛教吸附了大量的劳动力,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的生产和税收。除了佛教吸引了大量的劳动力,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不同地区适宜不同的生存方式,也直接影响劳动力的分布。比如,有的地方茶业人员比较多:“江淮人什二三以茶为生”。[16]“江南百姓为业,多以种茶为生。”[17]有的地方渔业人员比较多,周徭说江州地区“乡户半渔翁”[18]杜荀鹤称益阳县“户口半渔樵”[19]。无论是茶业还是渔业,均与农业紧密相连而非纯粹之农业。(www.xing528.com)

史料中提到具体逃亡人员的比率,“十固八九”固然有些夸张,上文引李吉甫认为是百分之五十,还有一位认为大约是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百姓日蹙而散为商以游,十三四矣。”[20]大约因地而异。

3.逃亡的农民主要还是在做农民,而非其他。

中唐是一个转型时期。正如陈寅恪先生在《论韩愈》一文中所论述的那样:“唐代之史可分前后两期,前期结束南北朝相承之旧局面,后期开启赵宋以降之新局面,关于政治社会经济者如此,关于文化学术者亦莫不如此。”[21]中唐以前,从土地制度而言主要是均田制,土地由国家无偿配给。到了中唐,均田制彻底被破坏,土地大量被买卖。税收也由实物地租变成了货币地租。国家财政收入开始由单一的农业税,转向农业税和工商业税相结合的二元结构,专卖制度不断发展并且在赋税体系中的比重不断加大。随着这些转变,土地兼并不断加剧,农民主要是在“兼并之家”种地务农:

今制度弛紊,疆理隳坏。恣人相吞,无复畔限,富者兼地数万亩,贫者无容足之居。依托强豪,以为私属。贷其种食,赁其田庐。终年服劳,无日休息。罄输所假,常患不充。有田之家,坐食租税。贫富悬绝,乃至于斯。[22]

引文乃陆贽给德宗奏疏《均节赋税恤百姓》的第六条。陆贽是反 对新的税收制度的代表性人物,且该奏疏作于新税收制度执行之后。奏疏写道:富豪人家兼并土地数万亩,贫穷者无立足之地。贫穷者只好依托富豪,成为他们的私属;向他们借贷种子和粮食,向他们租赁田地和房屋。终年劳动耕作,没有一天可以休息。陆贽的奏疏客观上告诉我们,那些失地的农民,失地之后在有地的富豪家继续当农民。费正清、崔瑞德先生认为:“为了逃税而抛弃自己土地的农民不断增多,他们成为乡村地主日益增大的庄园的佃户。”[23]日本的森谷克己先生一方面认为唐代庄园“耕作者的大部分,是紧缚于土地之土著农民”,另外一方面又认为,这些耕作者“称为‘客户’、‘寄庄户’、‘庄客’、‘庄户’、‘佃客’、‘佃家’、‘佃户’、‘佃民’或单称为‘客’的庄园农奴。所谓‘客户’或‘客’,本来是指由他乡来寄留者而言的”[24]。实际上也是认为农民逃亡以后,主要是做农民。农民出逃又做农民,这样的判断似乎难以理解,但是,这正是那个时代独有的特色。中唐有大量描写农民流散的诗歌,我以为,理解这类诗歌,需要联系中唐特定的时代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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