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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部著作权法颁布――对文学保护的重要标志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是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或版权法,距世界第一部版权法《安妮女王法令》的颁布刚好二百年。北洋政府上台后,在1915年颁布《著作权法》,这一律一法将包括文学在内的所有出版物纳入了市场经济法制化的轨道,是对稿酬社会契约的进一步肯定,将保护作家利益提到了法制的地位,具有重要的标志性意义。

中国首部著作权法颁布――对文学保护的重要标志

一、一例一法的出台

申报馆免费发表文学作品的《条例》,实际上就是中国第一个稿酬社会契约。虽然没有货币稿酬,但却有实物稿酬,即发表作家作品后,向作者赠送当日或当月的《申报》和《瀛寰琐记》,这意味着,将作家以往自费出书和在《上海新报》上自费发表作品的钱变相返回给作者。

到1877年,因为《后水浒》购买出版的成功,申报决定向民间公开收购类似书稿,于是,1878年,刊出《搜书》启事:

启者,本馆以印刷各种书籍发售为常。如远近之君子,有已成未刻之著作,拟将问世,本馆愿出价购稿,代为排印,或装订好后,送书十部或百部申酬谢之意,总视书之易售与否而斟酌焉。如有罕见之本,宜于重刊者,本馆价买,或送数十部新印之书,籍以报谢;至于原本,于刊成之后,仍可璧还也。

《搜书》启事不专指文学作品,但却起源于文学。“出价购稿”不是申报首创,也是古已有之,这则启事的新意,在于它公开刊登在报纸上,既有规范申报馆自身,也有规范社会行为的社会契约的意义。

1901年3月上海《同文沪报》(《字林沪报》出售给日本人以后改的名字)刊登《东亚益智译书局叙例》,征求用中文翻译的各国文学、社会、自然科学方面的书籍,并许华文译者以稿酬:“译出之书……当酌送润笔之资或提每部售价二成相酬。”它所提到的“润笔之资”又被称为“润笔费”或“笔资”,不久被称为“稿费”;“提每部售价二成相酬”,简称为“提成费”或“版费”,不久被称为“版税”。版税、稿费,与申报馆的“作价购稿”(买断版权),稿酬在20世纪之初的中国有了三种形式,与国际惯例接轨。[25]

同《搜书》启事一样,《叙例》也只是一种社会契约,但能起到规范社会行为的作用,迫使其他出版商跟进,使付给作者稿酬成为风尚。而且虽然《叙例》的付费对象是书籍作者,但各出版商跟进的结果,却使当时一些有名的杂志,如《新小说》、《绣像小说》等先后给作者发放稿费。(www.xing528.com)

虽然润笔费的标准在当时都没有写进“条例”或“章程”,但是千字两元的起点标准却是广泛存在的:“平常西文的译稿只能得到两块钱一千字,而且这是实数,所有标点空白都要除外计算。这种标准维持到民国十年以后,一直没有什么改变。”[26]在当时的两块钱,可以买到50斤最好的大米,因此,作家写稿为生已经成为可能,于是,中国出现了职业作家。诚如前文所述,世界和中国的职业作家,只有在文学进入市场经济,在稿酬制度——稿费、版税、版权等等——建立以后才有可能出现。中国的职业作家,应该是出现在东亚益智译书局的《叙例》之后。

申报馆的《搜书》和东亚益智译书局的《叙例》都是具有规范社会行为意义的社会契约,它们的实行使稿酬的支付更为普及。但是社会契约毕竟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利益诱惑下,盗版风盛行,出版商与作者都因此损失严重,在他们的强烈要求下, 1910年,清政府颁布了《大清著作权律》。这是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版权法,距世界第一部版权法《安妮女王法令》的颁布刚好二百年。共有55条,很多内容为后来的著作权法或版权法树立了榜样。

首先,它给著作权下了这样一个定义:“凡称著作物而专有重制之利益者,曰著作权。”此定义的核心是“利益”,文学进入市场经济之前的作家绝大多数不讲求经济利益,以“不言钱、耻言钱”为道德规范。此定义恰恰相反,将经济利益放在第一位,不仅鼓励作家谈利益,并且用法律给予保护,将之前的道德观予以颠覆和重建,具有重大意义。

它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和处理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对著作的保护年限:著作人“终生所有”,在其过世后,继承人可以继续三十年。还将对著作权的保护期上溯三十年:“本律施行前三十年之著作,自本律施行后,均可呈报注册”(第三十五条)。

北洋政府上台后,在1915年颁布《著作权法》,这一律一法将包括文学在内的所有出版物纳入了市场经济法制化的轨道,是对稿酬社会契约的进一步肯定,将保护作家利益提到了法制的地位,具有重要的标志性意义。

但是在新文学发展过程中,稿酬制度却遇到了严重的反复,这种反复源于“新青年同人”对得到法律保护的稿酬的主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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