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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家庭暴力:问题深陷的恶性案件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美国,家庭暴力是一个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家庭暴力已从隐秘转向公开,由家庭暴力引发的恶性案件逐渐增多。

美国家庭暴力:问题深陷的恶性案件

家庭暴力问题探析

我国新《婚姻法》第三条中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是,由于一些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家庭暴力案件时有发生,且又不被人们所重视,致使受害者(主要是妇女)的权益得不到保护。为此,消除家庭暴力,在全社会建立平等、和谐的新型婚姻关系,仍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家庭暴力问题是全球性的热点问题

家庭暴力遍布全世界,世界上已有44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有关制止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规定。世界银行调查报告说,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都曾受到过与其关系密切者的身体虐待。在美国,家庭暴力是一个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在美国妇女的一生中,每4人中有1人会遭受其家庭伴侣的暴力侵犯;每年都有约60万妻子受到丈夫的虐待;每年约有2000~4000名妇女被殴打致死;美国警察有三分之一的时间花在应对因家庭暴力打来的电话上;所有警察受伤的40%和死亡的20%是被卷入家庭纠纷的结果;被谋杀的人中有60%是死于熟人之手;最常见的情况是分居和离婚的妇女被男方设陷阱加以谋杀;因伤住院的妇女中有20%~30%是被性伴侣伤害的;产妇中有17%报告说在怀孕期间受过暴力侵犯。据俄罗斯危机中心协会的统计报告和国家杜马《关于预防家庭暴力》的法律草案讨论记录中有1.5万名妇女被丈夫打死,5.4万名妇女被打伤。据调查,俄罗斯全国30%~40%的暴力犯罪发生在家庭里,平均每4个家庭中就有1个发生此类犯罪。英国的一项调查显示,在伦敦北部,有30%的妇女遭受过家庭暴力行为;12%的妇女在过去一年报告过家庭暴力;8%的妇女受到过武器攻击;23%的妇女被男性伙伴强暴过;37%的妇女在离开或与有暴力行为的男人分开后受过侵犯。在孟加拉、柬埔寨、墨西哥和津巴布韦,许多人都把殴打妻子看作是正当的行为。南非每年接到的强奸投诉数为5.2万件,是世界上对妇女实行暴力和犯罪最多的国家之一。

家庭暴力也是中国的社会问题之一。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约有24万名妇女因家庭暴力提出离婚,可想没有提出离婚诉讼、正在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将有多少人。据妇联反映,家庭暴力案件在一些地方呈上升趋势。1999年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上半年来信来访总数为112976件次,其中婚姻家庭类55892件次,占总数的49.47%,反映家庭暴力的有8862件次,占婚姻家庭类的15.86%;下半年来信来访总数为280338件次,其中婚姻家庭类110070件次,占总数的39.26%,反映家庭暴力的20148件次,占婚姻家庭类的18.3%。信访情况表明,家庭暴力手段越来越残忍,令人发指。家庭暴力已从隐秘转向公开,由家庭暴力引发的恶性案件逐渐增多。如1998年11月宁夏发生的三起杀妻案,都是丈夫用刀剁、杖打、油灯砸的方式对妻子施暴致死。

1999年广东省妇联在广州等11个城市中对1995年以来的家庭暴力情况组织了一次入户抽样调查,共调查城乡1589个家庭。统计结果是:有29.2%的家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在有家庭暴力的家庭中,79.4%为丈夫对妻子施暴,施暴的手段有辱骂、殴打、砍手、剜眼、割鼻、割耳、烟头烫、柴油烧、关禁闭、灌农药、捆绑、跪地、扔进水塘等等。

1986年至1997年7月,北京市法院共有1658名受暴力虐待的女性接受了伤害鉴定。其中因家庭暴力致伤者170例(占10.26%),因丈夫施暴致伤者101例(占6.9%)。可见,家庭暴力仍然是现代社会的顽症之一。

二、家庭暴力带来的危害性

世界卫生组织指出:全球已婚男女间的暴力问题,其严重性已超过癌症战争。世界银行认为,暴力对女性来说与癌症一样是育龄妇女死亡和丧失生育能力的重要原因,它比交通事故疟疾更有害健康。说家庭暴力是社会的毒瘤,比喻非常准确,它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都是很严重的。

首先,它严重侵害了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基本人权,尤其是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长期遭受暴力的妇女和老人多数在精神上处于惶恐和惊吓中,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自信和自尊,性格敏感、脆弱、孤僻、自我封闭,直接损害了他们的身心健康。

其次,家庭暴力还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安定团结。

第一,因受虐待而导致的暴力案件增多。在我国,现今社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工作权利、实现自身价值的权利、得到配偶理解和支持的权利。这是不辩的事实。而在一些大丈夫的眼中,女人主要的精力应该放在家中,应该侍候丈夫和孩子。这种观念的差异引发家庭纠纷,女人被限制、遭虐待的事情就出现了。如长此下去,受害妇女蓄积在内心的仇恨和敌视情绪日益强烈,一旦受到诱因的刺激,反抗的情绪便会一下子爆发出来,并产生攻击性的反应,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最终导致因受虐待而引发家庭暴力犯罪。据福建省妇联反映,1996年福州地区因家庭暴力引起的杀人案件11起,爆炸案件1起,纵火案件1起。长期遭受暴力的妇女,当忍无可忍时,便以极端的暴力手段如杀人、放火等进行报复,由此又引发了女性犯罪的增加。据某省统计数据显示,女性犯罪每年以22%的幅度在递增。如2001年发生在宁夏石嘴山市石炭井区和惠农县的两起家庭暴力恶性案件,就是非常典型的妻子因受不了丈夫长期的殴打和虐待,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将丈夫致死的女性犯罪案件。(www.xing528.com)

第二,家庭暴力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伤害后果更为严重,导致青少年犯罪案件增多。在孩子的心目中,父母之爱是任何一种形式的爱都替代不了的。由家庭暴力导致的家庭解体,在孩子的心理、生理上都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使这些祖国的花朵变得性格消极、孤僻、忧郁,对一切美好的事情都失去兴趣。因为,母亲的挨打还常常伴随着子女的挨打。英国学者卡罗琳·麦克吉在一项研究中,就家庭暴力的经历采访了50多名儿童,得出结论说,这些孩子们不只是生理上的暴力影响,同时也接受了持续的、普遍的虐待妇女儿童的行为的影响。一位8岁的男孩目睹他母亲在情感上受虐后,说:“妈妈,我的脑袋像一座火山,好像所有的熔岩都要喷出来。我只有一个小脑袋,妈妈,他为什么要这么对我?”而且,因家庭暴力导致家庭解体的父母往往不能或根本不履行对子女的监护、教育义务。有关研究表明,在暴力中长大的男孩,成年后虐待女性的可能性比在非暴力的家庭中长大的孩子要大得多,比在正常环境中长大的孩子更容易犯罪。这也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三,家庭暴力败坏了我们的社会风气,使封建思想观念难以铲除。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人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家丑不可外扬,当家庭暴力不严重到一定程度,妇女一般不去寻求法律帮助。就是当别人主动给予关心帮助时,她们也总是遮遮掩掩。妇女的忍让和屈从,无形中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此外,对于家庭暴力案件,司法机关一般不愿介入,对可能酿成恶果的家庭暴力没有给予足够重视。恶性案件发生后往往取证困难,等到对触犯法律者进行处罚时,妇女权益已被严重侵害无法挽回。中国这一传统的观念,为家庭暴力的恶性膨胀提供了一个保护网,冲击着以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为核心的社会意识形态。这种状况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极不相符的。

此外,家庭暴力也成为婚姻和家庭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据司法部门反映,家庭暴力是引起离婚的主要原因之一,因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占离婚案件总数的50%~60%。

三、法律是遏制家庭暴力的有效手段

家庭暴力问题不是一个新问题,早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就提出过。但以前我们能听到看到的,或真正拿到桌面上进行讨论评判的并不多,是有多种原因的。第一,是受害者(主要是妇女)的法律意识薄弱,不敢捍卫自己的权利。第二,新闻媒体对这样的“家务事”也不在意,家庭暴力事件很少公布于众。第三,在“清官难断家务事”观念的影响下,司法机关一般不愿介入,在法律上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事实上,新中国制裁“家庭暴力”一直有法可依,《刑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理条例》中都有规定。但由于我国以前的法律中未写进“家庭暴力”的概念,对于这种暴力行为如何认定、如何承担法律责任,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况且从司法实践中看,发生在家庭内部成员间的暴力行为,能构成杀人罪、伤害罪、虐待罪的仅占极少数,同时发生在家庭的暴力行为,绝大多数属于较轻的伤害,对于这些尚未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往往被人们视为“家务事”不宜过问,很少干涉,致使受害者投诉无门。有关部门即使接到受害者的投诉,也只能对施暴者进行说服教育,处罚的很少。只有当家庭暴力行为造成严重的后果、构成犯罪时,司法机关才能依据法律的有关条款,对其定罪处罚。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观念的转变和社会成员基本素质的提高,人们开始注重个人在家庭中的地位、权利和尊严,对发生在自家和其他人家庭中的家庭暴力,提出了需要社会重视和依法制止的需求。在全国妇联组织的一次民众意愿调查中,96.1%的人认为,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务事”,法律要管“打老婆”。什么是家庭暴力? 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中作了界定。它指出,对妇女的暴力,系公共或私人生活中发生的基于社会性别原因的任何暴力行为,也就是指:男性滥用自己所占的智力、体力或经济上的优势,对妇女的生理、心理和性造成伤害的任何行为。它包括生理暴力(杀害、拳打脚踢、使用凶器对妇女身体上任何部位的伤害)、心理暴力(以威胁、恐吓、辱骂等方式造成愤怒心理的恐惧)、性暴力(伤害妇女性器官,强迫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

目前在我国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也没有一个很统一的说法。在司法界比较通用的解释是: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一切不法侵害行为,即以辱骂、殴打、捆绑、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折磨、摧残、压迫的行为,它包括对肉体的伤害和对精神的伤害两类。

因此,为了促进男女平等,倡导尊老爱幼、家庭和睦的社会主义新风尚,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和救助,新《婚姻法》加大了打击家庭暴力的力度,把严惩家庭暴力作为重点之一。明确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者,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救助,也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劝阻。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务事,家庭暴力属于违法犯罪行为,阻止和惩治家庭暴力成为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国家不再袖手旁观了,这在我国婚姻法律中尚属首次。

家庭暴力已成为世界瞩目的一个社会问题,也是联合国近年来讨论频率较高的一个问题。199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消除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宣言》;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将家庭暴力列入12个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1999年3月8日,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组织召开了给妇女一个没有暴力的世界的全球电视盛会,9月,联合国还通过了一个议案:任何一个国家的妇女或妇女团体,如果在受到权益侵害时,自身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可以向联合国反对歧视妇女委员会申诉,或要求调查,11月3日,联合国正式通过了由多米尼加共和国提出、60多个国家支持的建议,将每年的11月25日定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不仅联合国对家庭暴力的遏制是有力的,世界各国都表现出了积极的行为,到目前为止,已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44个国家通过了关于反对家庭暴力的立法,其中有12个国家是拉丁美洲国家。

家庭暴力现象由家务事变成了全社会都关注的事情,这意味着家庭暴力已经没有了市场,只要你动用暴力,哪怕是在自己家中,也要遭到国家法律的干预,也可能被定为犯罪甚至被严惩,而受害者则可得到普遍的同情以及各种帮助和支持;同时也意味着家庭暴力现象还在不断蔓延升级,受害者的人群还在扩大,而且难以找到有效的对策,必须全社会的人团结起来,一致反对家庭暴力。

要彻底消除男女两性在观念上的差别和实际生活中的不平等,只有法律的规定还远远不够,尚需要经历一个相当长的历程。家庭暴力已不再是“家务事”,它关系到社会的文明进步和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要使社会环境风和日丽、万紫千红,必须从净化家庭基本环境入手,提高每位家庭成员的社会公德意识、法治意识。只有千千万万个家庭幸福美满,才能组成一个文明、健康、进步的大的社会家庭。同时,在千姿百态的生活实践中,减少和杜绝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还需要各级政府、司法部门、妇联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通力合作,实行全方位立体管理,让家庭暴力这一丑恶的社会现象像过街的老鼠——人人喊打,以维护家庭和睦和社会的稳定。

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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