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同志提出了一系列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思想,使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深入发展,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走依法治国之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因而,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载入大会决议,这是一个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决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对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它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是深入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和推进现代化建设,跨越世纪发展的客观要求。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目的在于保证我国各项事业沿着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前进,最终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因此,认真贯彻执行依法治国的方略,对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将发挥巨大的作用。
一、从“法制”到“法治”
在十五大以前,我们党在强调民主法制建设时一直使用的是“法制”这个概念,就是在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的纲要中提到的也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而不是“法治”这个概念。然而,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在谈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时,就有六处提到“依法治国”,两处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止一次地提到了“法治”这个概念。在报告的第四部分,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作为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来论述时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人民当家做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就要“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报告的第六部分指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跨世纪的发展,要求我们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时还指出:“发展民主必须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实行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治国,把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以如此集中的篇幅反复强调“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以党的代表大会这样的权威性来确认和突出“法治”概念,这在我党的代表大会上是史无前例的。这是我国法制建设史上的新发展、新突破,是党执政和治国方式的重大转变。
建国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走过了一条曲折的道路,有着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20世纪50年代初期,虽然国家百废待兴,但党和国家对法制建设并未放松,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令在这一时期相继制定、颁布。这是社会主义法律体制创建时期。在当时的形势下,法制建设的步伐不慢,人民的法制观念不弱,执法的环境不差。1954年,我国制订了第一部宪法,1956年,在党的八大会议上,在提出工作重心转移的同时,董必武同志又进一步强调要健全法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同时批评了党内存在的轻视法制的错误思想。这说明,当时我党对法制建设是重视的。但是,从1957年开始,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反右”斗争的扩大化,使起步不久的法制建设,人民刚刚萌发的法律意识,停滞了、泯灭了。只要政策,不要法律;靠人治,不靠法治;视法律为一种异己力量,法律虚无主义等思想占据了主导地位。这就是社会主义法律停滞时期。反“右”斗争扩大化让人们吃尽了不讲法制的政治苦头,而1958年开始的“三面红旗”,又是一次不讲法制的群众运动。“一大二公”“一平二调”“大鸣大放”等做法,则完全离开了法制的轨道,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直至发展到“文化大革命”中“和尚打伞,无法无天”,造成严重无政府状态,法制遭到前所未有的践踏和破坏。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认真总结了建国以来尤其是“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的惨痛教训,认识到加强民主法制的重要性,深刻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决议还明确指出:“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同时,强调要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坚决平反假案,纠正错案,昭雪冤案。这是我国经济建设飞速发展时期,也是法制建设发展最重要的时期。在这一时期,党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并将这一路线写入根本大法——宪法,将它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一些重要的基本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则等都是在这一时期通过和实施的。更重要的是,法律的内容是随着经济体制的变化不断调整,以求更有效地发挥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作用。尤其在党的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法制建设经历了从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相适应走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重大转变。市场经济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就是法治经济,法律是规范市场最主要的手段,也是市场经济秩序良好运转的根本保障。因而在十四大到十五大的五年间,我国的法制建设驶入了“快车道”。从1993年到1996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审议了101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决定的草案,通过76件法律和有关决定,国务院发布了20件行政法规。短短几年间,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体系已经初具规模,这一时期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也为全世界瞩目。
建国以来法制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证明了一条真理:“法兴则国兴,法衰则国衰”“法令行则国兴国治”。因而,党的十五大提出由“法制”到“法治”,这也是时代的要求。一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来规范、调节和约束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规定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违反法律规定,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给予必要的制裁与惩罚,以保障市场主体的正当权利,维护市场秩序。二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因为民主与法治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高度的民主必须有健全的法律作保障,只有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才能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只有依法治理国家的政治、经济和各项社会事务,民主权利才能变为现实。三是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客观需要。因为在社会主义整个发展过程中,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改革开放,利益关系不断调整,社会不同主体、不同层次之间必然产生各种矛盾和冲突,这就需要用统一的法律手段来调整和治理。而同各种犯罪行为作斗争,也只有通过严格的法定秩序,实行“罪行法定”原则,才不会放纵犯罪,冤枉好人。四是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客观需要。因为高度文明的社会,必然是两个文明建设同步发展的社会。在这个社会里,人民既充分享受到各种民主权利,又严格遵守共同的规范。而厉行法治,就是破除宗法、等级观念,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利益法定原则,保障社会公平、公正。只有实行法治才能有效地保护生产力各种要素,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同时,我们还应看到依法治国是根据当前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提出来的。近几年来,中央先后举行过五次法律讲座,江泽民同志在每次讲座上都作了重要讲话。第一次是1994年底,江泽民同志在专家讲授后即指出:“我们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学会运用法律来规范和引导市场经济的运行,把市场运行纳入规范法制轨道。”1995年1月第二次讲座中,江泽民同志又指出:“党既要领导宪法和法律的制定,又要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严格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国家,对实现全党和全国人民意志的统一,对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中央的权威,关系十分重大。”到1996年2月,在第三次法制讲座中,江泽民同志提出了依法治国问题:“一个重要任务是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此后,他还提出要把“邓小平关于民主法制理论和法律基本知识作为党校、干校必修课程”。在1996年3月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上通过的“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纲要的决议中也写进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内容。一直到党的十五大,终于把这个治国基本方略确定下来,只改了一个字,“法制”改“法治”。虽只一字之差,却更好地体现了邓小平同志的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思想和要法治不要人治的思想。因此这个治国方略必将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中发挥巨大的作用。
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什么叫依法治国?江泽民同志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www.xing528.com)
这段论述,明确了依法治国的几个问题:
1.“依法治国”的主体是谁?是党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途径与形式,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行使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力,而不是少数国家公职人员离开法律,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国家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是在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的范围内具体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或司法权的执行者,不能超越人民的授权之外、成为人民之上的治理国家的主体。
2.“依法治国”依的是什么法?最重要的是宪法和其他法律。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它反映了广大人民的意志和社会发展的规律,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和法律是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的,是把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因此,全国人民、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严格依照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办事,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全国法制的统一,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任何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都不能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不能搞本位主义,而把立法执法变成保护本位利益和扩权争利的工具。
3.“依法治国”的内涵是什么?就是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凡是涉及这些事务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权责大小,都是人民的公仆,他们应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严格依法办事,正确行使权力,并且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受到法律制度的监督和制约,这样才能依法治权,防止权力被滥用。只有这样,才能逐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逐步使各项工作都走向法制化和规范化。
4.“依法治国”和党的领导的关系。党是依法治国的倡导者,没有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很难开展。只有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才有利于发扬人民民主,推行依法治国。而共产党执政,就是党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党和人民一起制定法律,又带头模范地实施法律,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国家。这样,依法治国就把坚持党的领导、实现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有机地统一起来,既同过去那种重人治不重法治划清了界限,也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划清了界限。因此,这是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指导思想。
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个整体概念。从当前的民主法制建设发展情况来看,经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不到二十年的努力,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在立法工作方面,特别是经济立法、刑事立法进展较快,已制定了一批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法律法规,可以说已初具规模。在执法、司法、普法教育等工作方面也不断取得进步,一些地方和部门开展的依法治理活动也取得了经验和效果,如基层的政务公开、民主管理等。但是,总的说来,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还有不少的差距。特别是在执法工作方面,还有不少薄弱环节,有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国家行政机关中,机构精简成效不大,政企不分、机构臃肿、效率低下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有些单位和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的腐败现象,更引起群众的不满。因此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要进一步健全民主制度,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加强立法和监督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把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同立法结合起来,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和政治协商制度,继续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范化、制度化,巩固和发展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要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以公正司法、严格执法为基点推进司法体制的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逐渐形成一套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的司法、执法体制。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要在全社会继续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形成人人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良好风尚,为依法治国奠定广泛而坚实的群众基础。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不断提高自己的法治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做遵守法纪、依法办事的模范。加强司法和执法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秉公执法、依法办案的水平。
当代世界,“法治”是人类社会的必然选择。“法令行则国治国兴。”要建设现代化国家,治理国家的方式也必须现代化。没有健全的法制,不实行法治,现代化建设就没有法律保障。因此,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历史的必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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