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数据库的合法代理人
数据库里的文艺消费所带来的文艺消费主体的个人隐私权利问题不能成为拒绝使用网络空间的绝对理由。马克·波斯特和自由主义者之争并未有效解决数据库的额外身份和个人隐私之间的矛盾冲突。我们认为,这个问题的关键聚焦在数据库的管理和统治上。“数据库政治将与后现代中主体化的文化形式相对应。我们并不需要发展出一套抵抗的私人政治以对抗数据库对自律个体的所谓侵犯,我们需要理解哪些能动性形式适于分散的多重化主体,我们需要生成适于这种身份形成的抵抗策略。引起争论的不是主体化的新形式具有自在的解放性,而是它们就是新的对抗领域。如果政治把自由只划定在个体外表的周围,将其内部的一切都标注为私人化的并且是不可触及的,那么它便严重误解了数字化电子交流的当今形势。由于我们的身体已紧密维系着网络、数据库和信息高速公路,因此它们不能给我们提供一个不受观察的避难所,或提供一个可以划定一条抵抗界限的堡垒。”[39]社会的发展使数据库环绕在大众周围并形成既定的生活事实。数据库的主体构建功能如同一台永动机般不断生产着主体变体。但是,如果数据库得不到依法保护和管理就会因为被民主化、商业化和政治化而直接侵犯个人隐私。于是,问题就聚焦在如何存储使用这些数据库,使人们的个人隐私不因刷卡消费等现代生活行为而遭到侵犯上。如尼古拉·尼葛洛庞帝所言我们必须有意识地把网络空间变得安全:“假如网络没有办法提供最佳的安全和隐私权保障,那么将会出现一个严重的失误。正因为数字化的本质,数字世界应该比模拟世界安全得多,但是前提是我们必须想把它变得安全,我们必须有意识地塑造一个安全的数字环境。”[40]事实上,数据库作为一种私有财产本应该属于公民个人所有,但是现实中数据库的统治管理者基本是商场超市购物中心、网络公司、通讯公司、信贷公司、保险公司、政府交通部门、银行金融机构等部门,唯独不是产生数据库的公民本人,甚至大众从未意识到这些数据库的存在。如何禁止数据库的管理者非法使用这些数据库侵犯个人隐私成为调和数据库和个人隐私间矛盾的润滑剂。
我们认为,在一个法治国家,唯有宪法和法律才有资格成为数据库的合法代理人。尼古拉·尼葛洛庞帝却对此持悲观态度。他说:“我觉得我们的法律就仿佛在甲板上吧嗒吧嗒挣扎的鱼一样。这些垂死挣扎的鱼拼命喘着气,因为数字世界是个截然不同的地方。大多数的法律都是为了原子的世界、而不是比特的世界而制定的,我猜对我们而言,法律是个警示信号。”[41]尼古拉·尼葛洛庞帝的悲观正是出自这么一个现实:现实世界中的法律是基于原子世界的规则制定的。这包含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适用于原子世界的法律是否也同样适用于比特世界?另一方面人们还没有特意为比特世界制定健全的法律系统。目前,我们只能在现有原子世界中法律资源的帮助下探寻比特世界中法律的制定。某种意义上,原子世界中的隐私法也同样在比特世界中起到重大的保护作用。在个人隐私权利的保护、隐私法的制定实施、隐私侵权案的判定等方面,美国、法国和中国都矢志不渝地维护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利。美国通过《宪法》第四修正案、《侵权法重述》《隐私法案》《信息自由法案》《综合犯罪控制和街道安全法》《公平信用报告法》《家庭教育权利和隐私法》《录像隐私保护法》《财务隐私权法》《电脑匹配和隐私保护法》《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等宪法和普通法来维护公民的隐私权。美国的《隐私法案》和《信息自由法案》“对联邦政府拥有的数据库加以管制。法律限制了可以贮存的信息类型,严格规定数据库的使用,把它限制于收集时的目的,禁止在某些情况下买卖通信地址。……信息复制、传输、存取的戏剧性变化已深深地影响了整个社会体制。交流手段和交流关系的急剧变化正在搅乱社会秩序的微妙平衡,这一秩序是在19世纪工业资本主义和20世纪中央集权的福利经济统治时期,通过协商和斗争而达到的。……简言之,整个社会基础结构,必须重新校准,必须与信息方式的数据库保持同步”[42]。法国早期的民法典即《拿破仑法典》对此也有原则性的表述。《拿破仑法典》第二章“身份证书”第35条规定:“身份吏不得在其作成的证书中以注解或叙述插入当事人应声明以外的事项。”[43]第51条规定:“一切登记簿的保管人对于登记簿上发生的变造负民事上责任,但对于变造的行为人有求偿权。”[44]我国现在虽然尚未出台专门的隐私法,但是从宪法到普通法都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避免及惩罚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我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第37条、38条、39条和40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条规定,刑法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对于侵犯公民上述权利的犯罪行为将依法进行刑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司法解释认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民事权益包括隐私权,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总之,在数据库时代,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应该以宪法为依托进而深化、细化具体的隐私保护法案,有效统治管理大众在日常生活中不断输出的数据库,才能应对科技进步所抛给人类的祸人媚眼。
综上所述,在马克·波斯特数据库理论的景观图谱中,数据库创造了人而非人创造了数据库,人成为数据库的奴隶抑或囚徒。数据库作为一种超级全景监狱时刻规训和监督着现代人的文艺消费行为,使文艺消费主体成为被囚禁在数据库里的囚徒。信息传媒时代,数据库里文艺消费的新质至少包括三个方面:主体文艺消费的备案性、文艺消费主体的变体性、主体文艺消费的曝光化。数据库的民主化、商业化和政治化导致主体文艺消费曝光化,这严重侵犯了文艺消费主体的个人隐私。宪法和法律充当数据库的合法代理人是避免文艺消费主体的个人隐私从私人空间流向公共空间的可行路径。总之,马克·波斯特的数据库理论让我们开始认识并重新理解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消费行为,而新闻报道和舆论关注长时间地聚焦在这些消费行为所引发的一些社会现象上标示着我们对其进行的认真思考恰逢其时。
【注释】
[1]关于前现代、现代和后现代文艺消费的阐述请参阅《文艺消费导论》(何志钧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2][德]霍克海默、[德]阿道尔诺:《启蒙辩证法》,渠敬东、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10页。
[3][法]波德里亚:《消费社会》,刘成富等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3~74页。
[4][法]尚·布希亚:《物体系》,林志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84页。
[5][法]波德里亚:《消费社会》,刘成富等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3页。
[6][法]尚·布希亚:《物体系》,林志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74页。
[7][美]马克·波斯特:《第二媒介时代》,范静哗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1页。
[8][加]马歇尔·麦克卢汉:《理解媒介》,何道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431页。
[9][加]马歇尔·麦克卢汉:《理解媒介》,何道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82页。
[10][德]霍克海默、[德]阿道尔诺:《启蒙辩证法》,渠敬东、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26页。
[11][美]乔纳森·卡勒:《文学理论入门》,李平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8年版,第114页。
[12][德]霍克海默、[德]阿道尔诺:《启蒙辩证法》,渠敬东、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11页。
[13]冯宪光:《马克思美学的现代阐释》,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310页。
[14][加]尼克·史蒂文森:《认识媒介文化》,王文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85~186页。
[15][加]尼克·史蒂文森:《认识媒介文化》,王文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86页。
[16][加]马歇尔·麦克卢汉:《理解媒介》,何道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33页。
[17][法]波德里亚:《消费社会》,刘成富等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1页。
[18][法]波德里亚:《消费社会》,刘成富等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2页。
[19][加]马歇尔·麦克卢汉:《理解媒介》,何道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33页。
[20][日]堤清二:《消费社会批判》,朱绍文等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1页。(www.xing528.com)
[21][德]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75页。
[22]巴金:《随想录》,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198页。
[23]巴金:《随想录》,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342页。
[24][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189页。
[25]刘勰:《文心雕龙译注》,陆侃如、牟世金译注,济南:齐鲁书社,1995年版,第610页。
[26]参看James B.Rule,Private Lives and Public Surveillance.New York:Schocken,1974。
[27][美]马克·波斯特:《信息方式》,范静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32~133页。
[28][美]尼古拉·尼葛洛庞帝:《数字化生存》,胡泳等译,海口:海南出版社,1997年版,第267页。
[29][美]尼古拉·尼葛洛庞帝:《数字化生存》,胡泳等译,海口:海南出版社,1997年版,第276页。
[30][英]史蒂文·卢克斯:《个人主义》,阎克文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5页。
[31]何志钧:《文艺消费导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3页。
[32][法]利奥塔尔:《后现代状态:关于知识的报告》,车槿山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39~140页。
[33][美]马克·波斯特:《第二媒介时代》,范静哗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6页。
[34][美]马克·波斯特:《信息方式》,范静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04页。
[35][美]马克·波斯特:《信息方式》,范静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00~101页。
[36]参看[美]阿丽塔·L.艾伦理、查德·C.托克音顿:《美国隐私法:学说、判例与立法》,冯建妹等编译,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8~13页。
[37]参看何志钧、李志艳:《文艺消费:复数主体的游移主体性》,载《内蒙古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
[38]http://www.renren.com/renren/notice/.
[39][美]马克·波斯特:《第二媒介时代》,范静哗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1~92页。
[40][美]尼古拉·尼葛洛庞帝:《数字化生存》,胡泳、范海燕译,海口:海南出版社,1997年版,第275页。
[41][美]尼古拉·尼葛洛庞帝:《数字化生存》,胡泳、范海燕译,海口:海南出版社,1997年版,第278页。
[42][美]马克·波斯特:《信息方式》,范静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99页。
[43]《拿破仑法典》,李浩培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6页。
[44]《拿破仑法典》,李浩培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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