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公民自觉广泛地参与政治生活越来越成为现代公民社会的一个基本特点,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程度虽然取得了重大发展,但仍然存在着众多的问题。
一、传统民本思想与公民政治主体性缺失
一般而言,公民政治的主体性指的是公民与政治之间所具有的以人为主体的本质相关性,也即指人的政治主体性与政治的客体性的内在关联性。[1]公民政治主体性的强与弱,或彰显或收敛,则关系到一般社会成员的政治认知、政治行为的自觉程度及政治参与。由此看来,公民政治主体性实质上反映的是公民个人与公共权力之间的一种信息交流与沟通方式,它与公民政治人格的培养具有内在的联系。政治主体性的缺失会影响公民政治参与的程度,进而影响公共政策的合法性程度。就当代中国社会公民政治主体性状况看,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公民政治参与的意愿和能力不足。塞缪尔·亨廷顿认为“政治参与就是公民试图影响政府决策的活动”[2]。然而公民必须对政府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有了一定的了解,并对自身的合法权益有了充分的认识,才会具有参与政治的意愿和最基本的能力。就这一点,托克维尔认为,如果人民能够明白事理并且对治理他们自己的事务富有经验,民主体制才能够得以运转,“在这样的政府中,一切事情都要经过反复的协议和复杂的手续,只有长期以来习惯于自治和政治知识普及到社会下层的民族,才适用于采用这套办法(自治)”[3]。
就中国的状况而言,20世纪80年代前,在计划经济和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下,公众的政治参与主要表现为自上而下的政治运动。基于当时教条主义化了的政治思维引导,依照我们的传统说法,政治运动的目的是“打击了敌人,锻炼了干部,教育了群众”。严格而论,这种形式的“政治参与”与现代法治国家即中国特色主义社会现代化民主政治的政治参与有着相当的差距。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发展、法制建构和社会进步,这种状况有很大改观,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公民教育的欠缺,加之在广大农村地区生活水平、受教育水平的程度偏低、政府信息公开的不足、民众政治参与途径相对狭窄或不畅通等原因,致使我国公众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参与能力有所不足。
第二,政治参与的自觉性与主动性较低,参与行为具有被动性与个体性的特点。政治参与率相对较低是一个全球现象,即便在自诩民主政治发达的美国,公众的政治参与率也仅在20%~30%之间。[4]公民作为政治主体的消极参与心态,主要表现为公民对国家大事及社会公共事务不予关心,政治认知缺乏、政治触觉迟钝、政治评价消极、政治心态冷漠,对政治生活缺乏责任感和主动性。具体到中国,导致公众政治参与消极与被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第一,长期以来,我国公众政治参与的边缘化导致了政治无力感的后果。公民即便有积极的参政愿望,为此也付出了相应的努力,但是由于政治参与的自觉意识偏低,非组织化的个体分散无力,往往在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时,很难具备影响政府决策的信心。即便有了具体参与行为,其参政需求不能及时得到政府机构或相关部门的有效回应,由此形成的参与挫败感就成为影响政治参与的消极因素。这种政治无力感是导致政治参与主动性低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二,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因素。中国几千年来的封建传统根深蒂固,在漫长的封建专制年代,没有民主、没有公民权利,在君主专权的笼罩下,普天之下的臣民只有忠君义务,从而形成了奴役型政治文化。即便到了近代社会,帝制被推翻,建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但传统政治文化的残骸尚存,一般社会成员的政治意识与行为选择仍然受到传统奴役型政治文化的影响与引导,公民权利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甚或压制。在传统政治文化的束缚下,“成员们知道存在这种制度,但对它持消极态度,置之度外。他们坐等它为自己效劳,或担心被它敲碎,而没有想到他们可以明显改变这个制度的进程”[5]。传统政治文化消极内涵的遗存和影响是造成公民政治参与消极的又一重要原因。
第三,物质的贫乏。我国属于东方大河文明的一部分,农业的自给自足形成了传统中国的自然经济。生产方式落后,近代化进程也相对滞后。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社会经济有了巨大的进步,但是在内地城市及农村地区,物质财富的相对贫乏使大部分人的精力集中在了基本生存需求及物质财富的积累问题上,相比之下,人们往往无暇顾及政治参与层面等更高一级的需求。参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的需求分为五个层次,即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归属的需要、渴望被尊重的需要以及发展的需要。对于一般人来说,这些层次是由低到高层层递进的。长期以来,公众的物质生活比较匮乏,导致他们缺少精力和动力去寻求政治方面的需求。
第四,政治参与的无序化。这是指人们进行政治参与不受现有规则的约束,人们的政治参与行为难以确定和预知,无法对其实现有效的引导与控制。[6]公众对政治的消极态度并不表明公民没有表达政治诉求的愿望,个人力量的有限与公共权力主体的强大形成鲜明的对比,再加上政府对相关需求的漠视,结果导致了公众不满情绪的积累,以至于发生采用无序、非法甚至暴力方式来表达其利益诉求的现象。从规制构建的视角看,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在于公民教育的欠缺,连接个人和国家安全合理的组织—制度模式不健全,缺乏公众利益代言人以及民意的整合,国家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在一定程度上缺乏民意基础等。
第五,“精英决策模式”阻塞了普通公民参与政治的通道。近代以来,中华民族内忧外患叠加,民族危机加深。在那个特定的历史时期,基于民族生存与独立的需要,逐渐形成了政治精英群体。在长期的民族解放过程中,争取民族独立,建立政权成为最主要的政治目标。而个体成员的政治主体认知在理念上是长期被忽略的,以至逐渐演化成为当今中国以知识精英与经济精英为主体的“精英决策”模式。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垄断了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阻塞了普通公众及弱势群体参与政治的通道。
著名政治学家托马斯·戴伊就精英决策模式概括说:“社会可分为有权力的少数以及未拥有权力的多数人。少数人是社会的精英,多数人是非精英,精英享有分配社会价值的权力;公共政策所反映的不是公众的需求,而是精英普遍性的价值。至于公众则未能影响公共政策。”[7]这就是说,精英决策模式对于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积极性的提高也具有一定的阻碍作用。
二、儒家“民本”的文化资源与培养公民政治主体性的可行性
公民政治主体性的养成离不开本民族的文化心理基础。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是儒家思想。公元前2世纪中期,从汉武帝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起始,儒家思想便逐渐成为覆盖全国的政治意识形态,构成了传统文化的核心,同时也在中华民族政治心理层面打上了深刻的文化烙印。其中,儒家倡导的“民本”思想为历代统治者奉为治国良策。从现代中国政治发展的视角看,民本思想也是现代政治文明发展的瑰宝,可以视为公民政治主体性塑造的宝贵资源和指导原则。
儒家“民本”思想源远流长,《尚书·五子之歌》就有记述,曰:“民为邦本,本固邦宁。”[8]其后孔子继承周文化,主张重民。孟子则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9],将民本思想推向顶峰。传统的民本思想主张统治者关注民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政策要兼顾民的利益,实行德治、教化、仁政、轻徭薄赋等惠民之政。现代法治社会的核心是法制与公民文化,国家的治理以公民为本,注重公民的权利。传统民本思想为当代社会公民文化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文化资源。
其一,儒家“爱民”思想是公民政治主体性成长的外在条件。
孔子思想的核心是“仁”,儒家重视社会的整体责任,主张积极为社会和国家多作贡献。在孔子那里,“仁”是人格完善的具体要求,“仁”的内涵之一就是“爱人”。在仁德的指引下,人生的价值取向是“泛爱众而亲仁”。爱人是协调人我关系的一种方式,也是人的社会政治行为规定。孔子认为爱人的路径有二:一是积极地爱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二是消极地爱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此二者谓之“忠恕之道”。这是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的重要路径,倘若人人都能遵循“忠恕之道”,则世无竞争与冲突,和谐而美好。
仁者爱人的政策实践就是“爱民”之政。孔子主张以德治国,他关于“德政”的论断,最为典型的表述是“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10]。以德治国是孔子政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在具体政策中,就是通过实施爱民之政,令百姓“近者乐,远者来”,这样才是一个实现了德治的好政府。
孟子继承和发扬了孔子之道,将孔子“仁者爱人”的思想发展为“仁政”说。孟子力主“施仁政,行王道”,得道多助,失道寡助,只有仁者才能无敌于天下,这是其政治思想的核心内容。从“仁者爱人”到“仁政”说,孔孟的爱民思想反映了儒家思想家们要求统治者改善政治统治现状的愿望。在这一思绪过程中,表现出的民本思想的实施过程和实现路径,对后世影响深远。
现代公民社会是以现代法治为基础的,人们之间的关系是在法律规定基础上的相互调节与宽容。一方面是一般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宽容与和谐,另一方面是管理者即政府的惠民之政。此二者的叠加就为公民政治主体性的生成提供了社会外部条件。恰恰是在这样的过程中,传统民本思想具有直接的参照功能和借鉴意义。
其二,儒家“以民为本”思想是公民政治主体性养成的内在基础。
孟子在“仁政”思想基础上提出“王道”理想,提倡以人为本,“以德服人”。他反对霸道,即以暴力治国,认为德治能使人心悦诚服。基于这些认识,孟子在孔子思想的前提下进一步发展了“民本”思想。
孟子认为,国家的根本在于人民:“人有恒言,皆曰‘天下国家’,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11],所以对待人民的事情要积极,“滕文公问为国,孟子曰:‘民事不可缓也’”[12]。这个认识实为先秦政治思想之绝唱。孟子认为对于统治者来说,民众之事刻不容缓,定要放在头等重要的位置上。正是以这样的认识为基础,孟子提出了“民贵君轻”思想。他要求统治者以自己固有的“仁爱之心”外化作“仁政”,以争取人民的支持。统治者要能“与民偕乐”、“与民同乐”、“忧民之忧”、“置民以恒产”,使民“养生丧死无憾”。在孟子看来,只有得到民的支持,国家才是稳固和不可战胜的。他说的“保民而王,莫之能御也”就是这个意思。所以作为国家的统治者需要以民为本,施行仁政,否则,“三代之得天下也以仁,其失天下也以不仁。国之所以废兴存亡者亦然”[13]。孟子告诫当权者说:“天子不仁,不保四海;诸侯不仁,不保社稷;卿大夫不仁,不保宗庙,士庶人不仁,不保四体。”[14]夏桀、商纣之所以失天下,就是因为“失其民也,失其民者,失其心也”[15]。
先秦儒家思想的集大成者荀子主张礼治,政策选择与孟子不同。但是他特别提出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辩证关系,认识深刻。荀子说:“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16]他把君主比作舟,民比作水,民众可以拥戴君主,也可以推翻君主。这就是说,在荀子看来,社会政治生活中的最终决定力量是民,而不是君主。因而对于统治者来说,民意不可忽视。他警示君王要以礼治国,勤政爱民。荀子的“君民舟水”说经后世唐太宗李世民再次提出,影响巨大。
无论孔孟还是荀子,他们的具体政治主张或有差异,但是在以民为本这一点上,却是完全一致的。而且,他们都主张对民实行仁政、德治、礼治、教化等“王道”政治。仅就他们在理念上把民视为社会政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成员,甚而把民视为社会中的决定性力量看,这样的民本认识对于当代中国公民政治主体性的养成,显然是有益的政治文化资源。从“以民为本”到“以人为本”,其间存留着文化关联。把握其中的认知环节,对于推动当代中国公民主体性的完善,不无助益。
另外,《孟子·梁惠王下》还有孟子的这样一段话:“国君进贤,如不得已,将使卑逾尊,疏逾戚,可不慎与?左右皆曰贤,未可也;诸大夫皆曰贤,未可也;国人皆曰贤,然后察之,见贤焉,然后用之。左右皆曰不可,勿听;诸大夫皆曰不可,勿听;国人皆曰不可,然后察之,见不可焉,然后去之。左右皆曰可杀,勿听;诸大夫皆曰可杀,勿听;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17]孟子在这里表述的政治决断过程,显然与一般意义上的“兼听独断”有所区别,具有某种“公决”的形式。有研究者认为这种形式含有远古军事民主制的遗留,但也缺乏说服力。不过,作为儒家文化的遗存,孟子的民本思想里面含有一定的政治参与意识。这种文化传统的集中表现就是传统社会士大夫阶层的社会责任意识。
也就是说,在儒家民本思想抚育下的士大夫们,以他们特有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精神,展示了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及其某种程度的政治参与的主体精神。所有这些文化传统正是我们需要发扬和借鉴的。中国现代社会发展不可能脱离传统文化的土壤,挖掘其中的有益成分,继承和发扬其优良传统,对于当代中国公民政治主体性的养成,弥补其缺失显然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三、公民政治主体性构建的现实路径
公民政治主体性的建构需以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为基础,以儒家“民本”文化为参照,同时吸收现代西方文明的精华。可以说,中西结合,以中国本土文化为主,将是我们发展公民政治主体性的重要途径。
一般来说,政治主体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社会政治主体,另一个是政治权力主体。[18]前者主要指社会大众,后者是狭义上的执掌和操作政治权力者。而前者才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主体,它主要包括个人、政党、利益集团等。民主政治的实践表明,没有社会一般成员广泛介入的政治参与与政治监督,要想实现对政治权力的有效制衡是不可能的。我国当前坚持的“以人为本”的政治理念,其宗旨就是谋求公民个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当然,“将民主、自由和人权等人的政治主体性保障归结为以人为本的政治发展观是一个渐进的过程”[19]。纵观国内外民主政治发展,“公民政治”取代“国家政治”是一种必然趋势。所谓“公民政治”是谋求个体政治主体性的政治,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公民政治都是对中国传统社会“臣民政治”的否定。那么,如何实现公民政治主体性的养成呢?
第一,培育公民文化。实现公民政治,必须造就出合适的公民文化。传统社会中,人们更关注的是人的自然意识,而缺乏一种社会意识,尤其是自我意识。培养公民文化,首先要在全社会普及“公民”、“公民权利”、“公民政治”等相关概念。通过建立相关民间的或官方的宣传教育组织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意识,“要建立公民社会,必须要有公民意识,要实现人权,必须要知道什么是人权。如果没有公民意识,如果不知道什么是人权,怎么能知道如何保障自己这份与生俱来的权利,怎么会尊重别人的权利,没有公民意识和人权观念的人不能成为现代社会的公民,就不能建立公民社会”[20]。其次,提高全民的受教育水平。阿尔蒙德与维巴在对五国公民文化研究中发现,教育程度是影响个人对政治系统的认知一个相当重要的因素,它决定了其“公民能力”[21]。从根本上增强其政治觉悟程度,进而,扩大全民的政治参与范围,提高公民政治的主体性。
第二,实行公民自治。中国传统社会的小农经济相比高原放牧业以及海洋渔业有其相对稳定性,历代统治阶级的竭力压制又致使我们这一民族安于现状、唯命是从、缺乏自我管理。然而现代民主社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国、各地区、各民族之间联系逐渐加强,物质生活逐渐富足,思想上得到了初步解放,民众维权意识不断提高。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在长期的发展中,人们逐渐发现了民众的自治组织的巨大作用,公民自治组织不断涌现。
公民自治组织作为公民个体与国家之间的中介,为公民与国家权力的主体架起了沟通的桥梁。一方面可以加强自主管理,增强公民内部的认同感;另一方面,还可以减轻国家管理的负担,降低行政成本,更重要的在于其有利于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公民自治是国家理性放权的表现形式之一,增强了地方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从而更加有利于公民的政治主体性的提高。公民政治参与程度的提高,反过来又促进了公共政策的合法性,二者之间形成了一种良性互动。正如相关学者所认为的那样,公民自治程度的提高,“从政治发展的角度看,这种自治性因素的提高必须通过双重的政治发展过程来实现:一是逐渐减弱国家权力对社会的直接控制的干预,二是提高社会的自主性与独立性,逐渐加强社会自我管理、自我协调和自我发展的能力”[22]。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已经建立起来的村民自治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一般说来,这些自治组织只是充当了国家政策上情下达的工具,而忽视了培育公民的政治主体性的方面,因此要准确定位这些组织的职能,实现公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与“自我服务”,让其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三,发展公民组织。公民政治的主体性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公民组织实现的。英国学者戈登·怀特指出:“强大的基层、社区组织和独立的经济利益集团可能是民主社会的一个颇有价值的方面。”[23]在传统社会,民众的自由受到极大压制,根本无权利可言,即使有些政治诉求,也会受到严格的等级制度的压制。西方学者里格斯把社会组织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结成的自然团体,另一类是以利益关系为纽带的人为团体;又把行政模式分为“融合型”、“棱柱型”及“衍射型”三类。里格斯认为“在融合型与棱柱型的行政模式中,家庭的作用很大,社团的作用微不足道;而在衍射型行政模式中,情况恰恰相反,社团起着重要作用,家庭的作用微乎其微”[24]。在东方的古代农业社会中,后一种组织几乎是不存在的,皇权主宰一切,几乎不允许任何形式的民间组织存在。人类文明的进步趋势是不可阻挡的,政治决策的民主性与参与性也会随着这种趋势逐步提升。
现实中个体公民的力量是有限的,要实现利益诉求的有效性就要实现个体基础之上的联合。清华大学的孙立平教授指出:“中国已经进入了利益博弈时代。”[25]对于我国的工人、农民等弱势群体来说,更需要提高自身的组织性,建立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组织。正如里格斯所言:“通过它(社团)的作用,许多特殊的利益都可以从公民转向政府。”[26]因此,公民组织对于公民的政治主体性的提高具有必不可少的作用。
在政治市场的博弈游戏中,政府作为“裁判员”必须秉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协调整个博弈局势,促进公民自治组织的建立,培育公民的政治主体性,完善整治市场竞争规则体系,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切实贯彻协商民主、协商政治原则。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各种利益冲突相互交织,必须协调好各方利益,本着“和谐”目标,公正地处理社会冲突。(www.xing528.com)
第四,扩展公共领域。“公共领域”这个概念是由哈贝马斯提出的,其具体含义是一个社会生活的领域,在那里人们可以提出有关公共利益的事务;在那里他们可以对这些问题进行讨论和争论而不必求助于传统习惯、教条以及强制力;在那里人们可以通过理智的辩论来解决观点的分歧。[27]由此,可以看出公共领域能够极大地促进公民政治的参与程度。参与原则是现代民主社会的一大亮点,一般来说,所谓政治参与,意指公民试图影响政府结构、权威选举和政策制定的活动。
中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专制制度的农业大国,政治上的封建专制制度及经济上的小农经济制度哺育了根深蒂固的臣民文化心理。这种心理集中表现为皇权至上、权力崇拜及人治大于法治,公共领域在那时几乎是不存在的,因此加强公共领域的建设是我国发展公民政治主体性的重要途径。
具体来说,公共领域可起到双重作用:一是通过人们的交往,促进社会整合的群体认同,人们在这里可以找到社会生活的意义和价值;二是为国家和政治子系统奠定合法性的基础。[28]就公共领域本身来说,一方面,它为民众提供了一个可以充分表达其要求的比较自由的场所,充分发挥政治精英的“意见领袖”的作用,加强公民之间的交往,促进相互交流,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公民总体的政治觉悟程度,进而提升公民的政治参与的深度与广度。另一方面,正是因为公民政治参与程度的提高,使得政府的运行与国家政治生活趋向公开透明化,从而增加了国家和各个政治子系统的合法性。具体操作上可以通过充分发挥大众传播媒介的作用,加强基层政府与社区居民的双向政策沟通等途径来实现。
第五,建立和完善公民权利保障机制。公民权利保障机制的建立必须实现个人、社会与政府的互动,坚持“三方参与”原则。首先,要发挥个人的主体作用。随着社会的进步,必须要提高公民的受教育水平,加强普法教育,使其懂得“什么为政治权利”,自己究竟有哪些权利以及如何维护其权利,摆脱历史上绝对服从的政治观念。只有个人的维权意识提高了,才能从根本上使个人的权利得以切实保障。其次,要充分利用社会组织来保障公民的权利。增强公民组织的力量,加大大众传播媒介的监督力度,充分动员整个社会共同致力于公民权利的保障。最后一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即提高政治主体在国家法律制度的制定和运作中涉及保障公民权利方面存在问题的关注度和参与意识。具体来说:
一要制定“良法”,实行依法治国。法律的制定一定要坚持民主性与参与性,保证法律规章的合理合法。
二是政府保障。政府是一个比较特殊的保障机构,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因运用不当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犯,也可以因合法而对公民权利起到特殊的保障作用。行政机关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并保证贯彻落实,确保其本身不对公民权利造成侵犯;二是对其它组织和个人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要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及时有效地予以制止或恢复原有的权利义务状态。
三是遵循法治准则。司法机关的保障是最后一道屏障,对于任何有损于公民权利的行为必须加以惩戒,并采取一定的方式给与被侵犯者补偿。
总之,随着世界民主潮流的发展,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从以上五个方面综合推进公民政治主体性的发展,促进民主政治的进步,最终一定会实现政治文明、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的建立。
【注释】
[1]刘俊祥:《人本政治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第53页。
[2][美]塞缪尔·亨廷顿、琼·纳尔逊:《难以抉择》,汪晓寿、吴志华、项继权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第12页。
[3][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56页。
[4]方军:“问题与消解:科学发展观视野下中国农民的政治参与”,《中国的行政管理》,2008年第3期。
[5][法]莫里斯·迪维尔热:《政治社会学》,杨祖功、王大东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79页。
[6]董颖鑫:“误区与因素:对当前中国政治参与的一种反思”,《中国行政管理》,2008年第4期。
[7][美]托马斯·R.戴伊:《公共政策新论》,罗清俊、陈志玮译,韦伯文化事业出版社,1999年,第29页。
[8]《尚书·五子之歌》属古文《尚书》,晚出,学界疑为伪书。从政治思想史的视角看,其文后出,其思想应该有上古三代的遗存。
[9]《孟子·尽心下》。
[10]《论语·为政》。
[11]《孟子·离娄上》。
[12]《孟子·滕文公上》。
[13]《孟子·离娄上》。
[14]同上。
[15]同上。
[16]《荀子·哀公》。
[17]《孟子·梁惠王下》。
[18]葛荃:“政治主体思维的缺失与重构”,《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
[19]刘俊祥:《人本政治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第311页。
[20]刘俊祥:《论贫富公民利益博弈的宪政机制》,俞荣根主编:《天宪》,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188页。
[21][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西德尼·维巴:《公民文化——五国的政治态度与民主》,马殿军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78页。
[22]林尚立:“基层群众自治:中国民主政治的实践”,《行政学研究》,1990年第4期。
[23]何增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85页。
[24]丁煌:《西方行政学理论概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06页。
[25]孙立平:“利益博弈的一年”,参见:http://blog.sociology.org.cn/thslping/archive/2006/01/06/34 37.html。
[26][美]里格斯:《行政生态学》,金耀基译,台湾商务印书馆,1978年,第111页。
[27]奂平清:“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及其在我国的现实意义”,《甘肃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
[28]徐君:“街政治理中的公民参与:现实意义与建设途径”,《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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