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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民本思想深度解析:明代考察制度

时间:2023-07-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假如符合,儒家的民本思想一定会在历史的发展中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中国历代王朝的各项政策和各种举措就会以便民和利民为出发点,与此相应,作为控制和监督中国古代官僚集团手段之一的考察制度实施的结果,必然使民众得到实惠。有鉴于此,本人尝试以对明代地方官员考察制度的解读为切入点,变换一个角度对儒家民本思想的实际影响做一考察。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他建立了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体制,确立了对官员三年一次的考察制度。

儒家民本思想深度解析:明代考察制度

张祥明(山西师范大学历史与旅游文化学院

民本思想是儒家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儒家乃至中国整个传统思想的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我国学术界对民本思想的讨论甚多。有学者认为,民本思想是儒家思想的精华和最重要内涵,它对中国历史的发展影响深远,因而对儒家思想的价值寄予很高的评价。还有学者认为,民本思想虽然是儒家思想的精华,但是它从属于儒家学说的尊君观念,因此对儒家思想在中国历史发展的作用不宜评价过高。由于持这两种观点者对民本思想的论述多是基于对儒家经典的文本考察,他们持论的根据多是来自于对儒家经典的解读,都是从观念到观念,缺乏对中国古代历史实际运行状况的考察。因而,二者彼此相互诘难,难以得出一个令对方信服的结论。

称赞儒家民本思想论者认为,儒家的民本思想影响了中国古代的一些皇帝,“水则载舟,水亦覆舟”的力量,使一些有见识的皇帝敬畏民众的力量,迫使他们采取轻徭薄赋的政策,促进了中国古代经济的发展和民众生活的改善。这是民本思想的积极作用,这是儒家思想的积极作用,值得大书特书。

上述高论是否符合历史事实?假如符合,儒家的民本思想一定会在历史的发展中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中国历代王朝的各项政策和各种举措就会以便民和利民为出发点,与此相应,作为控制和监督中国古代官僚集团手段之一的考察制度实施的结果,必然使民众得到实惠。有鉴于此,本人尝试以对明代地方官员考察制度的解读为切入点,变换一个角度对儒家民本思想的实际影响做一考察。

考察制度在我国源远流长,《尚书·尧典》就有“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庶绩咸熙”的记载,这说明早在秦始皇统一中国之前,考察制度已经出现。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他建立了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体制,确立了对官员三年一次的考察制度。由于亲眼见到元末吏治腐败对民众造成的巨大伤害,“县官由儒者多愚而废事,由吏者多奸而弄法”,导致地方治理“日坏”,遇到灾荒之年,民众“弱者不能聊生,强者去而为盗”[1],因此明太祖朱元璋深知加强对官僚集团监督和控制的重要性,他建国后特别重视考察制度的建设。在朱元璋看来,由于府、州、县官是“亲民”之官,“百姓安否在守令”[2],地方官员的善恶贤否直接影响普通民众的生计。[3]因此,朱元璋尤其重视对于地方官员的考察,“任官之法,考课为重。唐虞成周之时,所以野无遗贤,庶绩咸熙者,用此道也。若百司之职,贤否混淆,无所劝惩,则何所为政”[4]

洪武二年(1369年)九月,朱元璋下令府、州、县官员三年考察一次。[5]关于府、州、县官员考察的具体内容,《大明令》有比较详细的记载。

凡各处府、州、县官员,任内以户口增、田野辟为尚。所行事迹,从监察御史、按察司考核明白,开坐实迹申闻,以凭黜陟。[6]

从《大明令》的规定看,明初地方官员的最重要职责是发展生产,使民众安居,繁衍人口。由于认为“农桑,衣食之本;学校,理道之原”,洪武五年十二月,明太祖朱元璋又规定:把地方官员治理下的教育农业发展的业绩,作为对地方官员的定期考察的重点内容。[7]这一考察政策的确在朱元璋的亲自关注下得到一定程度的贯彻。比如洪武九年(1376年),山东日照知县马亮因“长于督运”被知州列为上考进京朝觐,朱元璋见状后认为,地方官员的要务是发展农业生产,兴办教育,而不是巧于敛财以完成国家的赋税。如果地方官员仅仅善于督责赋税,是弃本而务末,民众一定受害,因此他敕令将马亮黜降。[8]正是基于同样的原因,当山西省平遥县主簿成乐官因能恢办商税被知州定为上考进京朝觐时,朱元璋见状后否决了知州定的考察等次。[9]关于明太祖朱元璋对地方官员的考察举措,清朝官修《明史》也有所论述,《明史》卷二百八十一有如下记载:

明太祖惩元季吏治纵弛,民生凋敝,重绳贪吏,置之严典。府州县吏来朝,陛辞,谕曰:“天下新定,百姓财力俱困,如鸟初飞,木初植,勿拔其羽,勿撼其根。然惟廉者能约己而爱人,贪者必朘人以肥己,尔等戒之。”洪武五年下诏有司考课,首学校、农桑诸实政。日照知县马亮善督运,无课农兴士效,立命黜之。一时守令畏法,洁己爱民,以当上指,吏治焕然丕变矣。下逮仁、宣,抚循休息,民人安乐,吏治澄清者百余年。

对照《明实录》,我们不难发现《明史》的记载存在诸多错误。其中之一,日照知县马亮进京朝觐是在洪武九年,而不是在洪武五年。另外,《明史》的作者张廷玉等人对朱元璋的考察制度评价甚高,认为朱元璋对地方官员考察制度的推行,起到了威慑和引导作用,地方官员廉洁爱民,官场风气为之一变,民众受益,成就了明朝前半期的清廉政治。其实,清朝官修《明史》的这种看法与历史的真相相距甚远。明朝初期士大夫对政治现实的批评就是一个最好的证明。

洪武九年(1376年),明太祖因星变求言,平遥县训导叶伯巨上疏言事,他在奏疏中对洪武初年朱元璋推行的政策和一些政治现象给予了猛烈的抨击,其中,他批评地方官员的施政表现。“今之守令以户口、钱粮、簿书、狱讼为急务,至于农桑学校,王政之本,乃视为虚文,而置之不问。”[10]这说明,在洪武前期,完成赋税征收是地方官员最关心的问题,至于发展生产和教育等直接关乎民众福祉的事情,在地方官员的眼中无足轻重。洪武前期如此,洪武后期也是这样。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解缙中进士。由于他深得明太祖朱元璋的喜爱,明太祖朱元璋命令他“知无不言”,要他提出批评意见,于是,解缙上《大庖西封事》,对朱元璋的政策和洪武时期的政治现实进行了猛烈的批判。在奏疏中,解缙批评朱元璋治国的方向出现了偏差,“簿书之期,狱讼之断……此治民治强暴之支流也。”解缙认为,由于完成赋税征收成为地方官员最重要的任务,商税征收有定额,夏粮征收有重复,流通的商品既要在产地征税,又要在过往的关津抽税。“今日之土地,无前日之生殖,而今日之征聚,有前日之税粮”,因而民众不堪重负,“贫下之家不免抛荒之咎,或疾病死伤逃亡弃失。”而各级官员“以贪婪苟免为得计,以廉洁受刑为饰词”[11]。这说明,清朝官修《明史》所谓的明朝前期官员守法爱民、民众安乐、吏治澄清的论断,不过是修史者的臆断而已。

从中国历史的发展历程来看,农民起义的巨大力量推翻一个腐朽的王朝,导致另一个新王朝的产生。新王朝的建立者多能吸取前朝覆灭的教训,把抛荒的土地分配给无地的农民,实行轻徭薄赋政策,调整生产关系。因此,每个王朝的前期多是农民生存条件较为改善的时期。就明朝的开创者朱元璋而论,他出身于社会底层,亲眼目睹农民起义的巨大力量,因此他认为,“得乎民心,则得乎天心”[12],“得天下者,得民心也”[13]。为了保证大明王朝的长治久安,朱元璋强调“为治以安民为本”[14],“为政以得民心为本”[15]。为了得到民心,朱元璋强调要“爱民”[16],要不违农时,薄赋敛,节徭役,[17]藏富于民。[18]由于明太祖朱元璋提倡爱民和安民,从逻辑上讲,明朝初期应该是国泰民安的时期。但实际的情况是,民众在洪武年间仍然被沉重的赋税逼得弃家逃亡,[19]聚众反抗。[20]永乐年间,山东、河南、山西和陕西等地发生自然灾害,民众被迫削树皮,掘草根,拣野草种子为食,许多人被迫迁徙他处,卖妻鬻子,饿死在路上。明朝廷不仅不赈济灾民,反而征敛不息。[21]从明朝前期民众的处境看,儒家的民本思想在现实政治的影响微乎其微。

儒家的民本思想在明朝前期的国家政治中无法产生影响,其在明朝末期的影响更是无从谈起。因为越是到一个王朝的后期,官僚队伍越是膨胀,土地兼并越是严重,民众的负担越重。就明朝而言,到了中后期,官僚队伍恶性膨胀。以武官数量为例,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在京武官2747员,在外武官13742员,全国共有16489员;[22]可是,到成化五年(1469年),全国武官增至85000多员,人数增加五倍之多。洪武初年,锦衣卫仅有武官250员,可是,到了嘉靖八年(1529年),锦衣卫武官人数增至1700多员,人数增加八倍之多。[23]另外,藩王的后代繁衍很快,“洪武中,亲郡王以下男女五十八位耳”[24],以后大约30年翻一番,到万历三十二年(1604年),在“玉牒”上有名封的宗藩人口达八万。[25]由于官俸和宗禄的支出来自于民众缴纳的赋税,再加上三饷的加派,因此与明朝前期相比,明朝末期民众的负担更为沉重,民众的生存更为艰难。与此相对应,在明朝末期地方官员的考察标准和施政行为上更难找到儒家民本思想的影子。

明朝末期,由于面临着农民起义军和满洲八旗军两个敌人,明朝军饷开支大增,为了督促地方官员按期完成赋税征收,早在天启年间,明朝廷就针对赋税的征收,对地方官员实行考察制度,“凡本年银两欠一分者,州县印粮官住俸督催;欠二分、三分者,降俸二级;欠四分、五分者,降职二级;俱戴罪督催;欠六分、七分者,降职二级,起送吏部调用;欠八分、九分者,革职为民”[26]。由于赋税征收任务难以按时完成,地方官员多谋求更调或借别项钱粮朦胧报完,以逃避被惩罚的命运。因此,天启七年(1627年)十月,经户部奏请,明朝廷规定:必须先由户部核实已经完成赋税征收,地方官员才能允许更调、考满或请求封赠。[27]崇祯元年(1628年)六月,经御史牛翀元提议,明朝廷又规定:各布政司及两直隶府每年额定的赋税钱粮必须按期上缴,否则,朝廷将根据缺欠钱粮的数额对地方各级官员予以惩罚。[28]

同年八月,明朝廷又出台政策:将州县官员每年完成的当年的税粮数额,以及催征的往年欠税数额和其他杂项税额,计入考成册内,由督饷御史根据州县官员所欠的税额数量对他们进行考劾。[29]由于地方拖欠工料银和柴夫银,为了遏制拖欠,保证工部库藏的充盈,经工部右侍郎王洽奏请,崇祯元年(1628年)十月,明朝廷又决定根据地方官员完成工料银和柴夫银的情况对地方官员实行惩罚,其具体的规定如下:

凡压征地方,以六年、七年为见征,五年、四年、三年为带征,二年以前姑缓;不压征地方,以七年、元年为见征,六年、四年为带征,三年以前姑缓。其见征钱粮定限本年解完,带征钱粮每年定征三分,以三年报完。其见征钱粮,计道里远近,近者限正月终,远者二月终。各该抚院将原册注明报部,俱以银两到部为准,布政司总开完欠若干,各府分开完欠若干,十分为率,系完过几分,未完几分,各该布政司及府署印等经管姓名,俱开列明白以凭查参。未完二分降俸一级,三分降俸二级,四分降职一级,五分降职二级,降职者住俸,各带罪行催,停其升转,不准考满,候催完方许开俸;考满升转,六分降三级,七分降四级,俱赴部改铨,八分以上闲住,九分以上及全不完者革职为民。其带征钱粮,每年带完三分,不及数者查参住俸,缓征年分有已征在官者截数起解,不许那移别用,违者重处。[30]

由于“上官以催征为考课”,善于搜刮财富的地方官员被看作“徇良”,考察制度罢黜不职和惩罚赃私的目的完全丧失。[31]地方官员为了完成考成任务,赋税新旧并催,广大民众被迫卖儿鬻妻,所有的财富被搜刮殆尽。[32]后来,明朝廷又规定:凡是地方官员任期届满之时,由户部和工部核查其任期内赋税征收的完成情况,没有完成赋税征收任务者不得离任升迁。这一制度至迟在崇祯四年四月以前已经实行。[33]

崇祯四年(1631年)十二月,由于户部侍郎周士朴等人的建议,明廷对加派的辽饷征收实行考成之法,除了继续推行地方官员完成征收七分者免于惩罚的政策外,[34]明朝廷还规定,完成全额辽饷征收的官员,只要实心任事,地处繁巨,由督饷御史记录,报请朝廷升职,以示鼓舞。这一政策在随后的崇祯五年得以贯彻。崇祯五年十二月,明思宗就核准户部尚书毕自严的奏请,决定根据辽饷征收的完成情况对全国地方官员进行奖惩。

其中,浙江布政司崇祯五年份的地丁银为518379两1钱,完成391437两5钱,赋税征收完成七分以上,布政使王庭梅免于惩罚;江西布政司崇祯五年份的地丁银457199两,完成308995两,赋税征收完成六分以上,布政使何应瑞免于惩罚;福建布政司崇祯五年份的地丁银为161070两,完成130000两,赋税征收完成八分以上,布政使朱身修免于处罚;河南布政司崇祯五年份应缴地亩银844947两6钱,完成780248两6钱,赋税征收已完及九分以上,布政使贾鸿洙免于惩罚;山西布政司崇祯五年份地丁银为364556两3钱,全额完成,布政使焦源清于年终“优叙”;广西布政司崇祯五年份地丁银为79635两5钱,全额完成,布政使郑茂华于年终“优叙”;湖广布政司崇祯五年份地丁银为452523两7钱,上缴365429两2钱,赋税征收完成七分以上,布政使庄廷臣免于惩罚;四川布政司崇祯五年份地丁银为151791两2钱,上缴白银98537两9钱,完成税额六分以上,布政使秦一鹏免于惩罚。另有一些府州县官员因为全额完成赋税征收而得到“记录”的奖励,其中,浙江布政司有12名知县,江西布政司有1名知县,福建布政司有7名知县,河南布政司有3名知州和15名知县,山西布政司有1名知州和7名知县……

另外,还有许多地方官员因未能完成赋税征收而受到降俸、降级和免职的惩罚,其中,欠完一分以上的官员,降俸一级待罪督征,受到这一处分的官员很多,比如江西布政司有7名官员受到这一处分,广信府知府陈荩欠完一分,虽然当时已升任福建运使,仍然于见任衙门内降俸一级;其他5名在任知府、知县降俸一级,待罪督征;还有1名知县丁忧,等起复后降俸一级。欠完二分、三分以上的官员,降职一级待罪督征,受到这一处分的人很多,比如浙江布政司有5人(包括3名知县和2名知府),福建布政司有12人(包括1名知府和11名知县),河南布政司有知县5人,四川布政司有12人。欠完四分、五分以上的官员,降职三级待罪督征,受到这一惩罚的官员也不少,像浙江布政司有6人,江西布政司有8人,四川布政司有11人。欠完六分、七分的官员,降职三级,由吏部改任他官,受到这一惩罚的官员也不少,仅四川布政司就有20名知县受到这种惩罚。对于地方官员的奖惩建议,由户部尚书毕自严于崇祯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报皇帝,明思宗于次年正月初二日核准。同时,为了激励地方官员催征辽饷,明朝廷还特别规定:凡是应该降职和调任的官员,只要在随后的三个月内完成拖欠的辽饷征收,可以免于惩罚。[35]

由于地方官员的待遇和前途取决于他们完成国家税额的多寡,“长吏考课惟问钱粮”[36]。因而,地方官员“迫于功令,惟知催征如额,速图升迁,鲜知以民生为念”[37],甚至借机中饱私囊,导致民穷盗起。其实,不论皇帝还是官员都对这种现象十分清楚。崇祯六年(1633年)二月,明思宗就认为,农民之所以起义,是由于“亲民之官妄取民财,弥缝上官,小人得志,百姓愈困”[38]所致。崇祯八年二月,翰林院侍读倪元璐上疏批评时弊。他认为,地方官员催征赋税是民众最大的痛苦,“部文一下,怨号四彻,以海内安分守株之民,一夕数惊嗟乎。”因此,为了平息农民起义军,他建议“有司考成亦务少宽”[39]。崇祯九年三月,工部侍郎刘宗周上《痛切时艰疏》规谏明思宗,他在奏疏中对当时的地方官员考成和考察制度提出批评,由于“参罚之法唯核粮饷”[40],官员更加贪婪,赋税拖欠更多,民众更加贫困,以致于“盗贼蜂起”[41]。明末沉重的赋税负担不仅把普通民众逼上梁山,而且也把负责催征的地方官员逼上绝路。比如崇祯十三年八月,昌黎知县张自槐因“粮累自尽”。[42]十五年二月,徐州知州纪天祐因无法完成赋税征收而畏罪自杀。[43]可见,在明朝末年,不仅民众还是官员都被沉重的赋税所困。

综上所述,不论在明初还是在明末,赋税征收始终是地方官员最重要的任务,上缴赋税始终是普通民众最重要的义务,沉重的赋税始终是普通民众难以应付的负担,难以应付的负担经常使普通民众挣扎在死亡线上。这一沉重的历史事实昭示:儒家的民本思想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很难得到体现,民本思想无法使普通民众得到实惠。其实,所谓的民本思想,在许多明代人的政治思维中,绝对不是国家以民为本,而是把民众看作赋税之源。比如早在称帝以前,朱元璋就说:“为国之道,以足食为本。大乱未平,民多迁徙,失其本业,而国家之费所资不少,皆出于民。若使之不得尽力田亩,则国家资用何所赖焉?”[44]在明太祖朱元璋看来,从事农耕的民众是国家赋税之源。为了确保国家机器的运转,各级官员必须劝农耕作,无夺农时。洪武二年(1369年),朱元璋又说“农为国本,百需皆其所出”[45]。因此,他认为“百姓足而后国富,百姓逸而后国安,未有民困穷而国独富安者”[46],要求官员协助他“裕民”。从朱元璋的这些谈话中不难看出,朱元璋的爱民之举的出发点,是为了保证国家的税源和朱氏王朝的稳定。

明代士大夫的政治逻辑也和朱元璋的政治思维相似。比如崇祯四年(1631年)二月,刑科给事中吴执御批评粮饷加派,他立论的理由是“财之源在于民,而理财必先治民,不先为蹙民之事,以竭其源流耳”[47]。崇祯五年正月,因南涝北旱,江西道御史曾倜就救灾上疏,他说:“民为邦本,食为民天,故自古帝王必以民为重。诚以军国之经费,兵食之大计,悉于此系焉。”[48]因此,他建议在各地设立预备仓,推行保甲和助农耕种,结果建议被明思宗接受。这说明,虽然统治者有时出台所谓的“惠民”政策,但是其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多的赋税,民众绝对不是国家行为的目的,他们绝对不是国家的“本”。

通过审视明代地方官员考察制度,我们可以看出,儒家的民本思想在历史发展的历程中不过是一种口号和理想而已,它根本无法在现实生活中得到体现,因此我们不宜对儒家民本思想的作用期待过高。

【注释】

[1]《明太祖实录》卷一七四,洪武十八年七月丙子。

[2]《明太祖实录》卷二八,吴元年十二月庚午。

[3]比如洪武七年,朱元璋曾对吏部官员说:“古称任官惟贤材,凡郡得一贤守,县得一贤令,足以致治。”参见《明太祖实录》卷九〇,洪武七年六月戊午。

[4]《明太祖实录》卷一六三,洪武十七年七月壬子。

[5]《明太祖实录》卷四五,洪武二年九月癸卯。

[6]《大明令·吏令》,杨一凡点校:《皇明制书》(第一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第4页。

[7]《明太祖实录》卷七七,洪武五年十二月甲戌。

[8]《明太祖实录》卷一〇六,洪武九年六月乙未。

[9]《明太祖实录》卷一〇六,洪武九年六月庚戌。

[10]叶伯巨:《上万言书》,《明经世文编》卷八;张廷玉:《明史》卷一三九《列传第二十七叶伯巨》。

[11]解缙:《大庖西封事》,《明经世文编》卷一一;张廷玉:《明史》卷一四七《列传第三十五解缙》。

[12]《明太祖实录》卷二四,吴元年六月戊辰。(www.xing528.com)

[13]《明太祖实录》卷三二,洪武元年七月庚寅。

[14]《明太祖实录》卷六,洪武十年七月乙巳。

[15]《明太祖实录》卷一七四,洪武十八年七月丙子。

[16]《明太祖实录》卷二三一,洪武二十七年正月辛酉。

[17]《明太祖实录》卷一七七,洪武十九年正月己巳。

[18]《明太祖实录》卷一七六,洪武十八年十一月甲子。

[19]洪武年间许多地方的民众被逼逃亡,比如太原府代州繁峙县洪武二十四年就报告该县有二百多户农民逃离家园而不还。参见《明太祖实录》卷二〇八,洪武二十四年四月癸亥。

[20]朱元璋统治时期,少数民族和农民起义达210多次。参见王其榘:《明代内阁制度史》,中华书局,1989年,第18页。

[21]邹缉:《奉天殿灾疏》,《明经世文编》卷二一。

[22]《明太祖实录》卷一四二,洪武二十五年闰十二月丙午。

[23]霍韬:《渭涯文集》卷三《谨天戒疏》;《明世宗实录》卷九八,嘉靖八年二月庚午。

[24]徐光启:《处置宗禄查核边饷议》,《明经世文编》卷四九一。

[25]赵轶峰:《明代的变迁》,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第257页。

[26]《明熹宗实录》卷三六,天启三年七月壬辰。

[27]《崇祯长编》卷二,天启七年十月甲寅。

[28]《崇祯长编》卷十,崇祯元年六月壬寅。

[29]《崇祯长编》卷十二,崇祯元年八月辛卯。

[30]《崇祯长编》卷十四,崇祯元年十月丁未。

[31]《崇祯实录》卷二,崇祯二年九月辛亥。

[32]《崇祯长编》卷四四,崇祯三年三月丙申。

[33]《崇祯长编》卷四五,崇祯四年四月癸丑。

[34]从崇祯五年对地方官员的奖惩情况看,地方官员赋税征收完成六成以上者就可免于惩罚,见下文。

[35]毕自严:《辽饷惩解愆期等事》,《国立北京大学文史研究院文史丛刊第一种:崇祯存实疏钞》卷一上。

[36]《崇祯长编》卷六〇,崇祯五年刘月己丑。

[37]《崇祯长编》卷五八,崇祯五年四月戊辰。

[38]《崇祯实录》卷六,崇祯六年二月辛卯。

[39]《崇祯实录》卷八,崇祯八年二月壬午。

[40]《崇祯实录》卷九,崇祯九年三月丙寅。

[41]吴光主编:《刘宗周全集》(第三册),浙江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14页。

[42]谈迁:《国榷》卷九十七,思宗崇祯十三年甲子。

[43]谈迁:《国榷》卷九十八,思宗崇祯十五年戊申。

[44]《明太祖实录》卷十九,丙午正月辛卯。

[45]《明太祖实录》卷四二,洪武二年五月乙巳。

[46]《明太祖实录》卷二五〇,洪武三十年三月壬辰。

[47]《崇祯长编》卷四三,崇祯四年二月乙巳。

[48]《崇祯长编》卷五五,崇祯五年正月丙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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