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原则规定的是政府对什么征税,征收多少,怎样征税,是政府在设计税制,实施税法过程中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关系千家万户利益,评价税收制度优劣,考核税务行政管理现状的基本标准。税收制度的设置应该遵循什么原则,这是《管子》和中国古代许多思想家关心的问题,也是西方学术界一直关注的问题。从中国的春秋时期到英国的18世纪,这是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时间。
然而,《管子》和《国富论》所提出的税收原则并不能涵盖所有税制改革的方方面面的目标要求,也不能以其为标准评价古往今来的许多税制改革的成败。《管子》的赋税思想和《国富论》的赋税思想都是那个时代的产物。《管子》的赋税思想展示了我国春秋时期在封建社会刚刚开始时的经济发展方向,而《国富论》的赋税思想则是代表着自由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变迁,已经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对税收制度提出的原则要求,而且也不可能是简单的税种完全遵循所有原则。
对于《管子》的赋税思想,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评论较少,而西方人则有许多杰出的思想家作出过各种各样的评论。17世纪至18世纪中叶就出现了配第﹑诺思﹑休谟﹑布阿吉尔贝尔和魁奈等一批不同程度地摆脱了重商主义观念束缚,主张自由放任的经济学家,《国富论》的出版,则完全战胜了重商主义,实现了人类思想史上的一次革命,建立了古典政治经济学体系,从而经济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术体系已经形成。
事实上,在《国富论》出版前后的很多经济学家都对税收原则作过总结,相比之下每个人都有自己不同的贡献。威廉·配第在《赋税论》中论及了人民抵制赋税的原因。大概可以归纳为征收数量方面。税负分配方面,税收使用方面和税收设置方面。由此他总结的征税原则除了公平、节省外还有关于税基的选择,提出了反弹性的思想。
魅奈在其《赋税论》和《农业国经济统治的一般准则》两部著作中,首先强调了从征税对象和征税形式方面来建立一个税制的基本框架,在一个合理的框架下才能达到轻税和扩大再生产的目标。因此他说:“不正确的征税会逐渐地彻底破坏人民和君主的收入,使国家衰弱,最后完全崩溃。”[9]
休谟的经济思想至少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适度原则,二是公平原则,三是隐蔽原则。他在《论赋税》中充分肯定了对消费品的征税。休谟是将间接税的好处寄托在由征税而引起的收入效应上,这在资本主义初期阶段劳动力过剩和供给弹性低的社会现实是有一定的逻辑必然性。他对消费税的推崇还在于它的隐蔽性和自愿性,他把消费税弊端的忽略和益处的突显建立在一种理想上的税负适中均衡的假设基础之上。
尤斯蒂是站在国家立场上来研究征税的,他的征税原则是在其捐税作出自己的定义的基础上而得出的。所谓捐税是当王室领地和特权项下的收入不是以应付国际的必要支出时,人民不得不就其私有财产和收益按一定的比率作出的支出。由此,在不得妨碍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而且是实属必要的场合时,国家才能征税。
西斯蒙第在接受亚当·斯密税收原则的基础上,还提出了:“赋税是国家岁出用的;对于每个纳税人来说,纳税就是分提他个人以及和他属于同一社会组织的人所付出的共同费用。从本质上说,这种费用和其他费用并没有很大区别。财富的目的永远是为了享受;如果说一个人的资本是应该用于生产新的财富,而他的收入是用于或者应该用于消费和满足他的享受的,那么,每个纳税人用税额所买到的就是享受了。”[10]
萨伊在《政治经济学概论》中将政治经济学看作是一门阐明财富是怎样生﹑产 分配与消费的科学,并提出了有名的关于政治经济学的三分法,即分为财富的生产,分配和消费三部分,而且这三者在逻辑上是有密切联系的。基于这种思想,属于财富分配范畴的赋税的影响范围自然而然不会仅仅局限于财富的分配领域,而是同时影响到生产和消费。因而,萨伊对赋税原则的讨论融合了赋税对生产、分配、消费的广泛影响。从萨伊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他认为税收基本上是有害的,是会妨碍社会的再生产。但同时税收又是不可避免地客观存在的。所以与其他经济学家不同的是,他着重强调税率要低,以将其对再生产的影响降至最低。此外,他还第一次提出国家应将税收作为一种调控国民行为的工具加以使用,并在制定具体税制时有目的地予以贯彻。
瓦格纳是讲坛上社会主义的重要成员,他不但将亚当·斯密的赋税四项原则加以扩大,并主张以赋税作为调解财富与收入的再分配,降低贫富差距的工具。他认为正确的税源应选择国民收入,而不是资本所得和财产所得;选择税种则应考虑税负转嫁之间的问题,因为这关系到实际赋税的公平性。可见,瓦格纳的税收原则改变了先前一些消极的思想,认为税收收入既充分又要弹性,要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起到一个自动稳定器的作用,此外还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职能。
上述这些原则形成的背景既不同于《管子》问世的中国古老的春秋时代,也不同于亚当·斯密所处的时代,但却无一例外地与不同国家的特定经济时期相联系。而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经济发展目标对税收政策的要求不是一成不变的。当市场基本而良好的时候,税收不应侵蚀资本;当市场不能正确引导公民行为时,税收甚至可以用来代行其责。总之,确定税收原则应该依据的基本准则是一国的国情。
所以,一旦在税种设置过程中出现无法兼顾各项原则的时候,就需要依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对不同的原则有所侧重。如在轻税时,人们或可容忍很大的不公平,此时可偏重其他原则;在重税时,一点点的不公平都是难以忍受的,此时应更加注重公平性原则;当要重视公平的时候,却往往不得不牺牲便利。这种逻辑不仅存在《管子》和《国富论》这两本书中,同样也存在于拓展了的各项税收原则中。有的税种为了做到公平,必须要牺牲效率,如累进的个人所得税;有的税种为了实现效率,就必须忽略公平,如对任何都一视同仁的企业所得税。
当然,各项税收原则却有相悖的一面。任何税种在设计时,都不可能兼顾到所有原则,却会面临一个所适用原则的取舍问题。这就要看该税种重点应该强调的是哪方面,要依据不同时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以及各种税种具体情况来定。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赋税思想使人们总是在校正过去所不适应的东西,同时改调过去的弊端,建立新的行之有效的办法。《管子》和《国富论》这两本书都强调实事求是,不可以侵害百姓的利益,“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11](www.xing528.com)
[1]淤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册,商务印书馆1974年6月第1版,第380页。
[2]淤《管子卷一·权修第三》。
[3]于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第1版,第946页,恩格斯补注。
[4]淤《管子卷二十二·国蓄第七十三》及《管子卷二十四·轻重乙第八十一》。
[5]于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册,商务印书馆1974年6月第1版,第384页。
[6]淤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册,商务印书馆1974年6月第1版,第385页。
[7]于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册,商务印书馆1974年6月第1版,第385页。
[8]淤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册,商务印书馆1974年6月第1版,第386页。
[9]淤《魅奈经济著作选集》,商务印书馆1979年12月第1版,第176页。
[10]于[瑞士]西斯蒙第:《政治经济学新原理》,商务印书馆1964年3月第1版,第361页。
[11]淤《管子卷一·牧民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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