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贸易往来永远纠缠在利益关系之中,古代社会人们就进行各种各样的谈判,有时通过建立通商条约,实现两国或多国之间的利益平衡,这种通商条约使本国的货物或商人在某一国家获得了其他国家的货物和商人所不能享受的特权,这个国家就成为他的商品的一个更广阔有利的市场,一些国家之所以要建立这样的通商条约,是这些国家在对外贸易中接受了重商主义思想。
亚当·斯密指出:“这样的条约,虽可有利于受惠国的商人及制造业者,但必不利于施惠国的商人及制造业者。这样就把一种有害于他们自己的独占权给予某一外国,就需以比自由竞争场合更昂贵的价格,购买他们所需的外国商品,这个国家用以购买外国商品的那一部分本国产物,必须以更低廉的价格出售,因为在这两个物品相交换时,一个物品的低廉乃是另一个物品昂贵的必然结果,更正确的说,两者是一而二,二而一的。所以,它的年产物的交换价值,就会因此种条约而减少。但这种减少,不可以说是绝对的损失,却只是本来可得到的利益的减少。它出售的价格,虽低于无通商条约时所可售的价格,但售价总不会不及成本,而且,绝不会像一些货物那样,不领受奖励金,就不是以补偿运送货物上市所投的资本并提供其普通利润,否则,这种贸易,就不能长久继续。所以,就施惠国说,经营此种贸易是有利但有利程度不像自由竞争场合那么大。”[5]不仅现在社会,我国古代社会就曾经有各种各样的商业盟约。
《管子卷二十三·地数七十七》也记载了这种局面,“桓公问于管子曰:事尽于此乎?”管子对曰:“未也。夫齐衢处之本,通达所出也,游子胜商之所道。人求本者,食吾本粟,因吾本币,骐骥黄金然后出。令有徐疾,物有轻重,然后天下之宝壹为我用。善者用非有,使非人。”齐桓公问管子与天下各国的贸易该如何管呢?管子回答“不能简单行事,齐国地处交通要道,四通八达,是游客商人的必经之路,别人来到我国,吃我们国家的粮食,用我们国家的货币,骏马黄金就从中产生了,这是对我国很有利的事情,政令该如何发,物价有高有低,善于治国的人,要从中找到自己的利益,经济使用他没有的东西,定一个条约,使令不属于他管辖的人和事。”这或许就是所谓通商条约之类的东西吧。
有一个条约,一些国家从商人和制造商的条约中会获得极大的利益,这些商人和制造商在给予其优惠待遇的国家享有一种很大的垄断权。这个国家或为其商品的更广阔、更有利的市场。还有另外一些国家将一种不利于自己的垄断地位给予某一国家,就决定其必须常常以高得多的价格购买所需商品,结果是,这个国家用于购买外国商品的那部分本国产品必须以耕地的价格出售,这是因为当两个物品彼此交换时,一个物品的廉价是另一个物品昂贵的必然结果。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列举了英国和葡萄牙在1703年签订的通商条约,他认为这是一种典型的重商主义的逻辑,英国失去的要远比换来的多得多。“条约规定,葡萄牙过往,要按和英国毛织物禁止输入以前相同的条件,准许英国毛织物输入,即不得把禁止以前的税额提高。但他没有义务,要以比任何其他国家如法国或荷兰毛织物输入条件更好的条件,准许英国毛织物输入。而英国过往,却要以比法国葡萄酒即最能与葡萄牙竞争的葡萄酒输入条件更好的条件,准许葡萄牙的葡萄酒输入,就是说比法国葡萄酒少纳1/3的关税,就这一点说,这条约显然对葡萄牙有利,而对英国不利了。”[6](www.xing528.com)
这个条约,被一些人称为英国商业史政策的一个杰作,葡萄牙每年从与巴西贸易得的黄金,比其以铸币及器皿形式用于国内贸易的数量还多。把剩余额锁在金柜中,放着不用,未免损失太大了,但在葡萄牙国内,又找不到有利的市场,所以,尽管禁止黄金输出,亦必运出以交换在国内更有利市场的物品。其中,有大部分,每年输往英国,以交换英国货物,或间接从英国交换其他欧洲各国货物,据说从里斯本到达英国的邮船,每周给英国带来黄金,平均在五万磅以上。这也许言过其实,但有人统计一年总计将在二百六十万磅以上,比人们认为巴西每年所能提供的数额还要大。
现在人们可以理解,在通商条约约束下的对外贸易中,施惠国售出商品的价格虽然会低于正常的价格,但还不至于低于其成本,因为如果这样的话,贸易就无法正常进行下去,所以本国商人还可以得到利润,尽管这种利润不如在自由竞争时那么大。从另一个角度看,人们会认为通商条约对施惠国是有利的,有时一国给予某一国家某种商品一种不利于自己的垄断,是因为它希望两国中间的总体贸易中,本国每年的出口能大于进口,从而保持金银的盈余。实际上这种重商主义思想在早期贸易中很普遍,即使今天也还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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