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社会,土地的占有以及随之而产生的地租,不能不涉及生产的必须的劳动量而选成的商品相对价值的劳动。为了研究这个问题,我们必须注意到,地租是为使用土地的原有和不可摧毁的生产力而付出给土地所有者的一部分产品,这部分产品的多少,首先与土地丰饶程度有关。肥沃的土地总是能生产更多的粮食,贫瘠的土地则生产的粮食就少一点。
《管子卷十九﹒地员第五十八》指出,“夫管仲之匡天下也,其施七尺,渎田息徒,五种无不宜。其立后而垂实,其木宜蚖(假为杬)、苍与杜、松,其草宜楚棘。见是土也,命之曰五施,五七三十五尺而至于泉。呼音中角。其水仓(通苍),其民强。”这是说管仲匡正天下,规定以七尺为施。灌溉便利的良田沃土,种植五谷无不适合,谷粒厚实谷穗重垂,种树则适合杬、苍、杜、松,长草则适合楚棘。这种土地命名为五施之土,土深三十五到达泉水,呼唤的声音符合角音,水呈青色,居民饮之强健,这样的土地地租一定高。
在亚当·斯密看来,土地为人类生产粮食,“所以,除位置特殊外,欧洲谷田的地租,支配所有的其他耕地的地租。英国不必羡慕法国葡萄园,也不必羡慕意大利的橄榄园,因为葡萄与橄榄,如非占有特殊位置,其价值亦须由谷物价值决定,而在谷物生产上,英国土地肥沃,并不比这两国土地差得多。”[1]由此可见,土地生产粮食的地租,支配者大多数土地的地租,许多特殊作物所提供的地租,一般不会低于种植粮食的地租,如果低于种植粮食的地租,那土地立即会改为它用。例如葡萄园或橄榄园的地租,大部分高于种地的地租,因为适用于特殊作物的土地较少,这种土地常常不能满足人们的有效需求。
当然,《管子》有时候对地组谈的是粗略的,《管子卷二十二·山国轨第七十四》称,“请立赀于民,有田倍之。内毋有,其外(外)皆为赀壤。被鞍之马千乘,齐之战车之具,具于此,无求于民。此去丘邑之籍也,国谷之朝夕在上,山林(廪)械器之高下在上,春秋冬夏之轻重在上。行田畴,田中有木者,谓之谷贼。宫中四荣,树其余曰害女功。宫室械器非山无所仰。然后君立三等之租于山,曰:握以下者为柴楂,把以上者为室奉,三围以上为棺椁之奉;柴楂之租若干,室奉之租若干,棺椁之租若干。”管子是要告诉人们,请与人民订立合同,有土地的加倍贷款,内地可以不办,外地都是订立合同地区,具备鞍镫的千乘战马,全国的战车,都在这一带解决,又不用向民间争取,这就可以解决按五邑收税的办法,国内粮价的涨落在君上。山林和库存器械价格的落在君上,春夏秋冬四季物价的高低,都取决于君上,因此当君上巡视田土,田中有树木,这可能危害粮食。房屋四周不植桑树而种其他树木,叫做妨碍女工,都加以禁止,修房屋器械不靠国家山林就没有来源。然后君主确立三个等级的租税,不足一握称为柴楂,一把以上为建筑材料,三围以后用做棺材,柴楂租税若干,建材租税若干,棺材租税用材若干。(www.xing528.com)
马克思说:“从经济学的观点来说,并没有改变地租的本质。就我们这里考察的几种形式来说,地租的本质就在于地租是剩余价值或剩余劳动的唯一占统治地位和正常的形态。而这又表现为:地租是占有本人再生产的必须的劳动条件的直接生产者,必须对这个状态中无所不含的劳动条件即土地的所有者提供的唯一的剩余劳动或唯一的剩余产品;另一方面,也只有土地才作为被人所有的,和他相独立的,人格代为土地所有者的劳动条件而出现在他面前。”[2]土地生产出来的产品多少,必然被土地所有者密切关注到,亚当·斯密在他的《国富论》对欧洲及亚洲各地的地租进行了充分的考察,他把认为是合理的,在大部分国家中,土地主要都用来生产粮食,此等土地的地租和利润,支配其余一切耕地的地租和利润,当然生产特征作物的土地,提供的是价值不同的作物,价值量高的,地租必然较高,价值量低的地租则相对较低。
亚当·斯密说:“就栽植啤酒花,果树及蔬菜的土地说,地主的地租和农业家的利润,一般比谷田或草地大。但是,使土地适合于这种栽植,需要更大的费用,所以应该给地主更大的地租。此外,这种土地需要更巧妙更细心的使用,所以应该给农业家更大的利润,况且这些作物,至少是啤酒花和水果的收成,很不确定,所以,其价格必须提供类似保险的利润的某种东西,以补偿一切意外损失。”[3]亚当·斯密在他的书中认真分析了各种不同的土地而形成了各种不同的地租,种植适当而培养完善的葡萄园,乃是农场最有价值的部分。这似乎是古代和现代一切葡萄酒产国都承认的农业上无可置疑的原理,从而鼓励了葡萄种植业。能够生产高价值作物的土地,地租的水平也自然高,这是利益均衡机制所决定的,每个人都遵守这一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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