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社会人们就已经看到,土地所有权能使土地产品的价格超过它们的生产价格,土地生产出来的产品中,有些产品由于需求的原因使得这些产品在市场上售卖的价格,总是超过它的生产成本。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指出,“社会上的一部分人用在农业上的全部劳动 ——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必须足以为整个社会,从而也为非农业工人生产必要的食物,也就是使从事农业的人和从事工业的人有实行这种巨大分工的可能,并且也使生产食物的农民和生产原料的农民有实行分工的可能。虽然食物直接生产者的劳动,对他们自己来说也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但对社会来说,它所代表的,只是生产食物所需的必要劳动。”[4]马克思在这里明确指出,自从农业和其他产业的社会分工形成以来,剩余的产品就在农业生产中被创造出来了。创造出来的价值属于谁?其中一部分当然被土地所有者以地租的形式拿走了。
土地能生产多少产品,《管子卷一·乘马第五》指出,“上地方八十里,万室之国一,千室之都四。中地方百里,万室之国一,千室之都四。下地方百二十里,万室之国一,千室之都四。以上地方八十里与下地方百二十里,通于中地方百二十里。”这是说上等土地八十里就可以供应一个万户人口的城市和四个千户人口的城镇。下等土地却需要一百二十里才能做到这一点。所以,八十里的上等土地和一百二十里的下等土地,与一百里的中等土地是差不多的。我们注意到,在我国的春秋时期,就几乎任意位置的土地来说,其所生产的产品,除足够满足农民的需要外,还有剩余。而这剩余,又不仅仅足够补偿雇佣劳动所垫付的资本及其利润,还留有相当一部分作为地主地租的余额。
不仅中国的春秋社会如此,亚当·斯密笔下的欧洲社会也一样,挪威及苏格兰的荒凉旷野,产有一种牧草。以这种牧草饲养的牲畜,所得到的乳汁与繁殖出来的牲畜,除了足够维持牲畜所需要的一切劳动,并支付给牲畜者或者畜群所有人的普通利润外,还有小额剩余,作为土地的地租。亚当·斯密指出:“牧场地租,随着牧场的条件的优良程度而增加。优良土地,不但比同面积的劣等土地,能饲养更多的牲畜,而且牲畜积聚于较小地区,饲养和收获上,需要较少的劳动。这样,地主就从生产物数量的增加以及维持费用的减少两方面得到利益。”[5]
在古代社会,不问土地的生产产品如何,丰欠如何,其地租随土地的丰沃程度不同而不同。在管子生活的春秋社会之前,在大禹治水的年代我国的地租或税赋就有九等的差别。《尚书·禹贡》这样说:“济河为兖州,九河既道,雷夏既、泽,澭沮会同。桑土既蚕,是降丘宅土,厥土黑坟,厥草惟繇,厥木惟条。厥田惟中下,厥赋贞,作十有三载乃同。厥贡漆丝,厥篚织文。浮于济、漯,达于河。”济水与黄河之间这一带是兖州,黄河下游的九条河道都疏通了,雷夏这片地方也整治成了大泽,澭河、沮河都汇入了雷夏泽。凡是能能够栽种桑树的地方都开始养蚕,于是人们就从丘陵上搬下来,到平地上居住。这里的土壤又黑又肥,野草很茂盛,树木很高大。这里的土质属于第六等,地租或贡赋属于第九等,耕作了十三年才达到其他八个州的水平。这里的贡品是缭和丝,还有用竹框撑着的丝织品。进贡的路线是经由济水和漯水,再转入黄河。这是中国历史上记载的最早的贡赋或地租了。(www.xing528.com)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介绍英国的地租状况说,“都市附近的土地比偏远地带同样肥沃的土地,能提供更多的地租,耕作后者,所费劳动量,与耕作前者所费劳动量相同,但偏远的地方产物运到市场,必须较大的劳动量。因此,偏远的地方,必须维持较大数量的劳动,而农业家的利润及地主地租所出自的剩余部分,势必减少。但是前面说过,偏远地方的利润率,一般比都市附近高,所以,在这减少的剩余部分中,属于地主的部分,必定更小。”[6]亚当·斯密在这里把不同地区土地所创造的价值都进行了比较,并且运输成本也影响地租。
地租的形成,产生于土地的私有化,私有化土地是文明社会的开端。当人们追逐自己利益的时候,土地拥有者形成了一种占有土地剩余产品的权力。这种权力如果土地创造出来的产品等于或低于它的原费,那地租是不可能形成的。然而由于人类社会的进步,人类在与大自然的竞争进程中,总是能找到更多财富的途径,而创造出来的财富,在土地私有化的条件下,它成为土地拥有者的财产。长期以来无论是在中国的古代还是西方社会,这种规则都别看成是天经地义的了。地租让财富汇聚在少数拥有土地人的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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