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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国富论》法律协调带来的经济效益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古往今来,社会经济生活中自我和治理这两因素必须协调,或者至少是和平共处的现象。要找到对这个问题的回答,社会要解决对个人行使权力的限度。在《管子》的思想中,至高无上的权力属于君王,权力几乎没有一个具体的限度,但西方思想一直致力于解决这个问题。

《管子》《国富论》法律协调带来的经济效益

古往今来,社会经济生活中自我和治理这两因素必须协调,或者至少是和平共处的现象。不过,又该怎样解决这个问题呢?要找到对这个问题的回答,社会要解决对个人行使权力的限度。在《管子》的思想中,至高无上的权力属于君王,权力几乎没有一个具体的限度,但西方思想一直致力于解决这个问题。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指出:“法律应该相信百姓自己能照顾好自己的利益。百姓是当事人,肯定比立法者更能了解自己的利益。强迫农场主充当粮食销售商的法律是有害的。接着他又指出:“批发商给制造商提供了现成的市场,货物一生产出来即被他们买去,甚至有时货物尚未生产出来以前,批发商就预付货款,这样制造商能够把他们所有的资本,甚至更多的资本不断地投入到制造业上,产量要比他们自己直接把货物卖给消费者及零售商人的时候要高得多。此外,批发商人的资本,一般是足够补偿许多制造商的资本的,所以他们间的这种来往使得大资本家愿意支持许多小资本家,并在他们亏损与不幸时给予他们援助,从而避免破产的危险。”[3]在人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就应该在追求自利的同时打造这样一种协调关系。

不同的经济人之间,就该普遍建立一种这样的自利关系,其结果与每个人都有自利,彼此之间可以把更多的资本放在自己善于经营的行业上,这样的关系可以帮助人们化解风险,避免出现什么意外。在亚当·斯密时期的英国,富裕的商人可以支持农场主,他们有兴趣也有能力互相支持。这样人们之间的支持就不是慈悲,而是见建立在社会契约基础上的相互协调,18世纪的英国这种已经很普遍地建立起来。因此英国社会的经济发展,比18世纪的世界上其他国家快得多。(www.xing528.com)

春秋时期的齐国,在管仲比较开明的经济思想指导下,尽管没有18世纪英国人那样的资本主义模式,但相对于其他诸侯国来说则也开明得多。因此社会生产力得到了极大地发挥。当然,我们不能期待春秋时期的齐国,有18世纪英国那样利于经济发展的制度但相对于其他诸侯国来说就是比较先进的了。《管子卷五·法禁第十四》指出:“君仪置其仪,则五官首其法;上明陈其制,则下皆会其度矣。君之置其仪也不一,则下之倍法而立和者必多矣,是以人用其私,废上之制而道其所闻,故下与官列法,而上与君分威,国家之危必自此始矣。昔者圣王之治其民也不然,废上之法制者,必负以耻,财厚博惠以私亲于民者,正经而自正矣。”

这时的齐国,君主统一法令,文武百官就遵纪守法,上面公开宣扬各项规章,下面就能领会全部制度。管仲认为:君主立法不能统一,人们在追求自利的进程中就会乱套了,会有人违背公法另立私理,人们逐利之时人人按自己的利益行事,废弃公法的人又各自标榜,下与官法并列,上与君主争权,国家危亡必然从这里开始了。从前圣王治理人民并不是这样,破坏法制的人必定让他蒙受耻辱,以大量钱财和恩惠私自笼络人心的人,随时整顿也就自行改正了。当然春秋时期各国的社会经济制度无法与18世纪的英国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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