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茨认为, 对于生活在社会世界中的人们来说, 社会世界的构成是富有意义的。 我们在世界中生活既是和他人共同生活, 也是为他人而生活, 我们的日常行动都是指向他人的。 当我们把他们体验为他人、 与他们一同采取行动或一起工作并引发他人表明立场或受他人引发而表明自己的立场之时, 我们就已经在理解这个他人的行为, 并且也假定他人在理解我们的行为了。 关于主体对他人自我的理解, 许茨设想了一种理想化的状态, 即视角互易性。
所谓视角互易性 (reciprocity of perspectives), 指的是立场的可相互交换性, 即主体相互之间通过理想化的互换位置、 立场的转化或者关联系统的某种一致化, 能够形成关于世界的共同经验。 它表明个体理所当然地认为自己可以使自己处于同伴的位置, 并从他的视角出发以与他相同的方式看待事物。在许茨看来, 在日常生活中, 当我们直接经验同伴时, 我们与同伴处于一种面对面情境之中, 即我们具有时间和空间的直接共享性。 我们共享同一部分时间意味着我们的意识流具有同时性, 而共享同一部分空间则意味着我们的身体作为一种表达领域向彼此显现出来。 尽管我们每个人在空间和时间上都占据了独一无二的位置, 从而由于行动者各自的视角、 人生经历和动机的各不相同, 使得我们对这个世界的经验有所不同, 但生活世界却使我们相信,不同的视角是可以互换的。 我们可以设身处地地站在彼此的立场上考虑问题,也就是说, 我们可以通过互换视角, 实现对客体及其各个方面的共同理解。
具体来说, 视角互易性的根据在于不同自我之间空间视角的 “此在” 与“彼在” 的可相互转变性。 许茨假设, 在人们通过自然态度所经验的生活世界中, 以 “我” 的身体位置为坐标的零点。 “根据这种坐标系, 个体把生活世界在其实际力所能及的和可能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组成各种范围, 其中, 每一种范围都具有尚未确定的可确定性的开放视域。”[1]如果是这样, 那么, 与我的“此在” 构成一种关系的我的同伴的身体位置就成为 “彼在”。 他的坐标系也具有一个零点, 对我来说的 “此在” 对他来说就是 “彼在”。 我通过改变我的身体的位置, 可以由 “此在” 移动到 “彼在”。 由于我的同伴的身体仍是他的 “此在”, 所以, 实际上我无法直接处于他人的视角之中。 但是, 许茨指出, 我却可以假设把视角的相互关系归因于他。 这样一来, 我们就可以由于视角的相互关系而觉察同样的客体和事件, 我不仅可以像他那样处于与这些客体和事件同样的距离, 而且可以用同样的类型性来观察它们。 据此可以说,存在于不同自我之间的 “此在” 与 “彼在” 的可相互转变性, 可以使得人类经验的各种客体和事件都具有共通性, 视角互易性就建立在这种相互交换立场的开放的可能性上。
在这里, 可以肯定的是, 我永远无法完全处在他人的 “此在” 之中。 因为我们具有不同的生平情境, 我所经验的方面与他不同, 我们的现有意图及源于这些意图的关联系统也不同。 但是, 由于我在从我的 “此在” 到我的“彼在” 的过程中, 所观察的是同一个客体或同样类型的事物, 所以, 对于我来说, 尽管由于身体的移动导致了视角的变化, 但是观察对象并未发生变化;对于他人来说也是如此。 我的视角和他人自我的视角可以互换, 而我们所经验的各种事物和事件却是基本相同的。 对于生活世界中所有的正常人来说,情况都是如此, 这是诸个体在生活世界中共享实在的先决条件。
许茨指出, 在主体间性的日常生活世界中, 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生平情境和关联系统, 并且他们在各自力所能及的范围内, 形成了各自不同的中心。我以我的 “此在” 为中心, 我的同伴形成了他自己的、 对我来说的 “彼在”中心。 以不同的中心为出发点, 就会形成关于同一客体的不同的表象。 然而,在生活世界中, 我们可以通过如下的理想化方式实现对同一个客体的共同认识。 许茨的视角互易性假设主要包含三种理想化:
其一, 对立场可交换性的理想化。 即我和我的同伴经过互换位置, 可以实现我们共同存在的坐标系的相互转化。 我的 “此在” 便转化为他的 “此在”, 他的 “此在” 也可以转化为我的 “此在”。 处于我的力所能及范围内的事物因此便转化为处于他的力所能及范围内之内的事物, 反之亦然。 这样一来, 我们就以同样的类型性观察事物, 从而能够形成共同的世界经验。 许茨说道: “这是任何一种对这个共同的世界及其各种客体的解释都遵循的基本公理; 我认为下面这一点是理所当然的——而且我假定我的同伴也会这样认为,即如果我和我的同伴交换位置, 并因此而把我的此在转化成他的此在, 并且把现在对于我来说是彼在的他的此在转化成我的此在。”[2]以这样的方式, 我们就能获得关于这个共同世界的相同的经验。(www.xing528.com)
其二, 对各个关联系统一致性的理想化。 在许茨看来, 我们每一个人在生活中具有各自不同的生活经历和生平情境, 这决定了不同的人与事物及世界之间会形成不同的、 个人化的关联系统。 但是, 这些由我们的生平情境所决定的种种差异都是可以消除的, 我们可以自然而然地将个人化的关联系统忽略不计, 使我们不同的关联系统一致起来, 以彼此相同的方式来经验世界,通过 “足以为任何一种实践意图服务的方式——选择并且解释那些从现实角度或者从可能角度来看共同的客体及其特征”[3], 从而那些由我们的私人经验组成的思想客体就被各种发挥类型化的构想所取代了, 我们由此可以看到一个共同的世界。 比如, 我们的空间位置、 性别、 年龄以及主观意图可能都是不同的, 但是, 我们都可以看到同一只飞翔的鸟。
其三, 对动机互易性的理想化。 动机在许茨这里主要包含两个类型, 一个是目的动机, 它指的是行动者预先构想的自己的未来行动可能造成的事态或结果; 另一个是原因动机, 即行动者过去所具有的导致他如此行动的经验。对行动者来说, 只有目的动机处在他的考虑范围中, 而原因动机是只在他回顾自己的已经完成行动过程的时候才能够领会的。 这样, 在社会互动过程中,行动者的目的动机可以成为他的同伴的原因动机, 相反也是一样, 这就是所谓的关于动机互易性的类型化。 “它意味着, 这些被转嫁到他人身上的动机,从类型角度看与我自己的动机或者与处于同样类型境况之中的其他人的动机是相同的。”[4]我们是根据他人的动机和目标来经验他的行动的, 在我预期他的行动的构想时, 通过动机互易性的理想化, 就可以实现对他人行动模式的理解。
许茨认为, 这三个方面的理想化共同构成了关于视角互易性的一般论题。虽然它实质上是来源于我们的主观意识的, 但它不仅使生活世界中的诸同伴认为关于某种实在的知识是理所当然的, 而且还使他们进一步认为这种知识是客观的、 独立于其生平情境和实际意图而存在的。 在常识世界中, 我们会自然而然地相信不同视角之间的相互关系中包含共同的东西。 从主体间性的角度看, 对于每一个的主体来说, 人类对于各种客体和事件拥有共通性的经验都是理所当然的。 “这种 ‘我们爷 并不仅仅包括你和我, 而且还包括 ‘我们之中的每一个人爷 ——也就是说, 还包括其关联系统在实质上与你和我的关联系统 (充分) 保持一致的每一个人。”[5]转换视角、 设身处地和忽略个别情境及生平境况的特殊性事实, 使我们实现了对客体及事件的各方面的理解。这不仅构成了对日常生活世界的共享的基本前提和条件, 也是实现共同理解的基本前提预设。
或许是意识到上述关于视角互易性的理想化只强调了诸个体认识生活世界的共同性的一面, 许茨后来又补充了关于知识的社会分配的部分的内容。不过他指出, 这种差异性与视角互易性所涉及的共同性并不矛盾, 只不过后者是通过个体实际行动的动机表现出来的, 这在某种意义上构成了对前者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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