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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理解他人:许茨现象学研究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柏格森在 《论意识的直接材料》 中曾经指出, 意义本质上是主观的, 它原则上只限于个体的自我诠释。在他看来, 虽然我们都是具有意识流程的存在, 但要想掌握他人的意味意义, 个体的意识流必须与他人完全一致, 即他要能经历到他人所有的意识状态与意识活动, 或者说, 他们必须变成同一个人。因此, 个体对他人经验内容的理解永远是出自他自己的视角的。柏格森通过这样的分析, 实际上否定了个体理解他人的可能性。

个体理解他人:许茨现象学研究

柏格森在 《论意识的直接材料》 中曾经指出, 意义本质上是主观的, 它原则上只限于个体的自我诠释。 在他看来, 虽然我们都是具有意识流程的存在, 但要想掌握他人的意味意义, 个体的意识流必须与他人完全一致, 即他要能经历到他人所有的意识状态与意识活动, 或者说, 他们必须变成同一个人。 但两个人的经验是具有不同意义的, 因为即便他们经验的内容完全相同,他人也还是在他本人的意识中经验的, 是用他自己的理解方式解释这种经验的。 因此, 个体对他人经验内容的理解永远是出自他自己的视角的。 柏格森通过这样的分析, 实际上否定了个体理解他人的可能性。

而对许茨来说, “ ‘意义爷 对我们而言, 不是指自己意向体验的一般性‘述词爷, 而是在社会世界中有其特殊的意含。”[5]许茨对柏格森的同步性思想提出了自己的理解, 他指出, “同步性的本质不在于身体的共同存在, 好似我只能 ‘当下爷 理解周遭世界的他人, 觉察他们仍处流动状态的体验。 我还能在想象中将一些历史人物的心灵放在和我宛如同步的情境里, 经由他们的著作、 音乐艺术来理解他们。”[6]当然, 不同的两个人的经验毕竟还是具有不同意义的, 因为即便我与他人的经验的内容相同, 他是在他的意识中经验的,并且是用他自己的理解方式来解释这种经验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 我能够掌握到的他人的经验永远是片面的, 我对他人经验内容的理解永远只是出自我自己的视角的。 那么, 我们是否因此就无法理解他人呢? 通过对主体间沟通机制的分析, 许茨指出, 至少从某种程度上说我们理解他人是可能的, 这主要从三个方面表现出来:

首先, 我们可以通过把他人的身体及活动看成是他人意识活动的一种外在表现来理解他人。 许茨赞同胡塞尔的观点, 即 “正如心理生活从属于我的身体那样, 心理生活由于已经被转移的共同在场也 ‘从属爷 于被看到的身体。它是一种可以由我通过移情作用来理解的、 其中包含着由各种表象组成的系统的心理生活, 而通过这些表象, 对于从彼在的观点出发的他人来说, 包括我的渗透在内的这个外部世界就是给定的了。”[7]他把这种作为他人的身体存在的客体、 在这个身体上发生的各种事件, 以及身体的各种运动都理解为是他人的精神性自我的表现, 我可以通过这些表现来理解他人。 许茨强调, 该表现仍然有待我本人去加以诠释。 我的这种诠释可以分为两种: 一种是仅仅从我个人的角度去诠释, 另一种是从他人的角度去诠释, 许茨正是由此获得了关于 “主观意义” 与 “客观意义” 的区分的。 对他来说, 只有在后者的意义上才算是真正进行了理解他人的活动。 在此过程中, 意义脉络至关重要,我们对他人行动意义的理解就是就他的意义脉络来说的。 他人是具有意识流程的存在, 但他人的时间流程从性质上和我的内在意识之流没有性质上的差别, 如果我和另一个人共同度过一段时间, 我们就可以说我们拥有共同的时间流, 即我们的时间流处于同步状态, 许茨用 “生动的同时性” 来表述这一现象, 也就是他所说的 “我们是一起变老练的”。 对许茨来说, 我们对他人的全部体验都是由我对他的身体、 活动及他的人为制造品等经验所构成。 他的身体及动作可以作为他的体验的记号被归属于他的生命流程。 我通过对他人身体动作的知觉的观看指向了他的体验, 借由对他的体验的指标的觉察, 我就掌握他赋予他的体验的意味意义。 因此, 在日常生活中, 如同他人的身体是 “他我” 的身体一样, 他人的体验流也是 “他我” 的体验流。 许茨反复强调, 与我们只能通过反省来把握自己的体验不同, 我们对他人的体验可以在它实际发生的流程中观察到。 “这无非是说 ‘你爷 我处于一种特殊的同步状态, 也就是我们 ‘共同存在爷, 我的生命流程与 ‘你爷 的生命流程 ‘交错在一起爷。”[8]在这种两个同步的生命之流的交错中, 他人的生命流程如同我自己的一样对我来说都是绝对真实存在的。 对我的意识来说, 自我及他人的生命流程都是可体验到的。 在此意义上说, 我们可以是通过对他人的身体及活动等体验的觉察, 来把握和解释他人赋予其体验的意义的。

其次, 我们可以通过他人所使用的记号来理解他人。 他人的表达方式不仅限于身体动作或是脸部表情, 还包括记号的使用。 许茨认为, 记号都是由某种特定的符号所构成的。 一方面, 它是人为设定的, 是典型的人的精神活动的产物; 另一方面, 记号的设定又不是任意进行的, 任何一个记号的意义都要为使用该记号的所有人认可、 并且必须被放入一定的记号体系之中, 这种意义是该记号本身所具有的客观意义, 它具有稳定性, 不能随意更换。 记号不仅能表达这种客观的意义, 而且能表达或者传递记号使用者的某些意识活动的内容。 通过思考记号在与其指涉物的关联中所展现的经验特性, 我们可以理解和诠释记号设定者使用该记号所表达的意义。 我们在对表达者进行诠释性的理解时, 既要关注记号的客观意义, 也要关注透过记号所传达出的表达者所想要表达的主观意义。 由于主观意义往往在表达者的言说过程中有踪迹可寻, 我们可以通过将它放置到整个言说的脉络中来对他人赋予意义的活动加以理解。

再次, 我们还可以考察作为他人的有意义的产物的各种事物, 即通过一些作为文化客体的、 人所创造出来的物质或精神产品来理解他人。 因为 “所有各种文化客体都可以通过它们的起源和意义回过头来表示其他主体, 表示他们的主动构造的意向性”[9], 它们向我们呈出来的是作为生产者的他人已经赋予它们的意义。 因此, 我们可以在对于同一文化共同体中任何一个人来说都在那里存在的意义上来经验它们。 我们在面对某件人工制品时, 可以用两种不同的方式加以理解: 一种方式是单纯从 “我” 的角度去看, 即专注于该制品的对象性, 仅仅把它当作存在于外部世界中的一种事物, 而不去考虑它与制造者之间的关系; 另一种方式则是从 “他人” 的角度去看, 即把该人工制品看成制造者行动的结果、 是他的意识流的一种证明, 并通过它来把握制造者是如何在逐步的意义设定过程中制造出它来的。 只有后者, 才算是真正在进行理解他人的活动。 由此, 许茨从诠释者的观点进行了 “客观意义” 与“主观意义” 的区分。 他将制造品的客观意义解释为是独立于其创造者的个别意识及其当初形成环境的、 带有普遍意义的客体化之物, 认为它包含着 “人们总是能再进行一次” 的理想性质。 与之相反, “制造品的主观意义指的是,制造者的体验所在的意义脉络被我们所在意着, ……我们掌握到他人的体验,就在它的流动过程中, 看到它在每个当下的状态, 看到他人的意识如何逐步地构成。”[10]从理解者的观点来看, 制造品的客观意义对任何一个理解者而言都是不变的, 也就是说, 它相对于每一个任意设想出来的意义脉络而言都是不变的。 而主观意义由于指涉的是对制造者的意识而言的意义脉络, 即制造者意识的构成过程, 不同的理解者对它可能又不同的诠释。 我们对主观意义的探究, 原则上只能通过任何一个活动的制造品对他人意识的构成过程本身进行追问。 即理解者以同步或拟同步的方式通过亲身经历制造品的实际形成过程来把握他人的意识经验。 当然, “所有对主观意义的转向都预设了对于特定的 ‘你爷 的先前知识。 当我们追问一个制造品的制造者的主观意义, 也就是他人意识体验的主观意义时, 我们是把目光转移到这个特定的 ‘你爷 的多元构成的体验上。”[11]这种经验的根据, 是制造者行动时所具有的意图, 或者是该制造品可能给制造者所带来的用处。 “这样一来, 我的由世俗主体间性构成的社会世界, 就根据这些安排意义和解释意义的往复活动而建立起来了,它同时也是其他他人的社会世界”[12], 是我们具有沟通性的共同环境。

当然, 许茨也指出, 肯定他人与我的生命流程有着同步性, 并不意味着呈现在我们当下状态中的世界是完全一致的。 这不仅因为我对他人的连续体验之流只能掌握其中非连续的片断, 而且因为我是以诠释自己体验的方式来诠释他人的这些体验的, 同时, 我对他人身体上的外在改变的理解, 也是通过解释自己对事件的体验来实现的。 所有这些过程, 都是属于自我孤立意识领域的意义赋予活动。 因此, 许茨关于我们对他人的生命流程与我的生命流程有着同步性的理解还只是一种假定, 因为对于我们任何人来说, 只有自己的生命流程才是连续的、 完整的, 而我们把握到的他人的生命流程永远只能只能是非连续的、 片断的。 但许茨认为, 他人的意识与我们的意识的进行过程在时间上是平行的, 两者在社会互动中同时发生并交错在一起, 这就是主体间关系的本质, 也是我们理解他人的基础。 虽然由于认识的间接性和不连续性我们在认识他人的内在生活方面可能处于劣势, 但从另一个角度看, 我们了解他人又可能超过对自己的了解。 因为当他人的主观经验实际发生时,我们可以观察和感受它们, 而我们只有等自己的经验成为过去时才能对它加以反思性的对待。 我们对自我的认识只有通过反思才能完成, 我们只能在反思中把握自己的感受, 也就是对过去的感受的把握, 而不是对现在正在进行的感受的把握。 和我们一样, 他人也只能观察自己的过去。 但是, 任何一个人都可以把握其他人现时的感受。 “我” 可以认识他人的现时, 他人也可以认识 “我” 的现时。 没有人可以在行动中看到自己, 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 主体间的理解才是对主观经验的真正的理解。

[1] [奥] 阿尔弗雷德·许茨, 《社会实在问题》, 霍桂桓译, 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第213页。

[2] [奥] 阿尔弗雷德·许茨, 《社会实在问题》, 霍桂桓译, 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第62页。

[3] 《当代西方著名哲学家评传》 第十卷, 第370页。

[4] [奥] 阿尔弗雷德·许茨, 《社会实在问题》, 霍桂桓译, 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第64页。(www.xing528.com)

[5] [奥] 阿尔弗雷德·许茨, 《社会世界的意义构成》, 游淙祺译, 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 第41页。

[6] [奥] 阿尔弗雷德·许茨, 《社会世界的意义构成》, 游淙祺译, 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 第133页。

[7] [奥] 阿尔弗雷德·许茨, 《现象学哲学研究》, 霍桂桓译, 浙江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第79页。

[8] [奥] 阿尔弗雷德·许茨, 《社会世界的意义构成》, 游淙祺译, 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 第131页。

[9] [奥] 阿尔弗雷德·许茨, 《社会实在问题》, 霍桂桓译, 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第127页。

[10] [奥] 阿尔弗雷德·许茨, 《社会世界的意义构成》, 游淙祺译, 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 第170页。

[11] [奥] 阿尔弗雷德·许茨, 《社会世界的意义构成》, 游淙祺译, 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 第171页。

[12] [奥] 阿尔弗雷德·许茨, 《社会实在问题》, 霍桂桓译, 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第1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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