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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茨的生活世界现象学理论研究:对理解冶含义的阐释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许茨看来, 社会科学研究必须涉及对行动进行主观解释, 即必须指涉主观的观点, 必须指涉根据行动者对其行动及其环境做出的解释。许茨这种观点的理论先行者是韦伯, 在对社会问题的研究上, 韦伯曾经特别强调理解的作用。但是他同时也指出, 韦伯并未能为我们提供一个关于理解含义的清晰解释。之所以如此, 主要就在于韦伯没有对理解自身含义的三个方面的加以区分。

许茨的生活世界现象学理论研究:对理解冶含义的阐释

在许茨看来, 社会科学研究必须涉及对行动进行主观解释, 即必须指涉主观的观点, 必须指涉根据行动者对其行动及其环境做出的解释。 许茨这种观点的理论先行者韦伯, 在对社会问题的研究上, 韦伯曾经特别强调理解的作用。

在韦伯看来, 理解的对象不是社会行动的客观属性, 而是社会行动者的主观意义, 即活动着的个人在主观上所感受到的其活动的意义。 许茨借鉴了韦伯在理解问题上的观点, 坚持强调理解的对象是活动的主观意义。 但是他同时也指出, 韦伯并未能为我们提供一个关于理解含义的清晰解释。 之所以如此, 主要就在于韦伯没有对理解自身含义的三个方面的加以区分。 为此,许茨把对象的主观意义分为三种类型: 自己活动的主观意义; 他人活动的主观意义; 团体成员的活动所具有的、 共同的主观意义。 在这三种类型中, 他尤其关注的就是对他人活动的主观意义的理解。 他指出, “所有各种社会科学都在研究和处理下面这个问题, 即怎样才能通过理解作为他人的行动者赋予其各种行动的意义, 把这些行动解释成它们显现给我的样子。”[1]此外许茨看到, 虽然韦伯也曾对理解进行划分, 将之区分为 “当下的理解” 和 “根据动机的理解”, 并认为理解可以是对已然行动之意味意义的当下理解, 也可以是根据行动者的动机对其行动的理解, 但韦伯的这种划分尚缺乏足够的内在根据。 因为韦伯的这两种理解都以客观意义脉络为起点, 其中每个关于动机关联性的问题都是从客观意义出发的, 理解的做出也是以客观意义本身为问题的, 都未触及对主观意义的理解。 也就是说, 韦伯的这种理解预设的不是行动的流程, 而是已完成的行动。 因此, 他所说的理解并不适用于日常生活

许茨指出, 对意义的主观解释, 也即 “理解”, 可以从如下三种意义上来加以解释:

第一, 作为关于人类事件的常识知识的特定的经验形式, 常识思维通过“理解” 获得对社会文化世界的知识。 作为一种特定的常识经验形式, 理解与人们对常识世界的经验方式不同, 是一种学习过程或文化移入过程。 它意味着在日常生活中, 人们从一开始就把这个世界解释成一个充满意义的主体间际的经验世界, 其中的他人是作为一个心理—生理统一体而存在的。 因此,他的各种活动必然是包含着动机和目的的有意图的活动, 我们也因此而把这一点看成是理所当然的。 “当社会科学家们谈论行动者 ‘赋予爷 他的行动的主观意义, 或者谈论他把他的行动与之 ‘联系起来爷 的主观意义的时候, 他们所看到的正是行动者所具有的这种关于他的行动的动机和目标取决于他那被从生平角度决定的情境的真知灼见。”[2]从这个意义上说, 只有行动者才真正了解他的行动的全部意义, 而观察者所了解的只是他所观察到的该行动者的不断进行的行动所展示出来的片断。 但同时, 这个日常生活世界从一开始就是一个文化世界, 人们又可以以各种方式与他的同伴相互联系起来, 通过对同伴那由其具体境况所决定的动机、 目的、 选择和计划的理解, 通过类型性,在一定程度上理解后者的行为。 这种常识思维中的理解被许茨称为 “第一级构想”, 它指涉的是行动的主观成分, 是从行动者的观点出发对行动者行动的理解。 通过这种理解, 常识思维可以在生活世界中确定自己的方位, 并与之达成协议。(www.xing528.com)

第二, 作为一个认识论问题, “理解” 体现为个体通过其具体存在对常识经验的整体性的认识。 许茨指出, “理解” 在此意义上植根于胡塞尔所谓的“生活世界” 之中。 “许茨这里指的是, 有关社会世界的有效知识及其构成条件的哲学问题”[3], 其中主要的问题就是理解是如何可能的。 常识思维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 因为肯定他人的实存和他人的行动是有意义的, 是人最初的基本经验。

第三, 作为社会科学所特有的一种方法, “理解” 是为了实现对充满主观性的人类实在的了解和认识。 这种理解的客体就是许茨所谓的 “第二级构想”, 它既包括观察者所处的世界中的各种客体, 也包括观察者自己的预先解释过的世界的存在, 还包括其自身的观察行动。 应当指出的是, 在这里, 许茨指的是社会科学家在研究其既是被观察研究的客体, 又是进行观察和行动的主体的对象的过程中, 必须把理解作为一种手段, 在作为其研究对象的社会行动者们面对生活世界构造的第一级构想的基础上, 构造出关于它们的第二级构想, 其目的在于发现行动者赋予其行动的意义。 当然, “如果社会科学的目的确实是说明社会实在, 那么, 这些处于二级层次上的科学构想, 也就必然包含着对一种行动对于行动者来说所具有的主观意义的指涉, 这是理所当然的。”[4]但需要强调的是, 各种科学说明指涉的并不是特定个体的个别经验, 而是科学家对行动者经验的客观的理想类型构想。 但是, 生活世界中的行动者与科学世界中的观察者不同。 这种不同体现在: (1) 在行动者看来是理所当然的世界, 在观察者眼里有可能是有问题的世界; (2) 这两者并不处于真正的 “我们关系” 中; (3) 行动者与观察者的生平情境和他们通过其开放的可能性对有关成分的选择都是不同的; (4) 观察者并没有实际参与行动者的选择和决定过程。 那么, 在这种情况下观察者如何才能实现对行动者行动的理解呢? 许茨认为, 为了理解在社会世界中行动者之间所具有的主观意义结构, 社会科学家需要建立一种人为的、 类似于间接沟通的手段, 即社会科学的方法。 运用这种方法, 通过用主体间的生活世界模型来代替这个生活世界, 就可以达到社会科学的理解。

从上述区分可以看出, 在不同的意义上对 “理解” 进行哲学解释, 所得出的结论就必然不同。 许茨所关注的主要是作为一种常识经验形式的 “理解”, 因为在他看来, 常识思维正是通过理解这种方式在社会世界中找到它的方位, 并与之达成协议的。 他的这种理解既不同于一般理论意义上的理解,也不是持中立立场的社会科学观察者的理解, 它是实际存在的、 在社会生活实践中处于主导地位的理解。 这种理解表达了一种以类型化为基础的预期,即我的目的动机可以变成他人的原因动机, 因为我的计划要依赖于他人的合作才能完成。 许茨认为, 如果离开这种理解, 任何形式的社会互动和社会合作就都不可能存在。 他一方面重视从被理解者的角度去理解其行为, 另一方面, 也试图通过他所设想的具有普遍意义的价值系统的研究者的角度, 去处理和分析从被理解者的角度所获得的资料。 许茨认为, 用这方法调和理解者和被理解者的不同角度, 就可以在理解过程中避免主观的价值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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