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伯曾从社会研究视角对主观意义与客观意义进行过区分, 而在许茨看来, 韦伯的这一区分并不成功。 “用韦伯那并不成功——但是已经得到了普遍接受——的术语来说, 我们必须把一个情境对于置身于其中的人来说所具有的主观意义 (或者说, 必须把某种特殊的行动对于行动者本人来说所具有的主观意义), 与客观意义, 也就是说, 与其他任何一个人对这同一个情境或者同一种行动的解释区别开来。 之所以说这种术语并不成功, 是因为这种所谓的客观意义——或者说得更严格一些, 各种意义——也同样是与观察者、 参与者、 科学家等等有关的。”[26]许茨虽然也对主观意义和客观意义两个概念加以区分, 但与韦伯对两个概念的模糊界定不同, 他的区分和界定深受胡塞尔对 “意向活动” 与 “意向对象” 区分的影响。 当然, 许茨对于这两组概念并不完全对应有清醒的认识。
许茨认为, “对意义的主观解释” 并不仅仅是社会科学的方法, 它还是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事实。 不同于内省, 它是我们对自己的行动以及自己的行动对他人意义的领会。 对主观意义概念, 许茨所给出的定义是: 如果我们看到的是这样一种意义关系, 在这种意义关系中, 制作品所证明的那个制作者的体验代表着或曾代表过制作者, 也就是说, 如果我们能够在 “同时性”中或者在 “拟同时性” 中仿效进行那些多式命题的行为, 而这个制作品的设定者的体验又建构在这种行为之中, 那么我们所谈论的就是主观意义。 也就是说, 主观意义意味着, 在它之中所包含的主要是意义制作者本人在制作过程中所纳入的东西。 尽管这些东西在相同的条件下也可以被他人所重复制作,但条件和机遇构成了这里的必要条件。
客观意义的性质则与此相反, 通常我们只将那个已经完成构造的被制作物本身的意义关系称之为客观意义。 “我们可以把制造品的客观意义看成是制造品的已经构成意义脉络, 这时我们并不理会它的实际产生过程。 制造品是产生过程的最终结果, 是已完成的、 完整的。 它不再处于制造过程的一部分,而是只能回头指涉这个早已结束的过程。 然而制造品不是并非过程, 而是一个实存物, 它是从已经结束的制造过程得出来的沉淀物。”[27]如果说在主观意义中, 制作者的制作是一个重要因素的话, 那么客观意义的主要标志则在于,制作者的制作只是一个可以忽略不计的非本质的因素。 因此, 许茨强调指出,客观意义仅仅处在一种对于解释者的意识来说的意义联系中, 主观意义则除此之外还指涉了一个对于设定者意识而言的意义联系。 仅在当客观意义联系中的被给予者是从作为意义联系的他人那里产生出来时, 主观意义脉络才出现。 “意义必须回复为内在时间意识, 回到生命流程, 唯有在此, 意义在它最普遍的理解中原初地被构成。”[28]由于所有的行动都发生在行动者的内在生命流程之中, 只有对自我意识流的意义形成结构进行研究, 才能把握主、 客观意义的深层差异。
在许茨这里, 主观意义和客观意义所涉及的实际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 “当我们谈到客观意义时, 不仅指涉前面已说明的广义的意义脉络, 而且也指涉理想客体性、 记号和表达、 语句与判断, 这些都有客观意义。”[29]当我们说这些理想客体性本身是有意义的时, 我们不仅就它们本身而言, 而且是就它们作为独立于任何人的行动和思想的独立状态而言的。 与之不同, “每一个对主观意义的诠释都指涉某一个特定的 ‘你爷, 这个 ‘你爷 必须是诠释者有某种经验的一个人, 这个 ‘你爷 的构成过程中的意识活动可被同步或拟同步地经验到。”[30]客观意义涉及 “我” 与他人如何建立主体间性的意义的问题, 而主观意义则涉及的是 “我” 如何确定意义的问题; 前者主要涉及的是符号和沟通问题, 而后者主要涉及的是时间问题。 与之相关联, 许茨还对主观意义的世界与客观意义的世界进行了区分。 他所谓客观意义的世界, 是在社会中从自己或他人赋予意义的意识构成过程中抽取出来的某种不变性, 它可以造成被谓述意义内容的匿名性质。 “我们谈到社会世界的主观意义, 它指涉意识的构成过程, 而这个过程所产生的结果则是客观意义。”[31]由于是从个体意识的意向性作用而来的, 主观意义的世界不可能是匿名的。 同时, 既然意义是由主体意识的意向作用所赋予的, 我们所面对的世界就不是一个已形成的完备世界, 而是一个只在自我的意识流中构成且不断重新构成的世界。它不是一个一成不变的世界, 而是一个在每个当下都不断生成、 流变的世界。当然, 主观意义与客观意义也是有着密切联系的。 通常我们可以针对任何一个客观意义内容的材料对他人的主观意义进行追问。
回到韦伯的问题, 行动者究竟是赋予行动以意义, 还是赋予已然行动以意义呢? 许茨指出, 赋予意义的初步含义是, 在生命流程的每一个瞬间, 自我都会意识到自己身体在此时此刻的感觉、 知觉及行为与情绪的状态。 “当我说上述其中一种体验具有意义时, 预设一件事: 我 ‘朝向爷 这些体验, 把与它同时存在, 早于它发生以及随后经验到的种种体验当中的它 ‘凸显爷 出来。如此 ‘凸显爷 出来的体验, 我们可以称之为 ‘明确区别的体验爷, 也可说是我们对它 ‘赋予意义爷。”[32]这里的自身体验不是某种另加的或附带的体验,也不是一个特定的自身体验, 它存在于我们的生命流程当中, 而意义就是对这种自身体验的某种标记, 是我对自己生命流程的一种特别的态度。
在意义探讨方面, 许茨的理论贡献既体现在对主观意义与客观意义的更为明确的区分中, 也体现在他对主观意义概念的辩护和澄清上。 他对生活世界的主观意义的论证在诸多方面借鉴了胡塞尔的理论, 但他论证社会世界意义一般基础的方式却不同于先验现象学。 他是从客观分析个体如何在经验活动和自然态度中形成有限的生活世界的观念开始, 经过对个体所进行的意义建构过程和对他人的经验的分析和研究, 进而阐明先验生活世界观念的形成过程的。 当然, 许茨同时强调, “对抱持自然态度的孤立自我来说, 全然看不出这种藉由主观意义与客观意义等术语所标示的问题。 只有经过操作现象学还原, 这些问题才会显示, 而且在逻辑对象的领域胡塞尔用 ‘形式爷 与 ‘超验爷 逻辑的对反命题做了无与伦比的卓越阐述与描述。”[33]对许茨来说, 日常的生活世界的基础虽然没有被验证, 但是, 它并非是绝对同质的和僵死不变的, 而是包含着客观的能动构造过程。 在其中, 各种观念意识相互交叉影响,共同构造着社会生活的、 普遍的生活意义。 日常的生活世界给日常活动提供了意义框架, 并且随着这种活动的变化而被调整, 个体对其他个体的经验是普遍共识的前提, 普遍意义的形成就是一个社会意义的建构过程。 许茨指出,行动者所指向的对象是在一个经验之流中通过一系列主体的操作而能动地构成的, 而对自然物或社会物的构造是借不断的 “认同综合” 而得到持续更新的。 正是通过这种方式, 这些对象尽管在形态上或行为上有变化, 但仍保持为自身同一的对象。
[1] [奥] 阿尔弗雷德·许茨, 《社会实在问题》, 霍桂桓译, 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第138页。
[2] [奥] 阿尔弗雷德·许茨, 《社会实在问题》, 霍桂桓译, 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第367页。
[3] [奥] 阿尔弗雷德·许茨, 《社会实在问题》, 霍桂桓译, 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第131页。
[4] [奥] 阿尔弗雷德·许茨, 《社会实在问题》, 霍桂桓译, 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第297页。
[5] [奥] 阿尔弗雷德·许茨, 《现象学哲学研究》, 霍桂桓译, 浙江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第11页。
[6] [奥] 阿尔弗雷德·许茨, 《现象学哲学研究》, 霍桂桓译, 浙江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第12页。
[7] [奥] 阿尔弗雷德·许茨, 《社会世界的意义构成》, 游淙祺译, 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 第15页。
[8] [奥] 阿尔弗雷德·许茨, 《社会世界的意义构成》, 游淙祺译, 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 第57页。
[9] [奥] 阿尔弗雷德·许茨, 《社会实在问题》, 霍桂桓译, 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第222页。
[10] [奥] 阿尔弗雷德·许茨, 《社会世界的意义构成》, 游淙祺译, 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 第62页。
[11] [奥] 阿尔弗雷德·许茨, 《社会世界的意义构成》, 游淙祺译, 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 第62-63页。
[12] [奥] 阿尔弗雷德·许茨, 《社会世界的意义构成》, 游淙祺译, 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 第43页。
[13] [奥] 阿尔弗雷德·许茨, 《社会实在问题》, 霍桂桓译, 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第227页。
[14] [奥] 阿尔弗雷德·许茨, 《社会实在问题》, 霍桂桓译, 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第223页。(www.xing528.com)
[15] [奥] 阿尔弗雷德·许茨, 《社会实在问题》, 霍桂桓译, 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第224页。
[16] [奥] 阿尔弗雷德·许茨, 《社会实在问题》, 霍桂桓译, 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第35页。
[17] [奥] 阿尔弗雷德·许茨, 《社会世界的意义构成》, 游淙祺译, 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 第47页。
[18] [法] 柏格森, 《形而上学导言》, 刘放桐译, 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 第1页。
[19] [奥] 阿尔弗雷德·许茨, 《社会世界的意义构成》, 游淙祺译, 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 第46页。
[20] [奥] 阿尔弗雷德·许茨, 《社会实在问题》, 霍桂桓译, 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第243页。
[21] [奥] 阿尔弗雷德·许茨, 《社会实在问题》, 霍桂桓译, 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第264页。
[22] [奥] 阿尔弗雷德·许茨, 《现象学哲学研究》, 霍桂桓译, 浙江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第14页。
[23] [奥] 阿尔弗雷德·许茨, 《社会理论研究》, 霍桂桓译, 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第139页。
[24] [奥] 阿尔弗雷德·许茨, 《社会理论研究》, 霍桂桓译, 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第15页。
[25] [奥] 阿尔弗雷德·许茨, 《社会实在问题》, 霍桂桓译, 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第72页。
[26] [奥] 阿尔弗雷德·许茨, 《社会理论研究》, 霍桂桓译, 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第254页。
[27] [奥] 阿尔弗雷德·许茨, 《社会世界的意义构成》, 游淙祺译, 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 第170页。
[28] [奥] 阿尔弗雷德·许茨, 《社会世界的意义构成》, 游淙祺译, 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 第44页。
[29] [奥] 阿尔弗雷德·许茨, 《社会世界的意义构成》, 游淙祺译, 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 第36页。
[30] [奥] 阿尔弗雷德·许茨, 《社会世界的意义构成》, 游淙祺译, 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 第173页。
[31] [奥] 阿尔弗雷德·许茨, 《社会世界的意义构成》, 游淙祺译, 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 第41页。
[32] [奥] 阿尔弗雷德·许茨, 《社会世界的意义构成》, 游淙祺译, 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 第46页。
[33] [奥] 阿尔弗雷德·许茨, 《社会世界的意义构成》, 游淙祺译, 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 第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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