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析生活世界的意义结构的过程中, 许茨在借鉴韦伯的关于社会行动的意义的研究基础上, 对这种哲学的出发点做了重新思考, 他特别突出强调了 “行动” 对社会科学的重要意义。 许茨指出, 生活世界本身是一个文化世界、 是一种意义结构, 而这种意义结构是来源于人类行动并为人类行动所规定的。 社会科学要想理解这一文化客体, 就必须诉诸人类主体的各种活动。因此, 他把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界定为存在于社会实在之中的人类行为举止以及常识对它的解释。 “行动” 是许茨意义理论中的另一个重要范畴, 他对意义问题的理解紧紧围绕着行动问题展开。 许茨把生活世界看作是人的存在的最基本的事实, 认为哲学思辨必须从这个事实开始。 而对生活世界的意义的考察, 首先就需要对人的行动有科学的认识。 正是人通过自己的活动把主观意义赋予了他自己的自发生活的某些经验, 要理解意义, 就必须求助于对人类行动的明确的认识。
“行动” 是实践哲学的基础概念, 离开 “行动” 概念, 实践概念本身就只是一个空洞的名词。 古希腊的实践概念在拉丁文中曾经被译为actus, 即表示 “行动” 的意思, 它被理解为与人的意志选择有关的活动, 即有目的、 有计划的活动, 因此, 也就被理解为有关人生意义和价值的活动。 许茨给 “行动” (action) 的界定是, 它是一个不断前进的过程, 是由行动者自觉地设计的、 有意图的人类的行为举止。 许茨特别强调, 所有的行动都是经过设计的、有意图的, 因此, 行动的源泉就存在于行动者的意识之中。
在许茨之前, 韦伯就已经开始将社会行动作为其社会理论的核心问题,并强调正是行动者的行动构成了意义。 韦伯认为, 理解社会学是对社会行动进行的诠释性理解, 而行动指的就是被行动的个体赋予主观意义的人类行为。行动对行动者来说是富有意义的, 这是行动与单纯的行为的差异所在。 许茨指出, 根据韦伯对社会行动的界定, 社会行动与意义的关系至少包含以下四个层次:1. 根据其含义, 社会行动必然要与他人相关;2. 社会行动者必然赋予其行动以意义, 因此, 其行动必然有意义地指向其他人的行为;3. 行动者的行为以有意义的方式与他人行为产生关连的体验意义存在着不同的意义结构;4. 社会行动者在其行动过程中必然以他人的行为作为导向, 他的行动就其意义而言是与他人行为相关的。 但许茨认为, 在韦伯那里, 对行动概念的理解本身仍有模糊之处。 在有关他人行动意义的理解上, 韦伯的理论中还存在许多有待澄清的问题, 如 “行动的意义” “意义脉络” “主观意义” “客观意义”, 等等。 这促使许茨对相关问题进行进一步深入研究, 以期对这些问题作哲学上的澄清。
许茨试图厘清 “赋予行动以意义” 的含义, 为此, 他认为首先需要凸显韦伯的 “行动” 一词蕴含的模糊性。 在韦伯那里, “行动” 有时指的是已经构成的完备的行动, 这时它处于已然完成的状态, 是一种完成的单元、 制造品或者客体; 有时它又指处于构成过程中的行动, 这时它是一个流动的过程,处于不断地形成、 生发与向前推进的过程。 许茨指出, “我的处在过程中的行动呈现出来的是一连串存乎现在的经验, 更精确地说, 我经历的这些经验不断地生成流逝, 而我意向中的行动呈现给我的则是一连串预期的未来经验,相形之下, 我已完成的已然行动, 呈现出来的则是一连串已完结的经验, 我可以在记忆中反省它们。 我所谓行动的意义不仅关连到行动进行时的意识体验, 还关连到我的未来体验, 以及我的过去经验。”[12]因此, 我们在分析行动现象时, 必须对用词进行严格区分。 其中 “进行中的行动” 指的是与主体紧密相关的构成中的经验, 它是在具体行动者个人意识当中进行的; 而 “已被构成的已然行动” 则不考虑行动主体和行动者所构成的经验过程。 此外, 韦伯的社会行动概念还存在一系列有待解决的问题, 如行动者赋予其行动以意义指的是什么? “行动” 与 “行为” 的意义应该如何区分? 由于在韦伯论述诠释他人行为时就已经预设了他人有意义的存在全然是前给予的, 那么对于自我来说, 他我是如何以有意义的方式被给予的? 自我如何理解他人的行为?等等。 许茨指出, 这些问题表明韦伯将 “行动” 界定为 “有意义的行为” 的说法是不清晰。 一方面, 当韦伯谈论 “有意义的行为” 时, 他所想的作为行动的原型的实际上是一种目的理性的行为; 另一方面, 他对行为所做的分类又是奠定在行动意义等于行动动机的想法上的, 而这正是导致韦伯论述前后不一的原因。 在许茨看来, 行动是人在外部世界中自发的表现形式之一, 对于观察者来说显现为客观的一种行为, 对行为主体来说可能具有截然不同的意义。 因此, 要理解他人行动的意义, 首先要进行关于他人行动 “意味意义”的假定: 第一, 假定他人也是赋予自己行为以意义的, 并且这个意义能够被我所掌握; 第二, 假定他人行动的主观意义不必然等同于我观察其行动或行为后所获得的意义。 由此, “我或者可以生活在我那指向其客体并且不断发展的活动过程之中, 通过现在时态经验我的活动过程; 或者可以说, 我走出这种正在不断发展的流, 以一种反思的眼光, 通过过去时态或者现在完成时态来观察我以前的那些活动过程中存在的、 已经完成的活动。”[13]由于认为意义只存在于当我们回过头来反思我们的过去的经验的时候, 许茨对这两种情形进行了不同的概念规定。 他把 “发源于我们的自发生活并且从主体角度看有意义的经验称为行为举止 (conduct)”[14], 而 “把预先设计的行为举止, 也就是说, 把建立在预先设想的设计基础之上的行为举止称为行动。”[15]这意味着,作为根据某种经过设计的行为计划而进行的行为, 行动是由某种在时间上先于它的设计所决定的。 这里的计划就是行动所具有的首要和根本的意义, 当行动结束时, 这种意义会根据实际进行过的行动被加以某种修正。 他指出,行动总是建立在一个预先设想的设计基础上的, 正是这种对以前的设计的参照使活动过程和活动都成了有意义的东西。 因此, “行动” 与 “活动” 不同,前者指的是具有自我意识的个体行动者根据一个预先设计的方案所进行的、取向未来某一具体目标的人类行为。 它来源于个体社会行动者的意识经验,其最突出的特征是主观性、 有目的性和有计划性。 而所谓的 “活动”, 指的是行动这个不断发展的过程的结果, 也就是说, 指的是已经完成的行动。 许茨主要是在个体行动者的主观意识层次上运用 “行动” 概念的, 他认为, 行动必须以个体行动者的主观设计活动为基础, 而行动者要进行设计, 就必须通过其幻想过程把这种行动的结果形象化, 并且以之作为其设计过程的出发点,此即他所谓的 “活动”。 许茨的这一区分虽然有针对韦伯相应概念的含糊之处的意图, 但更主要的是要进一步具体贯彻现象学将一切研究对象主观化的基本倾向。 不过, 他并未因此而把行动与人的幻想过程等同起来。 因为在他看来, 个体的纯粹幻想过程虽有目的在其中发挥作用, 但并无计划可言, 因而只能称为 “进行”, 并不属于 “行动” 的范畴。 在此基础上, 许茨将纯粹的幻想过程称为 “隐蔽的行动”, 同时将通过身体与外在世界接触导致的行动称为 “公开的行动” 或 “工作”。 对他来说, 行动的意义是由行动者所赋予的,行动者对行动的构想构成了行动的整体性, 这也是他人理解该行动的基本依据。(www.xing528.com)
许茨还将常识经验中的行动区分为三种类型, 即可以感觉的行动、 合乎道理的行动, 以及理性行动。 但他同时对常识思维意义上的理性行动进行了特别的说明, 指出该术语虽然意指行动者对行动的目的、 手段及各种结果有清晰明确的预期和认识, 但它指涉的是在内群体中被视为理所当然的现有知识储备和行动者的主观观点, 与科学意义上的理性行动有着本质的区别。 在常识的水平上, “ ‘理性行动爷 总是处于由它所涉及并被人们认为理所当然的环境、 各种动机、 各种手段和目的、 各种行动过程以及各种人格构成的、 没有受到质疑并且尚未决定的某种类型性构想框架之中的行动。”[16]从这种构想框架出发, 所谓的常识经验中的理性行动总是会表现出某种主观性的特征,其中只有部分成分是清晰的和具有经验确定性的。 因此, 行动在常识经验层次上只能有部分是理性的, 用许茨的话说就是总是 “表现出貌似合理性” 的。
基于上述区分, 许茨从柏格森的 “绵延” 理论和胡塞尔现象学对内在时间意识的研究出发, 提出了对 “行动意义” 的独特理解。 他指出, “行动也可以说不过是在语言上被本质化的体验。 它在特定方式底下受到注意, 而所谓与行动相结合的意义, 不过就是这个朝向自己的体验的特定方式, 也就是它才使得行动之为行动。 对于有意义行动所界线的分析, 必须回到内在时间意识的体验如何构成这个问题去加以处理。”[17]但与柏格森主要在精神生活层面谈论行动问题不同, 许茨强调将行动奠定在现实生活基础上。 在柏格森那里,人作为一种有意识的存在物, 其活动具有精神性, 因此, 他所说的行为是一种精神性的活动。 “当我谈到绝对的运动时, 我就把一种内在的东西, 即所谓的精神状态, 归属于运动着的物体。”[18]而在许茨看来, 柏格森的研究所根据的只是那种与外部世界联结在一起的行动, 而他试图将研究适合于各种人类行动。 对他来说, 社会行动的意义即行动者本人的主观意义, 而赋予意义的活动也就是主体的自我说明活动, 主体通过意向性活动构造意义的过程, 同时也就是其理解和解释该意义的过程。 在柏格森对思想流区分的基础上, 许茨认为对 “行动” 也应作双重解释: 一是把行动看作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即进行中的活动, 行动者通过现在时态经验这一活动过程; 二是把行动看作是已经进行过的活动, 即已经做过的事情, 行动者需要通过现在完成时态来观察已经完成的活动。 他指出, 在这两个过程中行动者领会的东西是不同的。当行动者在特定社会情境中进行某种行动时, 他认为后者对他而言所具有的意义是理所当然的; 只有当他停下来对该行动进行反思时, 他才能明确意识到由他赋予该行动的意义。 由此, 许茨认为, 对于意识而言, 原始的意识流的内容并无意义, 只有当一种行动从意识流中被主体挑选出来并加以注意和反思时, 它对主体的意义才被构造出来。 “意义毋宁是对于自身体验的特定视向的一种标记, 体验存在于我们不绝如缕的生命流程当中, 只有在反省的活动当中, 特定体验才能从其他的体验 ‘脱颖而出爷, 成为界线分明的体验。 意义可说就是我对自己生命流程的特别态度。”[19]我们的生理反应、 无意识的被动反应等非自觉的自发形式, 因为只是存在于被经验的现实性之中且未加反思的, 它们都不是有意义的行为。 人们通过反思而赋予生活世界以一定的意义, 意义来源于主体, 是在主体的意向性活动中被构成的, 是主体用以考察反思感受的方式。 这样, 作为社会行动者的个体如何理解意义的问题, 就随着他对意义产生问题的解释而得到了说明。
许茨对 “行动” 概念的论述, 虽然仍是从胡塞尔现象学的基本立场出发的, 并且仍然遵循的是将一切社会现象及其意义主体化的路线, 但是在他的具体论述中, 已经常常表现出求助于生活世界中不依赖个体行动者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各种客观维度的倾向。 同时, 与近代哲学把认识作为哲学的出发点不同, 许茨强调把 “行动” 作为哲学出发点加以考察和研究, 看到了人类实践活动对生活世界意义的基础作用, 这在一定意义上实现了哲学对自身的重新认识。 也正是由于对 “行动” 的重视, 与柏格森把主体仅仅理解为认识主体不同, 许茨的生活世界现象学的主体是社会行动者。 他的这种对 “行动”概念的理解和运用, 实际上构成了许茨的现象学研究从意识现象学转向社会现象学的一个重要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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