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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韦伯意义理论的批判性思考:研究许茨的生活世界现象学理论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导致许茨开始关注生活世界现象学研究的直接诱因, 是他对韦伯意义理论的批判性思考。韦伯将社会行动界定为是进行行动的个人将主观意义赋予行动, 并根据对他人行为的考量来确定自己行动过程方向的活动。基于对社会研究中主观性的强调, 韦伯将意义作为考察社会行动的核心着眼点。许茨的这一研究, 是从对韦伯关于主观意义及主体间理解的观点的批判性思考开始的。

对韦伯意义理论的批判性思考:研究许茨的生活世界现象学理论

导致许茨开始关注生活世界现象学研究的直接诱因, 是他对韦伯意义理论的批判性思考。 可以说, 韦伯的理解社会学促成了许茨研究的最初问题意识。

许茨认为, 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学研究是由席美尔和韦伯开始的。 在 《社会世界的意义构成》 一书中, 许茨将席美尔视为把人类社会形式的理论创造作为社会科学研究任务的第一人。 但许茨同时也看到, 虽然席美尔的一些理论分析对后人的相关研究具有启发意义, 但他所使用的一些基本概念仍然缺乏必要的明晰性。 不仅如此, 席美尔系统的方法论立场也限制了他在这一研究领域的进一步发展。 许茨认识到, 席美尔的哲学社会学只是一种社会科学上的新康德主义认识论。 因此, 他对席美尔的理论借鉴主要涉及他对来自于二重性和三重性的交往关系的单个形式的揭示、 关于社会领域中的个体互动理论, 以及关于主体角色的理论设想等领域。 许茨认为, 席美尔的这些论断有助于自己解决个体意识和社会意识的悖论问题。 他强调, 席美尔的一大贡献就是证实了处在不同的情境中的人彼此间沟通的复杂性, 但席美尔本人在这方面的相关研究还缺乏应有的科学性, 是马克斯·韦伯的理论思考才使席美尔的这一研究沿着科学的方向获得了发展。

韦伯的社会学理论是许茨早期理论思考的主要依据和出发点。 许茨在美国出版的著作和论文多半都与对韦伯思想的研究相关, 其中有的是引用了韦伯的论述, 有的是围绕韦伯所关注的问题展开探讨, 有的则是试图在韦伯的相关叙述中寻找深层的理论依据。 韦伯以人的社会行动及行动的主观意向作为社会学研究的出发点, 这展示了韦伯对人的关注以及从真实活动着的人出发从事理论研究的基本立场。 当然, 韦伯研究这些问题的主要目的并不是为了实现对人的主体性的确证, 而是试图达到客观性的科学知识。 但这一研究确实传达了韦伯从人出发、 致力于考察、 理解和批判现代人的现代化进程的理论承诺。 许茨指出, 韦伯赋予社会学的一个中心工作就是致力于理解社会行动者赋予其行动的主观意义。 也正是受韦伯研究的启发, 许茨确定了自己的理论研究主题, 即探究我们如何实现对他人的行动意味的理解问题。

在韦伯看来, 社会学是一门对社会行动进行理解, 并在此基础上对社会行动的过程及其后果进行因果性说明的科学, 其研究对象就是那些有意向性的人的社会行动。 韦伯将社会行动界定为是进行行动的个人将主观意义赋予行动, 并根据对他人行为的考量来确定自己行动过程方向的活动。 与迪尔凯姆等客观实证论者将社会学的研究对象理解为客观性不同, 韦伯认为, 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应该是主观性。 社会现象与自然现象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它的主观意向性方面, 社会研究必须把主观性作为根本问题来加以对待。

基于对社会研究中主观性的强调, 韦伯将意义作为考察社会行动的核心着眼点。 韦伯认为, 既然人的社会行动都是在某种主观意愿的支配下展开的,要想真正理解社会行动, 就必须首先把握与人的主观意愿相关的诸方面, 如使人的主观意愿得以存在的条件, 以及限制或规定着人的主观意愿的各种文化因素, 等等。 韦伯特别强调了把握人的主观意愿及相关文化因素中的价值因素的重要性, 并由此提出了 “价值相关性” 的观点。 在韦伯那里, “价值相关性” 指的就是个人或研究者所属的社群的价值系统, 这些价值系统并非是研究者个人的价值取向, 而是为他所属的社群所普遍接受的一些价值观念。这些价值观念由于能够为人们所普遍接受而具有普遍意义, 社会研究者正是依靠它们去选取研究目标并解释社会现象的。 实际上, 韦伯的 “价值相关性”观念的提出并非单纯为了把握社会行动者的主观意愿, 更是希望由此推论出具有价值相关性的客观的社会研究的可能性。 他认为, 社会研究者在一定的价值观念的引导下达到对其研究对象的主观意愿的一定程度的理解后, 还需要上升到对之加以客观性和因果性的解释, 而这种解释的获得又要求研究者必须排除表达着自身情感和主观选择的价值观念的影响, 即必须保持 “价值中立”。 根据对 “价值相关性” 与 “价值中立” 的思考, 韦伯将意义分为两种类型: 客观意义与主观意义。 其中客观意义是一个行动对于观察者而言所具有的意义, 而主观意义则指的是一个行动对于行动者本人所具有的意义。对观察者来说, 意义理解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通过对行动者行动的直接观察来把握行动者赋予其行动的意义, 另一种则是在考察行动者行为动机的基础上对行动所进行的说明式理解。

虽然同样关注社会科学问题的研究, 但许茨与韦伯研究的兴趣点有显著的不同。 与韦伯重视对具体的社会世界现实的分析不同, 许茨更多关注的是对这种现实的纯粹形式的思考。 韦伯强调以经验的方式对具有特殊性的、 具体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的现实分析, 而许茨更注重对社会学一般理论基础和研究方法论的探究。 许茨研究的理论宗旨是, 通过对生活世界中具有普遍意义的结构的尽可能明晰的分析, 为社会学奠定更为坚实的理论基础。(www.xing528.com)

许茨的这一研究, 是从对韦伯关于主观意义及主体间理解的观点的批判性思考开始的。 许茨指出, 韦伯在研究方法上所具有的最重要贡献, 就是他对现代结构功能主义研究方法的驳斥。 在现代结构功能主义者看来, 一个社会群体生活的文化类型决定着该群体在特定历史时期的特征。 韦伯指出了这一理论的局限, 并强调如同社会世界中的所有其他现象一样, 一种文化类型对于在社会世界中行动和思考的人来说, 与对社会学家来说的意义是不同的。许茨肯定了韦伯的 “价值中立” 原则对社会学研究的积极意义, 认为坚持这一原则就意味着, 一个社会科学家在面对他的理论研究课题时, 需要把自己的情感和价值偏好暂时搁置。 但许茨同时认为, 对于社会科学家来说, 仅仅做到价值中立还不够, 更主要的是他要具有进行研究所必需的超然的科学态度及外在的视角。 许茨也肯定了韦伯的 “价值相关性” 理论对社会科学研究的意义, 并指出, 社会科学家即使在选择自己的研究主题的时候也是 “价值相关” 的。 也就是说, 社会科学家作为一个社会存在, 和普通人一样有他自己的价值观、 兴趣和特殊的关注点, 这些因素会在他选择研究主题的时候起到不同程度的引导作用。 然而, 许茨同时指出, 一旦论题确定后, 社会科学家就需要摆脱其他的生活关联而专注于他的理论参照框架, 即他要客观地收集和处理所获得的材料。

在韦伯以合理性行动的模型作为他的理解社会学的关注点的问题上, 许茨进一步探讨了 “合理性” 概念对社会科学的意义。 他指出, 在处理日常生活中的社会行动问题时, 不应只考虑具体人的具体行动是否具有合理性及其合理的程度问题, 还应对 “可感觉的行动” 与 “合理性的行动” 加以区分。因为 “可感觉的行动” 一般来说是基于传统或习惯的社会行动, 而 “合理性行动” 则在行动者对行动的结果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的基础上的一种社会行动。 基于这种区分许茨强调, 每一个社会行动者独特的生平情境可能导致他和社会科学家具有不同的现有的知识储备。 同时, 韦伯的理论将人的社会行动划分为 “目的合理性行动” 与 “价值合理性行动” 两个部分。 许茨对这一划分做了进一步完善, 将它们展开为 “原因动机” 与 “目的动机” 两个方面, 并对这两种动机类型进行了进一步的阐释。 此外, 许茨赞同韦伯关于社会科学本质上关注的应是社会行动的观点, 肯定 “社会的” 一词是以两个人或两个以上的人的行为之间关系来界定的, 他也认可韦伯关于社会科学的基本功能是 “理解”, 即要理解社会行动的主观意义的观点, 但对韦伯将 “主观意义” 和 “理解” 两个概念等同起来的做法提出了质疑和批判。

许茨认识到, 在韦伯那里, 社会科学中的许多问题都还没有得到合理的解释。 如韦伯没有明确地指出行动、 主观意义和理解等概念的特质; 没能回答社会科学如何才能追求主观意义的问题; 没有清楚说明社会行动如何获得意义的问题; 也没有阐释社会行动者是如何实现相互理解的。 在许茨看来,社会世界中的意义问题比韦伯所设想得要远为复杂, 韦伯对意义的思考不仅尚包含诸多模糊性, 而且带有明显的简单化的倾向。 这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韦伯对 “社会行动” 概念的界定, 没有充分考虑到社会行动者与他人的关系对社会行动意义所产生的影响的复杂性。 韦伯虽然极其关注社会互动, 特别是关注互动中 “影响他人” 的方面, 但在任何地方他都没有清楚地表明 “影响他人” 究竟意指什么; 韦伯虽然肯定了社会行动的本质是人的主观意识的关联性, 但对这个根本性的问题, 他的回答只停留在对社会行动主观意识问题的表层理解和模糊说明上。 其次, 韦伯虽然对主观意义与客观意义进行了区分, 但他只是把它们当作从不同角度出发所理解的意义而已,并没有指出二者的本质区别。 与之相关的, 韦伯一方面肯定科学的主要标志是客观性, 另一方面, 又认为社会科学的目标是获得主观意义, 这包含了明显的自相矛盾。 再次, 韦伯将 “理解” 区分为 “观察性理解” 和 “动机性理解” 两类, 但并没有对这一区分加以明确的界定, 也没有提供任何进行这种区分的明确的标准或依据; 韦伯在区分这两种 “理解” 时所考虑的, 主要是在理解一个行动的意义的过程中有没有涉及更广泛的意义联系问题, 但由于他的两种 “理解” 都需要涉及意义联系, 这就使人们很难由此对二者做出本质的区分。 许茨主张将韦伯的这个区分以 “直接经验的世界” 和 “间接的世界” 的区分加以取代, 因为韦伯所谓的 “观察性理解” 实际上是在我们可以对他人行动进行观察的情况下的一种直接的理解, 只有在 “直接经验的世界”中我们才能够直接和他人发生关系; 而韦伯的 “动机性理解” 则适用于那些由同时代人、 前辈或后代构成的 “间接的世界”。 又次, 虽然韦伯将动机视为构成行动意义的一个重要部分, 但他对动机的界定和阐述仍旧含糊不清。 许茨认为, 这主要是因为韦伯没有认识到人们一般所说的 “动机” 中包含着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方面, 它指的是一个人的努力所预期实现的目标, 许茨将这种动机称为 “目的动机”; 另一方面, 它指的是促使一个人做某事的原因,许茨将之界定为 “原因动机”。 另外, 韦伯对社会行动的核心特征的表述也不够清晰。 许茨指出, 这主要是由于韦伯没有将 “影响他人的社会行动” 与“以他人为取向的社会行动” 区分开来所导致的。 实际上, 我们不仅应该从以他人为取向的角度, 还需要从社会影响的角度来分析人们的社会行动, 因为这才是社会行动的关键所在。 由此, 社会行动的核心特征应该是谋划, 它作为目的动机能够在他人那里引发某种有意识的经验。 最后, 韦伯认为只有借助理想类型, 社会科学才能获得客观性, 但他并没有阐明理想类型的观念是如何进入个体的主观意识的。 许茨认为, 要避免韦伯思想中的这些失误, 就必须对生活世界的意义的结构进行更深入的探讨。

由于意识到韦伯的主观意义理论存在诸多不清晰和不完善之处, 许茨从力图弥补韦伯的理论缺陷入手展开了自己的理论研究工作。 韦伯为他的研究提供了一个起步的平台, 许茨虽然赞同韦伯将社会学理解成 “以诠释的方式理解社会行动的科学” 的观点, 但认为要阐明韦伯所使用的 “理解” “意义”和 “行动” 等概念, 就必须为理解社会学奠定牢固的哲学基础。 他指出, “科学永远是一种客观的意义脉络, 所有关于社会世界的科学论题都是针对一般的或特定的主观意义脉络去构作客观的意义脉络。 所以每一门社会科学的问题都可简述如下: 关于主观意义脉络的科学是如何可能的?”[1]通过对韦伯研究的考察, 许茨逐渐明确了自己的理论任务: 清除韦伯的主要概念的模棱两可, 对它们加以更明晰的界定, 同时构造一个关于社会行动的普遍理论, 从而为社会科学奠定更为牢固的基础。 在许茨看来, 日常生活的行动领域是社会实在的核心, 要理解社会实在, 就必须理解社会的人及其行动的意义。 为此, 首先要做的就是研究主观意义究竟意味着什么。 而要做到这一点, 则需要暂时撇开社会学层次的研究, 借助于现代哲学的研究成果展开对理解社会学理论基础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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