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级妥协的产儿——洛克
约翰·洛克(1632年—1704年),英国哲学家、教育家。1632年8月29日出生于英格兰西南部的萨莫塞特郡,父亲是一位律师。1646年,洛克进入威斯敏斯特公学院学习,1656年,洛克获得牛津大学基督教公学院学士学位并留校任教。在牛津期间,洛克对笛卡儿的哲学以及自然科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36岁时曾被入选英国皇家学会。1665年,他离开牛津大学出使德国,次年在归国途中结识舍夫茨伯利伯爵,并成为他的家庭医生和教师。以后因追随舍夫茨伯利伯爵参与反对英国王室的活动,被迫流亡国外。流亡期间,他又担任了友人葛拉克的家庭教师。
1688年,英国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取得妥协,建立君主立宪制,洛克回到英国,对这一制度表示拥护并给予理论上的论证,所以恩格斯说洛克是1688年的阶级妥协的产儿。洛克一生著书甚多,其所著《人类理解论》《政府论》《论宽容》分别表达了他具有鲜明时代色彩的哲学观、政治观和宗教观。《教育漫话》作为他的绅士教育思想的代表作,其雏形是书信札记,后经整理得以发表。该书系统地论述了绅士教育的体系、内容和方法,充分肯定了教育的作用。洛克终身未娶,1704年10月28日,洛克溘然长逝。
洛克最初的成名作是《人类理智论》(1690年),在该书中他论述了人类知识的起源、性质及局限性。洛克的观点基本上是经验主义的,弗朗西斯·培根和勒内·笛卡儿对他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洛克的思想反过来又影响了诸如乔治·伯克利主教、戴维·休姆和伊曼纽尔·坎德这样的哲学家。虽然《人类理智论》是洛克最有创造性的论著,也是著名的哲学经典著作之一,但是却没有他的政治论著对历史发展的影响大。
在《论信仰自由书》(1689年初次发表时未署名)中,洛克主张国家不应干涉宗教信仰自由。洛克虽然不是提出在所有的宗教派别中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第一位英国人,但是他提出的拥护宗教信仰自由的有力论证是赢得公众支持的一个因素,而且,洛克把这种信仰自由的原则扩展到非基督教徒当中去,邪教徒、伊斯兰教徒都不应该因其宗教原因而被剥夺国家规定的民权,但洛克认为这种信仰自由不应扩大到天主教徒和无神论者当中去,因为他认为,他们忠实于外国君主。因此,按照今天的准则来看,人们会认为他是个气量狭小之辈,但是,人们为他论定时应该联系到他所处时代的思想,事实上,他提出的赞成宗教信仰自由的论证比他所提出的事例更能说服读者。在一定程度上,正是由于洛克的论著,今天宗教信仰自由才扩展到了它将会被排斥的团体之中。
洛克最重要的著作是《政府论》,在该书中他提出了自由宪政民主的基本思想,这对所有讲英语的国家和地区的政治思想的影响尤其深刻。洛克坚信人人皆有与生俱来的权利,这些权利不仅仅包括人生,而且还包括个人自由和拥有财产的权利。洛克声言政治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个人及臣民的财产,这种观点有时被称为“更夫政治”。(www.xing528.com)
洛克批驳了王权神授的观念,主张政府的权威只能建立在被统治者拥护的基础之上。人在社会中的自由只受根据国家的意志而建立的立法权的限制而不受任何其他立法权的限制。洛克强调社会契约论,这在一定程度上是源自于一位早期的英国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但是托马斯·霍布斯利用社会契约论来为专制主义辩护,而洛克认为社会契约可以废除。每当立法者竭力掠夺和毁坏人民的财产或竭力把人民变成独裁统治下的奴隶时,他们就使自己处于与人民对抗的局面,因而人民不会进一步屈从而是被迫进入上帝为所有的人提供反抗武力和暴力的普通避难所,而且人民仍保留一种至高无上的权力,当他们发现立法机关的行为与其职责相违背时,就会将其取消或改组。洛克为革命的权力所作的申辩,强烈地影响了托马斯·杰弗逊和其他美国革命家。
洛克相信权力分散的原则,但是他认为立法机关应高于行政机关(因此也高于司法机关,他认为司法机关是行政机关的一部分)。由于洛克认为立法机关应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因而他肯定会反对法院有宣布立法机关所立的法案不合宪法的权力。
虽然洛克坚信应由大多数人统治的原则,但是他清楚地表明政府不能拥有无限的权力。大多数人决不能破坏人们与生俱来的权力,也不能随意剥夺他们的财产权。政府只能根据被统治者的意志来合法地没收财产(在美国,这种思想最终用一个口号来表达:“不许选代表,就不许征税”)。
可以看出,洛克实际上几乎是在美国革命发生的一个世纪之前就把他的主要思想都表述出来了,他对托马斯·杰弗逊的影响极为明显。洛克的思想也渗入了欧洲大陆——特别是法国,他的思想是导致法国革命和法国《人权宣言》的一个间接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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