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史料
分汉文文献和西夏文文献两部分。先录汉文文献,次录汉译西夏文文献。
汉文文献:
(一)(元)脱脱等:《宋史·夏国传下》卷四八六载,中华书局点校本,1977年。
(绍兴)二十八年(1158年),始立通济监铸钱。
(二)(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中华书局点校本,1975年。
1. 卷十九 (太宗太平兴国三年二月,978年)甲申诏:西北边内属戎人,多赉货帛于秦、阶州易换铜钱,出塞销铸为器,自今严令禁之。
2.卷四五七 (哲宗元祐六年甲午,1091年)尚书省言:陕府系铜铁钱交界处,西人之来,必须换易铜钱,方能东去。即今民间以铁钱千七百,始能换铜钱一千,遂致铁钱愈轻,铜钱愈重,百物随贵,为害最深。
(三)(清)吴广成:《西夏书事》卷三十六(小岘山房刻本,初刊于道光五年,1825年)。
(绍兴二十八年,1158年)夏五月,立通济监铸钱。
自茶山铁冶入于中国,国中乏铁,常以青白盐易陕西大铁钱为用。及金人据关右,置兰州等处榷场,若以中国钱贸易,价辄倍增,商人苦之。仁孝乃立通济监,命监察御史梁维忠掌之,铸“天盛永宝”钱(牛按:“永”为“元”字之误),与金“正隆元宝”钱并用。金主禁之。仁孝再表请,乃许通行。
(四)(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八之三〇,中华书局影印本,1957年。
庆历六年正月十八日:枢密院言,夏国近遣贺正旦人到阙,以银钱博卖物色比前数多。
汉译西夏文文献:
(一)史金波、白滨、黄振华:《文海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
1.杂4·223,释“钱”,第536页:
此者钱也,卖种种买价值用是也。
2.23·222,释“缗”,第427页:
此者缗钱也,缗袋也。
3.25·221,释“价”,第430页:
此者价也,卖价之谓。
4.23·141,释“值”,第443页:
此者价也,卖买之所交付也。(www.xing528.com)
(二)史金波、白滨、聂鸿音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法律出版社,2000年。
1.卷五《军持兵器供给门》,第224页:
……修城黑汉人、钱监院、组绢院……
2.卷七《敕禁门》,第287页:
诸人不允去敌界卖钱,及匠人铸钱、毁钱等。假若违律时,一百至三百钱,徒三个月;五百钱以上至一缗,徒六个月;二缗,徒一年;三缗,徒二年;四缗,徒三年;五缗,徒四年;六缗,徒五年;七缗,徒六年;八缗,徒八年;九缗,徒十年;十缗,徒十二年;十缗以上,一律绞杀。从犯依次当各减一等。
诸人不允将南院黑铁钱运来京师,及京师铜钱运往南院等。若违律时,多寡一律徒二年。举告赏,当按杂罪举告得赏。
诸人由水上运钱到敌界买卖时,渡船主、掌检警口者等罪,按卖敕禁畜物状法判断以外,其余人知闻。受贿,则与盗分他人物相同,未受贿,当与不举告等各种罪状相同。
3.卷九《事过问典迟门》,第319页:
家按:内宫种种头项职……铸铁、皇城、三司、地边散买、铸钱……
4.卷十三《举虚实门》,第453页:
诸人于敌界转卖钱及毁钱等,所得劳役总数□举赏法,依下述实行:犯罪者当出予;若犯者不能出,则当由官方予之。
获三个月徒刑,赏四十缗;六个月徒刑,赏五十缗;徒一年,赏六十缗;徒二年,赏七十缗;徒三年,赏八十缗;徒四年,赏九十缗;徒五年,赏一百缗;徒六年,赏一百十缗。
三种长期中:
徒八年,赏一百三十缗;徒十年,赏一百五十缗;徒十二年,赏一百七十缗。获死罪,赏二百缗。
5.卷十七《物离库门》,第549页:
铜鍮打铸者等一律耗减:
为种种打事,则一两中可耗减三钱。
为种种铸事,则一两中可耗减二钱。
钱朽烂、绳索断,一缗可耗减二钱。
6.卷二十《罪则不同门》,第616页:
诸司都案、案头、司吏等者,犯条下一等已明之重罪时,依法为苦役中当遣送。犯其以下种种罪时,应黥杖之,则依法当受而留之。……
……私造粬、铸损钱、盗、种种诈骗、持取畜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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