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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夏钱币:广泛使用与研究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不仅表现在商业贸易中使用白银、使用铜铁钱,还表现在西夏政府中设有铸钱机构。《天盛律令》中有关西夏钱币的内容非常丰富,西夏钱币的使用也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西夏人与钱币结下不解之缘。这至少说明西夏部分官吏的俸禄是以钱支付的。《西夏天盛律令》为西夏文印本,内

西夏钱币:广泛使用与研究

三、钱币西夏的广泛使用

在西夏商品经济发展的同时,西夏的货币经济也得到相应的发展。这不仅表现在商业贸易中使用白银、使用铜铁钱,还表现在西夏政府中设有铸钱机构。《天盛律令》中有关西夏钱币的内容非常丰富,西夏钱币的使用也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西夏人与钱币结下不解之缘。这里以《天盛律令》为主,结合汉文资料,陈述如下:

(一)交易用钱

《文海》释“钱”:“此者钱也,卖种种买价值用是也。”释“价”:“此者价也,卖价之谓。”释“值”:“此者价也,买卖之所交付也。”[99]宋庆历年间,因元昊称帝,宋夏战争,导致“互市久不通,饮无茶,衣帛贵……一绢之值为钱二千五百”[100]。至于西夏使节至宋,“赐予、贸易无虑得绢五万余匹,归鬻之其民,匹五六千,民大悦。一使所获,率不下二十万缗”[101]。宋臣孙甫论拒买西夏青盐时说:“西盐数万石,其直不下钱十万余缗。”[102]

(二)征税要钱

在五代,夏州李氏就设官征收。西夏建国前后,在宋夏边界“榷场”,在宋方征收汉商税的同时,西夏也征收“蕃客”之税。西夏占领河西走廊后,如《松漠纪闻》所载,回鹘商贾载物“过夏地,夏人率十中取一,择其上品”。《天盛律令》提供了更多的资料,征税机关:盐池有税院,渡口有税监,还有各地的卖曲税院。征收税种,有买卖税、小店开业税、牲畜乘航税、芦苇及草席税等。此外,还有免税规定,如在“地界以外(买卖)不纳税”“媒人弃妻价不纳税”等。

《天盛律令》卷一八“缴买卖税门”,是专章征收赋税的律令,可惜原件残损过甚,具体内容不详。但从中可以看出,其征收范围,已不仅限于商业贸易,而是涉及生产领域交通领域、小商小贩、社会生活等方面。所征之税,有的抽纳实物,如上述回鹘商贾过境所交就是实物。《宋会要辑稿》兵二四之一二载,丰州蕃部过夏界,“每匹纳买路绢一疋,大茶十斤”。但境内征税以钱币为主,如《天盛律令》卷一七“库局分转派门”规定:“中兴府租院租钱及卖曲税钱等,每日之所得,每晚一番[103];五州地租院,一个月一番。”也就是说收了税钱要清点。卷一八“盐池开闭门”规定,“诸人卖盐,池中乌池之盐者,一斗一百五十钱,其余各池,一斗一百钱。当计税实抽纳,不许随意偷税”。

(三)借债、典当以钱计算

《天盛律令》卷三“当铺门”“催索债利门”,对有关行为做了规定:如若有人到当铺“放物典当取钱时,十缗以下,识(与)未识,一律当典给,是盗物亦不予治罪。……送十缗以上物者,识则令典给,未识当另寻识人,令其典当”。负债不还,要受处罚,“十缗以下,有官罚五缗钱,庶人十丈;十缗以上,有官罚马一匹,庶人十三丈”;对利息做了限制,放公私钱者,“一缗收利五钱以下……不准比其增加”。

(四)物品以钱计值

《天盛律令》卷一八“杂曲门”规定:“诸处踏去曲者,大麦、麦二斗,当以十五斤计;一斤,当计三百钱卖之。”“盐池开闭门”规定:“诸人卖盐,池中乌池之盐者,一斗一百五十钱;其余各池,一斗一百钱。”卷一五“地水杂罪门”规定:唐徕、汉延诸渠上的官树和私树等“为他人所伐时,计价以偷盗法判断”。

(五)劳动力以钱计工

《天盛律令》卷三“盗赔偿返还门”,卷七“为投诚者安置门”,都规定盗窃他人财物而无力偿还时,应以出工偿还盗价。其折价办法是根据劳动力大小、强弱的不同计值:大男人“一日出价七十钱”,小男及大妇“一日五十钱”,小妇“一日三十钱”。

(六)官吏俸禄给钱

《天盛律令》卷一七“物离库门”规定:租院、踏卖曲院等有关人员“禄食价钱”是:“提举头监一律三百,出纳二百,掌钥匙一百,司吏、指挥、栏头等七十。”这至少说明西夏部分官吏的俸禄是以钱支付的。黑城出土的西夏献宗乾定二年(1224年)黑水守将仁勇《告近禀帖》称,“远边之人,贫而无靠,唯持食禄各一缗”[104],就颇引人注意,为以钱支付俸禄,提供了新的资料。

(七)奖励用钱

《天盛律令》卷五“季校门·得举告功法”规定,若军卒发现所在部空缺战马甲胄等物“而未补赏”,可举报获赏:被告首领应革职,举告人“善战有战功,有知识”,“则举告人应为首领”。还有:凡“所告军首领应获月徒刑,当赏告者十缗;应徒一年时,当赏二十缗;应徒二年时,当赏三十缗;应徒三年时,当赏五十缗;应革职、军时,当赏七十缗。其赏金应按高低,由获罪行监、大小溜首领、舍监、末驱等出给”。《天盛律令》中有多处对举报者奖赏的规定,所奖之物主要是钱,有的数量很大,如被检举人判了绞杀的,举报者可获得多达二百缗的奖赏。

(八)礼金用钱

《天盛律令》卷六“军人使亲礼门”规定:“殿上坐节主、宰相等三十缗,诸节亲主、次、中等臣僚等二十缗,此外,任职有官者十缗,庶人五缗。……上位者为下位者馈送,及下位者为上位者馈送,一律按下位法实行,不许超过。”

(九)钱币的使用,还渗透到政治生活中

1.以钱多少作为量刑的依据。如前述《天盛律令》卷七“敕禁门”,将钱卖到敌界的人,私自铸钱或毁钱为物的匠人,皆以钱数之多少量刑。卷三“杂盗门”规定,持武器而盗者:“物已入手,则四缗以下,造意[105]徒五年,从犯徒四年;四缗以上至八缗,造意徒六年,从犯徒五年……二十缗以上,一律造意绞杀,从犯徒十二年。”

2.罚钱为惩处罪犯的方式之一。如卷七“敕禁门”规定,官民屋舍违律装饰大朱、大青、大绿,“当罚五缗钱”。

3.以钱代刑。如卷二“罪情与官品当门”规定,有官品的人犯庶民所犯某种当处杖刑之罪者,“七八杖交二缗钱,十杖交五缗钱,十三杖交七缗钱”。

4.以贪污、行贿钱数的多少定罪。如卷二:“贪状罪法门”,对贪赃枉法的执法人员,视受贿钱量之多少和罪情之轻重,做出处罚规定,分为13级,从最轻的贪贿“一百钱至一缗,造意十三杖,从犯十杖;一缗以上至三缗,造意徒三个月,从犯十三杖”,到最重的贪贿“四十缗以上,一律造意绞杀,从犯十二年”。

【注释】

[1]四川阿坝白龙江和松潘白水江,在甘肃文县汇合,自古称之为白水。这里为川、甘、青三省交界的山谷地带,是党项拓跋部发祥地。

[2]史金波、白滨、聂鸿音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法律出版社再版,2000年。该书原名《西夏天盛律令》,1994年科学出版社初版。《西夏天盛律令》为西夏文印本,内蒙古额济纳旗黑城出土,原件存俄罗斯科学院东方学研究所圣彼得堡分所。是西夏仁宗天盛年间(1149~1169)修订的一部法典。全书20卷,150门,1461条,除第16卷缺失和部分卷稍残外,基本保存完好。这部20万字的法典,是西夏的根本大法,也是现存最早的少数民族政权法典,对研究西夏法制和我国法制史具有重要意义。

[3]《甘宁青史略》,民国时甘肃镇原人慕寿祺编著,共40卷。该书以编年体式,上起上古,下迄民国18年(1929年),将甘、宁、青三省区4000年之战争和90余县之史实汇为一书。分正编和前编两部分,含舆地、民族、文化、歌谣等专辑,为近代记述甘宁青史实的最重要著作。1988年由天津古籍出版社影印出版。

[4]王晓洁:《安康发现的西夏钱币》,《西安金融》2006年第1期。

[5]见本书第九章第一节《贺兰山发现西夏窖藏钱币》。

[6]西夏窖藏钱币,不可理解为都是西夏钱币。后文要论及窖藏钱币是西夏流通货币,以宋钱为主,而西夏自己铸造的钱币很少。

[7](元)脱脱等:《宋史·夏国传》卷四八五,中华书局,1977年,第13995页。

[8] (清)吴广成撰,龚世俊校证:《西夏书事校证》卷一○,甘肃文化出版社,1995年,第122页;宁夏博物馆:《宁夏石嘴山市西夏城址试掘》,《考古》1981年第1期。

[9]谱录中还有些诸如天授通宝、大德通宝、正德元宝、乾定元宝、应天元宝等待考品、伪品钱,此处不论。

[10]唐石父:《四朝钱币研究管见》,《内蒙古金融》,1985年《钱币增刊》;牛达生:《我对西夏文折二“大安宝钱”的再认识》一文,肯定了唐老的看法。

[11]李吟屏:《新疆墨玉县窖藏铜钱》,《中国钱币》1998年第4期。

[12]郑讴:《李学勤:以“二重证据法”推动历史学考古学的发展——访历史学家、古文字学家李学勤》,《中国社会科学报》第373期,2012年10月31日。

[13]陈炳应:《西夏钱币述论》,《甘肃金融·钱币专辑》1987年增二。

[14]这些谱录如张端木(1711~1774)《钱录》、陈莱孝《历代钟官图经》、益斋主人《货泉备考》等。他们的撰者,皆清乾嘉时学者、藏家,皆有官资,与翁氏是同时代人。上述诸书皆无刊本,以原传抄本传世(无图)。1993年,被编入《中国钱币文献丛书》第三辑影印出版,学人得以见其真容。

[15]西夏碑,即“凉州重修护国寺感通塔碑铭”。清嘉庆九年(1804年),乾嘉学派学者张澍发现,汉夏文合璧,有重要研究价值,是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16]见本书第二章第一节《西夏钱币中西夏文钱的发现与认识——兼论洪遵〈泉志〉的钱图问题》。

[17]郑绍宗、王静如:《保定出土明代西夏文石幢》,《考古学报》1977年第1期。该幢立于明弘治十五年(1502年),是现知有确切年代可考的最晚的西夏文字。

[18]张澍:《养索堂文集·书天祐民安碑后》卷一九,《续修四库全书》影印道光十五年枣华书屋刊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

[19]赵权之:《介绍新发现一种西夏文钱》,《泉币》1940年第3期。

[20]盛大士《泉史》(道光十四年刻本),鲍康《观古阁丛刻》(同治十二年刻本)。收入马飞海、王贵忱主编《中国钱币文献丛书》,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出版,1993年。

[21]《泉币》(双月刊),于1940年由中国泉币学社创办。泉社由一些钱币学家组成,丁福保、罗伯昭任正副社长,郑家相任总编辑。从1940年到1945年共出版32期。该刊辟有考据、撰述、鉴别、杂著等门类,重视揭示新资料,文章短小活泼,但科学发掘资料和专论较少。

[22]丁福保:《古钱大辞典·总论·谱录》上册,中华书局,1982年,第291页。

[23]卫月望:《邦泥定国(即西夏)前后两钱臆》,《宁夏金融》1991年第2期。

[24](英)茹迪斯著,董长青译:《一枚西夏大铁钱》,《内蒙古金融·钱币两会专刊》,1986年。原载《东方钱币学会通讯》第100期(1986年)。

[25]马定祥批注丁福保《历代古钱图说》,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74页。

[26]彭信威:《中国货币史》第四章“五代十国的钱币”,上海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312~313页。

[27]所谓“四品中无是”,是指四种西夏文钱中,没有西夏文“天授”钱。《钱志新编》中著录的“天授通宝”钱是汉文钱,并非西夏文钱。《言钱别录》此说有误。

[28]王贵忱:《中国历代钱币书籍》(讲义),文化部文物局郑州培训中心,1985年,第34页。

[29]史金波、聂鸿音、白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卷七“敕禁门”,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287页。

[30]《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卷十“司序行文门”,多处提及东、南、西、北四院,在十二种监军司内,也有这四院,还有“南院行宫三司”。据研究,四院是以京畿地区为中心,分布于四个方向。杨蕤教授认为东院即西夏左厢监军司,当在今陕西榆林附近;南院在今宁夏海原天都山地区,因海原发现了“西夏行宫遗址”(见杨著《西夏地理研究》第二章,人民出版社,2008年)。

[31](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五七,中华书局影印本,1985年,第10937页。

[32]吴峰云、任永训:《宁夏盐池发现西夏官印和西夏钱币》,《宁夏文物》1986年试刊号。

[33]后文多次提到“西夏故地”,其含义与此相同,包括今宁夏、甘肃、内蒙古西部、陕北等地。

[34]陈炳应:《西夏文“福圣宝钱”辨证》,《甘肃金融》1989年增三。此后,陈先生所发多篇文章重申这一观点。

[35]赵权之:《介绍新发现一种西夏文钱》,《泉币》第3期,1940年。

[36]文见《中国钱币》1985年4期。

[37]郝朝元:《元德通宝与圣宋元宝母钱》,《陕西金融·钱币研究》1990年第3期。

[38](清)张端木:《钱录》卷五“附西夏钱”。马飞海、王贵忱主编:《中国钱币文献丛书·3》,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张端木(1711~1774)上海人,乾隆年间进士,所著《钱录》一书,无图,“为记述历代钱币形制之作,详于两宋以后钱币,为接续宋洪遵《泉志》者。……对后世续修钱币谱录颇有影响”(王贵忱《〈钱录〉后记》)。

[39]陈永忠:《西夏背“西”天盛元宝三说》,《宁夏钱币通讯》2009年第2期。

[40](清)张端木:《钱录》卷五“附西夏钱”。马飞海、王贵忱主编:《中国钱币文献丛书·3》,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

[41]见本书第五章《西夏货币经济研究》。(www.xing528.com)

[42]主要有《西夏的丝路贸易与钱币法》《西夏法典中的货币》《西夏货币制度概述》等篇。

[43]宋代的银铤(即银锭),有平首束腰、圆首束腰、弧首束腰等多种形式(钱屿编:《金银货币的鉴定》,上海远东出版社,1993年,第31~32页)。武威银锭,与宋代弧首束腰形制完全相同。

[44]杨玉彬:《阜阳出土一组宋代银铤》,《中国钱币》2005年第3期。同武威窖藏一样,该窖藏也出土了不少金银器。

[45]黎大祥:《甘肃武威发现一批西夏银锭》,《中国钱币》1991年第4期。

[46]党寿山:《武威出土的西夏金器及银锭》,载《武威文物考述》,2001年,第123页。

[47]王勇:《西夏货币研究琐议》,李范文主编:《首届西夏学国际学术会议文集》,宁夏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382页。

[48]陈炳应:《西夏的衡制与币制》注4,《中国钱币》1994年第1期。陈教授也与笔者谈过他的观点。

[49]白秦川:《武威出土银铤应为金代银铤》,《中国钱币》2005年第3期。

[50]陈炳应:《贞观玉镜将研究》,宁夏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5、73、75页。

[51]下文所述两枚银锭数据、图片等资料,皆为白秦川先生提供,谨致谢意。

[52]史金波:《西夏社会》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70~171页。

[53]陈永忠:《银川发现西夏银铤》,《收藏界》2006年第8期。银川银锭真伪,学界尚有不同看法,录此备考。

[54]董居安:《宁夏石坝发现墨书西夏文银器》,《文物》1978年第12期;陈炳应:《西夏的衡制与币制》,《中国钱币》1994年第1期。笔者撰文时,发现董文称“每两单位值约38~39.1克强”,而陈文则为平均“每两40.7克”。同一资料为何有两个结果,孰对孰错?理当厘清。经银器两与克之间的换算,发现上述两文皆有欠准确处,略作补正。一、董文称“每两单位值约38~39.1克强”。文字描述让人费解,不知这一结果如何得出。我的理解是:“38克”应为第2件实测重量,是表示西夏每两的最低值;“39.1克强”则不知所据。总的意思是每两重量在“38~39.1克强”的范围内,但第3件为“40克”,又作何解呢。二、陈文平均“每两40.7克”,则是错误的。原因是该文将“二两八”误为“二两半”,以致造成该件每两平均值高达“44.8克”,而3件的平均值也水涨船高,成了平均“每两40.7克”。还有,《西夏社会·上》第160页,将“三两半重137.5克”,误为“137.9克”,导致每两平均误为“39.3克”。

[55]周志荣:《湘潭发现北宋标准权衡器——铜则》,《文物》1977年第7期;俞天舒:《浙江瑞安发现北宋熙宁铜权》,《文物》1975年第8期。

[56]见本书第五章第一节《西夏主要流通北宋货币》。

[57]陈炳应:《西夏的衡制与币制》,《中国钱币》1994年第1期。

[58]史金波、聂鸿音、白滨:《天盛改旧定新律令》卷七,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270页。

[59]史金波、聂鸿音、白滨:《天盛改旧定新律令》卷二〇,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611页。

[60]史金波、聂鸿音、白滨:《天盛改旧定新律令》卷二〇,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618页。

[61]“字”是西夏的衡制名称。西夏受宋影响,也实行厘毫进位制,两—钱—分—字—毫—丝—忽。见陈炳应《西夏的衡制与币制》一文。

[62]史金波、聂鸿音、白滨:《天盛改旧定新律令》卷一七,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547~548页。

[63]陆思贤、郑隆:《内蒙古临河高油房出土的西夏金器》,《文物》1987年第11期。

[64]彭信威:《中国货币史·两宋货币》第五章,上海人民出社,1965年版1988年印刷,第421页。

[65]钱屿主编:《金银货币的鉴定·宋代金银钱》,上海远东出版社,1993年,第45~46页。

[66]于光建、徐玉萍:《武威西夏墓出土冥契研究》,《西夏研究》2010年第3期。

[67]“冥契”图片为于光建先生提供,谨致谢意。有关论著谈到“冥契”文字时,都以“银”下一字为不识之字。笔者仔细揣摩图片,认为当系“钱”字另一书体,即“img113”字。过去,中药处方某药几钱,都用这个字;史金波、杜建录《西夏社会文书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汉文西夏文书,有多件涉及钱者,其钱字都写为“img114”,无一例外。“冥契”中的“钱”字,也是这样写的,只是左笔不太清晰。

[68]杜建录:《西夏经济史》第八章,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227页;陈炳应:《西夏钱币述论》,《陇右文博》2007年第1期。

[69](元)脱脱等:《宋史·夏国传》卷四八五,中华书局点校本,1977年,第13990页。

[70](宋)王称:《东都事略》卷一二七《附录五》,武英殿聚珍本;(宋)曾巩:《隆平集·夏国·赵保吉传》卷二〇,文渊阁四库全书本。(清)吴广成撰、龚世俊等校证:《西夏书事校证》卷一七,甘肃文化出版社,1995年,第201页。

[71](清)徐松:《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六二,中华书局影印本,1957年。该书从《永乐大典》中辑出。

[72]陈炳应解释:金碗、银碗等50两、100两,不一定是一件,是多件的“重量相加而成”。见《贞观玉镜将研究》第71页。

[73]陈炳应:《贞观玉镜将研究》,宁夏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8页。

[74]彭信威:《中国货币史》第五章,上海人民出社,1965年版1988年印刷,第419页。

[75]彭信威:《中国货币史》第五章,上海人民出社,1965年版1988年印刷,第418~419页。

[76](清)孟麟:《泉布统志》卷六,道光十三年刊本。该书著录之“大夏颁行宝钞”“大夏军营宝钞”两种纸币,经研究,皆属伪作。王贵忱先生认为,该书“收入一批伪造的古钞”,“尤为后人诟病”。见《中国历代货币书籍》,文化部文物局郑州培训中心印,1985年5月,第34页。

[77]西夏《天盛律令》有严谨的书写格式,在每条开头的顶格,都有一个“一”字。

[78]敌界:西夏文原义为“兽人”,故有人又译为“兽界”。此时,西夏与金的边界线最长,西夏虽臣服于金,但双方常有军事摩擦,故《天盛律令》中的“敌界”主要是指金人。《天盛律令》卷一〇“司序行文门”,多处提及东、南、西、北四院,在十二种监军司内,也有这四院,还有“南院行宫三司”。据杨蕤教授研究,四院是以京畿地区为中心,分布于四个方向。认为东院即西夏左厢监军司,当在今陕西榆林附近;南院在今宁夏海原天都山地区,因海原发现了“西夏行宫遗址”(见杨著《西夏地理研究》第二章,人民出版社,2008年)。

[79]南院:出土铁钱主要在内蒙古河套地区,而不是海原。笔者认为《天盛律令》可能将“北院”误印为“南院”。

[80]鍮,铜矿之一种,属自然铜。

[81]史金波、聂鸿音、白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法律出版社,2000年。本节所引材料,分别见卷五,第224页,卷七,第287页,卷九,第319页,卷一三,第453页,卷一七,第529、548~549页,卷二〇,第616页等。

[82]所谓“三司”,瞿蜕园《历代官制概述》称,是指“盐铁、度支、户部;五代时(将三司)合而为一,宋沿其制,其权位之重,与执政无殊”。《历代官制概述》编入(清)黄本骥《历代职官表》一书中,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第23页。

[83]“案”的称呼源于宋,在宋的机构中,设有盐铁7案,度支8案,户部5案,是三司下的具体办事部门。见(清)黄本骥《历代职官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第23页。

[84](元)脱脱等:《宋史·党项传》卷四九一,中华书局点校本,1977年,第14138页。

[85](清)吴广成撰、龚世俊等校证:《西夏书事校证》卷二,甘肃文化出版社,1995年,第28页。

[86](明)顾祖禹:《读史方輿纪要》卷七,中华书局,1957年,第348页。

[87](宋)宋祁、欧阳修:《新唐书·党项传》卷二二一,中华书局,1975年,第6217页。

[88](宋)薛居正:《旧五代史·党项传》卷一三八,中华书局,1975年,第1845页。

[89](宋)李涛:《续资治通鉴长编》第四册卷五〇,中华书局,1992年,第1099~1100页。

[90](宋)李涛:《续资治通鉴长编》第十一册卷一五〇,中华书局,1992年,第3641页。

[91](宋)岳珂:《桯史》卷二。转引自《嘉靖宁夏新志·拓跋夏考证》卷六,宁夏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346页。

[92]甘肃省博物馆:《甘肃武威发现一批西夏文物》;王静如:《甘肃武威发现的西夏文考释》,均见《考古》1974年第3期。

[93](宋)李祖谦:《宋文鉴》卷五五:苏轼《因擒鬼章论西羌夏人事宜》,齐治平点校,中华书局,1992年。

[94](元)脱脱等:《宋史·食货志·市易》卷一八六,中华书局,1977年,第4548页。

[95](元)脱脱等:《宋史·食货志·互市舶法》卷一八六,中华书局,1977年,第4563页。

[96](宋)文彦博:《潞公文集》“御批绥州边事”,(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1986年。

[97](宋)李涛:《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六五,中华书局,1992年,第8753页。

[98](元)脱脱等:《宋史·外国传·大食国》卷四九〇,中华书局,1977年,第14121页。

[99]史金波、白滨、黄振华:《文海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第536、430、443页。

[100](宋)李涛:《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三八,庆历二年十二月。中华书局,1975年,第3330~3331页。

[101](宋)李涛:《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〇五,元祐二年九月。中华书局,1975年,第9863页。

[102](元)脱脱等:《宋史·孙甫传》卷二九五,中华书局,1977年,第9840页。

[103]番:计数词。意为每晚清点一次。

[104]黄振华:《评苏联近三十年的西夏学研究》,《社会科学战线》1978年第2期。

[105]造意,略同主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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