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衣食住行
探讨历史时期人们的衣食住行,是社会生活史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简牍材料可以发现,战国秦汉魏晋,距今时代久远,时人的服饰、饮食风俗,居住及行旅习惯,与后世相比有较大差异。
一、衣
穿衣、吃饭,是人们最基本的生活条件。不少出土文献都会对当时的服饰情况有所涉及,这方面最集中的材料,无疑是以记载随葬品种类、数量为主要内容的遣策类简牍。[1]中国传统丧葬文化强调“事死如事生”,墓葬中一般会有随葬物品,而衣物和食物则是其中的大宗。遣策类简牍对这些物品予以登记,成为今天研究当时服饰风俗、饮食习惯的重要史料。
20世纪以来,遣策类简牍多有出土,战国时期的遣策主要出自湖南、湖北等楚国故地。其中长沙仰天湖楚墓、望山2号楚墓、包山2号楚墓出土遣策,涉及衣物的内容较多。由于这些墓葬多为贵族墓葬,所以所记衣物以精美的丝织品为主。仰天湖遣策中记有双层的“紡衣”、画有饰纹的“衣”。望山遣策中不但有衣、袴,还有大冠、丝屦,以及组缨、革带等装饰品。包山2号墓的遣策共分四组,置于西墓室葬器之下的那部分所记内容主要为日常生活用品,其中包括不少冠饰和衣物。
秦汉时期的遣策类简牍数量和出土地域范围远远超过了战国简牍,所记衣物的内容大体可分为衣裤、冠饰、鞋袜、杂服等类型。长沙马王堆1号汉墓出土的遣策保存完整,里面除了有越闰锦衣、熏衣等丝绸衣物外,还有不少关于丝履、素履、绪巾、麻巾、熏囊等鞋袜、杂物的记载,仅手套就有沙绮素信期绣尉等多种名目,反映了当时南方高级贵族的服饰风尚。凤凰山8号汉墓遣策中有複襦、襌衣、袍、袭、绔、複裙、履、袜等多种衣物,其中襌衣6件、袍9件。张家山247号汉墓遣策有绀袍、锦裙、素绔、漆履等衣物。尹湾6号汉墓《君兄衣物疏》中有单衣、复衣、复襦、大绔、小绔、襜褕,2号汉墓《衣物疏》有繻、直领、诸于、絪单襦、裙、绔、巨巾、履、手衣等。这些衣物种类众多,原料包括丝绸及布匹、葛麻,反映了当时民间服饰的多样性。
魏晋时期的遣策类简牍出土数量较少。南昌东吴高荣墓和武威旱滩坡19号晋墓衣物疏是其中的代表。前者主要有褖、褠、裙、两裆、绔、裳、缚、单衣等衣物,后者除了有袍、衫、襦、练褕、单衣、裙、袴、两当等衣裤外,还有袜、履、巾帻、面衣等鞋袜、杂服。从总体上看,与秦汉时期的服饰风尚差别不大。
2010年北京大学所收藏的秦简中有名为《折(制)衣》的文献,为研究当时的服装制造工艺提供了直接史料。简文详细记录了各种服装的形制、尺寸和剪裁、制作方法,种类包括大襦、小襦、大衣、中衣、小衣、袴等,对古代服饰史的研究意义重大。[2]
二、食
出土遣策类简牍中关于衣物的内容虽不算少,但如果与其中关于饮食的内容相比,则不免相形见绌。包山2号楚墓,马王堆1号汉墓,张家山247号汉墓,凤凰山8、9、10、167号汉墓出土遣策类简牍中都有不少关于饮食的记录。此外,马王堆1号汉墓、邗江胡场5号汉墓等墓葬中出土有标明随葬食物数量、名称的楬,悬泉汉简中有招待来往宾客的费用簿,居延、敦煌汉简有关于汉代西北地区戍卒饮食情况的记录,这些材料对研究战国秦汉时期的饮食风尚也都有重要参考价值。
据出土简牍,战国秦汉时期,不同地区、不同社会阶层的人虽在饮食习俗上有一定差异,但在基本的饮食结构方面,差别不大。当时人们的饮食已比较丰富,主要由粮食、蔬菜、瓜果、鱼肉禽蛋、调味品、饮料等构成。粟、大麦、小麦、黍和水稻是当时主要的粮食作物。马王堆1号汉墓遣策中有黄秶、白秶、稻白鲜米,凤凰山8号汉墓遣策有秶秫米、稻秫米、秶米、稻米、白稻米,凤凰山167号汉墓遣策有秶秫、稻糯米、稻稗、秶粺米。其中秶属于粟类,稻白鲜米应是籼米。由这些粮食作物做成的饭即是主食,从出土遣策来看,有黄秶食、白秶食、麦食、稻食和作为干饭的糒等多种称呼。当时的蔬菜以根叶类蔬菜和葱蒜类蔬菜为主,品种较多,马王堆1号汉墓遣策有芋、葵、笋、禺(藕)、葱、赖、襄荷,新旧居延汉简则有葵、韭、菁、葱、大荠等品种。除了蔬菜外,马王堆1号汉墓和凤凰山汉墓遣策里还有不少关于棘(枣)、梨、梅、瓜、李等瓜果的记载。
王公贵族等社会上层人士是鱼肉禽蛋等肉类食品的消费主力。以马王堆1号汉墓为例,遣策涉及的食物绝大部分为肉类食品,除鱼、猪、牛、羊、狗、兔、鸡等常见肉类之外,还有鹿、雉、鹄、鹑、爵(雀)、炙姑(鹧鸪)等野味。而对于普通百姓来说,鱼肉禽蛋虽不普遍,但也并非遥不可及。猪、狗、鸡、鱼是当时较普遍的肉类食品。悬泉汉简有《元康四年鸡出入簿》,反映了即使在边疆地区,鸡也是最主要的待客食品。羊的食用在西北边地较内地为多,悬泉汉简《过长罗侯费用簿》中曾提到用羊五头招待“长罗侯军长吏”。秦汉时期的人有喜食肝、胃、肾、肠等动物内脏的习惯,马王堆1号汉墓遣策里就有“犬肝炙”、“朊脯”、“牛濯胃含心肺”等内脏食品。新旧居延汉简中也频见此类简文,如EPT51:235A号简记载的肉食中即有“胃肾十二斤”、“肝一”、“肠一”、“胃八斤”等动物内脏。[3]
点心至迟在战国时期已经出现。马王堆1号汉墓遣策和邗江胡场5号汉墓木楬中都有关于“居女”的记载,“居女”即“粔籹”,是战国秦汉时期流行于南方的一种以蜜、秫为原料的点心。
从出土简牍来看,战国秦汉时期人们对食物的味道已有较高要求,调味品种类复杂。盐是当时最主要的调味品,西北汉简中有“戎盐”、“善盐”等称谓,簿籍中有“盐出入簿”、“廪盐名籍”,在一些特定时段,盐甚至成了官吏的俸禄,居延154·10号简中即有“三月禄用盐十九斛五斗”的记载。糖在当时也已作为调味品使用,马王堆1号汉墓遣策中有“唐一笥”、“唐枎于頪一笥”的记载。凤凰山8号汉墓、张家山247号汉墓遣策和居延汉简中的“薑(姜)”,是时人常用的辛辣调味品。而用豆、面等原料调盐形成的豉、酱,更是汉人非常喜爱的调料。居延、敦煌、悬泉、张家山汉简中都有关于“豉”、“酱”的记载,肩水金关汉简《劳边使者过界中费》载:“盐豉各一斗,直三十;酱将薑,直五”,可知盐豉和酱薑用于招待劳边使者。马王堆1号汉墓遣策中除了有(豉)、酱外,更有肉酱、爵(雀)酱、马酱等经过深加工的酱类食品,反映了贵族阶层在调味品使用上的精益求精。
战国秦汉时期饮酒之风盛行,居延、敦煌等西北汉简中关于酒的记载层出不穷。马王堆1号汉墓遣策中有白酒、温酒、助酒、米酒。悬泉汉简《过长罗侯费用簿》记载,为了招待长罗侯的随从军吏,悬泉置用酒20石,其中2石由县里配给,18石“置所自治”。
秦汉时期不仅饮食结构完善,烹饪技术、方法也丰富多彩。仅从马王堆1号汉墓遣策中关于肉制品的制作来看,就有烧烤、煎熬、清蒸、菹醢、腊、脯、做羹等多种烹调手法。其中烧烤类食品有牛炙、牛乘炙、犬肝炙、豕炙、鹿炙、炙鸡等;煎熬类食品有熬豚、熬兔、熬鹄、熬凫、熬雁、熬雉、熬炙姑(鹧鸪)、熬阴鹑、熬鸡、熬爵(雀)等;清蒸类食品有烝秋(蒸鳅);以腌制为主的菹醢类食品有鱼、肉。将肉风干的腊制品有羊昔(腊)、昔(腊)兔;将肉拌上调料然后晒干的脯制品有牛脯、鹿脯、朊脯等。而种类繁多、最受欢迎的是肉羹,包括不调五味、不和菜蔬的羹(又称大羹),掺和稻米的白羹,加有芹菜或苦堇的巾羹,拌有葑菜的逢羹,加了苦菜的苦羹等种类。马王堆1号汉墓遣策中,有牛首羹、鸡白羹、狗巾羹、豕逢羹等几十种肉羹。其中“鹿肉鲍鱼笋白羹”、“鲜鱯禺鲍白羹”等食品,仅从名字就能想象出其用料和做工的讲究。1999年湖南沅陵虎溪山1号汉墓出土了一批简牍,其中约300枚是有关烹调的内容,整理者将其定名《美食方》。其中关于植物性食品制作的有7条,关于动物性食品制作的有148条,是研究汉代饮食文化的重要参考资料。
三、住
历史时期居民的居住环境、建筑禁忌是社会生活史研究的课题之一。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记载“居处相察,出入相司”,可以看出,当时主要的居住形式是聚居,每里中的人生活在一个封闭社区里,里有里门,平时由田典“挟里门龠”,按照规定的时刻开闭。《户律》还规定了不同爵位、身份的人分别应该占有的住宅面积,一宅“大方卅步”,彻侯可占105宅,关内侯可占95宅,大庶长90宅……至上造可占2宅,公士一宅半,没爵位的庶人1宅,司寇、隐官等曾具有刑徒身份的人仅半宅,这种对住宅面积的限定充分体现了封建国家的身份性特征。当时,国家对私人购买房产也有限制,《户律》中就有“欲益买宅,不比其宅者,勿许”的规定。
睡虎地秦简《封诊式·封守》章载:“甲室、人:一宇二内,各有户,内室皆瓦盖,木大具,门桑十木。”甲的房屋有一个堂屋、两间卧室,与《汉书》中晁错曾提到的“一堂二内”的住宅结构相似。房屋上有瓦盖,屋里的主体由木构成,屋外种着10株桑树,与孟子“五亩之宅,树之以桑”的居住观念也相符合。《封诊式·穴盗》对当时某些民居的描述更详细:
房内在其大内东,比大内,南乡(向)有户。内后有小堂……内北有垣,垣高七尺,垣北即巷殹(也)。垣北去小堂北唇丈,垣东去内五步。
“大内”是主人的卧室,其东边有个开有南门的侧房“房内”,侧房后面是个小堂,整座住宅坐北朝南,在一个临街的院子里。
睡虎地秦简《日书》[4]甲种中也有关于民居建筑的信息,其载一座完整的民居会包括猪圈、粮仓、水井、池塘、排水沟等辅助设施,可以说已相当完善。
关于当时住宅的室内陈设和布置情况,可以参考遣策类简牍。以马王堆1号汉墓为例,其遣策中家具有长五尺高三尺的木五菜画并风(屏风)、漆画木变机(几)、熏卢(炉)、布漆检(奁)、九子曾(层)检、五子检、布缯检等;卧具有席子多种,如涓度席、滑(篾)席、莞席等。除了“莞席”,遣策中还有“坐莞席”,其以“坐”为名应是坐具,与前述作为卧具的席子有别。除了马王堆汉墓遣策,其他遣策类简牍中也有不少关于室内陈设用品的记载,如广西贵县罗泊湾1号汉墓《从器志》中就有博具、梠机、坐絪、簟席、簟长席、张(帐)帷、张(帐)帷柱及丁(钉)、大方籨(奁)等用品。
战国秦汉时人在住宅兴建的地点和时间选择方面有一定禁忌。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啻》篇、《室忌》篇、《土忌》篇、《门》篇、乙种《室忌》篇都有这方面的内容。《室忌》篇和《门》篇分别列出了一些“勿以筑室”和“不可初穿门、为户牖、伐木、坏垣、起垣、彻屋”的具体日子,供人们在建筑择日时使用。《啻》篇则依据当时流行的五行观念将建筑时间和房屋朝向的禁忌结合起来,
春三月,毋起东乡(向)室。夏三月,毋起南乡(向)室。秋三月,毋起西乡(向)室。冬三月,毋起北乡(向)室。有以者大凶,必有死者。
除此之外,《啻》篇还强调了“啻为室日”这样一个概念,“啻”即“帝”,“啻为室日”就是上帝盖房子的日子。在这一天,人们绝不能建屋,不然会有可怕后果。具体来说,如果这一天建主卧室,家长会死;建右宅,大儿媳妇会死;建左宅,中子的媳妇会死;建外墙,孙子会死;建北墙,牛羊会死。
除建筑时间之外,战国秦汉时期的人还相信住宅的结构及周围环境对居住者的命运也会产生重要影响。在这种情况下,相宅术流行,九店楚简《日书》载:“北方高、三方下,居之安寿,宜人民,土田聚(骤)(得)。”房屋建在“北方高、三方下”的环境,有种种吉利,显然是良宅。
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也有相关内容。其《梦》篇之后附有大段关于相宅的内容,被称为“相宅篇”或“宅居篇”,分别对住宅在城中地理位置的高低、结构布局、朝向与居住者命运的关系进行了详细剖析。“凡宇最邦之高,贵贫。宇最邦之下,富而(癃)”条即是说,住宅如果建在全城最高处,主人政治地位会高但家庭贫困;如果住在全城最低处,主人生活富裕但身体会有残疾。“为池西南,富。为池正北,不利其母”条即是说,在住宅西南方向挖池塘,家庭会富足;在正北方向挖,不利于主人的母亲。这种相宅书无疑是了解当时居住风俗的重要史料,值得关注。
四、行
秦汉大一统的形成与长期维持,和交通事业的发达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道路的修建与维护是出行的前提条件,秦汉统治者对其尤为重视。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中就将“除陛甬道”和“千(阡)佰(陌)津桥”作为地方官吏的基本职责。青川秦牍所载秦武王二年(前309)更修的《为田律》中有关于田间道路修整维护的内容:
九月,大除道及阪险;十月,为桥,修波(陂)隄,利津梁,鲜草离。非除道之时而有陷败不可行,辄为之。
在农历九月和十月农闲期间集中修整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如果道路在“非除道之时”损坏,也须及时修补。相关法律汉代予以继承,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载:
恒以秋七月除千(阡)佰(陌)之大草;九月大除道□阪险;十月为桥,修波(陂)堤,利津梁。虽非除道之时而有陷败不可行,辄为之。乡部主邑中道,田主田道。道有陷败不可行者,罚其啬夫、吏主者黄金各二两。(www.xing528.com)
明确规定邑中道和田道由相关吏员负责维护,如果道路“陷败”,主者将承担法律责任。悬泉汉简V1309④:40号简有县廷要求属下“缮治道桥”的记载。居延新简中也有关于道路维修及养护的内容。EPT65:173号简载“开通道路毋有章处”,应是边塞地区行政或屯戍机构对于道路兴建的要求,其中“章处”即“障处”。而EPT65:230号简“车马中央未合廿步溜漉不可”的记载,也反映了当地政府对道路状况的重视。“溜漉不可”与“陷败不可行”相似,是由于雨水导致的路基破坏或路面翻浆。[5]简文中对此情况的说明可能与追查相关责任人及展开道路养护活动有关。除了陆路交通,当时的水上交通也较普遍。睡虎地秦简《日书》中有关于“行水”、“船行”的记载。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津关令》规定“诸漕上下河中者,皆发传”,可见在汉代以河运为主的漕运已相当发达。
秦汉时期交通畅通,在辽阔的疆域内已基本形成了以直道、驰道为中心的较为完善的交通运输网络。已公布的里耶秦简中有三枚地名里程木牍,分别涉及河北、河南、湖北、湖南等地的交通情况,记录了秦代由北而南三段重要的驿道。[6]以輥輴訛52号简第二栏的记载为例:
鄢到销百八十四里
销到江陵二百四十六里
江陵到孱陵百一十里
孱陵到索二百九十五里
索到临沅六十里
临沅到迁陵九百一十里
简文非常清楚地揭示了秦代从鄢到迁陵的路线走向及具体里程。由于简中的地点大都临近汉水、长江及洞庭水道,所以学界普遍认为此驿路应是水陆并用,反映了水运在当时南方地区的交通系统中已占据重要地位。[7]而輥輴訛52号简驿路“凡四千四百四十四里”,輥輵訛14号简驿路“泰凡七千七百廿二里”的记载更直接反映了秦代驿路交通的庞大规模。2010年北京大学收藏的秦简中也有类似的交通里程书,里程的记录甚至详细到“步”。简中的交通路线既有陆路,也有水路,主要反映了战国晚期至秦代长江中游地区的交通网络。
这种邮置里程简牍在汉简中也多有发现,居延新简EPT59:582号简:
长安至茂陵七十里 月氏至乌氏五十里
茂陵至置卅五里 乌氏至泾阳五十里
置至好止七十五里 泾阳至平林置六十里
好止至义置七十五里 平林置至高平八十里
通过此简,我们对此交通线的准确走向、途径、里程,甚至邮置设置都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类似的简牍在悬泉汉简中也有发现。此外,邗江胡场5号汉墓出土的西汉宣帝时期的记事木牍也反映了当时东方沿海地区陆上交通的便利情况。[8]
战国秦汉时期的主要交通道路一般设有关卡,对人民的出行予以限制、管理。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津关令》就是汉初关于关禁制度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普通百姓通过关津,必须使用符、传。
学界对秦汉时期的交通工具亦有所研究。从出土简牍来看,陆路交通工具主要有车、马,水路交通工具则主要是船。车在载人、载物方面作用突出,而马在长途远行、驿传交通中不可替代。汉简所见的车有轺车、方相车、传车、牛车、大车、轻车、橐佗龟车、兰车等。居延新简《候粟君所责寇恩事》简册载,居延农民寇恩曾以自己的车载5000头鱼至觻得为甲渠候粟君贩卖,可见当时车的使用已相当普遍。悬泉汉简有《传马名籍》等关于传马管理的详细记录。“船”在秦汉简牍中也较常见,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均输律》称“船车有输”,明确指出在交通运输上船与车有着同样重要的作用。凤凰山8号汉墓遣策中有“船一艘”,及有关“大奴某擢(棹)”的6枚简牍,参之同墓所出木船模型,可以想见当时湖北地区船运的规模。此外,凤凰山10号汉墓出土木牍中有“中舨舨长张伯”等人相与为“舨约”的内容,反映了汉初江陵地区利用舟船往返贸易的情况。[9]
秦汉时期,商人、戍卒、官员等群体出行频繁。据统计,居延和敦煌的戍卒大量来自于关东地区,其中不乏远如魏郡、渔阳、丹阳等郡者。[10]戍卒的出行充满艰辛,居延汉简中就有“行道辟姚(遥)”、“戍卒行道物故”的记录。官员的出行条件则较为优越,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传食律》载:
丞相、御史及诸二千石官使人,若遣吏、新为官及属尉、佐以上徵若迁徙者,及军吏、县道有尤急言变事,皆得为传食。车大夫粺米半斗,参食,从者米,皆给草具。车大夫酱四分升一,盐及从者人各廿二分升一。食马如律,禾之比乘传者马。
国家在道路沿线设置有传舍、驿置等机构,为过往官员提供食宿及传马服务。而据悬泉汉简《过长罗侯费用簿》可知,邮置对过往高级官员的供给十分丰盛,除了粮食和酒外,仅副食品就有羊、鱼、鸡、牛肉、酱、豉等物。
与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一样,秦汉人对于出行也有很多禁忌,涉及出行时间、形式、方向等各个方面。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迁徙》、《行》、《归行》、《到室》、《禹须臾》,乙种《诸行日》、《行》,天水放马滩秦简《日书》甲种《择行日》等篇都以出行为主要占卜对象。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除》篇也有关于出行的内容:
外害日,不可以行作。之四方野外,必耦(遇)寇盗,见兵。
外阴日,利以祭祀。作事,入材,皆吉。不可以之野外。夬光日,利以登高、饮食、猎四方野外。居有食,行有得。
在所谓的“外害日”、“外阴日”不适合出行野外,而“夬光日”是出行的吉日。除了出行的日子有禁忌外,返家的日子也有禁,睡虎地秦简《日书》乙种“行者”题下即载:“远行者毋壬戌、癸亥到室。”有时出行日期的选择与出行方向有密切关,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归行》篇载,则忌以系
凡春三月己丑不可东,夏三月戊辰不可南,秋三月己未
不可西,冬三月戊戌不可北。百中大凶,二百里外必死。其中“百中”是百里之内的意思。时人关于出行的禁忌很多,据统计,秦简《日书》所列行忌凡14种,除去重复后,全年行忌日尚有165日,占全年日数的45.2%以上,禁忌的苛繁严密可见一斑。[11]
除了行忌日,当时还存在一些出行行为上的禁忌,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行》篇载:
凡民将行,出其门,毋(无)敢顾,毋止。直述(术)吉,从道右吉,从左吝。少(小)顾是胃(谓)少(小)楮,吝;大顾是胃(谓)大楮,兇(凶)。
出门时不能停步,更要避免回头,如果稍稍回头看,会受耻辱,如果大转身回头看,则会有大灾难。走在路的中央或右边吉利,如果走在路的左边,就会蒙受耻辱。
由于出行的过程充满艰辛和不可预知的危险,所以出行前进行祠祀在秦汉时期有着特殊意义。睡虎地秦简《日书》中有不少关于“祠行”的内容,乙种《行行祠》条:
行祠,东行南〈南行〉,祠道左;西北行,祠道右。其謞(号)曰大常行,合三土皇,耐为四席。席叕(餟)其后,亦席三叕(餟)。其祝曰:“毋(无)王事,唯福是司,勉饮食,多投福。”
详细记载了祠行的仪式规则,东南行时祠大常行和三土皇四神于道左,西北行则祠于道右,祠行时需要酹酒并作祝辞。
在传世文献中,秦汉时期最受重视的行神无过于“祖”神,而祠祀“祖神”的仪式,直接导致了当时出行前“祖道”风习的盛行。《汉书·疏广传》载,汉宣帝时太傅疏广衣锦还乡,“公卿大夫故人邑子设祖道,供张东都门外,送者车数百辆”,“祖道”已从单纯的祠祀行神的活动发展为一种表达离别之情的交际方式。这种交际方式在汉代颇为盛行,居延汉简中有关于“祖道钱”的记载,更丰富了我们对汉代出行风尚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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