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云梦秦简反映的民族政策
秦朝时,民族关系比较复杂,为了处理同周边少数民族的关系,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维护自己的统治。但是,由于秦律早已佚失无存,人们对这一时期的民族政策了解甚少,而云梦秦简的发现弥补了这一空白。
一、云梦秦简反映的民族政策
1.《秦律十八种·属邦》的记载
《秦律十八种·属邦》记载,“道官相输隶臣妾、收人,必署其已稟年日月,受衣未受,有妻毋(无)有。受者以律续食衣之”。这条简文的大意为,各道官府输送隶臣妾或被收捕的人,必须写明已领口粮的年月日数,有没有领过衣服,有没有妻。如系领受者,应依法继续给予衣食。
“属邦”即秦国的“典属国”管理下的被征服的非华夏民族国家,亦称“臣邦”[1]。“道”指少数民族聚居的县,这说明秦朝已经制定了对少数民族“罪犯”的处罚政策。但这种处罚政策只是针对少数民族中的被统治阶级而言,例如《法律问答》就曾时那些想要脱离其“主长”的管理从而进一步脱离秦的统治的行为予以禁止。
2.《法律答问》的记载
《法律答问》规定,“‘臣邦人不安其主长而欲去夏着,勿许。’可(何)谓‘夏’?欲去秦属是谓‘夏’”,该简文的大意为,臣属于秦的少数民族的人,对其主长不满而想去夏的,不予准许。“去夏”即想离开秦的属境。(www.xing528.com)
“可(何)谓‘赎鬼薪鋈足’?可(何)谓‘赎宫’?·臣邦真戎君长,爵当上造以上,有罪当赎者,其为群盗,令赎鬼薪鋈足;其有府(腐)罪,〔赎〕宫。其它罪比群盗者亦如此。”该条简牍所表达的意思为,怎样是“赎鬼薪鋈足”?怎样是“赎宫”?臣邦真戎君长,相当于上造以上的爵位,有罪应准赎免,如为群盗,判为赎鬼薪鋈足;如有应处宫刑的罪,判为赎宫。其他与群盗同样的罪也照此处理。
秦王朝以实行严刑峻法著称于世,对少数民族地区也执行严格的法律,但为了争取少数民族上层分子的支持与拥护,巩固其统治,对少数民族统治者在法律上特别加以宽容,在民族地区实行轻于内地的刑事惩罚政策。《法律问答》中关于民族政策的两条记载就反映了对少数民族上层的政策,规定了一些在法律上的特殊地位。如在“真臣邦君公有罪,致耐罪以上,令赎”一条的记载中,就表明,如果是“臣邦”的统治阶级犯罪了就可以用金钱进行赎买。而在另外一条的问答中,则详细说明了爵位在“上造”以上的少数民族首领在犯罪时赎罪的细节:如为群盗,判为赎鬼薪鋈足;如有应处宫刑的罪,判为赎宫。其他与群盗同样的罪也照此处理。
另外,云梦秦简中还有关于民族成分的法律规定。如《法律问答》中记载的“……可(何)为‘真’?臣邦父母产子及产它邦而谓是‘真’。·可(何)谓‘夏子’?·臣邦父,秦母谓殹(也)”,这条内容对少数民族的血缘关系及民族成分做了严格的规定,认为只有父母都是少数民族的孩子或是在其他国家所生的孩子才能被认为是少数民族,而“臣邦父,秦母”所生的孩子还是被认定为“夏”。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关于民族成分的法律条文,这种规定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适用范围也有限,但由于是第一次提出而意义非凡。同时这条法律也表明秦的统治阶级允许秦人与少数民族通婚,并且为了保证秦本身人口数量的增长,规定了秦人与少数民族所生的孩子为“夏子”,而非少数民族。
二、云梦秦简反映的民族政策的特点及作用
第一,秦朝的民族政策具有一定的阶级性。秦朝政府对少数民族统治阶级的利益是竭力维护的,律文的目的是保证少数民族上层人物对被统治者的绝对权威。而对于少数民族下层来说,他们的待遇就没有那么优厚了,犯罪之后所受到的惩罚同秦的被统治阶级所受到的惩罚相同,同样是被压迫和剥削的对象。
第二,秦王朝制定的民族政策对后世有很大影响。云梦秦简《秦律十八种·属邦》中提到了“道官”一词,这里的“道”史书上解释为“县有蛮夷曰道”[2],这就表明早在秦朝就已经建立了对少数民族地区专门的管理机构。同时,从《法律问答》记载的对少数民族上层的优待政策可以看出秦朝已经开始利用少数民族的首领对当地的人民进行统治。这种利用少数民族地区的某些习惯法由氏族、部落、部落联盟内部按照传统的风俗习惯处理纠纷的民族政策为后代的封建王朝所承袭和发展,成为唐代的“羁縻政策”、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的开端,可以说是后代的这些民族政策的滥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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