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居延汉简中的军事活动
居延出土年代最早的简为元朔元年(前128)。[1]最晚的一枚则是西晋太康四年(283)九月七日简,也可能是后世扰入。[2]居延屯戍时限主要是汉武帝至汉光武帝间。大规模屯戍则在太初三年(前102)“强弩都尉路博德筑居延泽上”后。东汉尤其是光武帝时施行保守决策,安内而不攘外[3],《后汉书·光武帝纪》建武二十二年(46)“匈奴北徙,幕南地空,诏罢诸边郡亭候吏卒”,居延屯戍亦止。
一、居延屯戍组织系统
《流沙坠简》已对汉边郡体系作了阐述。在《屯戍丛残考释》中,列举太守府下有诸曹、属国都尉、农都尉、都尉府四个平行职务官署。其中都尉府下又有:1.丞、千人、司马。2.掾、卒史、书佐。3.塞候。塞候下有丞、掾、令史、士吏、尉史。塞候下设部,僚属有候长、士吏、候史。部下有燧,设燧长;燧长领燧卒。随着出土简牍数量的增加和研究的深入,这一系统尚可探讨。还有一些属临时性设置,EPT50:207:“令使者张君当为居延将军。”汉代常因事命官,如贰师将军、因杅将军、祁连将军等,居延将军当亦然。
汉居延设有居延都尉和肩水都尉[4],有丞担任都尉府的值班官员。都尉府下设候官(汉代的官,往往指官署而非长官本人,候官之“官”,义近都尉府之“府”,甲渠候官,即甲渠候长官署),候官居鄣,故亦称鄣候。候官既是部、燧的上级,又是都尉的下级,起着承上启下之作用,故业务最为繁忙,组织也较为复杂。候官的长官称候,下有丞、掾、令史、尉史。候秩六百石,与内郡县令相当,但管辖人口与权限远不及之。《史记·酷吏列传》汉武帝令博士狄山莅官,依次为郡、县、鄣,可为佐证。
候下设部,部下设燧,部、燧为直接进行戍防之军事单位。
部的长官称候长,有候史辅助处理事务。《候史广德坐不循行部檄》反映候史有定期巡视所部之责。
燧为最下一级防御单位。每燧设燧长,下辖戍卒数人至数十人不等,当与地理冲僻、军务闲剧有关。
二、居延戍卒来源及身分
居延屯戍者来源相当复杂。汉制男丁自23至56岁均有服兵役的义务,除任正卒、戍卒各一年后,还须每年服徭役一月。戍卒、田卒、骑士属义务军役,此外还有大量应征的良家子、应募士、谪卒,以及随军家属、私从者等。骑士多来自当地;而戍卒则大部为内郡人,田卒、河渠卒亦然。
汉简记载戍卒来自内地的资料甚多,悬泉汉简Ⅰ0309③:237:“神爵四年(前58)十一月癸未,丞相史李尊,送护神爵六年戍卒河东、南阳、颍川、上党、东郡、济阴、魏郡、淮阳国,诣敦煌郡、酒泉郡。因迎罢卒送致河东、南阳、颍川、上党、东郡、济阴、魏郡、淮阳国。并督死卒传槥。”[5]这条简文较明晰地交代了戍卒更代之程序,内地戍卒至边地,边地役满的罢卒返原籍,死者也要运尸还故乡。
应募士:《汉书·赵充国传》留屯者有“应募”,居延屯府也在当地招募吏卒,居延汉简137·3西汉哀帝建平五年(前2)简,“谨募□戍卒”。290·12:“出茭食马三匹,给尉卿募卒吏,四月十六日食。吏一人马一匹,卒一人马一匹。”
谪卒:《汉书·郦食其传》颜注:“谪卒谓卒之有罪谪者,即所谓谪戍。”秦汉皆有“七科谪”而对象稍异。居延汉简61·3,194·12:“万岁候长田宗,坐发省治大司农茭卒不以时遣,吏将诣官失期,適为驿马载三□茭五石致止害。”185·32:“坐移正月尽三月四时吏名籍误十事,谪□里。”188·17:“马□□善,令病死,谪为卅井南界载。”194·17和214·50有“却谪隧卒”。
三、汉河西屯田生产者
汉代河西屯田生产者,主要有以下几类:
1.田卒。这是屯田简单的基本力量,从汉简记载来看,其构成主要为内郡戍卒。田卒原由边郡戍卒中抽取,故亦称“戍田卒”,也备有武器,平时生产,战时参战。
2.河渠卒。居延还有专职水利官吏。居延新简EPT65:35:“将军仁恩忧劳百姓元元,遣守、千人,迎水部掾三人。”负责水利的戍卒则称“河渠卒”,居延汉简140·15:“河渠卒:河东皮氏毋忧里公乘杜建,年廿五。”居延新简EPT52:110:“二年二月丁酉朔丁卯,甲渠鄣候护敢言之:府书曰治渠卒”;EPT65:450:“发治渠卒。”
3.弛刑复作。即今日所谓判处徒刑监外执行,《汉书·宣帝纪》孟康注:“复音服,谓弛刑徒……复为官作。”据《汉书·赵充国传》“弛刑应募”者为其屯田主要生产者。罪犯自愿应募戍边,政府自然乐于接受。简牍所见弛刑复作数量甚多,居延新简EPT56:185:“当修治凡章,用积徒四万四千。”居延汉简34·9,34·8A:“四月旦,见徒复作三百七十九人……卅八人署厨、传舍狱、城郭官府,六十人付肩水部,部遣吏迎受。”118·17:“元康二年(前64)五月癸未,以使都护檄书遣尉丞赦将施刑士五十人送致。”弛刑士与“见徒复作”并见简牍,或两者尚有区别:“见徒”即现行囚徒,弛刑或为缓刑。
4.隧卒、省卒。隧卒、省卒主要任务为戍守,但在军情无患之际,也可参与屯田。居延汉简194·17:“第二隧长景褒不在署,谨验问,褒辞。”61·3,194·12:“万岁候长田宗,坐发省治大司农茭卒。”
由于官府允许戍卒携带家属,自然也成为重要的劳动力来源。不少携家带口的戍卒服役期满后,不愿再回故乡,往往就地安家,从事生产。
四、居延屯戍活动
居延汉简中大量记录了当时烽燧亭障的军事活动。戍卒平时要进行军事训练,守望烽燧;军务之余还要从事生产活动,包括种菜、收茭、伐木、养马等。
天田日迹为每日必记,边塞外沿铺细沙,是谓天田;烽燧吏卒每日巡视,察看敌情,并作记录,即“日迹簿”。两燧结合部还设桩标志,双方巡视至此合符“刻券”,敦煌汉简释文1392酥油土简完整记录了两燧交接:“十二月戊戌朔,博望隧卒旦徼西,与青堆隧卒会界上,刻券”;“十二月戊戌朔,青堆隧卒旦徼东,与博望隧卒会界上。”[6]
戍卒平时负责守望烽燧,举烟火。居延新简EPF16:1-17《塞上烽火品约》,简长38.5厘米,共17枚,是居延都尉所辖甲渠、卅井、殄北三塞联防条例。《品约》规定了匈奴入侵时各种情况下的举烽类别,尤重传递速度和联防配合:“塞上亭燧见匈奴人在塞外,各举部烽如品,毋燔薪。其误,亟下烽灭火。候、尉史以檄驰言府。”古人没有如今日高效的通讯设备,却能维持相当便捷的通讯方式。史载安禄山叛军攻破潼关,距长安仅二百余华里,数小时可达,唐玄宗却因“平安火不至”,快速撤离。《塞上烽火品约》为我们解释这一现象提供了重要佐证。
疏勒河流域出土汉简691:“昼举亭上烽,夜举离合火。次亭燧合,烦举如品。”[7]据文意此“烽”当指“烽烟”,也就是说,白天燃烟,夜晚举火。[8]其余亭燧依次呼应,遵守《品约》。居延新简EPT68:81-92记录了东汉初年十一月辛巳,“日且入时,胡虏入甲渠木中隧,塞天田,攻木中隧”。候长王褒“不以时燔举”,“不如《品约》,不忧事边”,遭劾责,“诣居延狱,以律令从事”。[9]说明《品约》执行严格,违约将受追究。
敦煌汉简2257:(www.xing528.com)
望见虏一人以上入塞,烦(燔)一责新(薪),举二蓬(烽);夜二苣火。见十人以上在塞外,烦举如一人□□
望见虏五百人以上若功(攻)亭障,烦一责新,举三蓬火;夜三苣火。不满二千人以上,烦举如五百人同品。
虏守亭障,烦举:昼举亭上蓬,夜举离合火;次亭遂和,烦举如品。
敌情一至五百人,烽火同品;五百至二千人,烽火亦同。
看来古代通讯有其局限性,不能精确反映实情。
EPT57:108A《候史广德坐不循行部檄》记候史广德未按时巡察,后经检举,发现各隧防务多阙,“亭不涂,毋马牛矢,毋非常屋,毋沙,毋深目,毋芮薪,烽少二”,“天田不画”等。广德受责。
居延汉简中屯田资料颇多,涉及屯卒身分、田卒生活、屯田组织、生产过程、水利建设、生产工具、屯收分配、仓储管理、剥削形式等。汉武帝反击匈奴获效后,因边费繁重,为巩固成果,戍卒开展屯田。其后徙民建郡,亦有民屯。据薛英群统计,居延汉简中的农作物达25种,有不少在今日仍沿袭播植。
汉武帝时赵过创制的代田法,在居延屯区推行。这自然促进了西北农耕技术的发展。
五、居延吏卒生活泛览
居延地处边陲,生活本自艰苦。官吏俸禄拨自内地,而内地遥远,加财政或困,时有不至。居延汉简53.19:“元始五年(5)九月,吏奉赋钱不到,迄二年……未得五年十一月廿六日以来奉。”
戍卒口粮由屯府供给,通常每人每月的口粮是米大石1.2石。居延汉简58·19:“卒张奉子粟三石三斗三升少。十一月丁酉自取。”133·7:“令史田忠,十二月食三石三斗三升少,十一月庚申自取。”257·26:“七月食三石三斗三升少,盐三升,六月癸巳高霸取。”“三石三斗三升少”屡见,可能是一个标配单位。随军家属也有供应,口粮按年龄分级。居延汉简95·20:“王褒妻大女信,年十八,见署用谷”203·15:“城北部卒家属名籍,凡用谷九十七石八斗。”133·8:“省卒家属名籍,用谷卅石。”衣物布匹,官府所供及戍卒自携,均较丰裕,戍卒用不完还有出售者,4·1:“戍田卒受官袍衣物,贪利贵贾,贳予贫困民。”311·20:“戍卒魏郡贝丘珂里杨通,贳卖八稯布八匹,匹直二百三,并直千八百。”与今日军品转民用颇类。
《汉书·王莽传》“边兵二十余万人仰衣食,县官(泛指政府)愁苦”,可见一斑。若公给不足,也可携私财。居延汉简10·37“私剑八”,19·1“私马一匹”,看来武器和战马也可私备。
对一些应服正役而又因故无法亲赴者,两汉政府也有变通措施,允许雇人代行。汉代雇佣现象已相当普遍,典型史料如陈胜“少时尝与人佣耕”。班超“家贫,常为官佣书以供养”。崔实《政论》:“长吏虽欲崇约,犹当有从者一人,假令无奴,当复取客,客庸一月千钱。”这条史料,对我们理解汉简中大量出现的“从者”身分提供了佐证。居延汉简中反映取庸代戍现象多见,雇主出钱,受雇者代戍。各取所需,雇主可在家乡安心生产,受雇者也可获经济补偿以贴家用。这种模式,对稳定社会秩序或有一些积极作用。居延汉简224·19:“庸任作者移名,任作不欲为庸。”似反映取庸代戍已获官府认可并加以管理,庸作者身分相当自由,可移名取消庸作。另外,还有一些简文反映官府也作为雇主招募戍卒,居延汉简224·18有“谨募□戍卒”语。
汉屯戍得以长期维持,显然不可能仅靠直接暴力。居延新简EPF22:243:“天子劳,吏士拜。它何疾苦?禄食尽得不?吏得毋侵冤?假贷不赏(常)有?”这是皇帝遣使直接询问居延吏士生活状况的记录。汉简反映戍卒及家属的人身权益得到保障,官吏没有伤害或侮辱他们的权力。EPF22:246:“告吏:谨以文理遇士卒,病致医药,加恩仁恕,务以爱利,省约为首。毋行暴殴击。”有研究认为,汉代屯戍组织中吏卒地位相对平等,戍卒劳动强度可控,享有必需生活品和医疗保障,体现了朴素的人道主义。[10]
由《急就篇》和《仓颉篇》可见,汉代对屯边戍卒除保障基本生活需要外,还有扫盲教育。“急就”即“速成”,显属扫盲性质。这一方面不能排除官府之功利:需要戍卒具备起码的书写能力,提交边塞戍防报告;但另一方面,也反映汉政府普及文化知识的积极努力。
六、居延汉简所见窦融治理河西史实
传世典籍中窦融治理河西史缺载,居延汉简则提供了较丰富记录。窦融出守河西达14年,自命河西五郡大将军,在建设河西之同时,继续维持居延屯戍。居延新简中窦融资料甚多,尤以破城子甲渠候官F22遗址最为集中。窦融继承西汉以来各项设施,保障河西稳定,发展经济,调和民族关系,并以大局为重,加强与中原的联系,为中国重新统一作出了积极贡献。
窦融是一位相当成熟的政治家,面对中原战乱,他“小心精详”,周旋于各势力间。由于窦氏后来显贵,史传对其评价难免溢美,《后汉书》本传谓“融等遥闻光武即位,而心欲东向”。而出土简牍则给我们提供了更可信之资料。窦融在河西,先后用过新莽“地皇”、刘玄“更始”、赤眉“建世”和东汉“建武”诸年号,大概是逐鹿群雄此起彼伏令其眼花缭乱,索性在赤眉败亡后的建武二年(26)恢复西汉平帝的年号以求稳健,称“元始二十六年”。直到刘秀已渐次扫平群雄,大局已定的建武五年(29),窦融才“决策东向”,“以投天隙”。EPF22:325A:
●范君上月廿一日过当曲,言:窦昭公到高平还,道不通。
●天子将兵在天水,闻羌胡欲击河以西,今张掖发兵屯诸山谷。麦熟,石千二百;帛万二千。牛有贾(价),马如故。七月中恐急忽忽,吏民未安。
窦昭公,即窦融弟窦友。《后汉书·光武帝纪》建武八年(32)闰六月,“帝自征嚣,河西大将军窦融率五郡太守与车驾会高平”,当即此简所记时事。窦融审时度势,不顾河西尚有动乱,“羌胡欲击河以西”,力主与东汉合击隗嚣,终建伟业。
窦融在河西,积极发展经济,为保农耕畜力,建武四年(28)简“部吏毋屠杀马牛”。为防通货膨胀,禁私铸,“部吏毋铸作钱”。禁止铺张浪费,“嫁娶毋过万五千”。又保护生态,“吏民毋得伐树木”。EPF22:43:“明告吏民:诸作使秦胡、卢水士民畜牧、田作,不遣。有无?四时言。●谨案部吏毋作使属国秦胡、卢水士民。”是说不得役使境内少数民族,保护他们的农牧生产。
《建武三年居延都尉吏奉》册即窦融颁行的官吏奉禄条例,规定全谷支俸,“以祖(粗)脱谷给”,是应对当时物价飞涨、通货膨胀,虽数额较西汉减半,实际收入则较新莽大增。它使河西政权官吏能有稳定收入,维持了政局稳定。[11]
前引《候粟君所责寇恩事》案例,最终以“客民”寇恩胜诉告终,反映窦融河西政权抑止官吏侵民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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