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契约起源颇早。西周时期铭文《曶鼎铭》就是一件典型的奴婢买卖契约,曶以“匹马束丝”交换五名奴隶,效父做中介人。西周金文中还有牛马、兵器等商品的买卖契约。可见买卖契约的出现最迟不晚于西周时期。《管子·轻重乙》:“君直币之轻重以决其数,使无券契之责,则积藏囷之粟皆归于君。”《墨子·号令》:“收粟米、布帛、钱金,出内畜产,皆为平直其贾,与主券人书之。事已,皆各以其贾倍偿之。”说明春秋战国时期契约一类文书已经广泛运用于各种经济活动中。秦汉时期,随着“大一统”局面的出现,土地私有制的确立,以及经济的发展与繁荣,契约所涉及的领域进一步扩大,其内容更加丰富,形式也更趋规范。居延汉简及敦煌汉简中有许多买卖契约,为我们了解当时的贳买贳卖等经济活动提供了大量原始材料。
一、券书的订立
西北边塞戍卒的衣物大体上是由戍卒原籍的地方政府配给的,不足时由戍卒家属供给。而军官因享有俸禄,衣物是需要自理的。但由于边塞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物产也不丰富,衣物等生活必需品便成了紧俏的物品。我们从居延汉简及敦煌汉简中可以看到当时戍卒之间、戍卒与军吏之间、戍卒与百姓之间买卖衣物、布料的现象是十分普遍的,若买方一时无法付款,则需要订立券书(契约)。举例如下:
建昭二年闰月丙戌,甲渠令史董子方贳买鄣卒□威裘一领,直七百五十,约至春钱毕已。旁人杜君隽。”(26·1)
《说文·贝部》:“贳,贷也。”这一券书内容为建昭二年(前37)闰月丙戌日,甲渠令史董子方赊买戍卒□威裘衣一件,价钱为七百五十,约定在春前支付完毕,有杜君隽作中人。这件契约文书左侧有三道刻痕(下文所列券书多数可见刻画痕迹),是汉简“券书”的典型形式,“券书”有“左券”、“右券”之别,通常是出物者执左券,受入者执右券。
七月十日,鄣卒张中功贳买皁布章单衣一领,直三百五十三,堠史张君长所,钱约至十二月尽毕已。旁人临桐史解子房知券□。(262·29)
这一券书内容为某年七月十日,戍卒张中功在堠史张君长处所赊买某人黑色单衣一件,价钱为三百五十三约定在十二月底支付完毕,临桐史解子房作中人。文中没有说明张中功所买单衣的原主人为谁,但这件券书的持有者毫无疑问就是此人。
元康二年十一月丙申朔壬寅,居延临仁里耐长卿贳买上党潞县直里常寿字长孙青復绔一两,直五百五十,约至春钱毕已。姚子方(EPT57:72)
这一券书内容为元康二(前64)年十一月壬寅日,居延临仁里居民耐长卿赊买上党璐县直里常寿(字长孙,可能是来居延的戍卒)青色夹裤一条,价钱为五百五十,约定在开春前支付完毕。有姚子方作中人。
上引三件券书的构成要素大致为:1.买卖交易时间。2.交易双方身份(籍贯)姓名,但券书持有者的姓名有时可以省略。3.衣物的价格。4.交易地点,有时可省略。5.约定的付款期限。6.中人(知见人)姓名及其身份。以上六大要素已基本具备后世契约的全部内容。
二、债务的清偿
敦煌汉简中有这样一件券书:
元平元年七月庚子,禽寇卒冯时卖橐络六枚杨卿所,约至八月十日与时小麦七石六斗,过月十五日,以日斗计。盖卿任。(1449A)
这一券书内容与前述三件券书大致类似。内容为元平元年(前74)七月庚子日,禽寇燧戍卒冯时在杨卿住所出卖橐络(《说文》:“络,絮也”,橐络或为某种丝织品)六枚给某人,价钱为小麦七石六斗,定于八月十日前交付,若超过当月十五日未付,按超出一日加一斗小麦作为违约金。担保人为盖卿(任,担保)。这一契约中首次出现了违约赔偿的概念,令人瞩目。但是违约的事情并没有发生,在这枚简的背面,还有如下三字:
麹小麦(1449B)
我们认为这是买家给付小麦的记录,表明货款已按照契约中的约定按时交付。类似的情况在敦煌汉简中还有一例:
神爵二年十月廿六日,广汉县廾郑里男子节宽卖布袍一陵胡隧长张仲孙所,贾钱千三百,约至正月□□任者□□□□□□□(1708A)
这一券书内容为神爵二年(前60)十月廿六日,广汉县廾郑里男子节宽在陵胡隧长张仲孙住所卖给某人布袍一件,价钱为一千三百钱,定于正月前交付。有□□为担保人姓名。其背面还有一行字:
正月责付□□十时在旁,候史长子仲、戍卒杜忠知券□,沽旁二斗。(1708B)
上文漫漶不清之处虽多,但其中“正月责付”为买家在正月按期付款的含义还是很明显的。付款时也有担保人候史长子仲、戍卒杜忠在场作为见证,买家还沽酒二斗相谢。至此债务已清偿,交易结束。由此我们知道债务清偿后在原契约背面写上清偿字据可能是当时通行的做法,还可知道汉代就有诂酒酬谢担保人的风俗。
三、债务纠纷的出现及其解决机制
1.申诉
如果赊欠方没有履行合约,一般由卖主向主管官吏提出申诉。这样的法律文书在居延汉简中较为常见。如:
灭虏燧戍卒梁国蒙东阳里公乘左咸年卅六,自言责故乐哉燧长张中实皂练一匹,直千二百。今中实见为甲渠令史。(35·6)
吞远燧卒夏收自言责代胡燧长张赦之,赦之买收缣一丈,直钱三百六十。(217·15+217·19)
司马令史腾谭自言责甲渠燧长鲍小叔负谭食粟三石,今见为甲渠燧长。(EPT51:70)
上引简文均为“自言书”(自诉状),是“爰书”(法律文书)的一种,均有残缺。文中的“责”字为“索取”之意,几位原告各自向官府告发债务产生的原因及债务数量,并提供被告身份信息,要求被告偿还。
2.验问
有关吏员在接到这样的自诉状之后,要及时报告上级。这在居延汉简的一些行政文书中有所反映:
甘露二年五月己丑朔戊戌,候长寿敢言之:谨移“戍卒自言贳卖财物吏民所”,定一编。敢言之。 (EPT53:25)
□□丑朔甲寅,居延库守丞庆敢言之:缮治“车卒甯朝自言贳卖衣财物客民、卒所”,各如牒。律……□辞(首唯?)官移书人在所在所以,次唯府令甲渠收责,得钱与朝。敢言之。
掾破胡、佐护充光(EPT58:45AB)
甘露三年十一月辛巳朔己酉,临木候长福敢言之:谨移“戍卒吕异众等行道贳卖衣财物直钱”如牒。唯官移书令銆得泺涫收责。敢言之。(EPT53:186)
元康四年六月丁巳朔庚申,左前候长禹敢言之:谨移“戍卒贳卖衣财物爰书名籍”一编,敢言之。 (10·34A)
上引第一条简文为候长寿收到戍卒自诉状后向上级呈报的文件;第二条简文为代理居延库丞庆在收到戍卒甯朝自诉状后向都尉府呈报的文件,请求都尉府发文承债人所在机构,追回甯朝应得欠款;第三条为临木候长福收到戍卒吕异众自诉状后向候官呈报的文件,请求候官追回吕异众应得欠款;第四条为左前候长禹收到戍卒自诉状后向上级呈报的文件,背面记有“印曰蔺禹,六月壬戌金关卒延寿以来。候史充国”,为候官收文记录。四个文件中都将自诉状作为附件。(www.xing528.com)
上级机关收到上引文件之后会要求被告所在机构传唤被告人验问,验问后下级机构还要上报相应的法律文书。见下例:
神爵二年六月乙亥朔丙申,令史□敢言之:谨移“吏负卒赀自证已毕爰书”一编。敢言之。(EPT56:275)
所谓“自证已毕爰书”就是相关机构验问当事人后所作的证言材料。当如下例:
贷甲渠候史张广德钱二千,责不可得,书到验问,审如猛言,为收责。言:谨验问广德,对曰:“乃元康四年四月中,广德从西河虎猛都里赵武取谷钱千九百五十,约至秋予。”(EPT59:8)
简文所见一名为“猛”的人自诉借给甲渠候史张广德二千钱,无法要回。上级机关要求相关机构验问张广德,若情况符实,则要帮助猛讨还债务。相关机构依法验问,张广德交代他在元康四年(前62)四月从西河郡虎猛都里赵武处借得谷钱一千九百五十,约定于当年秋天偿还给赵武。此案较为复杂,按照张广德的说法,他本来是欠赵武谷钱一千九百五十,但为何猛成为债权人?欠款也变成二千?因上下文缺失,具体情况不得而知,我们推测这有可能是“三角债”。
3.清偿
事实清楚之后,相关机构就可依法判决。但在很多情况下,基层机构在验问后即可协调解决此类纠纷。试看下例:
“自言责士吏孙猛脂钱百廿”。谨验问,士吏孙猛辞服负。已收得猛钱百廿。(EPT52:21)
简文为某人要求讨还士吏孙猛欠他的一百二十脂钱,上级机关要求查清事实,基层机构依法验问,孙猛供认不讳,并很快交上欠款,再由基层机构转交给某人。
如果承债人一时无法凑齐还款数目,还可以从俸禄中扣除。见下例:
阳朔元年七月戊午,当曲燧长谭敢言之:负故止害燧长宁常交钱六百,愿以七月奉钱六百偿常,以印为信,敢言之。(EPT52:88A)
上引材料类似于现在的“还款保证书”。大意为:阳朔元年(前24)七月戊午日,当曲燧长谭向上级保证他愿意从七月奉钱中偿还所欠原止害燧长宁常钱,并以私印为信。依据这样的保证书,基层机构就可以从承债人的俸禄中扣除欠款。
如果一些经济纠纷基层机构无法调节,则由上级机关审理。审理之后,交由基层机构执行。见以下二例:
第廿三候长赵倗责居延骑士常池马钱九千五百,移居延收责。重。一事一封。十一月壬申,令史同奏封。(35·4)
不侵守候长成赦之责广地燧长□丰钱八百,移广地候官。一事一封。八月壬子,尉史并封。(58·11)
上文所见上级机关在审理完两起债务案件之后,分别交给居延、广地等基层机构执行。这种情况下相关机构还要编制“戍卒贳卖衣财物名籍”(EPT59:47)、“卒贳卖名籍”(EPT56: 263)”之类的文件,通过基层机构从债务人俸禄中扣除欠款。也可以用分期付款的办法直接从承债人的俸禄中扣除,交给债权人。
债务清偿之后,相关机构还要上报相应的文书,证明承债人
已经还债。如:
□二年二月丁酉朔丁卯,甲渠鄣候护敢言之:府书曰:“治渠卒贾……□自言责燧长孙宗等衣物钱”凡八牒,直钱五千一百,谨收得。(EPT52:110)
察微燧长卑赦之,负夏幸钱五百卅、负吕昌氏钱二百、负吞北卒□□□□五百五十,皆□□,皆已入毕。前所移籍当去。(EPT51:77)
上引第一条为都尉府要求甲渠鄣帮助治渠卒贾讨回燧长孙宗所欠衣物钱等八起经济纠纷事件后,给上级部门所作的汇报,简文显示这些欠款已经追回。第二条为某机构已追回察微燧长卑赦之所欠债务,故要求先前呈报的“自证爰书”、“卒贳卖名籍”等不再执行。
4.无法清偿债务的刑事责任
以上所述可见当时边塞屯戍系统在处理债务等经济纠纷方面有一套完整的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但这一机制并不能解决所有的债务问题。由于种种原因,承债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合约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居延新简中有一条材料:
临之隧卒魏郡内黄宜民里尹宗责故临之隧长薛忘得铁斗一,直九十、尺二寸刀一,直卅、缇绩一,直廿五,凡直百卌五。同隧卒魏郡内黄城南里吴故责故临之隧长薛忘得三石布囊一、曼索一具,皆忘得,不可得。忘得见为复作。(EPT59:7)
上文中的薛忘得曾任临之隧长,他贳买戍卒尹宗价值一百四十钱的物品,又借用了戍卒吴故的一些物品,尚未归还,因而受到了这两个戍卒的指控。但薛忘得正在服刑,看来债务的清偿存在一定麻烦。
居延汉简中还有承债人因贫困无力偿还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事例:年六月己已朔丁丑,甲渠候破胡以私印行事敢言之:谨移“戍卒朱宽等五人贳卖候史郑武所,贫毋以偿,坐诈□□名籍”一编,敢言之。(EPT51:199)
上文显示戍卒朱宽等五人在候史郑武处贳卖物品后,因为贫困无法偿还而涉嫌欺诈。这样的事例在边郡地区可能屡有发生。
四、官府禁止高价贳卖活动
前文所见贳买贳卖活动是受到官府保护的,但官方对于高价贳卖活动则持有不同态度。见下例:
二月戊寅张掖太守福、库丞承熹兼行丞事敢告张掖农都尉、护田校尉府卒人:谓县律曰:“臧它物非钱者以十月平贾计。”案戍田卒受官袍衣物,贪利贵贾贳予贫困民,吏不禁止,浸益多,又不以时验问。(4·1)
上引材料是张掖太守和库丞(兼行丞事)向张掖农都尉、护田校尉发出的下行文书,文书认为戍田卒将官府发给的衣物高价贳卖给当地贫困居民,而基层官吏不加以禁止,又不按时过问这样的事情,以致这种现象愈演愈烈。文书要求对有关贳卖物品按十月份平价进行估算,若高出十月平价则不允许。下文就是一条例证:
第五隧卒马赦贳卖□□袍,县絮装,直千二百五十,第六隧长王常利所。今比平,予赦钱六百。(EPT56:17)
上文显示戍卒马赦在王常利住所以一千二百五十钱的价钱贳卖给某人衣物,但按照十月平价来看,这一价格偏高,所以最后只给马赦六百钱了事。
其他汉简所见契约文书还有很多,著名的有江陵凤凰山10号汉牍“中舨(贩)共侍约”(为合伙经商契约)、居延汉简“乐奴买地契约”(577·4)、尹湾汉简“师君兄贷师子夏”借贷契约等,而居延汉简《建武三年十二月候粟君所责寇恩事》简册则涉及到因雇佣契约而引起的债务纠纷,限于篇幅,不一一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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