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计制度是我国古代中央政府考核地方治绩的一项重要制度,起源颇早。《周礼·天官》载:“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以知民财、器械之数,以知田野夫家六畜之数,以知山林川泽之数,以遂群吏之征令。”又载:“岁终,则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会。”王安石注:“受其会者,受其一岁功事财用之计。”可见早在西周时期,我国就已经有了由朝廷主持的定期上计制度,以便了解国家财用情况。战国时期,上计制度进一步推广。《吕氏春秋·知度篇》载任登为中牟令,“上计,言于(赵)襄子”。《韩非子·外储说》载魏文候时西门豹为邺令,“期年上计”。《新序·杂事篇》又载魏文候时“东阳上计,钱布十倍”。以上情况说明战国时赵、魏等国都曾普遍推行上计制度。
一、尹湾汉牍所见汉代上计制度及其政策导向
秦汉时期,上计制度进一步完善。其主要做法是:每年秋冬季节,各县将其所辖区域的人口、土地、财务的增减变动情况后上报至郡,各郡再将其所辖县级行政区域的情况汇总后上报朝廷,接受相关吏员的审计。朝廷亦借此以考核县、郡各级官吏的政绩,决定对他们的奖惩,并了解全国人口、土地及社会财富的变化情况动。
《续汉书·百官志》载:县、邑、道每年“秋冬集课,上计于所属郡国。”刘昭注引胡广曰:“秋冬岁尽,各计县户口、垦田、钱谷出入、盗贼多少,上其集簿。丞尉以下,岁诣郡,课校其功。”可见“集簿”乃是上计制度的最重要文件。这是史籍所见有关汉代上计项目的最完整材料,惜乎其文过于简略,后人无法得知上计文书究竟如何编制,有哪些具体内容。1993年尹湾6号汉墓出土的一件木牍使我们有机会一睹汉代上计文书的实物。该木牍正背面均有字,正面自题“集簿”二字。这一“集簿”在看似平实的各种统计数据中有几处竭力突出了郡守政绩,以期获得朝廷的褒奖,从中我们也不难看出这一制度在经济政策方面的某些导向。
“集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郡所辖户籍数及其变动:
户廿六万六千二百九十,多前二千六百廿十九。其户一千六百六十二获流。□有卅十九万七千三百卌三,其四万二千七百五十二获流。
〔以〕春令成户七千卅九,□二万七千九百廿六,用谷七千九百五十一石八斗八升,率口八斗八升有奇。
《汉书·宣帝纪》载,地节二年(前68)冬十月诏曰:“流民归还者,假公田、贷种、食,且勿算事。”对那些招揽流民有功的地方官员,中央还给予奖励。如宣帝地节三年春二月诏曰:“今胶东相成劳来不怠,流民自占八万余口,治有异等,其秩成中二千石,赐爵关内侯。”上文中“获流”即郡级政府安辑流民,重新登记户口的数量。“集簿”中东海郡特意汇报“获流”一千六百余户,四万二千余口,反映了西汉政府对流民问题的重视。文中“以春令成户七千卅九”显然包括“获流”户在内,而“用谷”若干升则可能与安置这些流民过程中的贷种、贷食有关。
2.耕地与播种面积及其变动:
提封五十一万二千九十二顷八十五亩,……人,如前。〔侯〕国、邑园田廿一万一千六百五十二□,□十九万百卅十三,万九千□□□长生。□种宿麦十万七千三百〔八〕十□顷,种宿麦千九百廿顷八十二亩。
春种树六十五万〔六千〕七百九十四亩,多前四万六千三百廿亩。
文中“提封五十一万二千九十二顷八十五亩”是当年东海郡耕地总面积。将耕地面积作为上计制度的一个重要项目,反映了西汉政府将农业作为天下根本的一贯政策。文中还特意提到种宿麦若干顷,“多前”(较上一年增长)若干顷,“春种树”(此处“种树”系泛指播种农作物而言,非特指植树),“多前”若干亩。说明春秋两季播种面积的增加是地方各级官员最值得夸耀的成绩。
3.人口数量及其性别与年龄构成:
〔男子〕七十万六千六十四人,〔女子〕六十八万八千一百卅十二人,女子多前七千九百廿六。〔年〕八十以上三万三千八百七十一,六岁以下廿十六万二千五百八十八,凡廿万六千四百五十九。年九十以上万一千六百七十人,年七十以上受杖二千八百廿三人,凡万四千四百九十三,多前七百一十八。
由于连年战争,汉初人口锐减,已经严重影响到社会生产的发展和政府的财政收入。因此,汉代统治者就竭力鼓励增殖人口。早在惠帝时,就立法促使女子早婚:“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提倡女子结婚,甚至早婚,是为了“繁息”人口。因此人口状况如何,也是评定地方政府政绩的重要方面。例如《汉书·循吏传》中的六位循吏,就有三位有“户口岁增”、“户口增倍”之类的评语。在这种情况下,东海郡太守不能不注意本郡男女人口的比例问题。有学者指出“《集簿》特意说明东海郡女子人口已在逐年增多,即考虑到了该郡日后人口增长的问题”[1]。从文帝时期开始,西汉政府在养老方面为八十岁以上老人制定了不少优待措施。《汉书·贾山传》载当时“礼高年,九十者一子不事,八十者二算不事”。《汉书·贡禹传》载元帝时“令民产子七岁乃出口钱”,自此开始直到汉末,一直免除七岁以下儿童的口赋。“集簿”中特意汇总了八十岁以上及七岁以下人口数量,可能就是出于这方面的原因。
4.钱谷等财务收支情况:
一岁诸钱入二万=六千六百六十四万二千五百六钱。一岁诸钱出一万=四千五百八十三万四千三百九十一。一岁诸谷入五十万六千六百卅七石二斗二升少,率升出卌一万二千五八十一石四斗□□升。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某年东海郡钱、谷两种主要财政收入情况与支出情况相比均有较多盈余。
尹湾汉简《集簿》是郡级上计文书,而2004年安徽省天长市安乐镇纪庄村所出汉代木牍中又出现了县级上计文书。纪庄一号木牍正面自题“户口簿”,分别记载了西汉临淮郡东阳县户与口的总计数字和所属六个乡户与口的分计数字,各乡户口的分计数字相加与县的户口总数完全相同,说明这项统计是严密的。其中“户凡九千一百六十九,少前;口四万九百七十,少前”等用语与尹湾汉牍十分类似,说的是此年东阳县的户、口数皆较前有所减少。过去一些研究者认为尹湾木牍《集簿》中的数据可能存在地方官为了争取褒奖而夸大政绩的问题,而此件文书明确记载户、口增长“少前”,或可部分纠正我们对汉代上计文书准确性的看法。
二、其他秦汉简牍所见上计制度的运行
除了前述尹湾汉牍“集簿”及纪庄汉牍“户口簿”之外,我们还可以从其他简牍材料中了解到一些有关秦汉上计制度的运行细节。
1.内史在上计制度中的作用
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载:
入禾稼、刍稾,辄为廥籍,上内史。(仓律28)
至计而上廥籍内史。(效律176)
稻后禾孰(熟),计稻后年。已获上数,别粲、穤、秙、稻。别粲、穤之襄,岁异积之,勿增积,以给客,到十月牒书数,上内史。(仓律36)
内史掌财务。《史记·赵世家》记载徐越主张“节财俭用,察度功德”,赵烈侯任以为内史。由上引三枚简文可知,每年十月,地方官要把禾稼、刍稾等入仓的情况分门别类编成“廥籍”(仓库账簿)送到内史审计。可见有秦一代内史在上计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
2.秦代“计断”时间
仓律36号简称每年十月各县要将粮食入仓的数量上报内史。这与秦代“计断”的时间(即上计数据的截止日期)有关。《秦律十八种》载:“官相输者,以书告其出计之年,受者以入计之。八月、九月中其有输,计其输所远近,不能逮其输所之计,□□□□□□□移计其后年,计毋相缪。”(金布律71)律文规定官府之间相互输送物品,应以文书通知其出帐的年份,接受者按收到的时间记账。如在八月、九月中输送,估计所运处所的距离,不能赶上所运处所的结账,改计入下一年账内,双方帐目不要矛盾。这是因为九月为秦代“计断”时间。《续汉书·百官五》注引卢植《礼注》曰:“计断九月,因秦以十月为正故。”所谓“计断九月”,即每年度的各项统计数字至九月底截止。因为秦以十月为岁首,九月底也就是岁终。
《秦律十八种》又载:“都官岁上出器求补者数,上会九月内史。”(内史杂律187)律文规定都官须在每年九月向内史上报已出器物及要求补充器物的数量。由此看来,“计断九月”当为秦朝定制。
3.汉代边郡军事系统的审计制度
前引尹湾汉牍“集簿”中提到“都尉一人,丞一人,卒史二人,属三人,书佐五人,凡十二人”。这一统计数据中包括军事系统都尉府,可见汉代的上计也涉及军事系统。我们在居延汉简中发现了一些候官与都尉府之间与上计有关的公文:
□长丞拘校,必得事实。牒别言,与计偕,如律令,敢告卒人。……以来。
掾定,属云、延寿,书佐德(EPT53:33A、B)(www.xing528.com)
此枚简已残断,从行文口气上来看,似为下行文书。该文书要求下级机构官吏对某种费用进行详细核对,查清事实后与“计(集)簿”一起上报。居延汉简中也有下级机构的上报公文:
阳朔三年九月癸亥朔壬午,甲渠障守候尉顺敢言之。府书:“移《赋钱出入簿》与计偕。”谨移应书一编,敢言之。
尉史昌(35·8A、B)
上录文书属于上行文书中的“应书”,即甲渠障按照都尉府关于“移《赋钱出入簿》与计偕”的文书要求,上报了一组“计(集)簿”之类的文书,同时还要附上《赋钱出入簿》以备都尉府验核。可惜这部简册已经散失,“集簿”无法找到,但《赋钱出入簿》之类的文书在居延汉简中为数不少:
元寿六月受库钱财出入簿(286·28)
甲渠候官阳朔二年正月尽三月钱出入簿(281·11)
以上两枚简是“簿检”,即文书的标题简。其下内容当类似于下文:
入秋赋钱千二百元凤三年九月乙卯□(280·25)
入钱九百五十一五月□□□博受尉史徐□(284·19)
出钱三千七月丁巳令史临付士(300.11)
出钱六百其六百付候长宣八月己巳……候长王□
(141·8)
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载:“县上食者籍及它费大(太)仓,与计偕,都官以计时雠食者籍。”(仓律37)太仓为京师府库。该仓律规定各县应于每年送达上计文书时还要向太仓上报当年领取口粮人员的名籍,以便都官审计验核,可见秦代上计制度之严格。汉承秦制,居延汉简中大量以候官为单位的“吏卒廪名籍”、“卒家属廪名籍”等就可能兼有应对都尉府审计的作用。
1996年谢桂华复原出一册廪名籍,简册有残缺,但结构大体完整,内容较为详细,抄录如下:
建平五年十二月官吏卒廪名籍
令史田忠十二月食三石三斗三升少十一月庚申自取
……
右史四人用粟十三石三斗三升少
障卒张竟盐三升十二月食三石三斗三升少十一月庚申自取
障卒李就盐三升十二月食三石三斗三升少十一月庚申自取
障卒史赐盐三升十二月食三石三斗三升少十一月庚申自取
障卒□□盐三升十二月食三石三斗三升少十一月庚申自取
……
右障卒九人用盐二斗七升用粟卅石
执胡隧卒张平盐三升十二月食……
……〔盐〕三升十二月食三石三斗三升少十一月庚申自取
……
右省卒四人用盐一斗二升用粟十三石三斗三升少
凡吏卒十七人凡用盐三斗九升用粟五十六石六斗六升大”[2]
上录册书是哀帝建平五年(前2)十二月某障吏卒廪名籍,其内容可分为五部分:一、簿检(标题);二、吏廪名籍,包括令史田忠等四人;三、障卒廪名籍,包括李就等九人;四、省卒名籍,包括张平等四人;五、用粮食及食盐数量合计。其用途可能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它是吏卒口粮的发放记录,另一方面它也可以作为上级审核吏卒口粮的原始记录。
前引仓律37号规定各县应于每年送达上计文书时还要向太仓上报当年除了口粮以外的“它费”(其他费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就有将马牛草料列为上计的项目的条文,明显可归入“它费”。其文为:“官各以二尺牒疏书一岁马、牛它物用槀数,余见刍槀数,上内史,恒会八月望。”(田律256)律文要求地方官于每年八月十五日向内史上报一年内马牛等牲畜所用草料及剩余草料数量。居延汉简中屡见“茭出入簿”即是此类:
不侵部建昭五年正月余茭出入簿(142·8)
吞远部建平元年正月官茭出入簿(4·10)
上引简文中的“茭”应即刍稾,马牛草料。“茭出入簿”也可能用于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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