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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牍学教程:揭示古代诉讼世界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节简牍所见诉讼世界诉讼指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诉讼程序、司法原则、刑罚制度是其重要内容。告劾是起诉环节,“告”主要指由私人进行的告发,包括受害人自诉、当事人自首、他人举报等。告劾被受理后,就要控制相关嫌犯的自由,对于所涉案件较大的则须进行拘捕。逮捕到嫌犯后,诉讼就可以进入审讯程序。至此,诉讼程序已基本完成。

简牍学教程:揭示古代诉讼世界

第五节 简牍所见诉讼世界

诉讼指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诉讼程序、司法原则、刑罚制度是其重要内容。关于秦汉魏晋时期的诉讼制度,传统文献记载不多,近年来简牍法制文书的出土对这项研究起到了促进作用,其中尤以睡虎地秦简《封诊式》,张家山汉简《奏谳书》及《二年律令》中的《囚律》、《捕律》、《具律》、《告律》、《收律》等材料最为重要。

根据出土简牍的记载,秦汉时期的诉讼程序主要可分为告劾、逮捕、审讯、论报、乞鞠等环节。

告劾是起诉环节,“告”主要指由私人进行的告发,包括受害人自诉、当事人自首、他人举报等。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和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告律》中对起诉应遵循的原则有详细规定,主要有:(1)自告减罪,但子女杀伤祖父母、父母,奴婢杀伤主人的案件例外;(2)诬告及告人不审,都要负法律责任,《告律》载:“诬告人以死罪,黥为城旦舂;它各反其罪。告不审及有罪先自告,各减其罪一等。”(3)禁止匿名控告,有以“投书”即匿名信的方式告发别人的,官府不但不予受理,反而有权对控告者予以拘捕;(4)子女、奴婢不得告尊长,告发者弃市;(5)未满十岁的儿童及刑徒没有告发的权力。

告劾被受理后,就要控制相关嫌犯的自由,对于所涉案件较大的则须进行拘捕。如果嫌犯已经逃跑,政府就要发布通缉令,要求各地官府协助追捕,这在简牍中一般被称为“名捕”。一些影响较大的犯罪则会由中央机关以诏书的形式通缉,这种诏书即是“名捕诏书”,今天在居延汉简中有写有逃犯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身份、相貌、所犯罪行的名捕诏书,可参看。

逮捕到嫌犯后,诉讼就可以进入审讯程序。根据睡虎地秦简《封诊式》的记载,在正式审讯前,审判机关有时还会进行搜索并查封嫌犯家庭、勘验犯罪现场、鉴定犯罪事实等侦查活动。当时对各类案件的勘验、检查都有一套规程,其中有不少关于法医鉴定的内容。如《封诊式》的“经死”节记载了关于区分自缢和他杀的标准,规定遇到所谓自缢案件,应仔细查看绳结和死者尸体,通过观察尸体的具体形态来断定是否属于自缢。

在审讯过程中,重视人证、物证的作用,如果证人做伪证,则要受到惩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具律》规定:“证不言请(情),以出入罪人者,死罪,黥为城旦舂;它各以其出入罪反罪之。”

审讯的方式主要是诘问,司法官员根据被告人陈述中的漏洞,层层追问,直至被告人无从辩解为止。睡虎地秦简《封诊式》对诘问的讯狱方式有具体要求:审讯者须听完被告人的陈述再提问,即使明知中间有欺骗的地方,也不要打断;陈述完毕后,审讯者对其中不清楚或有矛盾的地方提问,要求被告人作出解释;听完其解释后,再找出漏洞予以提问,直至把案情理清。原则上来说,审讯过程中,不提倡刑讯,“治狱,能以书从迹其言,毋治(笞)谅(掠)而得人情为上;治(笞)谅(掠)为下,有恐为败”。[16]不依赖刑讯,通过侦查、分析破获疑案的官员,会受到官府表彰。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有一则被称为“不知何人刺女子婢最里中”的案例,女子婢在巷中行走,后面过来的人用刀将其刺伤,并抢走1200钱,狱史顺等人破不了此案,另一狱史举img111受命接办,通过调查凶器、合理的讯问而破案,其案“以智”求得,最终狱史举img112以“能得微难狱”受到奖励。当然,如果在审讯中被告人多次欺骗,并且不断改变口供,行为已够得上“笞掠”的,讯狱者有权对其依法笞掠,笞掠过程则要以“爰书”的形式予以记录。

从律令上看,秦及汉初政府对刑讯是有严格限制的,但在两千多年前的古代,杜绝刑讯显然只能是一个理想。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所载秦代的“黥城旦讲乞鞫”案,即是一则狱吏通过严刑拷打断案,最终制造出冤狱的实例。有个叫毛的人,因为盗牛被官府抓捕,官府要求其供出同伙,其回答没有,官府不信,对其进行刑讯,直至“血下污地”。其不能忍受痛楚,便诬称一个叫讲的人为同谋。官府抓来讲,讲不承认有谋盗牛的行为,官府又对其予以刑讯,笞其背十余伐,并用水浇其受创的背部,直至讲承认自己谋盗牛为止。后来检查毛和讲的身体,讲背部的伤痕大如手指的有13处,小的瘢痕互相交叠,由肩至腰,密不可数;毛的背部、臀部、两股也都是瘢痕累累,惨不忍睹。由此可见,当时审讯过程中用刑的酷烈。

审讯结束后,如果案件在适用法律或其它方面确有疑难,则须进入奏谳程序,由上级审判机关评议、断决。如果案件没有疑难,则进入论报程序。论报,又称“鞫”,是法官对审讯案件作出的结论。从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保存的一些案件鞫词来看,其应该包括审定的事实、适用的律令条文、对案件的断处决定等几项内容。在论报过程中,徇私舞弊、论狱不直的官员,一经查实,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具律》载:“鞠(鞫)狱故纵、不直,及诊、报、辟故弗穷审者,死罪,斩左止(趾)为城旦,它各以其罪论之。”治狱者有故纵、不直,及故意不仔细侦查、审问行为的会受到严厉惩罚。如果治狱者并非故意舞弊,只是因疏忽大意误用刑罚,一经发现,也要受到“失刑”罪的处理。

至此,诉讼程序已基本完成。但如果被告对判决不服,则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乞鞫”。“乞鞫”,就是请求重新审理,类似于今天的上诉制度。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和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具律》中有关于“乞鞫”的法令。据《具律》,乞鞫必须发生在案件审理结束后一年之内,被告人乞鞫后,上级机关会派人“覆”狱,即重新审理。如果乞鞫内容有虚假,则罪加一等,如果成功,不仅要撤销原判决,还要赔偿因错判而给被告人造成的损害。前述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所载秦时的“黥城旦讲乞鞫”案,就是一则被告人由乞鞠而沉冤得洗的案例。被告人讲因不实的“谋盗牛”罪被黥为城旦,受刑后其向上级司法机关上诉“乞鞫”,上级司法机关接受了上诉,重新审理后认为这是冤狱,处理的结果是为讲平反。

出土秦汉简牍中有关诉讼的内容很多,居延新简“建武三年十二月候粟君所责寇恩事”,是一则军官与普通百姓的经济纠纷案。此案由居延县审理,在24天的时间内,经过了3次验问,4次“爰书”,最终以普通百姓寇恩的胜诉结案。此案审判程序完备,对于汉代法制史研究来说,具有较高参考价值。

【思考题】

1.近三四十年来,新出土简牍对秦汉政治制度史研究的推进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2.从内容上说,简牍官文书主要可分为哪几类?

3.试述简牍法制文书对秦汉魏晋史研究的重要意义。

延伸阅读

1.陈梦家:《汉简缀述》,中华书局,1980年。

2.李均明、刘军:《简牍文书学》,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

3.李均明:《秦汉简牍文书分类辑解》,文物出版社,2009年。

4.汪桂海:《汉代官文书制度》,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

5.高恒:《秦汉简牍中法制文书辑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www.xing528.com)

6.〔日〕永田英正著、张学锋译:《居延汉简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

7.〔英〕迈克尔·鲁惟一著,于振波、车今花译:《汉代行政记录》,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

本章撰稿:李迎春

【注释】

[1]例如我们都知道《汉书·百官公卿表》是研究西汉官制的最重要史料,但其中对西汉官制的记载很多是西汉末年的定制,而对西汉中前期制度的记载并不十分清楚。如果我们在学习和研究中,将其记载视为是可以囊括西汉一代的制度,以点代面,就很容易发生错误

[2]李炳泉:《两汉戊己校尉建制考》,《史学月刊》2002年第6期。

[3]李均明、汪桂海等学者对秦汉官文书制度有较多研究,本节内容主要参考了李均明《简牍文书学》、《秦汉简牍文书分类辑解》,汪桂海《汉代官文书制度》等著作的相关成果。

[4]刘勰著、范文澜注:《文心雕龙注》,人民文学出版社,1958年,第407页。

[5]李均明:《秦汉简牍文书分类辑解》,文物出版社,2009年,第247页。

[6]参见李均明《秦汉简牍文书分类辑解》(文物出版社,2009年)。

[7]汪桂海:《汉代官文书制度》,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93~94页。

[8]骈宇骞、段书安:《二十世纪出土简帛综述》,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449页。

[9]参杨宽《战国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345页。

[10]林剑鸣:《秦史稿》,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275~276页。

[11]马雍:《读云梦秦简〈编年记〉书后》,中华书局编辑部编:《云梦秦简研究》,中华书局,1981年,第34页。

[12]吴礽骧、李永良、马建华释校:《敦煌汉简释文》,甘肃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50页。本书所引敦煌汉简,凡未特别注明者,均据此书编号。

[13]李均明、刘军:《简牍文书学》,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387页。

[14]李学勤:《简帛佚籍与学术史》,江西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106页。

[15]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包山楚简》,文物出版社,1991年,第9~10页。

[16]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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