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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牍学教程: 第四节 法制文书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数量不可谓不大,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些法制文书大都没有在传世文献中保存下来,给后人的研究工作带来了极大不便。法制文书从大的方面可分为律令和司法文书两类。出土简牍所见之“令”,几乎全是汉令,主要有王杖诏书令、津关令、功令、挈令、军令、赏令等名目。

简牍学教程: 第四节 法制文书

第四节 简牍所见法制文书

战国秦汉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完善的重要时期,其间产生了大量法制文书。据《汉书·刑法志》,汉武帝时期,“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法律数量不可谓不大,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些法制文书大都没有在传世文献中保存下来,给后人的研究工作带来了极大不便。

20世纪以来出土了大量战国秦汉魏晋简牍材料,其中相当一部分是法制文书,内容十分丰富,既包括律令,也包括司法文书,这些材料的出土为中国法制史研究提供了史料支持,意义重大。比较有代表性的出土法制文书主要有荆门包山楚简的《集箸》、《集箸言》、《受期》、《疋狱》,云梦睡虎地秦简的《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效律》、《法律答问》、《封诊式》,张家山汉简的《二年律令》、《奏谳书》等。此外,云梦龙岗秦简,江陵王家台秦简,居延、敦煌汉简,长沙走马楼吴简等材料中也有较多司法、律令方面的文书,值得重视。

法制文书从大的方面可分为律令和司法文书两类。

一、律令类

律令多以条款形式见存,由朝廷以及相关部门制定,在出土秦汉魏晋简牍中一般又可分为律、令、科、品、式、法律答问诸类。

1.律

战国时期李悝著《法经》6篇,后商鞅改法为律,从此律成为秦汉时期律令类文书的主要形式,其主要是针对某一类或某一部门事务所作的规范性规定。出土的秦汉简牍中,律目形式众多,据李均明统计,至少有贼律、盗律、囚律、捕律、杂律、效律、户律、厩苑律等45种。

战国时期东方六国的律文发现较少,云梦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末尾附抄了两条魏国法律,分别是关于户籍管理的《户律》和发配特殊人群从军的《奔命律》。

出土简牍中有关秦律(包括秦国和秦王朝)的内容较多,主要有睡虎地秦简、龙岗秦简、江陵王家台秦简、青川木牍等,其中尤以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和《秦律杂抄》最为集中。《秦律十八种》是《田律》、《效》、《行书》等18种秦律的摘抄本。其中的《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工律》、《工人程》、《均工》主要体现了秦国家机构对于经济生活的管理,其他法律则多属于行政法规。《属邦》的内容与少数民族事务管理有关,《内史杂》和《尉杂》则基本是对内史和廷尉两官府职责的法律规定。除了《秦律十八种》有《效》外,睡虎地秦简和江陵王家台秦简中还有专门的《效律》简,其内容更详细,主要与官府物资账目、度量衡器的核查有关。《秦律杂抄》所抄录的律文,有的有律名,有的没有,存在的律名计有《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公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律》、《傅律》、《敦表律》、《捕盗律》、《戍律》11种。青川郝家坪木牍记载了秦武王二年(前309)秦政府对《为田律》的修改情况。云梦龙岗秦简则主要是关于秦代“禁苑”的一些法律条文。

20世纪80年代,湖北江陵张家山247号和336号墓分别出土了一批汉律。247号汉墓的下葬年代系吕后时期,墓中《二年律令》的出土使亡佚已久的汉律得以重现,价值巨大。大部分学者认为《二年律令》是吕后二年(前186)施行法律的抄本。简文包含了当时汉律的主要部分,计有27种律和1种令。其内容有与睡虎地秦简所出秦律重合的部分,为对比秦与汉初法律制度异同提供了珍贵资料。也有超出秦律的部分,尤其是包含有《贼律》、《盗律》这种传统法律系统的主体,意义重大。336号墓所出汉律内容大体与247号墓《二年律令》相类,不同者是有关于流放的《迁律》和关于朝觐礼节的《朝律》。1987年湖南张家界古人堤遗址出土部分东汉简牍,其中包含汉代《贼律》律文数条。以居延、悬泉为代表的西北汉简中也有不少零星的汉律资料,前者有《囚律》、《捕律》,后者有《贼律》、《囚律》等。

2.令

令,即法令,主要指皇帝针对时政所颁布的命令。《汉书·宣帝纪》颜师古注引文颖曰:“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由此可知,“令”主要是统治者根据不同情况对“律”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出土简牍所见之“令”,几乎全是汉令,主要有王杖诏书令、津关令、功令、挈令、军令、赏令等名目。

王杖诏书令 是关于优抚持有王杖的老人的法令,这一法令与汉政府对“尊老”、“养老”的提倡有密切关系。1959年武威磨咀子18号汉墓曾出土10枚王杖诏书,被称为“王杖十简”。1981年,文物部门在当地又征集到26枚类似简牍,简册以“王杖诏书令”作为书题,较为完整。

津关令 津是渡口,关即关卡。津关令是有关津关通行的法令,见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

功令 是有关考核和选任、嘉奖官吏的法令,见于居延汉简。功令包含许多条款,居延汉简中的功令主要是“功令第卌五”,是边塞地区关于秋射考核的法令。

挈令 是有关执法机构根据本部门或本地区的需要,从国家法令条款中抄录有关内容另编成册而形成的法令,根据适用对象不同,可分为很多种,有以地区命名的,也有以机构命名的。[13]居延汉简中有不少“北边挈令”,是关于北方边塞事务的法令摘录。此外,武威汉简和敦煌汉简曾分别提到“御史挈令”、“卫尉挈令”、“兰台挈令”和“大鸿胪挈令”、“大尉挈令”,只是大都没有具体的令文。

军令 古代军事律令或作战条例的统称,见于大通上孙家寨汉简,原简中具体的令名有“军斗令”、“合战令”等。

赏令 关于赏赐的法令。敦煌汉简有《击匈奴降者赏令》,主要是对击匈奴有功者予以奖赏的法令。

汉代法令众多,有以甲、乙、丙顺序结集者,称《甲令》、《乙令》、《丙令》或《令甲》、《令乙》、《令丙》。武威汉简有“民作原蚕,罚金二两,令在乙第廿三”的简文,即是说“民作原蚕,罚金二两”这条令文摘录于《令乙》的第23条。

3.科、品

科、品是律令条文的补充。居延新简有《捕斩匈奴虏反羌购赏科别》,其由《捕匈奴虏购科赏》和《捕反羌科赏》两部分组成,规定了根据捕获敌方人员的级别和数量予以奖励的办法。“品”在简牍中较“科”普遍,其规定多与级次相关,主要有居延新简的《罪人入钱赎品》和《塞上烽火品约》等材料。此外,敦煌汉简中也曾提到《守御器品》、《伏虏品约》、《敦煌郡烽火品约》等品。

4.式(www.xing528.com)

说文解字》称:“式,法也。”式有范例、模式的意思,可以用来规定行政、司法中应遵循的原则、程序。简牍所见的“式”,主要有睡虎地秦简《封诊式》。封,查封、查抄;诊,检验、勘验。《封诊式》是治狱文书的样本,通过归纳以前办案过程中行之有效的方法,为此后审讯、侦察、收捕等法律行为提供范式。其共分25节,除《治狱》、《讯狱》两节是关于审案的基本要求外,其余各节都是关于调查、审讯、法医检验的具体记载。由于其内容包括很多经典案例,所以李学勤等学者认为它的性质可能类似于后代的“比”。[14]

5.法律答问

见于睡虎地秦简,是律令条文的重要补充。其采用问答形式,对有争议的律令予以官方解释,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二、司法文书类

司法文书是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形成与使用的专用文书。其与作为条文的律令不同,是司法实践的直接产物,体现了对成文法的执行与运用。包山楚简、张家山汉简、新旧居延汉简、敦煌汉简以及走马楼吴简等简牍中都有不少司法文书。

包山楚简司法文书大都是各地官员向楚国中央政府呈报的案件记录,包括《集箸》、《集箸言》、《受期》、《疋狱》四部分。其中《集箸》和《集箸言》是有关案验名籍的案件。《受期》是受理各种诉讼案件的时间与审理时间及初步结论的摘要记录。《疋狱》即“记狱”,是关于起诉的简要记录,主要涉及杀人、逃亡、土地纠纷、继承权之争、强占妻妾等案件。[15]

长沙走马楼吴简总计10余万枚,内容丰富,包含部分司法文书简。《许迪割米事》文牍即是其中比较重要的一例,记载了长沙郡某属县的录事掾奉督邮敕对本县县吏许迪贪污官府余米案的审讯经过。

出土简牍中的司法文书,仍以秦汉时期的最具代表性,大致可以分为劾状、爰书、推辟验问书、奏谳书等类型。

劾状即起诉书,通常由劾文、状辞、呈文三部分组成。劾文是对被告身份及犯罪事实的陈述。状辞是原告的自述,内容与劾文相似,但更为详细。呈文则是呈送劾文与状辞的报告。20世纪70年代在居延破城子68号探方出土的简中就有多例较完整的劾状简册。

爰书是司法过程中产生的笔录文书,包括对原告、被告、证人验问言辞的记录,现场勘验的记录,查封财产的记录,追捕犯人的记录等等。其名目繁多,简牍所见有“自证爰书”、“相牵证任爰书”、“证任名籍爰书”、“驿马病死爰书”、“骑士死马爰书”、“射爰书”等。居延新简中有部分爰书实物,《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简册,是当时边郡一件民事诉讼案的原始卷宗,详细记述了案件始末和验问判决过程,其中即包含有“乙卯”、“戊辰”、“辛未”三份验问爰书。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中也曾引用过一些爰书作为范例,可参看。

推辟验问书主要是针对一些客观现象进行调查的文书,与验问爰书有相似之处。70年代破城子22号房屋遗址出土的汉简中有不少属于推辟验问书,如《驹罢劳病死册书》就是较完整的一例。

奏谳书是下级官府将疑难案件呈报上级的上行文书及上级所作的议罪、判决之词。张家山汉简247号墓出土有《奏谳书》,共包含22个奏谳案例,其中春秋案例2则,秦案例3则,汉初案例17则。须奏谳的案例,大都是疑难案件,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成文法的不完善而导致下级机关上奏以求上级定夺的。经上级议定过的这种案件,之后可以作为下级司法机关判决类似案件的标准。这样,包含典型案例的奏谳书逐渐就有了“比”的性质。张家山汉简《奏谳书》集中了22则这种案例,解决了许多成文法存在的问题,在当时主要作为下级官员判案时的参考。

简牍法制文书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对战国秦汉魏晋史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有重要意义,概括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加深了我们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诉讼制度以及刑罚制度的认识。

第二,极大推动了古代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等制度史研究。出土律令主要是当时国家进行行政、经济、社会管理的法律规范,其内容必然涉及作为各领域内办事规程和行动准则的制度。以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为例,其《置吏律》、《秩律》推动了职官制度研究,《置后律》推动了继承制度研究,《传食律》、《行书律》推动了驿传制度研究,《兴律》、《徭律》推动了徭役制度研究,《户律》推动了户籍制度研究,《钱律》、《金布律》推动了货币管理制度研究,《津关令》则推动了关市制度研究。

第三,法律是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其律令条文和司法实践加深了我们对古代阶级关系、家庭关系、经济关系等社会现象的认识。如在出土的秦汉法制文书中,平民和奴婢犯罪量刑标准不同,就是当时阶级关系的反映。又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中有以下几条律文:

妻悍而夫殴笞之,非以兵刃也,虽伤之,毋罪。

妻殴夫,耐为隶妾。

子贼杀伤父母,奴婢贼杀伤主、主父母妻子,皆枭其首市。

父母殴笞子及奴婢,子及奴婢以殴笞辜死,令赎死。这里妻、子、奴婢对夫、父母、主人的犯罪,与夫、父母、主人对妻、子、奴婢的犯罪在量刑上的巨大差别,正反映了当时社会具有特色的阶级关系和家庭伦理关系。

第四,为历史研究提供了新的材料和思路,有助于专题研究的深化。出土简牍既有秦律,又有汉初律令,两相比较无疑会加深我们对传统上“汉承秦制”说法的认识。从睡虎地秦简出土秦律可以发现,秦政府非常重视行政效率,对官吏的管理几近苛刻,而对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罚往往是“赀甲”、“赀盾”,这些信息体现了秦政权的追求效率和军事化特征。在战国晚期,最终实现统一的是秦,而不是其他六国,千百年来学者对其中原因争论不息。云梦秦简出土后,直接促使我们在思考此问题时,会考虑到秦的行政效率及国家机器军事化在其中的作用,这无疑深化了此项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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