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官文书制度研究[3]
官文书是官府为处理政治、人事、经济、军事等各方面事务而形成的文书形式,可以包括公文、簿籍、录课、司法文书等。而官文书制度,则是关于这些官文书的制作、运行、管理方面的制度。
一、官文书的分类
睡虎地秦简《内史杂》载:“有事请也,必以书,毋口请,毋羁请。”明确规定下级向上级请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这说明秦代的行政管理工作已是文书行政。到汉代,官文书更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工具,所谓“章表奏议,经国之枢机”[4],官府内部进行管理,各官府之间相互沟通都要依靠文书的形式予以实现。官文书是了解秦汉政治生活的窗口,对秦汉政治史、制度史的研究有重大价值,但传统文献中对当时官文书制度的记载则颇为欠缺。《史记》、《汉书》等正史对基层官府间的行政文书极少涉及,在中央层面虽摘引了一些诏令及章奏文书,但多为片段,且大部分都经过史家的重新编排,能反映文书原貌的材料较少。蔡邕的《独断》、刘勰的《文心雕龙》对秦汉魏晋官文书制度有所叙述,保存了一些材料,价值很大,但此后的学者在材料及研究上都未能更进一步。可以说自蔡邕、刘勰后,直到20世纪简牍材料大量出土之前,这项研究基本是处于停顿状态的,造成这种情况的直接原因就是“文献不足征”。
20世纪以来相关秦汉魏晋简牍材料的出土,大大改变了上述情况,结束了汉晋文书制度研究沉寂的局面。迄今中国出土的简牍中,文书类简牍占四分之三强。具体到官文书,数量也相当庞大,里耶、睡虎地秦简,居延、敦煌、悬泉置、张家山、东牌楼汉简,走马楼吴简,尼雅、楼兰汉晋简的内容可以说主要是官文书,这些简牍材料内容广泛、原始性强,极大丰富了学界对秦汉魏晋官文书制度的认识。
从内容来说,今天见到的简牍官文书大致可分为诏令文书、章奏文书、官府往来文书、簿籍类文书、案录文书和司法律令文书。司法律令文书,本章第四节还要专门介绍,这里不再详谈。诏令文书是帝王的专用文书,主要包括命书、制书、诏书、策书和戒敕等。命书使用于秦始皇统一之前,统一后改称“制书”或“诏书”,1979年出土的青川木牍,就包含有秦武王关于更修《为田律》的命书。制书是秦汉皇室处理涉及制度法规等重大问题时所用的文书,一般以“制诏某官”作为文书的开始,发布对象主要是两千石以上的高官。居延、敦煌汉简中包含许多制书的片段,接受制书的有纳言、酒泉太守、御史等官。比较完整的制书,可以参考1977年玉门花海出土的七面棱形觚,其以“制诏皇太子”开始,是汉代某帝的遗诏。诏书是皇室最常用的命令文书,一般用于处理常规行政事务,其内容丰富,形式也较为多样。既有皇帝单方面下达的含“告某官”用语的命令文书,也有皇帝以“制曰可”、“已奏如书”或具体意见批复臣民上书而形成的文书。“告某官”的命令文书在形式上与制书区别不大,传统文献中较为多见。批复式诏书则主要包含两部分,第一部分是臣下的奏文,第二部分是皇帝的指示,这种诏书在居延、敦煌汉简中比较常见,20世纪70年代出土的居延肩水金关简EJF16:1—16就是一则较为完整的丞相、御史大夫向皇帝恳请恤灾的批复式诏书。策书主要用于对诸侯王、三公的除封、免罢及诔谥等事项。戒敕又称戒书,是皇室对下级臣僚的训诫文书,往往有“诏敕某官”的用语。今天所见的出土简牍中,能明确判断为策书和戒敕的材料不多,而不完全符合策书、戒敕特点但性质又较近似的材料则有一些,关于这些材料的性质,要留待更多简牍材料出土后才能判定。
章奏文书是臣民向君主上奏、陈事所用的文书。根据使用环境及形式的不同,传统上将朝廷高官向皇帝上奏、请示的文书分为章、奏、表、议几类。由于简牍材料主要是基层行政文书,所以严格意义上的章、奏、表、议在出土简牍中并不多见。简牍中有大量地方官员,乃至普通百姓向皇帝汇报战争情况、紧急事件的文书,这些文书无疑也属于章奏文书的范畴,根据内容可分为一般的上奏书和变事书。一般的上奏书是行政官员在正常情况下给皇帝汇报情况的文书,马圈湾所出新莽简中就有不少关于西域军情的上奏文书。变事书则是向皇帝汇报紧急、非常事件的文书,其内容特殊,可以越级上报,日本学者大庭脩在《秦汉法制史研究》一书中曾根据居延汉简复原过一篇关于汉匈军情的变事书残册,可以参看。
官府往来文书是各官府间互相行文而形成的文书,包括奏记、笺记等上行文书,教、下行记等下行文书和平行官府之间的文书。其反映了各个行政部门的日常行政活动,史料价值巨大。传统文献中关于官府往来文书的记载很少,出土简牍里则有大量此类文书,丰富了学界对文书行政的认识。一方面出土简牍中有很多官府间使用的记、教、檄、传的实物,可以补充我们对这些文书形式的认识。另一方面,简牍中还有大量传统文献失载的文书形式,可以使我们对当时文书制度的细密程度有所了解。如睡虎地秦简有郡守训诫下属官员的语书;居延、敦煌汉简有涉及人事升迁、任免、调动的除书和遣书,有上级官员纠举下级过失的举书,有涉及日常管理的直符书、调书、予宁书、病书、视事书等等。
统计与会计用的簿籍类文书在官私文书中都存在,数量较大,作为官文书其主要用于经济和行政管理。簿是账簿,籍是名籍,秦汉时期簿与籍的区别主要在于“簿常以人或钱物的数量值为主项,而籍大多以人或物自身为主项”。[5]简牍中簿籍名目众多,簿有集簿、月言四时簿、校簿、计簿、廪食粟出入簿、守御器簿、被兵簿、日作簿、日迹簿、传置道里簿等20余种,籍有吏名籍、卒名籍、吏俸赋名籍、功劳墨将名籍、吏射名籍、吏缺除代名籍、吏换调名籍、以令赐爵名籍、坐罪名籍、休名籍等30余种。[6]简牍所见比较完整、有代表性的簿籍,主要有居延汉简《永元器物簿》(128·1)、居延新简《劳边使者过界中费》(EJT21:2—10),悬泉汉简《元康四年鸡出入簿》(Ⅰ0112③:113—131)、《过长罗侯费用簿》(Ⅰ0112③:61—78),尹湾汉简《集簿》(D1)、《东海郡吏员簿》(D2)、《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籍》(D3—4)、《东海郡下辖长吏不在署、未到官者名籍》(D5正面)、《东海郡属吏设置簿》(D5反面)等。(www.xing528.com)
课录文书,又称案录文书,是处理公务的记录。其以实录为主,具有凭证备查的功能,主要有案、录、刺、志、课等形式,其中课还包含有考核的内容。居延汉简中即有《行塞省兵物录》、《当食者案》、《入官刺》、《出俸刺》、《廪食月别刺》、《表火出入界刺》、《邮书刺》、《表火课》等课录文书。
二、官文书的用语特征
秦汉魏晋时期的官文书受收付双方地位的制约,长期演进,形成了一套固定的用语特征。要准确把握某份官文书的含义及行文关系,就必须对这些特定用语有所了解,而作为原始资料的出土简牍极大丰富了我们的认识。“昧死”一词在先秦时期已作为臣民向诸侯言事时的敬词使用,自秦统一至西汉晚期是臣民上奏皇帝文书的必用语,在武威、居延出土的西汉章奏文书中,可以多次见到“昧死再拜”、“昧死言”、“昧死上书”等用语。王莽代汉后,革新制度,从此到东汉,臣下上奏文书中不再用“昧死”,而改用“稽首”、“顿首”,这些也已被居延、敦煌出土的新莽简所证明。[7]与上奏文书不同,下级官府的上行文书一般要用“叩头死罪”、“敢言之”,尤其是“敢言之”在出土简牍中使用非常普遍,几乎已成为下级官府对上级官府行文时的必用语。上级官府的下行文书则一般有“告”、“谓”、“下”等习用语。而“移”则主要用于平级机关的行文中。“敢告”一词较为特殊,主要使用于地位相近的两个机构之间,表示一定的敬义,从简牍材料来看,一般用于郡府之间的行文及本郡太守对都尉的行文中。除了表示上下行关系的习用语外,简牍官文书还有“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律令”、“书到言”等具有特殊要求的习用语,值得重视。
三、文书运行制度
文书制度除了类型、格式等制度外,还包括与传递收发、管理存档等密切相关的文书运行制度。
在秦汉文书行政的大背景下,国家对公文的收发、传递、启封等制度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这些在简牍材料中有所体现。出土秦汉法律简牍中,有“行书律”,其对公文的登记制度有严格要求,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行书》中明确规定,传送或收到文书必须登记发文和收文的准确时间,以便以后追查。征诸汉简,可以发现这种制度有日益严格的倾向。通过对西北文书简的整理,我们知道汉代县级以上官府中一般有负责封印、收发、启封文书的小吏。对于每次发送的文书,官府都要予以登记,如居延136·44号简“卒胡朝等廿一人自言不得盐言府一事集封八月庚申尉史常封”就是一则有关发文登记的简。公文抵达收文单位后,收文单位的小吏也须登记,一般是在来文的封检上记录下收文时间、传递者和来文的用印情况。收文完毕,就要启封公文,启封时也须登记文书的件数、印文、启封时间及启封者的姓名,居延214·51号简“书二封檄三,其一封居延卅井候,一封王宪,十月丁巳尉史蒲发”就是一则启封公文,这里的“发”是拆封的意思。发文单位将正式文书发出后,一般还会留副本备查,湖南张家界古人堤遗址出土汉简中有一块签牌,其正面文字为“永元二年七月以来发书刺本事”,背面文字为“功曹”,应是自汉和帝永元二年(90)七月起由功曹发出的书刺文书副本的存放处的标识。[8]从这些稍显繁琐的登记制度中,可以看出秦汉时期公文制度的严密。
公文传递讲究时效,睡虎地秦简《行书律》对公文的传递有严格规定:命书及标明急字的文书,应立即传送;不急的,当天送完,不准搁压,搁压的依法论处。在居延、敦煌汉简中,有邮书刺和邮书课。邮书刺是关于传递邮书过程的实录文书,邮书课则是根据邮书传递情况对相关传递人员的考评,其考评结果有“中程”、“过程”、“不及行”之分,“中程”指传递使用时间与规定时间相符,“过程”指迟到,“不及行”指提前,而传递文书“过程”者显然将受到一定惩处。
出土简牍中不但有正式的官文书资料,还有许多官文书的草稿,这些草稿以上行文书居多,字体较为潦草,发文人名常以符号或“君”替代。将它们与正式文书对比研究,可以加深我们对官文书制度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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