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政治制度研究
政治制度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及与之相关的各项制度,主要包括中央和地方行政制度、法律制度、文书制度、职官制度、爵位制度、监察制度和军事制度等。中国古代政治文明发达,各种制度不断改革、发展,是今天历史研究的主要关注对象之一。
一、简牍对传统政治制度研究的推进
文献史料中有不少政治制度史内容。“二十四史”大都有专门的《百官志》、《职官志》,对具体时代的政治、职官制度予以记载。《通典》、《文献通考》、《秦会要》等典制、会要体史书中相当大的篇幅也是对政治制度发展演变的记录和考证。
丰富的文献史料促成了传统政治制度史研究的繁荣局面,但传世文献的局限也相当明显:第一,其大部分都是二手资料,即使有个别撰述者与记述时代接近,也会受到具体地域和具体时间的限制;第二,很多政治制度相当复杂,真正的当局者未必能“清”,不同记述者对同一制度常有不同的看法;第三,史料在长期流传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舛误;第四,记述者对基层制度的一般性忽视。这种史料局限,最终导致了传统政治制度史研究中分歧多、基层政治制度研究薄弱、常以点代面等问题的出现。[1]
20世纪以来,作为原始行政记录的大批简牍材料的出土,无疑为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尤其是秦汉魏晋政治制度的研究,提供了极大便利。它们不但提供了大量第一手资料,更珍贵的是包含了在许多传世文献中记载甚为简单的基层行政资料。而不同时间点和不同地点相近内容简牍的出土为我们探索具体制度在一个时期内的发展演变也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可以说,简牍材料的出土,促成了古代政治制度史上许多问题的解决,加深了我们对一些具体制度的认识,拓宽了研究领域,极大推动了秦汉魏晋政治制度史的研究。
1914年,王国维根据斯坦因第二次中亚考察所获汉晋文书而著的《流沙坠简·屯戍丛残考释》中对政治制度研究已给予高度重视。《屯戍丛残考释》计有簿书、烽燧、戍役、廪给、器物、杂事六部分内容,对汉代的边郡组织系统、烽燧制度、军事制度有较多涉及,开辟了中国学者以简牍材料研究古代政治制度的先河。20世纪30年代居延汉简出土后,学术界更加重视简牍材料对于历史研究,尤其是对制度史研究的价值,产生了许多高质量论著。由于居延、敦煌汉简的特殊性质,当时的制度史研究仍集中在以烽燧、亭鄣、屯田、边塞为主要内容的边郡屯戍制度上。但也有一些以汉简材料研究地方行政制度、乡亭制度、职官制度、仕进俸禄制度、法律制度、文书行政的尝试,取得了不小成果。新中国成立后,以居延、敦煌汉简为主要材料进行前述课题的研究仍是海峡两岸秦汉制度史研究的主流,陈直、陈梦家、劳榦、严耕望等学者尤其取得了丰硕成果。70年代后,随着以甲渠候官、肩水金关、马圈湾为代表的新一批居延、敦煌简的出土,更多中青年学者投入到简牍研究中来,边塞制度、屯戍制度、文书行政等传统课题仍受关注,方兴未艾。
但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近三四十年以来,出土简牍无论是在时代、地域,还是涵盖内容上都有了不小突破,大大拓宽了依靠简牍材料进行政治制度史研究的领域。从时代上说,20世纪70年代前用以进行政治制度史研究的主要是西汉中后期至东汉中前期的简牍,研究成果无疑主要是汉制,而今天则可以通过包山楚简、睡虎地秦简、里耶秦简、走马楼吴简等材料研究战国、秦代、三国的制度。即使同是汉制,今天可以通过张家山汉简研究汉初制度,可以通过甘谷汉简、长沙东牌楼汉简研究东汉后期的制度,时代范围也大大拓宽。更重要的是,今天的简牍材料涵盖了战国中后期、秦、汉初、西汉中后期、东汉、三国各个时间段,基本不存在大的缺环,这就为我们以长时段的视角探索战国秦汉魏晋时期各种具体制度的发展演变过程提供了可能。从地域上说,70年代前用来进行政治制度研究的简牍材料主要出土于以居延、敦煌为中心的西北地区,这些材料主要反映了汉代西北边郡的政治实践,由其得出的结论是否适用于全国,我们并不清楚。而今天可资利用的简牍材料的地域范围已大大拓宽,除了西北边郡材料继续出土外,湖北地区有睡虎地秦简、龙岗秦简、张家山汉简、凤凰山汉简等重要简牍出土,湖南地区有里耶秦简、东牌楼汉简、走马楼吴简等材料出土,江苏地区有尹湾汉简出土,这些简牍分别反映了江南地区、中原地区的政治实践情况,将其与西北边郡简牍进行综合、对比研究,无疑会大大加深我们对秦汉政治制度史的认识。从内容上说,70年代前出土的简牍材料主要是关于边塞屯戍、防御的,虽然其中也会有涉及其他政治制度的内容,但材料往往较少且不集中,这就使得当时除了边塞屯戍制度以外的其他政治制度研究呈现出细节化、不系统、分歧大的特点。而今天简牍材料的内容则非常丰富,在政治制度史研究的很多具体领域都有集中的简牍材料出土,为系统、准确地研究提供了良好史料基础。法律制度研究,有睡虎地秦简、张家山汉简的秦律、汉律支持,地方行政制度研究有尹湾汉简支持,宗室制度研究有甘谷汉简支持,军事制度研究有银雀山汉简、大通上孙家寨汉简支持等等,这些材料扩充了学界对这些具体制度的认识,推进了政治制度史研究的顺利开展。
政治制度的内容很多,下面以职官和郡县制度的相关问题来说明简牍材料在推进政治制度史研究方面的重要价值。
二、职官制度研究
职官的设置与管理,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传世文献中关于秦汉时期的职官设置、管理情况,以《汉书·百官公卿表》和《续汉书·百官志》的记载最为详备。但《汉书·百官公卿表》主要是以西汉末年的职官设置为据,《续汉书·百官志》是以东汉中后期的材料为据,对于职官设置的演变都着力不多。此外,传统文献比较重视中央官署的官吏设置,而对基层行政机构和下层官吏的情况往往忽视,也缺乏关于官吏除授、迁免等管理制度的系统记载,可以说存在一定缺陷。20世纪简牍材料的出土,弥补了传世文献的不足之处,推动了秦汉魏晋时期职官设置和管理制度的研究。
职官制度是简牍学研究最早关注的课题之一。王国维在《流沙坠简》中就曾对汉代边郡地区的一些职官如士吏、尉史等做过考证。此后,随着不同时代、不同性质简牍的不断出土,这方面的研究一直是简牍学的热点问题。与传统文献相比,简牍材料对中国古代职官制度研究的推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推进了对行政机构职官设置体系的研究。如前所述,《汉书·百官公卿表》和《续汉书·百官志》中有对汉代中央行政机构职官设置体系的记载。但这些记载,概括性强,比较简单。居延、敦煌汉简出土后,以出土的诏令、公文等简牍材料,研究汉朝中央机构吏员设置体系的工作迅速开展,学界据此对上公、三公、九卿、中朝官、将军等中央职官体系予以重新梳理,取得了不小成绩。(www.xing528.com)
利用汉简进行行政机构职官设置研究,更重要的成就体现在对地方行政机构和属吏设置体系的研究上。由于传统文献缺乏系统记载,长期以来我们对汉代地方行政系统的属吏设置体系一直都不甚了然。西北汉简出土后,许多学者以这些边郡材料为依据,开始了对此问题的探索,通过对各种官文书中出现的上下关系、统属关系分析排比,取得了很大突破。劳榦有对地方属佐的专门研究。陈直和日本学者滕枝晃曾对太守府、都尉府、属国都尉府、县廷的机构做过分析。陈梦家《汉简所见太守、都尉二府属吏》不仅对具体属吏予以考证,还将太守、都尉府机构分为阁下与诸曹,详细分析了郡府的机构划分情况。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一书在大量使用汉简材料的基础上,从郡府组织、郡尉、郡国特种官署、县廷组织、乡官、郡县学官等方面对秦汉时期各级地方行政系统的机构和职官设置体系进行了总结,对各部门的长官、佐官、属吏系统进行了考察。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张家山汉简,尤其是尹湾汉简的公布,利用汉简从事地方行政机构职官设置的研究再次掀起高潮。尹湾6号墓的墓主曾在西汉晚期担任东海郡负责人事管理的郡功曹,其随葬品中有《集簿》、《东海郡吏员簿》、《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籍》、《东海郡下辖长吏不在署、未到官者名籍》、《东海郡属吏设置簿》等关于郡府组织和属吏设置的原始记录。尤其是《东海郡属吏设置簿》,直接记录了东海郡在任掾史等属吏的设置情况。通过此簿,可以知道,西汉后期东海郡府计有掾史属吏93人,其中25人为正式在编的员吏,15人为君卿门下,13人“以故事置”,29人“请治所置”,还有赢员21人。
出土简牍不仅促进了汉代行政机构职官设置体系的研究,还推动了对其他时期职官设置的研究。关于秦的职官设置,传统文献记载很少,睡虎地秦简出土后开始有学者对此问题予以关注。今天依据睡虎地秦简、里耶秦简的材料,学界对以内史、廷尉、司空、工师为代表的秦中央职官系统和郡县乡里等地方职官系统已有了较清晰的认识。
其次,活跃了对秦汉魏晋时期一些具体职官的研究。有些职官,传世文献对其有较多记载,人们对它并不陌生,但作为原始材料的简牍的出土使人们在各个方面对其的传统认识有所突破,对其执掌、从属、设置情况有了更清晰的了解,近年来简牍学界对内史、都尉、督邮、卒史、戊己校尉等官职的研究与争论就是如此。以戊己校尉为例,由于《汉书》和《后汉书》对其的记载有分歧,史学界就其是一个职官,还是戊校尉和己校尉两个职官,曾展开过长期争论。西北汉简,尤其是悬泉汉简出土后,学界对其的研究进一步深入,今天有学者提出,“西汉自元帝初元元年至平帝元始年间之前,一直设戊、己二校尉;至少从平帝至新莽时期,合为戊己校尉一职。东汉明帝时始设戊、己二校尉;和帝及桓、灵二帝时期则设戊己校尉一职”[2]。这一结论与原来非此即彼的争论相比,明显有所进步。还有些职官如尉史、候长、燧长、都吏、啬夫等,在传统文献中出现较少,一直未引起学界的过多关注。简牍材料出土后发现了大量关于它们的材料,人们对其研究,不但加深了对具体职官的了解,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对当时职官体系的认识,这方面的例子以对“啬夫”的研究为代表。西北汉简中有不少关于乡啬夫、库啬夫、关啬夫的记载,睡虎地秦简、张家山汉简出土后人们更是发现在秦及汉初的基层职官系统中,“啬夫”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啬夫分为有秩啬夫和斗食啬夫,地位不高,但有具体负责的行政部门,与协助长官进行文书处理的史类属吏有很大差别。对“啬夫”的研究促使一些学者重新思考秦汉时期的整个基层职官体系,取得了一定成果。
最后,推进了对职官管理,如仕进、升迁、废免等制度的研究。传统史料对上述制度的系统记载较少,而出土简牍中有不少这方面的材料。睡虎地秦简中有秦代“除吏律”和“置吏律”的简文,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有汉初的“置吏律”、“史律”和“秩律”,尹湾汉简《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籍》中明确记载了当时东海郡所辖38个县、邑、侯国以及盐铁官的长吏的官职、籍贯、原任官职和迁除理由,这些材料在研究秦汉时期官吏迁除制度方面的重要性怎么估计都不为过。
三、郡县制度研究
郡县制,萌芽于春秋,发展于战国,秦始皇统一后彻底推行于全国,至两汉日渐完备,是秦汉中央集权官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郡县制的情况,传统史籍有较多介绍,但由于时代久远、史料歧异,其中有些细节问题不甚明了也在所难免。20世纪以来秦汉简牍材料的出土,虽没有在大的方面改变我们对郡县制的认识,但在细节上确对传统认识有所补充,对一些有争议问题的解决也有所裨益。
出土简牍提供了许多传统文献中没有的郡县建置信息。《史记·秦始皇本纪》载,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从廷尉李斯之议,在全国推行郡县制,分天下为36郡。但由于《史记》未明确36郡是始皇二十六年初行郡县制时之郡数,还是有秦一代总郡数之追述,所以传统学界尤其是乾嘉学者对秦郡数目的争论非常激烈。20世纪40年代,谭其骧著《秦郡新考》,考证出“秦一代建郡之于史有征者四十六”,并审慎地指出46郡只是可以通过史料考证得出的,至于秦郡总共有多少并不能断言。此后,关于秦郡数目的争论逐渐平息下来。里耶秦简出土后,随着其资料的逐步公布,学界关于秦郡设置的探讨又渐趋热烈。里耶简中有洞庭郡、苍梧郡的设置,这两郡未见于传世文献。新郡名的出现一方面使我们对秦郡的设置有了更多认识,另一方面也促使一些学者对传统考据方法从方法论上重新思考,这无疑推动了此项研究的进一步深入。
按照《汉书·百官公卿表》的记载,秦汉时期的县以人户多少可分为大、小两等,万户以上为大县,长官称县令,秩六百石至千石;万户以下为小县,长官称县长,秩三百石至五百石。然而,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的出土,则显示了一种与此不同的县的分等方法,补充了我们对汉初大小县分等的认识。《秩律》中的县分为五等,其长官秩次分别为千石、八百石、六百石、五百石和三百石,其中三等以上的县占绝大多数,四五等的小县寥寥无几。众所周知,由于长期战乱,汉初人口剧减,万户以上的大县数量应该不多,《秩律》中绝大多数县长官秩次超过六百石,表明当时大小县的划分可能并非以六百石为界,而划分的标准也应不仅仅是根据人户的多少。
在秦汉郡制研究中,汉代河西四郡(酒泉、张掖、敦煌、武威)设置的先后顺序,也一直是学界聚讼不已的问题。居延、敦煌、悬泉置等地出土的纪年简中有不少内容直接与上述四郡有关,这就为讨论河西四郡的建置问题,提供了很多原始资料。今天学界在四郡设置问题的探讨上充分利用了这些出土简牍,虽说在具体时间点上大家还有争论,但在酒泉、张掖郡所设较早,敦煌郡稍后,武威郡晚至昭宣时期的大方向上已争议不大。
出土简牍所反映的郡府、县廷具体行政内容也充实了我们对秦汉时期郡、县职责分工及相互关系的认识。郡县制是以郡统县的制度,郡府是县廷的上级机构,这些都毋庸置疑。但在不同的历史阶段,由于郡府、县廷的职责重心不同,双方的关系也存在一定差异。从秦及汉初的法律及公文简中,可以发现当时地方上的日常行政管理一般都由县负责,县级行政机构员吏众多、组织复杂,而郡府属吏则较少,主要承担对县廷的监督及军事方面的职责。而通过尹湾汉简,则可以发现到西汉后期郡府的日常行政功能已大为加强,郡府机构日趋细密,数量有限的员吏不敷使用,出现了大量赢员性质的属吏,县廷在日常行政上受到郡府越来越多的干预。
出土简牍中关于政治制度史的内容非常丰富,除了上面介绍的以外,西北汉简中的“吏俸赋名籍”对于俸禄制度,尹湾汉简《集簿》对于上计制度,悬泉汉简对于邮驿制度,睡虎地秦简的《军爵律》和张家山汉简的《爵律》、《复律》、《户律》对于爵制的研究也都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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