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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牍制度解析:分数、倍数说与简牍形制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王国维《简牍检署考》明确提出简牍中的分数、倍数说,为我们研究简牍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这里将“二尺四寸”与“尺籍”对比,指出一为“文语”,一为“小道”,反映人们已有相应的简牍制度理念。其次,政府对不同人群、不同场合的简牍形制也有相应规定。可以说,简牍文书制度也已大体明朗。

简牍制度解析:分数、倍数说与简牍形制

第四节 简牍制度

我国古代简牍是否形成了社会共同遵循之制度,学界尚有争议。但至少我们发现,出土简牍中,各种相对固定的形制格式及使用规范确实存在。

简牍文书形制、格式与内容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有机联系,简牍形制规定了文书格式,文书格式又受文书内容之影响。王国维《简牍检署考》明确提出简牍中的分数、倍数说,为我们研究简牍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王国维认为:“简之长短皆二十四之分数,牍皆五之倍数,意简者秦制,牍者汉制欤?……秦之遗物,殆无一不用六之倍数,则简策之长短,亦何必不然?……汉之符传皆用五寸,颇疑牍之制或出于此。”

尚书·多士》“惟殷先人,有册有典”反映殷商使用简牍已相对规范。先秦政治制度不一定先自上起,《尚书·周官》“考制度于四岳”,《诗·大雅·板》“先民有言:询于刍荛。”从上面的阐述来分析,三代以前社会上应已普遍使用简牍,因而简牍的使用规范也应首先在民众间形成;待官府文书大量涌现,才由上而下颁行一些简册制度以供遵循。而无论自下而上或自上而下,这种制度都是客观存在的,但其定制时间,尚待商榷。

马先醒指出:先秦“简之长度自75厘米至13.2厘米杂然并陈,甚为随意,似无制度可言”[53]。李学勤则认为:“前人根据汉代记载,认为经、子或者诏令等等,各有规定的简长,现在从实物观察,汉初还不能说存在系统的定制。”[54]

我们认为,至迟至东汉,简牍的应用规范已成为一种社会制度。(www.xing528.com)

首先,从上两节所述不难看出,如《论衡·谢短篇》:“二尺四寸,圣人文语”;“尺籍短书,比于小道”。这里将“二尺四寸”与“尺籍”对比,指出一为“文语”,一为“小道”,反映人们已有相应的简牍制度理念。王充《论衡》本身就是一部阐述当时社会各项制度的重要典籍,“语”前用了两个定语“圣人”和“文”,指明“二尺四寸”是专门记录“圣人”所撰较“文雅”的简牍形制;而同类内容的简牍又有一尺二寸和八寸,与前者均成倍数关系,这或许不能看作偶然。《论衡·量知》又说:“大者为经,小者为传记。”甘肃武威出土的《仪礼简》甲乙丙三种,甲、丙均记经文,所长也均合汉三尺;乙本为传,所以稍短。汉宣帝曾言:“汉家自有制度。”前述李贤注《后汉书》引《汉制度》也有皇帝下书之规格。

其次,政府对不同人群、不同场合的简牍形制也有相应规定。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等级制度森严,简牍形制与文书格式均有相应规范。皇帝号天子,自不同于凡人,故诏书用尺一。简牍书体也因功用等级而不同,陈梦家《由实物所见汉代简册制度》讨论了汉代简牍书体;王子今评论说:“篆书、隶书草书在汉代文书形式中大体已经形成了等级差别的事实,是确实存在的。”[55]甚至编绳也因等级而异,汲冢魏王墓所出竹简皆“素丝编”,南齐襄阳楚王冢竹简书则“青丝编”,而居延汉简则皆用麻绳

再次,近二三十年来,随着全国各地简牍出土数量的剧增,为简牍整理与分类研究提供了新的契机。简牍文书制度的研究尤受重视,李均明堪称代表:《汉简所见出入符传与出入名籍》、《封检题署考略》[56]、《简牍文书学》、《秦汉简牍文书分类辑解》等。另外,汪桂海《汉代官文书制度》、李天虹《居延汉简簿籍分类研究》等一批颇有见地的简牍文书制度研究成果相继面世。可以说,简牍文书制度也已大体明朗。

从出土简牍之大宗军事文书来分析,启符传、檄、检、楬,簿书、日书、举书、应书、爰书,均有相应规范。军法严谨,自然也可视为制度。但我们也应指出,在大量出土简牍中,这种制度或规范存在着不同时代、不同地区的差异,至少说明古代政府并未强制规定或强制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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