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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侯国地理:辨析《汉书·地理志》遗漏之处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既然不存在以三月为断的可能,自然不会有截止于绥和二年三月的版籍。《汉志》后序侯国统计数字极有可能就是绥和二年的情形。

西汉侯国地理:辨析《汉书·地理志》遗漏之处

二、《汉书·地理志》断于“绥和二年三月”辨误

王恢先生在《汉王国与侯国之演变》中对《汉志》的时代断限提出另外一种看法:汉成帝绥和二年三月。在对《汉志》侯国名目进行统计之前,有必要对这一说法进行考辨。先来看看王恢作出如是判断的依据。

《汉志》后序载录有一份全国郡、县级行政单位的统计数字,其曰:“讫于孝平,凡郡国一百三,县邑千三百一十四,道三十二,侯国二百四十一。”前面提到,《汉表》保留有西汉完整连续的封侯记录。理论上来讲,每一个标准年的侯国数目都可以统计得出。因此,如果统计出西汉哪一年的侯国数目是241个,也就知道了这组数字所反映的是哪一年的政区面貌。正是基于这一思路,王恢先生首先以钱大昕“侯国之名,则以成帝元延之末为断”结论为基础,统计出元延四年的侯国数目为226个。这一数字与《汉志》后序所载录的侯国数目并不相符。于是王先生逐年累加新增的侯国数目。绥和元年,汉廷新封有殷绍嘉、宜乡、汜乡、堂乡、安国、梁乡、襄乡、容乡、缊乡、广昌、都安、乐平、方乡十三个侯国(参见书末附表三),故绥和元年的侯国数目为239个。绥和二年,汉廷新封有博山、阳安、孔乡、平周、新成、高乐、庸乡七个侯国,故绥和二年的侯国数目为246个,而绥和二年以后的侯国数目都在250个以上。经过统计,似乎没有哪一年的侯国数目可以与《汉志》后序的记载相对应。这时,王先生将注意力集中到绥和二年三、四月间的帝位更替,并作出如下推测:

会(绥和二年)三月丙戌,帝暴崩,……四月己卯,帝葬,壬寅封阳安、孔乡二侯,并以下平周、高乐,汉表以年虽未终,帝已易祚,如文帝、武帝、哀帝功臣表,一例属之新主;故汉志自博山以后,再无注侯国者矣。此最显著之分界,以钱氏(大昕)考核之勤,何未见及?是凡在绥和二年三月以前侯者,皆在二百四十一之数。[19]

王恢先生将绥和二年三月的成帝病逝视为一个重要分断,称之为“最显著之分界”。该“分界”之后所分封的侯国虽然也在绥和二年,但已是哀帝在位时期,故不计入成帝侯国名目。据王恢推算,截至该年三月共有侯国240个,这与《汉志》后序241个侯国数目非常接近,于是王先生提出《汉志》的断限为绥和二年三月,并非元延之末,他认为自己不仅纠正了钱大昕的错误,还为《汉志》作了精确的断代。那么,王氏的“发现”到底能不能成立呢?

首先,王氏的说法并不切合实际。前面已经讲过,两汉时代一直严格遵守“计断九月”的数据计纳制度,从地方到中央各类籍册的登造都以当年九月的数据为基础,并不会因为皇帝的驾崩而有所改变。倘若帝位更替就要改变计断时限,那么各级地方官员就要做好随时上计的准备,所谓“八月算人”、“八月案比”、“八月书户”[20]等一系列统计调查工作也要发生改变,地方政府的行政运作将毫无秩序可言。而若真的发生这种情况,我们在传世或出土文献中就应当看到不以九月为断的籍册文书,而事实上我们找不到这样的实例。既然不存在以三月为断的可能,自然不会有截止于绥和二年三月的版籍。因此,所谓绥和二年版籍以三月为断的说法无法成立。

其次,王恢对绥和年间的侯国数目进行统计时,还存在失误。具体而言,王先生在计算绥和元年、二年的侯国数目时,只想到累加新增侯国的数目,却忘记减掉废除侯国的数目,所以他得出的绥和二年侯国数目是不准确的。截止到绥和二年三月,其实只有236个侯国,与《汉志》后序241个侯国的记录还有差距,王先生通过数字推算得出的绥和二年三月的分断点自然是不可靠的。

不过值得肯定的是,王恢先生充分注意到《汉志》后序载录统计数字的形成时代问题。这对于分析《汉志》的文献来源及构成十分重要,所以我们有必要延续王氏的这一想法,对《汉志》后序侯国统计数字的形成时代再作推算。

元延四年实有侯国225个,王恢先生统计得出的226个侯国并不准确(详见后文)。绥和元年,汉廷新分封十三个侯国,同时废除一个侯国。《外戚恩泽侯表》定陵侯条“绥和元年,(淳于长)坐大逆,下狱死”,故绥和元年实有侯国237个。绥和二年新封侯国七个,废除侯国两个。《外戚恩泽侯表》高阳侯条“(薛宣)绥和二年,坐不忠孝,父子贼伤近臣,免”,《外戚恩泽侯表》成都侯条“绥和二年,(王况)坐山陵未成,置酒歌舞,免”,故绥和二年有侯国242个。《汉志》后序侯国统计数字极有可能就是绥和二年的情形。那么,多出的一个侯国又该如何解释呢?这里,应当注意以下四条记载:

安阳侯:哀侯得嗣,薨,亡后。

柴侯:恭侯莫如嗣,薨,亡后。

伊乡侯:(永光三年)三月封,薨,亡后。[21]

童乡侯:(永始四年)七月己酉封,薨,亡后。[22]

上述四个侯国皆因列侯无嗣而废除,除国年代不详。但《汉志》平原郡有安侯国,泰山郡有柴(失注侯国),琅邪郡有伊乡侯国,勃海郡有童乡侯国,[23]说明直到元延三年九月,这四个侯国仍然存在,其除国年代在元延三年以后。笔者推测,这四个侯国中有一个除国于元延三年九月至绥和二年九月之间,如此则截至绥和二年九月的侯国数目正好为241个。

经过计算,可以明确《汉志》后序“侯国二百四十一”的记载,反映的是绥和二年的政区面貌,那这是否意味着《汉志》行政区划的断代为绥和二年呢?我们并不能作这样简单的联系。因为《汉志》如果是以绥和二年为断的话,我们就无法解释为什么绥和元年、二年分封的侯国没有出现在《汉志》中,同样也无法解释绥和二年已废除的高阳、成都两侯国为什么还见于《汉志》的记载,更无法解释元延末年只余有三县的梁国为何在《汉志》中还有八县的封域。这些都说明,《汉志》后序所录县级行政单位统计数字与《汉志》所录县邑名目并非得自同一年的版籍。而王恢对《汉志》断代判断失误的根本原因在于,他所有的推论都建立于这样的预设前提:《汉志》县邑名目与县邑统计数字得自同一年的版籍。现在看来,这一预设前提无法成立。

笔者之所以对元延、绥和之际的侯国数目进行反复推算,目的在于说明《汉志》后序所载录的县邑统计数字与《汉志》所录县邑名目反映的是不同年份的政区面貌。《汉志》所录县邑名目得自元延三年的版籍,而《汉志》后序所载录的各项统计数字则存在另外的文献来源——绥和二年的中央政府簿籍。那么,《汉志》后序所依据的政府簿籍又是何种性质的文书呢?让我们先来看看后序载录的这段文字:

讫于孝平,凡郡国一百三,县邑千三百一十四,道三十二,侯国二百四十一(1)。地东西九千三百二里,南北万三千三百六十八里(4)。提封田一万万四千五百一十三万六千四百五顷(12),其一万万二百五十二万八千八百八十九顷,邑居道路,山川林泽,群不可垦,其三千二百二十九万九百四十七顷,可垦不可垦,定垦田八百二十七万五百三十六顷(13)。民户千二百二十三万三千六十二(10),口五千九百五十九万四千九百七十八(11)。汉极盛矣。(www.xing528.com)

江苏省东海县尹湾汉墓出土的简牍中有一份《集簿》,该文书记录了西汉末年东海郡各类项统计数字,现择取部分内容列举如下:

县、邑、侯国卅八:县十八,侯国十八,邑二。其廿四有堠,都官二。(1)

乡百七十,□百六,里二千五百卅四,正二千五百卅二人。(2)

亭六百八十八,卒二千九百七十二人;邮卅四,人四百八;如前。(3)

界东西五百五十一里,南北四百八十八里;如前。(4)

……

户廿六万六千二百九十,多前二千六百廿九,其户万一千六百六十二获流。(10)

口百卅九万七千三百三,其四万二千七百五十二获流。(11)

提封五十一万二千九十二顷八十五亩二□……人。如前。(12)

□国邑居园田廿一万一千六百五十二□□十九万百卅二……卅五万九千六……长生。(13)[24]

……

《集簿》分行列举了二十二个项目的统计数字。为方便对比,笔者摘录其

中八项,每项统计数字后标明了该类项在木牍文书中的行号。通过与《汉志》的比较,我们不难看出,《汉志》后序所载录的各种统计项目不仅能与《集簿》中的项目一一对应(笔者已在《汉志》引文后标注了与《集簿》各项目行号相对应的数字),而且其对全国行政建置、疆界、提封田、垦田、户口等项目统计的格式和用语与《集簿》如出一辙。[25]显然,在当时的中央政府应当保存有一份与东海郡《集簿》相类似,载录有全国政区、人口、垦田、官员、作物种植等各类信息及相关统计数字的“集簿”。[26]班固在编撰《地理志》时,手头就存有一份这样的《集簿》,这份《集簿》便是《汉志》后序所录全国各项目统计数字的资料来源。[27]

从居延汉简和尹湾汉墓简牍来看,《集簿》是汉代通见于各级政府的一种行政文书。[28]此类文书是分类记录统计事项及相关统计数字的年度报簿。[29]尹湾汉牍《集簿》就是一份载录东海郡某一年相关事项和统计数字的年度报簿,这从该《集簿》所见的“多前”、“如前”等用语中便可以看出。而班固在编撰《地理志》时所利用的《集簿》,应当是载录有绥和二年全国各类项目统计数字的中央政府《集簿》。需要注意的是,尹湾汉牍《集簿》中并没有标注纪年,像这种综合载录各类项目的《集簿》,其不书“纪年”的做法很有可能是当时的惯例。[30]这样看来,班固所利用的全国《集簿》很有可能也是没有纪年的,所以他才会把反映绥和二年统计信息的《集簿》作为元始二年的材料来加以引用。

根据以上考述,我们可以深化《汉志》文献来源的认识。即《汉志》大体上是三份资料的混合物。一份是平帝元始二年各郡国的户口簿,一份是成帝元延三年各郡国的行政版籍,一份是成帝绥和二年的全国《集簿》。想必班固在编撰《地理志》时,所见到的这三份资料,只有户口簿有明确纪年,另外两种资料并无纪年。为了统一时限,班固把三份资料拼凑在一起,总冠以“讫于孝平”。这便是《汉志》户口数字与县邑名目、县邑统计数字皆不能对应的原因。

写到这里,附带引出另外一个问题。如果将《汉志》正文所列县名相加,总数为1 578。[31]而若将《汉志》后序所载县级行政单位“县邑千三百一十四,道三十二,侯国二百四十一”三项数字相加,总数为1 587,两者之间尚存在九县的差距。包括钱大昕在内的很多学者都认为,这缺失的九县是《汉志》流传过程中文字脱漏造成,并陆续有人对《汉志》“失载”九县进行辑补。现在既然明确《汉志》后序载录的数字与《汉志》所录县目得自不同年份的版籍,那么类似的辑补工作自然是有问题的。因为元延三年的县级行政单位数目如果不是1 587个,当然也就没有所谓的“失载九县”。考虑到绥和元年、二年分封了二十个侯国,笔者推测今本《汉志》未必存在脱漏,即使存在脱漏,也不会脱漏九县之多。同样的道理,《汉志》后序曰“道三十二”,而《汉志》正文只录有道名三十个,[32]清代以来的许多学者通过各种途径对《汉志》“失载道目”进行辑补。[33]这些学者研究思路之疏误在于,他们认为西汉之三十二道是一成不变的常制,而忽视了不同时期道目存在变动的事实。[34]其实,《汉志》所录道名未必存在缺失,如下可能并不能被排除:截至元延三年九月,西汉全国有道三十个。至绥和二年九月的三年间,汉廷又增设两道,这便是《汉志》后序“道三十二”数目的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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