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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中游新石器时代人地关系考古方法论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聚落考古学方法论阐述聚落是人类各种形式的聚居地的总称。聚落考古学是考古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它是用聚落形态分析法来进行考古学研究的方法。聚落考古方法论由张光直于20世纪80年代引入我国,其后在学界掀起了一场热烈的大讨论,由此产生了我国学者对聚落形态及聚落考古的定义。在考古学上的体现则是特定时间范围中的一批遗址的分布特点以及组合关系。但总的来说,中国聚落考古在研究人与生态环境的关系方面还很薄弱。

长江中游新石器时代人地关系考古方法论

第一节 聚落考古学方法论阐述

聚落(settlement)是人类各种形式的聚居地的总称。它不单是房屋建筑的集合体,还包括了与居住直接有关的其他生活设施和生产设施。聚落既是人们居住、生活、休息和进行各种社会活动的场所,也是人们进行生产劳动的场所[1]。“聚落”一词最早见于中国的古代文献,《汉书·沟洫志》载:“或久无害,稍筑室宅,遂成聚落。”此处所言的聚落指的是村落。近代,聚落成为地理学研究的一个概念,由此产生了聚落地理学。最早对聚落作较为系统的地理研究的是德国地理学家科尔,他于1841年发表了《人类交通居住与地形的关系》一书。1906年施吕特尔发表的《对聚落地理学的意见》,第一次提出了“聚落地理”的概念。以后经拉采尔,以及法国的维达尔·白兰士、白吕纳、德芒戎,美国的鲍曼等人的推进,到20世纪30年代,聚落地理研究已遍及全世界。

聚落地理学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不同地区聚落的起源和发展;聚落所在地的地理条件;聚落的分布,揭示聚落水平分布和垂直分布的特征,并分析其产生的自然、历史、社会和经济原因。聚落形态(settlement patterns)是聚落地理学中研究较多的方面,涉及的内容有聚落组成要素,聚落个体的平面形态,聚落的分布形态,聚落形态的演变,自然地理因素(主要是地形和气候)以及人文因素(包括历史、民族、人口、交通、产业)对聚落形态的影响。将聚落研究引入考古学的是美国考古学家威利,由此形成了聚落考古学(settlement archaeology)。聚落考古学是考古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它是用聚落形态分析法来进行考古学研究的方法。

聚落形态一词在考古学领域中的使用,最早始于20世纪50年代美国考古学家威利的《秘鲁维鲁河谷史前的聚落形态》一文。它是受当时民族学家斯图尔特的文化生态论[2]和考古学家泰勒的文化系统功能论[3]的启发而产生的。威利将其定义为:“……人类将他们自己在他们所居住的地面上加以处理的方式。它包括房屋、房屋的安排方式,并且包括与共同体生活有关的其他建筑物的性质与处理方式。这些聚落反映自然环境、建造者的技术水平,以及该文化所拥有的各种社会互动和社会控制的制度。”[4]他将考古学文化看作是史前人类技术、政治、经济、人口和社会结构与生态环境相互作用的动力系统。因此,聚落形态研究实际上包含了两个层面:即聚落的社会组织结构研究和聚落与自然环境的关系的研究。本书偏重的是后一个层面。

聚落考古方法论由张光直于20世纪80年代引入我国,其后在学界掀起了一场热烈的大讨论,由此产生了我国学者对聚落形态及聚落考古的定义。虽然各家的表述不同,但他们的立足点却基本一致。关于聚落形态的定义可以概括为:某一社会群体在特定时空范围中的特定栖居形态,这种栖居形态反映了当时的生态环境及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水平对社会结构的制约[5]。在考古学上的体现则是特定时间范围中的一批遗址的分布特点以及组合关系。史前聚落的遗留形式是史前的遗址,但遗址并不等同于聚落,只有同一层面的遗址才可能构成聚落[6]。聚落既有时间概念,又有空间概念。关于聚落考古的定义可以用张忠培先生的界定来概括。一是单个聚落形态、布局、结构的研究;二是多个聚落分布及组合关系的研究;三是聚落的历时性演变的研究[7]。而以上三个层面都与生态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www.xing528.com)

由于我国的考古学研究还没有跳出文化历史考古学的窠臼,而是把考古学作为历史学的附属物。我国学者往往关注的是聚落的社会组织结构,研究的是聚落的社会构成,如婚姻、家庭、部族、阶层、制度等,而忽视了聚落与生态环境的关系。现实生活中的人类是生活在社会与自然的双重环境之下的,社会环境对人的居住方式以及行为方式的影响固然重要,而自然环境则是人类社会存在与发展的物质基础,对人的居住方式与行为方式起着决定性的制约作用。聚落位置的选取、聚落的建筑结构、聚落的功能、聚落的组合与分布、聚落的兴衰都与生态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聚落与聚落之间都有看不见的网线相连,而多个相互关联的聚落就构成了一个网络,聚落则是网络上的各个结点。张光直指出:“一个聚落不仅是一个网架中的一个结,而且是根据许多不同标准而打起来的许多网中的一个结。最显著的网是生态上的。民族学上至少有两个以生态关系来解释聚落网的蓝图,其一是聚落单位在某一段时间之内为开发自然资源而形成的空间分布。……其二是在同一地区之内不同民族(而不是同一民族的不同聚落单位)分别开发不同资源的地点,其间形成所谓共生关系。”[8]张光直专门谈到聚落的生态属性,可见其对环境的重视程度。中国史前近海洋的聚落形态与内陆地区的聚落形态存在着很大的差别,沿海遗址多干栏式建筑,这与温暖潮湿的环境有关;而内陆遗址多地穴式、半地穴式和窑洞式建筑,这与干燥寒冷的环境有关。生态环境的多样性造成了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反映在居住方式方面就表现为人类聚落形态的多样性。既然如此,通过聚落考古研究人与生态环境的关系就有可能。近年来,长江下游三角洲、山东以及辽东半岛的聚落考古研究有了很大的起色,不再只局限于对社会组织结构和社会关系的探讨,而是对于当地的生态环境、环境变迁对聚落形态和分布的影响也给予了足够的重视。但总的来说,中国聚落考古在研究人与生态环境的关系方面还很薄弱。随着考古资料的丰富以及多学科的综合考察,聚落考古在研究生态环境方面会越来越深入。

聚落考古研究中至关重要的是对聚落时空观念的把握,即在什么情况下为同一聚落,在什么情况下为不同的聚落。由于考古工作中所见的聚落都以遗址的形式出现,而遗址包括的文化内涵又复杂多样,同一个遗址在不同时期可能为多个不同的考古学文化所占据。如何从中确定同一时期或不同时期的聚落呢?张光直给出了判断标准,即在时间上具有稳定性、在空间上具有连续性的聚落可定为同一时期的聚落,空间的连续性比较好理解,而时间的稳定性则比较难确定。张光直又给出了解释,如果遗迹或遗物的变化在一个聚落单位的空间中只体现在量上,则可以认为时间上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如果质变了,即达到整个文化共同体的平衡性遭到破坏的程度,便意味着出现了新的聚落[9]。显然时间的确定是前提,要判断聚落是否同时,首先取决于时间是否同时。有鉴于此,在下文的讨论中,从共时性来研究同一时期聚落形态的相互关系,而从历时性来研究不同时期聚落形态的演变。

那么,如何进行聚落与生态环境关系的研究呢?首先必须划定聚落考古的研究对象,即明确所研究的聚落范围。聚落考古的研究对象是分层次的,在开展研究之前必须对所研究的聚落层次加以分辨,即确定单个聚落或聚落群之间的共时性。其次,在明确所研究的聚落范围并对其加以认识的基础上,需要对聚落单位在时间与空间上加以连接。每个聚落遗迹都不会是孤立存在的,都会处于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之内。从时间上讲,聚落形态之间存在一定的延承关系;从空间上讲,同时的聚落之间也必然存在一定的联系。前者是指聚落在时间上的稳定性,后者则是指聚落的空间布局。单一的聚落遗迹如房子在不同时期其形态是不一致的,代表了不同社会制度下的人类居住方式,同时在空间上原始社会多间房屋平面布局的不同则代表了母系社会父系社会演变过程中不同婚姻制度下的人类居住方式。在从事聚落形态的研究中还必须充分考虑到生态环境对人类居住方式的影响,从多方面对聚落形态所表现出来的规则性加以认识。最后是将聚落资料与其他学科的资料结合起来进行研究。人类学、民族学及人文地理学的方法给聚落考古提供了极大的研究空间,开拓了聚落考古学者的视野。聚落考古资料反过来又需要和这些学科的资料相印证。当然这种印证并不是生搬硬套,而是建立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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