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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宫宣政殿与唐代中朝制度研究 - 乾陵文化研究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杜文玉宣政殿是唐大明宫的三大殿之一,位于南北中轴线上,在含元殿之北,紫宸殿之南,是唐朝举行中朝朝会的场所。一朔望朝与常朝在论述唐朝的中朝朝会制度之前,有必要先将大明宫含元殿、宣政殿与紫宸殿的地位问题论述清楚。所有这一切都证明在大明宫中所谓正衙是指宣政殿,而不是含元殿。在宣政殿举行的朔望朝,也是一类规模宏大的朝会活动,在礼仪方面亦有严格的要求。

大明宫宣政殿与唐代中朝制度研究 - 乾陵文化研究

杜文玉

宣政殿是唐大明宫的三大殿之一,位于南北中轴线上,在含元殿之北,紫宸殿之南,是唐朝举行中朝朝会的场所。我国自古以来就有所谓天子三朝制度,这一点在《周礼》一书中有明确的记载,并为历代王朝所沿袭。唐承隋制,在兴建大明宫时便规划了举办外朝、中朝和内朝等三朝朝会的场所,分别是含元殿、宣政殿和紫宸殿。《唐会要》卷24《受朝贺》载:“故事,朔望日,御宣政殿见群臣,谓之大朝。”《唐六典》卷7《尚书工部》载:“朔、望则坐而视朝焉,盖古之中朝也。”似乎唐之中朝朝会就是朔、望朝,其实这只是唐中朝内容的一个方面,情况远比此复杂得多。

一 朔望朝与常朝

在论述唐朝的中朝朝会制度之前,有必要先将大明宫含元殿、宣政殿与紫宸殿的地位问题论述清楚。《资治通鉴》卷211唐玄宗开元五年(717)九月条载:“贞观之制,中书、门下及三品官入奏事,必使谏官、史官随之,有失则匡正,美恶必记之;诸司皆于正牙奏事,御史弹百官,服豸冠,对仗读弹文;故大臣不得专君而小臣不得为谗慝。”其中提到了正牙奏事的情况,那么这里所说的“正牙”是指什么场所呢?胡三省注曰:“唐东内以含元殿为正牙,西内以太极殿为正牙。唐制:天子居曰衙,行曰驾。牙,与衙同。”[1]其实是不对的,在唐代含元殿是正殿[2],而正衙则是指宣政殿,也称前殿,这方面的史料很多。如欧阳修说:“宣政,前殿也,谓之衙,衙有仗。紫宸,便殿也,谓之。其不御前殿而御紫宸也,乃自正衙唤仗”[3]。因为皇帝在宣政殿坐朝时有仗卫,其不在宣政殿而在紫宸殿坐朝时,由于没有仗卫,于是便需要把宣政殿前的仗卫唤入,从“乃自正衙唤仗”一句看,显然这里所谓的正衙指宣政殿。叶梦得《石林燕语》卷2则明确记载说:“唐以宣政殿为前殿,谓之‘正衙’。”此外,骆天骧的《类编长安志》卷2亦载:“宣政殿东有东上门,西有西上门,即正衙殿也。”《文献通考》卷107《王礼考二·朝仪》载:“盖唐前含元殿非正、至大朝会不御,次宣政殿谓之正衙,每坐朝必立仗于正衙。”所有这一切都证明在大明宫中所谓正衙是指宣政殿,而不是含元殿。

那么,为什么要把宣政殿称为正衙而不是含元殿呢?这是因为含元殿虽然是正殿,但却不常使用,所谓“非正、至大朝会不御”,而宣政殿则是皇帝经常举行朝会的场所,除了朔、望朝外,常朝也在这里举行,是大明宫中群臣朝见天子的最重要场所之一。正因为是天子经常坐朝的场所,所以才设计了仗卫制度,以体现天子的威严。因为天子“居曰衙,行曰驾”,宣政殿既然是天子经常(居)坐朝的场所,自然应称为正衙了。

在宣政殿举行的朔望朝,也是一类规模宏大的朝会活动,在礼仪方面亦有严格的要求。关于唐初的情况,史书缺载,见于记载的是开元时期的情况,原文如下:

开元中,萧嵩奏:“每月朔望,皇帝受朝于宣政殿,先列仗卫,及文武四品以下于庭,侍中进外办,上乃步自序西门出,升御座。朝罢,又自御座起,步入东序门,然后放仗散。臣以为宸仪肃穆,升降俯仰,众人不合得而见之。乃请备羽扇于殿两厢,上将出,所司承旨索扇,扇合,上座定,乃去扇。给事中奏无事,将退,又索扇如初。”令以常式。[4]

从萧嵩进奏的内容看,他提出仪式只是增加了两厢的羽扇,皇帝在御座坐定前,需要以扇遮挡,待坐定后再打开羽扇这一仪式,那就说明其他仪式在此之前是一直存在的。在举行朔望朝会时,往往要向群臣提供廊下食,关于这个问题学术界已有研究成果[5],就不多说了。

举行中朝朝会时所列的仗卫,在唐前期是由诸卫将士组成的,关于仗卫的情况,《新唐书》卷23上《仪卫志上》有详细记载,录之如下:

凡朝会之仗,三卫番上,分为五仗,号衙内五卫。一曰供奉仗,以左右卫为之。二曰亲仗,以亲卫为之。三曰勋仗,以勋卫为之。四曰翊仗,以翊卫为之。……五曰散手仗,以亲、勋、翊卫为之。……皆带刀捉仗,列坐于东西廊下。每月以四十六人立内廊合外,号曰内仗。……又有千牛仗,以千牛备身、备身左右为之。……皆执御刀、弓箭,升殿列御座左右。内外诸门以排道人带刀捉仗而立,号曰立门仗。宣政左右门仗、内仗,皆分三番而立,号曰交番仗。……

每朝,第一冬冬讫,持更皆举,张弓者摄箭收弩,立门队及诸队仗皆立于廊下。第二冬冬声绝,按、弛弓、收铺,诸门挟门队立于阶下。复一刻,立门仗皆复旧,内外仗队立于阶下。

……宴蕃客日,队下,复立半仗于两廊。朔望受朝及蕃客辞见,加纛、队,仪仗减半。凡千牛仗立,则全仗立。……

文中所谓“冬冬”,是指击鼓之声。唐后期则增加了六军之仗,比如羽林仗[6],是指左右羽林军组成的仗卫。其他四军是否有仗?《新唐书》卷48《百官志三》记有“六军仗舍”[7],可见六军均有仗。府兵制崩溃后,诸卫无兵可掌,但其仗卫还是保留了下来,比如金吾仗就一直沿用了下来,如“上(指唐敬宗)视朝每晏,戊辰,日绝高尚未坐,百官班于紫宸门外,老病者几至僵踣。谏议大夫李渤白宰相曰:‘昨日疏论坐晚,今晨愈甚,请出待罪于金吾仗。’”胡三省注云:“金吾左、右仗,在宣政殿前。”[8]胡三省的这种说法并不完全对,皇帝在宣政殿坐朝时,金吾仗排列在宣政殿前,这是没有问题的,但这里显然不是指朝会时的仗卫,而是指左、右金吾仗舍(院),因为这里才是临时关押罪犯的场所[9]。左、右金吾仗舍位于含元殿前,左、右朝堂之南,文宗时发生的所谓“甘露之变”,所说的夜降甘露的石榴树就在其仗舍院内。工部尚书于颀年老体弱,“因入朝仆地,为金吾仗卫掖起,改太子少师致仕”[10]。就是指排列在宣政殿前的金吾仗。此外,还有一点需要说明,在中朝仪注中,百官班定后,由金吾将军进奏“左右厢内外平安”,然后才开始朝会的其他仪程。

另据记载:“高平徐弘毅为知弹侍御史,创置一知班官,令自宣政门检朝官之失仪者,到台司举而罚焉。有公卿大僚令问之曰:‘未到班行之中,何必拾人细事?’弘毅报曰:‘为我谢公卿。所以然,不以恶其无礼于其君。’”[11]这里所谓的“知弹侍御史”,即指殿中侍御史,“掌殿庭供奉之仪式”[12],而徐弘毅却在宣政门就已开始检查朝官失仪者,所以才有人质问其“未到班行之中,何必拾人细事?”可见中朝朝会对朝仪要求之严。徐弘毅,德宗贞元四年(788)制举及第[13],其任殿中侍御史当是在此之后,说明自德宗以来对中朝仪注越来越重视了。

每月初一、十五日举行的朔望朝,参加人数众多,届时不仅是常参官,凡在京文武九品以上职事官皆要参加。由于参加人数较多,朝会时间较长,“午后放归”,所以时有借故而逃避朝参者。为了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历朝皇帝都颁布了一些办法,对违反官员进行惩罚。仅据《唐会要》卷24《朔望朝参》条的记载,就有如下数次禁令的颁布:

先天二年十月敕:文武官朝参,著葱褶珂伞者,其有不著入班者,各夺一月俸。若无故不到者,夺一季禄。其行香拜表不到,亦准此。频犯者量事贬降。

(天宝)十三载九月,御史中丞吉温奏:“朔望朝参,望自今以后,除仗卫官外,余官不到两人以上者,(罪)及本司官长,各夺一季禄。五人以上者,奏听处分。”

大历七年六月,御史大夫李栖筠奏:“……请准永泰元年八月敕为定,其一司之中,有三人以上是参官,其日并不到者,本司长官,请罚一月手力资钱。其一月内三度不到者,虽每度有罚,亦准前罚一月资钱,每月仍便于左藏库折纳。其有久不朝谒,并假过百日以上者,望令本司录奏。……又文武常参官,或有晚入,并全不到,及班列失仪,委御史台录名,牒所由,夺一月俸。经三度以上者,弹奏。”

(元和)十四年二月诏:“朔望据钱多少,每贯罚二十五文,仍委御史台纠察闻奏。”

从这些记载可以看出,唐朝对无故不参加朝参的官员大都采取了罚俸禄的措施。为了督促各部门长官重视此事,所以一度出台了对无故不参加朝参的官员所在部门长官的惩罚措施。值得注意的是,永泰元年(765)曾出台了罚手力钱的办法,大概当时没有很好的执行,于是又在大历七年(772)再度由李栖筠奏请施行。这个办法虽然是针对常朝而言的,其实也对朔望朝有效。从这一办法看,显然比以前的处罚要轻一些。因为处罚对象是诸司长官,他们是代人受过,负的是领导责任,直接罚俸似乎有些重了,所以罚俸的对象只是针对违纪的常参官本人。

关于手力钱需要稍加解释,唐制,每位官员根据品阶高低都规定给予数量不等的役夫,以供其役使,称之为防阁或庶仆。这些役夫均由民户承担,如果不愿承担此种劳役,则需要交纳一定数额的钱,称之为手力课,完全归官员个人所有。唐后期官员们大都不要其服役,于是手力课遂成为官员的一项固定收入,并且统一由官府代为收取,罚取其手力钱便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

至于元和十四年(819)出台的这一规定,只说是“据钱多少,每贯罚二十五文”,却没有说明是哪一项钱款,很可能包括月俸和手力钱在内,这是唐朝对朔望朝违纪者处罚规定的又一变化。

朔望朝会也不是每逢朔望日皆要举行,遇以下几种情况则不举行:其一,天宝三载(744)二月三十日敕:朔望朝“至闰二月一日宜停。自今以后,每逢此闰,仍永为常式”。其二,“朝官遇泥雨,准《仪制令》,停朝参”[14]。这一规定适应一切朝会,朔望朝也不例外。其三,遇有大丧则废朝,包括皇室重要成员和朝廷重臣的丧事

在唐朝前期举行朔望朝时,并非仅仅是一种礼仪性的活动,群臣朝拜皇帝后,还要进行听政活动。史载:“故事,朔望日,皇帝御宣政殿见群臣,谓之大朝。玄宗始以朔望陵寝荐食,不听政,其后遂以为常。”[15]可见此前在朔望日是有听政这一环节的。那么这一变化始于何时,据《文献通考》卷107《王礼考二·朝仪》载,始于天宝时期。那么玄宗不在宣政殿举行听政后,改在了何处呢?据叶梦得《石林燕语》卷2载:“宣政盖常朝,日见群臣,遇朔望陵寝荐食,然后御紫宸。”有学者据此认为朔望朝从此改在紫宸殿举行[16],其实是一种误解。不仅叶梦得如此,宋人欧阳修也持这种观点,他说:

然唐故事,天子日御(前)殿见群臣,曰常参;朔望荐食诸陵寝,有思慕之心,不能临前殿,则御便殿见群臣,曰入。宣政,前殿也,谓之衙,衙有仗。紫宸,便殿也,谓之[17]

实际上,唐玄宗罢去的只是朔望日举行的听政活动,而且在朔望日御紫宸殿的现象也只存在了很短的时间,并未形成定制,其子孙并没有完全遵守此制。如唐宪宗元和十年(815)“三月壬申朔,御延英殿召对宰臣。故事,朔望日,皇帝御宣政殿见群臣,谓之大朝。玄宗始以朔望陵寝荐食不听政。其后遂以为常。今之见宰臣特以事召也。”[18]唐宪宗是这一年的三月初一在延英殿召见宰相,并非在宣政殿,而仍然强调“今之见宰臣特以事召也”,可见在这个时间是不能在任何场合举行听政活动的,并非仅限于宣政殿或者紫宸殿。

至于在宣政殿恢复举行朔望朝,目前能看到的最早记载是在唐代宗时期,据载:“代宗广德二年……六月丁卯朔,始御宣政殿受朝,以国哀终制故也。凡朔望朝于前殿,旧章也。”[19]这里所谓的“国哀终制”是指为唐肃宗守制时间的结束。说明在宣政殿举行朔望朝此前就已经恢复了,只是由于为唐肃宗守制,故没有举行,从“旧章也”一句看,说明至此又恢复了旧制。此类史料还很多,如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十一月辛酉朔,朝集使及贡使见于宣政殿。兵兴已来,四方州府不上计、内外不朝会者二十有五年,至此始复旧制。州府朝集者一百七十三人,诏每令分番二人待诏”[20]。这里所谓的二十五年,是从安史之乱爆发的天宝十四载(755)算起,所指的是地方政府上计及选派朝集使之事,而不是指朔望朝。此次在宣政殿举行的朝会是否是朔望朝呢?我以为是,因为《文献通考》中有明确的记载,所谓“待制、候对者,亦唐制也。每正衙置待制官两员,正衙退后,又令六品以下官于延英候对,皆所以备顾问[21]。上文所说的“待诏”就是“待制”,只是平时从常参官中选择,由于此次是安史之乱后首次召见朝集使,故德宗特意令其分番待制,以备顾问,以便了解地方政情。

不过唐后期似乎又开始在紫宸殿举行朔望朝,欧阳修曰:

宣政,前殿也,谓之衙,衙有仗。紫宸,便殿也,谓之。……然衙,朝也,其礼尊;,宴见也,其事杀。自乾符已后,因乱礼阙,天子不能日见群臣而见朔望,故正衙常日废仗,而朔望入有仗,其后习见,遂以入为重。[22]

据此看来在宣政殿举行常朝时废仗,而在紫宸殿举行朔望朝时反倒有仗卫,遂使入之礼重于正衙常朝。但是这种变化似不应在唐僖宗乾符时,另据叶梦得《石林燕语》卷2载:

中世乱离,宣政不复御正衙,立仗之礼遂废,惟以只日常朝,御紫宸而不设仗。敬宗始复修之,因以朔望陈仗紫宸以为盛礼,亦谓之“入”,误矣。

叶梦得所谓的“中世乱离”,应指安史之乱。其认为由于此后皇帝不经常在宣政殿坐朝,而坐紫宸殿时又不设仗卫,致使立仗之礼荒废,这种说法显然是站不住脚的。仅《册府元龟》卷107《帝王部·朝会一》的记载,唐后期历朝皇帝坐朝于宣政殿的记载便不绝于其书,大概是由于后来不在宣政殿举行朔望朝,不便于立仗,而紫宸殿是便殿,在这里举行朝会时又不再从正衙唤仗进入门,遂使立仗之礼逐渐荒废。于是唐敬宗便在紫宸殿举行朔望时恢复了立仗之礼,致使紫宸坐朝之礼反倒重于宣政殿的朝会,所以叶梦得才说“误矣”。至于何时又恢复了在紫宸殿举行朔望朝会并重新立仗,史书中有明确记载,时在敬宗长庆四年(824)三月[23]

自西周确立三朝制度以来,所谓中朝就是“王日听治之朝也”[24]。也就是天子处理国政之朝会也。唐朝的中朝朝会仍然沿袭了这一古制,在宣政殿除了举行朔望朝外,也把这里作为举行常朝朝会的场所。唐制,文武五品以上职事官、两省供奉官、监察御史、员外郎、太常博士等,每日朝参,谓之常参官。唐朝前期皇帝每日御宣政殿朝见群臣,后来又改为单日(只日)御朝,双日休朝,称之为常朝。常朝时百官奏事完毕,仗卫先行撤出,《新唐书》卷47《百官志二》载:“每仗下,议政事。”但是却没有说清楚与何人商议政事,关于这一点胡三省有一段论述,说得比较清楚,他说:“天子御正殿,则郎居左,舍人居右,有命,俯陛以听。每仗下,天子与宰相议政事,郎、舍人亦分侍左右。若仗在紫宸内阁,则夹香案分立殿下。”[25]可见仗卫退后,其余官员亦退出,皇帝与宰相商议政事,只留下起居郎与起居舍人记录。至于对于重大政事的处理,史载:

凡赦书、德音、立后、建储、行大诛讨、拜免三公宰相、命将制书,并使白麻书,不使印。双日起草,候开门钥入而后进呈。至只日,百僚立班于宣政殿,枢密使引案,自东上阁门出。若拜免宰相,即便付通事舍人,余付中书门下,并通事舍人宣示。[26]

这一条史料说明凡军国重大政事以及拜免三公宰相、任命统兵大将等,都是在宣政殿举行常朝朝会时对群臣颁示的,并且由枢密使引案;单纯拜免宰相,则付通事舍人引案,在礼仪上显然要低一些;至于其余政事则付中书门下,由通事舍人宣示,礼仪要更低一个层次。至唐末,社会动荡,政事日非,但是在宣政殿举行的中朝朝会却仍然举行,所谓“自唐末丧乱,朝廷之礼坏,天子未尝视朝,而入之制亦废。常参之官日至正衙者,传闻不坐即退,独大臣奏事,日一见便殿,而侍从内诸司,日再朝而已”[27]。说明废去的只是在紫宸殿举行所谓入之制,然在宣政殿举行的常朝朝会并未废去,只是在皇帝不在宣政殿坐朝时,常参官退去,重要大臣再赴紫宸殿面见皇帝奏事。

除了以上这些朝会外,在唐朝中期又创立了五月一日御宣政殿朝见群臣的制度。史载:

贞元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敕:昔者圣贤,仰观法象,因天地交会之序,为父子相见之仪,沿袭成风,古今不易。王者制事,在于因人,酌其情而用中,顺其俗而为礼。咸觌之仪,既行父子之间;资事之情,岂隔君臣之际?申恩卿士,自我为初。自今以后,每年五月一日,御宣政殿,与文武百僚相见。京官九品以上,外官因朝参在京者,并听就列。宜令所司,即量定仪注颁示,仍永编礼式。(原注:本以五月一日阴生,臣子道长,君父道衰,非善月也,因创是日朝见之仪。)[28]

五月一日在宣政殿举行的这一朝会规模要远远超过常朝,主要是出于“臣子道长,君父道衰”的缘故,有意识创立这一朝会以克制之,虽然史书并没有明确记载德宗确定这一朝会仪注到底达到了什么规模,想必规模一定宏大而隆重,否则便难以达到克制的目的。

这一朝会自创立以来,除了德宗时期时常举行外,其余时期并不经常举行。《南部新书·甲》记载说:“五月一日御宣政殿,百僚相见之仪,贞元已来常行之,自后多阙。”至唐宪宗元和三年(808)四月敕曰:“旧制五月一日,御宣政殿受朝贺礼宜停。……帝以数术之说,经典不载,遂罢之。”[29]自此以后直到唐朝灭亡,此制再也没有恢复过,不过至五代后唐明宗时期却恢复了此制。天成四年(929)四月,“中书门下奏:‘五月一日入起居,……伏以本朝旧制,近代不行,方当开泰之期,难旷会同之礼,宜兴坠典,以耀明庭。五月一日应在京九品以上官及诸进奉使,并准贞元七年敕,就位起居。自此每年永为常式者。’奉敕宜依。”[30]由于这一朝会是在便殿举行,故称为内殿起居,这是后唐之制与唐制的不同之处。此制恢复之初,只是一种群臣朝见皇帝、问起居的一种礼仪性制度,行礼毕,群臣便依次退出,并不奏事。后来经御史中丞李琪奏请,才允许群臣在起居日有事陈奏[31]。以此推论,很可能唐德宗创立此制以来,就没有群臣奏事的程序,所以后唐恢复此制之初,自然也就不存在群臣奏事的情况了。

二 中朝内容

在宣政殿举行的朔望朝与常朝均属于中朝朝会的范围,其中朔望朝体现的更多是礼仪性质,而常朝则侧重于百官奏事与议政,除了这些方面之外,还有许多内容,都属于中朝的范围,总括起来主要有以下方面:

第一,读时令。早在唐太宗时,就在太极宫太极殿举行过此类活动。关于读时令的具体情况,史载:

太宗贞观十四年春正月庚子,命有司读春令,诏百官之长,升太极殿列坐而听之。开元二十六年,玄宗命太常卿韦每月进月令一篇。是后每孟月视日,玄宗御宣政殿,侧置一榻,东面置案,命韦坐而读之。诸司官长,亦升殿列座而听焉。岁余,罢之。乾元元年十二月丙寅立春,肃宗御宣政殿,命太常卿于休烈读春令。常参官五品已上正员,并升殿预坐而听之。[32]

可见在举行读时令活动时,最初是诸司之长官参加,肃宗乾元元年(758)始改为常参官五品以上参加,并且升殿坐而听之。唐文宗太和八年二月中书门下奏:“‘请从来年正月,依《开元礼》读时令。陛下御宣政殿,如朝朔之礼,兼请太常卿先撰仪注,务于简便,以酌时宜,所冀简而易从,行之可久。’从之。”[33]

读时令实际上是一种宣讲历法的仪式,自汉以来就已有之。最初是由太史每年上当年历法,以立春、立夏大暑立秋立冬,读五时令。唐代多读月令,通常是在明堂举行读时令的仪式,关于其具体仪注,《新唐书》卷19《礼乐志九》有详细记载。但是宣政殿也是举行此类活动的一个重要场所,杜佑《通典》卷125《礼八五·嘉礼四·朔日受朝》曰:“其朔日读时令则不行此礼。”说明在朝会期间举行读时令的仪式并非偶而为之,正因为如此,杜佑才在记述朔日受朝仪式时专门做了这样一个说明。

第二,朝集使朝见皇帝。诸州朝集使朝见皇帝通常是在含元殿举行的元日大朝会上,由于种种原因,在元日大朝会不举行时,则往往在宣政殿举行的朝会上觐见皇帝。关于这个问题史籍多有记载,上面亦有所涉及,此不赘言。

第三,受册与上尊号。有唐一代,凡皇帝受册,册封太子、皇后、诸王、三公等,以及向皇帝上尊号,除了在含元殿举行相关仪式外,宣政殿也是一处重要的场所。如唐肃宗自灵武即皇帝位后,一直没有正式举行受册之礼,至德二载(757)十二月,“上皇御宣政殿,授上传国玺,上于殿下涕泣而受之”。次年正月,“上皇御宣政殿,册皇帝尊号曰光天文武大圣孝感皇帝。上以徽号中有‘大圣’二字,上表固让。不允”[34]。贞元二十一年(805)正月,德宗病危,“癸巳,会群臣于宣政殿,宣遗诏:皇太子宜于柩前即位”[35]。是为顺宗皇帝。此外,唐宪宗、唐文宗等皆即皇帝位于宣政殿。一般来说,皇帝即位礼多在含元殿举行,不便在含元殿举行时才改在宣政殿举行。如唐肃宗因有抢班夺位之嫌,为了表示谦恭,自然不便在含元殿受册。顺宗即位时,因德宗病危,宪宗即位时也是因为这个原因,所以只能在宣政殿即皇帝位。至于唐文宗在宣政殿即位,则是因为敬宗刚刚死去,正处于大丧期间,也不便在含元殿举行即位礼。

给皇帝上尊号也时常在宣政殿举行,尤其是安史之乱以来,在宣政殿举行的此类活动已超过了含元殿。上面已经提到至德三载正月给唐肃宗上尊号之事,此后有关这类活动的记载便不绝于史书,仅据《册府元龟》卷17《帝王部·尊号二》的记载,在宣政殿接受群臣上尊号的唐朝皇帝就有唐宪宗、唐穆宗、唐敬宗、唐武宗、唐宣宗、唐僖宗等。此外,唐宣宗大中三年(849)十二月,“追谥顺宗曰至德大圣大安孝皇帝,宪宗曰昭文章武大圣孝皇帝。……上御宣政殿行事”[36]

册立皇太子之礼虽然有在紫宸殿举行的例子,但是按照唐制,却应在宣政殿进行,关于这个问题史书中是有明确记载的。如唐穆宗“长庆二年十二月,上御紫宸殿,册皇太子。故事,册太子御宣政殿,时以圣体未康,虑劳登御,故从便也”[37]。因为紫宸殿是内殿,亦称便殿,从礼制的角度看,其地位不如宣政殿,而皇太子是储君,是未来的皇帝,其册立之礼自然应在正衙进行。由于唐朝后期并非皇帝必在生前册立太子,但从已经册立过的几位太子的情况,无一不是在宣政殿进行。如玄宗开元二十六年(738)“七月,己巳,上御宣政殿,册太子”[38]。唐顺宗永贞元年(805),“夏四月乙巳,上御宣政殿,册皇太子”[39]。唐文宗大和七年(833)“八月甲申朔,御宣政殿,册皇太子永”[40]

除此之外,册皇太后、三公、三师以及册封周边少数民族首领,大都在宣政殿进行。如唐穆宗册其母郭氏,“元和十五年正月,穆宗嗣位,闰正月,册为皇太后,陈仪宣政殿庭”[41]。“大历十四年五月,临轩册尚父子仪于宣政殿。自开元已来,册礼久废,惟天宝末,册杨国忠为司空,至是复行”。“贞元三年三月,御宣政殿,备礼册拜李晟为太尉”[42]。册封少数民族首领为可汗的例子有:乾元元年(758)七月,“以册立回纥英武威远毗伽可汗,上御宣政殿,汉中王受册命”。后一句的意思是以汉中王李为册使。再如“代宗御宣政殿,出册文,加册(回纥)可汗为登里颉咄登密施含俱录英义建功毗伽可汗,可敦加册为婆墨光亲丽华毗伽可敦”[43]

第四,大赦与改元。在大明宫中颁布大赦及改元的场所,除了含元殿与丹凤门楼外,就是宣政殿了。一般来说,在含元殿举行的改元与大赦之礼,多是在元日、冬至举行大朝会时,虽不排除其他时间亦有举行此类活动的情况,但在平时更多的还是在宣政殿举行。还有一点需要说明,即改元与大赦有时同时进行,则将其仪注合并进行。有关这些方面的史料很多,就不一一列举了。

第五,谢官、宴饮与召见四夷。唐制,新授官员必须入宫向皇帝拜谢,所谓“国朝旧制,凡命都督、刺史,皆临轩册命,特示恩礼。近岁虽无册拜,而牧守受命之后,便殿召对,仍赐衣服”[44]。但是在唐后期改为分别在紫宸殿与宣政殿谢官,元和元年三月,御史中丞武元衡奏云:“中书门下御史台五品已上官、尚书省四品已上、诸司正三品已上、从三品职事官、东都留守、转运盐铁节度观察使、团练防御招讨经略等使、河南尹、同华州刺史、诸卫将军三品已上官除授,皆入谢,其余官许于宣政南班拜讫便退。”从之[45]。即在京诸司高官及地方长官均在紫宸殿谢,其余官员在宣政殿举行朝会时谢。新任官员如不面谢皇帝,将会受到严厉处罚,但如遇放假皇帝不坐朝,新任官员便无法面谢,从而延误了赴任期限,于是在元和三年正月规定:“许新除官及刺史等,假内于宣政门外谢讫进辞,便赴任。其日,授官于朝堂礼谢,并不须候假开。”[46]至大和九年八月,“御史台奏:‘应文武朝参官新除授,及诸道节度、观察、经略、防御等使,及入朝赴镇,并合取初朝谢日,先就廊下参见台官,然后赴正衙辞谢。或有于除官之日,及朝觐到城,忽遇连假三日以上,近例便许于宣政门外见谢讫,至假开,亦须特到廊下参台官者。请自今以后,如遇连假已见谢讫,至假开,亦须特到廊下参台官。’依奏。”[47]这一规定是对元和三年规定的进一步细化,之所以特别强调新任官员必须参见台官,是因为台官乃监察官员,新任官参见台官对其有着特别的警示作用。这样的话新任官员即使遇假在宣政门谢讫,也不能马上赴任,必须待收假参见台官后方可赴任。还有一点需要强调,即从元和三年起,所有新任官员均须到宣政殿或宣政门谢,而不必再像以前那样分别赴紫宸殿和宣政殿谢官,这是一个很大的变化。

在宣政殿举办的宴饮活动较少,而且多是针对四夷首领或使者的,也有召群臣聚宴的,如唐肃宗乾元二年九月丙寅,“帝降诞日,宴百官于宣政殿前,赐绢三千匹”[48]。不过这种情况较少出现。即使宴四夷之客也不很多,如至德二载十二月,回纥帮助唐军收复两京,“回纥叶护自东京还,上命百官迎之于长乐驿,上与宴于宣政殿”[49]。之所以选择在宣政殿设宴款待回纥首领,是唐肃宗对回纥出兵助唐的特别回报,有唐一代,更多还是在麟德殿宴见四夷之客。

不过唐后期更多还是把宣政殿作为朝见四夷之客的场所,如开元十八年十月,吐蕃使者“名悉猎等至京师,上御宣政殿,列羽林仗以见之”[50]。大历元年(766)十月乙酉,“引吐蕃使见于宣政殿”[51]。贞元四年十月,回纥“大首领等妻妾凡五十六妇人来迎可敦,凡遣人千余,纳聘马二千。德宗令朔州、太原分留七百人,其宰相首领皆至,分馆鸿胪、将作。癸巳,见于宣政殿”[52]。元和十三年八月,“吐蕃使论司热等七人辞于宣政衙”[53]。会昌“六年正月,南诏、契丹、室韦、渤海、、昆明等使,并朝于宣政殿”[54]

此外,唐朝还把宣政殿作为召见佛教徒的场所,如韩愈向宪宗上书劝谏其迎佛骨时,写道:“佛本夷狄之人,与中国言语不通,衣服殊制。……假如其身尚在,奉其国命,来朝京师,陛下容而接之,不过宣政一见,礼宾一设,赐衣一袭”云云[55]。那么韩愈凭什么断定皇帝一定会在宣政殿见佛呢?胡三省解释说:“唐时四夷入朝贡者,皆引见于宣政殿。”[56]可见在大明宫中宣政殿的确是皇帝召见四夷之客的重要场所。

第六,举办朝贺活动。在唐代凡皇帝因故元日不御含元殿接受朝贺时,通常都在宣政殿接受群臣朝贺,如“(天宝)十五载正月乙卯朔,御宣政殿受朝贺”[57]。“开成元年正月辛丑朔,帝常服御宣政殿受贺,遂宣诏大赦天下,改元开成”[58]。在唐代朝贺活动颇多,除了节庆时外,工程竣工、军事胜利、婚姻喜庆等皆要向皇帝朝贺。如唐德宗贞元十四年(798)七月,“崔损修奉八陵寝宫毕,群臣于宣政殿行称贺”[59]。唐宪宗元和十二年十月乙卯,“隋唐节度使李帅师入蔡州,执贼帅吴元济以闻,淮西平。辛巳,御宣政殿受贺,九品以上及宗子四夷之使皆会”[60]。唐文宗大和三年(829)五月,“以沧州李同捷平,百僚称贺于宣政殿”[61]。唐武宗会昌三年(843)二月,“太原刘沔奏:‘昨率诸道之师至大同军,遣石雄袭回鹘牙帐,雄大败回鹘于杀胡山,乌介可汗被创而走。已迎得太和公主至云州。’是日,御宣政殿,百僚称贺”[62]。类似史料还不少,不烦再列举了。

三 宣政殿的其他功能

有唐一代,在宣政殿还多次举行过制举考试,均由皇帝亲自主持。唐肃宗乾元二年(759)五月,“上御宣政殿,试文经邦国等四科举人”[63]。唐代宗大历六年(771)四月戊午,又举行了一次制举考试,《旧唐书》卷11《代宗纪》虽有记载,但却非常简略,而《册府元龟》卷643《贡举部·考试》记载比较详尽,对了解唐代制举考试制度颇有价值,故全文录之如下:

(上)御宣政殿,亲试讽谏主文、茂才异等、智谋经武、博学专门等四科举人。帝亲慰免,有司常食外,更赐御厨珍馔及茶酒,礼甚优异举人。或有敝衣菜色者,帝悯之,谓左右曰:“兵革之后,士庶未丰,皆自远来,资粮不足故也。”因为之泣下。时方炎暑,帝具朝衣,永日危坐,读太宗《贞观政要》。及举人策成,悉皆观览,一百余道。将夕有策未成者,命大官给烛,令尽其才思,夜分而罢。时登科者凡一十五人。

唐德宗在宣政殿也多次举行过制举考试,如“唐德宗贞元元年九月乙巳,御宣政殿,策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等三科举人”[64]。贞元十年十月,“御宣政殿,试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等举人”[65]。唐宪宗元和三年三月,“乙巳,御宣政殿试制科举人”[66]。另据记载,此次制举共开四科举人,并且闹出了一场风波,史载:“裴,元和初召入翰林。三年诏举贤良,时有皇甫对策,其言激切,牛僧儒、李宗闵亦苦谏时政。考官杨于陵、韦贯之,考三策皆在第,居中复视,无所同异。及为贵幸泣诉,请罪于帝,帝不得已,黜于陵、贯之官,罢翰林学士,除户部侍郎。”[67]这里所谓的“贵幸”,即指宰相李吉甫。学术界通常把这一事件视为牛李两党结怨之始。

另据《册府元龟》卷644《贡举部·考试二》的记载,在宣政殿举行制举考试还有如下几次:

穆宗长庆元年(821)“十月,诏文武常参官及诸州府,准制举荐贤良方正人等,以十一月二十五日御宣政殿策试,宜令所司准式”。

敬宗宝历元年三月辛酉,诏常参及诸州府准去年三月三日制,举诸色科目见到总三百一十九人,今月二十八日,御宣政殿临试,宜付所司准式。

文宗太和二年三月辛巳,御宣政殿,亲策试制举人。

另据记载,宝历元年三月的制举,参加者共291人,“以中书舍人郑涵、吏部郎中崔、兵部郎中李虞仲并充考制策官”[68]

在唐代举行制举考试的场所也不固定,除了宣政殿外,含元殿、尚书省等处也都举行过。总的来看,如在宫中举行,则宣政殿要远远多于含元殿,这种情况在唐后期表现得最为明显。

除了在宣政殿举行制举考试外,对官员们的考试有时也在这里举行。如唐玄宗即位之初,“厉精为治。……岁十月,按察使校殿最,自第一至第五,校考使及户部长官总核之,以为升降。凡官,不历州县不拟台省。已而悉集新除县令宣政殿,亲临问以治人之策,而擢其高第者”[69]。另据记载,此次对新任县令的考试是在开元四年(716)五月,“或言于上曰:‘今岁选叙大滥,县令非才。’及入谢,上悉召县令于宣政殿庭,试以理人策。惟鄄城令韦济词理第一,擢为醴泉令。余二百余人不入第,且令之官;四十五人放归学问。吏部侍郎卢从愿左迁豫州刺史,李朝隐左迁滑州刺史”[70]。可见此次考试针对的是吏部铨选后新任命的县令,玄宗利用其在宣政殿谢官的机会对其又进行了一次考试,对成绩优异者进行奖擢,对等级低下者45人剥夺了其新任的官职,并对主持铨选的卢从愿、李朝隐进行了处罚,贬到外州任刺史。

唐德宗贞元四年(788)十月,“诏中书门下选常参官曾为牧宰有理行者以名闻。宰臣奏于颀、董晋等十二人前任有治迹,诏颀等于左右丞厅各言政要,左右丞条奏,上乃御宣政殿亲试其言而后用之”[71]。这一次针对的是常参官中曾任地方长官并有治迹者,先在尚书省左、右丞厅口试,由左、右丞把其口试要点上奏皇帝,再在宣政殿亲自面试,以便于皇帝对其量才使用。

综上所述,可知宣政殿乃是大明宫中最重要的建筑物之一,其功能主要体现在朔望朝与常朝朝会上,这一切共同构成了中朝朝会的内容。至于在宣政殿举行制举考试,则是其附加功能的体现。总的来看,从礼仪轻重的角度看,宣政殿不如含元殿,唐宣宗大中七年(853)十二月,“左补阙赵请罢来年元会,止御宣政。上以问宰相,对曰:‘元会大礼,不可罢。况天下无事。’上曰:‘近华州奏有贼光火劫下,关中少雪,皆朕之忧,何谓无事!虽宣政亦不可御也。’”[72]可见含元殿是举行大礼仪的场所,重要性要高于宣政殿。但是从军国政事的角度看,则含元殿不如宣政殿,直到唐后期仍是如此,凡重大政事皆于宣政殿颁行,史载:“元和初,学士院别置书诏印。凡赦书、德音、立后、建储、大诛讨、拜免三公将相日,制百官班于宣政殿而听之。”[73]就是 一个明显的例子。正因为如此,所以当唐高宗立周王李显为皇太子后,令百官及命妇集于宣政殿,“并设九部伎及散乐”,以示庆祝时,遭到周王侍读、太常博士袁利贞的反对。他反对的理由是:“臣以前殿正寝,非命妇宴会之地;象阙路门,非倡优进御之所。望诏命妇会于别殿,九部伎从东西门入,散乐一色伏望停省。若于三殿别所,自可备极恩私。”[74]袁利贞身为太常博士,作为朝廷礼仪方面的权威,他的反对主要是从礼仪的角度出发的,认为三殿之外的其他殿阁才是举办此类活动的场所,可见宣政殿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之重要地位。

注 释

[1]《资治通鉴》卷236唐德宗贞元十八年七月条胡注,中华书局1956年,第7599页。(www.xing528.com)

[2]《资治通鉴》卷201唐高宗龙朔三年四月条载:“戊申,始御紫宸殿听政。”胡三省注:“蓬莱宫正殿曰含元殿。”第6335页。蓬莱宫即大明宫,胡三省关于含元殿为大明宫正殿的说法无疑是正确的,但其把正殿等同于正衙,则是错误。唐人李商隐所撰的《为汝南公贺元日御正殿受朝贺表》中写道:“臣某言:臣得本州进奏院状报,称元日皇帝陛下御含元殿受朝贺者。”也可证明含元殿就是正殿。见《全唐文》卷771,中华书局1983年,第8035页。

[3] [22]《新五代史》卷54《李琪传》,中华书局1974年,第618页。

[4]《唐会要》卷24《朔望朝参》,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541页。

[5] 参见拜根兴:《唐代的廊下食与公厨》,《浙江学刊》1996年第2期,第98—102页。

[6]《旧唐书》卷196上《吐蕃传上》:“(开元)十八年十月,名悉猎等至京师,上御宣政殿,列羽林仗以见之。”中华书局1975年,第5231页。

[7] 左右神策军虽为禁军,却不置仗卫。《资治通鉴》卷245文宗开成元年条载:“开成元年春,正月,辛丑朔,上御宣政殿,赦天下,改元。仇士良请以神策仗卫殿门,谏议大夫冯定言其不可,乃止。”胡三省注:“南牙十六卫之兵,至此虽名存实亡,然以北军卫南牙,则外朝亦将听命于北司,既紊太宗之纪纲,又增宦官之势焰,故冯定言其不可。”可为一证。第7923页。

[8]《资治通鉴》卷243唐穆宗长庆四年三月条,第7834页。

[9]《旧唐书》卷14《宪宗纪上》载:“至德中有吐蕃囚自金吾仗亡命”,第421页。可见其是关押罪犯的场所。

[10]《旧唐书》卷146《于颀传》,第3966页。

[11]《唐语林校证》卷3,中华书局1987年,第196页。

[12]《唐六典》卷13《御史台》,中华书局1992年,第381页。

[13]《册府元龟》卷645《贡举部·科目》,中华书局1960年,第7731页。

[14] 以上见《唐会要》卷24《朔望朝参》,第542页。

[15] [18] [60]《册府元龟》卷107《帝王部·朝会一》,第1281页。

[16] 张国刚:《唐代官制》,三秦出版社1987年,第14页。

[17]《新五代史》卷54《李琪传》,第618页。括号内字系笔者根据前后文义补。

[19]《册府元龟》卷107《帝王部·朝会一》,第1277页。原文是“凡朔望朝于殿前”,疑有文字颠倒,故改为“前殿”。

[20]《旧唐书》卷12《德宗纪》,第327页。《唐会要》卷24《朔望朝参》所载亦同。

[21]《文献通考》卷107《王礼考二·朝仪》,中华书局1986年,第971页。

[23]《册府元龟》卷108《帝王部·朝会二》:“初展入阁之仪”,第1283页。

[24] 叶时:《礼经会元》卷1下《朝仪》,文渊阁四库全书,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92册,第39页。

[25]《资治通鉴》卷246唐文宗开成三年正月条胡注,第7932页。

[26]《五代会要》卷13《翰林院》,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第227页。这条史料录自于李肇《翰林志》,反映的是唐朝时的情况。

[27]《新五代史》卷54《李琪传》,第617页。

[28]《唐会要》卷24《受朝贺》,第534页。

[29]《册府元龟》卷107《帝王部·朝会一》,第1280页。

[30]《册府元龟》卷108《帝王部·朝会二》,第1287页。

[31]《新五代史》卷54《李琪传》载:李琪建言:“‘入有待制、次对官论事,而内殿起居,一见而退,欲有言者,无由自陈,非所以数见群臣之意也。’明宗乃诏起居日有言事者,许出行自陈。”第618页。

[32]《旧唐书》卷24《礼仪志四》,第914页。

[33]《册府元龟》卷564《掌礼部·制礼二》,第6776页。

[34]《旧唐书》卷10《肃宗纪》,第250页和251页。

[35]《旧唐书》卷13《德宗纪下》,第400页。

[36]《旧唐书》卷18下《宣宗纪》,第626页。

[37]《唐会要》卷4《杂录》,第53页。

[38]《资治通鉴》卷214唐玄宗开元二十六年七月条,第6834页。

[39]《顺宗实录》卷3,第9页。

[40]《旧唐书》卷17下《文宗纪下》,第551页。

[41]《旧唐书》卷52《后妃传下》,第2196页。

[42] 以上见《唐会要》卷26《册让》,第569—570页。

[43] 以上见《旧唐书》卷195《回纥传》,第5200页和第5204页。

[44] [46]《唐会要》卷68《刺史上》,第1422页。

[45]《旧唐书》卷14《宪宗纪上》,第416页。

[47]《唐会要》卷25《杂录》,第554页。

[48]《册府元龟》卷2《帝王部·诞圣》,第21页。

[49]《资治通鉴》卷220唐肃宗至德二载十月条,第7043页。

[50]《旧唐书》卷196上《吐蕃传上》,第523页。

[51]《册府元龟》卷980《外臣部·通好》,第11512页。

[52]《旧唐书》卷195《回纥传》,第5208页。

[53]《唐会要》卷97《吐蕃》,第2058页。

[54]《册府元龟》卷972《外臣部·朝贡五》,第11419页。

[55]《旧唐书》卷160《韩愈传》,第4200页。

[56]《资治通鉴》卷240唐宪宗元和十四年正月条胡注,第7758页。

[57]《册府元龟》卷107《帝王部·朝会一》,第1276页。

[58]《旧唐书》卷17下《文宗纪下》,第564页。

[59]《旧唐书》卷13《德宗纪下》,第388页。

[61]《册府元龟》卷108《帝王部·朝会二》,第1283页。

[62]《旧唐书》卷18上《武宗纪》,第593—594页。

[63]《旧唐书》卷10《肃宗纪》,第256页。另据《册府元龟》卷643《贡举部·考试》条载,时在该年三月,颇疑“三”字乃“五”字之误。

[64]《册府元龟》卷644《贡举部·考试二》,第7713页。

[65]《旧唐书》卷13《德宗纪下》,第380页。

[66]《旧唐书》卷14《宪宗纪上》,第425页。

[67]《册府元龟》卷644《贡举部·考试二》,第7715页。

[68]《旧唐书》卷17上《敬宗纪》,第514页。

[69]《新唐书》卷45《选举志下》,中华书局1975年,第1176—1177页。

[70]《资治通鉴》卷211唐玄宗开元四年五月条,第6717页。

[71]《旧唐书》卷13《德宗纪下》,第366页。

[72]《资治通鉴》卷249唐宣宗大中七年十二月,第8052页。

[73]《册府元龟》卷550《词臣部·总序》,第6600页。

[74]《旧唐书》卷190上《文艺传上·袁朗传附利贞传》,第4985页。

(杜文玉,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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