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翔
在唐史研究中,一般认为“带职”是方镇使府僚佐才有的现象[1]。笔者在翻阅唐代史料时注意到,有唐一代不仅仅是使府僚佐有这种现象,地方上的府州县官也同样有此现象。如贞观年间,李就以并州大都督府长史带太子左卫率。《李墓志铭》记载:
太宗践祚,授(李)并州大都督……皇上(即高宗)之居藩邸,遥摄并州,改授公左光禄大夫、并州长史。(贞观)六年初,议封建,徙封英国公,册拜蕲州刺史。时并不就国,复以本官遥领太子左卫率。[2]
此处的本官即指“并州大都督府长史”,而“太子左卫率”乃属遥领之职,并非实授之职,因为其并未到京师的太子东宫担任此职。从《墓志铭》之“遥领”可知,亦可从《旧唐书·李传》的记载得知。《李传》载:
时高宗为晋王,遥领并州大都督,授(李)光禄大夫、行并州大都督府长史。父忧解,寻起复旧职。(贞观)十一年,改封英国公,代袭蕲州刺史。时并不就国,复以本官遥领太子左卫率。在并州凡十六年,令行禁止,号为称职。太宗谓侍臣曰:“隋炀帝不能精选贤良,安抚边境,惟解筑长城以备突厥,情识之惑,一至于此!朕今委任李世于并州,遂使突厥畏威遁走,塞垣安静,岂不胜远筑长城耶?”[3]
由此可知,李担任并州大都督府长史后一直任职于此,未曾离开,即未曾到京师任职太子左卫率。因此可以说太子左卫率乃是虚衔,乃是李任职并州大都督府长史所遥领之“京衔”。据此可知,“并州大都督府长史、太子左卫率”即属于地方正官带京衔的范畴。
再举另一例:前此所举乃唐前期的例子,下面所提及则为大历年间独孤及以舒州刺史兼检校司封郎中。《新唐书·独孤及传》载:“(独孤及)迁礼部员外郎。历濠、舒二州刺史。岁饥旱,邻郡庸亡什四以上,舒人独安。以治课,加检校司封郎中,赐金紫。”[4]由此可见,独孤及是因为在舒州刺史任上政绩出众而被加授“检校司封郎中”的。检校官在唐后期并无实际职掌,更多地是作为使府僚佐的阶官[5]。从逻辑上来看,独孤及是不可能因为政绩出色而被授予一独立之检校官的。此“检校司封郎中”应该是舒州刺史的兼官。在《祭山文》《祭韦炎端公文》等文中独孤及也都自称是“检校司封郎中兼舒州刺史”[6]、“司封郎中兼舒州刺史”[7]。而独孤及自大历五年(770)担任舒州刺史以来一直没有离开过舒州,直到大历八年(773)改任常州刺史。[8]据此可知,“检校司封郎中”即是舒州刺史的兼官,是舒州刺史所遥领之京衔。
有唐一代,府州县官带京衔者并不止这些。那么,中央政府为什么要授予府州县官京衔?使府僚佐之带职是因为使职本身没有品秩,而以带职使之纳入品秩系统。但府州县官本身已经有品秩,为什么还要带京衔?换句话说,朝廷使府州县官带京衔的用意何在?上举独孤及是因其在任上政绩出众而被加授京衔的,但是李呢?旧史对其为何带京衔只字不提。那么,如何解释这一问题?前贤对此似已有所研究,或可从中得到一些启发。这里笔者需要先解释一个概念问题。使府僚佐带职的范围包括京官、州县官[9];府州县官带职的范围仅限于京官,不及州县官。因此笔者称府州县官之带职为带京衔。
杨志玖是较早注意到这一问题的学者,其在1982年所发表的《释“台参”并论韩愈和李绅争论》一文中指出:韩愈所任之京兆尹兼御史大夫,京兆尹是其正式官职,御史大夫是兼职,实际是虚衔[10]。不过其仅是简单地描述了这一现象,再无更多的讨论。
这之后,张国刚发表了《唐代的光署钱与五代的光台钱和光省钱》与《唐代阶官与职事官的阶官化》两文,首次探讨了与地方正官带京衔相关的台省礼钱[11]。前文指出:五代时期,诸道节度、观察、防御、经略等使,刺史、县令、诸道幕府参佐及诸司带宪衔兼官者,均必须纳钱给御史台,这笔钱称为光台钱。只有礼钱纳毕,才付宪官告身。而这种缴纳礼钱的制度起源于唐代,并且很可能造端于光署钱并由之发展而来。它由从三署超资得官例须纳钱本署,发展到凡带宪衔、检校官衔皆必须纳钱台省。光署钱起初不过是宴请本署同僚的庆贺钱,后来则成为这些官署的一笔常规收入,说明这些官府的杂费开支已经有赖于这笔款子了。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中央政府一种变态的卖官鬻爵。兹文谈及更多的是与地方正官带京衔相关的台省礼钱。后文中有关地方正官带京衔问题的论点主要是对前文的总结,其指出:唐五代时期刺史、录事参军、县令等正员职事官也都加上检校、试、宪官等带职及带职纳钱的制度化和定量化,都属于带职阶官化进一步发展的重要表现。按照张氏所举的关于地方官带职的例子及其把地方官带职问题放在“带职阶官化的进一步发展”这一节来看,似乎其认为地方官带京衔的现象始于晚唐。而按照张氏的界定,晚唐是在元和以后。但是笔者在史籍中发现,地方官带京衔的现象不始于晚唐,在唐前期就已经出现了,上举李就是一例[12]。
1985年,香港学者刘健明撰文在认同前举杨志玖观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唐代京兆尹兼御史大夫乃是安史之乱后常有的现象,因为京兆尹治理京畿,豪强土霸甚多,故多兼御史职,以提高京兆尹的地位与声望[13]。是文旁及了京兆尹兼御史台官的原因。
再之后,台湾学者张荣芳在《唐代京兆尹研究》一书中辟一节“兼官职”探讨了京兆尹的兼官。指出:整个唐代京兆尹兼官职以御史台官与尚书省职官为主,而御史台官又以御史大夫最多,尚书省则以六部尚书、侍郎最多。京兆尹所兼御史大夫、御史中丞,并非虚职,而是针对京兆尹的职掌有其实际作用存在的,其兼官只在特殊时期或需要时方能发挥其效用。尽管如此,其毕竟不同于正式编制的职官。京兆尹加削兼御史台官主要关系于其政绩的优良与否[14]。张氏在这一节中指出了京兆尹所兼京衔的主要类型,比刘健明的研究更进一步。但是其指出其所兼之官并非虚职,并引用《新唐书·严郢传》的记载为例证。这种观点恰与前此杨志玖、刘健明的见解相左。《新唐书·严郢传》如是记载:
(严郢)拜京兆尹……御史台请天下断狱一切待报,唯杀人许偿死,论徒者得悉徙边。郢言:“……又按,京师天下聚,论徒者至广,例不覆谳。今若悉待报,有司断决有程,月不啻五千狱,正恐牒桉填委,章程紊挠。且边及近边犯死徒流者,若何为差?请下有司更议。”炎恶异己,阴讽御史张著劾郢匿发民浚渠,使怨归上。系金吾。长安中日数千人遮建福门,讼郢。帝微知之,削兼御史中丞。人知郢得原,皆迎拜。[15]
张先生据此指出“当御史台论刑狱事时,严郢亦得参预意见,可知严郢兼御史中丞,既有出席、议论的资格,还以京兆尹的地位与实际情况中止了御史台原案,足证此时的兼御史台官并非仅仅是一加衔虚职而已”。笔者以为张氏所引严郢之例似不能说明“兼御史台官并非仅仅是一加衔虚职而已”。《新唐书·严郢传》的记载说的是严郢参与百官讨论,而非参与御史台内部的讨论;讲的是御史台奏请朝廷而严郢反驳之事。如果其所言是御史台内部讨论,那么,文中“御史台请天下断狱一切待报”之“请”及“请下有司更议”之“有司”当 作何解?因此可以说,严郢所参预的是百官讨论,而其能够参与讨论者亦并非是“兼御史台官”的因素所致。所需要注意的是,张氏所论的京兆尹之兼官有很多是有实际职掌的,甚至有部分是以京官带京兆尹的,当属于京官带地方官的范畴。
2002年,吴丽娱出版的《唐礼摭遗——中古书仪研究》一书则继续对外官礼钱的意义进行讨论,其认为外官礼钱本身的交纳意义,不但是外官对于朝廷尽义务,实际上也是使其尊奉朝廷的一种象征[16]。
2004年,杜文玉撰文探讨了助礼钱与诸司礼钱,提出了许多与前举张国刚之文不同的见解[17]。两位学者在唐五代诸司礼钱是否与卖官鬻爵有关、光台钱在唐代是否为国家制度及诸司礼钱是否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等问题上存在着相左的见解。对此,笔者需作辨析。第一、唐五代的诸司礼钱制度与卖官鬻爵有关,因为它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杜文依据《五代会要·御史台》的记载后唐同光二年三月三十日,御史台奏:“……应有诸道节度观察使、刺史、经略防御等使及诸道幕府上佐官,并诸司班行新受兼官者,并合送纳前件光台宪衔礼钱,今欲准例勒辞谢枢使官申报,兼牒兵部,勒告身案,除在宣取外,准例侯送纳光台礼钱毕,朱钞到方可给付,仍转帖诸道进奏及诸州使后院等,准前事例申报催征,无致有隳旧规。”
指出有关部门只有收到御史台的朱钞,证明光台钱已收毕,方可给兼任宪官者发给告身。由此可知,这一制度是具有强制性约束力的,这里说的是五代的情况。再从“准例”、“旧规”等用语即可知这种强制要求交纳礼钱的规定是源于唐朝的。因为后唐一直自视为李唐正统之后,这里的“旧规”只能是指李唐王朝,不可能是指刚刚建立一年的后唐[18]。因此笔者以为,唐代的诸司礼钱制度也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正因为其具有强制性约束力,只有礼钱纳毕,方可取得告身,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可以说是一种变相的卖官鬻爵[19]。第二、光台钱在唐代已经成为一种制度。杜文玉先生在文中以《御史台记》所记载宋务先交纳光台钱为愚弄之例来说明光台钱虽然始见于唐代,但是在唐代并非国家的制度规定,仅是官员的个人行为,似欠妥。因为宋务先交纳光台钱之事发生在唐代前期,在前期交纳光台钱属于个人行为。但是,在经历了那么长的时间,到了唐代末期其已演变成了一种制度。此点由张国刚所提到的“本朝元纳”、“本朝故事”等用语[20]即可知。
同年,台湾学者赖瑞和也提到判司可作为地方官的加官以示奖励[21]。但是赖氏对地方正官带京衔问题的论述仅此而已。
就学界目前对唐代地方正官带京衔问题的研究来看,已有的讨论更多地是涉及与地方正官带京衔相关联的台省礼钱,对地方正官带京衔现象本身的研究很少,更多地是局限于京兆尹带京衔问题的研究,且所及的篇幅极为单薄。即便如此,对京兆尹兼官问题的研究还存在不尽相同的看法。而对京师以外其他地方官带京衔的现象,研究者尚未触及。因此可以深入的空间还很大。在全国范围内,地方正官带京衔现象出现的原因都有哪些?不同的区域是否存在差别?我们注意到基于同样的原因,有的地方官为朝廷加授京衔,有的地方官却没有,这种情况说明了什么?另外,带京衔本身有何特点、规律可循?前后期有何变化?带京衔的意义、作用与功能又在什么地方?诸如此类的问题,研究者尚未涉及。而通过对这些问题的考索,是可以深化我们对唐代官制的认识。希冀有心之研究者以此探索之。
注 释
[1] 关于使府僚佐带职的问题,前贤已从各个方面进行了研究、探讨,成果相当丰富,不易超越。关于这方面的研究情况,可参阅冯培红对此的回顾、评介,详见冯氏著《论唐五代藩镇的带职现象——以检校、兼、试官为中心》,收入(日)高田时雄主编《唐代的宗教文化与制度》,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2007年,第135—143页。(www.xing528.com)
[2] 吴钢主编:《全唐文补遗》(第一辑)《大唐故司空太师赠太尉扬州大都督上柱国英国公(李)墓志铭并序》,三秦出版社1994年,第55—58页;周绍良、赵超主编:《唐代墓志汇编续集》总章○一○,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177—178页。(后晋)刘等撰《旧唐书》卷67《李传》(中华书局1975年,第2486页)的记载亦大致相同。而(宋)欧阳修等撰《新唐书》卷93《李传》(中华书局1975年,第3818—3819页)中其任并州大都督府长史的相关记载未记其之带职。另,笔者以为李以并州大都督府长史兼太子左卫率并非始于册拜蕲州刺史以后,此前似即以并州大都督府长史遥领太子左卫率了。(宋)宋敏求编:《唐大诏令集》卷62《册李改封英国公文》,中华书局2008年,第337页记载:“维贞观某年月日甲子,皇帝使某官持节册命曰:‘于戏!列爵者必俟茂勋,设官者咸资懿德,所以翼赞王室,宏宣帝载。惟尔光禄大夫、行并州大都督府长史、太子左卫率、曹国公李,识量恢弘,风略宏远,忠以奉上,信以立身,献款西归。邶墉风美,分麾东略,虢郑景从,预艰难于藩邸,展经纶而方面。南定维扬,北清大漠,威振殊俗,勋书册府。及入司禁旅,出帅藩镇;劳勤表于夙夜,绩用成于期月。蕲黄之地,滨带江淮镇捍之重,允属功烈,是用命尔为使持节蕲州诸军事蕲州刺史,改封英国公。任重六条,地优五等,为朕藩屏,传尔子孙,往钦哉!其祗膺朝命,克固臣节,勤恤黎元,垂裕后世,可不慎欤!’”该诏敕称李改授蕲州刺史前的官衔是“并州大都督府长史、太子左卫率”。一般情况下,属于“地方正官带京衔”范畴者即是“地方官”书写在前,“京官”书写在后的书写习惯;属于“京官带地方官”范畴者则反之,即“京官”书写在前,“地方官”书写在后的书写习惯。如此则说明,“并州大都督府长史、太子左卫率”即属于地方正官带京衔的范畴。再者,从李的列传、墓志铭所记“复以本官遥领太子左卫率”之“复”似亦可知。由此即可证明,在册拜李为蕲州刺史之前,其即以并州大都督府长史遥领太子左卫率了。
[3]《旧唐书》卷67《李传》,第2486页。
[4]《新唐书》卷162《独孤及传》,第4993页。
[5] 张国刚:《唐代官制》,三秦出版社1987年,第169—170页;阎步克:《“品位—职位”视角中的传统阶制的五期变化》,《历史研究》2001年第2期,第3—14页;张东光:《唐代的检校官》,《晋阳学刊》2006年第2期,第74—78页;(台)赖瑞和:《唐代基层文官》,中华书局2008年,第226页(该书2004年由台北联经出版社出版,2008年由内地的中华书局再版)及同著《论唐代的检校官制》,《汉学研究》第24卷第1期,第175—208页;《论唐代的检校郎官》,收入杜文玉主编《唐史论丛》第十辑,三秦出版社2008年,第106—119页;《唐代中层文官》,台北联经2008年,第228—230页。
[6](唐)独孤及撰:《陵集》卷19《祭山文》,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第145页。
[7]《陵集》卷20《祭韦炎端公文》,第151页。另,时人在记载这些检校官时,往往会省略“检校”两字。兹可参阅赖瑞和:《唐代基层文官》(第226页)、同著《论唐代的检校官制》(第175—208页)及《论唐代的检校郎官》(第106—119页)。故而其在祭文中有时简称其官衔为“司封郎中兼舒州刺史”。至于其将京衔书写于前,乃是因京官高贵之故。这些论述详见于正文上编。
[8](台)罗荣添:《独孤及考证》,《大陆杂志》第48卷第3期,第32—33页;郁贤皓:《唐刺史考全编》卷128《淮南道·舒州》,安徽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747页。
[9] 陈志坚:《唐代州郡制度研究》,第83页;(新)朱溢:《论晚唐五代的试官》,《国学研究》第19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62、65页。
[10] 杨志玖:《释“台参”并论韩愈和李绅争论》,《社会科学战线》1982年第3期,第149页。
[11] 前文原收于《中国历史大辞典通讯》1982年第3期;后文原发表于《中华文史论丛》1989年第2期,第71—90页;两文后皆收入张氏著《唐代政治制度研究论集》,台湾文津出版社1994年,第261—266、223—226页。本文所引两文皆据其论文集。
[12] 张国刚还指出:职事官之沦为阶官,可以说在唐初就有了。武德年间凉州总管杨恭仁遥领纳言,严格地说,这里的纳言只能算作阶官,因为他并不厘实务。张氏关于武德年间凉州总管杨恭仁遥领纳言的说法,是因循《旧唐书》卷62《杨恭仁传》、《新唐书》卷61《宰相表上》、《新唐书》卷100《杨恭仁传》及《资治通鉴》卷187“武德二年冬十月己亥”条的记载所致。但是《杨恭仁墓志铭》对此却存在着相反的记载。《全唐文补遗》第一辑《大唐故特进观国公(杨温)墓志》(第482—483页)记载:“公姓杨氏,讳温,字恭仁……武德二年春三月,仍除黄门侍郎。十月,迁纳言。三年,改授侍中。出纳纶诰,典综枢机。烹鲜之要,游刃斯在。王化伊始,西域未宾,授公河西道安抚大使、检校凉州总管。管内刺史以下,皆得便宜从事,随方选补。”《唐代墓志汇编续集》贞观○二一(第22—23页)的记载与之同。按照《杨恭仁墓志铭》的记载,杨恭仁是先任侍中,再出为凉州总管。根据郁贤皓先生的研究,武德二年在凉州任上的是安修仁,杨恭仁任职凉州是在武德三年。兹具见郁贤皓:《唐刺史考全编》卷39《陇右道·凉州》,第466页。郁氏的结论是正确的。因为如果确如两《唐书》杨恭仁列传及《资治通鉴》等所云杨恭仁任职凉州的时间在武德二年的话,那么武德二年安修仁任职凉州的记载又将怎么处理?又《旧唐书》卷1《高祖本纪》(第13—14页)记载:“(武德六年)四月已未……侍中、观国公杨恭仁为吏部尚书。”据郁贤皓先生的研究,武德六年杨恭仁还在凉州总管任上,而此仍云其为侍中。如此似见,在杨恭仁任职凉州时还兼带侍中。而这两个官职中,侍中是授任在先的,凉州总管授任于后,因此可以说杨恭仁是以侍中本官检校凉州总管的,即属于京官带地方官的范畴,而非张氏所说的以凉州总管遥领纳言。
[13](香港)刘健明:《论韩愈和李绅——台参的争论》,《大陆杂志》第70卷第6期,第256页。
[14](台)张荣芳:《唐代京兆尹研究》,台湾学生书局1987年,第71—77页。
[15]《新唐书》卷145《严郢传》,第4728—4729页。
[16] 吴丽娱:《唐礼摭遗——中古书仪研究》,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563—565页。
[17] 杜文玉:《唐五代的助礼钱与诸司礼钱》,《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第76—82页;后收入杜氏著《五代十国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533—551页。
[18] [20] 张国刚:《唐代政治制度研究论集》,第226页。
[19] 张国刚先生称之为“变态的卖官鬻爵”。笔者以为用“变相”一词似更妥当。
[21] 赖瑞和:《唐代基层文官》,第198页。另,赖先生在《论唐代的州县“摄”官》(收入杜文玉主编《唐史论丛》第8辑,三秦出版社2007年,第66—86页)一文中指出藩镇辟署州县摄官时会为其奏请朝衔,并将许多带京衔之地方官解读为摄州县官带京衔。笔者以为赖氏在州县摄官的概念及摄官与带职(试官)关系的理解上存在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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