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本是一个纯军事术语,其对应的概念是战术(tactic)。二者的差别在于,战术是赢得战斗的方法,战略则是赢得战争的方法。一般而言,战争规模越有限,战争结局越由战斗决定,战略与战术的边界便越模糊。
自拿破仑战争(1803—1815)以来,战争的规模日趋扩大,战争手段日趋复杂,战略与战术的分野也日趋明晰,单纯的战略、战术二分法甚至已经不能满足现代战争的指挥和研究需求。普鲁士—德意志军队率先在战略和战术之间增加了作战层级,从而形成了战略、作战、战术三级体系。[3]这一创新使得普鲁士军队及此后的德意志军队迅速走在全球军事变革的前列。从德意志统一战争到二战,德军在战场上的强大战斗力,很大程度上就在于德军有一种清晰的作战意识,并发展出强大的作战能力。
与此同时,战争本身的专业性日趋强化,从而无形中强化了军人集团在战争中的发言权,同时弱化了文官和文人战略家对战争的介入和管控力。但正如克劳塞维茨强调指出的那样,战争是政治的延续。[4]因而,战争只是手段,不是目的。无论军事技术如何变化,这一个根本点都不会变化。但现代战争的发展却导致了手段高于目的的客观现实,终于在一战中造成了莫大的灾难。战争的胜利不等于政治的胜利这一基本事实,迫使战争的胜利者开始反思固有战争理论的局限性,逐渐形成了“大战略”的观念,这就在英美体系中形成了大战略(又称国家战略、总体战略、高级战略)、分类战略(包括军事战略、经济战略、外交战略、文化战略等等)、战术的三级划分。大战略不再像传统战略那样执著于打赢战争,而是追求战争背后的终极目标——政治目的。因为此种战略在国家最高决策层面运作,所以美国学界又将大战略称为国家战略。用美国国防部的定义:“国家战略是平时和战时在使用武装力量的同时,发展和运用国家的政治、经济和心理力量以实现国家目标的艺术和科学。”[5]而传统意义上的“战略”则只能称为是一种纯军事战略。分类战略不能涵盖大战略,但大战略却自动包括了分类战略。相应的,主流的战略研究如无具体声明,均同时包含了分类战略研究和大战略研究。传统的战略研究则往往会注明为军事战略研究。
冷战期间,普德系统的三分法和英美系统的三分法被美国综合吸收,形成了大战略(grand strategy)、军事战略(military strategy)、作战(operation)、战术(tactic)的四级划分体系。到目前为止,这一四级体系仍是战争和战略研究的最佳理论框架,也是美国霸权的有力支柱。[6]
同时,不应忘记的一个基本点在于,无论是大战略还是军事战略,都是用于处理竞争及对抗性关系的方法。大战略虽然强调不拘泥于战争,也经常追求“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但是大战略仍主张本着现实主义的立场,从最坏处准备,争取最佳结果。这个“最坏处”即战争。因为战争是国家间冲突的终极手段,且战争是两股活的力量之间的较量,我方当然可以选择不战而胜的道路,但却不能保障敌人不选择战争手段。所以孙子才说:“不可胜在己,可胜在敌。”“故用兵之法,无恃其不来,恃吾有以待也;无恃其不攻,恃吾有所不可攻也。”因而,一切不战而屈人之兵的前提都应当是“我能战且敢战”和“敌不敢战亦不能战”。如不能立足军事力量进行深入研究,就难以得出正确结论。所谓“欲求和平,先准备战争”(si vis pacem,para bellum)的深层合理性即在于此。
也正是在这一点上,战略研究和一般性的国际关系研究拉开了距离。在大战略变革后,尤其是核武器革命后,一般学者往往因为大国间全面战争的暂时消失进而忽视军事力量的价值。但高明的战略家永远不会忽视,反而会从中发现问题以克敌制胜。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另一个常被忽视的事实:无论是传统战略还是大战略,都是用来解决竞争和对抗性问题的方法,属于斗争律的范畴。故而,战略研究至少涉及两个主体。如果只有一个主体,就不存在竞争,也不存在对抗。正是这一点,又拉开了战略研究和宏观决策研究的距离。后者可以涉及竞争及对抗性问题,也可以涉及非竞争、非对抗性问题。前者则只解决也最适合于解决竞争及对抗性问题。但是,很多一知半解的学者将战略思维泛化为全局意识和资源调配学说,缺乏对手意识和斗争意识,反而将战略的本质忽略了。
明白于此,再来看战略机遇就很好理解了。
所谓战略机遇,指的是战略层级上的机遇和需要战略层级上的运筹才能获取的机遇。机遇期则说明这个机遇不是转瞬即逝的,而是稳定存在于一定的时间长度内。
鉴于战略是处理竞争和对抗性问题的方法这一本质事实,战略机遇期也要放在竞争和对抗语境下理解,绝不能将其与单纯的发展机遇相混淆。二者最大差异即在于,后者注重的是在时间轴线上,就一国内部的变化进行探讨。前者则注重在空间轴线上,与处于竞争、对抗关系的国家形成相对优势。如:现有AB两国处于对立关系,10年前,两国的国力指数分别为10和8,10年后变为20和22。如仅就A国自身而言,我们固然可以说其国力在十年内有了较大的发展。但在比较层面则会发现,A国相对于B国的优势已经丧失。而战略博弈关注的永远都是相对收益而非绝对收益。
所以,能否把握并利用战略机遇期,取决于:
从国家主体的角度,战略机遇期可以分为两大类:单向战略机遇期和双向战略机遇期。
所谓单向战略机遇期指的是仅对竞争—对抗中的一方有利或主要对一方有利的机遇期。双向战略机遇期则指对双方均有利的机遇期。
当出现单向战略机遇期时,该国能否成功把握此种机遇期,对立国家能否有效阻止该国享有此一机遇期,即成为博弈的关键所在。
当出现双向战略机遇期时,双方博弈的焦点即呈现为对此种机遇期本身的争夺,及对对手利用此一机遇期的破坏。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即在AB竞争的格局中,出现了甲乙两种单向战略机遇期,甲主要对A有利,乙则主要对B有利,于是,双方的博弈则呈现为两种不同机遇期之间的竞争及双方破坏对方机遇期的竞争。
但仅从这样一个视角,尚不足以精密分析国家间的战略机遇期之争。所以,我们还要转到战略机遇期本身,按其性质再划分为:
(一)发展机遇期
国家间竞争归根结底是综合国力的竞争,综合国力的源头是国家的发展。明显影响到一国发展之机遇期即发展机遇期,从时空角度可分为纵向发展机遇期和横向发展机遇期两种。
如:某国在第一个30年始终处于战乱状态,至第二个30年实现了统一和稳定发展,我们即可以说这个国家在第二个30年内获得了相对于第一个30年而言的纵向发展机遇期。这种机遇期可以完全脱离其他国家独立存在。横向发展机遇期则不然,它一定是相对于其他国家而言的,如在同一个时间段内,出现了一种有利于A国发展但不利于B国发展的机遇;或虽对AB两国均有利,但A国获利程度明显更高的机遇。也可以说,纵向发展机遇期赋予的是一国之内不同时段间的比较优势,横向发展机遇期赋予的则是不同国家之间在同一时段内的比较优势。前者本身不具有战略意义,只有当这种纵向优势转化为横向优势时才具有战略意义。后者则属于彻底的战略概念,是战略家要反复思考、敏锐捕捉的关键。
在内容上,发展机遇期又可分为:
a. 和平机遇期(www.xing528.com)
在某一时间段内,当一国处在战乱状态,而另一国则享受和平发展的环境时,后者即获得相对于前者而言的横向和平机遇期。又或者一国在两个战乱阶段之间,获得了一个和平发展阶段,等于获得了一个纵向和平机遇期。
b. 转型机遇期
在某一时间段内,一国相对于另一国享有某种明显的转型优势时,即可视为获得了一个横向转型机遇期。又或者一国在两个非常不利于转型的时期之间,得到了一个非常有利于转型的时期,则可以视为获得了一个纵向种转型机遇期。根据转型内容的不同,又可具体分为军事转型机遇期、经济转型机遇期、社会结构转型机遇期、国家构成转型机遇期等多种。
c. 资源机遇期
在某一时间段内,一国相对于另一国享有某种明显的资源优势,即可视为获得了一个横向资源机遇期。又或者一国在两个资源匮乏期之间,获得了一个资源丰富期,则相当于得到了一个纵向资源机遇期。
(二)外交机遇期
如果说发展机遇期是自力机遇期,外交机遇期则明显属于借力机遇期。其本质为借助联盟的手段,通过引入局外力量,来改变博弈双方的力量和态势对比。按行为主体与被借力国家之间的力量对比,又可进一步分为:
a. 搭车机遇期
此种机遇期特指弱国向强国借力的机遇期,与搭车战略密切相关,实质为小国的转嫁责任。如日英同盟(1902—1923年),站在日本的立场上即属于一种标准的搭车战略。此外,在冷战初中期,美国出于对抗苏联的政治军事需要,一度在经济上对日本、德国等盟国推行经济利他主义,后者即充分利用了这一机遇期,在短短20年的时间内便实现了战败后的再崛起。
b. 捆绑机遇期
此种机遇期特指强国向弱国借力的机遇期,与捆绑战略密切相关,实质为强国的转嫁责任。其驱动力或源自集体安全,或源自推卸责任,或源自利用某种威胁趁机胁迫中间地带国家追随自己。如“日英同盟”,站在英国的立场上即为一种捆绑机遇期的产物,目标在于抗俄。又如凡尔赛体系,即在短时间内为法国提供了拉拢东欧新生小国结成小协约国阵营的机遇。又如北约组织,也可看做是一种美国主导下的捆绑体系,而其成立的背景是西欧的持续衰落和苏东集团威胁的日趋上升。正是利用了这个机遇期,美国成功地将西欧各国纳入其战略组织框架内。今日虽然已无苏东集团之威胁,但借助历史惯性和组织本身的力量,美国仍可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持续享受这一历史红利。
c. 联盟机遇期
此种机遇期特指两个或多个力量相当的国家互相借力的机遇期,与联盟战略密切相关,或源自对共同威胁的对抗,或源自对公共利益的开拓,或二者兼而有之。如蜀吴联合抗魏,又如1940年前后的苏德准同盟关系及苏德战争爆发后英美苏结成的反轴心国同盟,都属于对此类机遇期的回应。
(三)冲突机遇期
如果说发展机遇期的利用属于自力战略,外交机遇期的利用属于借力战略,冲突机遇期的利用则属于用力战略。
在某一时段内,如冲突明显有利于一方而不利于另一方,即视为前者的冲突机遇期。按照冲突的属性又可分为直接冲突机遇期和间接冲突机遇期两大类:
如现有ABC三国,AB相互对立,C则依赖于A。在某一时段内,B向A挑战特别有利,则视为B获得了一个直接冲突机遇期。如在某一时段内,虽然不利于B直接挑战A,但出现A无力保护C的情况时,即相当于B国获得了一个控制C国的机遇期,而这种控制又会进一步影响到A与B的力量平衡,则可视为B国相对于A国的间接冲突机遇期。
这里特别需要指明的是,冲突机遇期往往与横向发展机遇期密切关联。因为不乏一些国家在获得横向和平机遇期时,并不满足于单方向发展自身,而是要利用双方的不对称境遇趁机扩张。其行为往往表现为:或趁对方无力制衡时攻击第三方;或趁对方难以应战时伺机攻击。当出现前一种情况时,相当于横向发展机遇期转化为间接冲突机遇期。当出现后一种情况时,相当于横向发展机遇期转化为直接冲突机遇期。由此可知,横向发展机遇期中潜藏着冲突机遇期。但能否发挥作用,既取决于该国的意志、力量、策略的综合运用,也关涉到对手的选择和反应。
下面就让我们回到19世纪中期的历史中,去具体分析当时中日两国所面临的战略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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