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研究概述
区域史研究是当今国际史学界的新趋向。区域社会是整体中国的一部分,是整体中国的细胞形式,解剖一个具有典型意义的区域社会,有助于我们深化对整体中国的认识。江南区域是社会转型颇具特色的地区。而徽州地区在江南社会研究中占有着重要地位,对于它的解剖研究有利于我们了解区域江南乃至中国社会发展的一般历史进程。
20世纪80年代中期,徽学勃然兴起。自傅衣凌开创研究徽商以来,徽学研究开始起步。其后,经过叶显恩、唐力行、张海鹏、王廷元、王世华、王振忠、卞利等诸多徽学研究学者的努力,徽学研究成果蔚为壮观。尤其在徽州宗族社会和徽商方面研究更为突出。(1)
关于徽商研究。徽商研究是徽州区域社会经济研究中一项重要内容。自1947年傅衣凌发表《明代徽商考》(2)一文,论述了徽商所从事的各个行业,堪称研究徽商的第一人和奠基者,并第一次提出了“徽商”的概念以来,徽商研究开始逐渐兴起和繁荣发展。此后,陈学文的《论徽州商业资本的形成及其特色》(3)一文对徽商商业资本的形成、特色及其作用进行了论述。60年代前期,中山大学叶显恩开始了对徽州农村社会和佃仆制的研究。他检阅了大量的徽州文献资料,先后两次到徽州实地调查,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徽商研究的拓荒者。1983年出版了《明清徽州农村社会与佃仆制》。在这部专著中,采用文献资料和田野调查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在批阅大量丰富的徽州文献材料和各种徽州民间契约文书的基础上,吸收了历史学、社会学、人类学和经济学等学科的理论与方法,对徽州的历史地理、徽州人的由来、徽州历史上人口与土地变动、明清时期徽州土地占有关系和乡绅阶层、徽州商业资本、徽州的封建宗法制度、徽州的封建文化、徽州的佃仆制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而全面的探讨和研究。成为20世纪80年代徽州学兴起的奠基之作。
近几十年来,徽商研究成果丰硕,佳作迭出。如《明清徽商资料选编》(黄山书社,1985年)、《徽商研究》(安徽人民出版社,1995年)、《明清徽商与淮扬社会变迁》(三联书店,1996年)、《富甲一方的徽商》(浙江人民出版社,1997年)、《徽商与经营文化》(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8年)、《明代徽州方氏亲友手札七百通考释》(安徽大学出版社,2001年)、《徽商与明清徽州教育》(湖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徽商与徽学》(方志出版社,2003年),等等。
海外学者对于徽商研究也在同期进行。1953年日本学者藤井宏发表《新安商人研究》的长文,后被傅衣凌、黄焕宗译成中文分别发表在《安徽历史学报》(1958年第2期)和《安徽史学通讯》(1959年第1期)上,该文以汪道昆《太函集》为主要资料,第一次深入系统地研究了新安(即徽州)商人产生的背景、活动范围与经营项目,新安商人资本积累的过程与其经营形态,新安商人与生产者、消费者、国家和官僚的种种关系。90年代,臼井佐知子发表《徽商及其网络》(4),分时期叙述了徽商和其网络,首先是明末清初的徽商网络,重点探讨了编织这个网络的原因和构成徽商网络的基础,接着论述了乾隆末年以后徽商及其网络的变化。
徽商研究范围很广,涉及诸多问题。一是徽商起源于何时问题。学术界有下列观点:(1)东晋说。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战乱和种族压迫,北方士族纷纷渡江南徙,地势险阻的徽州成为他们的避难所。这些具有经商传统的世家大族迁来后,因当地山多田少,不可能兼并大量的土地,所以仍兼营商业,故早在东晋,徽商就兴起(5)。(2)南宋说(6)。(3)明中叶说。王廷元认为,徽商,是指以乡族关系为纽带所结成的徽州商人群体,它与晋商、陕商、闽商、粤商一样,是个商帮的称号。所以徽商始于何时的问题,就是徽州商帮何时形成的问题。徽州商帮的形成必须有两个条件:其一是一大批手握巨资的徽州富商构成商帮的中坚力量;其二是商业竞争日趋剧烈,徽州商人为了战胜竞争对手,有结成商帮的必要。而这两个条件只有到明中叶才能具备。(7)
二是徽商资本是如何积累起来的。藤井宏认为是通过7种形式形成的:(1)共同资本。即若干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的形态;(2)委托资本。即由资本者授予资金给商人,直接委托经商;(3)婚姻资本。即借婚姻关系由妻家直接提供资本和以妻的嫁妆转化为商业资本。(4)援助资本。即依靠亲戚、同乡、同族、友好等富裕者的援助或贷予资金而形成的资本。(5)遗产资本(继承资本)。即由父祖的遗产而变成的资本。(6)官僚资本。即官僚(包括宦官)所提供的资本。(7)劳动资本。即白手起家,专恃自己劳动所得,积累而成的资本(8)。论述全面具体。叶显恩在《试论徽州商人资本的形成与发展》中认为,徽商形成和发展的原因是复杂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根植于佃仆制的基础之上。身兼地主的徽商将从佃仆身上榨取来的杉木、茶、漆等土特产,以及用以承担商品运输的劳役租直接转化为原始型的商业资本,并使用佃仆营商或充当行商的保镖,这对徽商资本的形成和发展是起了重要作用的。并且指出,以封建政治势力作后盾,是徽州商人资本得到迅速发展的根本原因。(9)
三是关于徽商兴起的原因。唐力行认为宗族势力在徽商形成和兴起过程中的作用不可低估,因为徽人经商的原始资本,大多与宗族有关;徽商所雇用的伙计,大多为族人。由于宗族势力在资金与人力上的支持,使徽人经商的势力历久不衰。徽商的兴起得力于宗族势力,徽商在商业竞争中的进一步发展,更离不开宗族势力的支持,他们借助宗族势力,建立商业垄断;展开商业竞争;控制从商伙计;投靠封建政权;建立徽商会馆(10)。也有不少学者认为是综合因素决定的:认为徽州地区,1.山多田少,耕获三不赡一,民人不得不远徙他乡,求食四方;2.境内水路交通发达,方便经商;3.地处经济发达地区附近,尤其是宋室南迁杭州后,政治经济中心南移,为徽商兴起创造了条件;4.自然资源(竹木等)丰富,为徽商互通有无提供了物质基础;5.徽商“贾而好儒”,官商结合等。(11)
四是徽商的特色。张海鹏、唐力行认为,明清时期的徽州,是一个“以贾代耕”、商人足迹“几遍宇内”的经济活跃之区,又是一个人才辈出,“虽十家村落,亦有讽诵之声”的文风昌盛之地。因之,徽州商帮的一个重要特色是“贾而好儒”,徽商之家多延师课子;不少徽商从贾之前就曾知晓诗书,粗通翰墨,从贾之后,还是好学不倦,“俨然有儒者气象”;富商之家,在“富而教不可缓”的同时,又毫不吝惜地捐资助学,振兴文教等等(12)。
五是徽商的性质。叶显恩指出,徽商不仅身兼地主、官僚,形成三位一体,具有封建的特征,而且,总的说来,他们是服务于封建制度的。从其利润的封建化就可说明这一点。徽商赚取的巨额利润,既没有多少向产业资本转化,又缺乏更多的供其贩卖的商品与更大的市场,因而很大部分被封建王朝在捐输报效的名目下囊括而去,从而加强了封建国家的财政经济;或则耗费在“无妄费”上;或则用之于“肥家润身”,尽情享乐。徽商的巨量利润投入捐纳、捐输、建祠堂、修坟墓、建会馆、义庄、置祠产、族田、叙族谱、订家法宗规,开办学堂、书院、义学、试馆等等。一方面,他们力求向封建官府转化,跻身于缙绅的行列;一方面力倡程朱理学,强固封建宗法制,培养封建人才,扩大其封建政治势力。徽商投入这方面的资金愈多,封建理学对人们思想的禁锢,祠堂族长的淫威就愈发加甚,封建宗法制的经济基础祠产族田,就更为膨胀,商人与官府、地主结成三位一体也就更为牢固。一言以蔽之,封建主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势力就愈加雄厚。
徽商的经营行业。徽商经营的行业,主要有盐、典、茶、木、粮食、棉布、丝绸、墨业等等。
关于海外贸易。聂德宁认为,明代嘉靖年间,徽州海商往来于东西二洋,称雄东南沿海,先后出现过许栋、王直、徐海等名噪一时的巨商大贾,他们亦步亦趋中外经济交流发展的时代步伐,从导夷入贡的贸易活动演变而成纠番诱倭的私市贸易活动,并形成了以“徽王”王直为中心的徽浙海外贸易集团,从而把徽州海商的海外贸易活动推进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鼎盛阶段,猛烈冲击了明朝的海禁政策,加速了明代中日官方贸易向民间贸易的转变,无疑有其进步意义(13)。唐力行认为,徽州海商的经营活动并不限于海上,而是包含有三个层次:其核心层次是指直接雄居于海上的徽商,以汪直为代表;其外围层次则是由广泛分布于江南市镇的徽州坐贾和手工作坊主构成;居于这两个层次之间的中介层次是徽州行商。这三个层次共同构成为一个海外贸易的整体,其经营方式是合资经营或集团经营,他们组成武装集团占据海岛或自行到大陆采购货物。(14)
关于徽州宗族研究。徽州是一宗族社会,关于徽州宗族家庭及宗族社会研究是徽学研究中的一个亮点。唐力行在《明清徽州的家庭与宗族结构》(15)认为明清徽州宗族制度下的家庭结构是以核心家庭为主、主干家庭为次,也即大家族小家庭结构,并且认为徽商对徽州“家庭—宗族”结构的形成起了关键作用。赵华富则探讨了徽州宗族祠堂的兴起时代,建造规模、建筑装饰及其历史背景和社会作用,认为徽州宗族大建祠堂在嘉靖年间夏言进行民间祭祖礼制改革以后,其祠堂规模宏大,装饰精美,用以加强宗族观念和宗族团结,巩固宗族组织和宗族制度。(16)栾成显的《明清徽州宗族的异姓承继》(17)讨论了明清时期徽州宗族的异姓承继问题,认为明清徽州宗族的异姓承继相当普遍,而不是个别现象。同宗继子乏人是异姓承继的原因之一,保全家产为异姓承继的重要经济因素。异姓承继亦有感情问题。血缘关系是宗族组织建立的基础,宗祧承继为宗法制度的一个核心内容。明清异姓承继的普遍及有关法规的调整,表明封建宗法关系的松弛。
此外,其他学者以宗族社会组织个案做研究对象,亦取得诸多成果。如(韩)朴元熇的《从柳山方氏看明代徽州宗族组织的扩大》(《历史研究》1997年第1期)、《明清时代徽州真应庙之统宗祠转化与宗族组织(以歙县柳山方氏为中心)》(《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4期)、《明清时代徽州商人与宗族组织:以歙县柳山方氏为中心》(《安徽师范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明清时代徽州的市镇与宗族:歙县岩镇和柳山方氏环岩派》(《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唐力行的《“千丁之族,未尝散处”:动乱与徽州宗族记忆系统的重建———以徽州绩溪县宅坦村为个案的研究》(《史林》2007年第2期);陈瑞的《以歙县虹源王氏为中心看明清徽州宗族的婚姻圈》(《安徽史学》2004年第6期);胡中生的《凭族理说与全族谊:宗族内部民事纠纷的解决之道:以清光绪年间黟县宏村汪氏店屋互控案为例》(《济南大学学报(社科版)》2005年第6期),等等。
关于宗族社会形成的原因。唐力行认为,中原士族迁徽的时间集中在两晋、唐末、五代及两宋之际。这些强宗大族虽失去世代为官的门阀特权,但是凭着强大的文化优势,迅速地与科举制相契合,从而衍变为保持着士族宗族诸多特征的名门望族。(18)栾成显认为,徽州世家大族的发展一般有三种途径,即“勤俭起家”、“商游起家”和“科甲起家”,并论述了这三种途径的相互关系。又指出,从唐宋至明清,徽州地区有两大发展潮流:一是科举仕进,二是外出经商。唐宋以后,徽州的世家大族主要是通过这两种途径发展起来的。(19)
徽州宗族社会研究。唐力行认为,徽州宗族制度下的家庭结构是以核心家庭为主,主干家庭为次;同时,宗族却在扩大化,徽州各地纷纷出现联宗现象。徽商对徽州小家庭大家族结构的形式起了关键作用。商业的发展促进了家庭的裂变,徽商因其商业合作的需要,不断给宗族血缘纽带输送营养,加固并扩大血缘群体。反之,这一构成又反作用于徽州的社会经济,使徽州的社会结构富于弹性和流动性,从而维护了商人家庭的稳定。(20)他把一个宗族放在徽州,进而放在大中国背景下进行考察,显示了以后研究的方向。他以方氏宗族为例,认为其从汉末始居江南歙东乡到唐末、五代向徽州山区的迁徙以及南宋时在徽州境内的进一步分支移徙,与中国古代北方士民三次大规模南迁大致同步,这是方氏以“变”应“变”。当方氏在新的生存空间定居下来时,便迅速地发展宗族组织,以“静”制“静”。但是,16世纪初商品经济的发展,给了徽州前所未有的震荡,其深度和力度超过了历史上任何一次战乱和灾异。首先是方氏宗族迁徙和重建的方向从以农村为主转变到以城镇为主。其次是宗族自身的变化,形成大宗族—小家庭的格局。这说明宗族聚居的格局使徽州具有特殊的应变力,始终保持着本区域的稳定。(21)赵华富采用历史文献与社会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徽州的宗族研究,先后发表了多篇调查报告,剖析了宗族的兴起、祠堂祭祀、族谱修纂、族规家法、组织管理、族田设置、文化教育等等,其对徽州宗族的田野调查,搜集了相当多的有关宗族与家族社会的生动素材。(22)
宗族制度研究。叶显恩认为,明清时期,徽州的封建宗法制越发完备和牢固。无论是占少数的累世同居的大家族为基础的宗族,还是以占多数的小家庭为基础的宗族,都是以宗子族长为中心,按照尊卑长幼的等级组织起来的。他们聚族而居,以血缘关系相联系,是古老的氏族公社的残余形态。宗族组织能得到维系和巩固,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地主阶级的着意培植。认为宗规家法囊括了忠孝节义的道德信条以及修身、齐家、敦本、和亲之道。它是得到封建政权认可的民间私法,为封建王朝的“长治久安”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23)
徽州商人与宗族。关于徽商与宗族关系的研究,取得的成果最为显著。叶显恩指出,由于东晋南朝时期南迁到徽州的北方世家大族带来了兼营商业的习俗,加之徽州地区特有的一些有利条件,商业资本得以抬头。徽商的一部分商业利润投入到置族田、建祠堂、修坟茔、撰家谱、兴办教育等方面,强固了封建宗法制。(24)唐力行进而论证了徽商的兴起和发展都得益于宗族势力的支持,同时,徽商资本反过来也强化了宗族势力。但是,徽商捐助族人、增置族产的习俗以及按照宗族制度下的分继财产的做法,限制了徽商进一步竞争的能力。指出:“通过对徽商与封建宗族势力关系的考察,可以为研究中国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缓慢及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原因,提供一个新的观察角度。”(25)郑振满则依据《歙西溪南吴氏先茔志》对徽州历史上的土地关系、宗族组织及商人集团进行考察。他认为,在徽商吴氏宗族内部,茔山和墓田是宗族组织的物质基础,同时也是吴氏商人参与地租剥削的重要手段。如果说吴氏历代茔山和墓田的形成和发展,耗费了吴氏商人大量的商业利润,从而延缓了吴氏商业资本的积累速度;那么,在经营茔山和墓田的过程中,又使吴氏商人不断地被纳入封建地租剥削的轨道,从而阻碍了阶级的分化和职业的分化。这是吴氏商人的历史局限性,也是他们适应于所处时代的独特方式。(26)臼井佐知子通过对汪氏家族进行考察,也得出类似结论,并有所深入。她认为,随着徽商在以江、浙为中心的各客居地的定居,一方面汪氏要尽可能地融入客居地的社会圈;另一方面,他们又竭力保持原来的血缘、地缘圈。这样在社会变迁中建立起来的徽商网络,在徽人迁徙入籍的流动中更为扩大强化,并增添了新的内容;反过来它又发挥了维护商人生命财产和利益的功效。(27)
徽商文化研究方面。唐力行认为,“徽骆驼”借助天时———弘治五年(1492)开中制改为折色制,地利———盐业居全国之首的两淮江浙地区离徽州甚近,人和———徽州内在的宗族凝聚力,使以盐商为主体的徽州商帮终于形成,并在数百年间长盛不衰。(28)并继续在其专著中,从文化学的角度,探讨了宗族文化对徽商的影响;从商品经济发展的角度,探讨了宗法制度在徽商经济活动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从社会转型的角度,研究了以宗族文化为核心的新安文化的双重作用。这是作者以通俗的语言对自己以前的研究成果进行的一个总结。(29)
此外,卞利对明清徽州社会作了全面的叙述和分析,在其所著《明清徽州社会研究》中(30)分别叙述了徽学的形成与发展、明清徽州的社会变迁、明清徽州的社会结构、明清徽商与徽州社会、明清徽州民俗与徽州社会、明清徽州的法制与社会、明清徽州的社会问题、徽州文书与文献资料研究。
徽州地域范围。一般而言,指的是原徽州属下歙县、黟县、休宁、祁门、绩溪和婺源等“一府六县”区域。徽州社会和文化既有独特性,又有典型性。它根植于本土“小徽州”,伸展于中华大地,除徽州本土地域外,还包括徽州周边地区、江南和淮扬地区,以及芜湖、安庆、武汉、临清等城市为基地形成的所谓“大徽州”,由大、小徽州的互动所形成的徽州社会经济文化颇具特色的地域文化。
徽州一个重要特点是其宗族社会,徽州人几无例外地生活在宗族社会的网络之中。
徽州的宗族制度盛行,不仅使徽州有着林立的祠堂、牌坊、义庄,而且还保存了大量的族谱;科举的兴盛、文风的昌炽,使徽州保存了众多的书院、文庙,还留下大量的文人笔记、文集、戏本、弹词、碑刻等。
另一方面,徽商是明清以来十大商帮中重要的一支,在徽州地区以及江南内在全国发挥了重大的影响作用,是我们了解中国传统商人内部结构及其运行发展的重要窗口之一。
此外,徽州保存着异常丰富的历史资料,尤其是20多万件反映徽州民间实态的文书契约的连续发现,成为徽学得以成为一门学科的基础所在。这些文书内容广泛,包含契约字据、公文案牍、书信手札、乡规民约、鱼鳞图册、宗教礼仪、财务账本、手书稿等等。
上海师范大学江南区域经济研究,近来取得了较好的研究成果。其中以唐力行教授的徽州区域研究为主要特色。其在徽州宗族社会、徽商方面等研究尤为着力,成为目前徽学研究界中的翘楚。近年来进行了徽州与苏州之间的比较研究,成果卓著。(31)论文如比较徽州与苏州两地家庭与宗族结构、社区管理与社区保障、社会信仰与大众心态的差异,指出徽州人在苏州的商业经营活动促进了苏州社会的繁荣和转型,徽商资本余额输回徽州却强化了徽州宗族社会的古旧状态。(32)对苏州与徽州的市镇进行比较,进而探讨在不同历史地理、区位条件下两地三个方面的差异。1.市镇在分布即市镇布局、密度、稳定性规模的差异;2.功能上苏州更为多样化、复杂化,徽州即集散功能远远大于生产功能;3.在结构上苏州较徽州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族组织被外来商人群体在苏州市镇建立起各种地缘性的会馆和业缘性的公所取代。并分析了两地市镇的互动关系与发展的差异。(33)更进一步比较了苏州、徽州的历史渊源和区位差异,这种位差造成了两地互动的最基本的方向:徽州向苏州的流动。并比较了16世纪以来,从两地的沟通、相互作用和认知三个方面详细分析了两地的互动,这种互动渗透到社会生产的和生活的各个方面,进入社会文化、大众心态的核心层面。(34)等等。
本篇内容以唐力行教授的研究成果为基础,对徽州地区的宗族社会及徽商进行大致的描绘。
二 徽州宗族社会
1.徽州的地理位置、环境特点
(1)地理环境特点
古徽州所辖区域处于中国江南的皖南丘陵山地,处在黄山南麓、天目山以北。位于皖、浙、赣三省交界处,境内群山环绕,峰峦叠嶂,据康熙《婺源县志·序》中记载:“千岩万壑,孕秀争奇,最擅山川之胜。”从自然地理和历史文化区域分布状况看,徽州主要因有漳水、率水、横江、浙江、丰乐河、扬之水、富资水、练江、新安江整个水系下汇富春江钱塘江入东海,又有婺江、阊江水系西注鄱阳湖入长江,故此属于“吴头楚尾”的“吴楚分源”之地,即江南吴越文化区域和楚文化区域的两者结合部。
境内腹部地带丘陵广连,河谷纵横,山环水绕之间,谷地及盆地被穿割围合,从而整合成若干片自然群落,由是构成诸县之境域。诸如歙县、黟县、休宁、祁门、绩溪和婺源等。“徽之为郡,在山岭川谷崎岖之中,东有大鄣山之固,西有浙岭之塞,南有江滩之险,北有黄山之厄。即山为城,因溪为隍。百城襟带,三面距江。地势斗绝,山川雄深。自睦至歙,皆鸟道萦纡。两旁峭壁,仅通单车。……水之东入浙江者,三百六十滩,水之西入鄱阳者,亦三百六十滩。……船经危石以止,路向乱山攸行。……以此守固,孰能逾之。”(35)
由于自然屏障相对闭塞,陆路交通不甚便利。古代主要官道有自歙(徽城镇)———绩溪箬岭———宁国———黄池镇———和州———开封以及自歙(徽城镇)———绩溪箬岭———经太平县———池州大通镇———无为军庐江县———庐州———寿州———开封与江淮和中原相通。至于水路则主要有东线自渔亭———万安———屯溪沿新安江及自歙县西门———渔梁沿练江———新安江———(严州即今浙江省建德县)———浙江即富春江和钱塘江———杭州,该航线可行二百石舟船,西线有自祁门县沿阊江———江西省浮梁县———景德镇以及自婺源县沿婺水———鄱阳湖而入长江。四境之地凡出入要冲处,只要雄踞关隘凭险可以守防,这就使徽郡先民得获安全之感。于是每当中原板荡北方战乱之际,外域避乱求安的世族百姓便伴随着一股股的移民大潮纷纷迁徙入徽,世代安居、生息繁衍。
与此同时,徽州境内山多地少,即如俗云“八山半水半分田,一分道路和庄园”的特殊状况,古徽州田地贫瘠,所产至薄,且农人终年劳作,往往用力过倍而所入不当他郡之半,“地狭人稠,耕获三不瞻一,即丰年亦仰食江楚,十居六七,勿论岁饥也”(36)。故此北宋宣歙观察使卢坦就讲过:“宣歙土狭谷少,所仰四方之来者。若价贱,则商船不复来,民益困矣。”(37)南宋以后,人多地少粮缺的矛盾愈益突出,“土少人稠,非经营四方,绝无治生之策矣”(38)。现实生存环境压力逼迫着许许多多的徽州人步入商途,竟致造成“钻天洞庭遍地徽”和“天下之民寄命于农,徽民寄命于商”(39)的局面,从而崛起了明清时期称雄三四百年的徽商,并在古徽州的文明演进史册上写就了一页辉煌篇章。
(2)徽州社会变迁的主要阶段
就徽州社会与历史文化而言,历史上的徽州大体上经历了如下几次大的变迁。
一是前山越历史阶段。此阶段主要包括秦汉以前包括旧石器、新石器时代在内的文化发展阶段。这一阶段徽州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深深打上了吴越文化和楚文化的烙印。
二是山越文化历史阶段。时间约从战国到东汉时期。秦时徽州即置黟、歙二县,山越民族“依山阻险,不纳王租”、“勇悍尚武”;“断发文身”,“火耕水耨”,被称作“蛮越”。山越文化的特征是“鲜知礼节”,剽悍尚武。孙吴对徽州山越族进行征服战争之后,208年徽州始立新都郡,置六县。黟、歙等历史文化上的亲缘性,地理条件的内在统一性与行政区域的一律性实现了重合,一定程度上中断了山越民族经济文化独立发展的过程,为中原士族徙入后汉越文化的同化提供了条件。
三是新安文化阶段。这一阶段自西晋太康元年(280)新安郡设置到南宋。由于中原战乱频仍,西汉时期起就有中原士族南迁,他们或在徽为官而流连忘返,或迷恋徽州大好山水而以徽为家,或看中徽州独特的地理环境而入徽定居,或为躲避战乱而在徽隐蔽。在西晋末永嘉之乱、唐末黄巢起义有两次中原衣冠大规模南徙,入徽先后达近80个姓氏。这些中原士族在徽州“每一村落聚族而居,不杂他姓。其间社则有屋,宗则有祠,支派有谱,源流难以混淆,主仆攸分,冠裳不容倒置”,形成了典型的徽州宗族制度。他们的迁入带来了发达的中原文化,在长期的与山越共处、融合的过程中,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徽州的人口和经济结构,徽州风气也为之一开。所谓“尚武之风显于梁陈,右文之习振于唐宋”(40)。
新安文化以新安郡的设立为标志,亦以新安江流域(黟、歙、休、绩甚至淳安、建德诸县)自成系统,是山越文化和中原文化长期融合、同化产生的具有浓厚徽州特色的新质文化:保捍乡土、严宗族、尚祖祭、重教育、尚气好义、俭朴勤劳、文风昌盛、崇仪礼、沉潜理性……表明徽州文化开始走向成熟。
四是徽州文化阶段。自南宋始至民国。北宋末靖康之乱,封建政权南迁,封建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南移,第三次中原衣冠大规模入徙徽州。在新安文化的厚实基础上,徽州文化勃兴,至明清全面繁荣。
崛起于宋,兴盛于明清的徽商,凭借较高的文化素养,贾而好儒的特色雄踞中国数百年,所谓“无徽不成镇”,徽州社会一时形成了“贾人几遍天下”(41)的局面,徽商足迹遍海内。明清时期的徽州社会,进入鼎盛发展时期,如万历《歙志》所云“郁郁乎盛矣”(42)。徽商经济是徽州文化发展和繁荣的坚实物质基础,徽商是鼎盛期徽州文化的重要创造者。
集儒学之大成的理学代表人物程颢、程颐和朱熹均祖籍徽州,以朱子学为端绪和内质的“新安理学”构成了徽州文化的理性内核。南宋以后,徽州更是文风昌盛,“十户之村不废诵读”,在“东南邹鲁”的文化氛围中,宋、元、明、清新安理学、新安画派、文房四宝、徽派刻书、徽派版画、徽派建筑艺术、徽派篆刻、徽州科技、新安医学、皖派朴学……众多领域异彩纷呈,徽州人几乎在文化的各个方面都有令世人瞩目的成就,各领风骚千百年,涌现出了如罗愿、朱升、汪道昆、程大位、汪士慎、戴震、罗聘、俞正燮、郑复光、胡开文、胡雪岩、王茂荫、黄士陵、詹天佑、黄宾虹、许承尧、吴承仕、陶行知、胡适、张曙等等一大批名人。
三 徽商宗族社会的形成
徽州宗族社会是由中原士族移植,并经由一系列社会变迁逐渐形成的。在其形成过程中,主要是由下列三大因素在起作用:一是地理与区位的要素,二是经济要素———徽商,三是文化要素———新安理学。这三大要素的作用,造成了徽州宗族社会的人文景观。
徽州特定的地理与区位条件,使其成为一个高移民社会。
考察徽州的地理环境,不仅要注意它的封闭性,还要注意该区域在江南的区位。徽州山区毗邻江浙平原地区,随着江南的开发以及战乱向江南平原地区的蔓延,中原士族南迁的避难地便因地理之便而逐渐深入徽州山区。最早迁入该地的是两汉时期的方、汪两族。随后中原士族迁徽时间集中在三个时期,即两晋、隋唐五代及宋元。据《新安名族志》统计,第一阶段两晋之际,中原因永嘉之乱,造成人口南迁高潮,加以东晋小朝廷的内部动乱,江南残破,因此有9个家庭径直避入徽州。第二阶段隋唐五代,北方安史之乱、藩镇割据、黄巢起义,又一批士族南迁避难,这一时期,迁入徽州定居的有24族。其中有20族迁自唐末。而比较突出的现象他们中大多数并不直接从北方南迁进入徽州,而是从邻近地区迁入。北方士族从江南平原地带向江南山区进一步迁徙,一方面反映了人口迁徙的持续性,另一方面也显示了徽州作为避难处的地理优越性。第三阶段为两宋时期。靖康之乱,金兵南下,大批士族再涌江南。这一时期来徽州定居的共有15族,其中11族是在两宋之交。
宗族避乱进入徽州也有一个不断向纵深发展的过程。由于道途梗阻,交通不便,中原士族徙入徽州是十分艰难的。就陆路而言,“惟万山环绕,交通不便。大鄣、昱岭雄其东,浙岭、五岭岭其西,大鳙、白际亘其南,黄山、武亭险其北。路皆鸟道,凿险缒幽。”(吴日法《徽商便览·徽州总论》)水道有三:北可由青弋江上溯至绩溪,东溯新安江至歙县、婺源,西由鄱阳湖入阊江北上祁门。由于地势高峻,“天目于浙江之山最高,然仅与新安之平地等”。(归有光《震川先生集·汉口志序》)徽州的水有高屋建瓴之势,滩高流急,从而形成难进易出之势。山水之险阻,使徽州成为难攻易守之地。千百年来的动乱连绵不断,然而却鲜有波及徽州的。正因为徽州的安定和秀美的山水,使得中原士族不避艰难,或攀行于山间鸟道,或挽舟逆水而行,络绎于徽州道上,将徽州造就成一个高移民社会。
移民、文化、经济要素的互动,使其变迁为一个宗族社会。
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经过一系列的社会变迁,徽州地域已形成宗族组织、文化科举和商业经营间的良性互动,三者之间宗族居于核心地位,这便是该地域社会整体的特征。在徽州山区争夺生存空间的竞争中,宗族要生存、发展,就需要功名和财力的保障。宗族对文化教育的重视以及其自身具有的悠久的文化传统,加之商人对教育的投资,使徽州人才辈出,整体文化素质提高,从而被誉为“理学之乡”、“东南邹鲁”。功名地位不仅使昔日的士族衍变为望族,而且给徽商的经营活动以特权的庇护。宗族组织对徽商经营的全过程给以强有力支持,徽商则为建祠、修谱、置族田提供财力。
徽州宗族社会形成的过程,也是一个文化变迁的过程。徽州的原始居民是山越,其原始文化是单一的山越文化。特征是“鲜知礼节”,剽悍尚武。这种尚武精神与中原士族“保捍乡土”的观念相结合,形成“武劲之风”。随着中原士族的不断迁入,汉文化渗透到徽州“深山远谷”中。唐末黄巢起义,造成历史上规模最大一次向徽州的移民,加快了汉文化对山越文化的整合。五代以后至宋,士族凭借血统为高官的特权荡然无存,开始依靠深厚的家学渊源,在科举上取得巨大成功。所谓“宋兴则名臣辈出”,糅合汉、越文化的新安文化形成。《歙风俗礼教考》中记载:“若文艺则振兴于唐宋……而元明以来,英贤辈出,则彬彬然称东南邹鲁矣。”
新安文化的内核就是程朱理学酿造出的宗族文化,明代徽州文人汪道昆在《太函集·黄氏建友于堂序》中说:“新安多世家强盛,其居室大抵务壮丽,然而子孙能世守之,视四方最久远,此遵何德哉!新安自昔礼义之国,习于人伦,即布衣编氓,途巷相遇,无论期功强近,尊卑少长以齿。此其遗俗醇厚,而揖让之风行,故以文特闻贤于四方。”《徽州府志·风俗》说:“徽州自朱子而后,为士者多明义理,称为‘东南邹鲁’。”《绩溪县志·续编》则云:“新安为朱子阙里,而儒风独茂,岂非得诸私淑者深欤!”程朱理学渗透于徽州社会生活中,而徽州社会的特征即宗族社会。宗族文化正是以儒家伦理为规范,突出宗族血缘和地缘关系,强调宗族组织、经济地位和族众凝聚力的文化。
四 徽州宗族社会结构
1.徽州宗族制度下的家庭结构
家庭是社会最小的单位,以同居、同财、同爨为亲属为限。明清徽州宗族制度下家庭结构是多种模式并存的。其模式有四:一为累世同居的“共祖家庭”。这种家庭在同一祖父母主持下,数代同堂,成员多达数百人。如婺源武口《王氏统宗世谱·隆庆四年序文》:“以义同居者四世,合门三千二百余指,鸣鼓而后食,此其最盛时也。”清代歙县《汪氏谱乘·奉宸苑卿汪君事实》载,大盐商汪廷璋“一门五世同居共爨无间言”。二为“直系家庭”。这种家庭以共祖父的成员合为一家,三代同堂,子孙多合籍、同居、共财。直系家庭的世代组合少于共祖家庭,规模也小于共祖家庭。《新安歙北许氏东支世谱》卷8《逸庵许公行状》云,徽商许文才“孜孜生业,承父绪,益自刻厉,资用大起,与兄弟昶同爨,一钱寸帛,不入私室”,后因母年迈,“遂归,筑室里中,不服贾事,以养其亲”。《歙县志》卷8《人物·孝友》载,徽商黄愿坚,“无私财,教养两弟愿义、愿新成立,终不分析”。三为“主干家庭”。这种家庭以直系亲属为主干,其成员包括一对夫妻及其父母、未成年或未婚子女等。主干家庭与直系家庭的区别在于第二代的兄弟分财分居。例如顺治十一年(1654)休宁商人汪正科立下《汪氏阄书》,将家中财产析为五份。一份留给自己以备“养老之需”,并言明“俟后(身后)三子均分”,一份给嫡长孙。其余三份由三子阄分。这样,汪正科的直系家庭就裂变为四个核心家庭。如果汪正科夫妇与长子同居,那么就构成为一个主干家庭和两个核心家庭。四为核心家庭。这种家庭的成员包括一对夫妻及其未成年或未婚的子女,也可能还没有生育子女,仅是一对夫妇。核心家庭是同财同居亲属的最小组织,也是形成其他类型家庭的开端。
根据唐力行教授的研究,在徽州最为广大的多山少田地区,共祖家庭是很难构成的,而商品经济的发达,也使直系家庭难以为继。而徽州的直系家庭是处于不断裂变、极不稳定的状态之中。明清徽州宗族制度下的家庭结构是以核心家庭为主、主干家庭为次。家庭—宗族结构,概括地说,就是大宗族—小家庭结构。(43)
2.徽商与大宗族小家庭结构的形成
明清徽州的家庭-宗族结构是历史上家庭-宗族结构的传承和变衍。徽州是一个峰峦重叠的山区,“世乱则洞壑、溪山之险,亦足以自保”(44)。在这山区封闭的环境中,保持宗族组织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徽州山多田少,只有依靠宗族血缘群体的力量,才有可能争夺并保住必要的生存空间。因此,当门阀宗族势力在唐代末年退出历史舞台以后,徽州的宗族组织却长盛不衰,直到清代仍是“千家之冢,不动一抔;千丁之族,未尝散处;千载谱系,丝毫不紊”。(45)
地理环境在制约家庭结构的重要因素。弘治《徽州府志》卷2《食货》指出:“本府万山中,不可舟车,田地少,户口多。”据统计,明代万历年间徽州人均耕地面积仅2.2亩,清代康熙年间为1.9亩,道光年间只1.5亩。(46)这样的环境不足以养活本府民众。许承尧指出:“余郡处万山中,所出粮不足一月,十九需外给,远自江广数千里,近自苏松常镇数百里而至,纳钞输牙,舟负费重,与所挟资准。以故江南米价,徽独高。”(47)土地无从扩大而人口日益增长,使数代同居的共祖家庭难以维持。加以《唐律》有“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孙不得别财异居”的规定也是制约家庭结构的因素。所以,五代以后,徽州宗族下的家庭以直系家庭和主干家庭居多。
徽州的家庭-宗族结构在明代后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形成了小家庭和大宗族的格局,徽商对家庭-宗族结构的这一变化,起了关键作用。
(1)疏散人口和抑制人口的增长
由于人地矛盾日益紧张,徽州人外出经商频繁。“以人口孳乳故,徽地所产之食料,不足供徽地所居之人口,于是经商之事业起。牵车牛远服贾,今日徽商之足迹,殆将遍于国中。”(48)明清时期,徽州人“大半以贾代耕”,“新都业贾者什七八”(49)。经商者不仅人数众多,而且活动范围也极为广泛。民国《歙县志》卷1《风土》云,徽商“虽滇、黔、闽、粤、秦、燕、晋、豫,贸迁无不至焉。淮、浙、楚、汉又其迩焉者矣。沿江区域向有‘无徽不成镇’之谚”。万历《休宁县志·风俗》亦云:徽商“怀轻资遍游都会,因地有无以通贸易,视时丰歉以计屈伸。诡而海岛,罕而沙漠,足迹几半宇内”。大量徽人外出经商,疏散了徽州人口,减缓了人口与耕地的矛盾。
徽人经商还抑制了人口的增殖。明清徽商很早就出门经商,一旦出门做生意,回家探亲就难上加难了。《徽商便览》:“徽商有三年一归之旧制,游子天涯,赖有此尔。惟吾徽道途梗阻,交通乏便……旅之往来,殊非易事。前所云三年一归者,且有历数三年而未一归之商人。”清人魏禧也指出:“徽州富甲江南,然人多地狭,故服贾四方者半。土著或初娶妇,出至十年、二十年、三十年不归,归则孙娶妇而子或不识其父。”(50)更有甚者,新婚之别,即成永别。许多徽商客死他乡,更多的徽商因为经营失败,“羞惭惨沮,乡井无望”。最终落魄异乡。造成了徽人高育龄现象的产生,也是徽人人口发展受抑制的主要原因。
(2)商业的发展促成家庭的裂变
明中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徽州的社会风尚发生了急剧的变化。商品货币关系瓦解着传统的人际关系和传统的大家庭结构,造成了“高下失均,锱铢共竞。互相凌夺,各自张皇”,“贸易纷纭,诛求刻核。奸豪变乱,巨滑侵牟”,“贪婪罔极,骨肉相残”的风气。这种风气,难免会有“溺情于财产”的大家庭成员,产生“争财之心”,而招致“败亡之祸”。鉴于此,徽商在兄弟长成或家庭人口增多时,便亟亟乎析财分居。这类记载很多,如大盐商汪应亨,“父令析著,先诸兄弟而后其身”(51),又有婺源汪方锡,“业浙鹾,时父老弟幼,经营十年,积巨资,与弟分之,不有私财”(52)。
这种析财分居不仅可减少家庭内部的矛盾,又利于商业经营。如婺源人董桂照,析居后,与兄合资业木姑苏(53),歙县高应鹏兄弟,“合钱千,乃受贾”,兄弟成了合作的股东,利权分明,各司其职。说明了家庭规模的缩小正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3)扩大并加固宗族血缘群体
徽资资本一方面瓦解了大家庭的结构,一方面又巩固并扩大了宗族血缘群体。徽商在商业竞争中离不开宗族势力。他们借助宗族势力,建立商业垄断,投靠封建政权,建立徽商会馆。在宗族势力促进徽商发展的同时,徽商资本反过来也加固了宗族组织。徽商除了斥资构筑祠堂、增置祭田、纂修谱牒,通过尊祖敬宗在精神上强化宗族血缘纽带外,更重要的是不惜以重金购置族产,为宗族聚居提供物质基础。如歙县《棠樾鲍氏宣忠支谱》载,乾隆年间任两淮总商的鲍志道、鲍漱芳父子,以及鲍氏在扬州经营盐业的其他商人,共置族田2000余亩,用来在族内“哀鳏寡,恤孤独,赈困穷,补不足”。等等。
可知,徽商对明清徽州的家庭-宗族结构的形成起了关键作用。
3.徽州家庭-宗族结构对徽州社会经济的影响
这种大宗族小家庭结构对徽州社会经济影响表现以下几点:
(1)徽州的社会结构富于弹性和流动性 家庭-宗族结构使社会财产分为族产与家产两个层次。家庭的共有财产由于分居分财而处于无限分化之中,而宗族共有财产则超越于无限分化的家庭之上,它的规模也在扩大之中。家庭共有财产的无限扩分化,减缓了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宗族共有财产的不断扩大,减缓了宗族成员贫富分化的矛盾。这种富有弹性的结构,加强了徽州社会的稳定性。同时,这种家庭结构也富于流动性。(54)人口与土地的矛盾,迫使大宗族下的小家庭不断迁徙。明清时期,徽州人口不断地由人口密度高的河谷盆地向人口密度低的丘陵地带扩散。其流动性还表现在商人在宗族的支持下外出经商以疏散人口。
(2)促进徽商经营活动的发展 首先,家庭-宗族结构促使了徽商的形成和发展,徽商的兴起得力于宗族势力,一定意义上说,徽州商帮既是地域性的概念,同时又具有浓厚的血缘特色,家庭-宗族之间的互通婚姻,加强了各宗族集团在商业领域的合作。其次,宗族势力对于徽州商人的资金、经营活动以及徽商会馆的建立都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徽人经商的原始资本,大多与宗族有关。徽州商人在经营商业活动过程中都得到了宗族势力的积极支持。更为重要的是各宗族势力联合起来,建立了地域组织———徽商会馆,加强了徽州商人的竞争力。这类会馆遍布全国,“吾徽人笃于乡谊,又重经商,商人足迹所至,会馆、义庄遍行各省”(55)。这些分布全国各地的会馆对于徽州商人商业活动及维护本帮商人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3)促进了新安理学的昌盛 首先,儒家伦理是维持家庭-宗族层系的基础。家法、族规皆以敬祖宗、举祭祀、孝父母、序长幼、友兄弟、别夫妇、植贞节为儒家礼法,规范族人的行为。其次,倡导儒家文化也是家庭-宗族得以昌盛的重要手段。族中子弟科举及第可以“大吾门”、“亢吾宗”,光宗耀祖,提高家庭-宗族在徽州的地位。更重要的是,族中子弟仕进,有利于徽商投靠封建政权,享受官商的特权。因此,徽州宗族不惜重金“振兴文教”。这无疑促进新安理学的昌盛发展。
五 徽州宗族与社会控制、社会保障
1.徽州宗族与社会控制
徽州传统的社会控制与社会保障有其区域特征。由于徽州是一个宗族社会,其社会控制主要表现为宗族控制;社会保障则完全由宗族承担。从本质上看,徽州宗族的社会保障,其实也是由社会控制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徽州社会的有序和稳定,是由宗族组织利用宗族社会规范对其成员的社会行为实施约束而成的。在徽州,社会控制总是集中反映了宗族组织的利益和意志。
(1)宗族对社会的控制
1)乡绅对基层的控制
传统中国,在国家与地方民众之间,有着巨大的权力空间。在徽州,这个权力空间由乡绅与祠堂来填补。而且国家所认可的保甲组织离开了宗族是一事无成的。“不投保长投文会”,“若里约坊保,绝无权焉,不若他处之把持唆使之纷纷也”(《歙事闲谭》第18册《歙风俗礼教考》),反映的是徽州社会的真实情况。
乡绅对基层民众的控制,首先表现为他们对祠堂的领导权。在祭祀活动中乡绅或知识精英享有崇高的特权,如《明经胡氏龙井派宗谱·祠规》有规定,在祭祀仪式中担任角色的皆是斯文。斯文即读书人,即地方乡绅,祁门《方氏宗谱·族规》《重斯文》:“宗族所赖维持而勿替者,斯文而已。”
乡绅的文化特权与宗族统治结合起来,使其他的文化控制系统难以进入,徽州成为理学独统的天下。《歙风俗礼教考》指出:“徽州独无教门,亦缘群居之故,非惟乡村中难以错处,即城中大姓,亦各分段落。所谓天主教、礼拜之寺,无从建矣。故教门人间有贸易来徽者,无萃聚之所,遂难久停焉。”
2)交通官府,控制地方自治权
乡绅利用舆论、法律、信仰、礼仪乃至社会评价等社会文化控制来维持乡村社会的秩序。但他们的控制机制需要得到官府的认可,于是乡绅利用其四民之首的特权,疏通官府,控制地方。
乡绅熟知儒家学说,是族规家法的制定者。《潭渡黄氏族谱·祠祀·附公义规条》载:“公议宗祠规条计三十二则,乃八堂尊长(八个支派的族长)暨文会诸公(乡绅)于康熙甲午仲春下浣七日议定,自当永远遵守。”乡绅又是族规家法的宣讲者。“(婺源)乡故有三八会,每遇初三、十八日聚子弟于祠,申以孝悌姻睦之谊。有不法者惩之,严气正性实心举行,风俗为之丕变。”
由于族规家法并无权威性,一些刁顽族人并不服从,照样犯规,宗族秩序难以维持。于是族规家法需要得到官府的认可,树立权威。徽州《朱氏祠志》就披露了这一过程。朱氏乡绅为了使得族规家法具有合法性、权威性,利用自己特殊的身份向官府请求,县给告示,令朱氏族人“务宜遵守家规”,从而使朱氏家规取得了合法性和权威性。
3)撰写族谱、地方志,控制舆论导向
社会控制分硬控制和软控制两种。硬控制是用强制手段,如族规家法控制族人。软控制是用非强制手段如社会舆论、社会心理进行控制。乡绅利用其文化特权对族人实行一定程度上的软控制。
《柳亭山真应庙方氏宗统谱·凡例》说:“家之有谱,如国之有史,所系非轻。”有资格参与族谱编纂者,必定是有一定身份地位的。该谱刊有编纂人员名单,共计70人。其中有功名的族人23人,占三分之一。其余的如编次、校字、校对、协修和分修(分修各门派之内容)的无功名者也都是读书人。编纂族谱的文化权力是掌握在知识精英,尤其是乡绅手中。
编纂族谱除了一般的技术性问题外,更有一定的价值判断的标准,首先是对恶的惩罚,也就是说在修谱中的硬控制标准。《桂林方氏宗谱·凡例》对族中婚娶问题提出要求,只要嫁、娶名门望族者才能上谱。“婚姻乃伦常之大,凡婚男嫁女,不论贫富,必择名门巨族,方可缔好。故娶者必书配某里某氏,嫁者必书迁某里某婿。若嫁女非门第相对者,则削其女与婿名。甚至许配下贱者,则并削其父名。”编谱的这一标准是鼓励与名门望族联姻,强化本族地位。《桂林方氏宗谱·凡例》还有“吾族子孙如有内行不修,亡作非为,结婚下贱,及为僧,为道,为奴仆隶卒,为偷儿,非跛癃残疾而甘为乞丐者并削其名。”
在《凡例》中还有体现软控制的奖励的一面,即对某些行为充分肯定,凡合于这些行为规范者,就可以名登谱牒,为之立传,永垂后世。《桂林方氏宗谱》卷1《人物考小引》将忠、孝、节、义作为奖励的标准:“为臣尽忠,为子尽孝,出可以捐躯赴君国之难,入有以承欢答两亲之恩……若乃烈女刚肠,存孤矢节;素封沿义利物,为心尤有可取焉。爰录其名置之篇首,使观者披卷晓然,知所向往,其志传则别有攸存。”
乡绅通过对族谱的编纂,从硬、软两方面对宗族人员加以控制,具有鲜明的舆论导向功能。
4)参与诉讼活动,维护宗族的控制力
徽人好讼,在方志中多有记载。《歙事闲谭》第18册《歙风俗礼教考》云:“俗多负气,讼起微杪,而蔓延不休。然单户下民,畏权忍气,亦复不少。顾其讼也,非若武断者流,大都坟墓之争十居其七,比年此风亦稍息矣。”万历《祁门志·风俗》云:“民讼多山木、坟茔、嗣继。”民国《歙县志·舆地志·风土》说:“俗重墓祭,往往始迁祖墓自唐宋迄今,犹守护祭扫惟谨。因之坟地迷信受病亦深,祖坟荫木之争,辄成大狱,亦其一蔽矣。”
争讼是为了保护宗族的利益,维护地方秩序。因此,乡绅也积极参与到各类的诉讼活动中,以维护本宗族的利益。
《柳亭山真应庙方氏会宗统谱·歙南柳亭山真应庙纪事》载有方氏真应庙祀产遭到守视僧侵盗和“恶佃”抗租,为保护祀产,从万历二十四年(1596)到二十七年(1599),家族中约50名乡绅多次联名将守视僧告到歙县衙门。
乡绅们的联名起诉,大大加强了方氏宗族的力量,使他们的诉讼取得了胜利,保住真应庙的祀产。方氏各支派之间也在诉讼中加强了凝聚力。乡绅通过参与诉讼,增强了对宗族秩序的控制力。
(2)祠堂、家法对基层民众的控制
祠堂是宗族祭祖、聚会和进行各种活动的场所,也是宗族组织控制族人的执法场所。在徽州,祠堂之多是难以计数的。有人说歙县的祠堂就有6000余座,甚至还不止此数。庞大的祠堂群把徽州罗织成森严的宗族世界。
祠堂的首要功能是祭祀祖先。祭祀仪式,包括祠祀与墓祀,本身就是一种宗族控制手段。尊祖、敬宗是手段,收族才是目的。《休宁范氏族谱》的《谱祠宗规》就规定:“祠堂当展”,“谱牒当重”。要求族人参加祭祖的大礼,必须虔诚敬谨。“凡祭祀,春以春分日举行,冬以冬至日举行”,“有无故不到及怠慢失仪者,罚。”“凡派下子孙,有不祀其祖考者,革出,毋许入祠”(56)。
祠堂也是宗族组织控制族人的执法场所。族规、家法、家典是宗族社会的行为规范。祁门《方氏宗谱》族规条有:“大凡家法不立,则事条难成;义方不训,则子孙罔淑。……如不遵者,男则罚银,女则罚布,顽则鸣公究治,决不宽恕。”阐明了族规的作用。
族规家法形之于文字,载之于族谱,或张挂于祠堂,无形中形成一种控制力量。这也是用儒家伦理道德控制社会秩序的一套工具。程颐、程颢兄弟说过:“管摄天下人心,收宗族厚风俗,使人不忘本,须是明谱系,立宗子法也。”《明经胡氏龙井派·祠规》就规定有“彰善四条”,即忠、孝、节、义。这是依据儒家伦理所制定的宗族伦理规范,遵循者将得到宗族的奖励。如果族人有一系列偏离行为或越轨行为,如“忤逆”“奸淫”、“匪贼”、“凶暴”即“瘅恶四条”,就属于要惩罚的对象。
《明经胡氏龙井派·祠规》中的彰善、瘅恶等方面内容,实际上是形成一个控制族人的法规体系,保障宗族社会得以稳定运行、发展。
(3)宗族对弱势妇女与佃仆的控制
1)宗族对妇女的控制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等级森严的社会,儒家倡导三纲五常,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是这一等级体系的基本框架。在徽州,宗族根据儒家伦理所制定的族规家法,将妇女的手足牢牢地捆绑住,使她们动弹不得。祁门《方氏宗谱》族规共有30条,其中10条是专门为妇女而立的行为规范:别夫妇、严嫡妾、训诸妇、肃闺门、重婚姻、事舅姑、和妯娌、植贞节、防继庶、节婚嫁,占三分之一。具体的条款如在夫妇关系中,要求:“为夫者须正身齐家,不可使牝鸡司晨,为妇者当降心从夫,不可执一己之性。间有悍泼不顺,与夫持身不轨,事舅姑不孝,处妯娌不和,窃盗妒忌,谗佞长舌,为闺门之蠹者,即声其罪,出之。”又如“严嫡妾”,为妻者如果没有儿子,又反对丈夫为继嗣而纳妾,可处以“责令归母家”,甚至“出之”。再如“肃闺门”,不许女子“擅出中门”,“擅游寺观”,要求妇女“当从一处勤绩纺,力机杼,尽其常职,必有专用,则邪避之念自无由生”。在传统社会,妇女的命运是悲惨的,在徽州宗族制度下的妇女,命运更为悲惨。
控制妇女是徽商远出经商时保持家庭稳定的需要。在徽州商人外出经商,动辄数年或数十年返家。《歙县志·风土》云:“邑俗重商,商必远出。出恒数载一归,亦时有久客不归者,新婚之别,习为故常。”这样,商人妇的生活就难以为继,也威胁着商人家庭的稳定。为了加强对妇女的控制,他们利用宗族制度的法宝。《歙风俗礼教考》云:“间有作匿者,乡党共耳目之,奸诡不行焉,则非其人尽善良也,良有聚族而居,公论有所不容耳。”远行徽商借助乡党的耳目、“公论”来制止商人妇改适的“作匿”、“奸诡”,是最为可靠的了。
在徽州,对于“改志转嫁者”,徽州各族都不假宽贷,而是运用“公论”的力量,加以弹压。《桂林方氏宗谱》的《凡例》有:“如改志转嫁者,虽有子,止书其子,不书其母姓氏,为失节故也。”《尚书方氏宗谱》《凡例》中也有:“女嫁名族书适,再适者黜不书”;“改适,于夫下黜不详书,以明义绝。”这些族规、家法就像锁链,将商人妇的手足牢牢捆住,从而维持着商人家庭的稳定。
此外,徽商还不惜以重金镌刻儒家经典、朱子家礼以及《女儿经》、《闺范图说》等书籍,强化对妇女的礼法控制。明清时期,徽州被称为“程朱阙里”、“东南邹鲁”、“文物之乡”。程朱理学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民国《歙县志》卷11《烈女传》有一则女仆殉夫的记载,很能说明“公论”在妇女心理上形成的强大冲击,引导她们的价值取向。“尹春妻张氏。尹春(明末)潭渡人,(徽商)黄时耀之仆。而张即耀母之媵婢也。耀妻程氏知书史,姑尝令其陈说烈女以谕晓家人,张侍每乐听不倦。居岁余,尹春死。张泣辞主母欲殉。汪哭遣之曰:‘尔亦思流芳耶。’张比掩户自经,家人急救而免。翌日自诣市市砒,市人易他物绍之,又不死。乃自置一棺卧其中不起。汪挽之曰:‘若盍侍我终年亦无损于节,何必遽尔耶?’张泣对曰:‘婢志不可回,自听烈女传时已决矣。’遂坚卧,不食而死。”当着“公论”已内化为“志不可回”的人格操守时,徽商即便“久客不回”,其家庭一般也能保持稳定。因此,徽商捐资撰修族谱、构筑祠堂,加固宗族血缘纽带,更多的是从其实际的需要出发的。
封建统治者的倡导表现为以律令的形式把某些族规、家法强化为国家的定制。旌表制度便是如此。明王朝创建伊始,朱元璋便诏令:“民间寡妇三十以前亡夫守节,五十以后不肯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57)清朝进一步规定,孀妇守节至6年以上身故,未婚贞女在夫家守节病故,女子拒辱被害及自尽者均得旌表,立牌坊,并按口给银30两。(58)这些律令的实行在族谱中多有反映,例如《祁门方氏族谱》卷6《闺闱淑德》载:“(方)德煌聘妻胡氏,孺人年七岁为童养媳,九岁未婚夫殁,贞节著闻,事姑至孝。姑因长子遇之不善,商嫡堂侄德启,邀族公呈鸣官,批给口食,以安贞女。”国法对家法的确认,君权对族权的支持,造成“新安节烈最多”的悲惨局面。
赵吉士云:“新安节烈最多,一邑当他省之半。”并非夸张之词。据民国《歙县志·人物志》记载,历代受旌表的烈女,唐代2人,宋代5人,元代21人,明代710人,清代7098人。
在徽州,直到清季,贞节牌坊仍在不断增加,森然林立。徽州妇女乃至大多商人妇仍把贞节作为最高的价值取向。歙商吴珮,“以服贾起家,居常语汪(其妻),‘吾家仲季守明经,他日必大我门,顾我方事锥刀末何以亢宗?诚愿操奇赢,为吾门治祠事,所不卒事者非夫也。’汪敬诺。有顷,处士客死大梁,汪立处士后逆丧归,躃地痛哭曰:‘君死,未亡人不难以死从君,顾君有志不终,而君未有子,未亡人死,其谓君何!’乃举处士遗金授能者转毂,居数岁累百金,遂度地程材乃议祠事……尽百金不足,则脱簪珥倾筐笥以继之,又不足,则称贷继之;辟织纴以偿之,盖始终若干年,然后告成事。”汪氏把自己的苦行看作是实现贞节的坦途,终身乐此不疲。
2)宗族对佃仆的控制 徽州宗族制度下,宗族成员虽有贫富之别,但从宗族理论上来看,所有的族人在祖宗面前是平等的。佃仆则“非我族类”,被整个宗族压在社会的最底层。康熙朝《黟县志》卷4载尚祥卿《箴言论》云:“严主仆之分,数世不更其名,一投门下,终身听役,即生子女,一任主为婚配,盖亦微有正名之思焉。”《黟县乡土地理·风俗》亦云:“自古以来,民多纯良,守法律,娴礼教,聚族而居。惟主仆之分素严。考试时代,为此争讼最多。”对佃仆的压迫、歧视是徽州的普遍现象,《歙风俗礼教考》指出:“家多故旧,自六朝唐宋以来,千百年世系比比皆是。重宗谊,修世好,村落家构祖祠,岁时合族以祭。贫民亦安土怀土,虽单寒亦不肯卖子流庸。婚配论门户,重别臧之等,即其人盛资富厚行作吏者,终不得列于辈流。苟稍紊主仆之分,始则一人争之,一族争之,既而通国之人争之,不直不已。”
据调查,休宁霞瀛村的佃仆平时只能站在阶前,非经主人呼唤,不得登堂入室。主子强奸女仆、威胁通奸等情事,屡见不鲜。佃仆的生活很艰辛,却要为主子承担沉重的劳役。佃仆是世袭的,子子孙孙永为佃仆。主子逝世,灵前左右各置纸俑一个,手捧水烟筒、茶盅,作侍候状。纸俑背后写有已死佃仆的姓名。可见,就是到了阴间,佃仆仍要侍候主子。族众与佃仆的尖锐对立,掩盖并缓和了宗族内部的矛盾和冲突,强化了族众的群体归属感。
当然,一般来说,徽州佃仆的基本生活还是有保障的。有些佃仆还得到主子的信用,随主子外出经商,甚至任为掌计的。如程敬一“课僮奴数十人,行贾四方,指画意授,各尽其材,橐中装赢于向时矣”(59)。又如孙文林“贾吴兴,长公有心计,额瞬目语,遇事筮可否,锱铢不爽,所部署多纪纲之仆,毋能试一狎语”(60)。
佃仆在宗族强有力的控制下,其对主子、祠堂的敬畏也逐渐转为内控制。最有名的例子便是佃仆阿寄替主子经商复兴家业的故事了。《明史》卷279《阿寄传》载有义仆阿寄代主母经商的故事。明代嘉靖年间,淳安锦少村兄弟三人分家,三房颜氏是寡妇,受大房、二房的欺侮,仅分给她一个老仆人阿寄。颜氏把陪嫁的首饰卖了作本钱,让阿寄去做生意。阿寄善于经商,“历二十年,积资巨万,为寡妇嫁三女,婚二子,赍聘皆千金。又延师教二子,输粟为太学生。自是寡妇财雄一邑。”阿寄临死时,对寡妇说:“老奴牛马之报尽矣。”“既殁,或疑其有私,窃启其箧,无一私蓄。所遗一妪一儿,仅敝缊掩体而已”。
宗族对佃仆的控制,随着时代的变迁,也日趋松懈。
2.徽州宗族与社会保障
(1)宗族保障的具体内容
社会保障是一种社会稳定机制,在传统社会里,为维持社会稳定,政府与民间都会采取社会保障的措施,如宗族保障、行业保障和市民保障等。在徽州,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是以民间的宗族保障为主的。
宗族保障是以社会救助为主的,其救助对象是贫困的族人,经济来源则是族田的收入或族人的捐助。族田从何而来?《茗洲吴氏家典》卷1载有一则号召族人捐助族中贫穷者的启事:“族内贫穷孤寡,实堪怜悯,而祠贮绵薄,不能赒恤,赖族彦维佐输租四伯,当依条议,每岁一给。顾仁孝之念,人所同具。或贾有余财,或禄有余资,尚祈量力多寡输入,俾族众尽沾嘉惠,以成巨观。”可见,族田主要是由“贾有余财”者与“禄有余资”者捐助的。而实力雄厚的徽商是徽州社会保障的主要承担者。明天启六年(1626)刊印的《士商类要》卷4《和睦亲族》条要求商人:“凡处宗族,当以义为重。盖枝派虽远,根蒂则同。仁人之恩,由亲以及疏,笃近而举远,岂可视之如路人邪。昔范文正公为参知政事,所得俸禄必与宗族人共享之。尝曰:‘吾不如此,将何面目见祖宗于地下。’又立义田以周宗族之贫乏者,是岂不可以为万世亲亲者法哉。”“和睦亲族”其实反映的就是徽州社会保障的真实情况。
徽商对宗族保障的事例很多。如汪光晃“以服贾致裕。专务利济,族中茕苦者,计月给粟。设茶汤以待行李,制棉絮以给无衣,施医药以治病人,设义馆以教无力延师者,岁费数百金。又每岁施棺,行之数十年,所费以万计”(61)。胡天禄“祁门人,幼贫而孝,后操奇赢,家遂丰。族人失火焚居,天禄新之。又建宅于城中,与其同祖者居焉。输田三百亩为义田,以备祭祀及族中婚嫁丧葬贫无依者之资”(62)。程维宗“从事商贾,货利之获,多出望外……且增置休歙田产四千余亩,佃仆三百七十余家。……拨常稔田五十亩以备祭祀,岁时会宗族于其下”(63)。等等。族田是宗族保障的物质基础。宗族所置族田多少不等,但功用是一样的:“以备祭祀及族中婚嫁丧葬贫无依者之资。”婚嫁丧葬是各个宗族救助的重点。此外,每月给以救济粮,“族中茕苦者,计月给粟”。族人无钱治病,则“施医药以治病人”。族人贫困失学,则“设义馆以教无力延师者”。又为族人造房屋供其居住,“建宅于城中,与其同祖者居焉”。等等。可知宗族保障是一项对贫困族人生老病死、衣食住行全面加以抚恤的系统工程。
宗族保障的内容极为丰富,除常规的抚恤外,还有临时的善举。诸如族人纳税供役,“代输本族积逋”,为族人建桥修路等。此外,救灾是宗族保障的补充措施。如火灾,“族不戒于火,延烧左右邻,宏屋亦烬,将白石坞杉木任人伐取,不校”;“本里水口禅林被毁,倡捐银二百两,经理重造”。又如水灾,“大水,独力创置义仓,里无饥人”。
徽商还把宗族保障延伸到地方上去,参与地方社会的保障。这样做除了提高个人地位、商业信誉外,也有利于提升本族在地方上的名望和权威,增强对地方社会的发言权和控制力。徽商汪先伊,字五就,“溪岸坏,筑坚堤,易土以石,计二里许,乡闾为树碑立祠,曰‘五就公堤’”(64)。徽商项国修,“道光丁未,岁歉,村人告粜无门,修恻然创立义仓,首捐谷百余石,修独兹息二十年,置田产,建仓廒,岁给贫户,乡里尸祝之”。这里强调的是乡闾、乡里而不是宗族。所以宗族保障与地方保障是交叉的,宗族的安定与地方的安定是相联系的。
(2)宗族保障的延伸和互动
徽商足迹遍天下,“无徽不成镇”,说明了徽州商人在全国各地的分布之广和影响之大。这些徽商在客居地也往往还保持宗族聚居的格局。如世业盐法的吴氏为徽州望族,“分居西溪南长林桥、北岸、岩镇诸村,其寓居扬州者,即以所居之村为派”。从某种意义上说,徽商在客地的互济也可视为徽州宗族保障的外延。这方面例子很多,如方西畴“以侨居广陵未能即归故里,乃建宗祠,置祭田于扬,聚族之商于扬者,恪修祀事。乾隆十六年,岁饥,出千金助建惠济仓。又与本里创设义塾。亲族之不能婚娶者,佽之”(65)。吴光昇“维扬民户数百于茅索陶而居,遭火,顷时煨烬……(吴捐钱)为之衣食者可千人。故人人以其地燥,书致来,季公固谢,其人固进,宁小减。乃以故值与之,而为之区域,使众族葬其中……以小宗未有祠,独鸠工庀财先之,费巨万。置义田义塾以衣食教诲之贫者”(66)。郑鉴元“居扬州,先世业盐,鉴元总司卤事十余年。修洪桥郑氏宗祠,又尝修族谱,举族中婚葬之不克举者,建亲乐堂于宅后,子姓以时奉祀”(67)。他们在扬州聚族而居,建祠堂,置族田义冢、修族谱、办族学、资助族之贫者衣食等,俨然将徽州的宗族保障搬到了扬州。在广东、湖南、湖北、江西、江浙等地客居的徽商,也在力所能及的范围里,帮助落魄他乡的族人、同乡。如业木金陵的程肇基,“亲朋造寓舍,欲留者,任事给俸;不欲者,归里馈资。借券自数百两至一二千,贫不能偿者,悉召其人,面焚之。至于培植根本,兴祀置田之举,指不胜屈”(68)。又如李焯春,“尤殷于族谊。凡里中乡试者,均住其家,旅资不敷,量力资助。与戚友交易,或亏折资本,悉焚券不较。其余善举亦乐襄助”(69)。等等。
徽商捐助桑梓之地的宗族保障与其在客居地捐助同族同乡,致力于建立宗族保障和地缘保障是一种互动关系,都是出于强化血缘、地缘关系。一则利于稳定后方宗族社会的秩序,使商人无后顾之忧;一则利于以宗族强大的凝聚力参与前方激烈的竞争,使徽商帮所向披靡。这种互动关系造成了徽州的繁荣和徽商的兴盛,造成了传统社会里徽州和徽商的可持续发展。
六 徽州商人社会
1.徽州宗族社会的变迁与徽商的勃兴
徽州地域社会之所以成为“商贾之乡”,并造就了称雄商界数百年的徽州商帮。主要原因在于徽州特殊的地理环境。徽商自己也认为:“吾徽居万山环绕中,川谷崎岖,峰峦掩映,山多而地少。遇山川平衍处,人民即聚族居之。以人口孳乳故,徽地所产之食料,不足供徽地所居之人口,于是经商之事业以起。”(70)文人也如是说:“新安土硗狭,田蓄少,人庶仰贾而食,即阀阅家不惮为贾。”(71)历代所修方志无一例外地将其归因于地理环境所造成的人地矛盾。万历《歙志·货殖》云:“今邑之人众几于汉一大郡,所产谷粟不能供百分之一,安得不出而糊其口于四方也。谚语以贾为生意,不贾则无望,奈何不亟亟也。”“人人皆欲有生,人人不可无贾矣。”人地矛盾,迫使徽州人以竹、木、茶、炭、漆等土产换取商品粮,从而造成悠久的商业传统。而徽州商人所以称雄商界,应该考虑以下因素,从地理与文化的关系看,即便就地理而言,不但与其地理环境有关,即内在的多山,还要从宏观上把握徽州在江南所处的位置。就徽州社会而言,除了要考察商业外,还应研究宗族和科举,以及三者之间的关系。徽州特定的地理位置与地理环境,使它成为一个高移民社会。随着中原望族迁入徽州,徽州的山越文化也变迁为以宗族文化为核心的新安文化。
(1)徽州是一个高移民社会
徽州多山,“东有大鄣山之固,西有浙岭之塞,南有江滩之险,北有黄山之阨”(72),“其险阻四塞几类蜀之剑阁矣,而僻在一隅,用武者莫之顾,中世以来兵燹鲜焉”。(73)被群山封锁与外界隔绝的徽州就成为避乱的理想世界。据明刻本《新安名族志》载,最早迁入徽州的是方、汪两姓。方氏迁徙江南的背景是西汉末的社会动乱。当时任汉廷司马长史的方纮“因王莽篡乱,避居江左,遂家丹阳,丹阳者为歙之东乡,今属严州,是为徽、严二州之共祖也”。汪氏迁徙江南的背景是东汉末的社会动乱。“汉灵帝中平间,(汪)文和以破黄巾功为龙骧将军。建安二年,因中原大乱南渡江,孙策表授会稽令,遂家于歙,是为新安汪氏始迁之祖。”(74)
徽州山区毗邻江浙平原地区,随着江南的开发以及战乱向江南平原地区的蔓延,中原士族南迁的避难地便因地理之便而逐渐深入徽州山区。据《新安名族志》载,两汉迁入徽州的仅两族。此后,中原士族迁徽时间集中在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两晋之际。中原地区“永嘉之乱”,造成人口南迁的高潮。中原士族南渡后,又因东晋小朝廷内乱不断,有九个家庭径直避入徽州。第二阶段是唐末五代。安史之乱,藩镇割据,中原动荡,迫使更多士族南迁避难。这个阶段,有24族定居徽州,其中近20族迁自唐末。第三阶段是两宋之际。“靖康之乱”金兵南侵,大批士族涌入江南。这一阶段来徽定居的共有15族,其中11族是在两宋之际。
由于道途梗阻,交通乏便,中原士族迁徙入徽是十分艰难的。就陆路而言,“惟万山环绕,交通不便。大鄣昱岭雄其东;浙岭五岭峻其西;大鳙、白际互其南;黄山、武亭险其北。路皆鸟道,凿险缒幽。”(75)水道有三:北可由青弋江上溯至绩溪,东溯新安江至歙县,西由鄱阳湖入闾江北上祁门。由于地势高峻,“天目于浙江之山最急,然仅与新安之平地等”。(76)山水阻隔,使徽州成为难攻易守之地。千百年来的动乱连绵不断,然而却鲜有波及徽州的。就连日寇侵华也未能踏上徽州的土地。正因为徽州的安定和秀美的山水,使得中原士族不避艰难,或攀行于山间鸟道,或挽舟逆水而行,络绎于徽州的道上,寻觅理想中的桃源世界,把徽州造就成一个高移民社会。
2.从山越文化到新安文化
徽州的原始居民是山越,其原始文化则是单一的山越文化。山越文化的特征是“鲜知礼节”,剽悍尚武。这种尚武精神与中原士族“保捍乡土”观念相结合,形成“武劲之风”。《歙风俗礼教考》云:“武劲之风,盛于梁陈隋间,如程忠壮、汪越国,皆以捍卫乡里显。”同时,士族带来的中原文化,渐渐使徽“俗益向文雅”。如洪族始迁祖经纶,“淮阳人,唐天宝六年进士,为宣歙观察使……稍暇与士人讲论,为歙宣文学首倡”。随着中原士族的不断迁入,汉文化渗透到徽州“深山远谷”之中。垂至宋代,糅合汉、越文化的新安文化形成了。所谓“宋兴则名臣辈出”。在《歙风俗礼教考》中有相似的记载:“若文艺则振兴于唐宋……而元明以来,英贤辈出,则彬彬然称东南邹鲁矣。”
新安文化的内核就是程朱理学酿造出的宗族文化,明代徽州文人汪道昆在《太函集·黄氏建友于堂序》中说:“新安多世家强盛,其居室大抵务壮丽,然而子孙能世守之,视四方最久远,此遵何德哉!新安自昔礼义之国,习于人伦,即布衣编氓,途巷相遇,无论期功强近,尊卑少长以齿。此其遗俗醇厚,而揖让之风行,故以文特闻贤于四方。”《徽州府志·风俗》说:“徽州自朱子而后,为士者多明义理,称为‘东南邹鲁’。”《绩溪县志续编》则云:“新安为朱子阙里,而儒风独茂,岂非得诸私淑者深欤!”程朱理学渗透于徽州社会生活中,而徽州社会生活的特征即为宗族生活。
新安文化还融合了古老的山越文化。淳熙《歙县志》云:徽州“山限壤隔,民不染他俗,勤于山伐,能寒暑恶衣食”。山区“地瘠薄,故其俗纤俭习事”。这“能寒暑恶衣食”、“纤俭习事”与“武劲之风”构成徽州习俗的两重性。其节俭方面,《徽州府志·风俗》有:“其家居也,为俭啬而务畜积。贫者日再食,富者三食,食惟膻粥,客至不为黍,家不畜乘马,不畜鹅鹜。其啬日日以甚。”“女人犹称能俭,居乡者数月,不占鱼肉,日挫针治缝纫绽。黟、祁之俗织木棉,同巷夜相从纺织,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徽俗能蓄积,不至卮漏,盖亦由内德矣。”其武劲方面,《婺源乡土志》言:婺人“性颇刚猛,勇于私斗”。《祁门志·风俗》说祁人“尚气好胜,事起渺怒,讼乃蔓延”。山越文化融合于汉文化之中,使新质的新安文化,除了有“理学第一”的宗族文化主旋律外,还有着“人知节俭”、“俗尚骨鲠”的双重变奏。宋代以后,当着“俗益向文雅”之际,这双重变奏,以其鲜明浓厚的性格色彩,使新安文化少了“脂韦之习”,多了阳刚之气,多了冒险、犯难,勇于进取的开拓精神。
徽州人经商的历史十分悠久。徽州的山将徽州人逼上经商之路。《知新录》云:“徽郡好离家,动经数十年不归。”读晋《司马晞传》有云:“晞未败时,燕会,娼妓作新安人歌舞离别之辞,其声甚悲。后晞果徙新安。则知此风自晋已然。盖新安居万山之中,土少人稠,非经营四方,绝无治生之策矣。”有人据此推测徽商起源于西晋。其实,徽商是一个有着特定内涵的名词,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徽商孕育于一系列社会变迁和文化变迁之中,形成于新安文化整合完成之后,勃兴于16世纪商业竞争激烈进行之际。胡适先生曾把徽商喻为徽骆驼,把徽商刻苦耐劳、百折不挠的创业精神赞之为徽骆驼精神。历史上的徽商,正是指有着特定的新安文化内涵的商人群体。
徽骆驼是背负着宗族文化的群体,在商途的每一个驿站,都建起了文公堂———供着朱熹神位的祠堂、会馆。徽商的凝聚力特强,他们是以血缘、地缘两根纽带绞合起来的群体。他们的行为不是个人的,而是宗族群体的。明代学者金声指出:“夫两邑人以业贾故,挈其亲戚知交而与共事,以故一家得业,不独一家食焉而已。其大者能活千家百家,下亦至数十家数家,其人亦皆终岁客居于外,而家居亦无几焉。今不幸一家破则遂连及多家与俱破。”(77)因而宗族文化的组织性、持久性和家庭地位至上性都渗入徽商的经营活动中,使这一商人群体有着极强的竞争力。
徽骆驼有着冒险犯难的“武劲之风”。徽商有诗云:“丈夫志四方,不辞万里游。”他们“诡而海岛,罕而沙漠,足迹几半宇内”。《大泌山房集》中有《朱次公家传》载,次公朱模“贾淮、楚间”,“初服贾,击楫中流而矢之:‘昔先人冀我以儒显,不得志于儒。所不大得志于贾者,吾何以见先人地下,吾不复归。’已而贾乃十倍于旧。”徽商在所到之处,“一贾不利再贾,再贾不利三贾,三贾不利犹未厌焉”(78)。侨居客地,他们“宁甘斗讼,好义故争”。顾炎武《肇域志》里指出,徽商“商贾在外,遇乡里之讼,不啻身尝之。醵金出死力,则又以众帮众,无非亦为己身地也”。
徽骆驼还有刻苦耐劳的创业精神。徽商汪材,“早年丧父,与兄标营商于亮,历任艰苦,创业于家。不惮勤,观其自律之善,则居安佚而志在辛勤,处盈余而身甘淡泊”(79)。李士葆,“家故贫,弱冠佣工芜湖,备尽辛劳。中年贷本经商,家道隆起”(80)。许尚质,“负担走吴门,浮越江南,至于荆,遂西入蜀,翁既居蜀,数往来荆湖,又西涉夜郎、邛笮之境”,“归既富厚,犹竞力作,衣敝食蔬,强步五六十里如其贫时”,“间自念曩入时,迷失道,佝偻扳崖谷,行冰雪中,至今身人毛竦骨竖”。“于是翁乃具论其生平艰难辛苦状,勒石堂右,以语子孙,大多筋力纤啬之言”(81)。等等。关于徽商“折节为俭”,“以约奉身,以勤俭率诸子孙”的记载俯拾皆是。徽商以勤俭作为积累财富的理性工具,终于成就了大事业。正如顾炎武所说:“新都勤俭甲天下,故富亦甲天下。”(82)
徽商的成功,有其必然的因素,因为他们拥有新安文化的底蕴。但是,其成功也有偶然的因素。当明代中叶商品经济繁兴之际,他们几乎占尽天时、地利与人和。盐法的改变可谓“天时”。明初行开中法,边商中晋商最占优势。弘治五年(1492)开中制改为折色制后,盐商的活动舞台逐渐向内地转移,尤其是向盐业居全国之首的两淮、江浙地区转移。淮、浙两地距徽州甚近,原是徽商的势力范围。徽商借“天时”并利用“地利”之便,纷纷转为内商,并逐步成为内商的主体。万历《扬州府志·序》指出:“扬,水国也……聚四方之民,新都(徽州)最,关以西(陕西)、山右(山西)次之。”同样,在万历《歙县·货殖》中也说:“今之所谓大贾者,莫有甚于我邑。虽秦晋来贾淮扬者,亦苦朋比而无多。”“人和”则是徽州内在的宗族凝聚力。徽商在扬州仍保持着聚族而居的习俗。例如,徽州吴氏移居扬州后,支脉繁衍,在扬州“内收宗党,外恤闾巷”(83)。《扬州画舫录》指出:“吴氏为徽州望族,分居西溪南、长桥、北岸、岩镇诸村,其寓居扬州者,即以所居之村为派。”(84)徽商在经商地还十分重视建祠堂,祭祖先。如《汪氏谱乘·序》中写道:“吾汪氏支派,散衍天下,其由歙侨于扬,业卤两淮者则尤甚焉。居扬族人,不能岁返故里,以修禴祀之典,于是建有公祠。凡值春露秋霜之候,令族姓陈俎豆、荐时食,而又每岁分派族人专司其事。数十年来,人物既盛,而礼文器具未尝稍弛。”“人和”也造就了徽商在扬州的垄断地位。近人陈去病云:“扬州之盛,实徽商开之,扬州盖徽商殖民地也。”“人和”实质上体现的正是新安文化的精神,它与“天时”、“地利”这些外在条件的结合,使以盐商为主体的徽州商帮终于形成,并在数百年长盛不衰。(85)
2.徽州茶商的经营活动及其兴衰
(1)徽州茶商经营活动范围
徽商所经营的行业是多方面的,其中以“盐、典、茶、木为最著”。(86)徽州自古以来就是我国重要的产茶区之一。南唐刘津曾说:“婺源、浮梁、祁门、德兴四县茶货多。”(87)唐懿宗时歙州司马张途所写的《祁门县新修阊门溪记》中说:“邑(祁门)之编户籍民五千四百余户……邑山多而田少……山且植茗,高下无遗土,千里之内,业于茶者七八矣。……每岁二三月,赍银缗缯素求市将货他郡者,摩肩接迹而至。”(88)垂至明清,随着茶叶需求的激增,徽州茶叶的生产在原有的基础上有了长足的发展。于是,一大批资本雄厚、活动力强的徽州茶商应运而生了。
徽州茶商活动地区,他们的商业网络几乎覆盖大半个中国,直至国外。国内,如在本府辖区,“余文芝,沱川人……至休西货茶”;“汪庆澜,荷田人……货茶祁门”。(89)在苏州,清朝广东十三行之一的“隆记行”创始人张殿铨,年轻时曾“避居苏州”,他“日与皖、浙茶商稔习”。“皖茶正皮珠、雨松萝两种,得通守公(张殿铨)发明制法,乃倍有名。回粤在城西十三行自设隆记茶行。”(90)又据绩溪《上川明经胡氏宗谱》载:“予曾祖景棠公雅重士类,有知人鉴。道光中,公尝自吴贸茶返。”(91)在湖北,“王元化,梓里人……壮贾汉口,家渐裕,偕侄业茶于汉”;“鲍元义,理由人,与兄元羲贩茶于湖北惠镇,主家某干没羲金三百余两”(92)。在湖南,“胡元懋,字豫堂,城南人,授奉直大夫。业茶商,湖南云汐,经营红茶数十年”。(93)在上海,“程泰仁……咸丰间业茶上海,独捐巨资修广福寺”;“朱球,罗田人……后设茶行于上海,凡思恭、敦梓二堂有公务,均输金襄助,既而以军功摄篆县丞。”(94)在北京,明隆庆年间,“歙人聚都下(北京)者已以千万计”,“乾隆中,则茶行七家,银行业(银楼业)之列名捐册者十七人,茶商各字号共一百六十六家,银楼六家,小茶店数十”。(95)在广东,“朱文炜,字锦明,官桥人,国学生……家业茶,常往来珠江”;“王世勋,字伯琅,阳村人,贡生……后业茶粤东,资渐裕”;“詹添麟,字玉书,秋溪人……尝业茶,过南雄”(96)等。还有在全国其他地区如江西、福建、浙江等。
徽商贸易活动不仅限于国内,甚至还来往于日本和东南亚各国。(97)特别是鸦片战争以后,徽商从事海外贸易的范围更加扩大,人数亦益众。例如,“吴肇福,字德基,(歙县)北岸人……人多以长者目之。年三十,航海贩茶归,积有赢余,设义塾,造桥砥”(98),“歙与绩接壤也,而上庄在绩之西……是时初唘关为五口互市,公生父景棠公,常居茶贸迁各国”。(99)徽商的足迹可谓“几遍天下”了。
(2)徽州茶商经营特色
明清徽州茶商为什么能在商业竞争中始终居于有利地位?明代歙人汪道昆指出:“新都(徽州古称)三贾一儒……贾为厚利,儒为名高。夫人毕事儒不效,则弛儒而张贾,既侧身飨其利矣。及为子孙计,宁弛贾而张儒。一张一弛,迭相为用,不万钟则千驷,犹之转毂相巡,岂其单厚计然乎哉!”这一张贾、张儒“迭相为用”的理论,为我们研究包括徽州茶商在内的明清徽商经营成功提供了一把钥匙。
1)读书明理,精于筹算 徽州既是商贾之乡,又为东南邹鲁。商贾往往又是知识分子,他们读书明理,精于筹算,从而得以在进退取予之间,不失时机地作出正确的判断,以获得厚利。例如,清代绩溪县上庄村“常居茶贸迁各国”的大茶商胡仰春,晚年课率诸子甚严,“建书屋,置书田”,教育子孙,“岂为功名始读书?不学无术,古人固已言之矣,矧世变日新,物竞维烈,若之何其弁髦视之也”(100)。惟有读书明理,才能对市场上瞬息万变的商品供求关系及时作出判断,才能无往而不利。
2)以义为利,财源不竭 徽州素称“文献之邦”“礼让之国”。徽州茶商往往标榜重义轻利,以此博取声誉。“程国远,号超然,渔潭人。幼业儒,以亲老家贫服贾,历艰苦,家渐裕。尝偕粤人业茶,共亏金八百,粤人惧不敢归,远怜之,遂慨然独认”;“程焕铨,字景廷,石岭里人,国学生……尝与兄弟业茶,亏蚀,债负数千金,铨以己租抵偿,不累兄弟”。(101)
清道光年间,黟商舒遵刚说:“生财有大道,以义为利,不以利为利”。又说:“钱,泉也,如流泉然,有源斯有流,今之以狡诈生财者,自塞其源也。今之吝惜而不肯用财者,与夫奢侈而滥于财者,皆自竭其流也……圣人言:‘以义为利’。又言:‘见义不为,无勇。’则因义而用财岂徒不竭其流也,抑且有以裕其源。即所谓大道也。”(102)可见,徽州茶商提高信誉的目的是“以义为利”,开辟长远的财源,使之流而不竭。
3)富而张儒,仕而护贾 包括茶商在内的徽商,他们有的先儒后贾,有的则先贾后儒。先“张贾”而获利者,又往往以“张儒”求名。他们着意培养子弟或族人读书,以期他们步入仕途。徽州茶商不惜财力,投资于“儒”,进而培植自己的政治势力。如“潘开祥,字希明,和睦村人……业茶起家……兵燹后振兴合族文社,首捐租六百秤,课文资给,皆出其力”;“朱文炜,字锦明……家业茶,常往来珠江……又输金刻汪子遗书,捐地建本里文阁”。(103)
明清时期,由于徽州茶商和其他行业的商人重视和资助“振兴文教”,故徽州教育发达,人才辈出,“连科三殿撰,十里四翰林”,造就了一大批在中央和地方任职的徽籍官员。而他们又充当了徽商政治代言人,保护商人利益。如徽商世家出身的许承宣官工科掌印给事中时,“扬州五塘关政滋弊,承宣谓此关外之关,税外之税也。慷慨力陈,一方赖之”。由于得到了徽籍政治官员的庇护,徽籍茶商就能无往不利,而他们在致富后则又刻意“张儒”。
3.徽州茶商的性质及其衰落
明清之际,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徽州茶区也产生了资本主义萌芽。《歙县风土志》记载:“至正德末……商贾既多,土田不重,操资交接,起落不常,东家已富,西家自贫……富者百人而一,贫者十人而九……贪婪罔极,骨肉相残。”茶区的两极分化,小茶农的破产,为大茶商雇工经营提供了廉价的劳动力,从而为商品经济的发展创造了前提。然而,茶商的封建性,决定了他们的资本或是在贱买贵卖的流通领域里打转,或是投入封建性的事业中去。
首先,徽州茶商和其他徽商一样,在致富后往往采取传统的“以末致财,用本守之”的方式,成为商人兼地主。其中不少人“堂构田园,大异往者”,“田连阡陌,富甲一方”。有的竟至“田地万亩,牛羊犬马称是,家奴数十指”。(104)
其次,徽州茶商也和其他徽商一样,将巨量的资金投入捐纳、捐输、建祠堂、修坟茔、建会馆、义庄,置祠产、族田,叙族谱、订家法宗规,开办学校、书院、义学、试馆等。如茶商程金广,“自少任侠不羁,父与亲友合伙业茶……(程金广)请肩父任,许之,经营有年资饶裕,创建宗祠输数千金,以成父志,他如修桥、葺亭、施棺济乏,亦多捐助”;茶商程国远,“渔潭人,性仁厚,尝偕友合伙贩茶……其他修宗祠、建义仓、兴赈会、施棺木,均归美于父,不自以为德焉”。(105)
这样的义举善行,在徽州明清文献中不胜枚举。虽然他们的慷慨义行,为他们赢得了“乐善好施”的名声,但花费了他们不少的积蓄,有的茶商甚至由于施舍过多而造成家道中落。如潘开祥,他“业茶起家”后,“振兴合族文社,首捐租六百秤,课文资给,皆出其力,至若施棺助饷,周急济荒,难以缕述”,以至“晚际家落,人多愍焉”。(106)
此外,徽州茶商还以“急公议叙”、“纳捐”等方式攫取官位,成为封建政府的帮凶。特别是清代,捐纳制度盛行,徽州茶商通过捐纳成官者甚多,如潘开祥,就因为“助饷”而得到“五品衔”的官爵(107);大茶商章志乾,因在道光年间“乐输”而得到“钦赐粟帛,例授修职郎”。(108)大茶商通过捐纳得到官位,成为官僚商人后,依仗封建特权,操纵政府的茶叶贩卖特许证———“茶引”,垄断茶叶利权。但他们所得厚利,无意投资于茶叶工场以扩大再生产,而是转购土地,向封建缙绅转化。这样,使得制茶业长期处于手工操作的落后状态,这是不利于资本主义萌芽生长和发展的。
当然,鸦片战争以后,世界茶叶市场竞争激烈,腐朽的清政府不仅不能保护本国商人利益,反而采取“残商政策”,加重对茶商的剥削。加以制茶技术落后,成本较高,以及高额的厘金,更难以与洋商竞争。与此相反,洋茶的出口却得到其本国政府的强有力保护:“今日东洋产绿茶,印度产红茶,均免出口税,则又用机器制造,成本甚廉,行销甚广。故中国之茶日形壅滞,无不互相贬价,年甚一年,近来各商罢业居多,综合出口茶叶,较之从前销数十绌其四五矣。”(109)据皖南茶厘总局具详,光绪十一至十三两年,亏本字三四成至五六成不等,已难支持;十三年亏折尤甚,统计开银将及百万两,不独商贩受累,即皖南山户园户亦因之交困。(110)徽州茶商在中外交困之下,致使“以业茶破家者十有八九”。
由于徽州茶商本身的日益封建化和中国茶叶在世界市场独占地位的丧失,以及帝国主义经济侵略的不断深入,迨至清朝季年,称雄商界400多年的徽州茶商终于衰败了。徽州茶商的兴衰史,对于研究我国资本主义萌芽缓慢发展的原因,应该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侧面。
七 徽州木商的经营方式及木业公所(www.xing528.com)
1.徽州木商的经营方式
徽州木商兴起于南宋建都临安之际。南宋罗愿所撰《新安志》记载,休宁“山出美材,岁联为桴,下浙河,往者多取富”。(111)徽木进入区域性市场,其商路有二:“出浙者,由严州;出江南者,由绩溪顺流而下,为力甚易。”(112)婺源、歙县、休宁所产之木走新安江东输临安,绩溪的木材由青弋江及水阳江北达江南。
入明以后,徽州木商有了新的发展。(113)徽州木商足迹遍及木材的各个重要产区。婺源《燉煌洪氏统宗谱》卷59载:“吾邑习俗每喜远商异地,岂果轻弃其乡哉!亦以山多田寡,耕种为难,而苦志读书者又不可多得。是以其谋生之策,成远游之风,南北东西,本难悉数。而始而经商而遂家者,则有迁江浦、湖南、广西、成都、金陵、桐城、蔡田等处。”“婺源服贾者,率贩木”。(114)仅以洪姓一族经商范围看,就已经达川、广、湘、皖、苏等处。
无论是区域性市场,抑或国内大市场,木商经营都是由三个环节构成,即采伐、运输和销售。采伐需要资本和劳力,为节省时间和成本,徽州木商每次采购的木材往往多达“千茎”、“数千章”。这就必须拥有到额的资本。徽州木商的准备金一般达“千金”、“数千金”,少则也有“五百金”。资本来源,或借贷,或合资。如婺商董昌瑷“贷金商江右……买木南赣”,婺商孙徽五贷金给“同侣”“市木者二十余人”。董楏照“与兄合资业木姑苏”(115),王杰偕堂弟“货木三楚”。(116)此外,采伐劳力的开支也相当可观,例如程之藩在四川采木时,“役夫尝数百人”。(117)为了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竞争力,木商经常用佃仆采木,因为,徽州盛行佃仆制,佃仆的劳力是无偿的。如婺商王恒在衢州常山采购杉木,“用价银一千五百两,登门买拼,凭中交易”,他带去“家丁随行十余人”。(118)
第二环节是木商经营的难点。木商采伐木材后,扎成木筏,漂泊于江、河、湖泊,运往遥远的市场“以其资寄一线于洪涛浪中”。长距离的运输途中,会遇到各种风险灾祸。婺商孙徽五,“尝贩木湖南,抵浔江,木尽火,计耗数千金”;董昌瑷“买木南赣,遭水涨,漂失过半”;王杰偕堂弟“货木三楚,各一筏,弟筏遭风,十不留一”。(119)
第三环节是销售。除了采办皇木或官府采办木材,徽商所采伐的木材是需要自己确定市场的。从史料分析,徽商长途贩木的流向主要集中于“吴楚间”、“楚尾吴头”。例如歙商凌曰荣“为木商,多往来于临安、云间”(120),歙商程实“以木易粟至姑苏”(121)。还有“走吴门售木”、“业木姑苏”、“业木于苏汇”、“业木常熟”等记载,说明新兴市镇需求木材量之大。南京是江南最大的都会,木材消费量极大,加以明清两代南京是征收竹木税的抽分局和工部关的所在地,南京更是木商密集的所在。《歙事闲谭》说:“徽多木商,贩自川广,集于江宁之上河,资本非巨万不可。因有移家上河者,服食华侈,仿佛淮阳,居然巨室。然皆婺人,近惟歙北乡村,偶有托业者,不若婺之甚也。”(122)另外,徽州木商凭借族人乡党以及遍布各地的徽州会馆、公所,及时获取正确的销售信息。会馆是“木商集议公所”。他们互通信息,在商业上联成一气,以排斥外帮木商。
2.会馆、公所在徽州木商经营活动中的作用
徽州木商在特定的时代,必须面对政府的重税政策,面对工人的怠工和运输途中的种种纠葛,面对其他商帮的竞争和商帮内部的矛盾。公馆、公所在处理徽州木商所面临的这些问题时,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徽州木商公所编纂的《徽商公所征信录》中我们可以了解公馆、公所在徽州木商经营中所起的作用。
首先是面对统治者加重商税的政策。“明初,徽、处(州)等府,商贩竹木,杭州府税课司抽分俟用,后止收钞”(123),明成、化时,税制混乱,甚至一地两抽分。徽木到杭州,“城南课司既以抽分,而北新关又为纳钞”(124)。工、户两部之关均向木商勒索。清乾隆年间,又有私增口岸、滥设税房之举,关吏各种需索陋规,亦已相继起。徽州木商依靠群体力量,向封建统治势力抗争,维护自己的利益。《征信录》中记载光绪二十三年《威坪改捐东关免验告示》即为一例。徽州木簰入严州后,在威坪抽分局交纳起验捐,从威坪到杭州江干卡之间,还有东关、闻堰两卡。徽州木商遭到政府方面的勒索。徽州木商公所代表众商与督办浙江通省厘捐总局、司、道反复交涉,使徽州木商得到免验单。“经过二卡,免其照票,呈单验明放行”,“候簰抵抗,再由江干卡查点捐票”,解除了“商旅大困”的威胁。
其次,解决工人的怠工和运输途中的种种纠葛。徽州木商在运输过程中,常常遇到工人的消极怠工,并以此要挟增加工薪。鉴于此,徽州木业公所借官府的名义“晓谕申禁”,“重申严令”,对于情形严重的,“送县管押”。
木簰运输过程中,会与沿途民人发生种种纠葛。徽州木业公所也借助官府之力,来维护商人的利益。《征信录》中载有的“漂木之争”、“船木之争”与“沙地之争”就是如此。
“漂木之争”。木簰运输过程中,经常发生漂散,被沿岸的百姓捞取后,通常由木商备价赎取以酬其劳。但光绪二十八年夏,“歙、休河中冲散甚多,近河村坊捞获漂木者,董等往取,因被土棍把持,拒不与赎,将木截解藏匿,前往理阻,持械逞凶”。徽商于是借助政权的力量,“给示谕禁”:“沿河各保居民诸色人等一体知悉,嗣后倘有水冲木植漂至各村河边,随时代为捞取收存,听候木商照章备价取赎,惟不得居其勒索,亦不得将木裁截藏匿。如敢故违,一经察觉或被告发,定即提案从严惩办,勿谓言之不预也。”
“船木之争”。徽木入运河后,因水面狭窄,木排与行船时有纠纷。徽州木商公所也是争取官方的庇护:“货船当遵向例,船东木西。凡运木之期,货船不得拦截、横行,并不准轻船重载及中途逗留、斜泊,致碍水道”,“南星桥下东首横河二条,系木排进抽分厂咽喉要道,凡往来船只不准在该处停留,庶免拥挤。”
“沙地之争”。乾隆年间,婺源木商江扬言在创建公所时,购置沙地3690余亩。沙地在候潮门外,“上至闸口,下至秋涛官”间,是木排“堆贮,拆卸,抵关抽验供课,以免飘失”的场地。但不久当地百姓便挑起沙地主权之争,他们围垦沙地,使木排无地安置,公所业务无法进行。徽州木商与当地百姓“自省而部”打起官司。乾隆五十五年,木商胜诉。从此木商沙地“不许人开垦,永远勒石遵行,庶与关政有益,而与升粮无缺矣”。
会馆、公所是明清商品经济繁荣、商业竞争剧烈的产物。在徽州木商营运过程中,会馆、公所所起的作用是十分明显的。在一定意义上说,如果没有遍布各地的会馆、公所,徽州木商在国内大市场的竞争是很难想象的。
3.徽州木商与资本主义萌芽
明清时期,徽州木商在长距离的贩运贸易中,积累了大量的资本。据《徽商公所征信录》统计,徽州木商在从事区域性贸易时,其营业额在一千至一万两的占54%,还有一万两以上者。至于承担采办皇木的商人,其资本则高达数十、上百万两。
巨额的货币积累,在徽州木商的经营活动中也引发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萌芽。一方面,徽州木商以“拼本”方式经营木业。雍正《浙江通志》卷106载:“开(衢州开化)地田少,民间惟栽杉木为生,三四十年一伐,谓之拼山……闻诸故老,当杉利盛时,岁不下十万,以故户鲜逮赋,然必仰给于徽人之拼本盈,而吴下之行货勿滞也。”另一方面,也出现了资本主义经营方式及自由雇佣劳动力,如《三田李氏统宗谱·明故处士兰田质斋李公墓志铭》中,记载李迪的经营方式,“其贻谋甚远,出襄借贷,共集不赀。抵广信,广买山材,木尽还山,自谓子孙无穷之利,工佣无虑数十人,货成无限数。……而公遘胀疾归,自是工佣星散,资货山材竟荡然矣。”“广买山材,木尽还山”,与租地资本家的经营方式相仿。“公遘胀疾归,自是工佣星散”,说明工佣与雇主无依附关系,为自由雇佣劳动力,呈现出资本主义萌芽的性质。
当然,徽州木商的长途贩运虽然有催发资本主义萌芽、瓦解封建经济结构的一面,但它还有着加固封建经济结构的一面。相比而言,前者毕竟是十分微弱的。原因有如下几种:首先是明清统治者抑商重税的政策所造成的。正统时,四川木材沿江而下,至南京抽1/5,至淮安抽1/30,到没有设抽分局的运河张家湾又抽1/5。余下木材被加以烙印,方许放行。至于明税使和清厘卡之设,更是对木商进行敲骨吸髓的征敛。这严重地限制了徽州木商货币资本的积累。其次,是由于木业经营的风险大,经营艰难,促使徽州木商将积累资本投资于其他方向,如一是购置“不忧水火”的土田。《大泌山房集》卷72载:明代婺源江容东,“为木客,贾吴越,或数千章……然以无侈费,蓄滋羡。人操书致售田,必予善价,里中人租以石计,定有衡,独先生减二斤。故先生田曰斥,而乐为先生田佣者惟虞不得”。又如明初歙商程志发“尝做造簰筏。得厚利,置田一顷余”(125)。二是给宗族血缘纽带输送营养。光绪《婺源县志》有很多这方面的记载,如“至于培植根本,兴祀置田之举,指不胜屈”,“归家创祠宇,助祀田,建义仓”,“捐贷修谱”等等。三是兴办文教,课子读书。《婺源县采辑·义行》载,江溶,“创立湖山书院,振兴文教,溶与有力焉”;单启潘,“学官、考棚……均有资助”(126);洪庭梅,“藏书千余卷,视子之明敏者严加督课”(127)。徽州木商这些方面的投向,起了加固明清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作用。而且木商经营也不得不与官府打交道,也加强了木商与官府的合作。《征信录》中载有光绪二十九年徽商木业公所董事的名单,他们大多捐得功名:“木业董事五品衔浙江补用知县余家鼎、江苏补用通判许钺候、候补知县江仁、指分浙江知县江家瑞、补用知县戴茂椿”。官商的身份,有利于他们的商业活动。由于徽州木商与封建政治势力的结合,他们的政治态度,也是倾向于封建统治的。如婺商程开绂,“值发逆窜金陵,方伯祁缴木横江,屯兵安炮,堵截上游,绂输木作筏,约费数千金。后官军克复镇江,两次采木,制云梯,造浮桥,绂皆捐助。江苏抚宪郭额以‘储材报国’”。(128)尽管如此,由于木材多为民营,木商对封建政治势力的依附程度远不如盐商。此外,徽州木商还有同封建统治者重税政策相抗争的一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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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博物馆:《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一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
赵华富:《两驿集》,黄山书社,1999年。
本讲还参考了张海鹏、唐力行、刘和惠、韩大成、王廷元、陈忠平、陈学文、范金民、王振忠、郑振满、聂德宁、王世华、赵华富等学者有关论文,恕不一一罗列。
【注释】
(1)可参见唐力行的《徽州宗族研究概述》(《安徽史学》2003年第2期)、王世华的《徽商研究:回眸与前瞻》(《安徽师范大学》2004年第6期)及任志强的《徽州宗族研究综述》(《徽学》2003年第1期)等综述研究。
(2)发表于《福建省研究院研究汇报》1947年2月号。
(3)《安徽史学通讯》1958年2月号。
(4)《安徽史学》1991年第4期。
(5)叶显恩:《试论徽州商人资本的形成与发展》,《中国史研究》1980年第3期。
(6)刘和惠:《徽商始于何时》,《江淮论坛》1982年第4期。
(7)王廷元:《论徽州商帮的形成与发展》,《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3期。
(8)藤井宏:《新安商人的研究》,《徽商研究论文集》,安徽人民出版社1984年。
(9)叶显恩:《试论徽州商人资本的形成与发展》,《中国史研究》1980年第3期。
(10)唐力行:《论徽商与封建宗族势力》,《历史研究》1986年第2期。
(11)王珍:《关于徽商兴起与衰落的原因》,《徽州社会科学》1986年第3期。
(12)张海鹏、唐力行:《论徽商“贾而好儒”的特色》,《中国史研究》1984年第4期。
(13)聂德宁:《试论明代中叶徽州海商的兴衰》,《安徽史学》1989年第3期。
(14)唐力行:《论明代徽州海商与中国资本主义萌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3期。
(15)唐力行:《明清徽州的家庭与宗族结构》,《历史研究》1991年第1期。
(16)赵华富:《论徽州宗族祠堂》,《安徽大学学报(哲社版)》1996年第2期。
(17)栾成显:《明清徽州宗族的异姓承继》,《历史研究》2005年第3期。
(18)唐力行:《商人与文化的双重度奏———徽商与宗族社会的历史考察》,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5-12页。
(19)栾成显:《元末明初谢氏家族及其遗存文书》,周绍泉、赵华富主编:《’95国际徽学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安徽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43页。
(20)唐力行:《明清徽州的家庭与宗族结构》,《历史研究》1991年第1期。
(21)唐力行:《徽州方氏与社会变迁———兼论地域社会与传统中国》,《历史研究》1995年第1期。
(22)赵华富:《歙县棠樾鲍氏宗族个案报告》,《江淮论坛》1993年第2期。
(23)叶显恩:《明清徽州农村社会与佃仆制》,第156~177页。
(24)叶显恩:《明清徽州农村社会与佃仆制》,第90~96页。
(25)唐力行:《论徽商与封建宗族势力》,《历史研究》1986年第2期。
(26)郑振满:《茔山、墓田与徽商宗族组织———〈歙西溪南吴氏先茔志管窥〉》,《安徽史学》1988年第1期。
(27)[日]臼井佐知子:《徽州汪氏家族的迁徙与商业活动》,《江淮论坛》1995年第1期。
(28)唐力行:《论徽州宗族社会的变迁与徽商的勃兴》,《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2期。
(29)唐力行:《商人与文化的双重变奏———徽商与宗族社会的历史考察》,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1997年。
(30)卞利:《明清徽州社会研究》,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年。
(31)唐力行等著:《苏州与徽州:16-20世纪两地互动与社会变迁的比较研究》,商务印书馆,2007年。
(32)唐力行:《从碑刻看明清以来苏州社会的变迁———兼与徽州社会比较》,《历史研究》2000年第1期。
(33)唐力行、申浩:《差异与互动:明清时期苏州与徽州的市镇》,《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
(34)唐力行:《明清以来苏州、徽州的区域互动与江南社会的变迁》,《史林》2004年第2期。
(35)许承尧:《歙事闲谭》卷18《越黄门郡志略》。
(36)康熙《休宁县志》卷7。
(37)罗愿:《新安志》。
(38)许承尧:《歙事闲谭》卷28。
(39)康熙《徽州府志》。
(40)民国《歙县志》卷1《舆地志·风土》。
(41)[明]张翰:《松窗梦语》卷4《商贾纪》。
(42)万历《歙志》卷5志六《风土》。
(43)唐力行:《明清徽州的家庭与宗族结构》,《历史研究》1991年第1期。
(44)《重修古歙东门许氏宗谱》卷9《城东许氏重修族谱序》。
(45)赵吉士:《寄园寄所寄》卷11。
(46)叶显恩:《明清徽州农村社会与佃仆制》,安徽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40页。
(47)许承尧:《歙事闲谭》第6册《明季县中运米情形》。
(48)吴日法:《徽商便览·缘起》。
(49)汪道昆:《太函集》卷6。
(50)魏禧:《魏叔子文集》卷17《江氏四世节妇传》。
(51)《休宁西门汪氏宗谱》卷6《京兆应亨公金安人合传》。
(52)《黟县三志》卷7《人物志·尚义传》。
(53)《婺源县志·人物·义行》。
(54)唐力行:《明清徽州的家庭与宗族结构》,《历史研究》1991年第1期。
(55)许承尧:《歙事闲谭》第11册《北京歙县义庄》。
(56)《上川明经胡氏宗谱》下卷《新定祠规二十四条·崇祭祀》。
(57)《明会典》。
(58)《光绪会典事例》。
(59)《丛野堂存稿》卷3《故光禄丞敬一程翁墓表》。
(60)《大泌山房集》卷72《溪亭孙长公家传》。
(61)道光《安徽通志》卷196《义行》。
(62)《寄园寄所寄》卷12。
(63)《休宁率东程氏家谱》。
(64)嘉定《休宁县志》卷15《人物·乡善》。
(65)民国《歙县志》卷9《人物·义行》。
(66)《大泌山房集》卷74《吴季公程孺人家传》。
(67)《大泌山房集》卷74《吴季公程孺人家传》。
(68)光绪《婺源县志》卷34《人物·义行》。
(69)光绪《婺源县志》卷35。
(70)吴日法:《徽商便览·缘起》。
(71)唐顺之:《程少君行状》,《唐荆川文集》卷15。
(72)道光《徽州府志》卷1《地理·形势》。
(73)方弘静:《方氏家谱序》。
(74)程尚宽:《新安名族志》前卷。
(75)吴日法:《徽商便览·徽州总论》。
(76)归有光:《震川先生集·汉口志序》。
(77)金声:《金太史集》卷4《与歙令君书》。
(78)祁门《倪氏族谱》卷下《诰封淑人胡太淑人行状》。
(79)《汪氏统宗谱》。
(80)光绪《婺源县志》卷34。
(81)歙县《许氏世谱·朴翁传》。
(82)顾炎武:《肇域志·江南十一·徽州府》。
(83)许承尧:《歙事闲谭》第28册。
(84)李斗:《扬州画舫录》卷13。
(85)唐力行:《论徽州宗族社会的变迁与徽商的勃兴》,《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2期,
(86)民国《歙县志》卷1《风土》。
(87)南唐刘津:《婺源诸县都置新城记》,《婺源县志》卷59《艺文》三。
(88)张途:《祁门县新修阊门溪记》《全唐文》802卷。
(89)光绪《婺源县志》卷35《人物·行八》。
(90)张锡麟:《先祖通守公事略》《榘园文钞》卷下。
(91)绩溪《上川明经胡氏宗谱》下卷之下《拾遗》,宣统刻本。
(92)光绪《婺源县志》卷39《质行》七。
(93)民国《太平县志》稿本第33号,安徽省图书馆藏。
(94)光绪《婺源县志》卷35《人物·义行》。
(95)许承尧:《歙事闲谭》第11卷《北京歙县义庄》。
(96)光绪《婺源县志》卷35《人物·义行》。
(97)唐力行:《论明代徽州海商与中国资本主义萌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3期。
(98)民国《歙县志》卷9《人物志·义行》。
(99)吴士杰:《荫林胡公传》,绩溪《上川明经胡氏宗谱》(胡祥麟修)上卷之上《列传》,宣统刻本,安徽省博物馆藏。
(100)吴士杰:《荫林胡公传》,绩溪《上川明经胡氏宗谱》(胡祥麟修)上卷之上。
(101)《婺源县采辑·义行》抄本。
(102)清《黟县三志》卷15《舒君遵刚传》。
(103)光绪《婺源县志》卷35《人物·义行》。
(104)《济阳江氏族谱》《处士滽公传》。
(105)光绪《婺源县志》卷34《人物·义行》。
(106)光绪《婺源县志》卷34《人物·义行》。
(107)光绪《婺源县志》卷34《人物·义行》。
(108)《西关章氏族谱》卷24《家传》。
(109)《商约税则议略》,《昌言报》第1册,光绪二十七年。
(110)曾国荃:《曾忠襄公奏议》卷29,茶厘酌减税捐片,光绪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111)《新安志》卷1《州郡·风俗》。
(112)赵吉士:《寄园寄所寄》卷12。
(113)唐力行:《明清徽州木商考》,《学术界》1991年第2期。
(114)康熙《婺源县志》卷2《风俗篇》。
(115)光绪《婺源县志》卷33《人物·义行》。
(116)光绪《婺源县志》卷30《人物·孝友》。
(117)《戴南山先生全集》卷8《程之藩传》。
(118)《详状公案》卷2“断强盗掳劫(阮大尹审)”条。
(119)光绪《婺源县志》卷31《人物·义行》。
(120)《沙溪集略》卷4《义行》。
(121)《新安文献志》卷90《百岁程实墓表》。
(122)许承尧:《歙事闲谭》第18册《歙风俗礼教考》。
(123)《正统实录》卷108。
(124)《成化实录》卷263。
(125)《新安程氏诸谱会通》第3册。
(126)光绪《婺源县志》卷35《人物·义行》。
(127)《燉煌洪氏统宗谱》卷58《清华雪斋公传》。
(128)光绪《婺源县志》卷34《人物·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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