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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时期商人与国家关系的变化-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史十八讲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九讲唐宋时期商人与国家关系的变化我们所谈论的商人主要指民间职业商人,也就是司马迁所说的“布衣匹夫之人”。中国古代商人的历史命运随着历史环境的变化而几起几伏。唐宋时期是商人社会地位及商人与国家关系再次发生重大转变的时期。一唐代以前商人与国家关系在春秋战国的社会观念中,农、工、虞、商并无贵贱之别。魏晋南北朝时期职业商人的发展环境日益恶化。

唐宋时期商人与国家关系的变化-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史十八讲

第九讲 唐宋时期商人与国家关系的变化

我们所谈论的商人主要指民间职业商人,也就是司马迁所说的“布衣匹夫之人”。中国古代商人的历史命运随着历史环境的变化而几起几伏。就商人与国家的关系及商人的社会地位而言,中国古代职业商人的命运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春秋战国西汉前期,二是西汉中后期到唐代,三是宋代以后。唐宋时期是商人社会地位及商人与国家关系再次发生重大转变的时期。

一 唐代以前商人与国家关系

在春秋战国的社会观念中,农、工、虞、商并无贵贱之别。这时盐铁等山泽资源都向社会开放,各国(除了商鞅变法后的秦国)都鼓励商人的发展,商人的社会地位可以与政治家和学者并列,煮盐、冶铁、城市商业都蓬勃发展。秦朝统一,沿袭战国秦国的政策,在法律上将商人降为贱民,西汉初因袭之。但这一时期社会资源仍然对社会开放,商人发展的经济空间依然存在,其社会地位尚未有翻天覆地的变化。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中依然说农、虞、工、商四民都是“民所衣食之原也”,天下之物“待农而食之,虞而出之,工而成之,商而通之”,“农不出则乏其食,工不出则乏其事,商不出则三宝绝,虞不出则财匮少”。不仅没有轻视商人,而且认为追求利益是自然合理的。他对人们追求财富还有一段经典的论述:

富者,人之情性,所不学而俱欲者也。故壮士在军,攻城先登,陷阵却敌,斩将搴旗,前蒙矢石,不避汤火之难者,为重赏使也;其在闾巷少年,攻剽椎埋,劫人作奸,掘冢铸币,任侠并兼,借交报仇,篡逐幽隐,不避法禁,走死地如骛,其实皆为财用耳。今夫赵女郑姬,设形容,挟鸣琴,揄长袂,蹑利屣,目挑心招,出不远千里,不择老少者,奔富厚也;游闲公子,饰冠剑,连车骑,亦为富贵容也;弋射渔猎,犯晨夜,冒霜雪,驰阮谷,不避猛兽之害,为得味也;博戏驰逐,斗鸡走狗,作色相矜,必争胜者,重失负也;医方诸食技术之人,焦神极能,为重糈也;吏士舞文弄法,刻章伪书,不避刀锯之诛者,没于赂遗也;农工商贾畜长,固求富益货也。

农工商贾畜长等人好富恶贫的心理与一般人是一样的,人们不厌恶利,当然也就不厌恶商。这是春秋战国到西汉初期基本的社会经济思想。

武帝新政,主要的利源被国家垄断、国家主流领域向商人关闭、重农抑商和重义轻利观念的不断被强化,商人真正地进入了历史上最黑暗的时期。西汉的情况我们前文已有论述。西汉武帝新政以后,各朝在法律上进一步贬抑商人。《广韵》卷四引“晋令”称:“侩卖者皆当着巾白帖额,言所侩卖及姓名,一足白履,一足黑履。”但是,正如傅玄所说:“其(商贾)人可甚贱,而其业不可废。”这一时期职业商人依然存在,我们还能从史籍中见到一些职业商人的名字,如燕王慕容皝遣商人王车通市于宇文部,劝归逃难于宇文部的慕容翰。东晋商人钱强告发了欲投奔桓温的王恭。前秦有资财巨万的大商人“商人赵掇、丁妃、邹瓫等皆家累千金,车服之盛拟则王侯”(1)。但是,这样的有名有姓的职业商人已不多见了,而且更难以见到他们作为一股对社会经济产生巨大影响的社会力量而受到国家和社会的重视。

魏晋南北朝时期职业商人的发展环境日益恶化。除了庄园经济下自然经济的增长,商人的空间日益缩小外,官僚经商的盛行,也严重地排挤了职业商人。如《宋书·刘粹传》载:益州刺史刘道济派长史费谦、别驾张熙、参军杨德年等聚敛兴利,“远方商人多至蜀土资货,或有直数百万者,(费)谦等限布丝绵各不得过五十斤,马无善恶限,蜀钱二万。府又立冶一,断私民鼓铸,而贵卖铁器。商旅吁嗟,百姓咸欲为乱”。《南史·梁武帝诸子》载:萧梁武陵王萧纪在蜀十七年,“内修耕桑盐铁之功,外通商贾远方之利”,任满东还,所载“黄金一斤为饼,百饼为簉,至有百簉,银五倍之,其它锦罽缯采称是”。北魏太武帝之太子拓拔晃“营立私田,畜养鸡犬,乃至贩酤市鄽,与民争利”,臣下劝道:“夫天下者殿下之天下,富有四海,何求而不获,何欲而弗从而与贩夫贩妇竞此尺寸。”但拒而不纳。高敏主编《魏晋南北朝经济史》有专节论述官僚经商,并指出“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官僚经商,兆始于三国,发展于西晋,大盛于东晋南北朝。”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势,破坏经济交换的基本法则,阻碍了职业商人的发展。

魏晋南北朝时期继汉武帝以后继续将工商划为末业,重农抑商和重义轻利成为认识农工商关系的主流思想。求利、求富的行为成为观念贬抑的对象。即使在谈论工商的必要性时也被置于农本的前提之下了。如《晋书·傅玄传》所载:

农以丰其食,工以足其器,商贾以通其货,故虽天下之大,兆庶之众,无有一人游手,分数之法周备如此。汉魏不定其分……农工之业多废。

臣以为亟定其制,而通计天下若干人为士,足以副在官之吏,若干人为农,三年足有一年之储;若干人为工,足其器用;若干人为商贾,足以通货而已。尊儒尚学,贵农贱商,此皆事业之要务也。

商人成为社会的附属物,他们不可缺少却被主流社会所孤立,被主流观念所贬抑。也许他们可以比农民过上更丰衣足食的生活,可以如鲁褒所说用钱去“解严毅之颜,开难发之口”,使高官显贵“见我家兄,莫不惊视”,甚至“钱之所祐,吉无不利,何必读书,然后富贵”(如东汉孟佗之贿赂张让门人),但是国家依赖农业而运行的基本模式是决定了商人处于从属和边缘地位的基本状况。

二 唐代商人地位的回升

随着商品经济的逐渐恢复,到唐代职业商人得到恢复和发展。

一是见诸史籍的商人数量显著增加。武士彟大概是唐代见诸史书的第一个商人,他是太原的木材商人,因结交李渊而成为唐朝的开国功臣。此外,略举《太平广记》所载几例:

邹凤炽:西京怀德坊南门之东有富商邹凤炽,肩高背曲,有似骆驼,时人号为邹骆驼。其家巨富金宝,不可胜计,常与朝贵游,邸店园宅遍满海内,四方物尽为所收。虽古之猗、白,不是过也。

王元宝:玄宗尝召王元宝,问其家私多少。对曰:臣请以绢一匹系陛下南山树,南山树尽,臣绢未穷……玄宗曰:我闻至富可敌贵,朕天下之贵,元宝天下之富。

裴明礼:河东人,善于理生,收人间所弃物,积而鬻之,以此家产巨万。

何明远:唐定州何明远,大富,主官中三驿,毎于驿边起店停商,专以袭胡为业。资财巨万家,有绫机五百张。

罗会:长安富民罗会,以剔粪自业,里中谓之鸡肆,言若肆之积粪而有所得也。会世副其业,家财巨万。尝有士人陆景阳会邀过,所止馆舍甚丽,入内梳洗衫衣极鲜,屏风毡褥烹宰无所不有。

其他所见商人也不少,如玄宗开元时期,有“京兆商人任令方,资财六十余万贯”(2)。天宝十载,陕州运船失火,烧毁粮食100万石,官船215只,商人船100只。又如,《中国印度见闻录》载黄巢入广州杀蕃商十二万。《新唐书》载,黄巢之乱时邓处讷与连州戍将黄行存“诱工商四五千人据连州”。还有唐将田神功平刘展之乱,在扬州杀蕃商数千人等。

明王世贞《弇州四部稿》列举古今富商:能自力致富者,陶朱公、白圭、猗顿、巴寡妇、临卭卓王孙、程郑、宣曲任氏、茂陵袁广汉、平陵士孙亿、东海麋竺、平邑王氏、洛阳刘宝(晋)、长安王元宝、王酒胡、邹凤炽即邹骆驼,及胜国倪瓒、顾瑛、沈万三。唐代王元宝、王酒胡、邹凤炽皆名列其中。

二是商人作为一股社会力量更受社会关注。例如,这一时期出现了很多以商人为题材的诗,商人的生活成为文学家关注的现象。白居易的《琵琶行》、《盐商妇》、《商人妇》、元稹《估客乐》等是其中的代表。他们描述了民众眼中的商人生活。《琵琶行》中“老大嫁作商人妇。商人重利轻别离,前月浮梁买茶去。去来江口守空船,绕船明月江水寒”等句是大家熟知的。《盐商妇》和《估客乐》也很有代表性:

《盐商妇》

盐商妇,多金帛,不事田农与蚕绩。南北东西不失家,风水为乡船作宅。

本是扬州小家女,嫁得西江大商客。

……

盐商妇有幸嫁盐商,终朝美饭食,终岁好衣裳。好衣美食来何处,亦须惭愧桑弘羊……

《估客乐》

估客无住著,有利身则行。出门求火伴,入户辞父兄。

父兄相教示,求利莫求名。求名有所避,求利无不营。

火伴相勒缚,卖假莫卖诚。交关但交假,本生得失轻。

在这些描写中我们看到,商人虽然逐利的天性受到尖锐的批判,但是过着好衣美食的富裕生活,因其财富而受到人们的重视。

三是商人的社会认同和社会地位不断提高。举一个方面,可以以管见豹。唐太宗曾经对房玄龄说:“朕设此官员以待贤士,工商杂色之流假令术逾侪类,止可厚给财物,必不可超授官秩,与朝贤君子比肩而立,同坐而食。”在唐朝前期,既这样看也是这样做。另如,武则天时,“尝于内殿赐宴,(张)易之引蜀商宋霸子等数人于前博戏。(韦)安石疏奏曰:蜀商等贱类,不合预登此筵。因顾左右,令逐出之。座者皆为失色”(3)

但是,到唐玄宗时已经说出“朕天下之贵,元宝天下之富”。到唐僖宗时情况更有了很大变化。如长安商人王酒胡就曾受唐僖宗邀请赴宴。《中朝故事》卷上载:王酒胡系定州王氏,居于上都,巨富,曾纳钱三十万贯助修朱雀门。唐僖宗重修安国寺毕,设大斋,扣新钟,规定“有能舍一千贯文者,即打一槌”。王酒胡半醉而来,径上钟楼,连打一百下,从西市运钱十万贯入寺,受到唐僖宗宴请。后人称其“一布衣乃敢与人主酬酢,遂相雄长”。

但是唐代关于商人法律地位的规定仍然没有变化。在法律上商人依旧是贱类。唐太宗所说工商杂色之流不予授官是唐朝的制度。《旧唐书·食货上》及《旧唐书·职官二》载:“士农工商四人各业。食禄之家不得与下人争利,工商杂类不得预于士伍。”“辨天下之四人,使各专其业。凡习学文武者为士,肆力耕桑者为农,工作贸易者为工,屠沽兴贩者为商。工商之家不得预于士,食禄之人不得夺下人之利。”甚至还有“禁工商乘马”(4)的规定。(www.xing528.com)

工商为官是要受到非议的。如,“新罗人金忠义,以机巧进至少府监,荫其子为两馆生,(韦)贯之持其籍不与,曰:‘工商之子不当仕。’忠义以艺通权幸,为请者非一。贯之持之愈坚。既而疏陈忠义不宜污朝籍,词理恳切。”参加科举也必须改名方可。如《北梦琐言》卷3载:盐商之子毕诚有才学,考进士未遂其志,拜访一知名朝士,请其赐名,此朝士“讥其鹾贾之子,请改为诚,字相国。忻然受而谢之,竟以此名登第,致位台辅”。

三 宋代商人与国家共利关系的形成

自汉到唐,商贾富人不见容于国家,根本原因是其在政治上和经济上游离于国家体制之外。秦汉到唐代国家政权赖以运行的是植根于农业的赋役制度,没有建立能有效将农业以外财富转化为国家财政的机制,汉武帝新政以后更是建立了中央集权制国家与小农的两极机构的国家体制,工商业财富的增长就意味着国家财富的流失,两者处于争利的对立状况,工商业者成为国家决意打击的对象,汉武帝采取的措施就是“笼天下盐铁,排富商大贾,出告缗令,锄豪强并兼之家”(5)

唐朝商人与国家争利的基本关系并未根本改变,所以对商人仍然采取排斥和贬低的政策。唐朝中后期已经有人认识到建立官商分利的制度对国家和商人都是有利的。例如在专卖制度的讨论中韩愈比较了官搬官卖制与官商联合专卖制作了比较:如果官卖,则“城郭之外,少有见钱,粜盐多用杂物贸易。盐商则无物不取,或赊贷徐还,用此取济,两得利便。今令吏人坐铺自粜,非得见钱,必不敢受。如此,贫者无从得盐,自然坐失常课,如何更有倍利”(6)。除了韩愈所说的害民扰民以外,由于官搬官卖必须维持一支庞大的营销机构,经营成本大为增加,而经营效益又十分低下,官府也不能获取最大的利益。刘晏改革盐法后,盐利迅速增长。刘晏未主持盐政时,“岁入六十万贯,季年所入逾十倍”,达到六百多万缗。而同一时期仍然实行第五琦官搬官卖制的河东盐利不过八十万缗。比较而言,官商联合专卖的优势是十分明显的。

宋代建立了以商税制度和间接专卖制度为主的新的经济管理制度,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国家与商人的共利分利,商品经济领域中财富的增长可以利用这些制度转化为国家的财政。这是社会经济运行的巨大变化,马端临将这种变化概括为“古人之立法,恶商贾之趋末而欲抑之;后人之立法,妒商贾之获利而欲分之”(7)

宋朝国家建立了与商人共利分利的制度,其中的主体部分就是商税制度和间接专卖制度。陈明光先生对中国古代征收的“商税”作了一个界定,认为“严格意义的商税,应指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课征的从价税从量税”,包括三大类:一是寓税于价的禁榷(专卖)税,二是关津之税(商品过税),三是市肆之税(商品交易税)。概括起来就是专卖税、过税和住税。这一意义上的商税制度是唐朝中后期才出现的。宋朝规定了征税商品种类和税率,建立了遍布全国的商税征收网络。宋太祖开国伊始即建隆元年就颁布了统一的商税制度,“诏榜商税则例于务门,无得擅改更增损及创收”,即陈傅良说的“我艺祖开基之岁,首定商税则例,自后累朝守为家法。凡州县小可商税,不敢专擅创取,动辄奏禀三司,取旨行下”(8)。专卖税以外的商税包括过税和住税两种。《宋史·食货十八》载:“行者赍货谓之过税,每千钱算二十,居者市鬻谓之住税,每千钱算三十。”如该书所说“大约如此,然无定制,其名物各随地宜而不一焉”,根据不同商品,或在不同时期征收不同的税率,或者免征商税的。宋朝设置了各级商税务场,京师有都商税院,“凡州县皆置务关,镇亦或有之。大则专置官监临,小则令佐兼领。诸州仍令都监监押同掌”。

宋代专卖制度较前代有了更大发展。宋代纳入专卖管理的商品种类更多。宋代以前实行专卖的商品主要是盐、铁、酒,宋代铁退出了大宗专卖品的行列,而茶叶、醋、矾、香药都实行专卖,有的商品或时放时榷,或存在地区差异,政策屡有变动,总体上有所增加。专卖管理上逐步完全地向间接专卖制度的转变,如盐专卖由官搬官卖和官购商销并存逐步发展到钞引盐制为主的制度,茶专卖则逐步发展为以引榷茶,官府完全退出了茶叶的直接经营。这就确立了在这些大宗商品的专卖领域中官商的共利和分利,而且这也实现了欧阳修说的“县官自为鬻市之事”,“行之难久”,“大国之善为术者,不惜其利而诱大商。此与商贾共利,取少而致多之术也”(9)

专卖制度是国家利用政治权力干预经济的行为,侵夺了商人的发展空间,这是不少学者对专卖制度多加批评的原因。抛开一定的历史环境,纯粹地讨论社会经济发展的活力,或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大宗商品的专卖确实有其抑制商品经济发展活力、侵夺商人发展空间的不利影响,但是历史发展总是离不开特定的社会经济环境,在当时社会经济结构下,在宋朝围绕着庞大军费而运行的财政结构,面对京师和西北沿边供给的财政支出和调度的压力,大概很难苛求宋朝统治者实行完全的自由通商的经济制度。就像宋朝政治家们很无奈地感叹:“茶盐榷酤今日所仰养兵,若三代井田、李唐府兵可复,则此皆可罢,不然,财用舍此何出?”“摘山煮海,一年商利不入则或阙军须”,“(榷酤之法)行之千余年不能改革,可见久长之利”(10)

但是经济发展会为自己开路,在商品经济有了很大发展的社会经济状况下,宋朝统治者也认识到“兴利广则上难专,必与下而共之,然后通流而不滞。然为今议者,方欲夺商之利,一归欲上而专之,故夺商之谋益深,则为国之利益损”,“利不可专,欲专而反损”,“夫欲十分之利皆归于公,至其亏少,十不得三,不若与商共之,常得其五也”(11)。间接专卖制度的不断发展就是在当时的社会经济环境中专卖商品的经营领域所实现的国家、商人、商品经济等诸多因素协调共生的运行机制。

专卖制度不断向间接专卖制转变所带来的收入增长的事实也说明了这一点。宋代以钞引盐制取代官搬官卖以后,盐利也有大幅增加。《宋会要》食货二五之二四称:“崇宁初,罢官卖盐以利天下,立法修令,走商贾于道路,惠及百姓,行之二十余年,客人有倍称之息,小民无抑配之害。至于亿万之利。”《宋史·食货下四》评价蔡京盐法改革的效果道:“开合利柄,驰走商贾,不烦号令,亿万之钱辐辏而至。”政和六年(公元1116年)“盐课通及四千万缗”。“榷货务异时日不及二万缗,今乃及四五万缗。有一郡而客钞钱及五十万贯者,处州是也。有一仓而客请盐及四十万袋者,泰州是也。”“异时一日所收不过二万缗则已,诧其太多,今日之纳乃常及四五万贯”,“御府须索,百司支费,岁用之外,沛然有余”(12)。就增加财政收入的角度而言,间接专卖远远优越于直接专卖。

宋代茶法演变也说明政府完全退出专卖商品的经营活动,把产销活动全部让给商人和生产者的专卖制又能比官府直接参与某一环节经营的间接专卖制带来更大的效益。也就是说,只有更加充分借助商人的力量,才能适应商品经济有了极大发展的背景下,更好促进专卖商品的生产和交换,获取更大的经营效益的需要。事实证明,以引榷茶不仅更有利于茶叶流通,宋政府的榷茶收入也显著增长。崇宁四年蔡京在东南改行以引榷茶,效果正如张洎所说,茶利大增。叶适说:宋财赋之入比唐增倍,熙丰以后又增数倍,“而蔡京变钞法,以后比熙宁又再倍矣”(13)。王应麟也说:“崇宁以后岁入至二百万缗,视嘉祐五倍矣,政和元年正月并行引法,置都茶场,岁收四百余万缗。”(14)《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也称,政和茶法行后,“岁收息钱至四百余万缗”(15)。这可谓北宋茶利最高的时期。虽然包拯曾说过太平兴国以前茶利实钱可达四百万贯,但除茶本钱,实不足此数。蔡京指出宋初茶净利除茶税收食茶钱外,达三百二十万贯。政和二年(公元1112年)茶利也仅是引息,茶租、茶税不在数内,总计而言,要大于宋初之数,而且蔡京茶法的管理费用要比宋初官买、纲运的交引法体制低得多,这也是不可忽视的。有人指责蔡京茶法“科条纤悉”,是“盗贼之道”,但其创行的以引榷茶之制客观上符合商品经济发展、财政结构变化的需要,而且有利于强化中央集权,成为了此后宋朝茶法的改革方向。

商税制度和间接专卖制度的确立使工商业成为为国生财的重要领域。宋

人说:“大商富贾为国贸迁,而州郡收其税”,“大商富贾不行,则税额不登,且乏国用”(16)。宋朝官商共利的基本观念和政策为工商业的发展提供了制度基础,也为国家从工商业领域获取财政提供了保障。如北宋商税收入少则400余万贯,一般在700万贯以上,最高岁课达2200万贯,榷酒收入最多达1700余万贯,榷盐收入最高超过2000万贯,其它茶、矾、香、坑冶等收入也颇为可观。这些收入逐步赶上并超过了两税收入,成为宋朝财政的主要支柱。如蔡襄曾列举了治平元年财政总收入中的两税比例,现钱收入36822541贯165文中两税为4932991贯,匹帛绢紬收入8745535匹内两税为2761592匹,粮食收入26943575石内两税为18073094石,分别占13.4%、31.6%、67%(17)。两税以外的收入主要来自商税、专卖和坑冶等工商业收入。

商人与国家共利分利关系的建立及工商业在国家财政中地位的提高,使人们对商人的认识和商人的社会地位有了很大的改变。宋代的经济改革常常延请商人参与讨论,如宋太宗朝陈恕改革茶法和宋真宗朝林特改革茶法都曾请商人讨论新法。宋人充分肯定了商人对国家的贡献:“大商富贾为国懋迁,而州郡收其税。今大商富贾不行,则税额不登,且乏国用。”(18)宋代政治领域也向商人开放了,规定:“工商杂类有奇才异行者亦听取解。”(19)商人子弟终于可以进入了社会主流。重农抑商的政策在宋代最终结束了。

【注释】

(1)《晋书》卷113《苻坚上》,第2888页。

(2)《旧唐书》卷8《玄宗本纪》,第200页。

(3)《旧唐书》卷177《曹确传》,第4607页、卷92《韦安石传》,第2956页。

(4)《新唐书》卷3《高宗本纪三》,第66页。

(5)《史记》卷122《酷吏传·张汤》,第3140页。

(6)《资治通鉴》卷242穆宗长庆二年,第7816页。

(7)《文献通考》卷20《市籴考一》,第194页。

(8)《文献通考》卷14《征榷考一》,第144~145页。

(9)《欧阳修全集·居士集》卷45《通进司上书》,中国书店出版社,1986年。

(10)《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59绍兴二年十月己酉,中华书局,1988年,第1025页、《宋史》卷257《李继和传》,第8973页。

(11)《欧阳修全集·居士集》卷45《通进司上书》,中国书店出版社,1986年。

(12)《文献通考》卷16《征榷考三》,第162页。

(13)叶适《水心集》卷4《财总论二》,四库全书影印本。

(14)《玉海》卷181《嘉祐弛茶禁》,京都中文出版社,第3437页。

(15)《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4《总论东南茶法》。

(16)《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91嘉祐五年三月丁巳,第4617页。

(17)蔡襄:《蔡襄集》卷22《论兵十事》,另有草29396113束未言明比例,吴以宁点校,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第389~390页。

(18)《宋史》卷184《食货下六》,第4497页。

(19)《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02治平元年六月癸卯,第48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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