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役制度是国家财政的基本制度,可以说是国家机器运行的重要基石。赋役制度的变化直接反映社会经济的变革。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导致国家财政获得方式和财政结构的变化。所以赋役制度、国家财政、社会经济是相互关联,相互体现的。两税法是中国古代赋役制度演变的最重要的转折点,赋税结构、计税方式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而这一变化是土地制度、社会机构的变动导致的。
一 唐前期以前赋役制度的特点
三代的赋役因为文献的欠缺,无法确知。孟子说:“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彻者,彻也。助者,藉也。”(1)学者对此进行了多种解释。总的来说就是实行力役制。
西周的情况相对清晰一些。井田制下,领主以贡献的形式向周王承担经济义务,即“任土做贡”。不同的臣下有不同的义务:“先王之制,邦内甸服,邦外侯服,侯卫宾服,夷蛮要服,戎狄荒服,甸服者祭,侯服者祀,宾服者享,要服者贡,荒服者王,日祭,月祀,时享,岁贡,终王。”(2)
西周的份封是授民授疆土,井田民受领主支配,承担赋役的主要形式是为领主耕种公田,主要体现为力役。西周也有根据土地质量而派征军赋的制度,仍主要是力役的形式。但赋与役的区分还很模糊。
可见,三代的赋役主要是力役的形式。这主要因为三代劳动者与领主之间有较强的人身依附关系,容易实现力役的征调。因此,孔子认为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开始按亩收税,“非礼也,谷出不过藉”。这就是说按西周的传统是用“藉法”,即借民力助耕公田,按亩收税制不合周礼。
春秋战国时期赋役制度逐步形成。以鲁国“初税亩”为代表,开始实行计亩征税,即“履亩而税”,税率大约为十分之一,征收实物。齐国“相地而衰征”,晋国“作爰田”,楚国“量入修赋”,秦国的“初租禾”等都基本如此。这是田税。
楚国的“量入修赋”还包括按照土地数量征收“车兵、徒兵、甲楯之数”,即军赋。而很多国家将军赋单列为一个税目。如郑国子产“作丘赋”,就是征收军赋。晋国则称为“作州兵”,鲁国称为“作丘甲”,性质相同。征收器械、车马等军需品实物,也有征当士卒的。这是军赋。
战国时期,力役也成为单独的税目。《睡虎地秦简》中有秦国的《徭律》,说明徭役已经成为单独的名目。《荀子·王霸篇》也说到“罕征力役”。可见,战国时期已经形成了租、赋、役“三征”的结构,或者说是三元的税制结构,这是赋役制度第一次大的变化。
秦朝的赋税制度依然是三征的结构。田租是“舍地税人”还是按亩征收,是比例税还是定额税,其说不一。一般认为是按亩征收的比例税制,其形式是征物。赋则计口出钱,属于人头税,称为口赋,征钱。秦朝的税赋数量是多少?不知道。只知其很重。董仲舒称其为“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税口赋二十倍于古。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3)秦朝力役之重是不用怀疑的。税和赋大概也比战国和西汉沉重。三征的制度是私有制度和小农经济下土地制度和人口管理方式变化的结果。
汉代的田租也实行比例税制。汉初出于与民休息的需要,实行十五税一,后一度废罢田租,汉景帝时实行三十税一,成为“汉家经常之制”,只是东汉光武帝时因军费所需一度实行十税一,不久复旧制,其他时期一般都是三十税一。汉代的赋依然是按人口征收。汉代的赋较重:有算赋,15-56岁,人算120文;有口赋,7-14岁,人收23文。汉代的力役有更卒和正卒、屯戍。更卒在州县服役,一年一月。正卒在京师某个官府服役,一生中两年。屯戍也是一年。汉代也有各种杂税,包括山泽、园池、关市之税等,都归少府掌管,属于帝室财政的一部分,不在国家财政之内。
东汉末年,赋役制度再次发生了较大变化。204年曹操下租调令:“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4)。将按比例征收的田租改为定额征收,按口征收的赋,改为按户征的税。西晋颁布“户调令”,更明确了按户征调:“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5)而且表现出以丁计税的趋势。在梁陈以后,户调完全演变为按照丁男征收的丁调。
至止,我们可以看到赋役制度中由计户、计口输租到计丁输租,由比例税到定额税的变化。这一变化具有保障赋税征收和赋税承担更为公平的意义。比例税和以户计税,国家很难在实际征收中实现监管,容易造成税额和人口隐占所导致的赋税流失。当然也容易造成丁多之户与丁少之户的赋税不均。
北魏实行均田制后,作为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次年又推行了三长制和租调力役制。“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奴任耕,婢任织者,八口当未娶者四;耕牛二十头当奴婢八。其麻布之乡,一夫一妇布一匹,下至牛,以此为降。”(6)一夫一妇构成一个授田单位和生产单位,在均田制度下,以一夫一妇为计税单位就具有按亩和按丁征税的作用。奴婢和耕牛的授田和征税都与豪强世族兼并的社会现实有关。
隋朝赋役制度规定丁男一床租粟三石、绢一匹、绵三两(或布一端,麻三斤),单丁奴婢半之。役三十天(匠六十天)。590年又规定:“百姓年五十者,输庸停防。”(7)隋炀帝即位,废除了妇女、奴婢和部曲的课税。这又是古代赋税史上的一大变革。从此,妇女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不课口。随着中古大量荫占奴婢部曲的豪强世族制度的瓦解,奴婢部曲也不再成为一个数量庞大的重要阶层。
唐朝建立后实行租庸调制,仍然是北朝隋朝租调力役制的继续和发展。唐武德令规定租调为“每丁租二石,绢二丈,绵三两,自兹以外,不得横有调敛”(8)。力役为“岁役二旬。不役则收其庸(佣),日三尺”(9)。《资治通鉴》称:“唐初赋敛之法曰租庸调,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有户则有调。”可见租庸调是“以人丁为本”的制度,是建立在国家对土地、丁身和户籍有效控制的基础上的。
魏晋南北朝隋唐依然存在各项杂税,如工商税和杂徭、色役等,但是始终没有在国家财政中占据重要地位。
二 唐代两税法及其影响
唐朝的租庸调制度继承了北魏以来的北朝传统,是与均田制相结合的经济制度。国家对土地和人口的有效管理是唐朝中期以后。但是,均田制的瓦解、土地的兼并、土地占有的转移和私有化,以及人口的逃移,使按丁征收的租庸调制不能有效执行。
安史之乱爆发后,这一状况更为严重,人口大量逃移,政府控制的在籍人户锐减,“天下残瘁,荡为浮人,乡居地著者百不四五”(10)。如760年(肃宗乾元末)在籍人户为193万余户,不及天宝年间的1/4。“丁口转死,非旧名矣;田亩移换,非旧额矣;贫富升降,非旧第矣。户部徒以空文总其故书,盖得非当时之实。”(11)唐朝初年处理逃移人口的主要办法是遣送回原籍,重新纳入租庸调和府兵体系。但安史之乱后已经无法实行遣送办法了,必须建立新的赋税制度和财政体系。
当时赋税制度改革的核心,从区域而言,就是要把江淮的物资有效地转输到中央;从结构上说,就是要在租庸调以外从新建立赋税来源和制税原则;从中央和地方关系来说,必须重新保障中央财政的收入,维护中央的运转和权威。第五琦和刘晏先后主持财政,实行了挽救租庸调制瓦解后赋税征收和获取财政的一系列措施,主要的方式就是用增设使职、加强漕运、实行食盐专卖、调整税制(如增加地税、实行夏秋两征、征收青苗钱、开征商税等)、操轻重之权等办法解决了安史之乱以来的财政危机。刘晏的漕运、盐法等措施至唐亡,一直得到推行,其赋税制度的若干举措也被吸纳,但最后成为定制的是杨炎提出的两税法。
杨炎的设想是用两税法作为新的统一税制,《旧唐书》卷118《杨炎传》载:
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予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尚书度支总统焉。
《旧唐书》卷48《食货上》所载建中元年二月行天下的两税诏,除了增加了夏秋两征不便的地方三征一条外,完全按照杨炎的建议实行。
两税法的征税的依据从原来以丁(田)为依据,改为“惟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即“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也就是“约丁产,定等第”,即通过评定户等实现的按资征税。而且“行商者在郡县税三十之一居人之税”。这就解决人口逃移对赋税制度的影响,而且扩大了赋税征收面。
征收的方法是征收粮食和现钱两色,及计亩征收“两税斛斗”和计户等(家资)征收的“两税钱”。“秋、夏两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钱又多有折纳。一切并归两税,之外不得征收。
两税之名由来有认为是地税、户税者,有认为是夏税、秋税者,陈明光先生考察了两税法从唐后期到五代的演变,认为唐朝的两税法征收对象是“两税斛斗”和“两税钱”,这是两税之名的含义,五代征收对象只有田地和“桑木”,实际就是田亩税一个税项。此时的两税或二税含义是夏秋两征。这也是对征收对象的很大变化。
两税法制税的原则是“量入以制出”。在财政的分配上实行两税三分制,即将两税收入分为上供、留使、留州三部分,在藩镇割据已经形成的背景下,这一制税原则和分配原则,在制度上规定了中央对财政的最高立法权和管理权,具有抑藩振朝的重要意义。两税法将制税权和财政分配权归于中央。所谓量入以制出,就是户部(三司)按照中央和地方预支税额制定该年应征两税数量。两税以外不得另立税目。这些都从法理上规定了制税权归于中央。两税三分也在理论上保留了中央分配赋税的权利。在藩镇割据的形势下,两税三分并不能有效实行,但是中央集权强化后,这就成了强化中央权力的依据。例如,宋朝就取消了留使和留州,地方的经费由中央划拨,统称为“系省”。所以两税法在顺应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和不断加强中央集权两个方面实现了平衡,两税法确立后,直至明代实行一条鞭法,近800年的时间里一直作为基本的赋税制度,是实行时间最长的赋税制度。其内容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如上述五代征收对象只有田租一项,宋代也是如此,只征收田税,夏税征钱帛,秋税征粮,而另无按丁征收的税钱。它得以长期实行是因为改变了以土地和人口控制为基础的中古赋税制度,而实行以资产为依据的征税方式。这样也保证了国家在社会经济环境变化后,最大限度地扩大税源。
征收的手段也由以前的征物为主,转向钱、物并征,宋代南方实行。这些变化顺应了商品经济发展和人身依附关系不断松弛的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同时也简化了征税程序,由赋、税、役的三征税制转向了税和役的二征税制。(www.xing528.com)
三 一条鞭法与摊丁入亩
两税法的基本原则“惟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始终未变,但宋朝两税法仍然发生一些变化。户等在两税征收中不再有实际意义,田产成为惟一的依据,只征田赋,而不收资产税。商税和其他工商税逐渐成为与两税并驾齐驱的重要财政支柱。
两税法实行有效与否决定于国家对土地占有状况的掌握程度。宋朝通过对地方政府权力的削夺和对地方社会的有效控制,基本上保障了两税法的正常实施。但是,不抑兼并的土地制度和土地占有权的频繁转移,仍然不断影响两税法的实行。宋朝编定结甲册、户产簿、丁口簿、鱼鳞图、类姓簿等各类帐籍,自神宗以后,多次实行方田、经界等核实土地占有情况的措施,但是总的趋势是随着政治的日益腐败,土地占有状况日益混乱,两税法的实行也弊端日生。
两税法实行到明朝中期,出现的问题日益严重。明朝前期征税依据黄册和鱼鳞图册,但是由于土地人口的变动和豪族富民的贿赂隐逃,甚至涂改黄册,黄册和鱼鳞图册已经不能反映人口和土地的真实情况。十年一造帐册也成了流于形式的过场。这既影响到正常的赋税收入,也造成了赋役负担的严重不均,导致国家财政的危机和社会的动乱。税源越萎缩,财政越紧张,地方官员越要巧立名目,横征暴敛。因为岁入和人户历来是官员考课的主要指标。巧立的名目当然主要是落在弱势的百姓身上,于是社会的不安定进一步加剧。
明朝中期,一些地方官员纷纷开始探索赋税制度改革的途径。如周忱在江南实行“平米法”,广东实行均平银,福建实行纲银和十段册法(按人丁和田亩平均摊派赋役)等。这些改革力图的基本趋势都是赋役合一、赋役征银。赋税合一是简化征收程序,减少税目,赋税征银是因为明中期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商品经济进一步活跃,白银被作为实际的货币广泛使用,都具有保障岁入、维持均平的作用。
1573年张居正出任首辅,开始全面推行以赋税制度为中心的财政改革。不论确立什么样的新税制,首先都必须清理税源,要触及大部分上层阶级的利益,非强权人物不能完成。张居正就是这样的强权人物。张居正从小“颖敏绝伦”,勇敢任事,深沉有城府。万历皇帝幼年即位,政权完全掌握在张居正手中,张居正也以天下自任。他一再节省宫中的用费,连上元节的烟花灯火费、皇帝赐宴,至于减免冗员、减省边费等方面更是雷厉风行。
张居正改革中最为艰难的是清丈土地,经过几年的努力,完成了全国土地的清丈工作,检出土地150万~200万顷,增加了25%。重新编定了鱼鳞图册。在此基础上全面推行了一条鞭法。《明史·食货志》载:
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如以赠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于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
或称:“总括一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一概征银,官为分解,雇役应付”。
归纳而言,一条鞭法的特点:一是归并合一,诸种税目合并征收;二是一概征银,以货币形式交纳;三是实行雇役。
一条鞭法基本是二元税制向一元税制转变的关键环节,也是赋税征银的关键环节。是两税法所体现的赋税制度改革趋势的继续和深化。虽然合一折银征收,但它仍然保留了丁银的税目,到清朝的摊丁入亩,赋役制度一元制的改革才最终完成。摊丁入亩自康熙末年(1716年)到雍正十三年(1735年)在全国大部分省推行,实现了地丁合一。
在以农业税为主线的赋役演变之外,特别应该注意的是宋代以后工商业税数量及其财政地位的提高,其在财政中的地位已经日益赶上并超过农业税
收,带来的国家财政结构和农商观念的巨大变革。
参考文献:
郑学檬主编:《中国赋役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
李志贤著:《杨炎及其两税法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
陈明光著:《唐代财政史新编》,岳麓书社,2003年。
【注释】
(2)清·胡渭:《禹贡锥指》卷19《锡土姓》,四库全书影印本。
(3)《汉书》卷24上《食货志上》,第1137页。
(5)《晋书》卷26《食货志》,第790页。
(6)《魏书》卷110《食货志》,第2855页。
(7)《隋书》卷24《食货志》,中华书局,1974年,第682页。
(8)宋·王溥:《唐会要》卷83《租税上》,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1813页。
(9)《资治通鉴》卷190武德七年夏四月庚子,第5982页。
(10)《旧唐书》卷118《杨炎传》,中华书局,1974年,第3421页。
(11)《旧唐书》卷118《杨炎传》,中华书局,1974年,第34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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