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北魏初期的北方社会
西晋灭亡后,“五胡乱华”,北方社会经过了历史上最为频繁的战乱。各政权或如流星,转瞬即逝,或致力于争霸,皆未沿着西晋的尝试,着手解决汉代以来的社会经济问题。相反,旧有的问题不断严峻,而新的问题却又从内部突显。
所谓旧有的问题,战乱的环境更加剧聚族而居,借以自保的趋势,或兴起以豪族为中心的地方势力。新的问题则是北方民族入主中原所必须要解决的民族融合,以及收拾人口离散、土地荒芜的残破局面。
《晋书》卷127《慕容德载记》说:“百姓因秦晋之弊,迭相荫冒,或百室合户,或千丁共籍,依托城社,不惧熏烧,公避课役,擅为奸宄。”慕容德派人巡查郡县,检括出荫户58000余户。但是这样普遍的现象不是一次检括能够解决的。所以到北魏初期,依然是“民多荫附。荫附者皆无官役,豪强征敛倍于公赋”(《魏书》卷110《食货六》)。这些人“五十三十家方为一户”,大量被豪强荫占,国家不能直接支配。这些豪强称为宗主,是地方的实际领袖。如以“豪侠知名”的李显甫,“集诸李数千家于殷州西山,开李鱼川,方五六十里居之。显甫为其宗主”(1),形成了一个独立的小社会。
《颜氏家训》描写了大族的经济生活:“生民之本,要当稼穑而食,桑麻以衣。蔬果之畜,园场之所产;鸡豚之善,埘圈之所生。爰及栋宇器械,樵苏脂烛,莫非种殖之物也。至能守其业者,闭门而为生之具以足,但家无盐井耳。”这样的庄园经济魏晋以来的格局,北方社会与南方社会皆然,甚至在均田制实行以后也并未消失。
这些局势下,有的“强宗大族礼义足以齐其家,而好尚足以率其俗”,能够有效地维持社会秩序和社会风化,有的“民间豪杰各推坞主以寇抄为事”(2),则形成地方武装集团。这些地方势力的普遍存在就是当时北朝国家面临的社会现实。北魏初期采取的是任命这些豪族为宗主督护,承认其对地方社会的统治权。
十六国时期,北方民族纷纷入主中原,在战乱的环境中,各族之间,特别是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民族壁垒更加森严。非我族类,其心必异,汉族是这样看,少数民族也是这样看的。到北魏统一北方,其他各族的势力基本消散,但是作为统治民族的鲜卑族和北方社会经济文化最先进的汉族之间,依然存在着很大差异。
鲜卑族是分化于东胡族系中的游牧民族,到其建立北魏政权,其本族内部的结构依然是部族体系和国家官僚并存的状态。鲜卑分为没鹿回部、白部、贺兰部、宇文部、慕容部、独孤部、库狄部和拓跋部。各部首领称诸部大人,自北魏始祖拓跋力微取得部落联盟首领地位后,拓跋部开始走上建国的道路。398年,北魏道武帝迁都平城,定国号,立社稷,设置百官,建立国家。但各部依然由领民酋长统领部落。如尔朱荣的祖先,“常领部落,世为酋帅”,入魏后仍为领民酋长。《洛阳伽蓝记》称尔朱荣家族“世为第一领民酋长”,“部落八千余家”。生活于秀容川中的尔朱荣家族俨然是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另如独孤信的祖先也为部落大人,其父为领民酋长。领民酋长又分为第一、第二、第三等,这与酋长本人在国家的官职有关。他们既是部落的酋长,又是国家的官员。酋长统领下的鲜卑部落人民亦兵亦牧,是北魏统治的基础。部落的内部还存在氏族公社制的成分。
北魏在征战过程中,获得大量的由国家直接控制的人口和土地,这是北魏社会经济中有利于国家的因素。降服和俘虏了的大量其他民族人口,称为“新民”,数量巨大。部分新民会成为奴隶、部曲,大部分由国家“计口授田”,从事农业和牧业,成为国家直接控制的人口。或成为国家屯田民,也是直接隶属于国家的依附民。
北魏征服北方各族和诸多政权中,获得大量土地,如漠南千里之地都成为北魏国家所有的牧地。而国家占有的耕地比牧地还要广大。经过战乱,“中原萧条,千里无烟”,大量无主、户绝土地成为国家公田。这些土地或“计口授田”,给新民或迁徙来的各族百姓耕种,或以佃兵和屯民实行屯田。同时,也存在大土地所有制和小土地私有制,以及部落氏族公社制的土地占有形式。
五胡十六国战火不断,北魏统一以后,重头收拾,既要解决汉晋以来豪族与国家的矛盾,也要融合民族关系。北魏孝文帝在这一背景下实行了全面的改革。
二 北魏孝文帝改革
孝文帝的改革在经济上继续沿着师丹名田制、王莽王田制和西晋占田制的限田方向,推行比上述三种制度都更加严密和系统的均田制。在民族融合和社会整合的改革上,采取了完全汉化的政策。
1.均田制
太和九年(485年)孝文帝采纳李安世的建议,颁布均田令,“今遣使者循行州郡,与牧守均给天下之田。还受以生死为断”(3)。北魏均田制的基本内容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需要还受的露田。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
二是不还受的桑田。男子给桑田二十亩,不种桑之地给麻田十亩。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桑田可为世业,身终不还。桑田可以卖有余而买不足,但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
三是奴婢和耕牛可以受田。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还受之制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
均田制实行的目的是改变土地占有不均,和土地人口的兼并问题,即“富强者并兼山泽,贫弱者望绝一廛”,“时人困饥流散,豪右多有占夺”,使“同富约之不均,一齐民于编户”(4)。这一目的其实也就是改变民多荫附,皆由豪强征敛而无官役,不承担国家赋役的状况。
但是北魏的均田制并非对全国土地实行彻底的国有制和重新分配,而是承认土地占有现状基础上的限田政策,国家实行还受的土地主要是掌握在国家手中的公田。
马端临曾评论北魏均田制道:“观其立法,所受者露田,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意桑田必是人户世业。”也就是说,他认为桑田是对原有占田的承认,即承认既有的土地占有。这还只是指小土地占有的情况。
而还受的露田,马端临认为,“皆荒闲无主之田,必诸远流配谪、无子孙及户绝者墟宅桑榆,尽为公田,以供授受,则固非尽夺富者之田以予贫人也”。并不是收回富人之田,平均分配,而是对国家所有的公田进行分配。
在还受的具体办法上,马端临认为,是“令有盈者无受不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是令其从便买卖以合均给之数,则又非强夺之以为公田而授无田之人,与王莽所行异矣”。也就是说,承认了土地占有现状,即使是大土地占有也不强制。这比王莽的王田制更为灵活。
丘濬在《大学衍义补》卷14也讨论了均田制的特点和实行的意义。他认为,作为限田之议的均田制行之不能久,是因为有“拂人情而不宜于土俗”。他提出限制兼并的办法应该是“因其已然之俗,而立为未然之限。不追究其既往,而惟限制其将来”。他的方案是一丁许占田一顷,令行之前,虽多至百顷,官府亦不之问,之后可以卖有余而买不足。差役之法丁田相当,富人出钱,贫人出力,调节土地的占有。实际上,他的方案正是他所指责的均田制的特点。
均田制实行以后,直到北齐豪族广占土地的情况依然十分严重,如《通典》卷3《食货三》:“瀛冀诸刘、清河张宋、并州王氏、濮阳侯族,诸如此辈一宗近将万室,烟火连接,比屋而居。”也说明均田制的实行并非直接改变大土地占有的现状。
均田制没有重蹈师丹、王莽和西晋占田制的覆辙,得以成功推行,首先要归功于它符合北魏初期社会经济现实的灵活的制度设计,此外还有多方面的原因:
一是北魏初期,国家掌握了大量的公田,并直接管理着大量的人口,同时社会上还存在着大量浮户,是这一制度得以实行的重要前提。
二如韩国磐先生指出的,鲜卑族内部存在的公社公有制,土地私有还不发达,也是均田制得以普遍实行的重要原因。
三是均田与三长制度和新的赋役制度形成了相互支持的制度体系。
2.三长制和租调力役制
北魏初期,立豪族为宗主督护,国家不能直接管理基层社会。太和十年李冲建议行三长制。即“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长取乡人强谨者”(5)。三长的职责是检查户口,催督赋税,劝课农桑。所以三长制是与均田制密切相关的,是保障均田制实行的基层管理组织。
三长制就是针对三十、五十家方为一户,人口为宗主督护所隐占的情况提出来的,所以,三长制与均田制一样,本身也具有抑制豪强的意义。孝文帝设三长诏也说:“自昔以来,诸州户口籍贯不实,包藏隐漏,废公罔私。富强者并兼有余,贫弱者糊口不足。赋税齐等,无轻重之殊。力役同科,无众寡之别”,人口隐占导致户口不实,户口不实导致赋税难征,负担不公,所以要“改旧从新,为里党之法”。(6)
三长制提出来后,文明太后交由大臣讨论,曾引起激烈的争论。中书令郑羲、秘书令高佑认为“言似可用,事实难行”,并且认定“不信臣言,但试行之,事败之后当知愚言之不谬”。著作郎傅思益也担心:“民俗既异,险易不同。九品差调为日已久,一旦改法,恐成扰乱”。太尉元丕称“此法若行,于公私有益”,但主张缓行。文明太后坚持认为:“立三长则课有常准,赋有恒分。苞荫之户可出,侥幸之人可止。何为而不可。”(7)于是三长制得以推行。
北魏前期实行的赋役制度是九品混通法,即“天下户以九品混通,户调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8)。按户、按资征收,资的品级是集乡邑三老议定的。这也是魏晋时期的基本制度。
这一制度首先使三十五十家方为一户,甚至更大规模隐占人口的豪族逃避了赋税,国家不能保障赋税的征收,其次品级的议定国家也难以掌控。这与均田制的实行是不相符合的。
均田制颁布后,实行了新的赋役制度,即:
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一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奴任耕、婢任绩者,八口当未娶者四。耕牛二十头当奴婢八。其麻布之乡,一夫一妇布一匹,下至牛以此为降。(9)
新的赋役制度首先以一夫一妇为征税单位,也就是以丁男丁女为征税标准。这样就从制度上防止了豪族一户人口多而赋税少的情况。同时因授田单位为丁男丁女,即一夫一妇,征税不再以资,而以床,也防止了以前定品级使可能诈富为贫的现象。另外,单丁、奴婢、耕牛都承担赋税,也一定程度上调节了贫富。
这一征收额度,对小农家庭而言,当然是减轻了负担。对于豪族之家则增加了征收数量。
3.汉化政策及其影响
鲜卑政权要在北方建立稳定的统治,乃至向南实现统一,必须面临与经济文化更为先进的汉族融合的问题。孝文帝改革采取了全面汉化的政策:一是迁都洛阳,494年孝文帝将都城从平城迁至中原的洛阳;二说汉话,禁胡语,穿汉服,禁胡服;三是鼓励宗室与汉人士族通婚。
孝文帝的汉化政策遭到了一些恪守鲜卑旧俗的贵族的反对。如宗室元丕雅爱本风,不愿改变旧俗,穿汉服讲汉话,因而不随迁洛阳,而留居于代并地区。
更严重的是汉化政策导致了鲜卑族统治集团自身的分裂。新都洛阳成为北魏政权的政治中心,也因其处于汉族文化的腹地,而成为社会中心和文化中心。迁都后的北魏政权上层显贵日趋汉化,与迁到洛阳的下层鲜卑国人及云、代、并及六镇的“国人”距离不断扩大。北方的国人无缘再与皇族结为婚姻,在日益重文轻武的选官制度下,在仕途上也逐渐与清流之选无缘。
而在平城时代,六镇拱卫都城,与都城唇齿相依,常获皇帝巡幸,戍守六镇的国人地位荣耀,被称为国之肺腑,国之爪牙。孝文帝迁往洛阳前也多曾多次巡幸洛阳。迁都以后,这些人少不能从师,长不得仕宦,为国驱使,被称为“府户”,终不过升一军主。再看看洛阳的本宗旧族,各自显荣,两相比较,视若天渊。这些不汉化,或汉化不深的鲜卑族对洛阳朝廷的怨恨日深,至524年,沃野镇人破六韩拔陵暴动一起,六镇响应。
北魏政权无力应付来自军事中心的反抗。而处于云代并区军事中心的尔朱荣集团在六镇事件中掌握了军事实权,河阴之变后又完全控制了北魏朝政。取代北魏政权的北周、北齐统治集团都出自尔朱荣集团,代表云代并地区的国人。
这些昔日被汉化政策边缘化的鲜卑国人,建立新政权后出现对汉化政策的反动。尤以北齐为最,这些鲜卑新贵仇视汉人。如北齐大臣鲜卑人韩凤“每咤曰恨不得剉汉狗饲马。又曰刀止可刈贼汉头,不可刈草”(10),又说“汉狗大不可耐,唯须杀却”(11)。另一鲜卑大臣刘贵曾与汉人高敖曹坐,“外白治河役夫多溺死。贵曰:一钱汉,随之死”(12)。引得高敖曹拔刀追杀。
鲜卑文化也因统治民族而变得尊贵,成为通向仕途的捷径。《颜氏家训》卷上记载一个故事:“齐朝有一士大夫尝谓吾曰:我有一儿,年已十七,颇晓书疏,教其鲜卑语及弹琵琶,稍欲通解,以此伏事公卿,无不宠爱,亦要事也。”士大夫把学习鲜卑文化当作与学习儒家经典一样的要事。
孝文帝的全面汉化与北齐贱汉的现象,相反若次。这与苻坚败于淝水一样说明民族融合于国家统一如何重要,同时也说明民族文化的融合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是自觉的接受,不是急于求成的政策所能实现。随后北朝历史的发展,既不像孝文帝实行的那样全面汉化,也不似北齐偏激的鲜卑新贵们那样贱视汉文化,而是逐渐交融。
三 北朝隋唐均田制的演变
均田制自太和九年始行至唐代中期瓦解,前后推行了三百年,其间发生了很多变化。北齐、北周和隋朝的均田制因为资料的缺失,很多细节已无法知晓。根据北齐河清三年(564)令和西魏大统十三年(547)帐籍,可以初步了解北齐和北周均田制的实行情况。与北魏相比,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成丁年龄由北魏的15到70岁改为18至65岁。
二是北齐、北周取消了倍田,而授丁男露田80亩,丁女40亩。
三是北齐、北周规定桑田和麻田同为永业。而北魏麻田需还受,北周和北齐规定麻田如桑田之制。(www.xing528.com)
四是限制了奴婢和耕牛受田的数量。奴婢受田限60到300人,牛限四头。
五是北齐、北周均田制依然与三长制相辅而行。
唐代的均田制由于戴建国先生发现天一阁《官品令》而得以完整复原。新旧《唐书》、《唐会要》、《唐六典》、《通典》等书都记载了唐代田令的部分内容,多者千余字,少则31字,都是作者根据自己的理解,概括地转述唐田令,而非完整载录原文。中国和日本很多学者从《唐律疏义》、《白氏六帖事类集》、敦煌文书,以及日本的《养老令》等力图复原唐代田令,但始终难以复原其原貌。《天圣令·田令》共56条,其中52条是唐令的原文,其余4条宋代有所改动,但根据《通典》等书仍可复原。这样,唐令得以全部复原。几十年来困扰唐令研究者的疑难问题也迎刃而解。
复原后的唐代均田制56条令文,杨际平先生在其修订本《北朝隋唐均田制新探》中根据戴建国先生的发现和研究及唐代文献做了完整的整理和阐释。
唐代的均田令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是口分田。丁男及中男18以上80亩,老男废疾40亩、寡妻妾30亩。易则倍给。流内官九品以上口分田虽老不在追收之限。
二是永业田。丁男及中男、废疾、寡妻妾当户者20亩,亲王、品官永业田100顷至2顷。永业田皆传子孙,不在收授之限。
三是工商业者永业田、口分田各减半给之,狭乡者不给。
四是庶人家贫供葬听卖永业田。如从远役外任,无人守业者,听贴赁及质。
五是授田先课役后不课役,先无后少,先贫后富。
唐代均田制与北朝相比,表现出一些不同特点:
一是授田对象的变化。北朝均田制都规定了奴婢和丁牛的授田,而唐朝奴婢和丁牛不再是应授田对象。这既是奴婢减少的原因,又有限制兼并的意义。同时又增加了僧尼、道士、女冠、工商户、官户、杂户为授田对象。
二是更明确地规定不触动原有土地。
三是官吏授田规定更为明确。
四是规定了宽乡、狭乡的区别。
五是对土地买卖有所放松,但仍然比较严格。明确提出了私田。
以前均田制研究中长期争论的问题,及除了口分田和永业田外有无私田,土地的还授如何实施等问题也有了比较明确的结论。
四 均田制的瓦解与田制不立
均田制是以土地国有制为主要特点的土地制度。均田制的目的就是抑制兼并,与三长制相作用,保障国家的税源、兵源和对基层社会的直接控制。均田制确实起到了这样作用。均田制实行后,豪强兼并的势头得到了明显的遏制。与实行前后,以及南北朝时期北朝与同时的南朝相比,兼并问题都得到了缓解。
但均田制并非排他性的公有制,他承认私有土地的合法性,尽管从法律上说,买卖都在授田定额之内。而且土地的买卖也依然在制度内存在。从董仲舒开始就提出,土地兼并的主要原因是允许土地买卖,均田制从一开始就旨在限制土地买卖,但是土地私有制的现实使均田制又必须用土地买卖作为补充手段。
一方面是均田制对永业田的规定,使口分田随着世代的更移而不断转化为永业田,如丁男授田100亩,20亩为永业田,不在还授之列,第二代时就成了籍外私田,80亩口分田又分出20亩为第二代男丁的永业田,依此发展均田制本身就包含了私有化的倾向。
另一方面,商品经济的发展,更加剧了土地私有化的进程,使口分田、永业田的区别逐渐消失,而土地兼并亦逐渐加强。大量的在籍人口脱离了国家户籍。
安史之乱更加剧人口的流散,严重的时候,如大历时期有700万户脱籍,也就是说,有80%的人脱离了均田制体制。所以,安史之乱以后均田制已经名存实亡。虽然唐朝始终未明令废除均田令,但唐朝中后期,这一制度实际上已经消失。
均田制的消失宣告了中古田制的结束。从此,国家以法令的形式规定土地的占有和分配方式的田制一去不复。有人称这个时代为“田制不立”。田制不立并非国家对土地不进行管理,而是不再有国家直接规定土地的占有和分配,而是以土地经营过程管理为主,将土地作为私有财产之一进行管理。很多学者关注到土地制度的这一变化对宋代以后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用西方制度学派和产权制度的观点解释均田制瓦解和田制不立对生产者积极性和社会生产发展的推动。
均田制的消失也宣告了与之相应的生产关系的结束。中古人身依附为特色的部曲制被租佃制取代。以强调国家所有的土地制度向土地私有制转变。历史似乎转了个圈,又回到了春秋战国所开创的道路上来了。兼并的问题也似乎如西汉以后一样不可阻止。唐玄宗朝卢从愿本来将予重用,因其曾反对御史中丞宇文融推行括田户,宇文融密告他“盛殖产,占良田数百顷。帝自此薄之,目为‘多田翁’。后欲用为相屡矣,卒以是止”(13)。唐朝后期却出现了“足谷翁”这样占田极丰的大地主:
唐相国韦公宙善治生。江陵府东有别业、良田、美产,最号膏腴,而积稻如坻,皆为滞穂。大中初,除广州节度使,宣宗以番禺珠翠之地,垂贪泉之戒。京兆从容奏对曰:“江陵庄积谷尚有七千堆,固无所贪。”宣皇曰:“此可谓之足谷翁也。”(14)
宋代见于记载的广占田地的地主更多了。如王祚(王溥之父)为官之处皆置田宅产业,“家累万金”,章献太后的亲戚王蒙正“侵民田几至百家”,蔡元卿有田数十顷,王镐有“良田百顷”等等。一些士大夫据此称当时“天下田畴,半为形势所占”。
但是这些大地主与两汉六朝的豪强世族已有了本质的区别。昔日的世族具有经济、文化、政治乃至军事上的实力和优势,他们由地方而中央,由经济而政治,可以与皇帝分享国家和社会的权力。但宋代以后的大地主已经失去了地方社会的根基。他们的经济实力也无法永恒地保障,政治的命运更掌握在国家的手中。一个贵族的社会已经悄然变成了平民的世界。
很多学者基于宋代兼并之甚及宋朝士大夫的论述,估算宋朝的土地集中达到了百分之六七十,认为占总人口不过百分之六七的地主占据了百分之六七十的土地。甚至认为“全国百分之六七十以上的耕地已为地主阶级所占有”。其实不然。以前的研究主要关注土地集中而不关注土地分散。如果土地只有集中,而没有分散的话,均田制以后到1949年后再次实行土地国有制时,土地应该是90%以上都已经集中在地主手中了。但是据土改时期的统计,地主手中的土地只占40%左右。
据杨际平先生的研究,北宋前期,地主手中的土地大约占全国土地的45%,农民土地约占55%。北宋中后期地主土地下降为36%,农民占有土地上升为64%。可见中国的地权演变中有一个自我平衡的机制。萧国亮先生将其称之为“垄断与竞争”机制。当然萧先生所说的“垄断与竞争”机制所论问题不限于土地问题,而概括了中国社会经济乃至政治的发展中国家与社会的利益平衡关系。
就地权的转换而言,这一平衡机制主要的作用方式一是土地买卖,二是分家析产。土地的买卖导致贫富的转换和土地集中与分散。唐朝咸通中荆州有书生号唐五经者常谓人曰:“不肖子弟有三变:第一变为蝗虫,谓鬻庄而食也;第二变为蠧鱼,谓鬻书而食也;第三变为大虫,谓卖奴婢而食也。三食之辈何代无之。”(15)
宋朝有一郭姓官员建房,客人来道贺,该官员说,不足道贺。他指着工匠说,此建房者。又指着身边的儿子说:此售房者。
这就如《袁氏世范》所说:“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有钱则买,无钱则卖。”诸子均分的析产制度至迟在商鞅时期就已经确立了。唐代和宋代的法令都规定了诸子对财产均分的权利。不仅男子要分财产,女儿出嫁也要分走半份的财产。这样,子女越多,分割越细,几代以后富家大户也成了个体小农。《袁氏世范》说,富家一是子孙众多,二是习性豪奢,“一家析为数家而用度仍旧,岂有不至于破荡”。
参考文献:
韩国磐著:《南北朝经济史略》,厦门大学出版社,1990年。
毛汉光著:《中国中古政治史论》,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
杨际平著:《北朝隋唐均田制新探》,岳麓书社,2003年。
【注释】
(1)《北史》卷33《李灵传》,中华书局,1974年,第1202页。
(2)《群书考索后集》卷35《姓门》、卷49《三国晋宋兵》,四库全书影印本。
(3)《魏书》卷7上《高祖纪上》,中华书局,1974年,第156页。
(4)《魏书》卷7上《高祖纪上》,第156页,卷53《李安世传》,第1176页。
(5)《魏书》卷110《食货志》,第2855页。
(6)《魏书》卷110《食货志》,第2856页。
(7)《魏书》卷53《李冲传》,第1180页。
(8)《魏书》卷110《食货志》,第2852页。
(9)《魏书》卷110《食货志》,第2855页。
(10)《北史》卷92《恩幸传》,中华书局,1974年,第3053页。
(11)《资治通鉴》卷171太建五年春正月戊寅,第5315页。
(12)《资治通鉴》卷157大同三年夏九月辛卯,第4882~4883页。
(13)《新唐书》卷129《卢从愿传》,中华书局,2000年,第4479页。
(14)《太平广记》卷499《韦宇》,中华书局,1961年,第4095页。
(15)《太平广记》卷259《唐五经》,第19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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