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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战争后的国民政府外交政策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双方决定由中国战区与美军在华总部成立一个遣送日俘日侨的联络部,负责中美之间的联络工作。11月17日,第一艘遣送日俘的船只从塘沽起航。东京军事法庭对天皇的战争责任未予追究。与日军在侵华战争期间所犯下的累累罪行相比,这样的审判结果显然是非常宽大的。

太平洋战争后的国民政府外交政策

第三节 战争的善后处置

一、中国提出“以德报怨”政策

8月15日,即在日本宣布投降的当天,蒋介石在重庆的中央广播电台发表了《抗战胜利告全国军民及世界人士书》。这一演说一面欢呼“正义必然胜过强权”的真理终于得到了最后的证明,一面提出了“不念旧恶”及“与人为善”的善后方针:

我说到这里,又想到基督宝训上所说的“待人如己”与“要爱敌人”两句话,实在令我发生无限的感想。我中国同胞们必知“不念旧恶”及“与人为善”为我民族传统至高至贵的德性。我们一贯声言,只认日本黩武的军阀为敌,不以日本的人民为敌。今天敌军已被我们盟邦打倒了,我们当然要严密责成他忠实执行所有的投降条款,但是我们并不要报复,更不可对敌国无辜人民加以污辱,我们只有对他们为他的纳粹军阀所愚弄所驱迫而表示怜悯,使他们能自拔于错误与罪恶。要知道如果以暴行答复敌人从前的暴行,以奴辱来答复他们从前错误的优越感,则冤冤相报,永无终止,绝不是我们仁义之师的目的。

蒋介石还提出,战争的胜利并不意味着真正的永久的和平,要达到这一目标,必须在理性的战场上也征服敌人,使他们彻底忏悔,成为世界上爱好和平的分子。(34)

蒋介石的这一广播演说,被称为“以德报怨”的宣言。日本侵华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了巨大灾难。此时,社会各界确实存在着要对日本给予严厉惩罚的想法。国民政府提出“以德报怨”的方针,体现了中华民族宽大为怀的气度和着眼于长远的胸襟。此后,无论是对日俘日侨的遣返,还是对战争罪犯的审判,国民政府都采取了较为宽大的方针。

二、遣返日俘日侨与审判战犯

日军投降后,中国战区的日本战俘(东北除外,包括台澎及越南)约有125万余人,日侨78万余人,再加上东北待遣返日侨110万人,计有300多万人员需要遣返。这是一个非常庞大而繁杂的任务。1945年9月29日,中美联合参谋会议讨论了遣返问题,决定了分区和分期的作业计划。10月25—27日,中美联合会议制订出《中国战区日本官兵与日侨遣送归国计划》,将遣送工作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向各港口输送遣返人员与上船前的检查,由中国军队承担;第二阶段,以登陆艇在中国大陆、台湾与日本之间进行水运,由美国第7舰队承担。双方决定由中国战区与美军在华总部成立一个遣送日俘日侨的联络部,负责中美之间的联络工作。11月17日,第一艘遣送日俘的船只从塘沽起航。

1946年2月6日,东京的盟军总部会议正式决定了《中国战区遣返日俘日侨计划》,对中美双方的任务、财政管理、补给办法、所需船只数量及地点,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会后,在美军的协助下,遣返工作加快进行。遣返主要通过塘沽、青岛连云港上海、厦门、汕头、广州、海口三亚、海防、基隆、高雄等12个港口进行。至1946年6月,关内各地日俘日侨遣送完毕。东北百万日侨的遣返工作从1946年5月开始,历时7个月。1947年1月,麦克阿瑟在东京宣布,留居中国各地的日俘日侨300万人遣送完毕。

遣返过程中,中方采取了相当宽大的态度。关于被遣送的日俘日侨所能携带的行李,最初的遣送计划规定,“每人准带之行李,以能自行携带者为限”。后因实施检查时缺乏标准,一度曾加以明确规定,除了被盖之外,每人准带之行李重量为30公斤。1946年1月,又改回原规定,不作重量限制,但规定“不准分两次搬运上船,及不准雇佣苦力帮助搬运”。(35)对于中国的宽大态度,冈村宁次也承认,“与其他从南洋各国返日的人相较,从中国返日者的行李的确太多了”。(36)由于需要遣返者众多,而中国的运输能力有限,日俘日侨在中国滞留期间所需粮食及生活供应也是一笔不小的负担。1945年11月,中国政府为此专门拨款100亿元,以供采购之用。

1946年1月,盟国在东京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5月,东京法庭第一次开庭审判。东京审判持续了两年半之久。1948年11月4日至12日,法庭宣读判决书。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只对25人进行了判决,判处东条英机、土肥原贤二、板垣征四郎、广田弘毅、木村兵太郎、松井石根、武藤章等7人以绞刑,判处荒木贞夫等16人以无期徒刑,东乡茂德等2人有期徒刑。东京军事法庭对天皇的战争责任未予追究。

在东京军事法庭审判日本重要战争罪犯的同时,中国在南京、上海、汉口、广州、沈阳、北平、徐州、济南、太原、台北等地相继设立了10个军事法庭,对在中国战区内逮捕的及由国际引渡的日本战犯进行审判。从1945年底到1947年底,各军事法庭共受理战犯案件2435件。南京大屠杀主犯之一的日军第6师团长谷寿夫等145人被判处死刑,400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与日军在侵华战争期间所犯下的累累罪行相比,这样的审判结果显然是非常宽大的。例如,像日本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冈村宁次这样的战犯后来竟被宣判无罪释放,实在是过于宽纵了。这一消息传出曾引起全国舆论大哗。

“以德报怨”政策,体现了中国希望此后与一个和平的日本友好相处的良好愿望。遗憾的是,战后的对日处置,无法在一个平稳的环境中得到实施,它受到国内和国际的两大因素的影响,一是中国国内政局的急剧变化,国共之间战争再起;二是国际范围内冷战局面的形成,美国对日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在战后对日处置的若干重要问题上,包括日本占领与民主化改造、对日战争索赔以及缔结和平条约等,盟国的政策演变与最后的实施结果都超出了中国当政者及盟国领袖们当初的设想,而中国在其中的影响力被大大削弱。

【注释】

(1)《美英中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1945年7月26日,世界知识社编:《反法西斯战争文献》,第298~299页。

(2)日本致盟国照会,1945年8月10日,世界知识社编:《反法西斯战争文献》,第317页。

(3)中苏美英对日本乞降照会的复文,1945年8月11日,世界知识社编:《反法西斯战争文献》,第319页。

(4)服部卓四郎著,易显石等译:《大东亚战争全史》,第4册,第1671页。

(5)Instruments for the Surrender of Japan,General Order No.1,FRUS,1945,Vol.7,pp.530-531.

(6)陈仪正式宣布台湾日军投降广播词,1945年10月25日,秦孝仪主编:《光复台湾之筹划与受降接收》,台北:近代中国出版社1990年版,第201页。

(7)英国外交部档案,转引自李世安:《1943年中英废除不平等条约的谈判和香港问题》,《历史研究》,1993年第5期。

(8)The Ambassador in China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Apr.,14,1945,FRUS,1945,Vol.7,p.331.

(9)英国第20次内阁会议纪要,1945年8月10日,陶文钊主编:《抗战时期中国外交》,下册,第1794页。

(10)日本的投降——总参谋部的报告,1945年8月13日,陶文钊主编:《抗战时期中国外交》,下册,第1797页。

(11)外交部欧洲司:《收回香港问题》,1945年8月,转引自吴东之主编:《中国外交史(中华民国时期,1911—1949)》,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635~636页。

(12)Instruments for the Surrender of Japan,General Order No.1,Aug.15,1945,FRUS,1945,Vol.7,pp.530-531.(www.xing528.com)

(13)The Ambassador in China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Aug.16,1945,FRUS,1945,Vol.7,pp.500-501.

(14)The Ambassador in China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Aug.19,1945,Aug. 20,1945,FRUS,1945,Vol.7,pp.506-507.

(15)The British Prime Minister to President Truman,Aug.18,1945,FRUS,1945,Vol.7,p.504.

(16)The President of the Chinese Executive Yuan to the Secretary,FRUS,1945,Vol.7,p.503.

(17)The Secretary of State to the Ambassador in China,Aug.21,1945,FRUS,1945,Vol.7,p.509.

(18)The Ambassador in China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Aug.20,1945,FRUS,1945,Vol.7,pp.506-507.

(19)The Ambassador in China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Aug.21,1945,FRUS,1945,Vol.7,p.508.

(20)The Secretary of State to the Ambassador in China,Aug.21,1945,FRUS,1945,Vol.7,p.509.

(21)The Ambassador in China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Aug.23,1945,FRUS,1945,Vol.7,p.511.

(22)魏亚特致伊斯梅,1945年8月27日,陶文钊主编:《抗战时期中国外交》,下册,第1805页。

(23)The Ambassador in China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Aug.27,1945,FRUS,1945,Vol.7,pp.512-513.

(24)《蒋介石日记》,1945年8月27日。

(25)英国外交部致薛穆,1945年8月28日,陶文钊主编:《抗战时期中国外交》,下册,第1806页。

(26)英国外交部致薛穆,1945年8月29日,陶文钊主编:《抗战时期中国外交》,下册,第1808页。

(27)薛穆致英国外交部,1945年8月30日,陶文钊主编:《抗战时期中国外交》,下册,第1809页。

(28)《蒋介石日记》,1945年9月1日。

(29)The Ambassador in China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Aug.13,1945,FRUS,1945,Vol.7,pp.498-499.

(30)The Secretary of State to the Ambassador in France,Aug.14,1945,FRUS,1945,Vol.7,pp.499-500.

(31)The Secretary of State to the Ambassador in China,Aug.31,1945,FRUS,1945,Vol.7,p.513.

(32)FRUS,1945,Vol.7,p.514.

(33)吴相湘:《第二次中日战争史》,下册,第1198页。

(34)秦孝仪主编:《先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第32卷,第121~123页。

(35)《中国陆军总司令部关于日俘日侨携带行李的规定》,1945年(原件无日期),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国战区受降纪实》,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9年版,第483页。

(36)何应钦:《中国与世界前途》,台北:正中书局1974年版,第2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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