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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战争后的中国外交:争取平等与正义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筹建新的国际组织的过程中,中国将自己视为东方民族以及世界弱小民族的代表,努力争取战后国际关系朝着平等与正义的方向发展。

太平洋战争后的中国外交:争取平等与正义

第三节 筹建联合国

一、中国对战后组织的构想

国民政府有关建立战后国际组织问题的考虑,比我们过去所知道的要早得多,涉及的方面也比较广泛,绝不只是单纯地呼应美国提出的构想,而是有着自己的主动思考。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不久,中国就开始关注战后和会及建立国际组织的问题。人们想到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巴黎和会的情况,那时中国虽作为战胜国参加和会,却失望而归。《大公报》的一篇社评指出,现代国际史上屡次证实的一个教训是,“取得战场胜利易,取得和议胜利难”。尤其是第二、三等的胜利国,很容易在和平会议上遭遇失望,上次欧战后的中国与意大利就是例子,“这次我们万不容不有些远虑”。社评建议盟国间建立一个战后世界安全机构计划委员会,统筹具体办法;建议中国在国防最高委员会之下,设立“战后国际安全设计处”,延揽人才,制定中国提案。(66)

人们开始提出关于未来国际组织的若干设想。1942年中,国防最高委员会内设国际问题讨论会,专门研究国际政治国际经济中日问题及取得国际自由平等四项问题。1942年7月4日,国际问题讨论会拟出《国际集团会公约草案》,认为过去的国际联盟组织欠缺,权力过小,不能发挥效用。因此,应该建立新的更为有效的国际组织。这一草案初步提出中、美、英、苏四国在战后发挥特殊作用的想法:“和约成立后,应由中、英、美、苏及其他盟国共同担任和约之执行及战后和平之保障。中、英、美、苏为反侵略之主要国家,既因共同奋斗而再造和平,对于战后执行和约,保障和平,匪但理所当然,且抑责无旁贷。”(67)

除了强调中、美、英、苏四大国的特殊地位外,该草案还从另一方面设计了确保中国进入理事会的制度,提出了以人口因素决定理事会成员的设想。该草案提出:“理事会由人口最多之八会员国及其他七会员国之代表组织之。前项人口最多之八会员国,由大会以出席会员国过半数指定之,其他七会员国由大会以出席会员国过半数选举之。”该草案认为,过去的国联行政院往往行动迟缓,以致贻误事机。因此,该草案准备对理事会的活动方式加以改革,将理事会改为常设,各代表长川驻会,以便随时应付事机。(68)

人口众多是中国最特殊的资源,以人口为确定代表名额的重要依据的设想,得到很多人的呼应。有的还设计了具体的方案。如王云五提出的方案便主张,应按会员国的人口比例确定在国际组织的代表人数。但为防止出现人口过多之国所占代表人数过多,人口过少之国不能派遣代表的情况,王云五的方案提出了适当比例原则,拟规定人口1千万以内者,每国一名,1万万以内者,除1千万照上述办法外,余数每三千万一名,在两万万以内者,除1万万照以上办法外,余数五千万一名,在三万万以内者,除二万万照上述办法外,余数每七千万一名,超过三万万者,余数每万万人一名。这样计算,人口再少的国家也都有一名代表出席,人口一亿者可出4名,2亿者可6名,3亿者7名,4亿者8名。讨论问题采取多数决定制,次要问题过半数,重要问题则需四分之三。吸取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教训,王云五还提出,新的国际组织可以接纳战败国的新政府参加。(69)

关于新的国际组织的权力,鉴于过去国联的软弱无力状况,各国都出现了建立强有力的国际组织的呼声。此时,在相关国家的讨论中,有主张成立邦联或世界政府者。美国有人提出的方案便主张各国空军国际化,将各国空军隶属于国际组织,供国际警察部队使用。对此,国内的讨论也颇为热烈,且一般都主张新的国际组织应拥有更大的权力。有人提出,空军国际化仍不够,“当更进一步,使海军之主力亦隶属于国际组织”。因为没有海空军的配合,陆军便不能从事侵略性的进攻。各国应将大部分军机及巨型军舰潜艇等移交国际组织,并规定以后除国际组织外,不准加造。那么,谁来统率使用国际武力呢?人们提出,“美英中苏四国此次既为正义而战,战后为维持世界和平,于不得已有实施国际警察权之必要时,自必能始终维持正义,故以统率及使用此项国际军用机军舰之责委诸四国国籍之人民,实际上本无可虑”,但是,为昭大信及公允起见,对于向守中立的国籍人民应尽可能多予任用。(70)

朝野各方都参加了这一讨论,总的倾向是希望有一个强大的权威的新组织,在这个组织中,中美英苏具有特殊地位。中国国民外交协会所拟《战后世界和平书》认为,未来国际组织的形式,不外四种:联合会、邦联、联邦、世界国家。世界国家太过理想,难以一蹴而就,鉴于过去联合会的失败,新组织必然介于邦联与联邦之间,即尽量加强联合会,扩大其职权,严密其组织,以便能切实执行制裁。(71)

人们认为,四大国应在战后发挥领导作用:“全世界几年血战的结果,毫无疑义的,已经证实了世界上最有力的四个国家为中国,英国,美国,与苏联。负担起正义阵线的先锋,为扫荡暴力主义尽了最大使命的这四个国家,在战后,一定也要形成新势力的中心,为建设新世界体系而发挥最大的作用……战后新世界的建立过程中,在世界组织最高机构方面,一定要以中、美、英、苏四国为领导力量。”(72)作为曾经有过被压迫经历的国家,人们当然坚持所有国家一律平等的一般原则,但同时,又注意强调大国的特殊责任,主张“在未来国际和平机构中大小会员国一律平等原则之下,承认大国特别的权利与责任”。(73)

1944年7月,军事委员会参事室主任王世杰蒋介石报呈该室参事周鲠生所拟的《国联约章草案》,该草案综合了此前讨论所提出的若干设想,并使之更为合理化,更具操作性。该草案强调,“每一会员国在大会中只有一投票权,其代表人数得视其在国际事务上之重要性定为一人至五人”。各会员国的代表名额由大会根据该国的领土面积、人口、资源及其他政治文化因素决定之,“理事会由美、英、苏、中及大会选出之其他五会员国之代表组成之”。(74)这一方案赋予四大国当然的理事国地位。

在筹建新的国际组织的过程中,中国将自己视为东方民族以及世界弱小民族的代表,努力争取战后国际关系朝着平等与正义的方向发展。同时,在一些对中国国家利益并非十分紧要的问题上,则采取了追随美国的方针。1942年6月,蒋在致宋子文电中便明确指出:中国对国际政策,唯美国马首是瞻,凡美国不参加的事,中国亦不愿单独参加,凡美国参加之事,中国亦必须共同参加。(75)

对于中国参与国际讨论时应把握的分寸,顾维钧曾有如下建议:“三大国自以为出大半力量,抗战胜利后不免各图操纵,彼此疑嫉,不但英美间,即英苏与美苏间难免有各自为谋,主张不一之点。我国地位虽列为四强之一,似宜慎重发言,减少提倡为得计……我宜避免提出与任何一国正面冲突之主张,而以居中调和折中,俾可增加我参与此次会议之贡献为上策。”(76)事实上,在此后四大国讨论争议当事国是否具有投票权(对四大国来说,即对涉及自身的冲突事件是否具有否决权)问题上,在是否建立国际空军、国际警察等问题上,中国均顾及美方立场,修正了自己的政策,改而主张争议当事国不参加投票,也不再坚持建立国际空军和国际警察。

二、参与创建联合国

设立国际组织的构想在莫斯科会议上正式提出讨论,并公之于众。其后,这一设想又在开罗首脑会议上得到确认。参加了开罗会议的中国对此持积极态度,并提出了中方草案,主张四国在新的国际组织中应发挥主导作用。

在参加开罗会议前,中国代表团事先拟定要提出讨论的问题中,战后重要问题的第一项便是:“一、维持世界和平:战事结束后现有之联合国团体仍应继续存在,而以中、美、英、苏为主席团,担负维持世界和平之责,至普遍集体安全制度成立时为止。”(77)抵达开罗后,中方将原拟的政治方面的提案,分为四项节略,其第一项为“关于设立四国机构或联合国机构问题”。该项提出:

(1)在联合国总机构未能设置之前,应由美、英、苏、中四国及早成立四国机构,以便协商关于四国宣言所规定事项;

(2)上述四国机构之经常机关,设于华盛顿,但有时亦可在伦敦、重庆或莫斯科开会;

(3)四国机构应负筹设联合国总机构之责;

(4)联合国总机构之组织,中国政府赞同美国政府所拟办法,由11国组成一执行机关,由美、英、苏、中任主席团成员。(78)

开罗会议期间,蒋介石与罗斯福和丘吉尔分别就建立战后的国际和平机构问题交换了意见。中方强烈希望莫斯科四国宣言能早日具体化,并主张这一和平机构应是一强有力的永久性的机构。

美国积极推动筹建新的国际组织。1944年7月,美国国务卿赫尔将《普遍国际组织暂定草案》分送中英苏三国政府征求意见,并邀请三国于8月来美举行会议,具体讨论这一问题。蒋介石复电表示中国乐于参加这一会议,他颇具自信地认为,中国参加这次会议,非仅代表中国,而且代表着过去在国际会议中毫无发言权的广大的亚洲人民,“盖东方人民如无代表,则此会议将对于世界之一半人类失去意义也”。该电表示,中国向来主张早日成立战后国际和平机构,如有可能,希望能在战争结束之前成立这一机构。(79)

1944年8月至9月,美、英、苏、中四国代表在美国敦巴顿橡树园举行会议。苏联以它须对中日战争保持中立地位为由,不愿与中国代表同时出席会议。因此会议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苏美英会议,第二阶段为中美英会议。第一阶段的会议由于美英与苏联之间在若干问题上存在着分歧而一再延长,从8月21日开到9月28日,大量的实质性的问题已在这一会议上讨论并决定了。第二阶段的会议从9月29日开到10月7日,所做的工作只能是对前一会议的方案进行一些修补。

尽管敦巴顿橡树园会议的安排令中方不满,但中国政府还是指示中国代表团要“努力促使会议取得成功”。中国政府在给出席会议的中方首席代表顾维钧的电报中指示说:“我们应该促使敦巴顿橡树园会议取得成功,我们的所有建议都应服从于这个方针。”中国代表团仍认真地准备提案。(80)

中国代表团准备在第二阶段会谈中提出中国或与中国有类似处境的国家所特别关心的一些问题。中国主张:世界和平机构越坚强有力越好,其活动应充分灵活敏捷;世界和平机构应尽快在战事结束前成立;凡美、英、苏在世界和平机构中所参与之事,中国应以平等地位同样参与,中国不主张四国享有过大的特权;区域组织应隶属于世界和平机构之下,会员国的领土完整与政治独立应加保障;一切国际争议,应用和平方法解决;对侵略的定义,应有明确详细的规定,如何应用制裁,也应有具体的规定;赞成道义军缩,建议文化合作;设立一国际经济合作机构,等等。(81)

中国代表团决定提出7项补充建议供会议讨论。这7个方面是:

(1)解决争端应使用的原则;

(2)尊重政治独立及领土;

(3)侵略定义;

(4)国际空军;

(5)编纂国际法

(6)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

(7)文化合作。

第二阶段会议开始后,中国代表提出,为了使新国际组织能够有效地促进世界和平与安全,还是应该对第一阶段的提案作一些改进和修订。中国代表提出了14个问题,要求美英代表发表意见,作出解释。经过第二阶段的讨论,英美方面接纳了以下三点:

(1)处理国际争端应注重国际正义与国际公法原则;

(2)国际公法的发展与修改,应由大会提倡研究并建议;

(3)经济社会委员会应促进教育及其他文化合作事业。

这些建议被称为“中国建议”,会后又征得了苏联的同意,作为四国一致同意的提案而提交给日后的联合国制宪会议讨论。结果,“中国建议”后来全部被吸收到联合国宪章里。(82)

敦巴顿橡树园会议就创建新的国际组织达成了内容广泛的协议,其要点有:

·建议新国际组织命名为“联合国”,凡爱好和平的国家均可以成为这一组织的成员国;

·新国际组织应包括大会、安全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四个主要机构,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主要权力在安理会,安理会的决议对所有会员国都有约束力,美、英、苏、中及法国应拥有常任理事国地位,在安理会中享有永久的代表权;

·大会的重要建议应以参加投票国的三分之二多数决定,其他决议以简单多数决定。

中国代表团原来对会议拟有两个方面的目标:

(1)进一步巩固中国的第四大国的地位,并在这一基础上与美英合作。

(2)关于成立新的国际组织,中国希望这一组织应该成为一个有效的组织;应该保证这个组织的所有成员国独立自主及领土完整;应该以公正原则及国际法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基础;要本着促进和平的利益修订国际法;中国能继续得到小国的同情等。

从会议结果来看,中方的目的获得实现。

(1)在新的国际组织中,安理会比国联行政院更为有力和有效。安理会可以随时开会,只要提前24小时通知,任何时候都可以开会。新国际组织还要成立一个军事参谋团。这与国联相比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改进。

(2)政治独立、领土完整、反对外来侵略得到了保证。

(3)中国非常渴望修改旧条约,可以进行这种修改的原则得到了承认。

(4)为了解决国际争端,制定了一些准则,规定国际争端应根据正义和法律原则加以解决。会议第一阶段的所通过的建议并没有这项原则,当中国在第二阶段提出这一原则时,发生了很大的争论。英国代表认为国际法是不明确的,当重要的争端出现时,国际法的原则只能引起争论。经中国代表团据理力争,终使会议接受了这一原则。(83)

会议期间,顾维钧等人曾拜访了美国总统罗斯福。罗斯福向他们谈了他为什么要力主将中国列为战后负有维持和平责任的大国的原因。罗斯福说,他希望在世界各地都看到和平,希望亚洲和太平洋地区安宁。由于有了中国这个地处亚洲的强大盟国,美国就可以把全部注意力用于维持欧洲和平。因为到目前为止,所有大规模的战争都起源于欧洲,这些战争使世界的其他地方不得安宁,使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遭到骇人听闻的损失。中国就人口而言,是世界上最大的国家;就领土而言,是亚洲最大的国家;纵观中国历史,中国人民是热爱和平的人民。因此,他决心使中国成为负责维持世界和平的四大国之一。

10月9日,中、美、英、苏四国发表了“关于建立普遍性的国际组织的建议案”全文,供战时各盟国政府讨论。该建议案确立了未来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内容,大体上描绘出了联合国的蓝图。1945年3月,美国代表中、美、英、苏四个发起国向有关国家发出邀请书。邀请书提议以敦巴顿橡树园会议建议案为基础,讨论制定联合国宪章,希望每一被邀请国家对建议案提出修正意见。敦巴顿橡树园会议是中国被承认为四大国之一的标志。中国通过参与讨论建议案和作为旧金山会议的发起国之一,其大国地位获得了进一步的确认。

中国各界对联合国的筹建极为重视,对出席旧金山会议的中国代表团的组成非常关注。重庆政府起初曾想把中国共产党和其他民主党派的代表排斥于代表团之外,只同意吸收一些无党派人士组成联合代表团。面对国民党政府排斥其他党派的代表参加该会的企图,中国共产党于1945年2月18日向当时正调停国共关系的赫尔利提出了参加旧金山会议的要求,认为仅仅由国民党指派的代表团不能代表中国。中共并向国民党指出,国民党如果排斥其他党派而独占代表名额,这不仅不公平不合理,而且含有分裂的意思。(84)

在各方压力下,重庆政府终于同意中共和其他党派的代表参加中国代表团。中国共产党决定派遣董必武参加代表团。旧金山会议代表团最后确定的代表共10人,他们是:宋子文、顾维钧、王宠惠、魏道明、董必武、李璜、张君劢、胡适、吴贻芳、胡霖。代表团容纳了来自共产党、民主社会党、中国青年党及无党派人士的代表。

1945年4月25日,联合国制宪会议在旧金山隆重召开。这是国际关系史上的一次盛会。最初参加会议的有46个国家的代表团,它们是最早在《联合国家宣言》上签字的25国(波兰临时政府尚未得到英美等国家的承认,未被邀请与会),以及后来在宣言上签字和按照雅尔塔会议的规定向轴心国宣战的21国。会议期间又接纳了乌克兰、白俄罗斯、阿根廷、丹麦4国,使会议参加国达到50个。

旧金山制宪会议设立了由各国首席代表组成的指导委员会,在该委员会之下,又设立了由中、美、英、苏、法等14国首席代表组成的执行委员会,以协助指导委员会工作。会议商定大会主席由4发起国的首席代表轮流担任,指导委员会主席和执行委员会主席则由美国首席代表担任。会议还决定以英、法、俄、中和西班牙文为会议的正式语言。

中国代表团在会议讨论中注意主持公道,努力为弱小国家讲话。如关于托管问题,中、美、英、苏、法和澳大利亚都向会议提出了各自拟定的托管制度方案,差距颇大,尤其关于是否以独立为托管制度的最终目的,意见难以取得一致。中国的方案把托管的目的定为“推动他们向独立或自治政府途径发展”。苏联与中国的看法相同。作为老牌殖民国家的英法则持完全对立的意见。中国不仅主张托管领土应以独立为目标,还曾提出应把独立也列为管理非自治领土的目标,但遭到了英法美等国代表的反对,会议为此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在此过程中,美国代表曾到中国代表团驻地表示,他准备建议让中国在托管理事会中获得一个永久性的席位,但不知这样的安排能否使中国在草拟文件时同多数国家采取一致的立场。对此,中国代表坦白相告,中国并不想在这一问题上为自己谋取任何好处,也没有什么特殊利益可图。但中国政府衷心希望把民族独立包括在联合国的基本目标中,中国希望看到新的托管制度取得成功。中国代表团的这种公正态度,受到了与会者的好评,并为会议成功作出了贡献。最后,会议达成妥协,将管理非自治领土的目标规定为“发展自治”。(85)

修改后的宪章为强调民族自决原则,在第一条中明确将这一原则宣布为联合国的宗旨之一,从而使民族自决第一次成为一项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旧金山会议的讨论使托管理事会的地位也获得提高,成为联合国的主要机构之一,并将托管理事会的条款专列为宪章第十三章。联合国宪章在民族和托管问题上所取得的积极进展,是与中国代表团的努力分不开的。

6月25日晚,制宪大会举行全体会议,一致通过了《联合国宪章》和作为宪章的构成部分的《国际法院规约》。26日,举行了隆重的签字仪式。根据会议决定,全体代表均有签字权,各国代表均要在宪章的中、英、俄、法、西文的5种文本上签字。50个国家的153名全权代表在宪章上签了字,签字仪式持续了8个小时。中国代表团第一个签字,已接替宋子文担任首席代表的顾维钧在这个历史性的文件上签上了第一个名字,中国共产党的代表董必武和其他中国代表也一起在宪章上签了字。接着签字的是苏、英、法代表团,然后是其他国家代表团按英文字母顺序签字。美国作为东道国最后签字。

联合国的成立是人类历史上的一件大事,是世界的一大进步。它为此后的各国外交提供了一个新的机制和活动舞台,它将长久地影响着国际政治生活。中国为联合国的成立和联合国宪章的制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中国参与创建联合国及永久性地担任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体制性地标志着中国跨入大国行列,影响深远。

【注释】

(1)台湾“国史馆”藏《困勉记》,第69卷,第10页。

(2)《华府伟大的决定》,《中央日报》,1942年1月6日。

(3)《反侵略同盟与中国》,《大公报》,1942年1月5日。

(4)《委员长对印度之发言》,《大公报》社评,1942年2月24日。

(5)《拉铁摩尔谒罗斯福报告中国坚持抗战》,《大公报》,1942年2月15日。

(6)宋子文致蒋介石,1943年3月24日,台湾“国史馆”藏《蒋中正总统档案》,特交档案,《对联合国外交》014卷,编号08A-01503。

(7)陈布雷、王世杰等关于外交部四强宣言草案研究意见往来文件,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761/169。

(8)王世杰呈复关于四强宣言草案研究意见致蒋介石签呈,1943年9月28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761/169。

(9)FRUS,1943,Vol.1,pp.593-395.

(10)FRUS,1943,Vol.1,pp.602-603.

(11)苏美英三国外长会议第三次会议记录,1943年10月21日,沈志华执行总主编,张盛发主编:《苏联历史档案选编》,第18卷,第108~110页。

(12)苏美英三国外长会议第八次会议记录,1943年10月26日,沈志华执行总主编,张盛发主编:《苏联历史档案选编》,第18卷,第236~237页。(www.xing528.com)

(13)傅秉常致蒋介石,1943年10月26日,秦孝仪主编:《战时外交》,第3卷,第807页。

(14)世界知识社编:《反法西斯战争文献》,第137~138页。

(15)傅秉常致蒋介石、宋子文,1943年10月31日,第812页。

(16)傅秉常致蒋介石,1943年11月1日,秦孝仪主编:《战时外交》,第3卷,第813页。

(17)蒋介石致傅秉常,1943年11月4日,秦孝仪主编:《战时外交》,第3卷,第815~816页。

(18)汪叔棣:《空前的国际盛事》,《东方杂志》第20号,1943年12月,第3页。

(19)蒋介石致罗斯福,1942年7月7日,秦孝仪主编:《战时外交》,第3卷,第492页。

(20)蒋介石致宋子文,1943年6月7日,秦孝仪主编:《战时外交》,第3卷,第491页。

(21)《蒋介石日记》,1943年6月6日。

(22)《蒋介石日记》,1943年6月6日,上星期反省录。

(23)《蒋介石日记》,1943年8月21日。

(24)《蒋介石日记》,1943年10月7日。

(25)《蒋介石日记》,1943年10月31日。

(26)《蒋介石日记》,1943年11月7日,上星期反省录。

(27)《蒋介石日记》,1943年11月17日。

(28)《蒋介石日记》,1941年12月20日。

(29)《蒋介石日记》,1942年11月9日。

(30)秦孝仪主编:《先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第31卷,第220~228页。

(31)对日抗战与本党前途,1938年4月1日,秦孝仪主编:《先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第15卷,第187页。

(32)秦孝仪总编纂:《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五上册,第270页。

(33)《宋外长谈话》,《大公报》,1942年11月4日。

(34)《蒋介石日记》,1943年1月29日。

(35)宋子文致蒋介石,1943年5月,吴景平、郭岱君编:《宋子文驻美时期电报选(1940—1943)》,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95页。后文引述该书,仅出注作者及书名、卷数、页码。

(36)军事委员会参事室:开罗会议中我方应提出之问题草案,1943年11月,秦孝仪主编:《战时外交》,第3卷,第498~501页。

(37)国防委员会秘书厅拟在开罗会议上提出的战时政治合作方案,1943年11月,秦孝仪主编:《战时外交》,第3卷,第505页。

(38)日本投降之条款,台湾“国史馆”藏《蒋中正总统档案》,特交档案08,《对联合国外交》014卷,编号08A-01504。

(39)战时政治方案,1943年11月,秦孝仪主编:《战时外交》,第3卷,第505页。

(40)军事委员会参事室拟开罗会议应之提出问题草案,1943年11月,秦孝仪主编:《战时外交》,第3卷,第499页。

(41)王世杰《关于四国会议问题节略》,1943年11月11日,《中华民国与联合国史料汇编——筹设篇》,第50页。

(42)台湾“国史馆”藏《蒋中正总统档案》,特交档案08,《对联合国外交》014卷,编号08A-01507。

(43)秦孝仪总编纂:《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五上册,第431页。

(44)《蒋介石日记》,1943年11月15日。

(45)军事委员会参事室:开罗会议中我方应提出之问题草案,1943年11月,秦孝仪主编:《战时外交》,第3卷,第500页。

(46)《蒋介石日记》,1943年11月15日。

(47)梁敬钅享:《开罗会议》,台北:商务印书馆1973年版,第111~113页;开罗会议日志,1943年11月,秦孝仪主编:《战时外交》,第3卷,第527~528页。

(48)转引自张其昀著《开罗会议纪实》,台北中华文化出版事业委员会1953年版,第7页。后文引述该书,仅出注作者及书名、卷数、页码。

(49)台湾“国史馆”藏《蒋中正总统档案》,特交档案,《开罗会议》021卷,编号08A-01530。

(50)郭斌佳:《参加开罗会议报告》,台湾“国史馆”藏《蒋中正总统档案》,特交档案,《开罗会议》021卷,编号08A-01533。

(51)《蒋介石日记》,1943年11月23日。

(52)《蒋介石日记》,1943年11月23日。

(53)顾维钧致蒋介石,1944年10月4日,叶惠芬编:《中华民国与联合国史料汇编——筹设篇》,第250页。

(54)宋子文致蒋介石,1943年6月(日期不详),吴景平、郭岱君编:《宋子文驻美时期电报选(1940—1943)》,第202~203页。

(55)顾维钧著,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译:《顾维钧回忆录》,第5分册,第14页。

(56)Memorandum by Bohlen,Nov.29,1943,FRUS,1943,The Conferences at Cairo and Tehran,p.554.

(57)黄鸿钊:《中英关系史》,第238页。

(58)开罗会议日志,1943年11月,秦孝仪主编:《战时外交》,第3卷,第531页。

(59)参见本书第四章第一节。

(60)《蒋介石日记》,1943年11月25日。

(61)《蒋介石日记》,1943年11月26日。

(62)世界知识社编:《反法西斯战争文献》,第163页。

(63)《蒋介石日记》,1943年11月27日,1943年12月反省录。

(64)《蒋介石日记》,1943年11月23日,11月27日,11月30日。

(65)《蒋介石日记》,1943年11月,本月反省录;秦孝仪总编纂:《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五上册,第445页。

(66)《反侵略同盟与中国》,《大公报》,1942年1月5日。

(67)《国际集团会公约草案要点》,1942年7月4日,叶惠芬编:《中华民国与联合国史料汇编——筹设篇》,第71页。

(68)《国际集团会公约草案要点分解》,1943年7月4日,叶惠芬编:《中华民国与联合国史料汇编——筹设篇》,第75页。

(69)王云五:《战后国际和平问题》,《东方杂志》,1943年4月,第39卷第4号,第6~7页。

(70)王云五:《战后国际和平问题》,《东方杂志》,1943年4月,第39卷第4号,第7页。

(71)《中央日报》,1944年7月7日。

(72)汪叔棣:《战后世界机构论》,《东方杂志》,1943年9月,第39卷第13号,第4页。

(73)杜光埙:《论重建世界和平的基本问题》,《东方杂志》,1943年9月,第39卷第14号,第19页。

(74)王世杰呈蒋介石新国联约章草案,1944年7月13日,叶惠芬编:《中华民国与联合国史料汇编——筹设篇》,第133页。

(75)蒋介石致宋子文,1942年6月22日,秦孝仪主编:《战时外交》,第1册,第156页。

(76)顾维钧致蒋介石,1944年8月6日,叶惠芬编:《中华民国与联合国史料汇编——筹设篇》,第166页。

(77)军事委员会参事室:开罗会议中我方应提出之问题草案,1943年11月,秦孝仪主编:《战时外交》,第3卷,第498~501页。

(78)政治问题会商经过,秦孝仪主编:《战时外交》,第3卷,第525页。

(79)蒋介石致罗斯福,1944年6月2日,秦孝仪主编:《战时外交》,第3卷,第828页。

(80)顾维钧著,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译:《顾维钧回忆录》,第5分册,第431页。

(81)我方基本态度与对主要问题之立场,1944年8月,秦孝仪主编:《战时外交》,第3卷,第867~870页。

(82)秦孝仪主编:《战时外交》,第3卷,第891页。

(83)顾维钧著,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译:《顾维钧回忆录》,第5分册,第421~422页。

(84)世界知识社编:《中美关系资料汇编》第一辑,第600页;《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5册,第57~58页。

(85)顾维钧著,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译:《顾维钧回忆录》,第5分册,第526~5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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