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平等新约的订立
一、中美谈判率先达成共识
“双十节”过后,中国与美英之间有关平等新约的谈判拉开了帷幕。美方早已拟好条约草案,但为了显示美英之间的共同立场,也为了对美国草案中涉及的一些问题进行事先磋商,英方要求美方将向中方提交草案的日期推迟一到两周,声称英国需要时间来听取各自治领和印度的意见。
为了缩短谈判时间,尽快达成协议,美方原来的草案比较简洁,主要涉及原则性问题和一些重大问题,而对一些具体问题则未提及。该案只提及两国互予对方公民旅行、居住和经商的权利,并未提出双方公民在进行这些活动时所享待遇问题。对此,英国提出修改意见,要求加入缔约双方应在这些方面互相给予国民待遇的内容,英国认为此点非常重要。美方在10月17日的复电中表示,在美方看来,英方提出增加的内容更适宜在日后进行全面商约的谈判时加以考虑;而且,由于美国联邦和各州的法律制度有差别,美国在给予中国人在美经商的国民待遇方面也存在着困难。10月21日,美方又强调,目前的条约应该是粗线条的,应避免开列过于具体的条款,那些问题可以留待日后的全面商约去解决。如果将它们包括在目前的草案中,可能会引起中方也提出他们自己的具体要求,这样,将会延迟签订条约的时间,并会破坏现已形成的有益的心理氛围,美国非常迫切地希望这一气氛能继续下去。(34)
英国仍坚持现在提出这些问题。艾登在致美方函中指出:“我们强烈地感到,如果我们现在不努力从中国政府那里获得第5款中提及的经商方面的国民待遇,我们便不大可能在日后与中国谈判全面而具体的条约时说服他们给予这一待遇。”因此,英国希望美国政府与他们一起努力来获得这一“符合国际惯例的正常的商业待遇”。(35)美国最后接受了英国的意见,在草案中提出,缔约国人民享有在对方国家旅行、居住及经商的权利,两国给予对方国人民之待遇不低于本国人民的待遇。
10月24日,赫尔向中国驻美大使魏道明提出了美方的草案。约文共有8条。
第一条系废止在华领事裁判权,规定“现行中美两国间条约与协定,凡规定美国政府或其代表得管辖在中国境内之美国人民之一切条款,兹特撤消作废。美国人民在中国境内,应依照国际公法之原则及国际惯例,服从中华民国政府之管辖裁判”。
第二条系废止辛丑条约规定的一切特权,将北京使馆界的行政与管理权,连同使馆界内的一切公共资产和公共债务,移交中国政府。
第三条系将上海和厦门公共租界的行政和管理权归还中国,将与此有关的属于美国政府的权利予以废止。
后面几条则要求对美国在华应有的权利进行确认,如美国政府及侨民在华业已取得的不动产权不变;两国人民享有在对方国家旅行、居住及经商的权利,两国给予对方国人民关于法律手续、司法审判、各种租税及经营商业之待遇,不低于本国人民的待遇;草案规定两国领事官员享有现代国际惯例所给予的权利、特权与豁免。双方将在战后六个月内进行谈判,签订内容更为广泛的友好通商航海设领条约。(36)
美方草案没有提及通商口岸制度、公共租界的特区法院制度、沿海贸易及内河航行权、外人引水、外国军舰游弋驻泊等特权。显然,对于此次新约所涉及的范围,美国与中国的设想之间存在着分歧。美国政府的原意仅在废除治外法权及其相关特权,并不想涉及过多的问题,而中国则希望“将过去所有各种不平等条约,一律作废,整个取消,重订平等合作之新约”。(37)蒋介石看到美方提案后颇有不满之意,“上午接美国废除不平等条约提案,仅指明辛丑条约之废除,与上海厦门租界之交还……是其仍有拖延之意也”。(38)
此后,以美方提出的新约草案为基础,双方展开了讨论。中方提出,应在新约中增加这样一条,即“中华民国与美利坚合众国之关系应以平等互惠之原则为基础”,并把它作为新约的第一条。中方还指出,美方草案中对于通商口岸制度、沿海贸易及内河航行权、外人引水、外国军舰游弋驻泊等权,尚未提及,应以换文方式声明作废。
中方对美案第5条中的国民待遇提出不同意见。由于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有关商务问题,除了联邦法律外,各州都有自己的保护本州利益的法律。即使是美国公民,他在除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各州,享受的也只是他州待遇。因此,美国联邦政府给予中国的国民待遇其实是非常有限的。中方要求将互相给予的国民待遇改为“不得低于第三国人民之待遇”,即互相最惠国待遇。
对于中国要求增加平等互惠原则的要求,美方认为没有必要。美方指出,这一条约的主要目的在于撤消治外法权,美国政府希望缔结一个简明的条约,以便能很快获得国会的批准。如果加上第一条,会使一般的美国人产生误会,以为除了治外法权之外,还要涉及其他问题。况且,条约各款已经体现了平等互惠的原则,美国与其他国家订约时也从未特别申明这一原则。关于国民待遇,美国同意将美国人在华经商从国民待遇中删去,而留待日后订立商约时再予讨论。(39)
到11月下旬,中美之间对条约的大部分条款已接近达成共识。中方曾希望能在即将闭幕的国民党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上宣布这一消息,但美方表示,还需10天左右才能签约。因为根据美英之间的约定,双方应采取平行的行动。美方估计中英谈判在10天内可以结束。
11月27日,美国国务院提出了修正稿。美方部分接受了中方希望在条约中明示平等互惠的要求,同意在条约序文中增加这样的文字:“鉴于两国人民间悠久友好之关系,并以平等主权国家之地位,共同希望两国所尊重为处理人类事务之高尚原则,得日益发扬,为此决定订立条约……”而不另设一条。对于中方提出的应予废除的其他特权,美方解释说,“美国以为为两国目前利益着想,现在可就重要纲目订一简明条约,不必包括非必要之细节”,中方提出的一些问题,如上海、厦门公共租界内的特区法院等,已经包含在美方草案的总体范围内,而其他一些问题,如内河航行、外国军舰来华等,实际上与治外法权并无关系。但美方表示,它“对于作一包含与两国政府利益攸关之各项事件之换文一事,仍不反对”。(40)在换文中,美方同意放弃美国在通商口岸、租界特区法院制度和外籍引水员方面享有的权利,放弃海军军舰在中国领水内享有的特权,两国政府应依照国际惯例及礼貌,给予对方的军舰以拜访之优礼。关于沿海贸易及内河航行权,美国原则上同意放弃,但在订立进一步的协定以前,暂不改变现状。
关于沿海贸易和内河航行权,中方提出的条款是:“倘日后任何一方以内河航行及沿海贸易权给予第三国船舶时,则应给予彼方船舶以同样的待遇。”但美方提出须将“日后”二字删去。中方提案的原意为,无论其他国家现在是否采取相同的步骤,美国都将放弃这两项权利,只有日后中国再将这些权利新授予第三国时,美国才能要求享有平等待遇。而若将“日后”二字删去,则意味着现在有任何国家拒绝放弃这一特权,美国也可要求继续享受。但美方坚持这一点,声称它担心其他国家不肯放弃这一权利会使美国利益受到歧视,并称国会也会反对美国单独放弃其权利的条文。由于美方的坚持,且考虑到在华享受内河航行及沿海贸易权的主要国家英国,已表示愿意放弃这一权利,中方接受了美方的要求。
二、中英谈判进展缓慢
中美大致达成共识之后,美国人在等待英国人,以同时宣布新约告成。但中英之间谈判的难度大大超过了中美谈判,其费时之多,大大超出了美国人的想象。英国是在10月29日由英国外交部向中国驻英大使馆和10月30日由薛穆向中国外交部提交草案的,比美国晚了几天。草约的基本原则与美国提出的大致相似,但由于英国在华所享特权多于美国,草案的内容与美案略有区别。英国在草案中同意放弃领事裁判权,废止辛丑条约给予英国的一切特权,将北平使馆界的行政和权利权归还中国,废止上海和厦门公共租界属于英国的权利,将天津英租界和广州英租界交还中国治理等。
中方同样向英方提出,应加上中英关系应以平等互惠的原则为基础这一条,并指出,草约应该列入废除沿海贸易与内河航行权。中方同样向英方指出草案中未列出的若干特权,要求在新约中全部予以废除。英方对中方作出的反应及中方提出的普遍废除不平等特权的要求似乎感到很意外,薛穆在与使馆顾问泰克曼(Eric` Teichman)共同研究了中方的草案后感到,中方的草案“远远超出了英国政府最初提出废除治外法权并解决与此有关问题的建议的范围”,“中国政府决心要扫除由不平等条约而产生的所有权利,公众舆论在这一点上也非常一致”。一个月后,薛穆再次回顾说,中国人民将美英主动宣布愿与中国进行废除治外法权的谈判的提议,视为所有的不平等条约的彻底终结,“中国的这一反应是我们所不曾预料到的”。薛穆还感到,缺乏准备的并与美国存在利益和意见分歧的英国在谈判中将处于不利位置。因为中国现在所提出的这些新的重要要求对美国来说无关紧要,可以判断美国政府没有理由不接受这些修改,“因此,中国人处在一种强有力的地位,他们也充分意识到这一点”。(41)
确实,在一些问题上,美国不准备像英国那样坚持自己的要求。例如,对于沿海贸易和内河航行问题,美国国务院官员在10月26日会见中国驻美参赞刘锴时便表示,“我们无意寻求保留、维持或从中国获取任何有违于现代国际关系惯例和常规的特权,如果中国政府对这一问题有任何特别的建议,我们将乐于接受”。次日,美国国务院向英国外交部通报了美方的这一意图,表示“至于沿海贸易和公私船只在内河航行问题,总的来说,我们有意消除美中两国之间不正常的条约关系……我们对这个问题采取灵活的态度,倾向于在条约中就这一问题写进某些适当条款,尤其是如果中国人希望如此的话”。(42)
但英方不愿在沿海贸易和内河航行问题上作出让步。11月13日,艾登致函赫尔:“在沿海与内河航行这个困难的问题上,我们的强烈愿望是,把它推迟到我们在互利基础上谈判全面条约时再作出确切安排。如果看起来我们在这一点上有点固执,你想必能理解,这部分是因为,在正常时期我们在这种对华贸易中的利益是十分巨大的,可能大于除日本以外的任何大国,因此这对我们是具有头等重要性的事情之一。”(43)同日,薛穆对中方表示,关于内河和沿海航行问题,应该留待日后的通商航海条约来解决。中方表示,中国政府同意将这一问题留待日后解决,但现在的条约应该清楚地表明,不平等条约所规定的所有特权包括内河和沿海航行权都将废除。(44)
11月17日,赫尔在向艾登通报中美谈判进展时,再次表明了美国希望英国放弃这一特权的态度。赫尔指出,中国会坚持这一要求,因为“一方面,我们在中国所拥有的沿海贸易和内河航行(包括我们的军舰在内河的航行)等方面的权利是单方面的特权;另一方面,那些权利虽然事实上与治外法权无关,但在中国官员和公众的心目中,它与治外法权是密切相关的”。美国绝对无意寻求保留或从中国取得有悖于国际关系惯例的利权。美方希望新条约将永远消除两国之间的不正常状况。如果条约的签订因为坚持某种权利而推迟,那将十分不幸,美国舆论肯定将会对任何企图保留某种特权的做法大加抨击。赫尔表示,美方希望尽快与中国达成协议,“如果条约能在今后三至四星期内签订,我们将十分高兴”。(45)
英方复电表示,他们将尽一切努力争取能在三至四星期内与中方达成协议。现在,只有两个重要问题需要与中方讨论,即经商方面的国民待遇和沿海贸易与内河航行问题,“在这两点上,我们强烈地感到,我们完全有权向中国要求平等互惠的待遇。我非常希望国务院能接受我们的建议”。关于经商方面的国民待遇问题,英方主张应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对这一原则加以确认,但原则的具体实施则可留待日后全面条约去考虑。英国绝对无意保留不符合国际惯例的任何不正常的东西。另一方面,“尽管英国准备取消中国所遭受到的所有的不平等,但却不准备以因现在的条约而产生的有损英国和其他国家人民利益的另一种不平等来取代它”。关于沿海贸易和内河航行问题,英国政府愿意声明他们不准备保留其所拥有的单方面的特权,作为回应,中国应声明,尽管这些权利将只限于悬挂中国旗帜的船只,但在作出进一步的安排之前,将继续保留现行的办法。(46)
美方决定接受英方的意见。美方在11月25日的答复中指出,美英两国在沿海贸易和内河航行问题上的分歧是由于两国政府面临着不同的情况。美国在这些方面无法给予中国互惠的权利。根据我们的对华政策,我们不能坚持保留特权。但是,考虑到英国政府对这一问题极为看重,美国政府准备修改自己的主张,在其总政策的框架内作出适当调整。于是,美国在其方案中加上了与英方提议大致相同的内容。(47)
蒋介石对美国的这一退步感到不满,认为这全然是英国人在从中作祟。他在日记中写道:“美国对过渡条约受英国操纵,故对内河航权,尚待将来再谈,并认此非在不平等条约之内,可笑孰甚,故不平等条约至今尚不能得有取消之结果,可叹。”“美国对不平等条约仍受英国之牵制,可叹。”(48)
艾登在11月27日指示薛穆,要他向中方说明,在英国、各英属殖民地以及印度,是允许中国船只进行沿海和内河贸易的,英国在中国享有的权利并不是单方面的。如1894年有关缅甸的条约,便授予了中国船只在伊洛瓦底江的航行权。艾登同时授权薛穆,如果中国坚持其要求,那么,作为最后的一着,他可以声明英国将放弃在沿海贸易和内河航行方面所拥有的单方面的权利,但要求中方同意,在作出进一步的安排之前,将允许现行办法继续实行。(49)
经营商业的国民待遇问题,也是中英谈判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美国在11月中旬已经决定放弃这一要求。但英国认为取得国民待遇至为重要。艾登要求薛穆向中方表示,英国强烈反对对英方草案第6款的修改,“我们认为经商方面的国民待遇非常重要,英国政府有权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提出这一要求”。(50)11月27日,艾登致函赫尔,对美国政府放弃要求经商方面的国民待遇表示“极为遗憾”,认为现在不要求国民待遇,会对以后谈判综合性条约产生严重影响。艾登希望在英国内阁11月30日讨论这一问题前,美国不要向中方提出其最后的约本。(51)
艾登在11月29日向内阁提交的备忘录中指出,“美国政府放弃努力使我们在这个问题的谈判中获得成功的前景变得黯淡了。但是由于我们能够在条约涉及的英国领土内给予中国人互惠待遇,所以我们有资格坚持此点”。艾登表示,他的目标是要把英中关系置于真正平等和互惠的基础上,确保在失去治外法权后不产生不利于英国的新的不平等。因此,“尽管在这一特别的交涉中我们得不到美国的支持,我仍建议训令驻华大使坚持要求经商方面的国民待遇,尽管这也许会延迟条约的签订”。(52)
11月30日,显然是在英国内阁会议之后,艾登致电薛穆,通报美国由于各州与联邦立法上的困难,已准备放弃要求经商方面的国民待遇,因为他们无法给予中国互惠的待遇。但英国可以给中国以互惠待遇,英国应继续争取。(53)但中方此时已知美国态度,决定不对英让步。外交部有关这一问题的审查意见提出,“此事美方业已同意我国提案,我方似应坚持原议”。(54)
中美此时已就新约基本达成一致,这给英国造成了一定的压力。正如英国外交部顾问布雷南(John Brenan)在12月3日的一份备忘录中所说:“如果美国人做了让步,我们大概也只能这么做”。对于出现这样的局面,布雷南抱怨说,“在商业方面的国民待遇、沿海贸易和内河航行以及购置不动产权这三个我们认为至关重要的问题上,美国人都拆我们的台。而且,由于他们的快速战术,我们被剥夺了与中国人进行实际谈判的任何机会。要是我们单独行动,绝不可能比这更糟。”对于美国政府不等英方表示意见就向中国政府作出正式答复的做法,克拉克甚至提出:“我们向美国人就他们在治外法权问题谈判后期对待我们的方式提出抗议的时机似乎已经来临。”(55)
12月7日,艾登在致美方函中表示了对美方的深深不满:“我想借此机会指出,在讨论的最近阶段,有好几次美国政府出于赶时间的目的,在英国驻重庆大使有机会与中国政府讨论之前,便在对英国政府有着极大重要性的问题上向中国作了让步。”尽管英方意识到尽快达成协议所具有的政治利益,并感谢美国政府的合作,“但我们是在处理对我们在远东的商业、金融和船运利益具有极大重要性的问题,我们现在所形成的决定将对日后要订立的新的全面条约的谈判产生不可避免的影响。因此,我们希望在作出这些决定之前,我们应有充分的时间来考虑那些争论中的问题,并通过正常的谈判进程与中国政府达成协议。”(56)
对于英方的责备,赫尔在12月9日答复说,尽管美国希望尽可能快地签订废除治外法权的简要条约,“但我们从来没有仅仅因为赶时间的缘故而向中国人让步,相反,有好几次,我们希望采取的并经过充分考虑后准备采取的行动被我们所推迟,因为我们希望在最大可能的程度上与英国政府合作,并真诚地希望将我们与英国政府之间为数不多的观点上的分歧减少到最低程度,这些分歧是由于我们各自的现状和程序的不同而引起的非常自然的结果”。美国在经商的国民待遇、沿海贸易和内河航行方面的情况与英国的情况不同,不能向中国提供互惠的待遇。但是,为了迎合英国的希望,美国在沿海贸易和内河航行问题上已经接受了英方的意见,在条约中有所表述,提议将此事留待日后讨论。“在我们的观念、政策和时间的框架内,我们已经尽可能紧密地向英国建议靠拢。”中国外长宋子文已经声明中国不允许悬挂外国旗帜的船只参与沿海和内河贸易,它反映了中国官方和社会舆论的潮流,作为在国际大家庭中获得平等和主权地位的中国,它完全拥有将这一权利限于悬挂中国旗帜的船只的权力,我们除了承认这一点外别无它法。(57)
在12月14日的中英会谈中,中方代表坚定地表示,中国政府已经决定在沿海贸易和内河航行问题上不再让步,但是中国政府会适当考虑英国船主的利益。中国政府也不可能同意给予经商方面的国民待遇。于是,薛穆请求伦敦方面指示,是否可以在这一问题上作出最后的让步。但艾登在12月18日仍指示薛穆要求经商方面的国民待遇,因为英国在内河航行问题满足了中国方面的愿望,现在便解决了这一问题;而且,英方现在所要求的只是声明国民待遇的原则,进一步的细则问题可留待商约去解决。(58)
12月20日,中方答复英方,中国政府仍然坚持经商方面的国民待遇问题应留待日后商约来解决。关于内河航行权讨论中英方提出的中国船只在缅甸伊洛瓦底江的航行问题,中方指出,该江是一条国际河流,根据国际惯例,上游国家享有经此河流航行至出海口的权利。因此,中国在缅甸的航行权不是一种特权,而是基于国际一般惯例的正常权利。艾登复电指出,伊洛瓦底江并不是一条国际航道,1921年的巴塞罗那航道公约第一款对此类情形已有明文规定。因此,中国不能主张在伊洛瓦底江的航行权。(59)(www.xing528.com)
12月24日,艾登复电薛穆,要他继续坚持要求经商方面的国民待遇直到最后一刻。但是如果仍无法说服中方,可以在最后时刻放弃。在次日的谈判中,中方指出,虽然美国方面也曾强烈要求经商方面的国民待遇,但他们已经同意放弃这一要求,因此,中国政府不可能同意在与英国的条约中加入这一内容。话已至此,要求国民待遇显然已不可能。根据艾登前一天的授权,薛穆作出了放弃的表示。而对于内河航行中所涉及伊洛瓦底江的航行问题,中方则没有与英方再作争论,接受了英方的说法,放弃了中国船只在该江的航行权。
英国还在其草约中提出了美国草约中所没有的在对方国家购置不动产的问题。英国认为,中国在1928年与意大利、比利时等国订立条约时曾声明,在废除在华领事裁判权之后,缔约国人民在对方国家享有居住、经商和购置土地权的权利。如果英国政府不要求这一权利,那么英国公民与意大利、比利时等国国民相比,就处于一种不利的地位。
英方曾就此征询美方的意见,以期得到美国的理解和附议。但美国对此未表支持。赫尔在回电中指出,目前谈判的新条约应解决主要问题,即治外法权与此密切相关的问题,总体上应具备能够在中、美两国立即获得支持的特点,“如要竭力去讨论艾登先生提出的问题,将延误条约的签订,且因一些州的法律条文而在美国引出与各州和联邦司法有关的难题……因此,我们的意见是暂时搁置与此事有关的问题,留至以后在我们与中国人可能签订的广泛条约中加以解决”。(60)由于美国未作响应,在不动产问题上,英国只得独自面对中国。最后,英国以同意放弃经商方面的国民待遇和沿海贸易与内河航行权为筹码,获得中方同意互相给予对方公民购置不动产的权利。
然而,与有关九龙租界地的交涉比较起来,中英在以上三个问题的困难又显得小得多。九龙问题是整个中英交涉中最为棘手的一个问题。中方认为,九龙作为租借地,它应与其他租界一样,将行政管理权、官有资产及债务完全移交给中国政府。但英方认为九龙问题不在废除在华特权的范围之内,坚决拒绝中方的要求。双方僵持不下,直到12月下旬仍无进展。而此时,中美谈判早已结束,只待中英条约谈妥便同时签字。
中美中英新约原设想1943年元旦时同时签订公布,但中英谈判却因九龙租借地的问题而耽搁了很长时间。12月30日,美国通知中国要求推延中美新约的签订日期。对此,蒋介石认为是英国的主意,“于此又使我多得一经验,凡英国有关之事,如于其无利而于美有利者,则彼必设法使美国变更原议或使之延宕必致英国有利达成目的而后可。此次延期签字,实为英恐余对九龙问题不肯让步,不愿如期在元旦与英国签字,故彼于事前卅日临时运动美国改期签字”。(61)在英国政府坚持不作退让的情况下,中国政府从大局考虑,决定对英作出让步,暂时搁置九龙问题,中英谈判才得以顺利结束。(62)
三、订立平等新约
当中美中英间的谈判正在进行之时,日本上演了一出将其在华特权交还给汪精卫政权的闹剧。打着带领黄种人反抗白种人旗号的日本,自然不能在取消不平等条约方面落于美英后面。1942年12月21日,日本御前会议通过了《为完成大东亚战争对华处理根本方针》,提出为了加强汪精卫政府的政治力量,应尽快撤消在华租界和治外法权,以使汪精卫政府“广收人心”。1943年1月6日,日本获悉中美已达成协议,这一协议很快将获美参议院审议生效的情报,决定抢先采取行动。1月9日,日本与汪精卫政权签订《关于交还租界及撤废治外法权之协定》。日本宣布交还在中国的专管租界,承认中国尽快收回上海及厦门鼓浪屿的公共租界以及北平使馆区,撤废治外法权。
日汪间的这一举动不过是一场掩人耳目的闹剧而已。正如重庆《大公报》1月14日的一篇文章所指出:沦陷区何处不是租界?由日本顾问制造法律,并指挥司法,哪个傀儡有本事去问“治外法权”?日汪此举虽说是闹剧,但毕竟在形式上抢到了重庆政府的前面。蒋介石对此颇感不快,对于因美英的延宕而造成的时间上的落后甚为不满,他感叹道:“美国外交之愚拙无能,本为订立新约中美最好宣传之材料与机会,而其一再延误,反为寇伪占先着矣。”“美国对新约一再延搁,以致寇伪先行发表,废除不平等条约宣传计划大受影响,殊为遗憾。一般人士虽明知其伪约为儿戏,然而新约继其后而发表,未免因之减色。”(63)
两天后,即1月11日,中国驻美大使魏道明与美国国务卿赫尔分别代表两国政府在华盛顿签署了《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之条约》。同日,外交部部长宋子文与英国驻华大使薛穆在重庆签署了《关于取消英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之条约》。两个新约规定废除的美英在华特权在原则上相同,但在具体内容上稍有不同,因为英国在华权益要多于美国,如专管租界与长期担任海关总税务司等。因此,以下只需观察中英条约。
中英新约规定:
过去中英条约中有关由英国方面管辖在中华民国领土上的英国人民或公司之一切条款,一概撤消作废,“英王陛下之人民及公司在中华民国领土内,应依照国际公法之原则及国际惯例,受中华民国政府之管辖”。
1901年9月7日中国政府与各国政府包括英国政府在北京签订的议定书应行取消,该议定书及其附件所给予英国政府的一切权利,应予终止。英国政府愿协助中华民国政府与其他有关政府成立必要之协定,将北平使馆界之行政管理,连同使馆界之一切官有资产与官有义务,移交于中华民国政府。
英国将上海及厦门公共租界、天津英租界及广州英租界之行政管理,归还中华民国政府,凡关于上述租界给予英国的权利,应予终止。上述租界的一切官有资产与官有义务将移交于中华民国政府。
双方还在换文中确认英方放弃如下方面的权利:
(甲)放弃关于中国通商口岸制度的一切现行条约权利。
(乙)放弃关于上海及厦门公共租界特别法院一切现行条约权利。
(丙)放弃关于在中华民国领土内各口岸雇用外籍引水人的一切现行权利。
(丁)放弃关于其军舰驶入中华民国领水的一切现行条约权利。
(戊)放弃要求任用英籍臣民为海关总税务司的任何权利。
(己)现有在中华民国领土内设置的英国一切法院,予以停闭。
(庚)放弃其船舶在中华民国领水内沿海贸易及内河航行之特权。
在英方同意放弃以上这些权利的同时,双方就有关事项达成谅解。如在甲条内,双方同意,缔约一方之商船,许其自由驶至缔约彼方领土对于海外商运业已或将来开放之口岸地方及领水,并同意在该口岸地方及领水内,给予此等船舶之待遇,不得低于所给予各国船舶之待遇。关于庚条,双方同意,如英国人民或公司愿意出卖用以经营沿海贸易和内河航行的产业,中国政府准备以公平价格收购。如缔约一方在其任何领土内,以沿海贸易或内河航行之权利给予第三国之船舶,则此项权利,亦应同样给予缔约彼方之船舶,但以缔约彼方亦给予此方同样的权利为条件。沿海贸易与内河航行依照彼方有关法律之规定办理,不得要求彼方之本国待遇。
双方同意,凡新约尚未涉及的问题,如有影响中国主权时,应由中国政府与英国政府代表会商,依照普遍承认的国际公法原则及近代国际惯例解决。(64)
1月12日,中国政府就签订新约一事发表《中美、中英平等新约告成告全国军民书》。告书宣称,“我们中华民族,经50年的革命流血,5年半的抗战牺牲,乃使不平等条约百周年的沉痛历史,改变为不平等条约撤废的光荣纪录。这不仅是我们中华民族在历史上为起死回生最重要的一页,而亦是英美各友邦对世界对人类的平等自由建立了一座光明的灯塔”,“今日不平等条约既经取消了,我们与英美各国就处在平等地位,就是我们已立在自主的地位,这才算是真正成为友邦了”。(65)
不平等条约的废除极大地鼓舞了中国军民的士气,中国各界对此都予以了高度的评价。中国共产党人对此也给予了恰如其分的评价。中共中央决定举行庆祝活动,指出是“抗战的发动,民族统一战线的形成、国共合作的坚持,全国军民的卓绝奋斗,国际反法西斯战线的形成,英美苏……对中国抗战的同情与援助,使中国的国际地位提高了,使中英美间不平等条约得到废除”。(66)
《解放日报》为此发表《中国共产党与废除不平等条约》的专论。专论回顾了中国共产党坚持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历史及重要贡献,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华民族解放的急先锋,是废除不平等条约口号的首倡者,也是争取实现这一口号的主要的方法——民族统一战线的倡议者。新约的签订是“中华民族广大人民的成功”,是“发动了全国抗战,恢复了国共合作,五年以来坚持不屈”的结果,是全国人民努力奋斗的结果。“人民,唯有人民,乃是这一光荣史诗的作者。”(67)2月5日,延安各界2万人举行了隆重的庆祝废约大会。毛泽东、朱德等中共党政军最高领导人组成大会主席团。朱德在大会上发表了《庆祝中美中英新平等条约的讲话》。指出“新约的签订,确立了中国与英、美友邦的平等地位……这必将大有助于中、美、英的团结,鼓舞中国军民的抗战意志,使世界反法西斯阵线更形强固有力”。(68)
以美英废约为先导,此后中国陆续与有关国家订立新约,废止其享有的各种特权。1943年8月20日,中国驻巴西公使谭绍华与巴西外交部部长在里约热内卢签署《中国与巴西合众共和国友好条约》。1943年10月20日,中国外交部部长宋子文与比利时驻华大使(并代表卢森堡大公国)于重庆签署《为废除在中国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事件条约》。1943年11月10日宋子文与挪威驻华大使于重庆签署《为废除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事件条约》。1944年4月14日,中国驻加拿大大使刘师舜与加拿大总理兼外长于渥太华与加拿大订立《废除在中国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事件条约》。1945年4月5日,宋子文与瑞典驻华公使于重庆签署《关于取消瑞典在华治外法权及其有关特权条约》。1945年5月29日,中国驻荷兰大使与荷兰代理外交部部长在客居地伦敦签署了《关于放弃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条约》。法国、丹麦、瑞士、葡萄牙等国在战后宣布废约。中国与秘鲁之间的旧约由秘鲁政府在1943年宣布作废。澳大利亚和南非为英国的自治领,已由英国代表在中英新约中宣布放弃在华特权。
法国在华特权在战时便已被国民政府宣布取消。这也是因为法国维希政府竟然与汪精卫政权签订了放弃其在华特权的协定。重庆政府遂于1943年5月19日照会法国驻华代办,声明“国民政府为中国唯一之政府,现在南京伪组织,乃日本军事占领区内之傀儡。迭经国民政府通告各国,并正式声明,该傀儡组织如与各国签订任何协定,均为无效”。照会对法国政府的代表竟与汪伪政权订立协定提出最严重的抗议,并郑重声明:“所有法国依照中法间不平等条约取得之租界、北平使馆界、上海公共租界、厦门公共租界行政权、领事裁判权及其他特权,已因法国政府之非法行为,归于消灭,中国政府不再受其拘束。”(69)
当然,不平等条约的废除并不意味着中国在实际上已经取得了与美英完全平等的地位。毋庸讳言,此后中国在与美英的交往中仍处于次要的、被动的地位。但决定这一状况的主要因素是现时的国力差距及历史的遗留影响,而并非基于条约的规定。尽管这以后在中外关系中依然存在着某种不平等状态,但那种公然侵权的行为已是于法无据了。就法理而言,中国已经挣脱了不平等条约的束缚,恢复了已经丧失的那部分国家主权。中国在法律上已不再处于被歧视的地位,它在世界民族之林中平等合法的地位得到了公认。这正是近百年来无数志士仁人艰苦卓绝的斗争所追求的目标。虽然这距中华民族的彻底解放尚有一段距离,但这毕竟是民族解放进程中的一节重要阶梯。
需要指出的是,废约得以实现的根本原因,并不是出于美英两国善意的恩赐。中国人民争取废约的斗争,前后绵延数十年,未有重大进展,而现在得以一举解决,这完全是由于中国军民5年多浴血奋战的结果。如果没有中国军民的英勇抵抗,如果中国没有牵制住百万日军,如果中国仍是一个虚弱得不堪一击的国家,在战时就宣布废约是难以想象的。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说是无数中国抗日军民的生命和鲜血换来了废约的实现,它是全体中国人民共同奋斗的结果。
如前所述,新约废除了列强在华享有的主要特权,并由此确立了中外关系应建立在平等互惠基础上的基本原则,但新约并未彻底废除列强在华的各项特权和利益,如九龙问题、海关行政问题等。此外,还有一个问题亦颇为引人注目,这就是对在华美军的司法管辖权。1943年5月21日,中国外交部暂代部务的政务次长吴国桢与美国驻华代办艾其森(Jr.George Atcheson)互换照会,确认:“此次对共同敌人作战存续期内,凡美国海陆军人员,如或在中国触犯刑事罪款,应由该军军事法庭及军事当局单独裁判。”这一协议的有效期为整个战争时期及战后6个月。为了使协议显得平等一些,照会还确认:“美国政府准备,如中国在美国辖境内驻军,亦以同样办法担保该中国军队有与驻华美军相同之地位。”(70)10月30日,中国政府正式公布了《处理在华美军人员刑事案件条例》。
对于这一司法管辖的豁免,历来批评甚多,认为这是领事裁判权的复活。这样的评论,更多地是从战后美军在华的糟糕表现及美国法庭判决不公的结果而得出的。战后在华美军人数达6万人之多。正如费正清所描述的那样,“战争结束时,上海马路上有好几个月挤满了美国大兵和酗酒闹事的水手,其情景远非通商口岸时代所能比拟。这同中国新的大国地位是很不相称的”。(71)由于美国军人频频发生酗酒闹事、车祸伤人以及奸淫妇女等事件,而美军司法机关又不能给予公正的判决,这便激起了中国民众的愤恨。
然而,在战时,将对美军的司法管辖权授予美军司法机构,并不能认为是一种不平等的举动。这在盟国的互相关系中也是有例可寻的。如英国在1942年制定的《美国客军条例》,便也将英国境内的美军司法管辖权交与美军。中美互换的照会中,特地规定中国军队在美也享有同样的地位,虽是虚文一条(因为中国军队并无任何出兵到美国辖境的可能),但换文的意图却是明显的,即要使双方在法律上处于完全平等互惠的地位。所以,对于战时的这一规定本身,不能理解为治外法权的复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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