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亲善政策的实施与华北“纠纷事件”交涉
对国民政府来说,亲善政策是对日政策的一次积极和主动的调整,因此,对亲善政策的实施很积极。政策的推出过程本身就显示了这一特点。但是,能否产生实际效果,还要看日本方面的反应及其具体实施的内容和力度。日本方面的基本反应可分为二个层面来看:其一是外务部门的反应;其二是军方的反应。两者虽具有不同表现形式,其实质却无太大差别。
从外务部门来看,1935年1月,广田外相就表示要对华实施“睦邻亲善”政策。2月,在与王宠惠会谈时,广田一方面表示完全同意中国提出的各项原则,另一方面提出亲善要以“中国排日排货行为应完全制止”为前提。同时,希望中国方面“暂勿提起”满洲问题。(161)其后,广田又表示,“日政府将一反以前与中国地方当局交涉之政策,而与中国中央政府进行外交谈判,以解决各悬案”(162)。这些提议,表面上尽力推动中日关系的调整,但实际上是想在置其他问题不谈的前提下,单从经济问题出发,强调中日经济提携,以图从经济上控制中国。因此,日外务省于1935年3月拟就《中国经济提携策大纲》,主要内容为:
(一)为中日经济团体之交欢起见,拟由民间组织中国实业视察团,派往中国;
(二)对中国农业方面予以技术上之援助,奖励中国棉花大量生产,由日本购买;
(三)在贸易方面采用以货易货制,促中国商品输入之增加;
(四)对中国产业界之穷乏现状,由特殊银行在上海设二亿元程度之信用基金,以谋金融之圆满,而为应急援助之策。(163)
同时,日本方面还通过驻华公使有吉明向汪精卫表示,“最近贵国若有需要日本帮忙之处,不论任何方面敝国政府准备乐于援助”(164)。这些内容反映出日外务省企图借国民政府所推行的“亲善外交”之机,实现其在经济上将中国变为其原料提供地,并从金融上控制中国的目的。嗣后,日政府将其继续完善和发展,整理成著名的“广田三原则”,即中国放弃以夷制夷政策;中国正式承认“满洲国”,实行“满洲国”与华北的经济联络;实施华北“共同防共”。不仅要在经济上支配中国,在军事和国际关系上也要达到完全独占与支配中国的目的。由此可见,日外务部门对国民政府“亲善外交”的回应是要在经济和政治上全面控制中国。
日本军方的反应与外务省不同。关东军一开始就“视蒋介石的新政策为欺骗政策”(165)。因此,当国民政府派王宠惠赴日时,关东军则派土肥原南下青岛、上海、南京、广州、南宁,全面拜会国民政府党政军要员,试探国民政府对日政策的真实意图和进行政治考察。土肥原此行所得的结论是:
蒋介石政权并非像外务省所认为的那样的稳定政权,另一方面西南政权却有着不可轻视的实力,因此想要依靠蒋政权统一中国是毫无意义的。日本应对中国的分裂现状置之不理,加强对各局部地方的亲日工作,经济提携等也全部交给民间自由进行,政府的对华政策应是消极的,像广田外相所做的那种积极友好的工作不见得会得到好处。(166)
从土肥原的结论来看,他反对日本外务省采取所谓的“亲善外交”路线,而主张在加强对中国实行分化政策的基础上,培养地方亲日势力,分而治之。日本华北驻屯军参谋长酒井隆更为露骨地指出:“日中关系是日本民族同汉民族间的蹂躏或被蹂躏的殊死民族斗争,因此要明确认识此点,分不清敌我涂上亲善色调是不行的,明白地说,就日本来讲他们拥有英明的领导者是冲突的原因,但如果是个混蛋倒是无妨的。”(167)不仅表达一种要强行征服中国的欲望,而且也将矛头直接对准蒋介石政权。对国民政府的“亲善”,则认为“中国政府此次对日态度之改变,乃经济衰落,浙江财阀穷乏之结果;一旦受到英美援助,屈服了西南,是否将萌故态,揆诸中国民族特性与国民党历史,皆不能无疑”(168)。在这种思维的支配之下,关东军制定了针对国民政府“亲善外交”实施的对策。决定:
(一)关于中国政府的亲日政策,我方仍然采取静观主义,不再特意对其采取促进态度,更不进行任何援助。对中国是否真正觉醒,实现禁止排日到什么程度等,要予以监视;
(二)对华北要根据实际经济力量的扩张,逐步尽力加强不可分的关系;
(三)对西南派应视为亲日的地方实力政权,使其存在。(169)
这一决策的基本精神是,推动国民政府“禁止排日”,以及继续对中国推行分化政策。由是,军部和驻华日军都对外务省的“和缓”态度以及中日使节升格等事表示异议,并积极推动进一步控制华北图谋的实现。因此,日军并没有因为国民政府推行“亲善外交”而改变一贯的侵略、分离华北的政策。
正是由于关东军继续采取分化中国的政策,国民政府“亲善外交”推行过程中,关东军在华北制造了一系列的所谓“纠纷”。通过这些“纠纷事件”的交涉,日军在华北的势力进一步扩大。
“纠纷事件”的交涉,是指在华北中国军队控制地、关东军通过所制造的“纠纷”,逼迫中国地方政府进行交涉,并答应其提出的条件,甚至逼签新协定,从而达到进一步侵略、将“满洲国”扩大到华北的扩张目的。而在交涉中,关东军又百般讹诈,抓住华北当局让步妥协心理,肆意要求,漫无止境。此又谓之“啄木鸟”式策略。
对于日军此种谋略,国民政府不仅没有新的交涉策略,而且比善后交涉时所做的让步更大。1934年10月,第一次“张北”事件发生,次年1月,又有所谓“热西事件”(又称“察东”事件)发生。这是日军西侵察哈尔,隔断内地与内蒙联系,欲将更大片地域并入伪满的信号。对此,蒋介石及国民政府都表示,“察东”事件系“地方事件”,“由地方交涉解决”,“就地解决”。(170)在这次交涉中,日军玩弄一系列花招,在所达成所谓“大滩口约”过程中及其内容方面,都使中国在政治上和领土主权方面蒙受了重大损失。
1935年2月初,北平军分会和关东军司令部各自公布了“大滩口约”,其主要内容和文字表述均有很大的不同。军分会所公布的“口约”为:
(序文部分略)察东事件原出于误会,现双方为和平解决起见,日军即返原防。二十九军亦不侵入石头城子南石柱子、东栅子(长城东侧之村落)之线,及其以东之地域。所有前此二十九军所收热河民团之步枪计37枝[支],子弹一千五百粒,准予本月七日,由沽源县长如数送到大滩,发还热河民团。(171)
关东军司令部公布的“口约”为:
(序文部分略)
一、支那方面将来誓严禁以兵入满洲国内或与满洲国以威胁刺戟[激]日本军等之行动,即如现支那方面使密探之侦查关东军之行动,一切中止。
二、支那方面将来违反右誓约之场合,日本军断乎执行自主的行动,其责任由支那方负之。日本军对于支那方面如增加兵力或增强阵地之企图,认定系挑战的行为。
三、支那方面前押收之满洲国民团之武器,由沽源县长于二月七日送至南围子返还于日本军。
右列诸项,宋哲元军之代表张参谋长回答,承认谷少将所述事件之经纬,表示陈谢之意。并誓将来决不再发生此种不法行为,右第一项至第三项只要求均承认,且速实行第三项之意。(172)
从所引文献来看,华北当局公布的内容只是划分防线和发还枪械,但在文字上使用了“不侵入”这一具有严肃政治含意的用语,大失国家政治立场。而关东军公布的内容,在文字上涉及“满洲国”承认的问题,并且对中国方面设置了片面限制,而其内容处处体现出关东军的恶劣、蛮横。如“严禁以兵入满洲国内或与满洲国以威胁刺戟[激]日本军等之行动”,“日本军对于支那方面如增加兵力或增强阵地之企图,认定系挑战的行为”等文句,不仅有造成中国承认伪满洲国的嫌疑,还导致无异于取消中国军队对关东军的防范和抵抗。更为严重的是,新划之线使察哈尔省七百多平方公里的地域归于伪满洲国控制,为日军从战略上控制华北又打开了一扇方便之门。此举被美国报纸称之为对日之新割让。而中国有关人士称,“口约”使我们“失掉了收复失地的第一线”,却使日军“随时皆可西进”。(173)还有外国评论也指出,中国军队“毫无抵抗能力,从正当的领土上被赶走”;“中国不要说收复老领土,就连对新领土的侵略都无法与之斗争了”。(174)
此外,在“大滩口约”最后达成的会议(即大滩会议)中,日方在参加会议的人员中竟塞进了伪满丰宁县长(兼代翻译),而华北地方当局代表并无异词。由此可见,“大滩口约”比原来的“善后交涉”的让步要大得多;而随着交涉范围的扩大,地方当局只以关东军为交涉对手的限定也在突破。同时,华北当局采取公告的形式公布“口约”,实际上已经包含有文字承诺的含义。从这一点来看,已具有文字承诺含义的公告将七百多平方公里的地域划归伪满洲国控制,被人指为“新割让”,也就不足为怪了。
国民政府和华北当局受日军逼迫,在有关华北的交涉中,还开始突破“善后交涉”中不签成文协定的立场,与日军达成了所谓《秦土协定》与《何梅协定》。这两个协定的形成发生在1935年6—7月间,时值日军自停战以来武力威胁华北最为凶悍之际。该年6月,日天津驻屯军在天津大举演习巷战,昼夜不息,并在天津日租界戒严。日飞机在华北上空频繁飞行。关东军也在长城各口进行实弹演习,形势十分危急。据何应钦所得密报,日军甚至决定,“以华北驻屯军为主体,占领津浦线黄河北岸及天津;关东军出榆关,维持战区治安,监视灰色军之战区保安队”;“热河驻军急速出北口,占领北平;同时下张家口及察东,压迫驻平之中央军”。(175)在此情形之下,国民政府除了只考虑勉强维持局面外,缺乏十分明确的新的应对方针。这两个所谓协定达成的过程,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秦土协定》是1935年6月达成的。其时,宋哲元因第二次张北事件被国民政府免去察哈尔省主席职(176),秦德纯任代理省主席。日军抓住这一时机,向秦德纯提出五项“要求事项”,要求地方当局立即答应。其具体内容为:
为实现中日亲善起见,今后在察哈尔省内对于日本之行动,绝不与障碍,约定左列各项:
(1)现在停战协定线(昌平延庆)延长部分之东侧地区驻在之宋军部队,须移至此线之西南地域,此后中国军队不得再入此撤退区域。
(2)解散一切排日机关,中央东北宪兵、蓝衣社、国民党部。
(3)对于以上两项,须自提出要求之日起,两星期内完全实行。
(4)宋军长谢罪及责任者处罚。
(5)因山东向察哈尔移民有纠纷危险,须努力切实中止。(177)
同时,日方代表土肥原坐镇北平,要求中国方面立即办理。并又提出了所谓“要求事项的解释”六款,一并要求华北当局答应。“要求事项的解释”内容为:
(一)必须承认日满的对蒙工作,援助特务机关的活动,并且停止移民,停止对蒙古人的压迫。
(二)对日满经济开发和交通开发工作予以协助,例如对张家口——多伦之间,以及其他满洲国——华北之间的汽车和铁路交通,加以援助。
(四)招聘军事及政治顾问。
(五)必须援助日本建立各种军事设备(如机场设备和无线电台的设备等)。
(六)中国军队撤退地区的治安,应根据停战区所使用的方法予以维持。(178)
依据这些内容,察哈尔的中国军队须完全退出,不允许国民党组织在其境内存在,而维持治安的中方人员则对日本在境内的各种军事及经济开发活动,承担着各种协助义务。由此一来,察哈尔实际上变成了日军的控制范围,而中国方面在这一区域基本丧失控制权。日本驻华若杉参事官也认为,“此次交涉虽未特别设立非战地区,但同非战地区一样,也是基于在察哈尔也设立缓冲性的和平界线”(179)。其意思是说,通过《秦土协定》的达成,察哈尔如同《塘沽停战协定》所划定的停战区域一样,可以完全受日本人控制。而对这一重大交涉,国民政府中央对秦德纯的请示只规定了一个空洞的原则:“凡在不妨碍我国领土主权之范围内,皆可酌情办理。”实际交涉中,秦德纯则奉南京有关训示,对日军提出的要求,除宋哲元谢罪一项改为“向日军表示遗憾之意”外,其他均予答应,并出具书面承诺(180),形成事实上的成文协定。而这一事实上的成文协定,使察哈尔整个沦入日本的掌控之中。
所谓《何梅协定》的交涉是从5月29日开始的。5月,“胡、白事件”和“孙永勤事件”几乎同时发生(181),关东军借机向何应钦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其主要内容包括:罢免河北省主席于学忠;撤销河北省、市国民党党部;解散北平军分会政训处;宪兵第三团、五十一军与中央军调走;取缔类似蓝衣社、复兴社等妨害中日两国邦交的组织;禁止中国国内全面排日、排外行为;国民政府任命省市职员时,应选择不妨碍中日关系之人物,等等。(182)对日方的要求,国民政府为避免签署文字协定,向日方表示,可以由中国政府自动办理。但日方坚持要求有关人员签字认可其要求。在此情况下,国防会议临时会议决:“此事始终口头交涉……现中国均已自动办理,且必能如期办妥,是日方意见已完全达到,实无文字规定之必要,我方难以照办,应请日方原谅。”(183)但由于日方非坚持书面答复不可,并刻刻要挟,汪精卫与何应钦“再三斟酌考虑,历时三星期”,为避免战事发生,仍决定以“普通信”形式出具书面承诺(184),由此导致了所谓《何梅协定》的产生。
这两个协定先后使察哈尔成为新的非武装区,使国民政府中央自1933年长城华北抗战时才逐渐进入河北(包括平津地区)的势力,因屈从日军的讹诈而被迫退出。而中央政府在对日交涉中不签成文协定的陈议,也在这种妥协退让中被突破。(185)蒋介石在谈到两协定带来的后果时,也气愤地指出:“冀于(学忠)既去,察宋(哲元)又撤,党部取消,军队南移,华北实已等于灭亡。”(186)
在形成《秦土协定》和所谓《何梅协定》的过程中,国民政府都带有明显的迁就原定“亲善外交”策略的倾向。1935年5月底,蒋介石在得知高桥、酒井提出的要中央政府将宪兵第三团、蓝衣社、政训处、党部撤销及中央军调开、于学忠撤职等的条件后,即对黄郛表示:“宪兵三团及军分会之政训处亦可调离北平”,于学忠他调由中央“自动发表”,至于胡白事件处理问题,“如政府人员查有实据,则当照律惩处”;并言“似此对外对内乃能略微兼顾”。(187)一方面,蒋介石在对交涉形势的估计上认为,“以对方经过之事实,无可理喻之形势观之,则九一八事变之爆发,难保其不再现于今日”。另一方面蒋介石又在致电汪精卫、黄郛、何应钦阐述交涉方针时说,对于日军提出交涉的有关事项,“一面喻之以理,一面调查真相秉公处理,只要其留有余地,假以时日,亦可准备自动采用”(188)。可见,在蒋介石看来,维持中日关系的稳定最为重要,在此前提之下,做出让步是必要的。(189)在这一方针的指导下,何应钦也对前来拜见的酒井和高桥表示:“中日亲善提携,为我中央既定之根本方针,个人自当遵此方针努力进行,过去如有不周之处,亦当加以改善,务使中日国交日益亲密接近。”(190)何应钦这些话,明确地告诉日本军人,虽然日方提出了一些苛刻要求,中央仍然坚持“亲善外交”政策,会考虑满足日方要求。正是在这种政策氛围中,日方态度更为强硬,条件也越提越多,要求越来越高。这些条件包括河北省内一切党部完全取消(包含铁路党部在内)、中央军必须离开河北省境、五十一军离开河北并须告知离开日期、撤离的机关和人员都不得重新进入河北、禁止全国的反日活动等,并要求彻底执行。不惟如此,日方又以1934年10月宋哲元部队曾有对日军的“不友好”行为和1935年6月的所谓“非法射击”提出交涉,要求宋哲元部队现驻地不得由中国军队再进入、解散察哈尔的一切反日机构等,结果,形成了所谓《秦土协定》。至此时,蒋介石似乎才如梦方醒。他说道:“此后对日再无迁就之必要。”(191)后又说:“现在时移景迁,原则虽可不变,而最后之决心不可不有,以防万一。盖我处被动地位,而彼得寸进尺,漫无止境,决不能照吾人方针进行。”(192)这就是说,日本决不会因为中国方面推行亲善外交而放慢其侵略步伐,或不再提出更高的要求。这一认识上的转变,标志着以改变动荡不定的中日关系状况为主旨的亲善外交的结束。
“大滩口约”、《秦土协定》、《何梅协定》,都是在亲善外交的大背景下达成的。国民政府下决心推动亲善外交的目的,是要恢复外交常轨,力图转变受关东军胁迫的局面,稳定华北局势。但是,其结果却受到了关东军更为严重的威胁,丧失的主权更多,而华北的形势也更为严峻。从这一点来看,亲善外交不仅没有改变国民政府的外交形势,反而被关东军利用来扩大对华北的侵略。在这之中,国民政府在华北交涉中并没有贯彻和坚持亲善外交中所倡导的“外交一元化原则”和“平等地位原则”,而是做出了无原则的让步。因此,亲善外交本身及其实施,具有丧失国民政府民族性立场的某些属性。正因为如此,亲善外交政策在实施之后,遭到了国人对国民政府民族合法性方面的质疑,对国民政府带来了很大的政治损害,而全国要求调整外交政策的呼声也日渐高涨,推动了新变化的酝酿和生成。(193)
如果从国民政府对日交涉政策的发展来看,以停战交涉开始,中经地方交涉的整个交涉政策的初期实施,其实施结果是导致了“华北实已等于灭亡”的局面。这宣告了国民政府所确定的以日军为交涉对手的所谓限于军事、不涉政治、避签文字协定政策和策略的破产。而从上述内容来看,其政策和策略破产的原因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方面《塘沽停战协定》尽管满足了日军当时的局部要求,但并没有满足其完全控制华北的欲望,因而,日军必然伺机进一步实现其完全控制华北的夙愿;并且这种控制不可能只局限于军事方面,必然要向政治方面发展。同时,随着华北当局与日军的进一步交涉,仅仅是口头协议也很难满足其要求。这样,国民政府所确定的不涉政治、限于军事、避签文字协定的原则立场,也必然要被企图完全控制华北的日军突破。另一方面《塘沽停战协定》的签订,尽管缓和了中、日两国间在华北的军事冲突,但国民政府并没有利用这种缓和时机整顿军备,充实国防力量,国民政府主要的军事力量仍用于“剿共”。因此,中、日间实际的军事力量对比与《塘沽停战协定》时并无二样。并且,整个国际关系环境在这一时期仍处于顾维钧所称“世界各国对中国兴趣淡薄”之中,英、法忙于欧洲问题,美国处于了孤立主义抬头阶段,国民政府在国际关系中无所凭藉与运筹。在这种状况下,面对日军的步步紧逼,自然难以坚持原有立场不动摇,而国民政府想通过亲善外交方式来主动调整中日关系的努力也归于流产。
【注释】
(1)刘维开编辑:《重要文献》,第217~218页。这一命令在荣孟源主编的《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下)一书中没有收录,文中所引出自陈铭枢1932年1月2日在中央政治会议上的发言速记录。据其所言,决议是一中全会第二次会议做出的。四届一中全会第二次正式会议于12月25日召开。
(2)熊正平:《沈阳、锦州沦陷纪略》,《文史资料选辑》第六辑,第14页。
(3)《王化一日记辑》,《辽宁文史资料》第17辑,第275页。张学良这里的“玉碎”系指全国一起抵抗,“瓦碎”是指东北军单独抵抗。
(4)陈觉编著、张德良等校订:《九·一八国难痛史》,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165、169页(后文引述该书,仅出注作者、书名、卷数及页码)。
(5)刘维开编辑:《重要文献》,第333页。
(6)据《申报》记者采访,在锦州与日军相持的只是一些民团、学生和退伍军人及“马贼”组成的义勇军,东北军大多不战而退。参见《申报》1932年1月12日。
(7)蒋中正:《东北问题与对日政策》,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绪编(一),第317页。
(8)蒋中正:《东北问题与对日政策》,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绪编(一),第319页。
(9)马寅初:《对日绝交问题》,《中央日报》1932年1月24、25日连载。
(10)《论绝交》,《大公报》1932年1月17日。
(11)蒋介石:《东北问题与对日政策》,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绪编(一),第318页。
(12)王仰清、许映湖标注:《邵元冲日记》,第824~825页。
(13)《陈铭枢、蒋光鼐、蔡廷锴、戴戟告十九路军全体官兵书》,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九·一八”—“一·二八”上海军民抗日运动史料》,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6年版,第187页(后文引述该书,仅出注作者、书名、卷数及页码)。
(14)《第十九路军军部紧急会议记录》,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军事(五),第472页。又见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九·一八”—“一·二八”上海军民抗日运动史料》,第191页。
(15)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九·一八”—“一·二八”上海军民抗日运动史料》,第188~189页。
(16)《行政院转发国民政府对日方策的训令》,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外交(二),第665~666页。
(17)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军事(五),第485~487页。该计划没有具体日期,据编者考订,当为1932年1月。而从内容来看可能在“一二八”事变之前或初期。
(18)《蒋委员中正入京协助政府肆应内外纪事》,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绪编(一),第430页。
(19)竟迟:《政府迁洛誓与暴日决斗》,《国闻周报》第九卷第七期。
(20)《军事委员会关于划分防区及任命各区长官致张学良等密电》,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军事(五),第487页。该电文文句有欠通顺处。方括号中的文字为作者据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绪编(一)第438页所收《军事委员会划分全国为四个防卫区通电》补入。
(21)荣孟源主编:《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下册),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版,第145页(后文引述该书,仅出注作者、书名、卷数及页码)。
(22)《中国国民党四届二中全会中之施政方针报告》,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绪编(一),第439页。
(23)关于淞沪抗战时期蒋介石直接调遣军队布防、参战,甚至参与战场指挥的情况,秦孝仪主编的《重要史料初编》绪编(一)第445~465页收有一组文电,内容包括调派空军、调遣第五军援沪、调炮兵归十九路军指挥、给十九路军的作战建议、后勤保障等。
(24)张学良后来回忆说:“汤玉麟是我父执辈。他把我当小孩,完全不听我的命令。”臼井胜美著、陈鹏仁译:《张学良与日本》,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4年版,第139页(后文引述该书,仅出注作者、书名、卷数及页码)。
(25)《蒋委员长复蒋伯诚参议告以拟嘱张群来平与张学良面商对热河问题不得不从速解决电》,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绪编(一),第559页。
(26)《蒋委员长致张学良主任指示进兵热河不能再缓电》,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绪编(一),第559~560页。
(27)《蒋委员长致张学良主任告以倭寇侵热之期不远此间已密备六个师北援望照预定计划火速布置电》,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绪编(一),第562~563页。蒋介石准备的六个师为第二、四、廿五、卅二、五十六、八十三师。这些军队中,第二、廿五、八十三师用于长城抗战。可见,蒋介石所言,并非虚语。
(28)《代理军事委员会北平分会委员长张学良自北平报告热河失陷电》,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绪编(一),第611页。
(29)《蒋委员长为热河失守决即北上部署一切上国民政府林主席电》,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绪编(一),第613页。
(30)《蒋委员长致黄绍竑部长告以我军应速构筑平津最后决战线请速赴平商办电》,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绪编(一),第633页。
(31)《蒋委员长致何应钦部长勗勉诸将士抱定牺牲精神决心死守北平电》,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绪编(一),第643页。
(32)《蒋委员长告剿匪政治宣传人员攘外必须安内条示》,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绪编(三),第34页。
(33)《蒋委员长告各将领先清内匪再言抗日电》,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绪编(三),第36页。
(34)《蒋委员长讲:革命军的责任是安内与攘外》,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绪编(三),第37页。
(35)黄绍竑:《长城抗战概述》,全国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从九·一八到七·七》,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1987年版,第392页(后文引述该书,仅出注作者、书名、卷数及页码)。
(36)汪兆铭:《政府对日方针》,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第36辑,总第8238页。
(37)汪兆铭:《上海停战撤兵之经过》,罗家伦主编:《革命文献》第36辑,总第8273页。
(38)唐精武:《汤玉麟放弃热河实况》,参见全国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从九·一八到七·七》,第422页。
(39)杨正治:《五十三军长城抗日记》,参见全国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从九·一八到七·七》,第466、469页。
(40)石彦懋:《冷口的失陷》,参见全国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从九·一八到七·七》,第474页。
(41)齐向明:《长城抗战中的第四十军》,参见全国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从九·一八到七·七》,第456页。
(42)何柱国:《山海关防御战》,全国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从九·一八到七·七》,第417页。
(43)何基沣:《二十九军在喜峰口的抗战》,参见全国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从九·一八到七·七》,第447页。
(44)杜聿明等:《古北口抗战纪实》,参见全国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从九·一八到七·七》,第485页。
(45)《蒋伯诚参议自北平转陈宋哲元等将领均望蒋公北来领导对日作战呈蒋委员长电》,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绪编(一),第585页。
(46)张篷舟主编:《近五十年中国与日本》第一卷,第105页。
(47)《蒋介石致黄郛电》,沈亦云著:《亦云回忆》下册,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1980年版,第455~456页(后文引述该书,仅出注作者、书名、卷数及页码)。
(48)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译:《顾维钧回忆录》第二分册,第235页。
(49)《汪精卫致何应钦电》,沈云龙编:《黄膺白先生年谱长编》下册,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76年版,第554页(后文引述该书,仅出注作者、书名、卷数及页码)。
(50)《行政院驻平政务整理委员会委员长黄郛说明停战协定交涉之经过与苦衷致蒋委员长电》,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绪编(一),第652页。
(51)《行政院长汪兆铭为国防会议决定对于应付平津危局两项原则致北平何应钦部长等电》,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绪编(一),第646页。
(52)《徐永昌致蒋介石电》,沈亦云著:《亦云回忆》下册,第472页。
(53)《徐永昌致汪精卫电》,沈亦云著:《亦云回忆》下册,第471页。
(54)《行政院长汪兆铭为国防会议决定对于应付平津危局两项原则致北平何应钦部长等电》,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绪编(一),第646页。
(55)《汪精卫致何应钦等电》,沈亦云著:《亦云回忆》下册,第479页。
(56)《代理军事委员会北平分会委员长何应钦等报告日方提出停战条件四项情形呈中央当局电》,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绪编(一),第645页。
(57)《行政院驻平政务整理委员会委员长黄郛为昨夜与日本中山代办等交涉停战事致蒋委员长电》,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绪编(一),第645页。
(58)《伪“满洲国”建国宣言》,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第六编,傀儡组织(一),第44页。
(59)日本参谋部编,田琪之译,宋绍伯校:《满洲事变作战经过概要》第2卷,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71页(后文引述该书,仅出注作者、书名、卷数及页码)。
(60)日本参谋部编,田琪之译,宋绍伯校:《满洲事变作战经过概要》第2卷,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72页(后文引述该书,仅出注作者、书名、卷数及页码)。
(61)参见梁敬著:《日本侵略华北史述》,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9~20页(后文引述该书,仅出注作者、书名、卷数及页码)。
(62)《蒋介石致黄郛电》(1932年8月13日)。沈云龙编:《黄膺白先生年谱长编》下册,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76年版,第495页(后文引述该书,仅出注作者、书名、卷数及页码)。
(63)《蒋介石致黄郛电》(1932年8月25日)。沈云龙编:《黄膺白先生年谱长编》下册,第495页。
(64)《驻日公使蒋作宾自东京呈蒋委员长报告日本军部侵夺榆关压迫平津及对热河之企图电》,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绪编(一),第569页。
(65)《驻日公使蒋作宾自东京报告日军急欲取热及扰乱平津情形呈蒋委员长电》,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绪编(一),第577页。
(66)《蒋介石致张群并转黄郛电》。沈亦云著:《亦云回忆》下册,第450页。该电《亦云回忆》确定为4月9日,沈云龙书中定为2月9日,从《亦云回忆》。
(67)政整会的委员有:黄绍竑、李煜瀛、张继、韩复渠、于学忠、徐永昌、宋哲元、王伯群、王揖唐、王树翰、傅作义、周作民、恩克巴图、蒋梦麟、张志潭、王克敏、张伯苓、刘哲、张厉生、汤尔和、丁文江、鲁荡平。可以看出,列为委员的人,奉系、晋系、国民军系、原北洋政客及名流占主导地位,非国民政府中央色彩很浓,显然是想以此推动停战议和。
(68)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译:《顾维钧回忆录》第二分册,第226页。
(69)张篷舟主编:《近五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一卷,第130页。
(70)《黄郛致陈仪电》,沈云龙编:《黄膺白先生年谱长编》下册,第545~546页。
(71)《陈仪致黄郛电》,沈亦云著:《亦云回忆》下册,第455页。
(72)《黄郛致张群电》,沈亦云著:《亦云回忆》下册,第466页。(www.xing528.com)
(73)《黄绍竑致黄郛电》,沈云龙编:《黄膺白先生年谱长编》下册,第549页。
(74)《汪精卫致何应钦等电》,沈亦云著:《亦云回忆》下册,第479页。
(75)《汪精卫致黄郛电》,沈亦云著:《亦云回忆》下册,第479页。
(76)《行政院驻平政务整理委员会委员长黄郛说明停战协定交涉之经过与苦衷致蒋委员长电》,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绪编(一),第651页。
(77)《行政院长汪兆铭致何应钦部长等告以国防会议议决对于停战谈判进行方针电》,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绪编(一),第648页。
(78)《塘沽停战协定》,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北京:三联书店1982年版,第940~941页。
(79)《罗文干致刘崇杰电》,沈云龙编:《黄膺白先生年谱长编》下册,第571页。
(80)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译:《顾维钧回忆录》第二分册,第241页。
(81)稻叶正夫编,天津政协译:《冈村宁次回忆录》,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445页。
(82)张篷舟:《近五十年中国与日本》(1932—1982)第一卷,第149~150页。日方四项口头希望的内容为:1.丰宁西面之骑兵第2师,望即撤去; 2.平津附近之第40师,望即他调;3.白河附近堑壕及其他军事设备,望即撤去;4.中日纷争祸根之排日,望即彻底取缔。中国代表熊斌允诺了前三项。
(83)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译:《顾维钧回忆录》第二分册,第200页。
(84)张篷舟主编:《近五十年中国与日本》(1932—1982)第一卷,第125~126页。
(85)沈亦云著:《亦云回忆》下册,第449页。
(86)《蒋委员长致朱培德主任指示军事整理与建设应确定方案按期推行以雪奇耻电》,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绪编(一),第657页。
(87)汪精卫谈话,见沈云龙编:《黄膺白先生年谱长编》下册,第571页。又罗文干也认为,《塘沽停战协定》所确定的各条款,“比之于任何方针条件,固又较轻矣”。见《罗文干致刘崇杰电》,沈云龙编:《黄膺白先生年谱长编》,第571页。
(88)《罗文干致刘崇杰电》,沈云龙编:《黄膺白先生年谱长编》下册,第570~571页。
(89)《中日停战协定痛言》,天津《大公报》1933年6月1日。
(90)秦孝仪:《总统蒋公大事长编初稿》卷二,第327页。
(91)沈云龙编:《黄膺白先生年谱长编》下册,第577页。
(92)《北平军委分会致行政院等急电》,中央档案馆等合编:《华北事变》,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214页(后文引述该书,仅出注作者、书名、卷数及页码)。
(93)日本1933年3月退出国联,但须到1935年才生效;同时,《华盛顿海军条约》1936年到期。据此,日本人认为,太平洋地区将进入无条约时代。
(94)参见臧运祜著:《七七事变前的日本对华政策》,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4页(后文引述该书,仅出注作者、书名、卷数及页码)。
(95)关于停战协定签订后日本内阁、陆军、海军对华政策的制定情况及其内容,可参见臧运祜著:《七七事变前的日本对华政策》,第84~90页。
(96)《黄郛致蒋介石电》,沈云龙编:《黄膺白先生年谱长编》下册,第587页。
(97)李际春部是盘踞在滦东一股最大的伪军,日军自滦东撤出之地都交由李部接管。李借助日本人的支持,擅委县长,建立行政组织,为害地方,制造秩序混乱。日军则借口秩序混乱,不同意完全撤军。因此,战区接收问题中,首先是伪军的处置问题。
(98)《黄郛致殷同电》,沈云龙编:《黄膺白先生年谱长编》下册,第587页。
(99)《华北善后交涉时之协议方案》,中央档案馆等合编:《华北事变》,第260~261页。
(100)关东军参谋部《关于停战协定善后处理之北平会议议事录》,中央档案馆等合编:《华北事变》,第264页。
(101)《汪精卫致黄郛电》,沈亦云著:《亦云回忆》下册,第494页。
(102)《北平会谈记录》,中央档案馆等合编:《华北事变》,第227页。
(103)《北平会谈记录》,中央档案馆等合编:《华北事变》,第229页。
(104)《北平会谈记录》,中央档案馆等合编:《华北事变》,第240页。
(105)《北平会谈记录》,中央档案馆等合编:《华北事变》,第240~241页。
(106)例如1934年4月13日,立法院就通过决议指出,邮票改用德国邮票,仍照常通行,如关外贴用日本邮票,亦可许其通邮;通车问题,决不可商,日如提议,只有拒绝,庶免有承认伪组织之嫌。参见沈云龙编:《黄膺白先生年谱长编》下册,第724页。
(107)沈云龙编:《黄膺白先生年谱长编》下册,第745页。
(108)沈云龙编:《黄膺白先生年谱长编》下册,第745页。
(109)沈云龙编:《黄膺白先生年谱长编》下册,第771页。
(110)《黄郛致汪兆铭电》、《汪兆铭致黄郛电》,沈云龙编:《黄膺白先生年谱长编》下册,第786页。
(111)《黄郛致唐有壬电》,沈云龙编:《黄膺白先生年谱长编》下册,第797页。
(112)《黄郛致唐有壬电》,沈云龙编:《黄膺白先生年谱长编》下册,第805页。
(113)沈云龙编:《黄膺白先生年谱长编》下册,第814~815页。
(114)《黄郛致殷同电》,沈亦云著,《亦云回忆》下册,第549页。
(115)《北平军委分会致行政院等代电》,中央档案馆等合编:《华北事变》,第279~280页。
(116)《北平军委分会致南昌委员长行营等代电》,中央档案馆等合编:《华北事变》,第280~281页。
(117)《北平军委分会至南昌委员长行营等密电》,中央档案馆等合编:《华北事变》,第284页。又见张篷舟主编;《近五十年中国与日本》第1卷,第239、242页。
(118)《北平军委分会致南昌委员长行营等代电》,中央档案馆等合编:《华北事变》,第284~285页。
(119)《北平军委分会致行政院等代电》,中央档案馆等合编:《华北事变》,第285页。
(120)《北平军委分会致南昌委员长行营等代电》,中央档案馆等合编:《华北事变》,第285~286页。
(121)《北平军委分会致南昌委员长行营等快邮代电》,中央档案馆等合编:《华北事变》,第286~287页。
(122)《北平军委分会致南昌委员长行营等代电》,中央档案馆等合编:《华北事变》,第287~288页。又见张篷舟主编:《近五十年中国与日本》第1卷,第246页。
(123)张篷舟主编:《近五十年中国与日本》第1卷,第251、254页。
(124)张篷舟主编:《近五十年中国与日本》第1卷,第268、269页。
(125)《北平军委分会致南昌委员长行营等代电》,中央档案馆等合编:《华北事变》,第289页。
(126)《何应钦指汪兆铭密电》,中央档案馆等合编:《华北事变》,第289页。
(127)《顾孟余致汪兆铭快邮代电》中央档案馆等合编:《华北事变》,第290页。
(128)《黄郛致行政院呈》,中央档案馆等合编:《华北事变》,第290~292页。
(129)《顾孟余致汪兆铭代电》,中央档案馆等合编:《华北事变》,第292~293页。
(130)《参谋本部致行政院等快邮代电》,中央档案馆等合编:《华北事变》,第293页。
(131)《黄郛致行政院呈》,中央档案馆等合编:《华北事变》,第294页。又见张篷舟主编:《近五十年中国与日本》第1卷,第280页。
(132)参见顾孟余致汪兆铭、黄郛致行政院等电,中央档案馆等合编:《华北事变》,第295~296页。
(133)《黄郛致殷同电》,沈云龙编:《黄膺白先生年谱长编》下册,第730页。
(134)《何应钦致汪兆铭、蒋介石电》,沈云龙编:《黄膺白先生年谱长编》下册,第842页。
(135)沈亦云著:《亦云回忆》下册,第536页。
(136)袁道丰:《如何打破中日外交之局势》,《外交评论》第3卷6期。
(137)蒋介石:《敌乎?友乎?》,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绪编(三),第637页。
(138)蒋介石:《敌乎?友乎?》,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绪论(三),第614、637页。
(139)蒋介石:《敌乎?友乎?》,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绪论(三),第616页。
(140)蒋介石:《敌乎?友乎?》,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绪论(三),第616页。
(141)蒋介石:《敌乎?友乎?》,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绪论(三),第623~624页。
(142)蒋介石:《敌乎?友乎?》,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绪论(三),第631页。
(143)蒋介石:《敌乎?友乎?》,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绪论(三),第631~634页。
(144)蒋介石:《敌乎?友乎?》,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绪论(三),第620~621页。
(145)蒋介石:《敌乎?友乎?》,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绪论(三),第619~620页。
(146)蒋介石:《敌乎?友乎?》,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绪论(三),第621~622页。
(147)蒋介石:《敌乎?友乎?》,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绪论(三),第634页。
(148)蒋介石:《敌乎?友乎?》,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绪论(三),第636页。
(149)张篷舟主编:《近五十年中国与日本》(1932—1982)第一卷,第280页。
(150)朱汇森主编:《中华民国史事纪要》(1935),台北:国史馆1987年印行,第107页(后文引述该书,仅出注作者、书名、卷数及页码)。
(151)朱汇森主编:《中华民国史事纪要》(1935),第163页。
(152)朱汇森主编:《中华民国史事纪要》(1935),第191页。
(153)林柏生:《对日两条路线——读徐道邻〈中日关系的检讨〉书后》,《外交评论》第四卷第2期。应该指出的是,《敌乎?友乎?》与《对日两条路线》虽然在主张中日亲善上持一致态度,但后者更强调委曲求全。作为处理中日关系的一般原则,中日亲善和“道义外交”,连同这两篇文章,在国内引起极大反响,人们多集中批判其亲善的论调,但较少注意到国民政府在外交的策略运用。
(154)朱汇森主编:《中华民国史事纪要》(1935),第256页。
(155)朱汇森主编:《中华民国史事纪要》(1935),第414页。
(156)朱汇森主编:《中华民国史事纪要》(1935),第550页。
(157)中华民国外交问题研究会编:《中日外交史料丛编》(四)台北:中华民国外交问题研究会1965年印行,第15~16页(后文引述该书,仅出注作者、书名、卷数及页码)。
(158)蒋介石:《敌乎?友乎?》,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绪编(三),第636页。
(159)沈亦云著:《亦云回忆》下册,第537页。
(160)中华民国外交问题研究会编:《中日外交史料丛编》(四),第16~17页。
(161)中华民国外交问题研究会编:《中日外交史料丛编》(四),第16页。
(162)朱汇森主编:《中华民国史事纪要》(1935),第222页。
(163)张篷舟主编:《近五十年中国与日本》(1932—1982)第二卷,第26页。
(164)有吉此次拜会汪精卫,乃专门为盛传英国将对华贷款一事,有吉所表示的是想中国只向日本借款。见《汪精卫为借款问题与有吉公使的谈话记录》,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外交(二),第980页。
(165)日本防卫厅战史室编纂,天津市政协编译委员会译校:《日本帝国主义侵华资料长编—(大本营陆军部)摘译》上,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46页(后文引述该书,仅出注作者、书名、卷数及页码)。
(166)满铁总务部资料课:《华北事件经过》,中央档案馆等编:《华北事变》,第337页。
(167)满铁总务部资料课:《华北事件经过》,中央档案馆等编:《华北事变》,第337~338页。
(168)《日本现代史资料》8,第90页。转引自梁敬著:《日本侵略华北史述》,第56页。
(169)张篷舟主编:《近五十年中国与日本》(1932—1982)第二卷,第30页。
(170)张逢舟主编:《近五十年中国与日本》(1932—1982)第二卷,第5、8页。
(171)《北平军委分会“大滩口约”》,中央档案馆等合编:《华北事变》,第572页。又见中华民国外交研究会编:《中日外交史料丛编》(三),第256~257页。所谓“热河民团”系伪满自卫团。
(172)《日本关东军司令部发表“大滩协定”》,中央档案馆等合编:《华北事变》,第572~573页。张参谋长系二十九军参谋长张樾亭,谷少将系关东军第七师团第十三旅团长古实夫,事件经纬是指察东事件经过。
(173)林齐融:《察东外交问题与内蒙》,《外交月报》第6卷6期。
(174)《察哈尔事件概要》,中央档案馆等合编:《华北事变》,第578页。
(175)《代理军事委员会北平分会委员长何应钦自北平呈蒋委员长为据报日军军官梅津、酒井、矶谷在津会议内容及对华北计划电》,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绪编(一),第677~678页。
(176)察哈尔是日本这一时期觊觎的重点地区。制造纠纷,引起交涉,是其惯用手段。1934年10月有“第一次张北事件”。1935年6月5日,日本特务机关人员一行四人闹事,被二十九军拘留,是为“第二次张北事件”。
(177)《秦德纯致何应钦密电》,中央档案馆等合编:《华北事变》,第584页。
(178)《土肥原秦德纯协定(察哈尔协定)》,中央档案馆等合编:《华北事变》,第588页。
(179)《若杉参事官至广田大臣电》,中央档案馆等合编:《华北事变》,第587页。
(180)梁敬著:《日本侵略华北史述》,第78页。
(181)1935年5月2日和3日凌晨,亲日的《国权报》社社长胡恩溥和《振报》社社长白逾桓分别遭暗杀,是为“胡、白事件”。1934年秋,原来在热河活动的孙永勤部退入关内,在停战区内驻扎,扩充之后又进入热河活动,1935年4月被日军歼灭。日方指华北当局给孙部提供了支持,是为孙永勤事件。
(182)日本驻屯军参谋长酒井隆和日本驻华武官高桥坦前后有四次向何应钦提出要求,要求内容稍有不同,文字过长,不详录。可参见何应钦:《河北事件中绝无所谓“何梅协定”》,中华文化复兴运动推行委员会主编:《中国近代现代史论集》第二十六编,台湾地区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后文引述该书,仅出注作者、书名、卷数及页码)。又可参见梁敬:《所谓“何梅协定”》,梁敬著《日本侵略华北史述》。
(183)何应钦:《河北事件中绝无所谓“何梅协定”》,中华文化复兴运动推行委员会主编:《中国近代现代史论集》第二十六编,对日抗战(上),第254页。
(184)《何应钦部长自南京呈蒋委员长为河北纠纷事件经斟酌考虑决以一普通信送达天津日驻屯军司令梅津电》,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绪编(一),第692页。
(185)《秦土协定》与《何梅协定》都是以书面承诺的形式达成的,是否具有成文协定的性质,历来有肯定和否定两种看法。事后,国民政府担心由此而形成法律上的永久性条约义务,也对此进行过分析。谭绍华曾就《何梅协定》指出,从国际法角度上看,书面信函不具有国际契约性质,同时未经政府批准,也不构成对中国政府的约束力;但又认为信函文字上有不妥之处,而实际上中国方面要否定其约束力,也颇有相当困难。参见谭绍华:《“何梅协定”之研究》,中华民国外交研究会编:《中日外交史料丛编》(三),第288~289页。无论从哪个角度讲,两协定使中国政府在察哈尔、河北两省承担了更多的义务,极大地削弱了中国在这些区域的主权,而书面承诺也突破了不以文字承诺义务的政策底线。
(186)《蒋委员长致何应钦部长商今后对日方针电》,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绪编(一),第688页。
(187)《蒋介石复黄郛电》,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绪编(一),第673页。
(188)《蒋委员长致张学良主任告以当前局势并望于学忠于此三五日内迁移保定电》,《蒋介石致汪兆铭、黄郛、何应钦电》,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绪编(一),第674、675页。
(189)蒋介石此时的对日态度变化频繁,大体六月初日军进一步提出中央军撤出河北的要求后,蒋的对日态度有转向强硬的倾向,但后又同意何应钦、汪精卫等的决定,同意中央军撤出。
(190)《何应钦致刘湘电》,中央档案馆等编:《华北事变》,第368页。
(191)《蒋委员长致何应钦部长商今后对日方针电》,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绪编(一),第688页。
(192)《蒋委员长致何应钦部长指示对日方针原则虽可不变而决心不可不有电》,秦孝仪主编:《重要史料初编》绪编(一),第690页。
(193)《敌乎?友乎?》一文发表后,引起国内舆论界的很大反响,中间派和左翼人士都对其进行较为严厉的批评。可参见余子道:《敌乎?友乎?——三十年代关于中日关系的一场论争》,《复旦学报》社科版,1998年第2期。由于“亲善外交”的实行,国民政府颁布《友邦务敦睦谊令》以及《秦土协定》、《何梅协定》的达成,酝酿了抗日力量的凝聚。可参见金冲及:《华北事变和抗日救亡高潮的兴起》,《历史研究》1995年第4期。此外,梁敬《秦土协定》一文(载中华文化复兴运动推行委员会主编;《中国近代现代史论集》第二十六编,对日抗战〈上〉)也涉及了“亲善外交”实施后国内政治的变化,该文以其与反蒋运动的消退、蒋介石领袖地位的确立联系起来,颇有意味。这些反映了“亲善外交”实行对国内政治的深刻影响。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