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李顿调查团及其报告书
根据12月10日决议,国联组成了以意大利马柯迪(Aldrovandi-Marescotti)伯爵、法国克劳德尔(Claudel)将军、英国李顿(Victor Alexander George Robert Lytton)爵士、美国麦考益(Frank Ross McCoy)少将、德国希尼(Heinrich Schnee)博士5人为正式成员(此外还有秘书长、副秘书长等)的调查团,中、日两国分别指定前外交部长顾维钧和日本驻土耳其大使吉田为代表,参加调查团的工作。该调查团推举李顿为主席,故又称“李顿调查团”。依照国联决议,调查团的基本任务有两项:(一)审查中、日之间的争议。包括争议引发原因,发展过程及其现状。(二)在兼顾双方根本利益调和的基础上,考虑解决争议的可能办法。根据中日争议的特点,调查团以东北问题作为调查重点。
12月10日以后,日本侵华形势急剧发展,但调查团的工作进展却十分迟缓。组团之后,先是在欧洲与有关人士接触,后在日内瓦举行预备会议,直到1932年2月3日才启程赴远东地区。对此,中国代表颜惠庆曾在1932年1月25日国联行政院会议上发表讲话,表示强烈不满,希望调查团发挥作用。他说:
此种机关之工作在字面上及精神上看来,诚如主席所述,实有两种作用。第一,以消除对于和平之迫切威胁;第二,以便于争议之最后解决。在过去六星期对于和平之威胁,已因日本之军事行动进展,而更扩大。至其所占地方,比行政院前次开会时,远远数百里以外。……行政院所定之第一种作用,已完全失败。至于第二种作用,则调查团尚未启行,据称该团启行之后,亦将不依照议决规定,而立即调查“当地”情况,且最速亦须于四月间到达满洲。于此,余可言:本国政府见调查团启程之迟滞,又声称不拟采最速路线前往被侵略,被蹂躏之地带,惟有深抱失望。现诸君皆知日本军队之侵占,已演至设立傀儡政府之阶段。由吾人观之,调查团须就地立即开始其调查工作。则对该地已发生之事实及目前演化之状况,仍能获得证据。(184)
但是,调查团并未因为日本侵华形势的急剧发展和中国的要求而加速其工作进度,并立即对东北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而是仍按既定行程安排,先赴日本。3月14日抵达上海,4月21日才到达沈阳,距离国联决议做出已经4个多月;而距伪满洲国成立已一个月有余,日本想在调查团到达之前造成既成事实的意图亦已完全达到。这使得国联在伪满洲国从策划到成立的过程中,没有发挥其制止日本侵华的作用。
不仅如此,调查团对中、日之间矛盾的基本态度也有偏袒日本之处。前往东北调查之前,调查团成员曾与国民政府官员有过一次座谈,下则关于座谈时的史料说明这一点:
关于排日问题,调查团又根据日本的宣传,向我们质问:“中国的排日是由政府主持的”,我们便答复他:“中国人民之所以有排日的行为,是因为日本侵略中国;正以日本有侵略中国的行为,而后中国人民才有排日之举的。”调查团听了也很明白体会,他们也说:“日本有侵略中国的行为,所以中国才起而排日。”不过他们又说:“排日不应由政府来提倡。”(185)
调查团尽管不否定日本侵略中国,但站在日本的立场上,指责中国政府不应该提倡排日,明显偏袒日本。又如,日本认为,中国修筑了与南满铁路并行的铁路线,构成了对日本利益的损害,即日本所称“平行线”问题。中国政府认为,所谓“平行线”问题,“二三十里可称为并行,两三百里亦可以称为并行,至少应有个限度的;不然以中国之大,不将并行至于全国了?”但调查团认为,“并行线的距离很难讲,从地理上来说是对的,但从经济上来说,便不能作如是的解释了”(186),明显认同日本的说法。再如对中、日间有关“二十一条要求”的问题,中国对所签条约的有效性问题,早已提出未经国会批准,不能视为有效,并已屡次声明不承认。在华盛顿会议上,中国明确提出要求取消,以符合门户开放和机会均等的原则。但调查团从法律角度出发认为应视作有效条约。此外,对于事实昭彰的傀儡政权伪满洲国,调查团也认为“中国报纸上所载的满洲政府,日本并未承认,满洲政府之所以发生,实由于满洲人民受军阀之压迫过深,然后才有此独立自决”。甚至还提出这样的问题:“俄国对外蒙的情形,中国为何不加注意,而惟注意于东北?”(187)所有这些,反映了调查团貌似公正,其实对中、日两国之间的历史关系和现实关系并不清楚了解,并且处处表现出从列强观点出发,来看待中日问题。
一方面是调查团本身的态度存在问题;另一方面,调查中,日本方面处处刻意安排,妨碍调查团的充分调查,达到隐瞒真相的目的。顾维钧在事后的报告中,列举了以下甲、乙、丙、丁四项事实,证明调查团因受日本人的阻挠而没有展开充分调查:
(甲)武断行程
由平赴沈路线,日人惧调查团之视察锦州,并预留山海关一带为军事行动之地,故在上海时即以北平、沈阳尚未通车为词,提议由海道绕大连前往……嗣在北平将启程赴东,此时全线本已通车,而日本以伪“满洲国”出面反对维钧前往东省,至对于调查团人员,则以为由山海关至沈阳全线乃伪“满洲国”辖境,彼难负保护之责,若绕道大连再来南满铁道,则安全在日本势力范围之内,自可无虞,以相诱胁。同时且唆使伪“满洲国”拒绝我专车入境,调查团因急于前往,不遑择术……(188)
进入东北时绕开锦州,在东北考察的时候,又要求派伪满洲国官员随调查团活动。本来调查团要到齐齐哈尔调查,但日方以安全为由反对调查团前往,结果只派调查团秘书前往调查。在齐齐哈尔,顾维钧要求调查团有必要与正在与日军对抗的马占山等人会谈,调查团表示同意后,日人指使伪满洲国官员对调查团成员以撤销保护相威胁,迫使调查团取消这一计划。顾维钧继续陈述道:
(乙)假造民意
日人假造民意,对调查团之宣传纲要,略如下述:(一)东三省人民厌恶旧日军阀统治。(二)满、蒙人民自决建设新国家。至其施行方法则:1.令日人冒着华服,参加游行,暗中指导及监督。2.强迫中国绅耆及满、蒙人士晋谒请愿。3.收买苦力作为民众团体。4.强制学校参加庆祝伪“满洲国”之典礼,凡锦州、铁岭、开原、昌图、四平街、公主岭调查团经过之处,均有所谓民众团体代表,在便衣日人领导,日宪兵负枪监督之下,持伪“满洲国”旗到站欢迎,其人或为绅商,或为学生不等,间有递陈情书者,亦有致词者,递陈情书者,司领导之日人恒于其将递之际,仍再过目一次,似疑其中或与原稿有不符之点者……(189)
上述史料说明,调查团所面对的实际上是日本人有组织、有计划地强迫民众,针对调查团所采取的系列行动,其言论也是由日本人授意和严密控制的。其目的显然是为了向调查团证明其顺应中国民众的要求,宣扬其侵占中国的正当性。不仅如此,还通过多方面显示日本对东北进行殖民统治的所谓“成绩”:
(丙)表显成绩
日人素以政治文明自诩,其侵我口实,尤以我不善治理,须代我发展为辞,故在东省欲向调查团眩示其建设之成绩,乃为最急之需要,调查团抵沈后,彼即引导参观沈阳之满洲大学,表示其注意教育,次在公主岭(五月二日)乘调查团由沈赴长之便,前往参观彼之农事试验场,胪列东三省之农产,高粱、玉粟、畜牧、五畜及鸡蛋等,今昔标本,以证明日人之用科学办法,增加产类,改良品质等种种进步。(190)
视中国为落后,为野蛮,是无组织不能承担国际义务;甚至不认为中国具有一个正常国家的资格,这是日本在国际社会反复宣扬的。用片面的经济和文化教育“成绩”向调查团证明其对东三省的合理占有。除了这些,为了使调查团的调查能被日本左右,还采取了非常周密的包围措施:
(丁)包围
调查团到东北时,日人表面处处冷淡,似为无足轻重者,实则内部早已预备,予以全力转移调查团之意向,而得利于彼国之观察,其最著者则为接待人员之选派也,日本代表团内,除吉田大使偕其随员盐田,外国顾问丕班十余人外,有前驻俄大使田中及日本国联代表处副处长伊田述史,均为芳泽所密派遇事可径电东京外部接洽……共不下五十余人。(191)(www.xing528.com)
另据顾维钧所亲见,在调查团成员的住所,几乎每一个空间都布置有人,“观其唯一任务,盖为乘机与调查团接触及监视其行动,至对我代表团,为使我与调查团不易接洽,在旅馆则将我另置一层,与调查团隔断”(192)。除了对调查团的这些针对性措施外,对随同调查团的中国代表人员,则实行行程限制、人员限制、取缔行动、隔离等措施,这样使得调查团在东北所接触的“除日本军政、外交机关外,则为伪满之当局”(193)。而伪满当局又是为日本所控制的。
从上述有关“李顿调查团”性质、工作开展、基本态度以及调查环境的情况概述中可以看到,一个工作进展缓慢、抱有西方列强的立场观点、实际调查过程中又受日本种种刻意安排和阻挠的调查团,且不说不能对日本侵华进行谴责,要做到以真正公正的立场、观点,从根本上来看待中、日之间矛盾的本质及其发生、发展,也是很难的。
调查团完成在东北的调查后,曾再次赴日,7月20后开始起草报告书,9月4日在北平签字完成,10月2日发表。是为《国联调查团报告书》或《李顿调查团报告书》。报告书的内容,除绪论以外共分十章。前8章是以调查团自己的立场和观点叙述中日争议的事实,第9章提出解决问题的原则和条件,第10章则是对国联行政院解决问题的建议。下面具体介绍报告书的基本内容。
报告书事实部分的叙述,首先是建立在对中国过渡时期社会特点的概述之上的,认为内战、政治波动以及社会的动荡不安,均系“一九一一年革命以来中国之特殊现象,凡此种种情形,均足使彼与中国发生接触之各国,蒙受不利之影响,而于其改善以前,又必将继续威胁世界之和平,以构成世界经济不景气之一原因”(194)。这种事实叙述,典型反映列强立场。中国社会的动荡不安固然是因为社会转型;但是,把中国在这一时期内要求收回被列强掠夺的权利,说成使列强蒙受不利,并视为世界和平的威胁,颠倒了事情的因果关系,显然有失公允。正是立足于这一出发点,报告书指责中国人民和国民党对列强的态度,认为“因有国民党之势力,遂更引入一种极力反对外国势力之不规则的色彩”;且“因排外宣传之热烈,遂顿使进步迟滞,其中如经济抵制,及将排外宣传导入学校两事,进行太猛,遂以造成本案发生时之特殊空气”。并言:中国政府“对于经济绝交运动,并曾予以某种直接援助之故,应负责任”。与对中国做出这些判断相反,报告书对日本体现出很多的同情,认为“日本为中国最近之邻邦,且为最大之顾客,其中因中国流行之情形所遭逢之损害,自较其他国家为钜”(195)。具体到东三省的问题上,报告书采取同样的态度,从国际关系的角度出发,阐述了日俄矛盾在东北地区的发展,并认为苏联势力在蒙古的扩展、国民党势力和共产主义势力在东北的扩展,增加了日本的忧虑。正是这些因素,与日本的历史情绪、经济利益、战略思考、国防心理等一起,促使日本要求满洲特殊权利。而这与国民政府收回国家权益,不能相容。因此,导致了“九一八”事变的爆发。在一些具体问题上,报告书也作了阐述,如报告书指出:“九一八”事变中,“日方之军事行动,不能视为合法自卫之办法”(196)。伪满洲国“不能认为由真正及自然之独立运动所产生”(197)。
报告书第9章所提出的解决原则和条件首先排除了恢复原状和维持伪满洲国两种方案,认为“如仅恢复原状,并非解决办法”;“维持和承认满洲之现时组织,亦属同样不适当”。(198)在此基础上,报告书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十项原则及其条件。照录如下:
(一)符合中日双方利益双方均为国联会员国,均有要求国联同样考虑之权利,某种解决,苟双方均不能获得利益,则此种解决必无补于和平之前途。
(二)考虑苏俄利益倘仅促进相邻两国间之和平,而忽略第三国之利益,则匪特不公,抑且不智,更非求和平之道。
(三)遵守现行之多方面条约任何解决必须遵守国联盟约、非战公约及华盛顿九国公约之规定。
(四)承认日本在满洲之利益日本在满洲之权利及利益乃不能漠视之事实,凡不承认此点或忽略日本与该地区历史上关系之解决,不能认为满意。
(五)树立中日间之新条约关系中日两国如欲防止其未来冲突,及回复其相互信赖与合作,必须另订新约,将中日间之权利利益与责任,重加声叙。此项条约应为双方所同意之解决纠纷之一部分。
(六)切实规定解决纠纷之办法为补充上述办法以图便利迅速解决随时发生之轻微纠纷起见,有特订办法之必要。
(七)满洲自治满洲政府应加以变更,俾其在中国主权及行政完整之范围内获得高度之自治权以适应该三省地方情形与特性。新民政机关之组织与管理,务须满足良好政府之要件。
(八)内部之秩序与对于外来侵略之保障满洲之内部秩序应以有效的地方宪警维持之;至对于外来侵略之保障,则须将宪警以外之军队,扫数撤退,并须由关系各国,订立互不侵犯条约。
(九)奖励中日间之经济协调为达此目的,中日两国宜订新通商条约。此项条约之目的,须为将两国间之商业关系,置于公平基础之上;并使其与两国间业经改善之政治关系相适合。
(十)以国际合作,促进中国之建设现时中国政局之不稳,既为中日友好之障碍,并为其他各国所关怀,因远东和平之维持,为国际间所关怀之事件;而上述条件,又非待中国具有强有力之中央政府时,不能满足,故其圆满解决之最终要件,厥惟依据孙中山博士之建议,以暂时的国际合作,促进中国之内部建设。(199)
上述十个原则,从外交角度来说,归结起来是在国联盟约和九国公约框架中,照顾相关各国(主要是中、日、苏)经济利益的基础上,使东北地区非武装化、自治化,然后,用新的多边条约与和解机制,将其制度化。值得注意的是,与报告书事实部分的叙述观点相一致,在解决原则和条件的第十项,提出所谓“圆满解决之最终要件”是通过“国际合作”推动中国内部“建设”。而内部“建设”中,最为重要的是造就强有力之中央政府。这种理念实际上与华盛顿会议所表达的基本思想,可以说毫无二致。因此,从解决矛盾冲突的角度来看,十项原则和条件也可以用简单的两句话来概括,东北地区通过非武装化、自治化,建立永久和解制度;东北以外的中国地区,通过国际合作,继续维护和强化九国公约的框架。同时,也要看到,所列原则和条件,在承认中国对东北拥有领土主权和行政权的前提下,包含了要求日本从东北撤军,以及对伪满洲国的否定。
报告书第10章的内容,是根据第9章的十项原则,向国联行政院所建议的解决问题的方式或程序。其所设计的方案为:首先,国联行政院应请中、日两国一起根据十项原则讨论纠纷问题的解决。也就是说,中、日两国在基本接受十项原则的基础上,进行接触,对具体问题进行讨论。其次,国联设立一个由中、日两国参与的代表团,及按照中日双方各自制定的选举办法选举出来东北地方人民代表团组成顾问会议,其职能是讨论并提出对东北进行管理的特殊制度。顾问会议得由中立国以观察员身份协助。顾问会议有争执不下的问题,则提交国联行政院解决。中国政府依据顾问会议提出的特别制度治理东三省。复次,通过谈判和调解,中日双方签署:(1)关于日本利益方面的中日条约;(2)中日互助和互不侵犯条约;(3)中日商约。此外,这一部分还包含着顾问会议、特别制度和三个条约的相关内容和应议事项。(200)
从上述内容来看,尽管其立场观点存在不公正之处,但报告书的整体基调是,在照顾多方利益的基础上,强调和解与和平,否定武力变更以及武力维持的傀儡政权。同时,也坚持了国联决议中要求在日本撤兵的情况下解决问题的基本立场。这对反对武力占领、坚持以外交方式来解决问题的国民政府来说,相对有利。但必须指出,从根本上讲,这些原则和解决问题的方案,本身就包含侵害中国主权、迁就日本利益及其侵华行为的内容。同时,报告书的解决方案,也是建立在日本同意撤军以及放弃建立和维持傀儡政权基础之上,如果没有日本同意,它注定只可能是一纸空文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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