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变处理初期的中、日直接交涉主张
与向国联申诉的主张不同,直接交涉主张迅速与日本方面接触,通过协商,达成对事变的控制和处理。事变发生后,张学良的幕僚戢翼翘和顾维钧都曾向张学良提出过这一主张。另据重光葵回忆,宋子文也曾同意就事变进行直接交涉。另外,胡汉民也曾向戴季陶、邵元冲等建议通过进行直接交涉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因此,几乎与向国联提出申诉同时,直接交涉的主张也提了出来。直接交涉还是向国联申诉,是国民政府在处理事变时碰到的一个外交上的重大抉择难题。
最先公开表示要直接交涉的是日本方面。继重光葵向宋子文提出要求直接交涉的建议后,日本驻国联代表芳泽谦吉向国际社会正式公开日本坚持直接交涉的主张。他指出,中、日“两民族关系之尖锐化,有非欧洲人士所易知者”;国联“行政院不宜干涉过早,否则于现已显示进步之局势有恶劣之影响”。表示日本政府决不放弃直接交涉的原则。(93)国民政府对直接交涉问题公开表态是在9月20日。该日,国民政府驻国联代表施肇基在国联行政院会议上,针对日方提出的直接交涉主张指出:“中国一大部分领土已在日本军事占领之下,是该国已于交涉之方法以外谋解决,吾人安能再与之进行直接交涉?凡自尊之国家,在其领土之大部被要求以外交解决之国用武力强占之时,而愿开始外交谈判者,吾不信也。”(94)针锋相对地反对中、日直接交涉。因此,可以看到,是否进行直接交涉,首先涉及国家尊严。在这一点上,施肇基表达得很充分,也很体现独立国家的基本立场。同时,施肇基也向国际社会传达这样一种信息:武力强占是直接交涉的障碍!在这种情况下,国联行政院在9月30日的决议中,既没有采用日本的要求,也没有完全同意中国的提议,在敦促撤兵的前提下,只是强调“行政院请求当事双方尽力所能,速行恢复两国通常之关系”(95)。
对于国民政府来说,最大的目标就是控制事态的恶化。因此,在申诉的同时,如果有机会能够控制事态,则不一定拘泥于形式。当传闻东北军将领张作相已与日本有接触时,“蒋主席表示,如能阻止,局部接洽最好。但此(指张作相与日接洽事——作者注)实无关重要,至签订书件,必无其事,且亦不会生效”(96)。由此可以看到,蒋介石对中、日直接接触,乃至交涉,并无成见。有了国联敦促日本撤军的决议,国民政府更是想借此打开与日直接交涉的大门。立即派定张作相、王树常作为接收大员,负责接受日军撤退区域,并指示驻日大使蒋作宾将中国已派员接受日军撤退区域的决定通知日本政府。10月3日,蒋作宾也电告国内,要有关方面“速为接收维持秩序之准备,并筹备直接交涉”(97)。10月5日,蒋作宾又奉命照会日外相币原,告以根据国联决议,日军应在10月14日之前“悉行撤退”,国民政府已令张学良负责恢复各地治安,并已派定张作相、王树常负责办理接收日军撤退事宜,希望日方转令有关人员与之接洽。(98)从中国方面来看,主动配合国联,执行决议的运作衔接顺畅,动作快捷。其目的是想迎机打开中、日直接交涉的途径,蒋介石指出:“如果日方于接洽撤兵之际,或对于蒋公使(指驻日公使蒋作宾——引者注)有希望交涉之表示,我方自可迎机与之谈判。”(99)参与外交决策的其他人也认为,应该避免僵局,寻找机会与日方直接交涉。由此看来,国民政府一方面在国联表示很强硬的武力强占是直接交涉的障碍的立场,一方面也不放弃机会建立直接交涉的途径。也就是说,只要有可能,申诉政策和直接交涉,两不相妨碍。
但日本政府就接收问题延至10月9日才作答复。内称:
一、九月十八日夜半奉天附近日华军队冲突以来,日本军队在满铁全线开始行动,是因其周围驻有优势军队,不得不先发制人以除威胁,当时中国军队虽曾声明无抵抗主义,然事实上随处试行抵抗,致日军发生多数死伤者。
二、此次中国政府虽声明派张作相王树常与日军接洽接收日军撤退后各地治安维持任务,然中国军队如果武装集中于各地,纵其目的在维持地方治安,而日军仍不能不感觉有于事件突发当时同样之重大威胁,且当中日两个国民感情兴奋之际,两国军队冲突之危险更大。
三、日本政府之意见,以为目下急务在缓和国民的感情,以是两国间应速协定可为确立通常关系之基础之大纲数点,此项大纲协定后,国民感情见缓和时,日军始能全行撤退于满铁附属地内,同时接收维持治安任务,亦容易且完满实行。
四、日本政府随时可与有责任之中国代表会商前项之根本的大纲。(100)
该照会中,以日本军队受到威胁为由来解释“九一八”事变,并以日军仍受到威胁为由,拒绝撤军,也拒绝中国政府接洽要求。然后,将两国接洽的内容转换成所谓“缓和国民感情”为核心的“通常关系之基础大纲”(此时日方没有提出基础大纲的基本内容)的协商,认为只有在这一步达成后,才能撤军。(101)与此同时,日本政府通过驻华公使,向国民政府递交了对中国所谓“排日行为”的抗议照会。内称:
中国之排日运动,照中国特殊之政治组织观之,乃在与政府职能难以区分之党部直接间接指挥之下,实行国策之手段,不能与基于无统制之个人自由思想,同样看待;此种行动,不仅与中日现存条约之规定及精神相背驰,且反于正义友好之观念,其意义乃不依武力之敌对行为,甚为明了。……又前在国联行政院,中国代表与日本代表,关于防止事态扩大一层,业经与以保障,今排日团体,对于各地日本臣民通商之自由,及生命财产之安固,与以威胁,中央政府亦未有控制之诚意。(102)
该照会完全颠倒日军侵华引起中国人民反对的因果关系,并指中国政府违背在国联行政院的承诺,扩大事端,缺乏诚意。一方面是拒绝撤军和相关接洽;另一方面则要求中国政府完全控制“九一八”事变以后民众反对日本侵华言行,否则,视为缺乏诚意。更有甚者,10月7日关东军下令对锦州地区实施军事行动,驱赶张学良在锦州办公机构,还利用汉奸建立临时伪政权。这一切,可谓完全堵塞中、日直接交涉的路径。因此,日本的所谓由中、日直接交涉处理事变,只是用于欺骗国联和欧美国家的一种借口和策略,意图借此拖延事变的处理,造成既成事实,并非出于诚意。而日方所提的就“通常关系之基础大纲”进行协商,也根本不是要控制事态的恶化,而是借此使中国屈服于日本。相反,中国政府尽管在事变发生后就立即向国联申诉,但也随时准备进行直接交涉。
直接交涉无由进行,不仅使国民政府借接洽撤兵之机迎机谈判的设想落空,而且使其认识到,在现实情况下实施直接交涉十分艰难。这一形势给国民政府外交决策带来很大的影响。10月13日,外委会诸委员“多数主张不直接交涉,但无定议”;“要以国联空气如何,始定进行之方针”。(103)施肇基在该日的国联会议上,面对日方代表要求两国商定基础大纲的陈述,向各国代表指出:“日军未撤以前,不能谈判。”(104)鉴于双方立场的僵持,顾维钧提出:
日本既在理事会公然提出,我方可由施代表要求即时撤兵为原则上赞成提案之交换条件。惟声明,对于将来日本提出之大纲具体条件有关我国主权者,保留修改和反对之权。一面要求芳泽将具体大纲在会宣布。若是办法,目前即可避免直接交涉,而商定大纲且为实际,得理事会居间调处之益,使全盘渐入解决途径。(105)
顾维钧对国联的运作机制很清楚,知道完全将事变处理交给国联可能会陷于困境;同时,他也感到在日本不撤兵的条件下,贸然接受基础大纲的交涉也具有危险性。因此,想通过要求日本在国联公布基础大纲内容的方式,一方面暂时避免就中、日直接交涉问题发表意见;另一方面也可以让日本方面将基础大纲内容公诸国联行政院,若能得到大国的调停,则就此可以展开就基础大纲的交涉,并由此建立中、日直接交涉的渠道。围绕要不要与日本开议的问题,罗文干也认为:
(一)中国仍应力持平和镇静态度,勿轻言战事,以保国际同情而免陷入日本之计。(二)抵制日货乃民意之表示,无从反对,但政府勿宜公然提倡。(三)两国直接[交涉]终难避免,如能由第三者加入旁听,如华府解决山东问题之例,实属上策。(四)如国联失败,尚有其他途径可寻,各国决不轻易放手。(五)要求恢复原状后,方允谈判,事属难能。只要使日军退入附属地内,似可开议。(106)
在罗文干看来,中、日就事变处理进行直接交涉是迟早的事情,只要日本愿意撤入南满铁路附属区内,即大致可以开始交涉;其最佳方式是有第三者即大国加入进来。也就是说,采用华盛顿会议大国推动解决中、日解决山东问题的方式,这样可以牵制日方,减弱日本的要挟。将顾、罗二人提议比较,其共同点是,不排斥直接交涉,同时也不能放弃在国联已经得到的国际同情和支持,最好的方式是在大国调停之下进行直接交涉。这一设想在蒋介石看来,也是可行的。蒋表示:“关于直接(交涉),至少须设法办到华府办法,由第三国代表旁听为宜。”(107)这显示,国民政府能够接受的较为有利的直接交涉方式,是在大国干预之下的中、日直接交涉。但顾、罗和蒋也有区别,在蒋看来,中、日直接交涉的最低限度是有第三者参加,否则无法接受。
嗣后,日本对美国出席国联会议一事反复纠缠,认为“此举无疑变更国联行政院之构成,显与公约有所抵触”(108),意在排斥美国对事变处理的干预和参与,其态度之强硬,大有不惜与所有国联行政院成员国对立之势。而通过英国透露出来的国联行政院主席白里安拟就的解决办法的要点也传到中国,其内容为:“(一)日军退出被占区域,(二)派中立国文武人员监视接收,(三)两国直接谈判。……候第一、二点办后,即实行第三点。”(109)在这种情形下,蒋介石认为,“操之过急,徒使日方气焰益高,转增我对内对外之困难”。从而再次确认:“如能得国联或第三国代表加入为公证人,始可开始交涉。”(110)施肇基秉承这一旨意,在与白里安交谈时表示:“兵未撤尽及责任问题未讨论以前不能谈判,如撤尽后谈判,以理事会之参加为条件。”此时,尽管张学良等人一再要求中央政府不能完全依靠国联,但外委会决定“以先撤兵为最低限度之条件”,要施肇基在国联坚持这一立场。(111)随后,国联行政院冲破日本阻挠,最终得邀请美国代表列席会议,国民政府认为应该乘机表示中国的具体要求,因而决定提出以下方案:(www.xing528.com)
一、由国联监视之下,日兵退出占领区域。二、中日将来一切交涉必须[在]国联照拂之下进行。三、交涉地点在日内瓦或欧美各地。四、将来中日交涉,必须在国际公约原则下进行。甲、尊重中国领土行政之完整。乙、门户开放、机会均等。丙、为维持东亚和平计,不用武力行使国策。五、日本必须负此次出兵责任。六、无论日本提出任何条件。中国皆须保留有修正及另自提案之权。(112)
这一方案,是直接交涉和申诉政策的混合物,体现在美国与国联合作之后,国民政府既不想失去已经在国联取得的国际社会的支持,也担心一旦国联途径陷入僵局后失却直接交涉机会的意图,试图在双边路径和国际路线中寻找平衡。此外,还可以看到,这一方案,综合了国联、“九国公约”、“非战公约”的基本要素,是总体上倾向国际路线的产物。为贯彻这一基本精神,国民政府在10月20日和22日,分别致电英、法等国和美国,表明中国完全遵守“非战公约”和国联盟约,并“不加保留,以全案付诸国联”(113)。10月23日,施肇基在国联讨论决议的会上表示:
于武力占领压迫之下,或于以武力造成状况之下,中国决不与任何国家谈判任何问题,此点极为重要,并系目前争论根蒂,亦为国际盟约非战公约成立之基础,中国政府认为此乃根本问题,故余特郑重声明之:中国政府确信执此态度,必受国联一切会员及和平公约一切与约国无条件之道德上援助,中国与任何国家,关于任何问题,作任何谈判,必须根据中国依照盟约,及非战公约,应有之权利及义务举行之,且须尊崇华盛顿会议所规定之关于中国与各国关系之原则。(114)
施肇基的这番表示,显然是外委会方案的抽象化。而日本代表则仍旧坚持先直接交涉的立场,提出:“日华两政府之间,达成正常关系,亦即含有保证保护日本人之生命安全及其财产之先决的协定后,藉使人心稳静及事态缓和时,日本政府即将撤退现仍留驻于铁路附属地外若干地点之军队于附属地内。”(115)10月24日的国联决议,建议“中日两国政府立即指派代表商订实行关于撤兵及接收撤退区域各事之细则”,“一俟撤兵完成后,中日两国政府开始直接交涉两国间之悬案,尤其因最近事件所发生之问题,及关于因满洲铁路状况而发生之现有各项困难问题”。(116)表明国联也支持中国不撤兵、不交涉的立场。虽然满足了国民政府在撤兵与交涉问题上的要求,但由于日本拒绝接受国联关于撤兵的决议,对中国而言,“道德上固属胜利,实际上成为僵局”(117)。国联决议无由实施,直接交涉也难借此实现。双边路径和国际路线均告受阻。
10月26日,日本政府发表宣言,正式提出确立中、日两国关系的五项基本原则。其内容为:
(一)否认双方之侵略政策及其行动。
(二)保证中国领土之完整。
(三)对妨碍双方之通商自由,及破坏国际友好感情之任何有组织的运动,均应予以严格取缔。
(四)有效保护满洲各地日本人民之一切和平业务。
(五)尊重条约上所规定日本在满洲之一切权益。
宣言还说,“日本政府有意与中国政府开始商议恢复两国正常关系之基础大纲,及将军队撤回满铁附属地之问题”(118)。将基础大纲置于中、日直接交涉内容的优先地位,其次才是撤兵问题。这一方案与国联决议和国民政府所主张的先撤军后谈判是针锋相对的。此外,日外交部门派黑泽与蒋作宾联系,说“日本若服从国联决议案,万难办到,倘由中、日两方自动派遣负责代表,先开始非正式关于撤兵之接洽,再正式谈判撤兵各手续,行决议案之实,避决议案之名,日本或能将就”。同时,若规、币原也向外界公开表示,“准备与南京政府开始直接交涉”,但“决不先行撤兵”。(119)一方面顽固坚持不先撤兵的立场,另一方面诱使国民政府与日本直接交涉。
国民政府在国联决议通过后,决定一方面“请列强劝告东京开始自动撤兵,以便转圜”(120),一方面发表宣言表示:“吾国国民自当刻意忍耐,恪守法律,以助正义公道之成功”;且“深信日本终能尊重世界公意,依照国联决议,于十一月十六日前,将军队完全撤退,俾其他问题得赓续进行,以谋恢复两国国民之良好友谊”(121)。后又再次确定,对日本方面的答复,总的原则是,“不离开国联决议案立言。但须词意平和,使日本有一条路走”(122)。但是,对于已经形成的僵局,顾维钧反复思考,认为“日方似已稍让步,将基本大纲(指五项基本原则——引者注)与撤兵接收事宜并为一谈,准备与吾国开议,如果日本诚意转圜,不难就其提议谋一无损双方体面而有利于吾国主张途径,以辟僵局”。蒋介石对此项提议似亦心动,“深以速觅两全之途径为然”(123)。张群也赞成先与日本政府接触。(124)这一思考,体现国民政府在外交上一筹莫展的情况下,不惜冒险犯难打开僵局的抉择倾向。但从一般的推想来看,这种在日本不同意撤兵的条件下进行直接交涉的主张,实际上仍然包含巨大的危险性:不但违背国联10月24日的决议精神,也违反自己在国联一再陈述的外交立场;更为重要的是,受武力威逼(不撤兵)之下的直接谈判,不惟难以预料其结果,而其谈判内容又为所谓“正常关系”的基本原则,其中包括取消中国一切反对日本侵华的活动,如果同意就此进行谈判,国民政府的国际形象和中国的国家尊严将因此受到极大的损害。因而,这一倾向的决策基础非常脆弱。正因为如此,10月29日上午七时,蒋介石在外交委员会会议上指出:
日本对于此次国联决议,坚不接受,已甚明显。以后情势实较未决议前更为严重。……日本态度非退即进,自日本对华传统政策上看,退步必所不甘,自非更进一步不可,以后情势如何变化,正难逆料。本庄宣言,所谓头可断,兵不可撤,非故作悲壮,其居心确实如此。吾人处此情状之下,单独对付既有许多顾虑,而一方在国际上已得到一致同情以后,自应信任国联,始终与之合作,而为国联本身设想,倘此事无法解决,以后世界和平一无保证,国联即可不必再存在。(125)
蒋介石的讲话强调了三点,其一是判断日本不太可能撤兵;其二是既然日本难以撤兵,中国自己单独对付日本顾虑很多,那么就应该坚持与国联合作;其三是从国际秩序与世界和平的角度呼吁国际社会制止日本侵华,借助国际力量更为可靠。蒋介石的这一思考,给本来就理由脆弱的直接交涉方式的选择再次浇上了一瓢冷水。也正是因为直接交涉理由的脆弱性和冒险犯难的性质,固守申诉政策的选择在这次会议上显得十分顺利和自然。
10月31日,国民政府将修改后的针对日本政府26日宣言做出回应的文件送交国联行政院。其中关于直接交涉问题的内容为:如果日本确实愿意直接交涉,“其唯一有效之方法,应行撤回与中国先订两国将来全部关系之基本原则以为撤兵先决条件之要求”,且“在于遵从行政院之议决案”;“而非法占领中国土地期内,则欲求关系转好或彼此从事交涉,均非可能”。(126)在此基调下,国民政府以同样立场照会日政府,拒绝了日政府10月26日的所谓直接交涉的要求。11月2日,国民政府再次确定对直接交涉问题的基本立场:“日军未撤尽以前,不与日方作任何接洽,即将来撤兵后如何开议,手续问题亦不拟先表示。另用间接方法促催出[撤]兵。”(127)与以前不同,这一立场在原来直接交涉的思考上又后退了一步,对直接交涉的态度明显变得消极。至此,直接交涉问题告一段落。
从上述申诉政策和直接交涉的主张相交织的过程来看,在处理事变的过程中,国民政府清楚申诉政策的局限,也想找机会摆脱单纯依靠国联的外交格局。但是,在不撤兵前提下的直接交涉,由于国民政府无法掌控局势的发展,因而一直难下决心;在日本提出先就“正常关系之基础大纲”进行交涉之后,尽管也拟通过由第三者加入的方式进行中、日直接交涉,然由于日本在撤兵问题上的强硬立场和采取与国联、美国对立的立场,最后不得不仍旧坚持申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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