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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海上商业社会的历史发展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们这里考察明清时期的海商社会,是后一种范畴的商人社会。

明清时期海上商业社会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明清时期的海商社会

商人社会,可以从两个层面去作界定:一个是从它的行业范畴,可以把凡是从事流通行业活动的人员相互构成的群体及其社区作为商人社会,诸如商业及其附属行业人口占绝大比重的城市、港埠,如山东之临清、江苏之扬州、浙江之宁波、福建之厦门、广东之广州、江西之河口、安徽之芜湖等,已有学者以其空间依托为角度,把它们作为商业城镇予以研究。另一个是与整个大社会相对的关系范畴,可以把与“众”不同的商人经济行为和社会行为及其组织形式、观念心态、风俗习惯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构成进行分析研究。相对外部大社会而言,商人当然有具有自己活动特征和习俗的内部社会。我们这里考察明清时期的海商社会,是后一种范畴的商人社会。(61)

一 海商的构成及相互关系

明代海外贸易商结构在第五章第一节中已有论述,这里仅以清代海商为典型作一介绍。清时期海商的构成及相互关系已发展得相当成熟。清代海商主要由财东、出洋人和行商构成。财东投资造船、置货,往往不出洋。船长、客商和水手自然是追波逐浪的芸芸众生。洋行商人通常留在港口,充当坐贾和征税人。

投资于海外贸易的财东,事实上在各地的称呼都不同。在福建厦门,造船、置货称为“财东”,以示有别于那些领船运货的船长,称“出海”。广东则称财东为“板主”,江苏一带称“船商”或“东翁”。各地名称虽有不同,但他们的共同之处就是身份显贵、家财殷富,素称“有力之户”。江苏的海商,有的一人就拥有四五十艘商船。他们不出洋,而是委托亲属或其他人担任船长,出船营运。据说清代上海的富商有一种趋势,即不以囤积粮食作为衡量财富的标准,而是广置船舶,往返于海内外。最为典型的当推上海县巨贾张元隆,他“广置洋船,立意造洋船百只,今已有数十只”,“往来东、西洋及关东等处”(62)。如此财力的船商一般多见于江苏。福建“虽系依山滨海,土田瘠薄,不能如江、浙财赋之区,多富商大贾”(63)。这种说法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

出洋商船的一船之首,分别有“船主”、“船户”、“船头”、“船商”、“出海”和“老大”的称呼。出于方便的原因,这里用“船长”这一现代术语来表示。在清代,船长是具有两重性的。一方面,他经常受“雇”于财东。实际上,就是接受委托,驾船出洋营运,回棹后与财东分红。从这个意义说,船长只是财东的一位大伙计。在另一方面,出洋时,船长统管全船事务,权力很大,尤其在商务方面更为如此。

船上技术问题属于舵水人的责任范围。在这股人中,伙长和舵工最为关键,任重责大。船只行驶的安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的技术和经验。船上的大缭、二缭以及众水手都要听从他们的指挥。因此,“向来各省商船,俱不惜重价雇募能致得力舵工”(64)。伙长和舵工对于船长,不仅是被“雇募”的关系,而且也是商船货物的投资者。他们享有的担位数量仅取决于船长,有的与船长合伙贸易,有的则自带货物。一旦他们经营失利而较少出洋时,船长们在招揽这种技术人员时就颇感困难。(65)所以,舵工、水手等技术人员,其身份首先是商人,其次才是海员

船上水手的人数众多。清代较大型商船的水手在50人以上,中船40人以上,小船30人左右。清代广东和福建沿海的港口,水手数以万计。船上水手的来源有两种。一种是客商自带上船的。客商附搭赴吕宋的商船,如所带货物有2000元,可自带驾船水手1名,船长必须给8个担位,客商的货物有4000元,则可带2名水手,依此类推。(66)由客商自带的水手,地位比较低,且与船长没有发生雇佣关系。此类水手人数的多寡,视客商投资额而定。清代商船的贸易额不多,客商所占的比例不大,因此,商人自带的水手不会太多。另一种水手是船长雇募的。按照清朝有关规定,商船出洋之际,如舵水人遇事不能成行,船长可就近招募水手,取具保结,赴海关办理执照,便可上船当水手。

水手和伙长、舵工一样,具有两重身份。他们既是技工,又是中小商人,商船上允许水手拥有一定担位以载货物。办铜商船的水手,在日本购买“零星什物,自伙长至众水手俱得自消”(67)。日本铜比较便宜,水手买回转售,“亦可得利”。有的舵工、水手附搭条桂、冰糖桂圆等货销往日本。(68)可见,船长与水手之间的雇佣关系并不发达。水手仍然是小商人,通过贸易赚取利润才是他们的目标。

一般认为,船长与舵水人之间不受十分严格的等级制度所支配。舵水人之间更是以“兄弟”相称。中国商船上的气氛较和谐。实际情况是,船上舵水人之间的经济待遇差别很大,水手经常被描写为“下愚粗鲁之人”(69)。中国船上水手的地位较高,人事关系和谐,这仅仅是相对于欧洲商船而言的,这种情况正是中国商船上雇佣关系不够发达的反映。

船上的客商来自四面八方。据统计,客商来自除了西藏以外的全国各地。(70)内陆商人携带货物,从沿海港口搭船出洋。在厦门港,“货客多有别州越府之人临时搭船”者。(71)当然,出洋商人主要还是来自东南沿海四省。“其中闽省最多,广省次之。”(72)1780年一艘南京船赴日本,在78名可以查到籍贯的船员中,67位是福建人,占全部人数的85%。1807年一艘宁波船去日本,福建人59名,占全船88人的62%。(73)导致出洋的福建商人如此众多的因素有:福建山多地少,人口压力大。自五代和宋朝以来,福建商人就出没于波涛之中,活跃于国内外市场。清代这种传统丝毫未减。

应该说,清代客商只要稍有本钱,携带货物,出洋贸易并不困难。众客商是商船上货物的投资者,因此,不管是自船自营型还是委托经营型的船长,都重视招揽客商出洋。船长与客商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每次出洋,船长要替客商作担保,代为交税;商人出售货物后,必须向船长交纳“水脚银”作为运费,甚至利润要分红。

商船上还有一些地位极为低下的仆人,他们被称为“奴仆”、“跟役”、“随使”或“随厮”。这种人不仅船长身边时有,商人也时常带上船。仆人对于船长和商人的人身依附程度很严重。在福建沿海,还有一种养子风俗。“殷富之家,大都以贩洋为业,而又不肯以亲生之子令彼涉险。因择契弟之才能者,螟蛤为子,给以厚资,令其贩洋贸易。获有厚利,与己子均分。在富者则以他人之子,驱之危地,利则归我,害则归人。在贫者则藉此希图致富。是以贫者之父母兄弟不以契弟之称为可耻,而反以此夸荣里党。若此有关风俗人心者甚大。”(74)

清代行商在港口开设“洋行”或“牙行”,业务范围非常之广:在买卖双方中检验商品,评估价格,代征货税,包销商人的进口商品以及代购商人所需的出口商品等。此外,行商对于海外贸易具有更大的影响力,例如,出洋商人必须经由他们作担保。清代不少行商还直接投资或参与海外贸易。清代行商具有双重性的特点:一方面,他们与出洋商人有某些共同的利益,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封建政府的剥削和限制;另一方面,行商也盘剥出洋商人,经常充当清朝实行政策的工具。(75)

二 海商的性质及特点

清代是中国远洋帆船贸易的最后发展阶段,但是其规模却超过前代。清代海商更是具有某些新的特性和形态,主要表现在帮会的存在、商人家族小集团以及特权官商等方面。

(一)海商帮会及其会馆

清代出洋商人的数量十分可观。据统计,康熙二十五年(1696年)仅赴日本的中国商人就达9128人之多。(76)这还不包括前往东南亚的商人和移民。出洋者如此众多,他们又来自国内不同地方,彼此划分为不同的帮。帮派现象甚至出现于同一艘船上。道光初年,赴日金得泰号共有90名船员,分为三个派别,当船员发生意见分歧时,“他们目侣(水手)不从我令,我们目侣不从他令”,甚至船上总管还挨打。(77)地域不同的帮派,不仅出现在同一艘商船上,而且存在于众多商船之间。在江苏,“沙船每一州县之船为一帮,共十一帮。而通州,海门,崇明三帮为大,具有船五、七百号”(78)

既然出洋商人和水手按其地域分为不同帮派,他们必然借助某种媒介发生联系。庙宇就是其中的一种。在出洋者中,所崇拜偶像不太相同,不但在同一艘船上船员信仰的偶像不同,而且即使是同一帮内,信仰也不一致。雍正初年浙江巡抚李卫到任后,“即经留心察访,浙帮水手皆佛神各像不一”(79)。这是由于中国存在多神崇拜,因而船员信奉的神灵也不同。但是,一个平时在家敬奉观音的人,出海时未必就不祈求妈祖的保佑。作为航海之神的妈祖,被认为事关出洋的安全和成败,每当“天后圣母寿辰”之日,船上必设五色旗,以表敬神之意。有信仰偶像自然就有庙宇,它们分布于沿海各地。浙江原先有庙宇72处,到了雍正初年仍有30余处。庙宇的职能除了宗教实践外,在生活上也方便了船员。“各水手每年出银钱,供给养赡。冬月回空时,即在此内安歇,不算房钱,饭食供给。”船员奉献的银钱,除了用于神庙的基本费用和膳食外,一部分还作为水手发生纠纷时的讼费。(80)由于神庙的基本职能是宗教实践,不能满足不断发展起来的商业需要,因此,有的神庙就为职能更广泛的会馆所取代,但有些神庙继续保留了下来。

会馆是由地域不同的帮派建立的,并且普遍存在于沿海各地和海外诸国。在浙江乍浦的南门外,闽人建有“三山会馆”。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福州商人在乍浦南门外建立了“蒲阳会馆”。乾隆十三年(1674年),兴化商人在乍浦兴建了“鄞县会馆”。在海外,据说康熙年间越南就有“闽会馆”。越南柴棍铺一地,就有福州、广东、潮州、漳州4个会馆。(81)广南会安铺,“清人居住有广东、福建、漳州、海南、嘉庆五帮,贩卖北货。中有市亭、会馆,商旅凑集”(82)。一般来说,国内的会馆是按县建立的,在海外则按府或省份建立。嘉庆年间,福建商人在日本建立的“八闽会馆”就属于这种情况。

会馆的主要职能是什么?“会馆者,集邑人而立公所也。”(83)日本“八闽会馆”就是“我帮商旅议公之区”。这种由同帮商人共同建立的会馆,调整彼此关系,排忧解难,在商务上对于语言和习惯都相同或相通的商人,也有着彼此交流信息的方便之处。所以,地域性的会馆仍存在至今。只是后来海外华侨大量增加,会馆逐渐面向华侨。会馆还有宗教上的作用,那里有天后圣神宝像,供商旅进香。清代国内的会馆,还成为清朝管理沿海贸易的又一工具。海外会馆则不然。

(二)海商中的家族集团

海商中的家族集团是一个常见的突出问题。清代远洋商船上,船长通常带有亲属。中国赴吕宋的商船,船长所带的“子弟、亲戚,谓之亲丁”。他们被安插在船上管理伙食或财务。个别船长在中途去世,他的亲戚马上继任船长。1831年德国人郭士立(Giitzlaff)乘坐中国帆船自暹罗赴天津,船长是潮州人,其妹夫就在船上当职员。该船途经潮州时,原船长的叔叔继任船长。(84)血缘关系的浓厚色彩,在赴日商船的众多船长身上得到最充分的体现。日本实行正德新例后,每一艘赴日商船必须凭日本颁发的信牌方能进港贸易。拥有一张信牌就意味着取得赚钱的许可证。于是,普遍出现了这样的现象:有些船长不出洋时,把信牌转让给亲属。通常是父亲让牌给儿子,舅舅给外甥,以及兄弟之间的转让。(85)

之所以有这种做法,可能是在复杂的商业投机和冒险中,船长对亲属的信赖超过对其他人,以及希望自己的亲属可以取得经济上的好处。这也是资本主义社会以前经营方式的一个特征。然而,不少中国商人的家庭,同时分散在国内港口和海外,他们互相之间保持密切的关系。例如,侨居巴达维亚20余载的郑孔典船长,其叔父郑大山曾担任赴日商人的总商。郑孔典的弟弟、堂兄弟十几人都从事海外贸易,并在南京、宁波和广南地区设有商业经营点。19世纪20年代,英国人克劳佛也指出,在东南亚的中国商人与国内家族保持着商业联系。这种家族式的经营,使得他们掌握更多的国内外市场信息,拥有更多的资本,因而更具有竞争性。因此,家族式经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贸易的发展。

(三)特权官商

中国海外贸易中官商的存在并非始于清代。但是清代官商主要是控制和垄断对日贸易。早在康熙二十三年(1685年)开放海禁后,在职的地方官员(主要是福建)就直接参与对日贸易。该年身为福建水师提督的施琅首先派船出洋,如赴日第8号的厦门船和第12号的广南船。(86)这两艘船的使命,名义上是为了向郑氏残余势力招降。次年,福建共派13艘船去日本,由“福州武官:奉令督理兴贩洋船左都督江君开”和“厦门文官:奉令台湾府督捕海防厅梁尔寿”总押运。(87)据称他们的目的是把东宁(台湾)的鹿皮和砂糖运出口,收入则用作台湾的军饷。参与派船的有施琅及其部下,福建陆路提督万正色等。受福建地方官员的影响,浙江宁波总兵也派船到日本贸易。虽然当时13艘名为“商卖官船”,但它们实为各地官员直接派出。此外,不少地方官员自己派出船只,从事贸易。(88)可是,组织官船贸易,到了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便骤然而止。究其原因,与清廷和地方官态度的不同有关。施琅在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提出建议:“将通省之内凡可兴贩外国各港门,议定洋船只数,听官民之有根脚身家不至生奸者”,从事贸易。(89)次年三月,福建巡抚金img139奏请,台湾所产白糖、鹿皮,“仍令照常贩卖,至民间贸易应行禁止”(90)。不难看出,两位地方官员旨在限制甚至禁止民间海外贸易,以官员们染指的贸易取而代之。可是,施琅的建议在康熙二十四年四月被否决。对于金img140的建议,康熙帝严厉指出,“福建督、抚所行不善”,“督、抚若不图利己,则百姓何至受害?将伊等解任可乎”(91)。显然,康熙帝与地方官员的态度截然不同,制止了在职官员正在进行的贸易。

清代另一批官商是乾隆年间以后的办铜官商。不过他们不是在福建,而是在江浙地区。他们也不是在职官员,而是一些与封建政权有很深关系的官商。官商范毓及其儿子范清注、侄儿范清济一族,与清朝内务府有过良好的关系。接替范氏的是王世荣,他是长芦的盐商,乾隆三十八年(1689年)当过捐织郎中。王世荣之后,由他的亲戚钱鸣萃出台办铜。(92)钱氏原任山东平度州知州。纵观办铜官商,大多是自身作为两淮盐商,财力充足,再加上做过封建官僚,或与封建政权的密切关系,以攫取贸易上的特权。他们所获得的特权主要有四方面:其一,垄断日本铜斤贸易,不容民间商人参加。由于日本对于铜的出口数量有一定配额,江苏办铜商人包揽了全部额数。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闽商林承和的商船从日本运回铜斤,于是被指责为“闽省采办洋铜有碍苏商”(93)。其二,办铜商人可以向政府预支财本,出洋贸易。其三,拥有出口丝绸的优势。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清廷下令禁止丝斤绸缎出口,理由是丝价昂贵,有碍民生。但是,清廷很快又在次年批准办铜商人可以出口丝斤绸缎。海船33卷,合计3960斤。“其非办铜船,仍不得援例夹带。”(94)至于赴南洋的中国商船,直到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才被允许可以出口丝斤,而且数量只有上丝和二蚕粗丝各1000斤,合计2000斤。其四,办铜商人进口货物,可减免税收。乾隆九年(1744年)就规定,“其铜斤办回经过各关,免其纳税”(95)。铜办官商攫取特权后,反过来排斥一般民间商人的公平竞争,因而阻碍了海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在洋行商人中,也不乏浓厚的封建官方色彩。充当行商,必须是身家殷实,取得政府发给的行帖方能开业。不少行商是凭借官员的支持营业的。雍正年间,祖秉圭担任粤海关监督期间,“以关务为地方官不得过问,任用省城一、二有力行商,垄断专利,胥役人等苛派作奸,罔恤彝情”(96)。在福建厦门,情况亦如此。雍正年间,“行保多系有身家之人”。乾隆年间,福建武职官员马龙图的侄儿在厦门开洋行数家,马氏的儿子又与福建水师提督黄仕简的女儿联姻。可见,行商具有一定的官场背景。又如江苏大行商张元隆,与“督臣”关系甚密,他的商船出海时,甚至有水师船护送。许多大行商就是这样厕身于官僚的保护。

要之,清代海商可分为财东、出洋人和行商三个类别。尽管他们各自在经济和社会地位上存在差别,但是,他们自上而下依次存在着一种合伙人的关系,这是清代海商构成及相互关系的特点。它具有普遍性。然而,海商按其地域又分为不同的帮派,并且以庙宇和会馆作为交流媒介。帮派存在,是自然形成的历史产物,不能完全否定其作用。一方面帮派之间存在矛盾和竞争,另一方面帮派内部可以交流信息,互相帮助,有利于开展贸易。透视整个地域性帮派,人们进而又发现了更小范围的家族商业小集团的存在。由于共同的经济利益,他们内部在资金周转、权益转移和信息沟通方面,都有更密切的合作。国外学者甚至把清代海外贸易的扩展归功于家族集团的作用。至于特权商人向海外贸易各个领域的渗透、控制,排斥民间商人,则又是海外贸易健康发展的阻扼和滞碍。(97)

三 海商的经营方式(98)

出海经商的第一物质条件是船只,制造海船需要的资金比制造内河船只要大得多,除少数巨商大贾可独资建造外,大多数商人既不可能独造船只,也没有必要独造。合资租船或造(买)船是海商出洋经商的主要办法。这种合作行为又直接决定了他们出海经营的方式。明人王在晋的《越镌》叙述了三个海商案件(99),从这三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分析海商的出海经营方式。

(一)三个案例

其一,“严翠梧与方子定”案:

奸民严翠梧与脱逃方子定,以闽人久居定海,纠合浙人薛三阳、李茂亭结伙通番,造船下海。先是子定于三十七年同唐天鲸雇陈助我船,由海澄月港通倭,被夷人抢夺货物。遂以船户出名具状,称倭为真主大王,告追货价,所得不赀。严翠梧、李茂亭闻之,有艳心焉。有朱明阳者,买哨船增修,转卖茂亭,先期到杭收货,同伙林义报关出洋而去。翠梧、三阳乃唤船匠胡山打劫船一只,结通关霸,透关下海等候。随买杭城异货,密雇船户马应龙、洪大卿、陆叶膛船三只,诈称进香,乘夜偷关。驾至普陀,适逢潮阻,哨官陈勋等驾船围守,应龙等辄乘船而遁。哨兵追之,乃索得段绢布匹等物,纵之使行。而前船货物,已卸入三阳大船,洋洋赴大壑矣。于是子定先往福建收买杉木,至定海交卸。意欲紧随三阳等,同船贩卖。遂将杉船向大嵩港潜泊,而豫构杨二往苏杭置买湖丝。又诱引郑桥林禄买得毡毯,同来定海。见三阳船已先发,乃顿货于子定家,寻船下货。

这段史实不仅说明了海商是多人共用一船,而且说明了所用之船,有造的,有买的,有劫的,所买之船还曾是哨船,这有可能是破旧退役的军用船只。海商乘船出发也不是万事俱备,同日同时上船下海,而是一边办船,一边办货,前后陆续,你等我赶。当时虽然处于海禁期间,但只要借口得当,加之贿赂,还是可以出洋贸易的。在所办商货中丝棉品是主要的,还有毛织品和杉木。这杉木却是从福建采办,且需运至定海交卸,其采办转运比起丝棉毛货,更多几分艰难,可见当时商人赴海外经商行为之积极活跃。

其二,“林清与王厚”案:

福清人林清,与长乐船户王厚商造钓槽大船,倩郑松、王一为把舵,郑七、林成等为水手,金士山、黄承灿为银匠;李明习海道者也,为之向导;陈华谙倭语者也,为之通事。于是招来各贩,满载登舟,有买纱罗绸绢布匹者,有买白糖瓷器果品者,有买香扇梳篦毡袜针纸等货者。所得倭银,在船熔化,有炉冶焉,有风箱器具焉。六月初二日开洋,至五岛而投倭牙五官六官,听其发卖。陈华赍送土仪,李明搬运货物,同舟甚众,此由长乐开船发行者也。又有闽人揭才甫者,久寓于杭,与杭人张玉宇善。出本贩买绸绢等货,同义男张明觅船户施春凡,与商伙陈振松等三十令人,于七月初一日开洋,亦到五岛,投牙一官六官零卖。施春凡、陈振松等尚留在彼,而玉宇同林清等搭船先归,此由宁波开船发行者也。林清、王厚抽取商银,除舵工水手分用外,清与厚共得银二百七十九两有奇。所得倭银,即令银匠在船倾销。计各商觅利,多至数倍,得意汛舟而归。由十月初五日五岛开洋,十二日飘至普陀相近,被官兵哨见追赶。商船忙驾入小月岙,船被礁阁,各负银两登山奔窜,逃入柴厂。将未倾倭银,抛弃山崖溪涧间,哨官杨元吉督同捕兵缉拿,邻哨徐尚元者,亦统兵至协擒伙犯六十九人。搜获倭戒指、金耳环、倭刺刀、炉底器械等件;又搜获银共三千九百两七钱。

这里的合用船出洋的情况又有不同:不仅有张玉宇等人“觅(雇)船”出洋,还有商人与船户合资造船、用船、卖船。先是船造好后,请来驾船出洋和出洋经商所需的工作人员,包括银匠和翻译,然后招商出洋。那么林清和王厚就是商主兼船主了,他俩有没有贸易,不得而知,但“抽取”了众商的“商银”,而不是“租金”或“船钱”。把舵和水手都是他俩的雇工,有“分用”。这批商人回程时没有带货回来,也许是中国没有日本货的市场(除了国家需要的铜),但更主要的原因恐怕是中国的海禁。日本银锭与中国的不同,出于应付海禁,所以就在船上重新熔铸,这便是他们在雇用水手和翻译时也不得不雇请银匠的原因。林清应是把船卖了,所以他是“搭船先归”。王在晋在叙述了上述事件后有一番议论,其中作了如此说明:“以数十金之货,得数百金而归;以百余金之船,卖千金而返。”可见船被卖了,因为以造船方式出洋经商并在外面把船卖了,既是当时出洋商人的另一项大生意,也是应对海禁的省事办法。这种情况从明一直延续到清。《清实录》载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十月圣祖谕大学士九卿等:“朕南巡过苏州时,见船厂问及,咸云每年造船出海贸易者,多至千余,回来者不过十之五六,其余悉卖在海外,赍银而归,官造海船十只,尚须数十万金,民间造船,何如许之多?且有人条奏,海船龙骨必用铁梨上竹下力木,此种不产于外国,惟广东有之,故商人射利偷卖。即加查讯,俱捏称遭风打坏。此中情弊,速宜禁绝。海外有吕宋、噶刺吧等处,常有汉人,自明代以来有之,此即海贼之薮也。”(100)连苏州也出现了不仅出洋贸易,而且造船卖船的现象,更不用说沿海一带。据《华夷变态》所记,元禄四年(1691年)从温州出发的85号船是在温州造的,元禄九年(1696年)62号船是在舟山造的,元禄十年(1697年)的41号船、贞享四年(1687年)9号船则分别是在苏州和厦门造的。不过,买什么地方造的船也有讲究,元禄十一年(1698年)6号温州船向长崎方面陈述道:“温州为一小港,商船往来无多。唯此地颇产木材,甚利于造。故宁波商船大多于此地建造。自不待言,我船亦在温州修复,而作此番航行。”也有去长崎买船的,如贞享四年(1687年)83号南京船向长崎方面的风说书所述:“拜启:我等搭乘之船为去年自二十八号船分出,而在贵地制造之船。船头伍子贤为去年二十号船之唐人客商。去年原来之船头吴子昭者,为制造上述船需各方大量银子,遂自贵地搭船出航。不得已由我伍子贤掌管银子周转,并称在南京将此船交会于我。不得已申请领船,今番申请外送,实是失礼。”(www.xing528.com)

其三,“赵子明等”案:

省城通番人赵子明、沈云凤、王仰桥、王仰泉、何龙洲五名,向织造蛤蜊旺段匹等货,有周学诗者转贩往海澄贸易。遂搭船开洋,往暹罗、吕宋等处发卖,获利颇厚,归偿子明赊欠段价。囚在洋遭风许愿,在三茅观延请道士周如南设醮演戏酬神,观者甚众,而学诗之通番遂露。子明虽不与学诗同往,而转买得利,应与学诗并徒。生员沈云凤者,将资本托仆沈乘祚、来祥往海澄生理,来祥等径往吕宋等处贩卖货物,包利以偿其主。

这里有两种经营形式,一种是海商(周学诗)向织造段匹经营者(赵子明)赊借商货来从事经营,另一种是投资者(沈云凤)自己并不经营,以商货为本,交给仆人(沈乘祚、来祥)去经营,即委托代理经营。商业经营者“搭船”——与其他商民合租海船出海。在出海过程中,经营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改变自己的行为,变(往海澄)沿海贸易为(往暹罗、吕宋等处)海外贸易。

委托代理经营在清代得到继续发展。材料来自清乾隆年间中国有关方面安排海商船只送日本海难漂流人员回国的文件。“财东信公兴,系泉州人,从幼徙居宁波,平生慷慨高风,宁省闻名,向登州府船贸易。”“商人信公兴倩行商郑青云,雇本县船户彭世彩船只,置货往洋贸易。”(101)信公兴有两个称呼,一是财东,一是商人;郑青云则是行商。这一趟置货往日本贸易,由信公兴出资雇船和做置货资本,但他本人不随船出洋,而是请别人,即雇用并委托行商代为经营,与所雇商船的所有者即船主出洋。这种行商与广州十三行行商在委托代理商务的行为上是相同的;不同的是十三行行商是官府所派定,而郑青云是私人所委托。据当时日本漂流民报告,信公兴“每日有三四十人络绎其宅,极为兴旺,看上去皆为有身份之人;其家中从事内外劳务的下人竟有五六十人之多”(102)。信公兴是一个商务纷繁、家财颇富的大海商,而且在内外事务上较多地使用了雇佣劳动和委托代理。

前文第二个案例还为我们提供了有关海商行为的另一个内容:林清船上的商人与后去的张玉宇等人都是到五岛,即今天日本长崎西部海外的五岛列岛,把商货交与“倭牙五官六官,听其发卖”和“投牙一官六官零卖”,前者还“赍送土仪”。可见他们不是直接带商货进入市场亲自发卖,而是由当地牙行负责出卖之事,这样,贩运商人即行商会少赚一些利润,但省却了许多麻烦,因为自己卖货并非简单之事,何况异国他乡,语言不通,现场行情不知。再说,“各商觅利,多至数倍”,行商也已满足。与牙商即坐贾共享其利,利多于弊。这里所说的“倭牙”是谁?是日本人,但不全是,也有大量的中国人。有明一代,中日之间既出现了倭乱,也存在着朝贡关系,日本官方欢迎中国商人前去日本贸易,变化发生在明清之际,即日本江户时代的开端。因此,明代中叶始,中国东南诸省,尤其是浙江、福建两地的商民为经商或为别的原因而前往日本,后来又留居日本(长崎一带)者人数很多,并与故乡保持密切的亲属关系和商业往来。明天启五年(1625年)四月戊寅,福建巡抚南居益题奏中有:“闻闽、越、三吴之人,住于倭岛者不知几千百家,与倭婚媾长子孙,名曰唐市。此数千百家之宗族姻识潜与之通者,实繁有徒。其往来之船名曰唐船,大都载汉物以市于倭,而结连萑苻,出没泽中,官兵不得过而问焉。即两汛戒严,间有缉获,而穷海鲸窟,焉能尽歼?”(103)当然,从事倭牙经纪,无论是中国侨民还是日本坐贾,都可以作为中国海商在操作中外商务关系时的行为方式。叶权在分析倭乱起因时,认为“海寇之变,始于浙东,而终于浙西。方嘉靖丙午、丁未(1546、1547年)间,海禁宽弛。浙东海边势家以丝缎之类与番船交易,久而相习。来则以番货托之,后遂不偿其值,海商无所诉。一旦突至,放火杀数十人,势家缘宦力,官为达于朝,朱纨巡抚之出以此”(104)。明人何乔远《名山藏》也载,嘉靖年间“夏言为兵科给事中,言夷人仇杀之祸皆起市舶。礼部请罢之,而日本贡使绝矣。十八年(1539年),复以修贡请。许之,期以十年,人无过百,船无过三。然诸夷嗜中国货物,至者率迁延不去。贡若人数,又恒不如约。是时,市舶既罢,货主商家相率为奸利,虚值转鬻,负其责不啻千万,索急则投贵官家。夷人候久不得,颇构难,有所杀伤。贵官家则出危言撼当事者兵之使去,而先阴泄之以为德。如是者久,夷人大恨,言挟国王赀而来,不得直,曷归报?因盘踞岛中,并海不逞之民,若生计困迫者,纠引而归之,时时寇沿海诸郡矣”(105)。上述事例说明,在中、外市场之间双方贸易达到一定的信任度之后,一方有可能把商货留在对方手中,托其保管或是听其发卖,这对加快商人的运作很有好处。这种托付贸易的商务方式当然不止于中日之间的贸易,只要海外有中国人侨居,甚至只要是中国商人与对方的贸易关系保持良好,就有可能出现这种托付贸易方式。

(二)海商经营方式分析

综上所述,海上商人经营方式在明清时期的发展主要有如下几种:

其一,大多商人采用共船出海经营方式,合资租(雇)船、造船、买船;造船、买船者常在海外把船卖掉,既可获利,也可应付国内的禁海政策。

其二,商人与船主的关系,有兼而为之者,也有分而为之,分而为之的商人与船主两者间处以雇佣关系。

其三,商人向生产者赊进商品,外销后再归还赊欠。

其四,海商投资者有自己亲自经营的,也有不亲自经营而交由他人委托代理经营的。

其五,有的商人自己只完成经营中的长途贩运部分,而交易则采取托付经营。

其六,存在雇佣劳动。

采用上述经营方式的海商在海外贸易上的运作又是十分灵活的,不论是在各贸易地之间作环状运作,还是改变原定目的地转向新的目标,都是灵活运作的表现。对于商人来说,要有利可图,就必须赶市场。海商赶市场的运作既给各国各地的当地人和西方商人送去他们需要的中国商品,也对西方商人形成竞争之势,使传统的贸易出现浓厚的近代世界市场竞争关系色彩。

南洋万丹各地原与中国有着帆船贸易传统,双方交易常以中国帆船带去的铅钱为媒介。这种市场交易形式在17世纪荷兰、英国殖民者和商人初来之时依然照旧,当中国帆船到时,当地商人将货物向中国帆船商人兑换银钱、铅钱,等别的国家商船到时,又以这种银钱、铅钱买货物。中国商人也往往等到别的国家商船来交易之后才启程返航。(106)银、铅钱之间的兑换率是根据当地市场的行情决定的,当中国帆船来到并带来大量铅钱时,铅钱对银钱的兑换率很低;中国帆船离去之后,铅钱因流通而扩散,兑率渐次增高。荷、英商人因此利用其间差额牟取厚利,“当中国帆船要离开时,可以用一个西班牙古银币买进三十四到三十五贯铅钱,而不到一年的时间,等当地人民再以银币来兑换铅钱时,则每元银币仅换得铅钱二十到二十四贯”(107)。但如果中国商船不能按期到来,也就引起市场变化,令荷、英商人头疼。不仅是中国的商品,而且中国的合法与不合法的货币也直接主导市场,显示出在海外某些地区,中国商人在世界市场中的主角地位。

(三)郑氏集团的海上经营及其独特意义

论及海商的经营方式,我们很有必要说到郑氏集团。郑氏集团在商业运作上分山、海两路,有五商、十行,在中外贸易中做环状运动,形成了贸易网络。海内外贸易是维系郑氏集团的经济命脉,郑氏集团的领袖们在委派宗亲和亲信担任经营要职的同时,采取了重商政策,多次为在海外经商的商人事件与有关国家交涉。当时郑氏集团对外贸易不仅频繁,而且范围广、货量大,各商领袖动辄数万、数十万银两地贩货运销。“一,顺治拾壹年正月拾陆、柒等日,曾定老等就伪国姓兄郑祚手内领出银二十五万两,前往苏、杭二州置买绫绸湖丝洋货,将货尽交伪国姓讫。一,顺治拾贰年伍月初叁、肆等日,曾定老就伪国姓管库伍宇舍手内领出银伍万两商贩日本,随经算还讫;又拾壹月拾壹、贰等日又就伍宇舍处领出银拾万两。”(108)为了便于经营,他们对沿海正在实施的海禁政策多采用贿赂清朝官吏的办法解决问题。“成功以海外岛屿,养兵十余万,甲胄戈矢,罔不坚利,战舰以数千计。又交通内地,遍买人心,而财用不匮者,以有通洋之利也。本朝严禁通洋,片板不得入海;而商贾垄断,厚赂守口官兵,潜通郑氏,以达厦门,然后通贩各国。凡中国各货,海外皆仰资郑氏。于是通洋之利,惟郑氏独操之,财用益饶。”(109)对外则以国家政权的形式予以交涉应对。1655年,在厦门的郑成功斥责荷兰人提出的中国商人不要去马六甲和巴林邦贸易以竞争市场的要求,并要求荷兰人不许再为难在马、巴贸易中已经受到巨大损失的中国商人。次年,又对不听警告的荷兰人实行贸易制裁。(110)令荷兰人也看到中国还是有一个保护商人的政权,会对他们不听警告的行为采取贸易制裁,给他们厉害。“因先年我洋船到彼,红夷每多留难,本藩遂刻示传令:各港澳并东西夷国州府,不准到台湾通商。由是禁绝两年,船只不通,货物涌贵,夷多病疫。”(111)荷兰人不得不妥协,郑成功才解除制裁。

由此可见,郑氏集团的经营方式一是海内外跨层次的网络性经营;二是宗亲性管理;三是具有比较突出的海洋经济观念和以政权形式实行重商政策。后一种方式与当时的世界海洋经济的潮流是一致的,也是同步发展的,而当时乃至以后200年中的清朝政府都没有去尝试过。

四 海商的精神特征(112)

具有海洋冒险经历和经商经验的中国海商在参与海外市场的行为中虽然也以经济利益为动机和富于竞争性,但在精神上却是受压抑的,他们的冒险往往是在压抑心态下的冒险。

(一)来源于社会的精神压抑与心理重负

与西方商人不同的是,参与近代世界市场互动的中国商人除了官准行商之外,难以得到国家的支持,他们不像西方商人那样,手里拿着自己政府、国会、君主颁发的特许证,到处去寻觅市场,闯荡海洋,开拓者为英雄,掠夺者是好汉;他们更多的时候像是逃犯,因为在以内陆文明为中心,以王权稳定、宗法伦理为制度核心的国度里,《大明律》和《大清律例》规定开拓者是罪犯,闯荡者被认为不安分。(113)他们总有一种负罪感,特别是在政府的禁令时期,其行为虽然是为了经济利益,有时只不过是为了生存,也总是不那么理直气壮。所以,他们与西方商人的商业接触也就常常是神出鬼没,再加上茫茫大海的遮掩和零散岛屿的帮助,更显得如同官吏奏疏报告上所说的那般“贼”气。即使是官办行商,由于始终有“官”在上,在享受贸易特权和政府庇护的同时也多受限制与管制,他们拥有大量的金钱,所以能换来特权;又正因为他们有大量的金钱,他们也就受到更严重的盘剥,他们心中的压抑感也就更重,他们不得不用大量的精力来应酬各种关系,而缺乏西方商人的那种开拓的潇洒和闯荡的气魄。

集团海商主要活动于明代晚期,多随倭乱而起,除了郑氏集团延续到清康熙年间外,其余都随倭乱平定而被消灭。所以在与西方各国的贸易接触中,集团海商也就只是在16世纪中期到17世纪前期与侵扰中国沿海的倭寇有关系,与在中国沿海活动的葡、西、荷三国商人有关系。也正是集团海商活动的这种特征,使他们被明廷作为“贼”和“寇”对待。

“贼”“寇”之论从明到清,也一直是出海商民头上的紧箍咒。从政府的角度来看,沿海渔、商违禁下海,便已是当诛之“不法”,是最贱的商贾中又“共所不齿”之人。这对海商的活动内容定了性,把海上商人推向了政府的反面。又正因如此,明代政府从中央到地方,很少愿意在对胡作非为的西方商人采取行动时,区别对待同时与西方商人进行贸易的中国商人。嘉靖二十七年(1548年)官兵围剿双屿葡萄牙商人,二十八年围剿漳州葡萄牙人,其中被杀人数是一笔糊涂账,有多少夷人,有多少中国人,中国人中又有多少是“贼”是“寇”是商是民,也是一笔糊涂账。史家同情朱纨者认为朱纨被劾自杀,是那些利益受到侵犯的地方士绅所致。但是这些士绅们所执朱纨求功心切、滥杀无辜的把柄也并非全是虚诬。

如果说顺治和康熙初年的迁界、禁海是为了剿郑还可以说是一种理由的话,那么雍正、乾隆两朝对出海商民的管制则毫无理由可言,而且其管制的残酷程度有时真令商民不寒而栗。

雍正十一年(1733年),福建漳州商人陈巍、杨营先后从噶喇吧携眷私渡回国,均为地方侦获,最后分别捐谷八千石和五千石免罪。(114)

福建龙溪人陈怡老于乾隆元年(1736年)往广东搭船去噶喇吧,娶了一个当地女子为妾,生二子一女。十四年五月,他带着妾及子女等搭船回国,打算奉养老母。他还携有大量的银货,所以行动格外慎密,船至厦门大担门外,改雇渔船,于六月二十二日秘密回到家中。不料,刚到家,即为地方官侦知,他和妾、子女一并被捕,并由福建巡抚潘思矩迅速向上奏报。(115)乾隆对此案非常重视,屡催严审,最后于十五年五月准刑部所议:“陈怡老应照交结外国互相买卖借贷、诓骗财物、引惹边衅例,发边远充军,番妾子女佥遣,银货追入官。”(116)

这种惩罚会给参与海外市场的商民造成多大的压抑,可想而知。

经商可以致富,但不能致贵。富不过是有钱,贵才是伦理社会所重的地位。富者须向贵者发展,才有保障。所以一旦有官可买,富者常以钱捐官,以富求贵,扬州盐商如此,广州行商也如此。捐官之后可出入官场,结交权贵,虽然受某些权贵的盘剥还会增加,但安全感强多了。有的商人没有捐官的机会,或没有去捐官,但是他们大多也会鼓励自己的子孙好好读书,以谋仕途。这种“富贵”观念实在是经商者心中受压抑的表现。

有时,以钱捐官谋贵之后,也不一定就能卸下心理压抑的重负。《蜃楼志》中的主人公苏万魁是广州行商商总,在对外经商中发了一笔大洋财,“家中花边番钱整屋堆砌,取用时都以箩装袋捆”,大凡对他家奢靡生活的描写都可以看做广州行商的真实写照。他也捐了一个五品职衔,所以也是一个体面人物,“向来见督抚司道,不过打手请安,垂手侍立”。但是仍然受到新来的海关关差(监督)的勒索,受到拘留班房和毒打的凌辱,结果还是交纳30万两银子才了事。苏万魁对此事的体会是“若不早求自全,正恐身命不保”,于是急流勇退,弃商归田。他的儿子苏笑官由此而悟出的道理是父亲“到底是看银子太重,外边作对的很多”,于是干脆焚券济民,施财近色。这两代人的心理的确揭示了当时社会对商人,特别是对海商的沉重压抑。(117)

(二)重压之下不顾一切的冒险

海洋生活造就了海商比内陆商人更浓厚的冒险个性,这种个性丝毫不亚于西方商人。而悠久的区域性海上交易活动又形成了其与内陆经济活动向内用力不同的向外用力的思维定势,其开拓意识与闯荡意识也不亚于西方商人。明清时期大凡论及沿海商民的奏疏文章,不论其用词色彩如何,都不同程度地承认沿海商民的这种冒险特性和思维定势。

当西方商船接踵而来,中国海商远比政府更为迅速地予以反应,原因无他,因为西方商船运来的是利润,是白银或银元,所以“趋之若鹜”。当海市开放,中外通商自由之时,我们就会看到梅岭山路上挑夫的繁忙和广州市场上商人的和气以及闽浙海道上船主的从容。一旦禁令公布,管制实施,便是别一种晦色了。禁令毕竟禁不了人的生存本能,管制也管不了人的发展欲望,只是在禁令和管制中如何去寻找生存与发展的夹缝而已。在生存问题上的禁令,往往制造出禁者与被禁者的敌对关系,这种敌对关系在可以进行封闭性统治的内陆地区往往是下达禁令的统治者处支配地位,但是在无法进行封闭的海洋水域,禁令难以实施,敌对关系的双方往往发生冲突。当禁令过严,造成求生存违禁是死,不违禁无法生存也是死的死路时,人们就只能选择违禁了。又由于与政府形成了敌对意识,原本就很淡薄的国家观念不可能促成他们的爱国行为,所以当葡萄牙人、西班牙人、荷兰人、英国人先后试探着想在闽浙沿海建立自己的贸易据点时,东南商人立即在南澳、浯屿、宁波、双屿等处同他们展开了交易,有的人还成为诱使西方人占据海岛的“内奸”。葡萄牙等国商人初时占用澳门,广东官吏见多次驱之不去,只得采用“姑从其便,而严通澳之令”的办法,“俾中国不得输之米谷种种,盖欲坐而困之,令自不能久居耳。然夷人金钱甚夥,一往而利数十倍,法虽严,不能禁也”(118)。此举不妨看做政府施禁与商民违禁的一个缩影。米谷不能禁,何言其他。近在咫尺不能禁,何言远岛。澎湖属漳州管辖,若有快船,来回也不过三天航程(119),所以荷兰人从澳门败下阵来,受中国商人的导引来到澎湖,“海滨人又有潜装华货往市者”,即有漳、泉商人前来贸易。荷兰人去了台湾,“海滨之民,惟利是视,走死地如鹜”,前去贸易。按理,中国的海商也可以凭依当时已有的先进航海技术去外海外洋开拓新的天地,至少可以在自己的领土上自由地与前来贸易的各国商人交易,提高中国市场在世界市场上的地位,既富己,又强国。然而事情并非如此。明清历朝坚持内陆王权中心之论,大多以朝贡原则裁判贸易,对沿海商民向外用力多以管制,少以放任,决无鼓励;以之为贱民,处之以苛敛,更无保护。所以沿海商民的开拓精神基本上只是以非法方式发挥。地方势力往往以本地为活动中心,利用地利和人和关系采取冒险行为,即使是最有闯荡本事的几个海商兼海盗集团,也并没有冲向太平洋外洋的气魄和游弋印度洋的动机。从行为到思维都受到历史和现实的限制,所以他们的冒险行为只不过是为短浅私利而不顾一切地拼死一搏。因搏而死,死得其所;搏而未死,下次再来;赚一笔是一笔,得一次算一次。

在关于明代倭乱研究的成果中,明代中晚期的所谓倭乱多数是闽浙沿海商民所致,所谓倭寇也大多是中国人而非日本人,集团海商便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所谓“诸先民有言:市通则寇转而为商,市禁则商转而为寇”,已道破集团海商为寇或海上商人集聚成团而为寇之“天机”。而朝廷却并不去具体分析,也做不成具体分析,因为官府已把海商置于自己的对立面。于是海商也就只好站在对立面行事,置之死地,那就只有在死地谋求生存。海商,不仅是集团海商,也包括并未形成集团的海商,其趋利动机中不可能包含除了个人私利、宗族乡族利益之外还会有什么国家的利益在内,许多人连国家的概念、国家的区域大小都不知道;甚者破罐子破摔,既然已是罪犯、盗贼,那么再加上导引番夷占自己的国土、掠自己家园也就不是什么惊人之举了。他们的冒险,是极端的图谋私利而不顾一切;他们的竞争,是不论手段的拼死一搏。而那些武装起来的海上集团商盗,则凭依自己组织的力量,为了自己的利益,无所不为。

压抑心态下的冒险,不仅实现了“市禁则商转而为寇”,而且使商人往往丢掉关系商业生命的商业信誉。

以诚取信的传统一直支配着大多数中国商人,并被看做一种美德和职业伦理,明清时期也是如此。但是传统的原则只有在传统的价值观和商利观中才能坚持,只有在双方都一致首肯传统的环境中才能实施。16世纪始,这种环境发生了变化:一是西方商人带来了他们的价值观和商利观;二是明清政府更多的是对海外贸易采取管制和限制。从事海外贸易的中国海商由于在经济上可以给当地官府和官吏带来一些好处而受到地方政府和一些官吏某种程度的重视的同时,在伦理上总是感受到压抑与扭曲。(120)中国海商已不再是处于传统的贸易环境中,而是处于极为复杂的海上贸易环境之中。由于心理压抑而产生的冒险是不顾一切的,包括诚信和契约,压抑心态下的行为不可能时时处处规范。

1548年和1549年,中国军队两次分别在浙江双屿和福建漳州围剿葡萄牙人,起因虽是葡人抢、杀中国商民,但葡人的暴行又是由于中国商人借贷不还引起。(121)中国商人与西方商人之间发生借贷关系,已经表明商务关系的密切,而且当时葡人在浙闽经营的时间并不长,足见其商务关系发展之迅速。其实商务关系中的借贷并非简单之事,既有纯然的借贷,也有可能是外商采用托付经营的办法与中国商人发生商务关系时转化成的借贷,或曰欠债。有胆量冒险冲破重洋来中国交易的欧洲商人绝不是傻瓜,中国商人借贷只有在充垫资本的时候,欧洲商人才会慷慨解囊,预付若干商款也是正常的资金托付。中国商人在得到这种资金后,不能按期交付商货,又不能按期归还贷款,于是构成商务冲突。清乾隆年间,广东十三行大部分行商发生欠英商巨笔债款,并因此受到朝廷惩处和出现破产。“乾隆二十四年十二月军机大臣议准原任两广总督李侍尧条奏:内地商人等有向外夷违禁借贷者,照例问拟所借之银查追入官等因在案。”(122)欠债不还,失去信誉,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放弃诚信的心理因素是长期受到压抑所致,是一种不正常的冒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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